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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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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保险覆盖率极低

报告显示,我国90%以上家庭未购买商业保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投资与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不是特别丰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险、农村一些基本保险,一般来说功能比较单一,而且覆盖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开发一些比较好的产品,可能会更容易让投资者进入。”

此外,中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中国市场上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尤其在理赔、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方面,消费者的满意度最低。

初高中学历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为,学历越高的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就越强。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公布的数据,就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学历的群体是商业保险消费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学历和没上过学的人群占比较低,分别为2.3%和1.9%;本科学历人群占比则为14.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学历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很小,而学历中等的人,总体来说更愿意持有商业保险。

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

看看和商业保险相关的其他数据,记者发现很有趣的一点: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其中女性占比50.78%,男性占比为49.22%。

第2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小额信贷;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3)-0066-04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如下: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第3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阶段性目标

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三个方案比较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价格监管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与中国公共治理转型

责任伦理、权利伦理与中西方传统财政的现代转型

以案析法兼论发票虚开定性的税收法定原则

增信模式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融资成本的影响

中国《预算法修正案》实施的“瓶颈”和突破

“地方财政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几大关系

资本与能源替代及互补关系研究综述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应的整体分析

现代社会家庭养老功能的维护研究

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养老产业现状、前景与路径选择

政府购买老年活动室服务效果探析

基于国际经验的老年保障多元主体及其演变

促进养老服务供求均衡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研究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老龄化财政政策优化研究

从减税效应看增值税的再转型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雍正帝财政改革的限度与帝国财政转型的内因

年金计划及其EET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论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人”

基于生产要素替代的上海市节能空间研究

提升干部选用公信力:政治逻辑、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推进大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策与建议

政治均衡下的环境政策选择和影响

环境政策决定的诱因与环境改善的可能性

环境污染治理下的“工、商、住”共存

传播与实践环保理念的草根力量

我国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透明度调查报告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建议

加强对宗教团体财产与收入的税收管理之研究

收费公路的定价机制:美国经验借鉴

大学校园停车治理方式探究——以美国大学为例

中国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区域差异与空间集聚分析

“最后一公里”公交供给创新模式及其绩效评估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和行业税负衔接问题研究

宏观视野下的“营改增”与新一轮财税改革取向刍议

发达国家对比下日本的财政赤字与财政重建政策

论干部选任科学化、民主化与制度化的辩证统一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行为研究与对策分析

基于省际差异的人口老龄化模式与养老保障发展指数研究

第4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 农民工养老保险

1、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1.1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别于国有身份的职工。

在全国性立法中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的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各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招收农民工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招收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分为两类,即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5年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缴纳、管理、支付,按当地县(市) 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轮换工则实行回多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劳动法》颁布后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其适用范围中都只对企业作了列举规定,而对职工未作明确列举。由于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乏可操作性。

1.2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起到“养老”和“保险”的作用。

无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亦或农民轮换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薄弱,知识欠缺,对社会保障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收不回来,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是中断参保的最大思想障碍;二是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收入偏低,不愿意参加缴费标准过高的社会保险,而是将宝贵而有限的现金收人寄回农村,回乡寻求土地保障;三是目前各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外来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中―都会选择退保,导致参保中断;四是管理社会化程度低。即使是在―个统筹范围内,也由于外来农民工暂时失业或者频繁变动工作,使社会保险部门面对烦琐的手续而穷于应付,有的外来农民工更换新工作后也常常中断参保。五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外来的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尚未建立。这样,一旦他们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无法转回原籍,其理性的选择就是退保,就是退回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是对城镇化的推进,都是最不利的结果。

1.3 煤炭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轮换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有观点认为“农民轮换工参加养老保险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其理由是:“企业每年要为农民轮换工上缴上年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养老金。解除合同回乡后,只能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帐户中企业划人部分,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不能分享,再加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缺乏政策的强制性。”因此,影响了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 建立和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宪法赋予农民工的权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的重大措施。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有助于农民工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多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2.2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有煤炭企业稳定井下采掘队伍的重要保证。

