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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 问题 措施
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实施,在1999 年国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对中国现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上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挪用、挤占、贪污公积金现象存在。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改革和变革。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述
公积金也被众多国家称之为住房基金,尽管其实现方式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特征:一是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住房基金,并保证基金体制的完善和顺利运行;二是在本国法律支撑下,采用信用和信托的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三是住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社会从业人员及其所服务的单位;其四,住房基金主要作用是采用住房消费信贷的方式,建立低成本的住房融资平台,支持履行了义务的成员获得购房资金支持。
我国公积金制度的概念随着制度的发展不断演变和完善。199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Y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断完善使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互、保障性、义务性、强制性、福利性、专用性。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不健全
某一领域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认知程度相一致,这样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反观我国的公积金法律体系,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重新修订,已有13年时间,内部凌乱,外部无章,有效的体系尚未形成。
2.2 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不明确
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将直接决定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法律适用。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积金性质认识不同,导致在解决公积金争议和纠纷时,适用法律混乱和错误,对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及时解决产生影响。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性质加以研究和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不准确
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住房融资平台,向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那么风险是资金运营的必然。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应当是公积金债务的实际承担者,所以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充足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机构,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与其实际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核算等职责难以对称,难以具备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的能力。
2.4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该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围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原则: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5 住房公积金运作监督存在盲区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住建部门的上级监督,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公众的民主监督等。这种监督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实质是“九龙治水”,形同虚设,处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社会监督无效的尴尬境地。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企业管理者要增强制度体系构建意识。
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企业领导者自身的重视。当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出台或者更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工作需求的时候,企业管理者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下去,在落实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时候应该秉承科学发展的原则,认识到国家对职工的基本要求,在结合本单位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关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思想观念上意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才能从行动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和体系,也才能将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在实处。
3.2 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动态,精准分析发展趋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与此同时,应该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3.3 完善审计制度。
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和网络虚假信息的扩大化,这导致了人们在当今时代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大大降低,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的一些投机取巧行为。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对相关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分析市场客观变化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完善,从而提升审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另外,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作为支持,从而为审计工作提供具体合理的监管标准,使得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引导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
3.4 完善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
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各行各业的工作之中来,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技g的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大自己投入力度,更新企业的报告系统,对在住房公积金中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人要载入档案。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监督激励职工进行企业信息报告,完善企业的信息报告系统,以广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办理、提取的效率。
4.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改革开放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的发展实行中,也出现了种种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到了改革的关键期。在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监督机制不健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弊端常年得不到解决,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始终存在着风险隐患。总的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是一个长期且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行阶段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我国的公积金管理者要顺应时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政策,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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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梓楠.浅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 (29).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套现;原因;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有关概念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互助储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缴存和提取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们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购买、翻建等情况;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银行的房屋购买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许多参加公积金项目的职工都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里,有几部有关现金管理、银行金融违法处理等法规中,出现过“套现”一词,是假冒他人名义套取银行现金的意思,也就是说,套现这个词本身含有某种贬义,是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
(二)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有关条例
据报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到,若伪造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等材料到银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大连,骗取公积金被发现的话,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而且取消将一至三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而南宁更为严苛,一旦发现用租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被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
第二、触犯刑法
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因套现公积金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曾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等罪名,对张桂华、张明强等10名非法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者进行审理。在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也是全国首次审理套取公积金犯罪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广州公积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门查获了3起利用伪造公文协助他人非法套现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单位发出了公开的催缴通知。其中,因伪造套现文书而获刑的已经有7名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问题
