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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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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的建议

第1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一、对盈余管理手段剖析

(一)盈余管理手段之一――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改变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更主要包括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的变更,折旧政策的变更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从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从年限平均法改为产量法或工作量法(在年产量或工作量降低的情况下)以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延长,都会导致当期和以后各期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下降以及利润的相应上升。一般而言,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提升以后各期利润的影响较为持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较为显著。尤其是对制造业的上市公司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改变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2、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

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一个公司是否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时点的问题。只有在12月31日这一编制合并报表的时点仍受控制的公司才是子公司。然而,子公司的变动超过一定程度会导致母公司这一会计主体的变动,而不同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基于这两点上市公司则通过年度之间收够或出售等手段,增加新的子公司或减少原有的子公司,从而改变合并会计报表年报编报的合并范围,操纵公司当年或以后年度的合并利润表,为实现盈余管理打开方便之门。

(二)盈余管理手段之二――利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1、利用收入确认进行盈余调节

(1)提前确认收入。按会计惯例,收入应在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和交易已经发生以后才可以确认和记录,但企业管理当局纷纷在过程完成之前即确认和记录收入。如有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时仍确认为收入;仍需提供进一步服务时确认收入等手段。这些手段的共同点就是提前确认了收入,虚增会计盈余。

(2)递延确认收入。与提前确认收入正好相反,它是将应在本期确认的收入推迟到未来期间确认。企业一般会在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下降时才会使用此种盈余管理手段。递延收入可以平滑企业的收益,使企业收益呈现一种稳定上升的趋势。但推迟确认收入会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高估本期收益。

(3)创造收入事项。是企业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而人为制造经济业务以增加收入行为。例如: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时做一笔销售,再于第二年度退货,从而达到虚增当年利润,实现扭亏保盈目的。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一家子公司按市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家子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的做法,使合并会计报表收入和利润同时增加,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为达到盈利目标还可能放弃一贯采用的信用政策,突然放宽信用标准、延长信用期限,把风险教大的客户也作为赊销对象,把以后年份的销售提前到当年,不顾一切地创造没有现金收入的盈利。

2、利用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行盈余调节

(1)费用资本化。主要是借款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表现为利息资本化,上市公司通过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有三种:(1)在新制度颁布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上市公司就滥用利息资本化规定终止时间的弹性进行盈余管理。如在资产先支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利润,就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时间作为资本化终止的时间,有些上市公司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费用年年资本化,同时固定资产帐户也暂不提折旧,以此达到虚增资产和利润的目的。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在实际运用中无法分清其界线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对于研究开发费,我国至今还没有正式颁布有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一些上市公司就可以根据当地政府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的优惠税务规定,从销售收入中预提研发费用,自由度颇大。而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中介费为准入帐,而这相对于研发费用微不足道,结果造成了要么公司研发费用过低,后继发展无力,要么采用盈余管理方法以将研发费用资本化,一些上市公司会将研发部门单独分离成其子公司,使研发费用资本化。

(2)费用的递延和提前确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要求当期的收入与其相关费用应相互配比,然而现实中费用的受益期很难确定。如很难确定广告费到底能使哪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增加及增加了多少。对这种费用如何在各个会计期间分配及分配多少需要一定的主观判断,上市公司管理层正是利用这一点,随意确定推销时期进行盈余管理。

(3)潜亏挂帐。是指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导致帐面资本价值的虚计和本期利润的虚增,从而达到管理盈余的目的。这种方式,盈余管理手法多样,归纳起来有:低转产品成本、高估存货、投资损失不冲销、不良债权长期挂帐、财产盘亏与损失挂帐、少提不提折旧、少计负债等手段,以此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

(三)盈余管理手段之三――利用非经常性收益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税收减免,利息减免,政府补贴等。企业利用非经常性批准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以关联方或当地政府有关,并从时间上看,一般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突击确认大额的非经常性损益。

1、利用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存在随意性,上市公司可根据自己需要高估或低估坏帐准备计提比例;(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使上市公司计提这四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存在一定的投机行为;(3)对企业的某些滥用会计估计以多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难以规避。2001年以来,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在少数上市公司中,特别是面临着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的上市公司,滥用资减值准备现象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凭借财政补贴,投资收益及出售、转让与置换资产等方式取得的非经常性损益达到扭亏目的。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组成了其摆脱困境快速而有效的方法。靠一次性收益装点门面或躲过退市,戴帽的公司也常利用这些方法进行盈余管理。

二、结论与建议

由上可知,上市公司违背会计政策,滥用盈余管理已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使会计报表上的反映的企业业绩同企业经营实际脱节,给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资决策造成误导,也给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影响。盈余管理既损害了会计生命力所在――有用性,对会计职业和上市公司本身的资本市场发展前景也造成不利。因此建议:

第2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议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社会公众企业的上市公司,承载着股东财富增值的期望,承担着众多的社会责任,加上监管部门要求下的信息透明,以及市场约束力的增强,使企业内部面临着较多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及评价等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发展,如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提高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组织了内部控制的梳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企业风险防范认识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编制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推动内控理念和制度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然而,就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现状而言,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在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中,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良好的内部环境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一些专门的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程,但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弱化了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公司治理结构不适当。另外,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的缺陷,也不利于内部控制发挥作用。

(二)风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低,风险意识不高,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方法落后,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侧重于事中和事后控制,而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控制涉及较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将面对更大的环境变化和生存风险。然而,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对形势和市场认识不足、过于自信与乐观以及想当然的盲目扩张现象,其风险意识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更缺乏有效的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导致不少上市公司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

(三)缺乏有效沟通,信息流通不畅

目前,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着公司内部、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信息的上下向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甚至遗失等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上向沟通受阻,使上层管理者无法迅速获得第一手信息;由于下向沟通不及时,使得上层决策者以及管理者的最新信息没有及时传递到每一位员工,使公司决策没有及时得到落实。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监督部门,上市公司中的监事会也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没有达到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要求,甚至一部分监事会成员都是由公司管理层领导兼任,这样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是让内部审计部门充当监事会的作用,他们的监督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二、对于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及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明确的权利制衡关系

一是改进“三权”制衡的体系,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权力;二是切实保障两权分离。我国法律应该严格限制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重合,并且应将重合的比例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同时也应该加强董事会的建设;三是加强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二)加强风险管理