煤炭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主要充实于井下采掘―线。他们是以青壮年为主,其中年龄30岁以下占多数。他们充满活力,肯吃苦,是煤炭企业生产的主要力量。但多数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术。在进入煤炭企业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实际工作,才能达到一般的熟练程度。这―部分人员是否稳定,直接影啊着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近年来,煤炭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轮换频繁,多数是不辞而别。企业留不住农民工固然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个原因就是:企业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本来农民工的工资就不算高,平时的积蓄也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没有足够的资金筹划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无疑对稳定煤炭企业队伍具有现实意义。

3、 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工养老保睑制度的对策

3.1 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农民轮换工解除合同时,煤炭企业需要为其支付回乡生产补助金、公益金及回乡生活补助费,其支出总额比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更多。因此,“农民轮换工参加养老保险,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在参保农民工解除合同时个人帐户的处理问题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1]20 号文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从农民工所处的特殊环境而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为个人养老而积累,当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帐户储存额理应全部归个人所有。无论用人单位的企业,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职能部门,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都应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3.2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煤炭企业应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煤炭企业的农民轮换工,有的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有的未参加养老保险。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仍按国务院 87 号令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合同期满,由企业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结果对农民工根本没有起到养老保障作用。鉴于以上原因,煤炭企业应为农民轮换工在国有企业从业期间提供养老保障,执行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3 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我国煤炭企业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制职工,从 1986 年起,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带有国家强制性,但由于农民工合同期满后很有可能再回到农村,而大部分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因此对未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国家应通过有关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祝发龙.关于煤炭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1994,(02);

[2] 朱登山.积极推进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煤炭经济研究,1996,(11);

[3] 王友.全区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工作调查报告[J].内蒙古煤炭经济,1998,(02);

第5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28省(区)失地农民调查报告[J].国家统计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报,2004223.

[3]沈兰,高忠文.“土地换保障”的两张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2007,(5).

[4]吴瑞君.上海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的研究[J].社会科学,2004(4).

[5]莱跃进.让失地农民生活就业有保障——苏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情况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04,(8).

[6]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第6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城镇化; 瓶颈; 相关分析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4-0171-01

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城镇化达46.6%,城镇化的潜能还没有完全释放,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其基础设施建设潜力巨大,此外,城镇化也将对扩大消费和内需产生积极影响。[1]不过,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也带来的不少问题。

一、推进城镇化的瓶颈

(一)房价障碍中国城镇化

在房价和城镇化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认为中国的城镇化将促使未来的房价上涨;其二认为中国房价的上涨与城镇化没有关联,理由是购房者不是农村人口。此外,更多的人担心中国二三线城市的房价很可能由于城镇化的推进而追随大中城市上涨,而反过来将影响到中国城镇化的进程。有专家就认为农民必须在城镇居住下来才能提高需求,而农民不能成为城镇居民的问题是没有房子,仅仅解决户口是远远不够的,农民要向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2]考虑到农村人口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家庭对于城镇高高在上的房价是难以接受的。另一方面,住房贷款需要的收入保证,也制约了他们的这一方面的消费。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他消费往往大打折扣。

(二)就业是中国城镇化的关键

如果说没有成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家庭,没有自有住房还可以接受租房的话,那么他们生活在城镇是否可以有一份收入适当的工作就尤为重要了。统计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1417元,主要从事的行业有制造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和采矿业等。[3]相比农村务农,这一收入水平还算可以。有几点质疑之处,首先,农民工从职工作的技术含量低,工作稳定性较差;其次,取得该收入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扣除日常的生活支出以及回家探亲的费用,可以用以消费的收入能剩下几许。