在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他们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许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数额巨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积金额度很高,一些垄断企业能够达到每个月上万。因为数额大,就有把这个钱拿出来花的冲动。
另外,这个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名义上属于个人,但是使用有范围,但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货膨胀指数高,作为一个理性个人,会觉得这个钱不断贬值,就有套现的冲动。
很多人认为,如果把不需要买房、买车、装修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无论是用作银行定期存款,还是炒股、投资等其他高回报性产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积金账户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价带来的压力
高房价对上“囊中羞涩”的公积金账户,让公积金成了一笔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鸡肋”资金。公积金制度虽然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强制储蓄措施,但随着房价上涨,让许多收入低的民众,付不起首付款,缴纳公积金收益很低,甚至变成了死钱,很多人感到吃亏了。有这么大的市场需求,才会出现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潮流。
(三)法律观念淡薄
公积金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两个的问题。真正有钱的人不愿意用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积金,因为现在限制条件决定了就算公积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积金,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错位。
(四)监管不力。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对于违法套现行为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挪用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渐完善。
(五)缺乏紧密沟通系统。
据了解,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中涉及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具体为: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待单位初审后,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提取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表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经审核后,职工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在这个流程中,存在着某些漏洞。银行没有管理审批贷款过程的义务,即使出现坏账也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是中间转手机构,所有的后果都将由公积金机构自行负责。公积金套现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职工单位、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方之间缺乏紧密的沟通系统。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的信用资料分散于政府、银行、保险等众多机构。如今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如何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法规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减少可钻的空子,使不少商人从中渔利,也损伤了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条例上不断填补空白,消除滞后性,针对网上公然的公积金套现业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的立法监管,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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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丽娟:《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8]杨桂荣:羊城晚报,《广州7名职工作假套现公积金获刑》。
[9]北京青年报《淘宝公积金套现店多达数百家 管理部门称查处难》。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弊端;公积金银行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在职职工缴存,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工资”。由于部分资金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按照“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了一套住房公积金体系。这套体系对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贡献巨大,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问题也就逐渐暴露出来了。
(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散,资金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下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百个,管理着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供给不足,而在中西部地区的很多地方却为大量的公积金沉淀发愁。而且各个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营能力良莠不齐,公积金的运营缺乏效益。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困难,公积金被挪用案件时有发生
据凤凰网统计,有公开报道的住房公积金案件截至2008年为18起,涉及金额10.8亿。从体制上看,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财政监管也是漏洞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把持”资金,是出现问题的根本。即时我们建立起了一整套规范的监督体系,也由于各地在落实上面的问题,而出现公积金失控的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没有很好的解决保值增值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门储蓄,累积的公积金是需要计算利息的。现在大量沉淀的公积金,在没有一个好的“出口”情况下,保值增值是重要的解决办法。况且,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公积金贷款风险等因素,都需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但是,现行的公积金体系下,各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规避风险,把绝大部分沉淀资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保值增值的效率不高。至于实体投资,金融投资等方式,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非营利的性质,往往很难实现。构建国家公积金银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如果能够建立起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二、国家公积金银行的建立
国家公积金银行,其性质是国家完全控股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管理和监督。其建立的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居民的基金类账户(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其实质是把全国的居民基金类账户集合起来,统一的运营和监管。国家公积金银行,采用普通商业银行的体制和运营模式,可以办理储蓄和贷款业务,也可以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投资和收益,收益所得,除了保证公积金账户的保值增值外,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推进各类基金的发展之用。例如,惠及相对弱势群体,在经过筛选后确定的人群中,推出免息贷款,使这部分人群买房成为可能,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降低公积金贷款利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公积金贷款时限,来更加减轻公积金归集人群的买房压力,使住房公积金收益惠及缴纳人群。
三、国家公积金银行建立的益处
(一)解决了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难题
现行住房公积金监管难,主要原因在于,运营相对独立和分散。相对于监管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来说,对统筹后的国家公积金银行监管,就相对容易得多。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相对成熟了,我们可以借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对国家公积金银行的运营实施监管。我们还可以在银行内部建立监管体系,运用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来进行公积金运营监管。全国联网的银行体系,只要公积金归集之后,就进入了系统,每一笔资金的动用都有记录,资金被挪用事件基本可以杜绝。
(二)解决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保值增值问题
住房公积金余额,在建立了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之后,可以统筹管理,可以用以商业贷款,也可以用以金融投资,投资的回报比起原来会大很多。按照现在商业银行的利润规模,保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将不再成为问题。最为关键的是,由商业银行来运作,比起原来政府运作更加灵活,能够让这部分沉淀资金流动起来,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三)精简了机构,减低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成本
全国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的工资和中心运作的经费由住房公积金增值额提供,建立国家公积金银行后,能够将这部分机构精简掉,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成本。而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成本,能够由银行通过开展商业银行赚取的利润来支付。
国家公积金银行的确立,是利大于弊的一项改革,能够解决现在基金类账户管理的普遍问题。基金类的累积账户,将在解决住房问题、养老问题、教育问题等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只要能够解决好监管问题和保值增值问题,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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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进之.住房公积金监管缘何出现漏洞[J].中国财经,2007(6).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分配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91年的上海实施,随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流行开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尤其是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和人们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制度的修订有时候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变化,相应问题也逐步产生。