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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用卡。
2、石家庄医保卡不能用于药店买药,因为没有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
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石家庄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4、石家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居保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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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医保;一体化
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包括医疗保险所包含的对象、缴费方式、给付模式以及筹资方式等等都高度相似,这为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这一决议内容,为我国实现全面医保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导。所以,在新时期,相关机构和工作组人员要着说开展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手段不断促进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形成。
一、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理论概述
近年来,我国相对发达地区都已经开展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建设,包括天津、成都、厦门等将近四十个城市进行了基本医疗制度的城乡统筹。很多试点地方都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二为一组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当前已经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果。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过程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并不等于统一。并不意味着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和管理体系一样,而是要辩证、全局和联系地看待问题,综合考虑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并且坚持社会正义以及社会救助公正的理念开展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在新时期背景下,积极开展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一体化并非是盲目的,突然的和片面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的,包括当前医保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相似之处等等,是以这些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来实施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建立,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城乡不同的发展状况,更加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权益者。
1.当前医疗保险存在的弊端
当前,医疗保险是根据二元制进行设计的,这种设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性原则,在客观上对我国不同身份的公民进行了区别对待,依据就是城乡居民的户籍和身份不同。导致人们参保没有选择的余地。比如城镇居民只能选择居民医保,农村村民只能选择新农合。而这两者之间的缴费标准、给付金额以及报销限额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性,不利于城乡和谐统一发展。除此之外,两者的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的医疗保险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而农村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尽管他们的管理职能、内容以及性质相同,但是却导致了权利、职责形成分割的局面,难以形成合力,使得工作效力大大减弱。
2.两者的缴费模式具有同质性
积极开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重要原因就是两者的缴费方式具有同质性。保险的本质就是“互助共济”。但是前提是需要受救助者提前加入这个体系。而不管是新农合还是城镇居民医保的都是按照“投保自愿”的原则,并不是以人们的农业或是非农业身份来决定。这种缴费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也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一体化提供给了更多的可能性。
3.支付模式的同质性
所谓支付模式的同质性就是两者都采取了“大病统筹为主”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人们的大病或是大额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在补偿机理上,采用的是“大数法则”。因此,支付模式的同时性也为两者的整合统一提供了可能。
三、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具体途径探究
1.加强户籍改革,消除身份差异
当前,身份差异是阻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个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仍旧采取户籍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导致各种社会保障均出现二元结构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一切的社会保障都必须要以人的身份作为重要参照依据,从而导致了制度的不平衡。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要着重深化户籍改革制度,打破城乡居民的藩篱,建立统一的、平等的户籍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2.“权利、职责”统一,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当前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分属不同机构管辖的局面,要着重促成不同机构之间形成合力,实现“权利、职责”的合二为一。实施机构合并统一管理的背景下,不仅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机构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还能够建立统一的基金收管、存放以及支付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基金的安全运行。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体系,让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工会以及医保基金委员会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保障医保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3.实施强制缴费政策
笔者认为,在现当代社会,疾病已经成为人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难题。因此,每个人都参加医疗保险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互助体系,还能帮助人们转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医保的缴费方式应该借鉴车辆的交强险经验实行强制缴费模式。这种方式更能够提高人们的缴费意愿,将公民的医保缴费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律和公职部门的职能,使医保缴费更加规范化,更有利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构建。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新时期背景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是时展的必然需求,更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实际工作者,相关各部分应该形成合理,不断促成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构建。
参考文献:
[1]吴伟平.推动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二险合一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体系[J].社会保障研究,2009,05:28-33.
