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兴市学前教育发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近十年来,由于政府重视,浙江省绍兴市形成了以公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私人办园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园格局。目前,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已达96%。全市113个乡镇(街道)均建立了中心幼儿园,其中70%以上的幼儿园已达到市级乡镇示范幼儿园标准。全市有专任幼儿园教师5660人,学历合格率达96.11%,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30.49%,同时涌现出一批省、市、县名优教师。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一、政府重视,上下联动,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健全管理网络为保证幼儿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1996年,市政府编委办批准设立绍兴市幼儿教育办公室,后因机构改革一度被取消。国务院办公厅([]13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市教育局及时恢复了幼教办公室,现有1个行政、2个事业编制。同时市政府下发了()11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幼教管理机构。不到半年时间,下属六县(市、区)都相应成立了幼儿教育办公室,全市各级幼教办主任均有明确的职级。目前,全市已有幼教专职干部和教研员22人。全市幼教工作管理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构建起行政和业务两个管理体系。在行政管理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中心学校、中心幼儿园和镇文卫办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业务辅导上,市、县(市、区)幼教办都配备专职幼教教研员,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学校配备专职分管全乡镇幼儿教育的干部和教研员。全市建立了由教育局主管,民政、财政、发计、卫生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上下衔接、互相配合的管理体系。管理网络的健全,保证了幼教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提供政策保障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义务教育相比是弱势教育,要改变这种局面,政府重视是关键。我们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既当好参谋,又做好实施工作,力求高标准高质量地普及幼儿教育。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市政府针对每一个阶段出现的问题,每隔2~3年就出台一个关于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文件。特别是[]13号文件下发后,市政府于2月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绍兴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绍政发[]11号),提出了我市幼儿教育的发展总目标是:初步构建0~6岁幼儿教育体系,全面启动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争取经过5~7年的努力,高质量高标准地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随后,各县(市、区)也相应下发了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的文件,提出了各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了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
3.各方齐抓共管幼儿教育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特别要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们对阻碍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棘手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从不回避。如:针对个别县以幼儿园改制为名,截留幼教经费挪作他用的问题;针对个别乡镇中心幼儿园被拍卖后,未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及时收回的问题;针对一些小区配套幼儿园难以落实“交钥匙”工程的问题;针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票据不规范等问题,我们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解决这些问题。上半年,绍兴市政协由副主席带队对全市各县(市、区)幼教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个别县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查组还以提案的形式将这些问题提交给绍兴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触动了各级政府,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的积极建言献策,一些阻碍幼教事业发展的不良倾向得到有效的遏制。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精神,我市建立了幼儿教育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入年度督导评估内容,并将督导评估结果通过媒体或通过下发督导评估通报予以公布,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如全市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工作,由各县(市、区)分管县(市、区)长亲自挂帅,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听取督导组反馈意见,并当场对整改意见作出批示,使变相拍卖幼儿园和截留幼教经费等不正确的做法得到制止和纠正,及时收回了8所被拍卖的幼儿园,重新落实幼教专项经费250多万元。
二、抓住机遇,以评促建,促进幼儿教育的均衡发展
我市虽然已普及幼儿教育,但农村幼儿园(班)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不尽如人意。从基础教育内部结构来看,幼儿教育与中小学教育不相适应;从幼教自身发展来看,城乡之间、镇村之间、园园之间发展不平衡。我们认为要使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关键是要提升农村幼儿教育的水平,促进城乡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均衡发展。为此,我们创设载体,激活机制,示范引导,以评促建,努力促进幼儿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1.创设载体一是借“普九”东风,改善办园条件。1996年绍兴市就提出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极大地调动了乡镇政府办学的热情,第一轮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全面展开。我们抓住这个机遇,把小学办学点撤并后空置的较好校舍改建成幼儿园,使不少幼儿园搬出了危房、老庙宇,改善了园舍条件。二是以“创强”为抓手,提升乡镇中心幼儿园档次。1998年绍兴市开展创建省教育强镇活动,利用这一契机,我们要求凡申报省教育强镇的乡镇必须创建一所达到市级农村示范幼儿园标准的中心幼儿园。这一措施极大地激发乡镇政府创办中心幼儿园的热情。如诸暨市31个乡镇1996年只有一所镇中心幼儿园,到底,所有乡镇均建起了中心幼儿园,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中心幼儿园就达18所,总共投入资金6000多万元。到底,绍兴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100%,其中市级示范幼儿园占总数的70%。三是以创建教育基本现代化乡镇为载体,启动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绍兴市召开了农村幼儿园建设工作研讨会,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对首批市农村合格幼儿园进行命名挂牌。同时启动教育基本现代化乡镇创建活动。《绍兴市教育基本现代化乡镇标准》的20条指标中,涉及幼儿教育的就有4条。其中有杜绝无证办园(所)、解决农村幼儿园教师养老保险问题、要求80%幼儿园达到绍兴市农村合格幼儿园标准等。
2.构建框架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下发后,绍兴市政府在随即下发的相应文件中明确提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好一所以政府投入为主、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为此,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构建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新框架。一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目前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全部由当地政府投入为主举办,主要有两种投入模式:一种是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政府投入,部分教师由教育部门公派;另一种是随着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由县、镇两级政府共同投入,凡乡镇政府建中心幼儿园,县教育局补贴建园费40%~60%,贫困山区予以重点扶植。二是创建中心村幼儿园。根据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凡在村庄相对集中的片、村,采取联合办园的方法建中心村幼儿园,要求规模在三个班以上,活动室、午睡室基本配套,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场地等。中心村幼儿园的建设采取多渠道投入模式,有各自然村集体联合建园、利用小学办学点撤并后空置的较好校舍改建、乡贤捐资、个私投入等模式。中心村幼儿园园长一律由县(市、区)教育局公派。绍兴市农村合格幼儿园评估重点主要放在这一类幼儿园。三是村办幼儿班或教学点。凡小村庄或山区村办的幼儿班,均作为中心村幼儿园的教学点。对偏僻小村庄的散居儿童,我们采取“幼教大篷车”形式,送教下乡,每周2~3次.我们拟经过3~5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完成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彻底扭转农村幼儿教育发展较落后的现象。
3.示范辐射为充分利用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积极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我们采取多种形式搭建各类幼儿园相互交流的平台。一是“名园”带“民园”。设立教学辅导站,由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辅导一批民办幼儿园!帮助提高保教质量。二是“名园”办“民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凭借示范园的师资和管理经验办好民办分园。三是城乡“姐妹园”结对。城区幼儿园通过送教下乡、全天候开放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乡镇幼儿园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四是“上挂”和“下派”。每年从乡镇中心幼儿园和中心村幼儿园抽调园长和骨干教师到城区公办幼儿园挂职、任教,从城区幼儿园抽调公办教师下派到乡镇中心园任教任职,此举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促进了城乡幼儿园教师的交流。
三、强化管理,重在建设,夯实幼儿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
1.全面整顿,改善环境近几年,我们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到堵疏结合,在大规模新建、改建、规范幼儿园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和不规范办园行为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取缔无证办园。一是部门联动。教育部门联合公安、物价、建设、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幼儿园周边环境、园舍设施、电线电路、食品卫生和接送车问题进行大规模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幼儿的安全。二是依靠乡镇。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依靠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托幼园所进行清理整顿。三是严肃执法。对于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幼儿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如诸暨市教育局专门成立法制科,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幼儿园进行行政执法。有的没收违法所得,有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关闭,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刑事拘留。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取缔和撤并低、散、小幼儿园300多所。
2.实施“交钥匙”工程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房产属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局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市教育局行使行业主管职能。此项工程的实施有效遏制了小区配套幼儿园国有资产的流失,仅绍兴市区就有20所配套幼儿园全部移交教育局办学.此举不仅节约了教育资金近5000万元,还大大扩充了优质教育资源.教育局接管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后,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承办:一是教育部门
直接举办。即由教育局选派园长、教师,保证办园经费,或扩大名园办学规模,由名园举办分园;二是实行国有民办。即由教育局选派园长、教师,办园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办法,不足部门由教育局补贴;三是民办。即由教育局招聘园长,由园长自行招聘教师,实行自收自支。3.坚决刹住“拍卖风”,一些县(市、区)借改制之名拍卖幼儿园,切断公办幼儿园经费。有一个县将一所投入上千万元的镇中心幼儿园拍卖掉,不少乡镇也想仿效。我们敏感地意识到,改制、拍卖风一旦蔓延,多年的努力将前功尽弃。为此,市教育局紧急发文,规定:凡乡镇中心幼儿园改制必须由县教育局批准,否则公办教师全部撤回,不再给补贴经费;已经拍卖、出售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必须收回。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利用省、市示范幼儿园复查机会抓突破。如上虞市一所被拍卖的镇中心幼儿园,原是一所省级示范幼儿园,我们利用示范复查的机会,五次和镇政府协商,历时一年终于将该幼儿园顺利收回。这所龙头幼儿园的收回,使其他几所被拍卖幼儿园的收回问题也迎刃而解。二是取消其市级农村示范幼儿园资格。个别幼儿园被拍卖后无法收回,已难以发挥示范作用,我们就取消其市级农村示范幼儿园的资格,并要求乡镇政府用拍卖所得的经费重新建造中心幼儿园。目前,全市被拍卖的幼儿园已基本收回。
另外,我们还积极开展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我市财政实际,政府难以包揽幼儿教育经费,教育经费应该由政府、社会和受益者(家长)共同来承担。为此,我们在市区慎重地开展了幼儿园“国有民办”的改制试点,在借鉴山东青岛市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后,我们制定了详尽的实施方案,以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幼儿园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切身利益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三是有利于社会和群众)为前提。目前,这些幼儿园运作正常,不仅教师的收入提高了,而且办园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这个月的中旬到明年6月,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今天在这里召开工作动员会,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等下,县委副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根据会议安排,我就专项整治活动作一部署,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切实解决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抢抓机遇,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是全县广大人民共同努力和奋斗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东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违法行为有增无减。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利用黑恶势力扰乱市场、欺行霸市、强拿硬要,欺骗敲诈、串标围标等现象仍然发生。二是治安事件、民间纠纷以及量高位运行。盗抢公共设施、企业生产设施,寻衅滋事、找业主麻烦,煽动群众阻工闹事较以往明显增多。这些现象的出现,给我县的经济建设环境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良好的发展势头造成阻力,一定层面上可以说,阻碍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危害极大。