强化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集中度较高,其风险管理也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只有意识到了风险,才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次,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并且在技术上制定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还要合理客观地评估企业现状和风险。上市公司更应密切关注内控指引的建设与更新,以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同时,还要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高风险区域经常进行检查,来及时发现已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

(三)完善信息沟通系统

1、政府部门应积极以制度形式建立健全强制实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指南,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明确谁为内部控制信息负责和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企业内部也应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清晰的业务流程,合理地对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分工、控制和考核,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和利益明确界定,防止权力重叠,也避免出现权力真空。通过汇编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图、权限指引等,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开设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报告和解决。

(四)对于上市公司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企业应当增加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一个成本,国家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更为谨慎地执业,并保持执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

参考文献

[1]梁冰.上市公司应积极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第3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一、设立健全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由上至下包括成本管理委员会、成本管理办公室及基层成本管理组,这些组织机构能否高效运作决定了成本管理的效能。成本管理委员会是实施全面成本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会计师负责,企管、计划、生产运行等经营职能科室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成本管理的总体政策,确定成本管理目标,审议成本分析报告,进行成本重大决策;成本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成本管理委员会的任务,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业管理科组成,其职责是:制定企业成本管理的具体制度和规定,指导、审查企业各部门编制成本预算方案并编制企业的总预算,监督企业成本控制的执行,对成本控制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成本管理组由各部门和车间的成本管理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成本预算的编制、实施、控制和总结。健全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必须与企业组织机构相适应,与企业业务特点和规模相协调;必须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必须有利于提高成本管理效能,促进成本控制有效实施。

二、抓好成本考核的基础工作

抓成本管理,首先要从基础工作抓起,扎实的基础工作是顺利开展成本管理的前提。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技术经济情报以及数据管理和资料贮存等管理工作。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责成企业管理部门主管这项工作,统一规定成本管理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计算方法以及填写、签署、报送和存档等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做好经济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根据企业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情报收集、明确情报重点、进行数据加工,为企业开展成本管理提供相关的经济数据。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计算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商品销售等数据进行收集、存贮和检索,把数据变为信息。信息工作涉及企业所有科室和车间,各部门应加强审核,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成本管理的数据记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有些企业成本管理混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成本管理基础工作没有做好。一旦重视了这项工作,就可以很快扭转被动局面,所以有人比喻企业成本管理好像一棵大树,基础工作是树根,只有根深才能叶茂。

三、材料采购是成本管理的源头

采购成本作为企业最大费用构成部分,在整个制造成本中始终占据主要位置。可以说。采购行为提前决定了企业最终产品的成本,是成本管理的源头。业应当成立以厂长为主任,副厂长、总会计师为副主任,企管、招标、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招标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供应市场调研分析,供应商审核与选择,控制材料采购数量和质量。招标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信息询价小组,广泛收集各种材料的市场信息,综合测评材料市场产量、质量和价格,给竞标、提供采购可比价;招标委员会中还要设立材料成本分析小组,对所采购的材料成本开展分析,提出材料采购参考价,作为竞标的重要指标。企业招标委员会通过网站、报纸、杂志和电视广告等发出招标公告,加大采购材料内容的公开力度。在公正、公开的方式下,通过现场竞争、事后评审办法,择优选用供应商。评审必须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财务状况,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以及供货时间等因素。实践证明,企业实行材料公开竞标采购,既保证了采购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又杜绝了因回扣导致的腐败行为,可大大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四、成本责任是成本管理的重点

第4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电力物资;基建工程;物资配送;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基建工程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中的特点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主要涉及220千伏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工程、110千伏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工程。基本没有35千伏的项目。基建项目都有共同点,掌握这些特点,对我们了解工程的进展,设备安装调试的时间安排、设备到货时间的基本掌握都有极大的帮助。

目前该公司使用的变电站的模式:

变电站:分为敞开式变电站和封闭式变电站。敞开式变电站特点是涉及的一次电气的种类较多,由于供应商较多,出现的设备交货、安装、服务等需要协调的工作较多,并且繁琐。整个一次设备区包含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管型母线、端子箱、检修箱。每个设备厂家需要同时到货,同时调试。对于物资按时交货对工程的顺利进行有严格的要求。封闭式变电站涉及的一次设备较少。整个一次设备区只有变压器和组合电器。涉及厂家基本只有二至三家。

变电站建设的时间规律:

220千伏变电站的土建图纸制作大概需要5个月交付给施工单位,期间需要一次主要设备招标完毕,并且提供一次图纸(包括外形尺寸、重量、平面布置)到设计院,特变是影响房子承重载荷的因素,一定要及时提交给设计院。土建图纸出版交付到土建施工,整个建成交付设备安装时间大概10个月时间。

110千伏变电站的土建图纸制作大概需要3个月交付给施工单位,期间与上述220千伏变电站过程相同,整个建成交付设备安装时间大概5个月时间。

线路工程建设的特点:

线路工程中需要了解的是铁塔。我们目前设计院的习惯是先估算该工程需要的铁塔重量,然后报招标。等铁塔厂家中标后,将整个线路的参数(主要是弧垂高度)告诉厂家,由厂家出具各种塔的塔型图,经过设计院审核。

了解以上基建工程的特点,会使我们在接触工程时,对整个项目的进展、设备提资、交货期的选定,有一个总括的了解,对于即将到来的物资管控具有很大的帮助。

二、经常使用的设备需要关注的方面,和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组装流程。

1、变压器:

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的电压等级变压器。生产周期是在图纸确认后大约2个月,一般厂家报的时间是图纸确认后3个月。其中变压器内的真空开关、套管、锌钢板、铜线、绝缘板等主要的元器件采购周期是1个月时间。材料采购的同时,器身壳体可以开始同时加工,时间需要1个月。元器件到齐后,可以开始线圈绕制和铁芯制作,时间需要7天,接下来组装并接线3天,入炉进行烘干时间需要4-5天,总装需要5天,注油静放2天。最后进行试验。合格后可以装车发运。

2、组合电器

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的电压等级的组合电器。生产周期是在图纸确认后大约2个月,一般厂家报的时间是图纸确认后3个月。主要是我们图纸确认并且厂家的生产计划排定后,厂家的设计部门需要将一次接线图纸转化为生产图纸,厂家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技术准备,这个时间需要20-30天。生产车间根据图纸要求采购元器件,时间需要1个月。元器件采购同时开始罐体建工。元器件到货后开始进行设备分装,时间7天。汇控柜的二次接线时间7天。设备总装时间5天。封盖、抽真空、充气、试验时间需要4-5天。最后回收气体、解体、包装完成生产任务。具备发运条件。

