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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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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管理办法

第1篇:合同文件管理办法范文

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是一家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相结合的特大型央企,以钢铁工程为主业。随着“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中冶赛迪的规模也扩展到22家子/分公司和19个职能部门。虽然在组织机构上实现了集团化管理,但集团化档案管理存在档案管理体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全且效力不足、归档范围不清等问题。实行有效的集团化档案管理,对其实现健全、成熟的档案工作运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 集团化档案管理的动因

1.1 理论依据

无论是传统的实体管理还是现在的电子文件管理,来源原则、有机联系原则、档案价值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集团化档案管理中依旧适用。

来源原则始于档案实体管理,但在电子文件管理时代,其“来源”的含义拓展到了文件的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等。集团各子/分公司或职能部门都无法脱离集团来运行,都不是独立的实体,其产生的文件材料也是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彼得・瓦尔纳认为“如不遵循来源原则,全部档案工作将只能是任意的、主观的和缺乏条理的”。

对于以科技档案为主的中冶赛迪,不仅要关注项目的来源单位,还要关注研究主题和研究过程的完整性,保证其从立项、研究开发到结项完成的全过程各类文件的完整齐全。这是有机联系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中冶赛迪产生的文档以图纸等设计交付物为主、注重现行利用和设计参考,正是档案价值理论应用的真实反映。中冶赛迪产生的设计交付物,从系统给出文档号、上传系统、归档质量检查、各级审批、签发、文印到最终的,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同时,部分档案也有一定的保管期限,定期销毁符合文件生命周期的规律。

1.2 实践意义

首先,符合全宗原则。对于集团公司,使用全宗原则管理档案,既能维护历史本来面貌,又能让分类更加简便易行。

其次,切合集团公司协同运作的核心理念。协同是集团公司的价值诉求和自身组织优势,而集团化档案管理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信息“搭便车”,也有助于发挥学习效应和技术创新。例如,将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可以节省人力并便于利用;同时资源共享有助于激发灵感设计出让用户更满意甚至眼前一亮的作品。

最重要的是,它是解决当前中冶赛迪档案管理实践困境的迫切需要。集团化档案管理在中冶赛迪尚处于雏形阶段,档案管理体制、配套制度、归档范围等方面问题日益突出,档案部门面临有心无力、进展不佳的尴尬局面。为此,在中冶赛迪中完善集团化档案管理势在必行。

2 困境

2.1 档案管理体制模式不合理

一般并没有一种通用的最佳档案管理体制模式,多数都是结合本企业档案管理的实践和档案工作的运行规律来设计的。简单来讲,《企业档案工作规定》中档案工作组织一章,能基本反映出档案管理体制模式的基本要点,即档案工作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

在中冶赛迪,档案管理体制模式基本由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单一子/分公司档案管理委托管理者构成,其中委托的管理者包括股份公司及档案管理专员、其他子/分公司或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及其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经调查发现,在该管理体制中,企业分管领导是单人负责;不少子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委托给股份技术支持部;不少子公司都没有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分散保存,职责不明确。

2.2 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档案管理制度,从大的方面离不开“三合一”制度,但这些只是业务标准的一部分,还应包括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或规定、档案业务管理办法、其他业务标准、操作细则。

就中冶赛迪而言,当前主要制定了《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档案及图书利用管理办法》、《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文件归档管理办法》、《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管理及归档规定》,目前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内容管理系统。从名称和具体内容上可知,一是缺少了工作考评、工作数据统计、内容系统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办法,二是缺少各类文件材料归档、文件的登记与积累、保管期限等方面的操作细则,三是没有建立分类、归档范围等相关的业务标准。

2.3 归档范围模糊不清

归档范围不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清楚各子/分公司实际产生的哪些文件、哪些需要归档,二是没有制定出与归档范围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细则。

2016年股份技术支持部对部分子/分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首次检查,主要是了解其产生了哪些文件,并通过双方领导的协商最终确定了需要归档的文件。例如,对首次检查的施工图审查公司来说,主要产生的有科技档案、合同、文书档案等,根据档案的本质属性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合格书、合同需要移交档案室进行管理。另外,管控权的限制和缺少诸如文件登记与积累、各类文件材料归档方面的细则,导致企业形成的文件数据类型、数量、归档权责模糊,不仅难以确定企业核心文件数据的流动情况、最终归属,而且归档文件的齐全性和完整性也难有保障。

3 建议

3.1 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模式

由股份公司的档案部门来负责全集团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与其中不少子/分公司尚处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合法性和强制性上缺乏说服力,尤其是部门名称模糊了其实际的职责。

一方面,可以考虑成立企业档案馆,以明确其职责并增强权威。按照《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中冶赛迪符合可成立公司档案馆的条件,即“资产规模大、档案数量多”,而有档案专业背景的人员高达15人造了另一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可考虑将集团化档案管理的最高领导者由个人拓展成团体,并将专兼职档案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前者可通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实现,工作开展建议实行联席会议制以便于风险分担和高效执行;后者能更好确保文件材料积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而方便归档范围的确定与细化。

3.2 健全档案管理配套制度

档案管理规定,为集团化档案管理提供了根本方向;而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标准、操作细则的建立和健全,能让中冶赛迪的集团化档案管理实现系统化、精细化、有序化的目标。

首先,可建立档案统计、档案工作考评方面的管理办法。其次,可以借助数据梳理的相关流程和方法工具,对各子/分公司和职能部门部门的数据进行梳理,明确产生的文件材料类型、数量,并通过价值鉴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出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使之制度化。此外,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要素和要求进行细化,形成相应细则;特殊载体的归档要求也要形成条文,以便于有据可依。

3.3 细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的确定与细化,是以文件材料清理工作为前提,也是做好归档文件材料鉴定的重要基础。中冶赛迪目前的进行流程化管理的文档主要有工程项目文件、合同、会计档案,而大多数子/分公司和职能部门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或合同等尚未进行清理。文件材料的清理需要建立在有序的文件形成和积累基础上的,其关键在于确定核心数据。

首先,可以通过中冶赛迪官网、实地调研、当面或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子/分公司和职能部门的职能属性、文件形成记录、文件积累情况。其次,以同时满足岗位收到或发出或办理的文件材料、不可或缺或核心的文件材料两大条件为标准,形成核心文件材料数据表,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剔除。最后将所有核心的文件材料数据表进行汇总,召集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协商,形成最终的汇总表,并确定细化的归档范围。

参 考 文 献

[1] 宫晓东.企业档案管理体系的建设与运行[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

[2] 王英玮,陈智为.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第2篇:合同文件管理办法范文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若造成用户上访或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1次罚款100元。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0、施工中监理人员应该现场旁站而未进行旁站,驻工地代表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1、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驻工地代表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2、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应对地下管线等作书面技术交底,未做书面交底或交底有错误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4、商品房销售核算房屋预售面积大于或小于3%,使用户投诉或上访的,一律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15、房款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差价损失。

16、商品房出现重复销售、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失误或与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户争议的,出现1次扣罚责任人10%的年终奖金。

17、办理按揭贷款时,如因收件填写、检查、办证等延误放款,影响公司业务运行的,所贷款额不记入销售业绩,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部分效益工资及部分年终奖金。

1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出现1次罚款100元。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9、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的损失。

2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2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3、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4、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25、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26、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责任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3篇:合同文件管理办法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机构的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