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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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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第1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行政处罚(共11项)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

(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

(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六、非清真食品摊位未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七、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八、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悬挂、张贴清真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

九、非清真食品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

十、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三、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审核

法律依据:

《**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第2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3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一、本区宗教活动的基本情况

我区是的一个宗教工作大区,现有三大著名的宗教活动场所,即徐家汇天主教堂、基督教国际礼拜堂和龙华寺,涉及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三大宗教。本区的宗教情况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宗教活动场所历史久,规模大

如龙华寺建于公元242年,距今已有年,是历史最悠久的寺庙,徐家汇天主教堂和基督教国际礼拜堂分别建于1910年和1925年,也都有80年以上的历史。徐家汇天主教堂是远东第一大堂;龙华寺是最大的佛教寺庙;国际礼拜堂的规模在基督教活动场所中也是屈指可数的。

(二)外事接待活动规格高、影响大

本区内的各大宗教活动场所不仅在,而且在国内以至海外都有深远的影响力,像徐家汇天主教堂不仅是远东第一大堂,而且是天主教教区主教座堂;基督教国际礼拜堂则是本市海外堂友最多、与世界各地友好交往最多的基督教礼拜堂。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要接待大量的国内外宗教代表团和外国政界要人,

徐家汇天主堂曾接待过阿根廷总统、奥运会主席萨马兰奇等;国际礼拜堂还曾接待过前美国总统卡特、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挪威国王和王后等。

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充分利用自身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积极宣传我国自由政策,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好评。

(三)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参加人数众多

徐家汇天主教堂举行的主要活动有四大占礼(复活节、圣诞节、圣神降临、圣母升天)等传统节日的活动,每天有例行的弥撒,还有与信徒宗教生活有关的宗教活动或仪式,全年仅参加弥撒的信徒就达21万人次。国际礼拜堂举行的主要活动包括:复活节和圣诞节等重大活动,每周有例行的礼拜,全年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达22万人次。龙华寺每年接待信徒、香客100多万人次。到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的主要为广大信教群众,但也相当数量的游客,尤其是到龙华寺参观旅游者占到了一定的比例。

二、坚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宗委的指导下,我区宗教事务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依法加强对区域内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做法和工作情况是:

(一)重视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

组织宗教团体(场所)负责人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场所)为新一轮发展作贡献;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争做好公民和好信徒,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

与此同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3月和12月)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今年3月初举行的法制宣传周活动中,做到领导重视和基层积极性相结合,宗教场所和有关地区相结合,集中设点和分散宣传相结合,发放资料和区新闻媒体扩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场所)的管理

依法开展年检,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宗教事务部门切实负起对区域内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职责,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验收、有总结,促进各宗教团体(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例如2003年的年检工作,在学习相关宗教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宗委的“量化标准”6项29条,逐项逐条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年检工作质量。这些年来,徐家汇天主堂、国际礼拜堂和龙华寺均多次被评为优秀达标宗教活动场所。

徐家汇天主堂附近的居民(大多是天主教信徒)动迁至华泾地区后,为规范宗教活动,并为信教公民提供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市、区宗教部门批准,在该地区设立了徐家汇天主堂附属点—紫阳花苑玫瑰圣母堂。国际礼拜堂在长桥、龙华和漕河泾等地区设有四个聚会点。

(三)努力促进宗教团体(场所)的自身建设

宗教团体(场所)狠抓“一个班子,两支队伍”的管理,加强宗教界接班人的教育培养;认真做好宗教界人士中区人大代表侯选人和区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使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宗教造诣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宗教界人士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

(四)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宗教房产还产工作,区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汇报,并加强督查。经过协商,以直接还产方式偿还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计12000平方米,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偿还人民币3273万元,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及其他建议

(一)对条例具体条文的意见

1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第11条,将“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更恰当。

2第30条规定,信教公民“也可以在自已家里过宗教生活”,这里的尺度如何掌握?人数上有没有规定?可否允许信教的亲戚朋友和邻居到自已家里来过宗教生活?