变电站监控和保护部分:

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的电压等级的二次设备,一般生产周期是1个月。其中生产10千伏保护装置的时间要提前到一次设备中开关柜的生产之前。

5、10千伏开关柜的生产:

10千伏开关柜整个生产时间在图纸确认后大约需要2个月时间,一般厂家报的时间是图纸确认后2个月。主要是项目单位图纸确认并且厂家的生产计划排定后,生产车间根据图纸要求采购元器时间是1个月。同时二次厂家的保护装置也要同时或提前到货(需要我们督促)。全部元器件到达后,开始生产时间大概需要10-15天。

6、10千伏消弧线圈接地变、电容器:

该图纸确认后大约需要1个月时间就可以交货。工序流程比较简单。

7、角钢塔、钢管塔:

该图纸确认后大约需要1个月时间就可以交货。工序流程比较简单。

了解以上设备生产的时间节点,会使我们在督促厂家安排生产的过程中,对厂家口头描述的生产情况和交货时间是否可信,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保证物资按时供应作出科学的判断,而非供应商自行决定。

按照物资供应流程中划分出的几个阶段

参考**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为例,列述一下所需物资从计划—合同履约—工程结算的工作过程。

1、审核物资上报计划。首先基建管理部门提前做好年度招标计划,为全年工作做好准备。在批次计划上报的过程中,每个项目准备上报的物资,物资配送专责与基建部的专责要认真梳理。将不需要上报的物资及时删除,避免在物资招标环节、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履约的环节执行不顺利,影响工程的进展。

2012年10月8日,基建工程部上报物料供30条,包含主变、组合电器、开关柜等与土建有关的物资基本上报完毕。共分了几个批次,有国网六批和省招六批。其中组合电器作为单一来源谈判招标,控缆分配的是2012年协议库存。

2、及时梳理上报物资的招标情况。对于已经上报批次招标的设备,在合适的时间,登录国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了解中标情况。这样做,可以及时发现那些虽然已经列入招标计划,但一直没有中标结果的物料,及时汇报物资部协议解决。

3、项目履约专责了解图纸确认情况和厂家与设计联络的情况。按照《“项目制”物资合同履约管理业务指南》1.3.1“项目制”管理的核心的规定,技术协议要求及时了解供应商和设计院间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提交及确认,及时协调处理图纸资料提交及确认相关问题。对于重点设备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必须完成一次图纸的确认,两个月内完成所有图纸确认;铁塔合同签订后20天必须完成图纸确认。一般基建工程的二次图纸确认较晚,具体是有好多二次元器件没有招标(一般指智能终端与合并单元)。

该项目中变压器、开关柜、电容器、消弧线圈中标后按照要求分别进行进行了图纸确认,但因组合电器、监控及保护没有确定。影响了整体图纸的进程。为不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基建部决定在没有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通知组合电器和监控厂家提前签订技术协议,并且尽快提交图纸。

4、按照《“项目制”物资合同履约管理业务指南》1.3.1“项目制”管理的核心规定,对于重点物资,项目履约专责应根据供应计划,组织供应商制定排产计划,从供应商提交的生产周报,并通过电话询问、生产巡查方式了解实际生产进度。根据情况,参加相关试验和出厂验收。如生产进度滞后,则采取措施进行管控。

5、工程到达现场后,积极组织厂家与基建部门签订验收单。省公司规定,220千伏的项目竣工投产后3个月必须进行工程决算,110千伏的项目竣工投产后1个月必须进行工程决算。所以,配送专责采取自建QQ群的功能,通知相关厂家,将验收单交给配送专责。验收单收齐后,配送专责通知施工部门与基建部门一起审查验收单的内容,合格后一并签字。减少了供货厂家办理验收单的时间。

四 、物资配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建议

1、有些物资在标书制作和标段的分配上不科学,导致投标的厂家报价错误,以至于合同签约时争持不下。例如:2013年第二批招标中,电表厂家中标后,错把光纤接入的电表当做一般电表报价,且在十几个投标商中,中标价格是中间价。

2、部分协议库存物资分配不科学。建议同一种类的产品不要按规格型号分配,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分配。

第5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

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第6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摘要】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具有中性的经济属性。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制度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不少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过度的盈余管理,这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严重扰乱,也会降低企业的信用和信息的可靠性,阻碍整个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盈余管理行为的规范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规范建议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联交易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的披露管理。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盈余管理行为的规范建议

(一)完善关联方交易及其相关准则

上市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大部分是采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钻相关关联交易准则的空子来掩盖其操控盈余的行为。因此,完善相关准则可以有力的防止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

1.加强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

在完善关联交易价格方面,会计准则应纳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方法,如果上市公司实际交易价格与关联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话,还应该披露此差异对上市公司当期盈余的影响程度。

2.扩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性信息。《股票上市规则》则只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有硬性要求必须披露,而对重大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这是准则可以修改的地方,该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所有关联方交易。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可以从根源上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行为。

1.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

首先,制定合理的薪酬结构。管理者在薪酬激励制度的启发下,往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操控会计利润。因此,最有效的做法是在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激励和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变动薪酬和固定薪酬的最优比率,才能让管理层激励机制发挥正确的作用,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其次,制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在制定管理者薪酬水平时,不仅应该考虑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而且还应该考虑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同地区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及内部职工的薪酬水平。此外,还应该在科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制定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否则将会丧失有效的激励效果。最后,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一个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一定不能过于依赖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考虑赋予经营性现金流较高的权重,因为其持续稳定性和不容易被盈余操纵的特点。另外,客户满意度、企业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等一些非财务性指标也是绩效考评体系中不应缺少的一部分。

2.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因此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尤其重要。为了敦促独立董事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放津贴来给予激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三)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较小,上市公司冒险进行盈余管理的意愿很强。如果加大对关联交易的处罚和监督力度,会带来盈余管理成本的上升,上市公司在进行盈余操纵之前会权衡一下利弊与后果。所以,监管部门可以重点关注一些扭亏为盈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并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或故意虚构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应追究其责任人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独立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存在着财务依赖性,部分中介机构为了谋求高额利益,迎合上市公司的需求,丧失职业道德与操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此,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督,而且要监督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规范其竞争行为,才能从这个环节有效抑制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应该深入分析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范畴,充分考虑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建立关联方交易独立审计制度也是规范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自律监督