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势必会阻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发展,给房产行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形成过程中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之间产生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就叫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指的利息收入,包含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委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两部分,还有少部分的国债利息收入;业务支出包含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由此我们能够容易的看出利息无论是在收入方面还是在支出方面,都是重要的组成成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现状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用在了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节奏,在各方面都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停滞不前,具体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过程存在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另一种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每个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按道理采用的方式不同,目的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这两种方法提取出来的准备金数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专业人士进行过统计,采用不同的提款方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如果提取的风险保证金超出范围,就会过多的占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而提取数量过少又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这二者的矛盾充分显示出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存在问题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上是预算标准可以稍微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对于稍微高于这个词语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费用管理标准不同,宽松严谨程度不同,因此各中心提取的管理费用差异巨大。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存在问题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上述两种方式分配完后,剩下的余额将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上交给财政部门,这一项内容在当前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争议最大。很多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人士认为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产生的,它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而交给财政部门和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产生分歧,不能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具有的保障性、互、长期性的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优化的对策
(一)对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国家应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贷款风险准备的提取标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对于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率高于85%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反之可以按照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次,对于贷款的核销问题要出台管理条例,杜绝呆账的产生。核销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审核条件应严谨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核销程序要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减少舞弊事件的发生。贷款核销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保持对贷款的追索权利。最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时提供贷款核销情况统计表和准备金提取情况表,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核查准备金的提取,评估准备金的充足率。
(二)对管理费用的提取对策和建议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是预算标准略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总额时,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鉴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特殊性,从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长远发展出发,应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标准应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绩考核相挂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劳资福利标准应由同级人社部门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审定,管理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同时应建立奖励机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奖励资金总额按其上年度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建议为5%)提取。
(三)对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对策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互,它通过对余额的调剂,能够解决很多缴存职工购房困难的问题。当前的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财政,在现有政策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何在从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同时不影响缴存人的切身利益,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注的焦点。例如上海市政府将城市廉租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房收储,收储社会闲房作为廉租房,大大能够改善贫困家庭人员的住房条件,是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利用中较为成功的一步。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租房)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含临时工工资)等支出。其他省市完全可以在这一做法上适当改进,结合自己地区的需求实现补充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如何优化增值收益配置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三项配置分配,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该模式已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模式渐渐显现出弊端,所受争议较大,社会上对修订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呼声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一条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增值收益存入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但笔者认为并不妥当,主要是这样的分配方式容易造成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过高,并不能提高增值收益的利用率,容易造成资金的沉淀,大额资金沉睡在账户里,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与当前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精神也不相符。目前最好的方式是增加更多分配项目,下面将对此展开论述。
(一)为中低收入的缴存人提供贴息贷款
目前在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对,缴存人并不享有增值收益,对缴存人而言并不公平,为了增加公平性,满足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可以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为低收入缴存职工提供贴息贷款,对于符合城市低收入标准的缴存职工在购房时,住房公积金对其提供贴息贷款(职工购房地贷款只用偿还本金,利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有了这一政策支持,这部分有贷款购房意向的低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就能极大地缓解购房压力。
(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分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多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些年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超出预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考虑让广大缴存职工也享受到这一成果,具体的做法是每年的按上述四种分配方式分配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后,余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分红,比例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百分比确定,将分红所得直接打到缴存人的个人账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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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当中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其进行会计的核算时,应该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会计核算原则,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自身特点,因此,具有以下性质特点。
首先,明确主体。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定单位的职工需按月对个人长期住房的储金进行缴存;管理中心属于城市的人民政府独立、但是不以营利作为准求目标的单位。此外,其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应该对职工所上交的资金进行账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进而形成和缴存人的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而言,管理的中心需要承担对各不同缴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负债法律责任。
其次,建立分帐。其他的住房资金与管理中心中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分账核算。即管理中心中,其的所开展的自身业务本文由收集整理与核算工作,应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及管理中心的各项管理费用,需要建立独立账户,以便进行单独的核算。
最后,要实行三级核算。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的明细账、并按照三级科目的明细规定进行核算,分别是:住房公积金的总账核算与其的单位账户的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核算,并且还需要确保账户金额的相符。
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模式种类
住房公积金,其是与住房的制度改革实际所进行的一种政策,也是利用强制性储蓄方法所建立起来的、带有义务性、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与职工的工资有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实施的目的是利用长期的、强制性的储蓄政策,对住房的建设资金所进行的筹集与融通,并且不断提高、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家庭困难,以及解决其的住房压力。当前,其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可分为3大类:直接的管理模式、委托的管理模式、混合型的管理模式。