3第51条,外国人入境可携带“少量”本人自用的宗教用品。多少算“少量”?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

(二)其他方面的建议

1全市各区宗教事务部门本来属于区政府序列,后来退出政府序列,归口区委统战部,对外则连同民族事务一起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的牌子,在实际工作中宗教事务部门感到这样的机构设置关系不太顺。

2目前全市宗教事务部门共有国家工作人员128名,其中市宗教事务部门66名,19个区县共62名,平均每个区县仅3.3人,由于人手少,使得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很难有力量承担执法任务。建议适当增加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并可会同民政、工商、房地、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3随着信教群众的增加,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已逐步显露出无法完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需要的问题。因此,或为了方便,或为了谋财,或出于其他目的,当前社会上私设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方便信教群众就近过宗教生活,防止和减少私设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等负面影响,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可合理设置一些宗教活动场所。此外,要切实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力量,建立和健全基层宗教工作网络,协助区宗教事务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区内的宗教事务工作,以适应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比如一些分散在地区里的私设的宗教活动场所,光靠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既难以及时发现,也难以有效地管理,必须使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力量与基层宗教工作力量结合起来联手依法管理,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4当前信教群众的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特点,即老年人和年青人比较多,而中年人相对来说比较少。老年信教群众由于受到过较多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宗教政策的教育,对党的感情比较深,而有些年青信教群众在这方面比较欠缺,所以加强对年青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显得十分必要。

第4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建委(建设厅):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三)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四)需拆迁的教堂、寺庙等房屋,如属文物古迹,按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五)城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团体,应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拆迁。

第5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我以为,要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把之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的理念、思路和目标。

一、“以人为本”、“”.明确宗教工作理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的工作理念。前者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执政理念,后者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群众利益无小事,这种利益应该既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也包括信仰权利。宗教工作涉及的社会群体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鉴于我国宗教领域的状况,我们还不能忽视五大宗教以外、为数众多的民间信仰的信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基于这一基本的政治判断,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宗教工作“以人为本”,集中表现在“全面贯彻党的自由政策”上,这个政策既是尊重、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必然要求,对于增强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与宗教同社会的和谐关系,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就其精神实质来说,体现了一种政治文明的包容性和宽容精神。政治的包容与宽容既是一种政治文明,还是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强盛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互动关系,具体在宗教工作中,“同”即“政治之同”,“异”即“信仰之异”,其间同不斥异,异不妨同,这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和贯彻这个基本原则,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才能不断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愈加巩固。

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理清宗教工作思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化法制化途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事务,管理宗教事务、解决宗教问题,必然要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思路。《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从不同层面上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宗教工作者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又要自觉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宗教事务条例》已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要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者,必须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为此,我们要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推动宗教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营造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注意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符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宗教工作机制,整合宗教事务管理资源,不断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和执法主体建设,创新和强化宗教事务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三、积极引导、促进适应.把握宗教工作目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而作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宗教工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相适应”不是相替代或者相调和。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就是要妥善处理好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要体现在通过全面贯彻自由政策,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引导、热情鼓励、改进服务和积极推动。就是要按照同志所提出的,在明确“两个基础”的前提下,坚持“两个要求”,落实“两个支持”,通过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和我们积极的引导,不断拓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渠道和途径。要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一系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自觉,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并借以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们还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运用各种渠道,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赈灾济困、捐资助学、修桥筑路、助残敬老、保护环境、施医赠药等公益活动,树立新时期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要增进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和睦相处,使全体信教群众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就福建宗教而言,还要发挥在海外影响深远的特殊地位和毗邻台港澳的特殊区位,加强同境外宗教界的联谊,尤其是在对台交往中要发挥“人同宗”、“神同源”的优势,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6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第二条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各级道协组织的指导。

第三条宫观应设立管理组织,按照民主管理原则,行使有效的管理权。

第四条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常住宫观具有合法身份的道众经充分民主协商,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爱国爱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一定道学素养和管理能力的道众担任。每届任期原则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各宫观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其成员的人事情况报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地方道协有责任将最终审定结果报呈省道协备案。

第六条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1.团结教育本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2.协助政府贯彻自由政策。

3.维护宫观的合法权益。

4.安排、处理宫观内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集体研究住观人员的去留、宫观执事的任免等。

5.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发掘整理所在地区道教史料,开展道教学术研究。

6.维修和保护宫观建筑、文物等文化遗产和园林及名树古木,搞好宫观的环境保护。

7.做好信教群众、国内外香客和游人的接待工作,维护好正常的宫观秩序。

8.组织道众开展各项生产服务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宫观自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