政府与外界的监管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在会计准则和法律尚未规范到的地方,更需要上市公司从公司的长期利益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来对自身行为加强自律监管。上市公司可以借鉴国外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经验,通过建立自律性组织发展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管实现有机结合,从而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浩哲.从关联交易的角度谈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J].财务管理,2010(10):6364

[2]李蓓蓓.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与控制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3336

[3]杨志强,王华.公司内部薪酬差距、股权集中度与盈余管理行为――基于高管团队内和高管与员工之间薪酬的比较分析[J].会计研究,2014(6)

[4]周夏飞,龙.产品市场势力、行业竞争与公司盈余管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4(8)

第7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但是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市场仍处于幼稚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问题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导致派生出一些其他次要矛盾,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

1、当前外部受托模式中受托人出现“空壳化”现象,核心作用难以形成

上述分析的受托模式现状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二:第一,就内部受托与外部受托二者来说,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外部受托上;完善外部受托制度较长时期内既是需要解决的主要市场矛盾,也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就外部受托模式的4个市场角色来说,当前主要矛盾集中在受托人身上: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受到撼动,出现“空壳化”趋势,难以承担起信托制企业年金架构中赋予的法律责任。当前外部法人受托模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相符,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等,商业利益与法律责任不匹配,导致生计难以维持,作用难以发挥,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想与现实相背离。所以,如何将四对矛盾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外部受托模式的主要难题。受托人是信托型企业年金的核心概念,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主体,作用十分重大,它包括选择任命、监督管理、评价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相应的所有中介服务商,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与委托人的沟通;在长达几十年的受托基金资产管理中,受托人全程承担上述服务提供商出现的任何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的最终后果。但是,按照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这个比例仅占企业年金管理总成本的1.6%左右,比美国401(K)的受托费少一半左右,加之在恶性竞争中他们不得不压低收费标准,甚至象征性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建立管理平台的一次性投入很大,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如此低价运行不仅不能维持运转成本,而且还难以体现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影响其履行正常职责。

第二,受托人数量有限,单一牌照难以生存,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受托人机构事实上形同虚设。在目前的5个受托人中,1个单牌照的机构和2个双牌照机构(受托+账户管理)利润空间十分有限,积极性不高,难以发挥年金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只有另外2个双牌照受托人(受托+投资管理)由于其具有投资管理资格而情况稍好,脚跟稍稳,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市场推动作用。就是说,单牌照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式受托人处于同样的两难境地,难以统领“其他人”,受托人的行业信誉和应有的法律地位远没有树立起来,受托人地位被“虚置”起来。

第三,受托人“软骨病”导致恶性竞争,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市场结构。在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市场链条中,由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是形同虚设,所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不纷纷撇开受托人,径直追随委托人或企业主,直接与之打交道,拉客户,甚至出现个别“程序倒置”的现象即由其他已经“拉到客户”的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或者,企业雇主绕过受托人直接指定其他市场角色的现象也不鲜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失去市场核心的信托制必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极大混乱,其他3个角色各自为战,相互残杀,恶性杀价,自毁长城;长期看,受托人作为治理主体的缺失必将导致长期内对其他市场角色的监控力度下降,蕴藏着极大的资金安全性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

第四,大多数受托人目前处于勉强维持状态,推动年金市场的龙头作用不尽人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金市场的发展。除上述制度设计原因以外,似乎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可能是导致受托人空壳化的一个环境原因。受托人法中有两个最根本原则:忠诚原则和谨慎原则。忠诚原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时不能自我交易,以防止任何利益冲突;谨慎原则要求受托人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目前中国受托人的窘境已明显构成其对受托人忠诚精神和谨慎精神的严峻挑战,甚至有可能导致继受商事信托传统进程的夭折,因为在任何国家,养老金信托都是其最典型、最成功和最广泛的商事信托的案例代表。

2、受托人缺位导致恶性竞争,市场角色分散导致超低收费,这就是所谓“机构热”的主要原因之一

受托人软弱与市场角色分散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互为因果;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导致受托人虚置,受托人软弱又导致对其他角色监管的放纵,进而导致恶性竞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市场尴尬局面可以将受托人弱化与市场角色分散看作互为因果的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23号令规定,受托费是0.2%,托管费0.2%,投资管理费1.2%,账户管理费每户每人不超过5元。但实际情况却是,市场各个主体的取费现状远远低于上述标准:投资管理费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常常在0.4%-1%之间;托管费大多在0.05%-0.15%之间,账户管理费也是象征性的,大型企业每人每月往往在1元以下;受托费则大多数只在0.05%-0.1%之间。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群雄角逐,恶性厮杀,自毁长城,犹如春秋战国。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初次投入巨大,出于稳定客户的考虑,以大大低于运营和服务成本的价格“硬撑”下去是出于无奈,他们的希望只能寄托在扩大当期市场份额以摊薄成本上,寄托于未来扩大客户来源以期尽早收回成本上,他们强烈地期待着市场的扩大与繁荣,拼命地跑马占地,这就是所谓当前“机构热”的原因之一。于是,恶性竞争和价格战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个别零收费现象,在表面上看,机构显得“越来越热”,而在本质上,受托人越来越受到挤压,难以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进而又加剧了市场角色之间的价格战和低收费的无序竞争。

当前,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下的受托人十分重要的市场地位只停留在理论上,现实中的景象是,外部受托人既面临着自我生存的考验,又面临着市场的严重挤压;外部受托人既是中小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必由之路,又是目前的一个瓶颈。

3、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Pc"~利于

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这就是所谓“企业冷”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一,受托人“空壳化”不利于生产集合年金产品,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众所周知,企业年金目前的举办人都是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这种被媒体称之为豪门盛宴的现象广受诟病,而占GDP55%和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230万家中小企业则与之无缘,举办年金的不到100家,仅占0.4%,资产总额不到1%。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外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例如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多为非国有企业,规模有限,缺乏集体协商机制,强资本弱劳工现象较为明显,利润率不如垄断性国企高,经济实力难以允许他们向员工提供足够的福利待遇,等等。国际经验告诉人们,克服这些困难的一个途径在于由市场为他们提供一些专门设计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一般来说,提供这些产品的供应商是受托人或其他服务商。但是,在当前受托人空壳化的市场条件下,在“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窘境下,他们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和财力投资开发集合年金计划,换言之,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受托人在实力和能力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市场的这个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目前中小企业难以举办企业年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模经济效应是指由于规模的扩大导致年金计划本身长期平均管理成本的大幅降低以及经济效率和收益的不断提高。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管理成本的高低与公司规模的大小成反比,公司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美国低于100人的小型公司401(k)计划的管理成本占到全部资产净值的1.4%,甚至1.6%,比正常的平均值高出62%左右,而较大型公司只有0.5%-0.8%左右。