(三)社会保障是城镇化推进的难点

城镇化的推进,需要让转变成城镇居民的人们,在享受城镇生活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使其今后的生活更加有保障。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主要的养老以及医疗模式,经费依靠自筹,农民工在单位也很少加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决策层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逐渐把农民以及农民工社保纳入我国社保体系。不过,考虑到相关政策不明确,加上当前社保基金存在的压力,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城镇化以后,意味着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往靠土地养老的模式将不复存在。因此,要想取信于他们,使中国的城镇化顺利进行,需要循序渐进地把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使其对未来的生活有合理的预期。

在今年的总理政府报告中,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城镇化的两个重点,其一是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其二是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移成为市民。而上述两项工作的落实,都需要在住房价格调控、增加就业机会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三方面发挥管理者的作用。

二、破除城镇化瓶颈的对策

针对前面提及的三个方面,要使农民成为城市居民,需要在住房、就业以及今后的社会保障上给予他们以安全感,接下来作具体的对策分析。

(一)杜绝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房价过快上涨

当前,对于大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国家已经意识到其可能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出台了一些严格的措施,比如第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并首推房价问责制。[4]目前还不清楚政策可能带来的结果,但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就是为何这些严厉的措施到房价已不堪重负的时候才出台。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把控制房价作为工作的重点。具体的做法,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这一地区的房价收入比,房价收入比高于标准,政府将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加以引导,使其恢复理性。

(二)实行产业转移与城镇化协调发展

每年春节期间,农民工的返乡来临,人们不禁产生这样的想法,就是沿海工业发达地区,为何不能让这些人留下来。此外,民工荒问题也让人注意到是否中国的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从而会出现以上的情景。解决上述问题,要求沿海发达地区,必须加速推进城镇化,让更多优秀的农民工可以举家落户这些地区,增加这些产业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同时,各级用工企业也加强这一群体的职业培训力度,使优秀的人才为自己所用。如此,将使城镇化服务于工业化。此外,东部地区应该整合资源,强化经济区域功能,包括采取淡化行政区划,促进工业对外转移以及鼓励高科技产业,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具体措施。中西部地区通过培育极具影响力的大中城市,提升区域的竞争力。[5]通过东中西部进行产业转移,东部地区先行城镇化,保证企业用工的需要,同时把一些落后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也可以通过工业化的进程带动城镇化。

以上表明,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将促进城镇化,通过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加速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

(三)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

长远来说,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为此,可以再以下这些方面加以改革。第一,尝试把拥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作为城镇的入户条件,从而完善这一群体的养老及医疗保障;第二,坚定不移地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鼓励他们在城市置业,成为城镇居民;第三,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逐步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等。[6]

同时,国家可以鼓励和引导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的保险产品,加大宣传力度,使转移到城镇的居民,可以一定程度上依靠这些专业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为自己的医疗和养老提前规划。

结语: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无疑将落在内需上,而城镇化推进是扩大内需的重点。城镇化既可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投资增长,还可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带来消费扩大,已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城镇化的继续深化的过程,还需要人们看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正视它,采取一定的措施解除它们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发改委城市与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课题组.我国城镇化的现状、障碍与推进策略(上)[J].中国政党干部论坛,2010(1):32-34.

[2] 许小年.房价是中国城镇化改革最大障碍[R].cq.省略/a/20091211/000695.htm.

[3]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cn.省略/reports/2010-03/22/content_19655996.htm.

[4] 杨娟娟,马力.房价过高可停发三套房贷专家称加速楼市降温[N].新京报,2010-4-18.

第7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近几年来,椒江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509元和8447元,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在这样大好的发展形势下,椒渔渔民的生活却没有得到改善,渔民年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返贫”现象,渔场面积减少,渔业资源衰退,水资源严重污染,加上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和政府扶持政策的缺位,导致渔业比较效益的下降和渔民收入的减少,使我区长期从事海洋捕捞和户槽作业的广大渔民处在失海失业的阴影之中,生活日益窘困。失海渔民如何生活、就业、养老,已成为当前渔区的焦点问题,是影响“和谐椒江”创建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渔民的养老、医疗、住房和转产转业等一系列问题,提升渔民的生活质量。