9.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落实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10.定期向全体道众报告工作。处理重要事务和重大问题须经全体道众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后,方可施行。

11.定期向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呈交工作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须及时上报地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七条道众管理和教育

1.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报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施行。

2.在宫观定员内,应选收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热心于道教事业,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基础,作风正派,经本人家庭同意的自愿人道者。也可酌情适量选收过去离观,现仍具有信仰,政治历史清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本人请求回观的在家者。以上人员均须持有镇(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考察一至二年,认定合格者,方允许常住。

3.考察期间不合格者或因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留住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将其户口及有关关系退回原所在地区。

4.经宫观考察一至二年后,由本人申请,管理组织批准,可作为宫观集体传授的弟子常住。

5.宫观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定员收留及变更情况上报上级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宫观管理组织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又具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宗教职业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忠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和日常的宗教活动。在宫观内必须着道装,讲文明,讲礼貌,相互尊重,做到言行仪表,道俗有别。

7.定员道众应安心定居道观,以庙为家,不允许随意离庙云游。宫观不得收留身份不明和持无限期证明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8.定员道众需外出参学朝山,应经所在宫观住持和管理组织同意,签发有限期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在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随便收徒,不允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宫观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9.乾道和坤道应分院或分观居住,实行管理分治。

10.道教居土要尊重宫观民主管理组织,遵守宫观管理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的管理

1.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为原则。

2.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的烧香、拜神、上殿诵经、讲经说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3.散居道土(包括全真和正一),在各级地方道协组织的安排下,在就近宫观过集体宗教生活,如需到信徒家做法事,须报请地方道协书面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将视为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

4.宫观内不得搞非正常宗教活动,对于假借道教及道教文化名义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各宫观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默认或容忍此类非正常宗教活动的发生,所在宫观责任自负。

5.海外的道教人士和信徒,可在开放宫观内参加宗教生活。但不得干预宫观内的宗教事务,开放宫观在与海外侨胞及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6.宫观可以接受国内外信徒的无附加政治条件的布施和奉献,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外宗教友人或团体索要财物,不得向信教群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7.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宫观内可以经营销售各类合法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法物法器及各类宗教用品。

第九条财务管理

1.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并保证其相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在本宫观的定员道徒中选拔适合人员担任。

2.宫观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经制度和财会手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的有关规定。

3.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其经济收入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美化宫观环境,开展教务活动,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调用和私自占有。

4.各宫观须将每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上交省道协,分上下半年两次完成,作为对道教事业的奉献,省道协将通过宣传途径予以通报和表彰。这笔资金将做统筹安排,用于支援其他发展迟缓、无力维修宫观、无力保障道教徒最低生活标准、无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宫观及对年迈病残、失去自养能力的散居道人,经地方道协出具证明,给予救济性扶助补贴。

5,宫观的财会人员须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管理组织和全体道众的监督。在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会检查。

6.宫观的经济开支,应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须经管理组织讨论认同后方可施行。

7.宫观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均须登记造册,严格统一管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偿调用和私自占有。

8,树立以观为家的思想,爱护宫观的公用设施和一草一木,如有损坏;管理组织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治安、消防管理

1.各宫观要在地方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务院的《消防监督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消防措施。并报呈上级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各级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3.完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教育宫观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及其他

1.宫观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对所属文物严格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宫观的文物、园林建筑的保护和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严禁转借、赠送、变卖宫观的文物,如需有限期借用、调进、调出,须事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施行,期限内必须做到完整归还。

3.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须事前报请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行。严格执行建筑合同、审计、验收等事项。

4.其他部门不得在宫观内以任何名义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未经宫观同意,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需,须经与宫观管理组织签署书面协议,报呈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7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二是高度重视和关注宗教各项活动。对涉及各大宗教的重大活动,主管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对每年的敏感月,认真部署,细致工作,尽早启动防范预案,对所有教徒聚居村逐户查访,做好工作,加强监控,今年全县未发生一起非法活动。在天津教产增值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周密细致的防控预案,细致稳妥地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了社会政治稳定。

三是加强同宗教界人士之间的交流,主动同他们交朋友。我们实行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深入到天主教堂同神职人员进行沟通,联络感情。通过与神职人员的近距离接触,增进了了解,融洽了感情,密切了关系,加深了友谊,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我们和宗教局有关领导亲自到天主教堂同全体神职人员一起欢度节日。通过举办联欢晚宴,与他们沟通了感情,拉近了距离,使他们对党委和政府更加信任,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温暖。