外部经济效应是指无须增加管理成本而对其他年金参加者产生的外部经济收益,因为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具有一定同质性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受托人建立一个“资产池”,建立一个集合计划,这有利于保障集合年金计划对参与职工公平和效率预期的实现。所以,对中小企业来说,加入集合年金计划会降低单位管理成本,使受益人的福利增加;对监管部门来说,监管部门由监管数个主体变为主要监管一个集成的主体即“资产池”,监管成本得以降低,监管效率将会提高,监管便利性也大大增强;对运营商来说,管理运营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这个“资产池”,将有利于其规模经济的实现,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管理的收益和便利性。

第二,市场角色“分散化”不利于集成信托产品的市场供给,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深度开发。市场角色的“分散化”,致使外部受托人“空壳化”,进而导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环节多、流程长、效率低、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启动企业年金市场,又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这便是企业年金“企业冷”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前端集合”计划: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集合年金计划,与单雇主法人受托模式相比,集合计划法人受托是一种“标准化”的计划,在国际上它包括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它允许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可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订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所以,从国际上流行的集成信托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简化市场角色,打造具有投资资格的捆绑式专业化受托人,并不排斥投资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可以促其提升供给集成信托产品的能力。投资管理人的直接客户本来就不应是委托人即企业主,而应是受托人。但在受托人“空壳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只能绕开受托人,这不利于投资管理人对集成信托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不利于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的投资功能的正常发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降低了专业基金投资公司的产品供给能力,因为受托人的品种开发不是万能的,需将相当一部分投资外包给投资管理人,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使之只能自行开发设计特定的某些产品,而大量的集成信托产品只能来自外包。

二、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当前改革的思路是:垂直整合市场主体资格,建立以受托人为市场核心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如前所述,市场呈恶性竞争带有某种必然性:第一,一方面在市场启动初期,过于分散的角色划分自然导致过低收费竞争和市场价格扭曲的倾向,另一方面非专业化的受托人作为市场角色之一同样受到价格扭曲的挤压,难以发挥信托型年金市场中的核心作用,进而加剧了市场无序竞争;第二,一方面非专业化受托人不能发挥集合年金市场的拉动与主导作用,只能被动地围着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大型国。企和集团公司转,甚至听命于其他市场角色的摆布,另一方面受托人没有能力开发潜力巨大的集合年金市场的资源,加剧了不断增加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份额的无序竞争,这又进一步压低了市场价格;第三,一方面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的门槛太高,集合企业年金难以在市场产生,进而减少了受托人的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受托人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主渠道,作为年金市场主体的中小企业面临无“人”开发的市场断裂态势,进而导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新的市场进入者不是非常踊跃,市场年金存量还主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行业年金为主导,“豪门盛宴”的诟病难以消除。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外部受托制度当前存在的诸多矛盾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受托人资格成为一个弃之不舍但又食之无味的“烫手山芋”。解决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强化受托人的核心功能,具体思路是叠加资格牌照,使受托人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捆绑型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

对此,劳动社会保障部已注意到这些问题,表示进行第二批机构认定时将不再单独设立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而试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并考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的2+2模式,这充分说明,下次资格审批将有可能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史上一次重要转折,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再上一个台阶。

2、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一个制度创新

无论从国外的经验教训看,还是从国内的市场前景需求看,受托人的发展方向应予以强化,应考虑到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专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赋予其更多一些的功能;较多的市场资格的捆绑,其直接途径就是建立真正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又一个制度创新。

根据国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实践,养老金管理

公司作为一个外部法人受托人,其核心要素在于其具有投资管理(包括其分包)功能的一体化,就是说受托人资格与投资管理人资格是捆绑在一起的,这既是受托人在市场上的生存之本,又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更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得以发挥其核心作用的关键所在。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运行模式与现代信托理念不仅不是相悖,恰恰相反,而是对坚持信托制的一个创新:早在20多年前拉丁美洲十几个国家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成功实验、中国香港地区7年前强积金的正式运转和澳大利亚超年金近年来取得的业绩,都是对盎格鲁、撒克逊信托传统的发扬广大,其他欧美许多国家捆绑式受托人的诞生也是一个明证。

3、建立捆绑式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完全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

一部三会共同签署的23号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个概念,并将之规定为受托机构之一,这是建立养老金公司的基本政策根据。第23号令第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所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就是指“捆绑式”服务,也称之为“一站购齐式”或“全天候服务提供商”,在国际实践中,就是指市场不同角色和机构功能的垂直整合,即由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兼有多种市场角色或功能,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还包括托管人的资格。两个部令规定中只是提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兼任。将投资管理人资格捆绑在受托人之内,在首批机构中已经有过实验,2年来的结果证明,这个实践基本是成功的;这说明,它不但没有超出23号部令关于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法人受托的捆绑规定,而且也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适应目前中国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需要。

4、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国的国情

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之所以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年金市场的需求,是基于以下几点分析的:

第一,捆绑式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有效克服提供商各自为政、片面宣传和误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现象,以“一站购齐式”全天候服务商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推动集合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和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

第二,纯粹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除具有一揽子综合服务能力以外,还具有对资本市场与年金市场二者关系充分理解和深入研究的专业结合能力;在资本市场上,养老金产品设计是最人性化、离资金源头最近、游离于其受益人(账户资产所有者)时限最长的金融资产;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无论在投资管理系统还是在其他各项专业服务上,都可通过及时把握和监督具体的市场运作来识别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运行准确性、收益合理性及其价值内涵。

第三,在缺乏信托精神的大陆法体系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可弥补单一资格受托人短视的缺陷,这是目前中国坚持和推动信托型养老金的一个捷径,因为它可克服仅从表面投资结构和收益数据来分析判断投资管理人的肤浅判断,能够避免单一提供商容易陷入程式化管理的误区;个性化的方案设计和收益回报的长期性,既是养老金投资与其他基金投资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受托人)与其他投资公司之间最大的区别。