据悉,备受关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将全面启动。
据介绍,今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在居民医保试点酝酿启动的同时,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也进一步扩大。今年1~3月,全国共发放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360亿元,各地上报无拖欠。3月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持续增加。3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分别为2680万人和2410万人,比上年底分别增加143万人和43万人,一些产煤大省的大中型煤矿已基本实现全部参保。
文/白天亮 摘自《人民日报》
北京医保就诊将实行实名制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息,今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手册》封皮背面中间位置贴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条形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按规定提供处方及票据。如果参保人员不能按要求出示《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30日完成全市参保人员《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粘贴条形码工作。同时,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对照等前期准备工作,并陆续上传门诊费用信息。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总体安排做好相应准备,逐步推进门诊费用信息上传工作。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作制度;并轨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作制度分设,很容易造成在管理上的分离,资源方面也会产生分散状态,在很多医保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性,例如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线与封顶线、报销比例、流程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等。这样做一方面不仅使管理方面资金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下降,给城乡居民造成了很多不方便,另一方面它固定了城乡二元化结构模式,严重阻碍了建立和谐社会的进度。为了早日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提高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方便城镇居民参保,就必须要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并轨实施[1]。
一、城乡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作制度并轨的必要性
1.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分设,使我国的社会结构被城乡二元固化。只有不在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才可以参保城镇居民医保,而新农合作制度的参保范围只是农民,这样的范围划定让居民们的参保的保障制度必须和自身户籍相对应才能参保,加重了城乡户籍的差异观念,对目前我国推行二元户籍管制向居民同意户籍登记管制过渡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了严重阻力。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而卫生部门管理新农合,由于两者的管理部门不同,两者在设定医疗机构、医药目录和计算机网络资源时就只遵循各自的意愿,无法统一一致,更无法做到资源信息共享,增加了制度建设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另外,两种医保在管理制度和信息资源方面无法统一,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使两者存在竞争的可能,损害了参保对象的实际利益。
3.当前我国的新农合缴费标准是每个人每年上缴30元,城镇居民医保是每人每年20-100元不等,上缴费用的标准不同,二者的补偿上也存在着差异。新农合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来说上缴的费用少,补偿待遇高,而且更加方便快捷。这些差异性造成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参保人群的抵触心理,使社会矛盾产生了新的问题[2]。
二、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作制度并轨的可行性
1.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为了医疗保险制度,为了保证人民的医疗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是政府亲自办理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采取参保人员自愿原则。新农合也是一项医疗保险制度,在名称上虽然没有加“保险”一词,但其实质也是由政府承担保费并对基金负责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方面比较标准的一种保险项目。
2.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项目制度上存在许多相似的地方,例如二者都是全凭参保人自愿,无强制性,对参保人员的看病花费和住院开销进行大量报销补助,补助的对象都是健康的在职工作人员。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政策基本相同。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如今城乡界限主线淡化也为二者的合并提供了契机。城乡界限不再像以前一样明显,户籍制度方面的放松和革新为一些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拥有城镇户口提供了条件,城乡人口的流动迫切要求城乡医保实行一体化改革。
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作制度并轨的措施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作制度并轨实施不但减少医疗保险制度的投入资金,降低了成本,制度效率方面大幅度提高,同时使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法规政策有效结合,解决了新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加快了和谐社会的建立。综合并轨实施产生的积极意义来看,城镇居民与新农合作制度的并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作制度并轨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管理部门
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管理上的统一,就必须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也是唯一的管理部门来管理这项医疗保险项目。从政府方面出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拥有丰富的信息和成熟的网络管理平台,可以更好的统计信息、反应需求和制定政策,因此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唯一的管理部门比较合适。这样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和谐统一,也为今后的制度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统一经办机构
在经办机构上,要把现有的城镇医保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相合并,将二者的社会保障基金放在一起,由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两项医疗保险项目的经办机构协调统一在一起,不但可以节约社会资源,降低运行的成本,减轻国家负担,同时还可以方便群众参保,方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赋予了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了参保群众的利益。