一、椒渔渔民基本状况

椒渔总公司下辖7个渔业公司,渔民1590人,现有海洋捕捞渔轮225对,9艘张网船和136只海上运销船,年渔业总产值3.12亿元。目前,资源的极度衰退导致了渔民的被迫弃捕,成为“失海渔民”。以住赖以生存的空间已消失,再加上主客观上因素,难以实现转产转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总的来说,渔民有以下几个特征:

1、就业率低。椒渔总公司共有在册渔民1590人。就业渔民548人,就业率仅34.5%,其中从事捕捞的287人,水产加工的15人,水产品流通的71人,其他二三产业的175人。失业渔民1042人,占渔民总人口的65.5%,其中73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总人口的4.6%。

2、老龄化严重。由于从1984年开始,椒渔各渔业公司就不再增加渔民社员,因此,椒渔最年轻的渔民39岁。截止20__年底,椒渔1590名渔民中,60岁以上渔民357人,占总人口的22.5%;50至60岁的渔民385人,占总人口的24.2%;39至50岁的渔民832人,占总人口的52.3%。

3、文化素质低。据调查,椒渔高中以上文化的23人,占1.4%;初中文化程度的357人,占22.5%,小学文化程度的900人,占56.6%;文盲310人,占19.5%。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渔民总人口的98.6%,整体文化素质较农村抽样调查的85.6%还低了13个百分点。且90%以上渔民除了海洋捕捞外没有其他特长。

4、思想观念陈旧。渔民对以捕捞为生的传统生活方式有较强的依赖性,很难从这一行业突围出来。过去捕捞效益好,收入高,渔业心中形成了一种“内行生意不可丢,外行生意不可做”的浓厚守旧意识,有相当一部分转产渔民抱有计划经济时期观念,希望政府领着干,扶着干。加上长年的海上作业,致使其社会信息量小,接受新事物能力差。

5、人均收入低。20__年以后,由于海洋自然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渔民收入增长缓慢。20__年,由于柴油等生产资料涨价,人工成本不断提高,渔民出海普遍亏本,海洋捕捞产业步入困境。20__年,椒渔渔民人均收入7101元,较椒江农民人均收入8447元还低16个百分点。从历史情况看,椒渔人均纯收入20__年为5558元,年平均增长仅4.1%。而农民人均纯收入20__年为5370元,平均增长7.3%。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渔民收入增长速度。而且,如果除去渔船折旧、投资利息及人工成本等,渔民的实际收入是负增长的。

6、失海渔民逐年增多。椒渔现有钢质渔轮225对,其中,115对为外地挂靠渔轮。因而,椒渔渔民从事生产的钢质渔轮实际只有110对。而1995年为327对,减少了近66.4%。这些渔轮的减少,都是由于生产效益低,甚至亏本而被迫弃捕,这进一步加剧了失海渔民的增多。

二、椒渔渔民生活困难的成因

渔民的生活困难是由资源状况、海洋污染、政策保障的缺位和自身条件共同作用而产生,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渔业经济的发展空间日趋恶化。渔业经济高度依赖自然资源,行业本身具有高度的脆弱性。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实施后,仅我市就有1500多艘外海生产渔船因此退出对马、济洲岛等外海渔场,并加入到近海渔场的资源争夺战中,不仅大大影响了渔业产量,更加剧了资源的衰退。再加上海域污染、海洋工程建设,使渔民作业渔场不断萎缩。电信业的发展,海底电缆越来越多,许多海域不能作业抛锚,至少有44万公顷的面积受到影响;临港工业发展,滩涂海域面积减少,也影响了户槽作业;安全隐患增多,大轮航线增加,碰撞事故增多,远洋渔业发展步履艰难,渔业经济的发展空间越来越窄,效益也逐步下滑。