第四,毫无疑问,“分拆式”存在一些优势,也是“捆绑式”所不可比拟的,例如,价格是透明的,责任是清晰的,主体是确认的,专业化程度较高,任何带有利益输送和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决策倾向都受到各司其职的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审议等等,但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不同行业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问题,不同市场主体价值链的成本收益平衡问题,尤其是受托人成本收益低下导致的核心作用缺位问题,等等,反过来,“捆绑式”的优势也是“分拆式”所难以替代的,例如,它的成本相对比较低,信息相对来说是对称的,成本可以内在化,可以避免受托人法律地位的弱化及其责任重大与盈利空间狭小的矛盾。

换言之,分拆式和捆绑式之间的分析比较显示,他们各有春秋,问题仅仅是个选择的问题,即哪一个模式更适合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发展阶段。权衡利弊,在当前阶段,打造几个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明确受托人法律地位和市场作用,可起到推动市场发展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的作用。

5、国外“捆绑式”养老金受托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按法律组织性质,受托人可分为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和外部法人受托制;按受托人与其他市场角色的组合形式,可将其分为分拆模式和捆绑模式;分拆模式是指受托人将账户、投资、托管人角色(部分)分给其他个人;捆绑模式是指受托人将其他市场角色集为一身,为计划发起人提供“一站购齐式”服务。

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成明显不同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个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另一种是传统的金融集团下的捆绑模式,即服务提供商均属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第三种新型的介于分拆和捆绑式两个极端之间的捆绑模式即“法人受托联盟模式”,这是受托人与其他专业法人机构以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一种折衷方式,是在法人受托模式下引入的一种变通的分拆模式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以分成和提成为基础,为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单个法人机构捆绑模式中,国外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金融机构为轴心建立的捆绑模式,例如以投资管理能力强大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核心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捆绑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另一种是80年代以来在拉美十几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出现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根据法律重新组建的专门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崭新的全天候的一站购齐式捆绑模式。

以拉丁美洲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为代表的高度捆绑模式和以中国香港地区的单一金融机构为捆绑模式是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的最新模式。这个模式随着DC型计划数量的膨胀和DB计划的衰落,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金融机构开始倾向于提供捆绑式服务,并逐渐成为养老计划信托管理的一个主流模式,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捆绑模式开始逐渐取代分拆模式的主导地位。

三、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基本原则及其政策建议

1、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定位

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重要目的或最大特征应该是,它是专门致力于两个部令规定的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资产的专业化公司;客户群既包括广大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又可

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一揽子业务,这既可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也可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培育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就意味着培育这个市场,就意味着为企业和市场服务,为国民福祉服务。

2、中国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潮流

毫无疑问,前文论述的是旨在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的拉美国家建立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香港强积金计划捆绑式受托人和澳大利亚等案例,其实,即使在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联邦政府也不遗余力地通过修改立法等各种手段,采取提供捆绑式一站购齐的服务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价格低廉和手续方便的集合计划和零售产品,最典型的就是前文所述的“简易职工养老金计划”和“简易个人退休账户”;对此,美国联邦政府是通过修改《税收法》第408(k)条款的方式建立起这种简易的捆绑式服务养老计划的,以便为中小企业举办简便和低价的退休计划提供法律根据;所以,该项捆绑式的简易计划普遍被学术界看做是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的结果,看做是联邦政府对中小企业潜在需求快速反应的结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联邦政府为高度捆绑式的专业金融机构担当受托人设置的门槛很低,规定凡是具有提供年金产品资格的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均可担任受托人。

3、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构建“三层级”的市场结构,优化市场资源

第一,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与目前的双牌照和单牌照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不仅只是竞争性的关系,他们之间还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建立养老金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构建一个“三层级”的市场结构:单牌照与双牌照提供商-金融控股集团背景的提供商-捆绑式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发挥不同市场主体的优势,达到优化市场结构和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实现构建“三层级”企业年金市场的制度创新;通过专门化的道路,把企业年金市场带动起来,对做大做强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试点,使之成为企业年金市场中的旗舰。

第二,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旗下企业年金供应商角色可齐头并进。在考虑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同时,要采取紧急措施,继续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受托人为开拓市场发挥作用。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年金服务提供商目前存在一定优势,在集团内可形成明显的价值链,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较高的投入成本可以受到一定的补偿。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企业年金提供商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并不矛盾的,他们具有一定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这是拉美26年来实践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一个重要结果: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多都是金融控股集团(例如:BBVA),但这些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专有性、专业性、信托性和捆绑性等特征,是其金融控股股东所无法可替代的。

4、应合理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国情,吸取所长,为我所用

从宏观上讲,中国香港和拉美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他们是强制性第一支柱基本社保制度的产物,参与率有法律保障,能够“吃得饱”,与中国自愿型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在微观操作层面却具有较多的可比性,可资借鉴的东西较多,尤其在风险控制方面。

第一,在高度捆绑模式下,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托管人的监管作用。香港强积金条例规定合格的受托人可以兼任托管人,对此我们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2004年两个部令规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兼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能兼任。在制度设计上,这些规定是发挥托管人对捆绑式公司的监管作用和对资金安全的保障作用的重要法律保证。托管人以外部第三方的角度对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合规性的监督是企业年金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势在于,托管人的外部监督可以从安全性和专业性上起到审计部门难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规避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在受托和投资这两个程序在同一个法人主体中的道德风险。

第二,要加强公司治理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在养老金管理公司架构下,按照信托管理模式,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严格的隔离制度,保证在同一法人体系内受托职能与其他管理职能的共存,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对受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实行有效隔离,对受托人内部和外部管理的独立性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受托资产安全,避免利益冲突。对此,在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运行的26年中,人们几乎从未发现由于投资管理功能与受托功能捆绑在一起而导致的资金安全性风险的记录,他们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这方面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并总体来说是成功的,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利益冲突得以避免,这是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膨胀速度很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工具和品种要做出某种适当的安排与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拉美国家总体来说对其投资管理外包没有任何硬性规定;考虑到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环境,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应对其投资功能设立某种比例的外包最低限制,对不同产品品种的外包数量设置某种外包最低限额,甚至对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投资管理也须设立类似的外包比例下限。对养老金管理公司财务透明性问题和利益冲突等潜在风险,须通过行政与财务上的独立核算予以规避。