3.统一待遇支付
在待遇支付上,要取消现行的住院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门诊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种的范围、重大疾病第二次补助的医疗待遇、纳入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等方面的种种差别,统一支付项目与标准,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4.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要改造信息管理系统,让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结合在一起,使之为新制度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取消原有新农合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要使之处于连通状态,方便卫生部门对新的社会医保制度管理监督。其次要建立一个完整健全的信息技术平台,该技术设施可以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后高速有效运转,为新的社会医保制度贡献力量。最后要建立统一划归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将医疗保险的各级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路联通,方便外出务工人员等城乡流动人口按规定在当地医院直接报销。
结束语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不仅降低了保障体系的运行成本,节约了人力资源,同时也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医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1;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2-0088-0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这两项政策诚然是针对了这两个群体的客观特性和切身需求而制定的,但是仍具有着不可避免的漏洞,也存在一些不能完全落实的理想化部分。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大致方针已定,目标和任务也已经明确,如何坚定不移地实施下去,不再出现反复,关键是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而城镇居民医保也是同样,其目标和方向已经由近年来的成就证明是正确的,而目前需要的是一个严格的,有效的管理体制来确保其实施,并且在不断地发展和推广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补其不足,用其所长,在不懈的努力之下,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大计。
1 存在问题
1.1 保费管理问题是新农合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新农合是医疗保险中的一种,与医疗费用密切相关,可以说,费用问题是新农合要解决的重要难题。目前保费由谁管理不够明确,有的地方保费由劳动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由政府统一管理,而有的地方又由医疗机构管理,造成众多不同模式,管理非常混乱,这些情况对于保费的管理、监督,提高利用效率是非常不利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保费的管理制度,制定一个严密的管理方式,使管理者能够自觉地将保费合理地高效率地运用在广大农民身上,使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1.2 新农合医疗补偿模式有待完善
在有些农村地区,基金收取,医疗补偿的模式往往也非常单一。事实上,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情况各不相同,有很大的层次性,如果模式过于简单化,则难以适用于所有的农民。例如,无论什么疾病都应用同一个补偿比例就不够合理,应当将大病小病分开,或者按照疾病的医疗费用分等级进行设定比例,从而更能充分地利用保费。
此外,富裕起来的农民健康价值观念发生深刻的变化,医疗需求明显增长,对新的医疗技术,新的医疗材料,新的药品需求明显增加,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得到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医疗服务,不在乎多花一些钱。具体体现在近几年,高额医疗费用病人明显增多[3]。这些也是造成了新农合政策实施前后,医疗费用增长较快的原因。
1.3 医疗服务机构认识不足导致新农合医疗基金流失
任何政策的实施,其执行者都是最关键的角色,对于新农合而言,主要的执行者是一些乡镇的基层医疗单位。在推行新农合政策之前,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的药物种类和数量都十分缺乏,而医疗设备的配备也是处于十分低的水平,一些乡村的卫生院甚至连最基本的医疗设备都不能满足其需要。长期供给不足,而政府又无暇顾及这些庞大数量的基层医疗机构,在新农合政策实施之时,对他们来说可谓是一次利好机会。
在国家惠民政策到来之时,遗憾的是许多基层机构不能准确为自己的角色定位,反而希望在新农合政策之下,可以让自己从中获益,有些基层单位趁此时机提高医疗费用,为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医疗过度”现象开始在基层医疗机构里逐渐产生。
2 解决途径
2.1 提高农民和城镇居民参保的意愿
农民参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与城镇居民医保的意愿提高了,不仅能够大大增加医保的基金,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用来帮助陷入疾病困境的百姓,也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参保的好处,在发生疾病的时候,可以获得资助。但是,二者参保的顾虑不同,自然不能用相同的方法来提高参保率。首先,城镇居民医保可以设置个人账户,也就是将保金的一部分延续到下一年继续参保,类似职工医疗保险的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参保居民的损失,也打消了他们的顾虑。同时有效管理保金,令居民安心参保,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其次,应当加大力度缩小基层医院和大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的差异。对于农民来说,进入大医院看病无疑是更加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在基层医院看病相比较而言,要多花费很多的医疗费,这样就降低了医疗保险的赔付比例,使得他们难以负担。但是,目前许多乡镇小医院所扮演的仅仅是大药房的角色,不去大医院看病,基层医院的水平和条件根本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因此,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是提高保金利用效率和农民参保意愿的一条捷径。
2.2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并改善新农合的管理机制
许多基层机构不能准确为自己的角色定位,反而希望在新农合政策之下,可以让自己从中获益,有些基层单位趁此时机提高医疗费用,为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医疗过度”现象开始在基层医疗机构里逐渐产生。对此,我们认为:新农合基金是新农合政策实施的根本,因此,基金的合理分配可以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已经设置的住院基金保证了患者的住院治疗得到救助,但同时也应当设置门诊报销方案,只有大病有大病的报销政策,小病有小病的报销政策,这样才能消除基层医疗机构逐渐产生的“过度医疗”现象,避免人们“大病能报销,小病要大治”的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基层医院欲将新农合基金为己用的捷径。