为切实解决当前上述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为维护现有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局面的坚强决心。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要实现“三个优化”:
1、优化思想环境。结合“两月”活动的深入开展,通过专项整治,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开放、快发展观念,努力在全县上下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形象”的共识,不断优化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奋力赶超的思想环境。
2、优化市场环境。以“开放、公平、有序”为目标,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利用黑恶势力扰乱招投标市场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优化治安环境。围绕“平安”建设,以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为重点,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包强建、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周边环境。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要整治的是三个重点问题:
1、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正在大张旗鼓地动员和开展。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出发,重点解决好服务问题、效率问题、信用问题以及大局观念的问题,不断增强全县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2、工业平台发展及企业周边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吃拿卡要、违法搭建、破坏企业生产秩序、聚众干扰施工、干扰企业经营活动等问题,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强行垄断材料供应,强包强建,突击违法搭建、巧立名目乱收费,聚众滋事,扰乱施工秩序等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早日开工,重点工程早日完工。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从今年的12月中旬到明年的6月底结束,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l、宣传发动阶段(12月15日—2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制定下发全县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学习讨论,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同时,新闻媒体配合启动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整治的浓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月15日—4月15日)。主要任务是查摆问题,深挖根源,边整顿,边规范,边打击,边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集中整治阶段分两个层次同时进行:一是针对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园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排查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内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及时梳理分析,一一落实整改。二是对市场环境、治安环境开展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群众,深入厂矿企业,深入施工现场,着重了解投资者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业主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意见,以及相关人员对城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园区发展环境的意见,并进行统一梳理汇总,逐一调查核实,逐个解决落实。
3、巩固提高阶段(4月15日—6月底)。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组织各方面群众开展评议活动,重点搞好服务对象的评议,看问题是否找准,看矛盾是否解决,看群众是否满意。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直至群众满意。同时,以此为契机,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巩固和扩大集中治理成果,做到环境整治长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严格责任分工,通力协作,合力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县委、政府统一领导,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把集中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园区)、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整治活动扎实开展;各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主动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保证集中整治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其他参与单位要服从部署,积极履职,大力配合,主动参与。
围绕本次整治活动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进一步明确下列10个牵头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用地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企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实施涉企检查备案制,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强化效能投诉督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办理群众投诉和来信,及时解决群众和企业的合理诉求。对干部纵容、支持黑恶势力,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将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各项制度,加强现场管理,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努力打造诚信、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
经贸等部门: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对外地外系统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实行歧视性政策。
规建等部门: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严厉惩治工程建设应招标而不招标及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非法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低劣等行为。
安监等部门:把整顿安全生产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重点整顿公路交通秩序,整顿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娱乐场所,整顿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和涉燃涉爆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事件发生。
国、地税部门:以查处偷税、骗税行为和规范减免税费程序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有力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普通发票等涉税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围绕重点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商业服务等领域的行业,拓展执法领域。加大对商业贿赂、强迫交易、无照经营、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公安部门:强化隐患排查化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重点项目及周边地区出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势力或发生侵害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等案件的,实行重点侦办、限期侦破。
银监等部门:以坚决禁止社会乱集资和规范银企信用关系为重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禁止和取缔社会乱集资及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市场秩序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强大舆论声势。要层层召开会议,迅速将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到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组织精干力量参与宣传报道,在显著版面和黄金时段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大力宣传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成效和经验,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浓厚氛围。
2、针对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前面已经说过,这里再补充两点。一是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摆分析存在的问题。二是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一种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及时整改落实。另外一种是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有所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开展调研分析,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
3、抓好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行政性审批项目,要程序公开,手续简化,除法定的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下放窗口完全事权。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要按照“一个窗口进出——内部循环”的办事流程办理业务,能快则快、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和程序,促进行政审批提速提质;要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4、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和执法水平。要深化“项目攻关月”和“企业服务月”活动,各乡镇(园区)、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千方百计为企业想办法、解难题。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强化“支持就是工作、帮扶就是责任、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提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5、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要将专项整治活动同社会治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破坏性强的案件,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迅速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的高压态势。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杜绝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
6、动员全社会力量,构建社会监督体系。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设置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举报中心的作用,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和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也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把法制监督、民主监督、党内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推动整治活动有效推进。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1、统一思想认识。全县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加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振奋精神,加大力度,以坚定的信心,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迅速掀起优化发展环境的新。
2、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徐副书记任组长,我和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及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纪委、宣传部、政法委、经贸局、物价局、规建局、司法局、工商局、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华埠镇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部署和协调整治活动,定期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主要承担好日常督促和检查工作,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3、健全制度措施。一项工作的开展,制度建设是保证。为增强整治活动的实效性,县委、县政府已专门研究出台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针对我县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各单位也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相关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分析,对好的制度和做法要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对部分不够到位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4、注重协作配合。县里将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集中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强化大局意识,摒弃狭隘的部门观念,依托联席会议平台,主动沟通信息,强化交流与协作,合力把这项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好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和信息沟通的平台,强化执法打击的有效性