5、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性质与企业年金账户资金虽然都具有强烈的私有性,但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举办的强制性基本保险,国家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应建立一定程度的补偿机制,制定一套相应的政策,对投资机构国家要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对受益水平应承担一定财政责任。而企业年金则不完全如此;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作为自愿型补充保险,应完全进行市场化营运;作为DC型信托制,目前阶段无须建立官方的补偿机制。鉴于此,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任务应是专营企业年金资产,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应由中央政府另行单独制定投资管理政策,在管理营运上不应与企业年金合二为一。

6、关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待遇补偿机制

国际惯例显示,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可以建立某种补偿机制,但在实践中各国采取的做法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性从自有资产中扣除一个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例如,智利法律要求养老金管理公司从自有资金中提取养老基金净值的1%,以此建立一个储备金,并允许将之与养老基金资产一起进行投资。二是强制性从运营商管理的基金资产中扣除一定比例,例如,香港强积金条例规定,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和弥补受益人的潜在损失,香港强积金管理局在受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资产中强制性扣除0.03%,将之作为一个补偿基金,以弥补受托人由于不法行为

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当该补偿基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财政司将有可能提供相应的援助和贷款。三是强制性要求受托人购买保险公司的责任险。澳大利亚的实验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为建立一个补偿机制,澳大利亚引入了商业再保险机制,强制性要求受托人必须购买“受托人保险”,以补偿当受托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可能发生的经济责任,但规定对受托人发生欺诈行为或民事判决的罚款处分行为,保险公司则有权不履行赔偿责任。四是强制性对投资回报率做出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作为风险储备金予以提取。例如,智利在做出上述扣除一定自有资产的规定的同时,还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实际投资回报率必须要达到一个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对于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予以强制性提取,据此建立一个“利润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以弥补实际投资回报率与最低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额。

鉴于商业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可以考虑澳大利亚的补偿思路,将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补偿机制与商业再保险机制结合起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由保险公司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特种“受托责任险”。

7、对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立法

与美国非常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相比,为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及其受益职工的权益,推动和规范受托人提供商市场的有序发展,中国应尽快立法,加快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步伐;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的一个社会责任。

四、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根本障碍在于监管体制关系不顺

1、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与立法缺位

2004年两个部令允许养老金管理公司模式的捆绑式制度安排;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其中第92项为劳动社会保障部负责“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这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审批企业年金营运商牌照的法律依据。

但是,发放牌照不等于审批机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问题目前还没有解决。在“一部三会”(劳动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制度安排下,养老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信托性质的机构,其审批似乎应由银监会负责核准,但由于种种原因,意欲建立专营企业年金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愿望却未能实现,所以,他们只能“曲线救国”,转向保监会审批建立“XX养老保险公司”。众所周知,在世界各国“职业退休金计划”近百年的实践中,职业退休金计划的融资工具主要有两种:“养老信托基金”和“养老保险合同”。2004年两个部令的规定十分明确,中国实行的是属于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的“养老信托基金”,而不是“养老保险合同”;“养老信托基金”与“养老保险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就是资产型与负债型、信托型与公司型、市场型与合同型、DC型与DB型之间的区别;2004年两个部令确立的中国职业退休金计划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而冠以“XX养老保险公司”字头的营运商尽管签字画押,但仍有兼营后者之嫌,不利于企业年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名正言顺、堂而皇之地专司其责。

2、养老金管理公司“难产”的关键在于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关系没有理顺

根据企业年金“谁监管、谁审批”的国际惯例,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与审批机构应为同一机构。例如,在拉丁美洲,养老金管理公司由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成立,如在智利就由“养老金监管局”批准建立,墨西哥是国家退休储蓄计划委员会审批,在性质上它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并要符合这些国家的“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拉美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机构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向上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向下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和注册审批的职能。香港强积金制度实行的是牌照审批制度,受托人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其行政监管部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是在审批强积金中介机构和强积金计划及其产品时,则由强积金管理局、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执行。澳大利亚政府对经营超年金业务的机构实行的也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核批准经营执照。

劳动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成为其行业监管和机构审批的主体,最好应将监管部门单独设置,予以实体化,扩大和强化监管队伍。这样的监管改革思路是符合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总体框架的,也符合企业年金的监管体制。目前世界上企业监管模式大致有三种:第一是“联合模式”,即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所有金融部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德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等采取这种模式。第二是“半联合模式”,即只有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这两部分资金由同一个机构联合监管,其他金融部门由其他机构负责监管,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采取这个模式。第三是“专业模式”,即设立多个监管机构同时专门从事企业年金的监管,整个监管过程涉及到三个以上的监管机构,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和爱尔兰等。

第8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施工;管理

1.要把选准项目经理,建好项目管理层。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

首先,要实行项目经理职业化管理。项目经理应从受过正规培训、具有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要制定项目经理任用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险,遏制不良现象。

同时要加强项目经理后备人选的培养和作风建没,让他们有机会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或见习项目经理岗位上锻炼。并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业务素质。

其次,要坚持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原则,做到对项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弹性化,对项日部管理层人员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各项目之间合理组合和有效流动.实行派遣与聘用相结合的机制,根据项目大小和管理人员性格、特长、管理技能等因素合理组合。防止项目经理自由组阁.形成独立“王国” 保证项融部管理层整体合作的有效发挥。

2.要把项目评估、合同签订。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

当前不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估、测算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有的评估、测算的权限不明确,方法不科学;有的评估、测算滞后,激励、约束不到位,缺乏动态跟踪考核,造成项目管理失控,项目盈亏到竣工时算总帐。

为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切实把项目评估、测算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的基础,堵塞效益流失的第一道关口来认识。自觉地搞好评估和测算。二要加强评估、测算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有科学的评估、测算指标体系。 三要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上缴风险保证会、委派主办会计。四要认真进行项目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帮助项目经理及时纠正经营管理偏差,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3.要把深化责任成本管理。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3.1建立继全项目责任成本集约化管理体系 体系应包括责任、策划、控制、核算和分析评价五方面内容。一要明确成本费用发生的项目部门、分队(班组)和岗位应负的成本效益责任,使成本与经济活动紧密挂钩;二要分时段对成本发生进行预测、决策、计划、预算等方面的策划。制定成本费用管理标准;三要综合运用强制或弹性纠偏手段.围绕增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偏离管理标准的问题;四要认真加工和处理成本会计信息,以期改善管理、降本增效;在要按期进行成本偏差和效益责任的分析评价,严格业绩考核和奖惩兑现。