首先,直接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的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的具体过程工作。通过设立相关的机房进行有效管理,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网点的布设,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员应该承担起前台合后台的操作工作,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的直接办理,其的资金存储至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上。
其次,委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和受托银行,一起签订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协议,并且通过承办银行等方式进行服务网点的建设,并且合理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代办点的设立。借助计算机的网络优势,把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网点进行连接,网点可以当做管理的前台操作,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的处理以及存储大等功能,将住房公积金的账目,进行落实到各职工账户上。
最后,混合管理模式。这种不是上述两种模式的“1+1”,而是综合考量现有人员少、业务量大、控制程度等现实问题,采取委托税务部门、受托银行等共同管理的良性竞争格局,形成“集中管理、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第三方甚至多方之间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多赢”局面,从而达到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兼顾效益的目的。
三、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的探索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其的改革主要立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方面上。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应用范围只能是用在职工的购、建房、以及提取退休、个人的住房贷款以及购买国债。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所使用的模式进行改革,范围变动不大,一旦进行创新与改革,也应该是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与方向所进行的。为此,就地方而言,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方面的改革,更加应该从其的会计核算中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管理中心需要面对很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病对其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设立账户、缴存资金与归还手续等的办理。这也是正确、有效处理好管理中心与银行这两者之间就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所进行的明确分工、协调合作的有效途径。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经营的较好分离,需要以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进行创新管理中心、完善委托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的混合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如图所示)
(一)公积金定位模糊
这一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的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有政策法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最初的让职工买得起房,到现在要满足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公积金服务的目标群体到底是高收入职工还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公积金归集存在的问题
1.缴存对象界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将公积金强制缴交的对象确定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将单位在职但不在编、内退职工及下岗职工排除在外。这一规定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困难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虽然,现在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由于上述职工中后三类大部分属于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本来不高,这使他们比较看重既得利益,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这部分低收入群体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低贷低存”原则和“低息加免税”的优惠措施。
2.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用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将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势必导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也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当然,公积金缴存差异和不公平还表现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三)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积金使用时,由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存款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阶层,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将公积金低存低贷用足的人和阶层,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公积金使用情况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现实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2.各地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对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较低。全国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52. 83% ,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过多闲置,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调整其使用规则,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将导致公积金使用率过高。这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个贷率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 3% ,同期南京为83% ,苏州为84. 26% ,上海为86. 3%,而常州的个贷率更高达97. 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即流动性风险。在这种形势下,若贷款需求仍呈现刚性,不断上升,而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构成实质性伤害。
(四)公积金的增值及监管
1.公积金增值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成为受托银行的巨额存款。虽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这些资金表现为银行专户存储,但从银行资金管理角度,这些沉淀的公积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统一纳入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范围。如何尽量使公积金留在住房领域内发挥其功能效用,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同级多头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管委会决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只对管理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非常脆弱;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像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作为托管银行对资金的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位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住房金融。公积金中心应定位在将扶持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的基础上兼顾高收入群体,即政策性与效益性兼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营利”,资金通过银行储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归集的资金必然有自然兹息,这部分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点,但其金融作用事实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应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体系,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扩大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额
对现有制度中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界定进行延伸,将排除在体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纳入强制缴存对象。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框架内,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现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为防止部分高收入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在以工资为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和高额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过改变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控制过高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对超过控制数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等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统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积金利益
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好地体现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目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家庭能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改善居住条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或者财政贴息保护,向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房款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低息贷款,以增加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增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的使用率高,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缴存沉淀资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公积金政策的不统一影响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不少业内人士均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普遍的共识就是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四)加强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