四是及时为宗教界人士排忧解难。通过座谈走访,我们了解到县天主教堂存在一些难题。自徐州祝圣后,各级领导对助理主教封新卯的工作给予了关心和支持,答应他帮助解决几年来都未解决的关于改建建于80年代天主教堂的征地问题。这项工作难度很大,我们亲自与西店子村委会及几户村民取得联系,积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同他们讲清事情的重要性,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就说服了村干部和几户村民,达成了征地协议,使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五、为民族村办实事,加深感情,下大力解决民族村实际困难,促进了经济发展。庙镇乡的西营村是一个回族聚居村,而且还有我市唯一的一所回民小学,回民人数占全村人数的1/3,这个村是曾受到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先进村。但“吃水难”却困扰着该村人民的生活,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筹措资金,完成了自来水改造项目,使村民又重新喝上了甘甜的自来水。广川镇的大枫林也是有一定影响面的回民聚居村,今年以来,我们积极与乡镇协调,该村路面硬化问题纳入了“村村通”工程的首批解决的问题,修通了柏油马路,解决了回民群众的行路难。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从我们为群众办的大批实事好事上,许多教徒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深的理解,他们积极投身经济建设,许多教徒聚居村的落后面貌得到了根本改善,有的还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村。

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1、继续把学习十七大精神做为宗教界的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切实把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2、继续抓好对新条例的组织学习,完善各项制度。

3、对全县范围神职人员情况,进行详实的摸底、统计,详细掌握少数民族分布情况。

第8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问信仰是一种广泛传播于民间社会的以多神崇拜为基础的信仰活动,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宗教。它介于宗教、巫术与封建迷信之间,没有统一的教义、仪轨和组织系统,其活动多与佛道教及民俗活动交融在一起,主要以村庙、组庙等形式存在,具有极强的混杂性、功利性和地域性色彩。近年来,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发展迅速,据2007年调查统计,全县现有民间信仰场所319处,其中:村庙65处,组庙257处,活动人数41*4人,其人员结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等呈现多元化,信仰气氛日益浓厚。长期以来,民间信仰在传承民间文化、活跃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滞后,导致庙宇乱建、民间信仰活动日趋繁多且无序开展、封建迷信乘虚而入等问题日益突出,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是新阶段、新形势下加强宗教工作的一项新举措,管理好、规范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正确引导和最大限度地调动蕴藏在民间信仰活动中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常抓不懈,力争使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调研,全面推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体制,依法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秩序,控制民间信仰场所发展规模,坚决抵御宗教渗透,杜绝封建迷信和活动,为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l)控制数量。对原有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按照规定条件逐个进行清理,对符合保留条件的进行登记,纳入政府有序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对已毁的不再重建。(2)合理布点。按照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负担、满足信众需要的原则,对现有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归并,确保分布合理。(3)规范管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建立民间信仰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将民间信仰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4)发挥作用。深入挖掘和弘扬民间信仰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广大信众自觉爱国守法,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认真开展民间信仰场所清理整顿活动

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从20*年10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各乡镇要对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子,严格条件,分类登记,认真做好布点规划和清理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建立组织,完善制度。对确定保留的民间信仰场所,指导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小组,完善有关财务、安全等规章制度,并挂牌上墙。

第四阶段:申报审核,登记发证。凡确定保留的场所,由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查后,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定,发给民间信仰场所登记证书。对未审批的其它民间信仰场所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

第五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各乡镇于12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和民间信仰场所登记发证备案表册报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上将对各乡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比考评,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四、严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范围和条件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范围:20*年8月1日前已经存在,不具备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未经政府批准以村庙、组庙等形式存在,并经常有群众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固定场所。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条件:保留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无封建迷信和活动;(2)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建筑已达到一定规模,当地信仰群众有经常进行信仰活动的需要;(4)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5)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和自养所必需的资金;(6)有开展活动必需的场地,无安全隐患;(7)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各乡镇要对原有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照规定条件逐个进行调查清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对符合保留登记条件的,由乡镇上报县民族宗教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归、并、拆、改的要求,由乡镇、村组逐步拆除或改作它用。个别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确有必要新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五、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是一项创新工作,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县上将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葛管社副县长任组长,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宣传、统战、政法、公安、国土、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参与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抓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抓好工作。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板报、传单、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宗教事务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信仰管理有关政策;教育、引导广大信众和村民正确认识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9篇:宗教事务条例范文