3.2堵住“四个漏涧”,实行“六项制度” 即:堵住工程分包、材料采供、设备购管和非生产性开支等效益流失渠道。实行工程二次预算分割制、材料采供质价对比招标制、购置设备开支计划审批制、管理费用开支定额制、主办会汁委派制和项日经理对资金回收清欠终身负责制,杜绝项目资金沉淀和挪用。

3.3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成本意识一是要树立“企业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中心,项目管理以成本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二是要树立集约经营,精耕细作和挖潜增效的观念;三是要树立责任、成本、效益意识,营造企业整体重视.项目部全员参与,施工生产全过程控制成本费用的良好氛围。

4.要把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

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在各项目之间.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进行周密计划,有效流动,合理调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项目经理部要按照动态平衡、统筹优化的原则,建立劳动力整体优化、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项目需求最佳组合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对劳动力的分配和流向做出总体安排,保证劳动力与项目需求的总体平衡,并定期跟踪检查,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调整,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5.要把激励约束机制。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保证

施工企业要想保证项目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好企业管理层调控和服务的两大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调控机制。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5.1.全面推行项目考核制度 要根据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做好项目年度和终结考核工作。对实现经营目标和超额盈利的,要严考核、硬兑现,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对出现项目亏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经营越权行为等责任问题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的处罚。真正形成企业与项目之间的经济责任监督与执行关系,以保证项目高质量、高效益地运行。

5.2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制度 要在管理办法可行、组织制度健全、任务责任明确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在建、竣工、分包项日的审计,对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实行年度和终结审计,以及项目经理调离和项目部解体审计,重点是做好经营责任与效果、经营活动合法性和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的审计工作。

6.要把加强外带劳务管理.作为向项目管理要效益的重要途径

外部劳务工的使用与管理是施工企业适度规模扩张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在用工高峰期适当补充外部劳务工,做到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同企业周边地区的社会劳动力市场接上轨。同劳务公司或相关企业保持经常的联系,使之成为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和供应基地。有的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重包轻管,以包代管,安全质量事故频发,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丢失了市场 因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外部劳务工的管理:

6.1规范使用制度坚持“以我为主,为我使用,合理有序,考核业绩,注重实力”的方针,坚持劳务使用“基地化、弹性化”的制度和关键、重点岗位禁用外部劳务的制度。必须同劳务公司或相关企业签订用工协议人签订用工协议。

6.2加强动态管理突出“两个原则”,抓好“ 三个重点” “两个原则”,即: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教育、使用、管理并举”的原则。“三个重点”,即: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选派工作.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制度,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监管有效:抓好分包工程物资采供和验工计价等管理工作,堵塞效益流失渠道,抓好外部劳务制度化管理,适时进行政策传统、形势任务、安全质量、遵纪守法和工艺技术教育,以良好的政治、技术、管理素质和精神风貌,维护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6.3严格资质审查与分包做到资质审查“两严”、分包“三必须”。“两严”,即:严格遵循分包评价程序;严查综合实力(设备、技术、资金、业绩等)。“三必须”,即:必须签订和履行规范合法的经济合同:必须保证重难点和高技术含量工程以自有队伍为骨干:必须杜绝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重要的作用。项目部作为企业的派出机构是企业的分公司。是企业的缩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体现着企业的实力。是企业在市场的触点,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源泉。因此项目施工管理的有效运作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惟有创新才能使生命之树常青。

第9篇:公司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健词:公立医院 基建财务管理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蓬勃发展,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增加,新建、扩建医院建设项目日渐增多。在这新形势下,加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能够控制建设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目前公立医院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基建财务管理思想淡薄

公立医院属于差额拨款国有单位,新建医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医院自筹。在这种体制下,从领导到基建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对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思想淡薄。

(二)经常变更基建计划,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超计划

建设单位为了项目能顺利通过审批,在项目决策阶段往往投资估算偏小,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际差距大,造成项目建设资金超计划、超预算、超概算,导致建设资金缺口大,工程建设成本难于控制。

(三)缺少高素质的基建管理人员

目前公立医院普遍存在基建人员业务不强、专业知识缺乏、素质低下现象。一定程度阻碍医院基建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公立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有效途经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1、建立和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账簿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支付审批制度、验收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确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使基建财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公立医院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2、要认真做好日常基建会计核算、记账和报账工作

会计账簿、科目设置必须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要以项目概算中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等作为成本核算的基础,与项目概算的费用构成保持口经一致,保证竣工财务决算顺利编制和资产的计量和移交。

3、加强和完善甲供材料管理

(1)合理确定甲供材料的范围和规模

医院建设项目甲供材料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供材料的成本、质量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甲供材料的范围和规模。在确定甲供材料范围和品种后,甲方采购人员应经常了解并掌握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及行业政策动向,预测材料价格趋势,选择物价较低的时机购入材料,减少涨价带来的成本上升损失。

(2)选择合的甲供材料结算方法,降低工程造价

与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的结算方法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价款。为维护甲方的利益,有效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避免承包方在甲供材料结算上钻空子,建议建设单位甲供材料的结算先用合适方法。具体方法:应扣甲供材料款=定额量×结算单价+超供量×实供单价-欠供量×低价(低价为实供单价与结算单价中的低者)。这样,可以有效堵塞甲供材料结算中的漏洞,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基建财务人员平时要进行甲供材料明细核算,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结算时,将工程审核报告上的甲供材料的定额量、结算单价与实际甲供材料清单上的实供量、实供单价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超欠供数量后根据“低价”原则,选择每一个超欠供应量应采取的单价,最后算出应扣甲供材料款。

(二)加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强化概预算管理

基建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编制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目前,有些单位为了工程项目能上马、顺利通过上级部门审批,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使项目决策投资预算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最终导致投资成本增加。因此,在工程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必须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防止财务计划与项目概算脱节。基建财务人员要每月编制财务计划,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应及时汇报,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2、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扣回方式,同时要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对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上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工程款支付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制订合理、有效的工程款支付流程,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审核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同时工程款支付时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防止发生工程款超付或拖欠现象,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和资产交付使用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提高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质量和效益。

医院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医院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多、工程竣工审计决算时间跨度长,为了保证医院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手续,项目审计决算后进行账务调整。

(三)培养高素质的基建管理人员

目前公立医院普遍存在基建管理人员业务不强、素质不高现象,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项目领域内容多、专业复杂,要求培养具备多学科基础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材,鼓励财务人员学习工程管理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医院基建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