2、渔业效益差,渔民收入低。06年渔业股份劳均收入5.21万元。但这并非为渔民可支配收入。扣除投资利息(按每股集资20万元,计息8‰,则利息为1.92万元)和船舶折旧(按船价格160万,折旧10年计,则为1.60万元),实际股份劳均净收入为1.42万元。由此可见渔业效益低下,再加上渔民家庭大多单纯从事海洋捕捞,家庭其他成员很少在除捕捞之外的行业就业,尤其是渔村妇女,多数以单纯从事家务劳动为主。考虑到物价上涨和消费指数的提高,绝大部分渔民家庭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开支。

3、集体经济薄弱,渔区社会保障困难。由于渔村集体可开发利用资源少,生产积累不多,因而集体经济相当薄弱,难以对弃捕渔民进行自我救助。除渔村4.6%的渔民享受民政部门的低保救济以及渔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已实施外,许多因灾致贫、因病致贫的渔民尚未得到基本生活救助。据调查,椒渔现有老年退休渔民459人,且每年不断递增。这些退休老渔民的生活保障也存在较大问题。

4、渔民社会政策的缺位,生活拓展空间狭窄。椒江渔民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社会身份界于居民与农民之间。既无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福利待遇,又无农民的集体土地和屋基地,而其唯一拥有的海洋开发使用权又是大家共有的。目前,椒渔仍有50%渔民挂靠集体户,户籍在办证中心,无基层

公安派出所管理。同时,渔民占国民比例少,在政策处理上没有单例,只是参照农业,往往容易被忽视,特别是渔业权益的保护上就比较明显。因而,渔民一直以来都没有享受国家大的生活保障政策,在弃捕以后就变得一无所有,发展空间十分狭窄,生活着落都难以解决。5、渔民转产转业难度大,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近几年,弃捕渔民的转产转业及生活问题,引起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采取政策扶持,加强再就业技术培训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转产转业渔民的困难.但是,由于渔民文化素质低下,技能单一,老龄化严重,观念陈旧,自然生存条件差等原因,渔民转产转业空间非常狭窄,许多渔民除了在水产行业找到工作外,很难在渔业以外的职业上谋到出路,加上椒江渔业精加工等附加产业落后,渔业转产转业工作依然十分艰难。大部分弃捕渔民至今仍失业在家,挣扎在社会贫困线上。越来越多的渔民成为了低保边缘人员。

三、解决渔民生活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渔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存在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也是与改革开放成果不相协调的音符。渔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安居乐业,渔区发展活力必将受到影响,从一定程度上牵制了椒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而,采取政策、经济、救济等多方面措施,切实解决渔民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有活干、有房住,老有所养、安居乐业,分享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果,共同参与构建“和谐椒江”。

1、出台“失海渔民”的社保政策。近几年,由于受内外部各种因素影响,渔民失海问题越来越严重,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也是不得已的事情。20__年国家出台了对失土农民建立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纷纷采取优惠政策为失土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障。其实渔民失海更甚于农民失土,失海就失去了一切。目前,我国为农民减免了农业税,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渔民仍在缴纳资源费,在柴油价格不断上涨、渔业效益继续下滑的情况下,渔民收入增幅逐年递减,与农民收入相比,两者的差距在逐年拉大。为此,建议区政府出台渔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该政策应优于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费用可由国家和渔民个人共同承担。我市的玉环县,渔民养老保障政策已实施多年。

2、建立失海渔民的利益补偿制度。目前,渔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突出体现在海域被大量占用,资源和环境受到破坏,建立渔民或渔业的补偿机制已势在必行。一是海域征用补尝机制。其补偿形式可分两种:①土地补偿。在围垦填海的土地中按比例划出一定的土地作为失海渔民的补偿,让他们能上岸就业、创业;②现金补偿。在海域使用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险;也可两者结合使用。同时,在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方面,失海渔民也应该享受类似于被征地农民的优惠政策。二是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渔业长期以来不但为工业作出过贡献,而且也是工业化最直接的受损者。建议在企业排污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对失海渔民进行补偿。