(一)明确思路,迅速部署。*检察长指出要把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把履行检察职能和关注民生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我院党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识到位,把科学发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举措进行部署,结合优化司法环境活动的开展,向社会公布了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承诺”,让人民群众在维权中安心放心。自治区检察院部署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后,我院又积极行动,制定了“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责任,落实了工作措施,保证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形式多样,突出实践特色。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大胆探索,突出实践特色,采取多种形式走近群众。一是开通民情检察直通车搭建为民执法的“连心桥”。为使检察工作,更好的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我院在扁担沟镇召开“检察工作联系点暨民情直通车”启动仪式大会。开通的民情直通车每月至少深入各联系点一次,通过面对面的与群众交流,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接受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疏导化解矛盾,实现“零距离”服务。民情检察直通车已定期深入到各联系点20多次,此举为广大群众申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提供了便利、迅捷的途径,同时使广大群众能够更好的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二是实施“农村检务工程”,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搭建平台。为了克服和解决检察制度设置、职权配置在客观上造成的检察机关的“腿短”和“悬空”缺陷,我院深入各乡镇开展“农村检务工程”,目前,已在各乡镇已聘任检察联络员9名,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点9个,设置检察信箱9个。截止目前,共开启信箱20余次,受理举报线索1件。三是向社会公布了反贪局长、反渎职局长电话,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已受理短信举报线索2件,正在初查中。四是以查办和预防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为着力点,切实维护民生。积极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五是开辟“绿色通道”。针对群众上访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我们对涉及民生、需要快速办理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同时建立“解决合理诉求”的接访机制。转变以往“息诉罢访”为目的的接访机制,对案件多办少转,达到案结事了。同时在民事行政检察科,建立了弱势群体的民行申诉案件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等规定,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下一步将开通“民生服务热线”,派专人接听,及时倾听群众民生需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了检察工作透明度。组织干警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学校,开展了“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举报宣传活动。发放“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宣传材料3000余份,《民情调查表》1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接受群众举报和法律咨询,密切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也增加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程度。
(四)深入开展“察民情、识民意”活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深入到同心县韦州镇、利通区扁担沟所包扶的村上,对包扶对象问寒问暖,党组成员积极到村委座谈,了解情况,集中精力解决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和迫切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捐助活动,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号召全院干警踊跃捐款。先后捐款捐物达5万余元。
二、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的初步成效
结合“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新一届班子狠抓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先后制定并推行各种制度30余项,队伍的精神面貌彻底好转,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明显增强,推动了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刑事检察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3月底,共受理批捕案件68件116人,批捕66件113人;受理移送案件90件172人,76件147人。受理案件线索上升。反贪工作在去年立案9件,全市检察系统考评第一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已受理涉农案件线索5件,立案侦查涉农案件线索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开了涉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座谈会,发《预防建议》4份。重点就土地流转与非法转让的界限举办了村干部法制专题讲座,真正做到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到农村基层。诉讼监督力度明显加大。针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撤案、取保候审直诉案件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制定了制度,首次实现了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提起公诉的全程监督。追捕犯罪嫌疑人11人,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总和。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
积极改变“刑事检察院”形象,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主动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拓宽了案源。书面审查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80余份,对可能存在问题的21份判决书重点进行审查,并制作了《民事行政判决审查表》,细化了审查内容,规范了审查方式。受理申诉案件2件,立案1件。积极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与法院签订了《关于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执行工作实施检察监督的暂行办法》,首次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我院检察监督的范围,已现场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一件。目前我们又同利通区法院协商,在法院增设“检察申诉信箱”,进一步拓宽群众申诉渠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实现了春节、“两会”期间涉检上访为“零”。认真开展检察长巡回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已巡回接访8次。开展自治区级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10余条,目前争创活动正在深入开展中。
三、影响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科学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在“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在“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上仍然受到制约。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检察业务在服务民生上较为薄弱,缺乏主动性。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的干警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检察机关不是包医百病的救世主,导致对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检察工作性质、职能知晓率不高。群众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只是一个依法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公诉机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职能缺乏认识和了解。重打击轻保护,使检察机关的宣传大多集中在刑事检察业务上,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不够。当前,各种经济利益纷争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但部分群众既不知道还有检察院这条救济途径,申诉群众不懂得通过检察院这个途径进行维权,造成案源少,不利于科学发展。
三是法律不够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民生案件监督工作的开展。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比如在民行检察工作方面,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广泛的检察监督权力,而分则仅规定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手段,而且缺少必要、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对监督范围、抗诉期限等法律均未作出规定,检察院从接受群众申诉到立案审查,直至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历时间过长,监督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再审,但对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然而,法律对于检察建议却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法律的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定监督职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对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只能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成效。
四是管理机制不规范,基层检察院各种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人的主观因素较重,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办案、办公经费与专项经费不能合理利用的困难现象十分突出。在干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部门干部相比差别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五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监督能力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受地方条件的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出现新老检察官接替不上;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学历教育旨在拿文凭,文凭与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法比较简单,经验化现象突出。
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创新发展的思路
(一)充分认识“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意义
首先,“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是检察机关性质和地位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检察机关只有站在关注民生的立场上,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其次,“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是落实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来自于人民的赋予,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保障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最后,“关注民主,走近群众”是实践检察工作方针的具体内容。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只有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使检察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通过自身的执法工作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以认真履行职能为主线,着力在“关注”上做文章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把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作为自身的一个重大职责来看待,尽职尽责抓落实。今年市委、政府明确提出全市经济工作要突出“抓投资、上项目,调结构、促增长”,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要在优化司法环境上抓深化,在维护公平正义上见成效,这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民生检察”的客观需要。
利通区检察院要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第一责任,突出优化司法环境和平安建设两大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以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重点,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稳定意识,“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涉及民生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和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确保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以查办和预防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为着力点,切实维护民生。要深入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保障国家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别要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特别要注重查办发生在基层或者案值不大但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坚持大案要查,小案也要查,有效震慑和遏制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结合办案,加强对典型案例发案原因、特点和职务犯罪行业、领域犯罪态势的分析,及时帮助有关行业和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要组织人员举办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真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农村延伸。
三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立案监督方面,要切实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解决打击不力和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的问题;在侦查监督方面,要切实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违法取证、刑讯逼供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最大限度的在追究犯罪的同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监督方面,要切实坚持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在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的同时,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坚决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求保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方面,要坚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抗诉,对法院正确判决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竭尽全力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关注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要从加强监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及时办理,对所有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取信于民。