正当全乡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推进全乡农业农村工作之际,关局长携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乡各族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及全乡1万2千多各族干部群众,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乡宗教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城以南,怒江峡谷深处中段,乡政府驻地距县城17公里,东临兰坪、西与缅甸接纳、北接上帕镇、南连子里甲乡,全乡辖6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6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傈僳族、怒族、白族、纳西族、汉族等少数民族,全乡总人口12607人,65%以上群众信仰基督教。人均耕地面积1.02亩,人均纯收入1048元,人均有粮350公斤。由于我乡受地理环境、自然历史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是典型的高山峡谷、边疆贫困、民族宗教为一体的特困乡。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乡始终坚持宗教工作、维护边疆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为指针,把宗教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正常、有序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制约,各村及不同海拔地区居住的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素质、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尤其是“恒尼”派的转化工作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恒尼”派人员的非正常宗教活动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强化宗教管理工作,我们在坚持教育和引导的同时,注重在依法管理上下功夫,成立了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恒尼”教堂领导小组,建立了《××县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依法治理非正常“恒尼”教堂实施方案》等长效机制。乡党委、政府始终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始终高举社会主义民族宗教团结大旗,坚持贯彻落实好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全心全意致力于发展民族经济,增进民族团结,为全乡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为了切实抓好本乡的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乡党委、政府结合乡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1、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州、县宗教局关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责任要求,乡党委、政府在每年年初及时召开了全乡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一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出性事件,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二是组织学习中央、省、州、县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相关条例、条规中重点内容篇章,对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了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乡党委、政府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每年与各村委会签订《××乡年度民族宗教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民族宗教互助、平等共同发展进步,提供了保障,打下坚实基础。

3、注重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信教群众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着力提高全乡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在开展民族宗教具体工作中,乡党委、政府注重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倾力维护全乡教会团结、平等与共同发展进步,上半年共组织1期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参训人员达23人次,配合县主管部门宣传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条例、政策和法律法规5人次,受训人员达1500余人次;同时由乡宗教办牵头,乡司法、农技人员到教堂和信教群众中宣传法律,传授农技知识,并在宗教教职人员中开展“学科学文化、学政策法规、学时事政治”活动25场次,受训人员达2700余人次。通过宣传培训,增长了干部职工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及民族宗教工作能力,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觉悟、法制观念,坚定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信心和决心,增强抵御渗透能力,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各民族团结的思想意识。

(三)宗教团体建设进一步制度化。

1、认真做好宗教基本情况的调查。20xx年我乡以宗教活动场所调查为契机,对全乡宗教活动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统计。目前,全乡共有基督教活动场所48所(其中“恒尼”派非法建盖活动场所4所),全乡总信徒户2137户,总人口8260人,其中,男: 4109人;女:4151人,受洗徒人4629人,慕道友3631人,十七周岁以下信徒有1793人,其中,男:907人;女:886人。信徒人员中城镇信徒有118人;乡 村长老8人,执事44人,礼拜长44人,姐女事工44人,司财44人。同时,进一步掌握了我乡教堂建设及管理情况,调查表明,教堂建设资金的来源有:信徒自愿筹资、县两会援助及国外教会捐助三种,筹款均用于教堂建设,各教堂的建设均按各村经济随承受能力进行建盖,不存在相互攀比现象,教堂建设实质上并没有增加群众负担,除“恒尼”派非法建盖活动场所4所没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外,其余44所手续齐全,有正常的管理机制,活动正常。

2、认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我乡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时下派工作组进村开展工作,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于20xx年全部完成,同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帮助各教堂落实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大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乡是我县基督教的传播地,又是“恒尼”派的产生地,群众信仰基督教的观念根深蒂固,“恒尼”派人员居住极其分散,又对《圣经》内容“曲解”甚深,教育转化工作局面依然严峻。

2、依法管理、引导、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

3、乡财政困难,宗教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给开展学习培训及日常工作中带来诸多困难和被动,希望上级部门不断加大宗教工作经费的投入。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1、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委八届五次及州委六届四次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狠抓落实,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式下的民族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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