3、保障渔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完善渔业服务机制,政府要在渔港建设、渔业经济服务、渔业保险、安全生产保障、渔民文化素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渔业服务机制,为渔民创造良好的渔业服务环境。要大力支持和发展水产品交易市场,搞活水产品流通,降低资源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积极向上呼吁,建议建立渔业权制度,区别对待渔民和非渔民入渔条件、收费和其他政策,缓解资源压力,保护渔民权益,有利于渔业生产的稳定。

第8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有别于城镇 工会

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1.2亿,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一部分,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其极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的极度缺位、落后,根本无法保障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安全。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正义、不公正现实前提依然存在,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福利结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做同种工作,付出同种努力,仅仅由于身份是农民,就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保障待遇。有人认为此种作法适合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情,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力使用成本,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中国的迅速崛起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以前那种特殊情况下,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制度确实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可以说那时的不公平正义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正义。

然而时过境迁,发展虽然仍是永恒的主题,但是制度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在今日大众的公平合理的呼声日益高涨时,如果再沿袭过去那种“法宝”,则这就不是健康和谐的发展,而是盲目病态的增长,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正义的增长,无论其速度多么快,无论其GDP总值多高,都免不了被人民颠覆或改革的结局。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提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会为人们历改革或废除。”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正义否认农民工失去合法权益会由于经济增长、其他群体获得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农民工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使我们默认过去这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我们没有一种更好的理论。

为了正义的目的,必须努力改进当前的社会保障理论,将外出的农民工纳入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中。此举一旦完成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更为有效地转移。此外,还将对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着深刻影响。

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过度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提出两点建议。

1. 建立有别于城镇居民的现代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有权在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后,受到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所以能否将我国1.2亿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是检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由于目前养老保险是高门槛,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较小,温州养老保险参加率为3.4%,重庆养老保险参加率为8.6%,湖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7%,合肥市不足1% 。

基于以下三点原因,本文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一种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1)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费率高、资金缺口比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城市养老金提取比率将达到28.24%(见下表)。也就是说这种养老保险不是靠积累,而是靠现存现取,资金缺口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一方面导致养老金提取比率增长较快;一方面导致养老金费率较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这种体系必将崩溃。

年份 2000 2010 2020 2040 2050

养老金提取率(%) 23.70 28.24 32.03 40.20 45.37

资料来源:王东岩、张鸿博:《中国劳动事业发展预测》,85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这种缺口及其高费率是主要由国有企业转制造成的,农民工没有理由承担这种强加成本。况且即使为了更大的正义目的,农民工即使再次作出牺牲,也无法挽救一种不正义的体系。一种不正义的养老保险体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没有一种更有效的体系出现。我们现在有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2) 有各种有利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农民工的年龄较轻,从交纳保险费开始到领取养老金还有几十年时间。

根据调查,2004年甘肃省农村当年外出就业劳动力平均年龄为33岁,在年龄结构中,40岁以下的人数占78.70%。其中:16-25岁的占27%,26-30岁的占14.5%,31-40岁的占37.2%。

2005年上半年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动力中,23-40岁的占51.6%、16-22岁的占38.6%,41-50岁的占7.2%。50岁以上的占2.6%。

从以上可以初步看出,我国农民工的年龄集中在40岁以下,占近80%。即使国家全部对其做出养老保证,兑现的时间也在20年以后。

其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即使全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都转移出来,按2亿人计算。每人每月按400元平均收入计算,社会保障税定于15%,每人每年应交720,全国征税达1440亿,加上每年新增人口可以增加30亿左右,这样每年可以达到1500亿左右,而且持续20年以上。如此长的时间,如此大的养老金入帐,加上我国在20年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可以投入更多资金支持,完全可以实现的。

最后,企业与农民工个人有能力参与。

一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实施情况如何,关键看他是否符合参保者利益及适合参保者的特点。一种政策即使符合参保者利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参保者具体情况,也还是非正义的,结果只会导致无果而终。正义的政策不仅体现在制定理念上,而且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农民工本来就收入低,开支大,如果再交高昂的保险税,他们很难承受得起。通过这种低税率,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民工负担,使其有能力交纳保险税;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民工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其竞争力,能吸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