(三)以畅通诉求渠道为主线,着力在“走近”上寻途径
检察机关要在关注民生上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创新走近群众的长效机制来弥补法律上的不完善,努力畅通民意诉求渠道,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
一是增设乡镇派出机构,加强基础工作。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级检察院。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乡镇工作和企业和生产有了很大发展,现行体制造成了检察工作悬空的局面,不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在一些重点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是必要的,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是认真解决群众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只有切实地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才能真正体现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核心价值。因此,一定要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关注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在处理各种矛盾和事件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分清矛盾性质,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对诉求合理的做到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做到说服到位,对无理纠缠的做到教育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做到处置到位。努力从细节入手,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能,使检察工作成为彰显公正、排解民忧、化解民怨、维护民权、赢得民心的过程。
三是妥善处理涉及民生问题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群众工作,要带着感情、带着政策、带着法律、带着责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用真情劝慰,用法律劝导,用情理劝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要作换位思考,以人性化的关怀感化他们,做到处置问题不产生震荡。
四是创新受理民生案件的工作机制。健全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的应用机制,加强举报宣传,对举报案件的受理、流转、办理、回复等程序严格规范,落实举报职务犯罪属实的依法予以重奖和实名举报的书面说理答复制度,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畅通。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民生案件信息的流转和处理机制,明确责任,确保信息资源得到整合利用。建立联系制度,延伸工作触角,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旁听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制度,着力解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软”的问题。
五是提高民生案件的办理效果。严格把握民生案件办理的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把解决法律问题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起抓,特别注重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努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积极探索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四)以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为主线,着力在“成效”上求突破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在工作机制上求突破。通过开通民情检察直通车、建立检察服务点、旁听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设立举报箱等诉求渠道,建立完善以控申、民行检察业务为支撑,检察机关内部全员参与的接访工作机制。落实并推行检察长全天候接待的承诺,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责任明确、高效便民的接待处理新模式。做到信息畅通、各负其责、处理迅速、群众满意。
二是创新宣传载体,在提升检察工作知名度上求突破。深化检务公开,创新工作模式,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行变被动接访为专项服务、定期走访的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定期下访了解社情民意,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检察工作性质,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题。
三是努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探索管理机制改革上求突破。机制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治本之策。因此,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要大胆探索检察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解决干警职级待遇问题,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下面对此分别阐
(一)关于相互独立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6].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师的作用是攻法院之关,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而律师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8].许多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
我认为,充当“腐败源”的律师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界进行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风纪,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甘愿充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否则,中国律师的发展将会迷失方向,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也不得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顾问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者,应当受到查处。律师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也不应当向当事人炫耀和吹嘘其与法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法官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这样做都使律师丧失了职业方面的独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9]”,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况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道理很简单: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直接承办的案件的结果,而且会影响律师的生计,因此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成为问题。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三是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上的相同性及渊源上相同性方面来看,二者之间不应存在上述隔阂。一些学者分析,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同律师之间在学识、经历、渊源上的不同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情感的差异。法官和律师来自于不同的渠道,许多法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这样“因两类人员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越[10]”。此种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许多法官不能认同律师职业,也不十分确切。一方面,法官的专业素质虽然从总体上不如律师,但许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实践经验,且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经过多年的实践培训,许多人已逐渐掌握了必备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和法官不存在专业知识上不能沟通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转任为律师,或因为许多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进入法院,职业上的沟通和所谓“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不少法官存在着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是民间人士。官与民之间本不应当有对等。法官是诉讼中的指挥者和裁判者,律师毫无疑问应听从法官的支配和指挥。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国家,产生上述观点是不奇怪的。但这种观点的支配导致了某些法官不能准确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对律师不够尊重。实际上,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师,同为司法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如果存在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徐显明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查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11]”。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对律师应当态度和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律师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关于相互合作
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应当密切切合作,积极协作。我们已经探讨了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审判活动绝对需要律师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应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大多数裁决应是在对薄公堂、两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但实现此种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职权式的庭审方式中,律师的作用受到严重的压抑,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对抗制的庭审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处分自由和调解自愿,这些都为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聪明才智提供了舞台。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谓与法官拉关系,搞攻关上。从制度上发挥律师对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还应当在许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应当从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决书详写理由、回答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等。只有从程序上不断完善,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发挥配合作用的同时,应当随时以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为目标,而不能为了追求金钱而屈从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完全成为金钱的雇佣关系,成为当事人不当要求的传声筒,律师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无理搅三分、甚至纵容当事人作伪证,混同“讼棍”之列。如果律师不能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则律师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时也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当然,我们强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说两者意见应完全同一。法官只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不能唯律师意见是从。同时法官也不能强求律师与其意见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无视律师的诉讼地位,片面强调律师应与审判、公正机关的配合,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保持在或判决的范围内,这是极不妥当的。这不仅未能发挥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国审判方式方兴未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强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四、关于相互监督
如前所述,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协会(ABA)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专门为法官制订了《司法行为守则》,该守则成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可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而法官的选举、任命、留任等,都要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况,而律师协会对此极为了解,因此律师协会的意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更谈不上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了。但是从长远来看,发挥律师协会在监督司法行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关于法官对律师职业活动的监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少人认为,目前律师的地位与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监督律师的权力,则更会加剧两者的地位差距。我认为,按照权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对律师的制衡是以律师自身或通过律师协会可以对法官进行制衡为前提的。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支配关系和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既然律师可以或通过律师协会制约法官,法官当然享有对律师的活动进行制约的权力。而建立这样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对律师的监督,主要应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律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如乱收费、收费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务、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等,法官是最为了解的,因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主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12].我们认为法官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向英美国家那样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力[13],因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力,将会严重妨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力平衡,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官与律师廉洁执法、职业的具体准则,并规定了检查监督制度[14],毫无疑问,这是互相监督的具体的重要步骤,但关键问题,如果保证这是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师和法官能够真正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勤政方面相互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释]