许多农民有小病时怕麻烦、怕花钱,不去医院治疗,等疾病严重的时候不得不到大医院医治,这就使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成为一纸空谈,按照过去的管理制度,定点医疗的主动性不高。因此,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应当能够激励定点医疗单位的主动性,要提高定点医疗单位的积极性,可以建立对定点医院的考察体系,对于表现优秀的医院和医生,实行奖励政策,提高新农合参保者对定点医院的信心,同时也提高参保者的防病治病观念,树立“小病及时治,小病也能报”的观点,真正实现以防病为主,治病为辅的最高目标。
2.3 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医保权利
目前农民工仍处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的边缘区域,没有得到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虽然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但是户口仍在农村,参加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异地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合作医疗解决。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并不符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要求,而农民工对于参与医疗保险的意识不足,即使已经有相关农民工的医保政策存在,目前仍有大量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其应有的医疗保障权利。
要解决农民工医保中尴尬的境地,主要还是得靠政府来承担起应当的责任。农民工是城市里的弱势群体,他们住宿、医疗条件较城市居民的平均水平为低,他们的参保意识也尚为不足。一项制度出台后,要想迅速获得市场,受到欢迎,除了它本身具有优越性外,还得依赖于宣传,政府应运用手中的媒介资源,向农民工宣传新农合“进城”的好处,宣传农民工的权利。
针对一些农民工确实贫困的现实问题,政府可以投入部分资金,为他们缴纳医保费用,对于城市的大量流动人口,应当制定专门的政策,例如可以异地续保,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医保的覆盖广度,也提高了全民健康水平。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对称,因此各地政府在实行这些新举措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条件和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如珠海市、陕西省西安市等试点城市已有先例允许部分农民工参加城居医保。
根据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参保意愿、基金管理存在问题和农民工医保等方面的问题,最关键的是“看病贵”问题没得到有效缓解。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在全社会的努力之下,使全民医保这一惠民政策得到越来越有力的实施,也使百姓的健康素质能得到整体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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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万人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固镇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固政办〔**〕38号)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申请补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五)建立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2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七)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八)建立风险统筹调节金制度
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节金,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增加基金共济能力。调节金总量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1、普通门诊每次就诊50%的报销比例,调整为在医保范围内按实际可支付医疗费用的100%比例报销,直至补助金额用完为止。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14、20*年度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17、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符合政策参保的居民人数,结合测算的各项预支费用,确立每年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由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2007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2008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2009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60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60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60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成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宪德担任。
二、工作机构
从年8月30日起,要建立区、街(局)、社区(学校)三级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西侧);各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专人和专项服务窗口;每个社区要配备一至两名专干(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公益岗位人员担任);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设立医保专干。
三、工作职责
区劳动局和区医保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各经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接受医疗保险政策的咨询,受理代办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进行调查,宣传相关政策,组织他们的参保工作。
教育局和学校(托幼机构):对中小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负责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
区民政局:向优抚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未成年居民的参保代办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工作(我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为区医院)。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贴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参保启动时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成年居民、低保人员在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老年居民在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手续。具体事项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各相关单位务必在8月30日前确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并建立专项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