如果能利用好这次契机,我们完全有可能采取逐渐淡出过去那种体系,从农民工开始逐渐建立一种全国统一的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3) 针对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群体可以采取以劳代费制度

一种社会保障体系如果是不正义,那么无论它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合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改革或废除。所以我们所制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一定要基于非正义的现实基础。否则,在非正义的基础上用正义的手段只会加剧这种非正义状态。

当前一个显著的非正义基础就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农民工绝对收入水平较低。基于这点,本文认为从机会成本考虑,重新设计现行保险制度,让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假设农民工的工资率为4元,现在一项社会保障项目需要他每月承担4元钱。该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交4元钱;一是劳动一个小时。根据我国现在情况,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假设农民工就业的几率为0.8。现在他着额外的一个单位劳动的预期收益为3.2元,也即这一单位劳动的机会成本。与支出4元相比较,显然一个单位劳动机会成本小,更经济。假如现在根据一个地区农民工数量,来统筹规划,以劳抵费,则可以使更多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尽管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不是针对农民工设计的。所以从社会保障参与率角度出发,从经济发展惠及面扩大角度来说,必须采用这种非正义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达到更大正义。

2. 建立农民工工会,强制农民工加入,为争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采取统一行动。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没有集体统一行动的条件下,个人的讨薪成本非常之高。根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农民工讨薪成本是所要讨的工资3倍。付出劳动,领取足额工资是农民工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竟然屡屡发生,那么靠他单个行动又如何可以获得其他诸如休息、养老、工伤、医疗保障呢?

我们知道,工人阶级为了保障本阶级共同利益,在很早就成立了工会,他们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然而我国到目前几乎还没有农民工工会,他们还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尽管他们每个人都知道他们在实现了农民工群体一致行动后都能获利,但是他们仍然没有采取一致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他们都是理性人,他们知道他们采取维护保障权利行动确实会使他们受益,但是在一个没有集体行动,没有任何强制权的工会存在,任何单个或者少数者的行动都会造成自己利益受损,别的成员利益增加。

从下面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假设:

1、 现在存在一个雇主,两个农民工甲和乙。

2、 生产处于规模报酬不变情况,即增加一个人与减少一个人的边际收益相等。在只要有一个人留下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不会受到影响。

3、 工人工资收益在垄断条件下的远远大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

农民工甲和农民工乙他们可以采取两种行动,要求社会保障条件,和不要求社会保障条件,要求条件意味着雇主支出的增加,雇主当然不高兴。如果甲或者乙单个提出,雇主从边际收益角度出发,一定会解雇他。剩下一个人就处于垄断地位,他的待遇(包括精神与物质)也会显著提高(因为如果他也辞职的话,企业没有其他人可以招到,企业不能继续运行,他的固定成本就会闲置,耗损,且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如果甲乙共同提出,即使雇主支出有限增加,因为企业要生产,他不得不运行,所以在工人总的工资加福利小于工人创造的价值时,他还要雇佣他们。

农民工行动的得益矩阵如下

农民工乙

农民工甲 采取行动 不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 福利有限增加,福利显著增加 解雇,福利显著增加

不采取行动 福利显著增加,解雇 福利不变,福利不变

根据得益矩阵,如果农民工乙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最大;如果农民工乙不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也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也最大,这样农民工的上策就是不采取行动。 同理可以得到农民工乙的上策也是不采取行动,这样这个得益矩阵的上策均衡就是双方都不采取行动。可以看出,有种对双方共同改善的结果没有出现,这就是由于农民工单个博弈的结果,也是没有农民工工会的一种损失。

第9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迁移意愿;农民工;因素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21-04

农民工是中国城镇化、现代化和工业化不协调发展下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根据统计局数据,2004年我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数量大约是11390万人,2011年该数据达到了15863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4月29日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年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是仅次于农民而多于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劳动力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股庞大的劳动力大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我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歧视和不合理的待遇,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并且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弱势群体”。同时在此过程中,农民工群体也体会到了城市生活的优越性,他们也希望平等的享受各类城市公共品,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和最大人权。所以解决农民工城镇化的问题,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更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