[1]法官法第2条。
[2]律师法第2条。
[3]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载《律师与法制》97,8.
[4]参见张思之:《律师,公正与调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5]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6]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7]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9]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4、261页。
[10]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94页。
[11]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第233页。
[12]参见:“厉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抓责任落实,促分层面管理体制完善。一是落实责任。制定《200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向各村、镇直各有关单位颁发计生工作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二是兑现奖惩。今年来,共有2个村(居)被取消2009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2个工作片、4名村(居)主干、3名计生服务员被通报批评,解聘2名村级计生服务员、1名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三是强化督查。建立千分制平时考评机制,开展不定期督查,先后对得分低于850分的2个村实行季度重点整治,并扣全年考评分30分。四是启动问责。建立半月计生量化考评制度,凡是排名倒数三名的村,对相关片、村责任人进行预警告;连续两次倒数三名的,村主干必须在镇级计生例会上做检讨和表态发言,并进行诫勉谈话;3次(含3次)以上的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动用组织措施。五是加大投入。在财政预算时确保人均达到7.5元以上,力争比去年人均提高l元。六是分类指导。以各村(居)上一年度的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村(居)班子的战斗力、计生基础、村财、事业心、协会建设和群众婚育观念等方面因素,把全镇22个村(居)的计生工作分为好、中、差三个层面。确定综合评定前5名的村(居)为第一层面;综合评定后5名的为第三层面;其他的12个为第二层面。对第一层面的给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摸索自主管理的路子;第二层面的仍按照常规方式管理;第三层面的增派2—3名镇干部,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指导,促进第三层面村(居)向第二或第一层面转化。
2、抓依法管理,促重难点工作突破。一是强化幸福社区计生管理。我们成立工作组,抽调3名业务熟、协调能力强的干部进驻,配合社区抓好计生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分阶段安排工作任务,制定阶段性奖惩机制,逐例分析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落实。特别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例、电视曝光5例,通过综合措施,努力突破这一难点,逐步消除历史旧帐,做到每周有进度、每旬有突破、每月有成效。二是强化未婚青年管理教育。组织开展各村(居)未婚大龄青年再核实工作,共登记造册230人。在管理上,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入户宣传,向未婚青年进行政策宣传,并要求其父母对子女加强教育和监管,同时建立针对26名重点访视对象的跟踪管理制度,运用社会舆论、村规民约、广播宣传等综合措施,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力遏制早婚早育现象。三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创建村(居)包村组、单位法人包职工、中心户长包联系对象的计生责任制工作机制。此外,镇流管站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严把查验婚育证明关,工商部门在为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时严把查验关。上半年全镇流入审验率100%、流出办证率97%,收到较好成效。特别是4月份来,结合全市流动人口清查活动,成立工作组对全镇22个村(居)流出人口重点是流出育妇进行电话号码和流出地点再核实,目前,已完成核对4000多名,做到流入、流出人口底子清、情况明。
3、抓就业保障,促利益导向机制健全。今年来,我镇率先启动计生纯女户就业保障工程,出台了《**镇计生纯女户就业保障实施意见》,实行就业登记、就业救助、就业保障制度,采取“对口衔接、技能培训、对外输出、开发岗位、提供渠道”等方式,建立计生就业保障基地,积极为计生户提供就业机会与就业保障。并于8月13日上午隆重举行了计生纯女户就业保障工程启动仪式暨首场计生纯女户就业招聘会,市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连士泉、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吴宗桥出席了启动仪式,亲自为**镇计生纯女户就业促进中心揭牌。启动仪式当天,共有恒昂工贸、三青实业公司等14家企业提供5种400多个就业岗位,通过现场就业指导、咨询、引导,有87人达成就业意向,32人签定就业协议。通过这一机制,进一步保障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纯女户的就业权利,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该项举措在《**日报》、《**晚报》和《省人口信息》都做了专题报道。 共2页,当前第1页1
4、抓优质服务,促服务水平提升。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的,全面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快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以开展创建“文明窗口”和“四优一满意”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服务所规范化建设,镇服务所被评为“市级文明窗口”。二是进一步做好常规手术工作。严格按手术程序做好手中无菌操作工作并做好术后随访工作,随访率100%。今年来,共上环418例,取环88例,占全镇上(取)环量的90%以上。三是完善优质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告知-预约-服务-转诊-随访”的上下联动、全程关爱服务机制,启动计生流动服务车,组织医生、卫技人员、办证人员深入到山区村,特别是少数民族村、拆迁村,进行咨询、办证、义诊、妇科病普查等“全程关爱”优质服务活动。4月29日,配合市卫生局、计生委、计生协会 “关爱女性健康百村行活动”**镇义诊活动。来自市级医院的儿科、妇科、内科等10来名专家坐诊现场,引来500多名群众前来就医问诊,现场还免费赠送药物6000多元,发放健康宣传材料1000多份。
5、抓宣传教育,促婚育观念转变。一是加强人口学校建设。今年来,镇人口学校共举办6期培训班,共培训新婚夫妇、育龄妇女、大龄未婚青年1000多人次,培训镇、村干部、中心户(组)长、协会理事200多人次;村级人口学校培训新婚夫妇、35周岁以下育龄群众、未婚青年XX多人次。二是设立婚育新风宣传长廊。在福厦路14.2公里两侧有村庄的地方悬挂固定的婚育新风双面宣传牌60块,刷写规范、内容温馨的固定标语23幅,制作了3块大型的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和优生优育、关爱女孩等内容的宣传画。三是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春节期间,组织计生系统干部、镇村干部、计生服务员、协会会长、中心户长380多人,开展“赠春联、送温暖、进千家”活动,共走访计生户XX多户。
当前煤矿企业出现5个“滑坡”
在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指出了当前煤矿行业企业存在的问题。黄玉治说,尽管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但受主客观多种因素制约,特别是2012年以来,受煤炭经济下行影响,煤矿安全基础出现明显滑坡,主要表现在5个“滑坡”。
思想认识有滑坡
有的企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甚至满足现状、盲目乐观,对煤矿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办法不多。有的企业经营困难,董事长、总经理抓安全的精力不集中,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靠超能力生产以量保本,重大灾害、重大隐患迟迟得不到根治,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如,山西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矿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生产煤炭28万t,占矿井产能(90万t/a)的31%,在违规放炮(安检员、瓦检员脱岗)强制放顶过程中,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冒落,并引发“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
安全投入有滑坡
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煤矿压减开拓工程,甚至开采保安煤柱,导致采掘失调;有的煤矿缩减重大灾害治理工程,该开采的保护层不采,该掘的岩巷不掘,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有的煤矿设备设施老化、维护不及时,配件、材料不及时更换,设备带病运转。如,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杏花煤矿大倾角运输机巷底鼓严重失修,底托辊卡死不换,使用了8年的胶带撕裂后,不按规定修补,而违规采用铁板卡子连接,加剧了与底托辊、积煤摩擦,引燃煤炭,致使胶带着火,造成“11・20”重大火灾事故,死亡22人。还有的煤矿边技改边生产,以违法生产收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技术管理有滑坡
一些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生产接续、采掘布置等煤矿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如,吉煤集团通化公司松树镇煤矿、郑煤集团大平煤矿明知在复杂地质构造区域掘进巷道,但没有及时修改防突设计、措施,抽采不达标、未真正消除突出危险,酿成事故。还有,一些资源整合矿井技术资料缺失,致灾因素不清,盲目组织生产建设,导致事故多发,如郑煤集团金昌煤矿“3・2”顶板事故、同煤集团安平煤矿“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姜家湾煤矿“4・19”重大透水事故等,均属于类似情况。
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滑坡
一些企业认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形象工程、花钱工程,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积极,制度没有针对性,制度不落实;一些煤矿为应付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紧一阵松一阵,现场管理薄弱,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差。有的主管部门对标准化验收把关不严,动态检查少,处罚力度不够,对不具备达标条件的煤矿“开绿灯”。去年,国家煤监局对113处一级标准化矿井进行了降级,取消了13处矿井三级标准化资格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队伍素质有滑坡
部分煤矿职工收入下降、甚至拖欠工资,队伍不稳定,管理技术人员和技能工人流失严重,人才引进难,招工难,40岁以下工人基本招不来。如,重庆中梁山煤电气公司技术人才入不敷出,近三年引进技术人才34人、流失221人,共招收工人2 739人、流失1 733人,流失率为63.3%。有的国有煤矿企业对兼并重组矿井派任的“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缺乏管理经验和能力,安全培训跟不上,对重大隐患“认不清、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没有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以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安全素质不高,“三违”屡禁不止等。
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一阶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针对思想认识方面的滑坡,黄玉治指出,下一步,将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五落实五到位”。特别是整合矿井、托管矿井、基建矿井和股份企业、多层级管理集团公司,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厘清安全责任,防止出现责任盲区。推行安全承诺和宣誓制度,强化职工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企业内部和社会监督。
建立奖惩分明的安全考核机制。加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同时,对安全生产“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奖励。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进行公告并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严格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着力推进系统优化
针对安全投入方面的滑坡,黄玉治要求着力推进系统优化,学习先进经验。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应学习皖北煤电集团不把原煤产量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做法,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和采掘布局,按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推广“一井一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将灾害较重、一时难以治理或治理不经济的区域,划定为停(缓、禁)采区。
着力推进管理创新
针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滑坡,黄玉治在讲话中强调,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用“软实力”反哺硬件投入的不足,巩固一级、提高二级、整改三级,激励更多企业达到一级标准化矿井水平。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应按照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要求,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安全风险由高到低分“红、橙、黄、蓝”4个等级)、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信息化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加大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各煤矿企业应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这些工作要专业化,不能违规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
着力推进队伍素质提升
针对队伍素质方面的滑坡,黄玉治在讲话中强调,要着力推进素质队伍的提升。主要包括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专业技能和实操培训。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抓好矿长、总工程师、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人员”再培训,重点学习“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神华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山东能源肥城公司安全心智培训、安徽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治理、河北冀中能源集团水害防治,辽宁抚顺集团老虎台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等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学习借鉴平煤神马集团“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国司塔山煤矿“人人都是班组长”等经验,建立班组自主管理考核体系,选树先进典型,开展“三优”(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创建活动,建设“三无”(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班组,赋予班组长现场指挥和应急处置权,提升班组安全技能和管理能力。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塑造先进的安全理念和安全文化,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文化氛围。