一、荣县基本情况和背景

荣县是自贡市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小县城,地处丘陵和低山地带,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交通不便,无法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所以很多人倾向于外出务工。荣县人口大约为70万,而在2013年荣县农民工更是高达24.3万,占据总人口的34.7%。《四川经济日报》报道,2013年,荣县共输出农村劳动力24.3万,在大江南北挣回劳务收入29.84亿元。相当于外出务工的24.3万农村劳动力,人均创收12280元。而在河口镇、高山镇、陈佳镇和乐德镇,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几乎每户家庭都只剩下年龄超过60岁的老人,其他人都选择在诸如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城市务工挣钱,所以选择这4个农民工人口比例较大的乡镇进行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同时通过此次调查能够让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清楚认识到荣县农民工的生活情况,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推动城镇化的措施提供现实依据。

二、数据来源及调查方法

农民工属于半城镇化群体,即在城镇工作,户籍却在农村。2014年荣县总人口为70万,农业人口52.15万,农民工24.3万,占据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6.6%。为了弄清楚荣县地区农民工对落户城镇的意愿以及影响他们迁移的因素,在2015年2月,借农民工返乡度春节之际,选取了河口镇、高山镇、陈佳镇和乐德镇4个典型的乡镇作为样本区域,进行抽样问卷和典型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地调查,在每个乡镇发放130份问卷,共52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共500份,问卷收回有效率为96.15%。然后再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利用比例和频数分析总结出影响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影响因素。

问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性别、年龄、婚否、家庭人数、户籍所在地)、工作情况(职业、工作时间、人均年收入、工作稳定程度)、居住情况(城镇还是农村)、社会福利、受教育水平、是否觉得城镇的房价过高及迁移意愿。从以上统计图中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性别以男性为主占据了66%;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6―35岁和36到45岁这两个年龄段,并且分别占了40%和38%;婚姻状况以已婚为主且占据了90%;家庭人数集中在3―4人,占据了67%;户籍所在地在农村的占到了93%;工作情况中,以务工为主,占到了81%;人均年收入集中在2―3万,且比例达到66%;工作了5―10年的人占61%;几乎所有人都觉得工作很不稳定,觉得不稳定的占92%,会受到诸如家庭情况、换工作、身体条件等的影响;居住情况中,有88%的人都居住在农村;虽然很多工厂都可以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但是考虑到社保迁移回家乡比较困难以及农民工对社保认识有限,所以真正购买社会保险的人只有21%;50%的被调查者的教育水平是初中,40%的农民工只有小学学历;大部分被调查者觉得城镇的房价过高;有关迁移意愿,85%的农民工喜欢城市生活,但却只有17.2%愿意迁移。

三、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荣县农民工迁移影响因素

(一)工作稳定性对农民工迁移意愿影响非常大

当问到你对迁移城镇生活最大的顾虑是什么的时候,几乎所有人都会回答你工作是否稳定。其中一位被调查者是如此回答的:“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就意味着每个月银行卡账号上都可以增加一定的数目的钱,有了每个月稳定的收入才可以对开支进行规划,才敢于按揭购房,如果没有稳定收入我们才不敢冒险购房呢。”可见稳定收入对于农民工来说是落户城镇的基础。比如最近几年经常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据《华西城市读本》报道,2013年荣县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中,通过执法,为929名民工“追回”362.5万元工资。工作不稳定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对落户城镇望而却步。

(二)农村土地制度不健全对农民工迁移意愿影响

农村土地对农民具有就业、收入、保障等多重功能,放弃土地、进城定居意味着多重风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由此,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民工的迁移意愿较弱。另外还有农民工被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草地,没有遵循农民工本人的意愿、土地管理法与户籍迁移分类政策不协调、土地管理操作不透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