着力推进科技进步
一、科学引领,倾情服务,助动发展迈出新步伐
(一)民企转型发展再续新篇章。以“六百工程”为主载体,分解量化指标,落实帮扶措施,着力构建各条业务线齐抓共管,注册助发展、服务促发展、品牌兴发展的工作格局,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新飞跃。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继续深入,全面实施企业网上年检,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动,对各工商所注册登记档案质量实行月查月评,广泛推行注册登记“一字工作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办结等便民举措,营造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投资环境;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服务平台,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重点指导、引导民企联村帮扶、提供再就业服务等形式,广泛链接企业、凝聚企业、扶持企业,激活市场主体的创业投资热情。市个私协会以协会转型创新为契机,积极指导、主动参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巩固和拓展了工商、协会服务企业的新领域、新阵地。6月29日—30日,全省个私协系统非公经济党建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我局个私协会在会上作经验交流,该项工作得到省局徐志祥副局长的批示肯定。截至12月底,全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达340家,比去年底增加91家;冠省名企业达333家,比去年底增加82家;新组建企业集团3家,新设立一人有限公司183家;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3家,注册资本1447万元;办理企业抵押物登记253件,抵押物价值31.5亿元,帮助解决企业融资23亿元。
(二)市场改造提升再掀新。紧紧围绕商业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全市市场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参与市场布局调整和改造升级,争取市政府对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实施奖励和财政扶持,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全市已兴建总投资上亿元的市场4个,投资上千万元改造的市场4个;启动建设总投资上亿元的市场1个、投资上千万元改造的市场1个,掀起了我市市场改造提升的新一轮。目前,总投资1.5亿元的*温西工量刃具交易中心已进入主体工程建设,总投资3亿元的*市装饰城和总投资2亿元的*市农贸城已进入施工阶段,投资近亿元的*国际鞋城已完成大楼主体工程;农贸和农批市场改造取得新的进展,松门育英菜场投资3000多万元装修改造,*太平水产品批发市场投资2000多万元实施整体搬迁,*太平路菜市场投资1500多元进行市场扩建;积极落实“一场一策”扶持措施,重点推进*下张钢铁市场信息化建设和*松门水产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及信息化建设。*松门水产品交易市场今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评定为“中国十强创新市场”。在7月份召开的*市商品市场改造提升现场会上,我局作了典型交流发言;持续推进“星级市场”创建活动,发挥市购物中心四星级市场的龙头示范作用,提升市场发展层次,星级市场评比工作得到了叶海燕市长的批示肯定。统筹推进“品牌市场”、“信用市场”、“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加强对各类市场的长效动态管理,树立了一批典型示范市场。此外,还加强了对经纪人和商品展销会的规范管理,举办全市首届十佳经纪人评选活动,成立全省首家农业经纪人协会,全年参加经纪执业备案的经纪人共1288人,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56份。
(三)商标品牌建设再塑新格局。抓牢品牌建设工作主动权,以市政府名义牵头召开全市推进“品牌大市”建设工作会议,构建政府推动、部门助动、企业主动、社会互动的品牌建设工作新格局。丰富创牌载体,继续会同地方政府深化商标品牌基地建设,联合横峰街道举办鞋业品牌发展论坛,提升了工商品牌建设的社会影响力。创办*品牌专刊,编印创牌手册,普及商标法律法规;拓宽创牌途径,健全著名商标梯级推荐和培育机制,对重点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和创牌指导。继“新界”商标成为我市首件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后,全市共有5家企业的6件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3家企业通过主渠道途径申报认定驰名商标,推荐“超灵”陶瓷阀等9件商标申报“*省著名商标”,“滨珠”葡萄等16件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637件。
(四)助推新农村建设再现新亮点。加大“合同扶农”力度,着力助推订单农业发展,在推广箬横工商所帮扶订单农业经验的基础上,成立跨部门专家组成的订单农业格式合同评审委员会,开展农业订单格式合同点评和备案审查,热情帮助指导农业企业和农户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松门工商所积极开展订单渔业帮扶工作,建立订单渔业合同指导站。全市共签订订单农业合同9849份,履约金额达1.8亿元,涉及农户5963家。5月15日,省工商局在我市召开全省工商系统合同扶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现场会,并编发《工商交流》介绍我局助推订单农业发展的工作经验,省局吴干冰副局长专门予以批示肯定;加大“品牌富农”力度,争取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品牌富农”战略的专门文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等予以补贴和奖励。举办全市首届“消费者喜爱的十大农业品牌”评选活动,免费向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赠送10件商标,扶持专业合作社自主创牌、打响品牌,提升了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运作水平;加大“红盾护农”力度,集中力量开展“打假保春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农资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会同市农林局开展诚信农资企业规范化建设活动,确定28家农资企业为诚信农资企业。全面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在全市220家农资企业中建立农资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以及商品质量信誉卡制度,各工商所与农资经营户均签订了农资经营责任书,共建立*市级农资放心店4家、市级农资放心店20家,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
二、执法为民,凸显强势,监管维序取得新突破
全系统坚持整顿与规范同步,治标与治本并重的方针,加大市场整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平等、平整与平稳。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172起,其中大案588起。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一步强化。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对无照经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实行“严查、严管、严治”,集中力量整治制鞋业、危化、电镀行业、非法加油站点以及“三合一”企业无照经营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确保高危行业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年共查处各类无照经营案件232起,其中大案142起。在各工商所全面推行无照整治责任区督查工作,实行每月自查、每季督查、年终目标考核,促进无照经营监管效能的提升。太平、城东、泽国、新河、箬横、松门工商所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有作为、有亮点、有突破。
(二)市场竞争秩序整顿力度进一步加大。围绕不正当竞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安全三个重点,整合系统资源,突破大要案件,凸现执法威力,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局所联动、协同作战,重点突破和查处*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系列大案,在监管力度和社会影响上取得新的突破。共立案查处市新华书店支付“回扣”及中小学校收受“回扣”案件26起,查处商业批发领域案件2起、酒类推销领域案件1起,罚没款75.4万元,其中对市新华书店处罚30万元;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针对区域性虚假标注行为多发现象,深挖案源,重拳出击,共查处水泵、机电等生产企业虚假标注案件143起,其中大案110起;加大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商标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共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251起,其中大案220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起,市局经检大队和城北、泽国、大溪、温西等工商所相继查获一批“傍名牌”大案。太平工商所查处*市太平婚纱摄影会馆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北京奥组委专门来函肯定我局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做法;加大食品安全执法整治力度,全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节日市场、猪肉市场、儿童食品、水产品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打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45起,收到明显成效。太平工商所查处一起无照生产白酒大案;城东工商所捣毁一个无照从事卫生筷包装、销售窝点,当场查获卫生筷73.5万双;新河、箬横等工商所开展学校周边经营环境整治,取缔了一大批无证照餐饮单位以及流动摊点;泽国、大溪、松门工商所会同企业开展联合打假,查获大批假冒知名品牌白酒。
(三)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深入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执法整治,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拓宽广告监测领域,继续加强对“一报两台”广告的重点监测,建立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监管系统,同时将全市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和网络广告纳入监测范围,重点管住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广告。实行违法广告联动查办制度,建立局所联动、科室队联动的办案机制,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36起,其中户外广告案件30起、网络广告案件55起,收缴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63500张(份);合同监管领域继续拓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全面推开,从源头上清除“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共核准格式条款备案86份;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拍卖活动监管力度加大,共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活动160次,招投标合同金额10.5亿元,现场监督拍卖活动41次,受理拍卖备案106次,拍卖成交额4.4亿元。积极拓展执法领域,严厉打击传销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共查处传销案件3起,遣散传销人员400多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3人。其中今年4月份查处的“中健泰和”非法传销案件,两名传销头目李某、朱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此案被省工商局列入20*年全省七大传销典型案例,并得到了*市委副书记朱贤良的批示肯定。
(四)企业信用监管进一步推进。对内大力推进工商所责任区监管与信用监管的紧密结合,开展业务数据纠错补录工作,共纠正和补录了原有错误、空缺数据75.6万多条,确保经济户口数据的完整、准确、全面。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经济户口按信用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信用监管模式,选择在全市上亿元市场、主要食品与副食品市场、菜市场,全面实施对市场经营户的信用监管。对外扎实推进政府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成立全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拓展政府信用平台。目前,我局数据库已与11个职能部门联网,采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28万余条,对外开通*企业信用信息网,实现了企业信用数据的查询、共享与交换,为“信用*”建设夯实了基础。
三、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消保维权打造新平台
全系统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化监管维权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探索建立治本和长效监管机制。
(一)食品检测体系整合提升。完善食品检测网络,加强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室、检测箱的整体衔接、一体运作,深入推进食品检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发挥检测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功能,加强对检测站、检测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正常性的网上监管制度和检测比对复核制度,继续推动规范化检测室创建活动,保证检测网络的正常化、高效率运行。深化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与农林、卫生等部门实现检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树立工商食品检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截至12月底,全市29个食品安全检测室、3辆工商流动检测车和9个检测箱,共计检测各类上市食品109552批次,总合格率为98.35%,查处食品检测案件55起,销毁不合格食品12445公斤;充分运用经检定量抽检强化市场精确监管,开展了水产品、粮食面粉、儿童食品、食用油、装饰材料、电动车、针织品、化妆品等专项抽检,共抽检商品150批次,查处监测大案20起。泽国工商所采取“先定性、后定量”办法开展市场食品检测,发现可疑问题食品11起,立案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8起。同时,着力提升食品安全预警机制,规范12315预警平台的运行,加强市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定期向社会预警信息、消费警示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报告,有效防御和化解市场消费风险。
(二)“放心店”工程深化延伸。大力推行多源配送模式,坚持超市配送、连锁延伸、市场对接、流动送货“四轮驱动”,强力推动农村“放心店”工程实现有效覆盖。成立全市性“放心店”配送中心一个,覆盖有关镇(街道)的区域性“放心店”配送中心一个,在箬横副食品批发市场实行市场对接配送。全市752家“放心店”共有527家纳入统一配送体系,“放心店”配送面达70.1%;着力推动“放心店”标准化建设,按照“分类改造、整体提升”的思路,目前已投入50多万元对236家“放心店”实施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动“放心店”向校园、社区、企业、医院、景区延伸,共建立学校“放心店”20家、社区“放心店”11家、企业“放心店”4家、医院和景区“放心店”各3家,扩大了“放心店”工程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同时,加强商品准入基础性工作,召开全市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现场会,完善商品准入规则,扩大商品准入范围。按照“两个百分百”要求,目前城区6家大型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全市1224家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市场商品准入重点突出食品、粮油制品、肉制品、家禽、豆制品等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工作,目前城区7个副食品、农批和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并建立了市场准入办公室,镇(街道)13个副食品、农批和农贸市场已实施商品准入。
(三)消保维权社会化不断拓展。健全群众监督网作用发挥机制,运用业务培训、联合检查、考核督察等多种手段,提高了监督员的维权水平和监督能力,保证各监督站点活动正常、各项工作规范,有力地提升了群众监督网的作用和影响。泽国、城东、大溪、城北等工商所发挥监督站片组和骨干监督员的作用,涌现出了一批敢负责、讲奉献的优秀监督员,基层维权民兵作用得到全面加强。完善监督员工作考核机制,对不胜任工作的监督员及时予以调整,共调整监督员28名。今年以来,全市监督员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处理消费投诉、食杂店准入、反馈违法活动信息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农村自我维权的主体力量正在形成。健全工商监管网作用发挥机制,整合“12315”、经检、消保委联动机制,畅通举报申诉通道,建立了全天候、开放式的社会维权监督平台,使工商监管维权与群众监督全面对接,提升消费维权的社会化水平。“12315”全年共受理投诉622起,受理举报356起,调处率和查处率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市消保委倡导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新消费”运动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面向农村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和中小学生加强宣传服务,组织银行业服务状况、洋品牌商品售后服务格式条款等五项消费调查,引导理性消费、诚信经营,促进了消费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管用。强化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着手更新监管软件,科学实施食品经营分类监管,使基层监管的效率更高、责任更清晰,保证了责任区监管更加规范、高效运行;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监管,整体推进大型商场、超市的商品准入和食品经营普遍准入工作,督促建立食品经营者自律各项制度,重点抓好国务院《特别规定》宣传贯彻、索证备案、台账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等,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
四、凝聚力量,提升能力,队伍建设收获新成果
全系统以“红盾作风建设年”活动为主线,把能力建设、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作为基本任务,强化凝聚、突出能力、彰显形象,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谐凝聚的内部管理格局。
(一)下移重心,基础建设得到全面强化。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取向,制定基层基础建设三年工作规划,实现财力向基层投入、人员向基层充实、职能向基层延伸,全方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优化财务支出结构,在资金投放、装备配置上优先考虑基层,城东工商所新大楼已进入装修阶段,松门、温西工商所新大楼建设已进入征地阶段,工商所执法车辆全部更新到位,投入580万元用于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切实推进基层队伍建设,充实后备干部队伍,共提拔5名年轻干部任工商所正副所长,使所班子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更趋合理;统筹抓好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与群众满意站所“双创建”活动,各工商所创建精力到位、重点突出,确保基层建设与各项工作同步协调推进;开展“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活动,每名干部至少结对1户低保户,以资金或实物扶助的方式,真心实意帮扶弱势群体,体现了阳光工商的作为和影响。
(二)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得到全面规范。积极构建行政执法全程监督体系,继续推行和完善主办责任制、个案进程制、案件评查制,邀请相关专家评审精品案件,促使办案单位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执法规范化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健全法制监督网络,严把案件核审关,减少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率。在具备条件的工商所探索实行“双法制员”制度,对局委托案件进行交叉核审,实行双重过滤,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全年共核审案件1148件,其中退回补正56件,因违法行为不成立、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而销案的6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组织公开听证12次,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疑难案件139件;制定执法操作规程,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严格限制,在罚没款2万元以上的案件中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实现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加强外部协调,建立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交流机制,合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今年,我局未出现违法执法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现象,呈现出规范执法、公平执法的良好势头。
(三)系统凝聚,行政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巩固。扎实开展“红盾作风建设年”活动,注重结合,突出实效,把加强作风建设与推动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大讨论活动,轮流举办工商“开放日”暨“恳谈日”活动,开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系列活动,提升工商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巩固和深化优秀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有序规范班子运行,强化班子约束管理,提升局、所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干部专项能力训练,投资近20万元设立业务培训(电脑)教室,举办办案实务培训、业务软件应用和有针对性、有侧重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丰富工商文化内涵,支持工会经常性开展文体活动,举办全系统第二届健身运动会,让工商团队始终保持锐气、富有朝气。
(四)干净干事,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全面深化。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一岗双责、人人有责”的党风廉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强化廉政责任。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督查整治活动,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加强对审批、办案、规费收缴、投诉处理等重点部位的工作规范和约束,彻底纠正影响工商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从扩大社会监督层面、增强监督透明度入手,率先在*市工商系统推行工商所长面向监管服务对象公开述职述廉制度,继续开展以“群众评工商、监督员评工商、社会评工商”为主题的“三评”活动,搭建群众走进工商、了解工商、监督工商的平台;延伸监察工作范畴,全面推行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效能监察,积极参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监察,拓展了效能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巩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成果,通过电化教育、上党课、知识测试、局域网等不同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增强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营造出干净干事、凝聚有为的和谐工作环境。箬横工商所今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全国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打防并重、纠建并举,落实责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我区卫生监督保障水平,确保做到“四个不发生”“四个满意”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圆满完成卫生监督保障任务。
二、工作原则
1、抓好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要时段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2、加强与质监、工商、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3、坚持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原则。要依靠科学,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实施规范化管理。要保证卫生监督保障指挥体系、通讯体系、运行体系、应急体系、后勤体系的良性运转。
4、坚持依法监督、服务指导的原则。在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市地方法规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提供积极、合法、可行的服务与指导。
3、坚持整体统筹、区域细化原则。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根据我区的实际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强化信息交流原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全运会打下坚实基础
为全面提升我区卫生监督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以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运会,要按照突出预防,提前介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为全运会的顺利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1、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饭桌为重点,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全面建立餐饮单位原料进货溯源、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制度,严格食品索证索票管理,提高全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2)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的学校食堂、小饭桌、粮食加工、保健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严格掌握标准,全面量化,科学分级。同时,指导企业对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指标的内容逐项落实,争取更多单位达到A级水平。
(4)农村食品卫生监督是我区食品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应加强监督,严查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行为。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省“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要求,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全部进行一次检查,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村食品卫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卫生安全保障。
(5)严防食物中毒发生,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上报工作。夏秋季节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大食品卫生宣传,重点抓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根椐《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要求,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上报工作。
(6)全面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
进一步推动我区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高餐饮卫生监管水平,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评分结果,以简洁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有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便捷了解餐饮单位卫生状况。我区率先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并将全面推行,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迎全运为重点,加大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日常性监督,覆盖率达100%。加大对公共场所单位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的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力争多推出几家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示范单位。针对问题较多且与全运会关系密切的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游泳池水的监测工作,对游泳池水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完成各类健康产品的抽检计划。
(2)全面掌握全区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集中式提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作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掌握全区二次供水单位卫生情况,对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监测每年4次。
(3)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对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理发美容店及客房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合格、有无宣传疗效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医政监督执法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诚信医疗,规范服务”为主题,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中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和药店非法坐堂行医,保持对非法行医行为高压严打的态势,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不留死角。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医学科研、虚假宣传进行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依法查处屡教不该的“黑诊所”要坚决取缔,并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做好案件的移交,追究非法行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确保全运会的召开,造一个安全就医的环境。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职业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5)严肃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6)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7)开展医疗机构普查,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档案,掌握全区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加大对非法行医立案查处的力度以及各类监督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8)加强技术管理,清理非法行医行为。以实施性病医疗执业许可为重点,规范性病诊疗行为,对非法性病诊疗机构从严查处,彻底铲除无证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9)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加大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买卖无偿献血血液、超采、频采和冒名顶替献血(血浆)等违法行为,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4、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上级要求,开展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防范传染病流行”为主题的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以及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和医疗废弃物、医院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2)开展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专项检查。与教育部门联合,适时对我区学校、托幼机构医务人员或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在冬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开展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预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职业(放射)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
以“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继续深入做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依据职能分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
(1)开展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以非煤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中有粉尘作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加强对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对全区接触有职业危害的单位建立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好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把对发生职业病企业的监督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
(2)开展以“重视放射职业危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为主题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人员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巩固去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专项检查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全区已经办理放射许可的单位作好年度监测和年审工作。并对还未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开展重点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活动。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农药生产、家具、玩具、箱包制造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检查。对使用氨制冷、氯气消毒的食品生产企业(乳品、啤酒、酿造)、冷库等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5)认真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严把放射诊疗许可关。开展“合理进行放射诊疗、落实受检者防护”为主题的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各项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
(6)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贯彻工作,依法开展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建立审查工作程序,规范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扩大评价覆盖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单位并曝光典型案例,从源头消除危害因素。
6、学校卫生监督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学校食堂卫生监管为重点,加大校区内学校食堂及送餐单位和校外小饭桌的监管,为广大在校师生创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中、高考期间,开展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建立学校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学校卫生组织领导体系和学校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使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7、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按照上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按时上报抽检结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餐饮单位餐具、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的各类食品、宣传功效的化妆品及游泳水进行抽检。
8、规范卫生许可,严把准入关
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规范发证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审批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使卫生许可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9、上半年完成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工作任务。
(二)全力以赴,完成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任务
今年是第十一届全运会攻坚年、决战年,按照全程监管、严格监督的原则,全面开展定点酒店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防范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确保全运会的顺利进行。
1、做好宣传发动。按照职责任务,根据总体要求,科学、完善地制定好我区第十一届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件现场处理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围绕全运会的卫生监督保障任务,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站等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常识和食品监管知识,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做好各项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2、开展拉网检查集中整治。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扩大监督覆盖面,织密卫生监督网,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严重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处,决不姑息;对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我区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全运会前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安装电子眼监控设备,首先在公立、国有尤其是各级政府举办的楼堂馆所及运动员村餐饮单位、集体配供餐单位的重点食品加工环节、岗位、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督机构设立终端监控,实施食品加工操作全过程的监督,强化餐饮单位内部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做好二、三级保障的监督。按照卫生监督各专业方案的要求,对除全运会中心赛场、附属设施和运动员村以外的直接服务于全运会的场所及城市运行部分,进行现场巡回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每日巡查记录。发现不合格情况,当场指正,并督促现场改进。现场不能改进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控制和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逐级请示汇报。根据各专业保障方案监测采样要求,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根据计划开展采样送检。做好每日监测记录。重点加强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的温度、消毒剂浓度、清洁度等内容的检测并做好记录。
5、抓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动机制。按照全运会的特殊要求,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我区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全运会期间,如发现可疑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小分队,携带有关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工具、采样工具,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法制教育和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制定全年培训计划,聘请省、市卫生监督专家、区法院、区法制办公室的司法专家来我所讲课;派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卫生监督队伍。
(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推进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
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量化任务目标,细化工作职责,责任分解到岗、到位、到人,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其他分管领导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去,使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坚持“干群互动”,着力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氛围,坚持“内外互动”,着力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坚持“行知互动”,着力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深入研究,积极推进,努力将卫生监督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抓源头防腐败工作
领导干部要树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三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四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五是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3、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严肃处理违背科学发展观、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妨碍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
(六)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城乡互帮互助携手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我所承担着对党家庄办事处展西村的帮扶共建工作。结合我们工作职能,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制定了《展西村新农村建设三年工作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梳理和分析展西村发展现状,不断调整工作切入点,确定了新的工作重点,建立党建综合活动室、设立垃圾站、道路绿化、建立灯光娱乐活动场地、建立村级社区卫生室、修缮村内路面等项内容,以满足农民群众卫生保健需求,主动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强化健康保障功能,提升卫生监督服务效能,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协调全面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我们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契机,主动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建设,夯实农村卫生工作基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基本卫生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所长亲自抓,分管所长靠上抓制定具体的卫生监督实施工作意见,对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根据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根据各自承担的卫生监督保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为确保全运会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要求相关企业签订安全保障协议书,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任务目标,责任分解到岗、到位、到人,按照岗位责任目标,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其他分管领导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使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体系,健全网络,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地方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监督监测网络,加强信息监测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和科学调度。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坚持信息日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分析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弥补薄弱环节,消除监管死角,排除安全隐患。坚持24小时听值班制度,全天保持通讯畅通,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和调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保证随叫随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兄弟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四)加强卫生监督宣传,组织多层次培训。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强化食物中毒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相对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管理员、定点酒店场馆从业人员和参与全运会卫生保障的志愿者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保障能力。
(五)组织实战演练和考核。预测全运会赛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况,模拟实战要求,综合测试和演练,认真查找应急筹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赛时应急队伍拉得出、过得硬、打得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