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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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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论文

第1篇:纳税论文范文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第2篇:纳税论文范文

一、实务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2.12月末销售完电视机:

借:银行存款2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545.30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

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22400

贷:银行存款224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50

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业缴纳5%的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元(854.7×17%)。

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从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B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与A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A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很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委托方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二)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3篇:纳税论文范文

纳税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纳税政策导向,对企业所涉及到的纳税行为进行合理的优化与安排,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具有以下原则:①合法性。税收是我国依据我国法律实施的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为降低税务负担而采取的一种合理调整纳税行为,因此其具有合法性,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它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②超前性。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国家对企业进行税收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各项行为发生了应税事项,而纳税筹划是企业在没有发生应税事项活动之前,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安排,从而实现企业少纳税或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③时效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企业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安排,如果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企业的应税事项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做出调整可能就会造成企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由于其建设周期时间长,涉及纳税环节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在我国房地产业盈利空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房地产企业本身而言都是必要的:首先,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的引导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房地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必要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及时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结构。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进行合理调整,这样能够实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企业采取违规的手段偷税漏税。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有更多的的资金用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并且通过纳税筹划也实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来看,实施纳税筹划已经具备完善的条件:①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非常成熟。一是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二是我国税法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比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房屋交易税收政策保证我国房地产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的不完善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根据对房地产企业生产环节分析,几乎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因此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二是纳税成本已经构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注重纳税筹划,为此他们引进与培养了大量的懂税务的专业人才,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3房地产企业各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3.1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筹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纳税金额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的筹资主要有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纳税影响也不同,比如:假设以房地产企业计划筹资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项目预计利润为1000万(扣除各种经济费用),企业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形式:第一种:向社会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4500万,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第二种: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相结合的办法,但是权益融资比重要大,向社会发行36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剩余的9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三种:仍然是采取上两种方式进行,但是负债比例要大,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800万,其余的2700万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随着权益资本比重的下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50万、227.5万、182.5万,呈递减趋势。通过对这三种方案的对比,第三种企业的应税所得税最少,投资效益最高,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合理的配置筹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税比重。②利息费用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增值率的大小进行征收,因此合理的去除项目费用是降低增值额,减少企业纳税金额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阶段对税收构成影响的主要是筹资资金的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从降低利息角度入手,比如企业通过负债形式获得融资,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比较高,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证明,以便扣除相应的利息项目金额。

3.2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房屋定价策略的纳税筹划。随房屋进行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手段,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以制定高房价的策略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相关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为高营业收入预示着高额的税负。因此需要企业按照销售计划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将一部分房屋以低价格销售,以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控制在税率的低档次内。②促进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不断出台,楼市在经过快速上升阶段,已经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理想,为此企业为了回笼资金,房地产企业选择促销的方式,但是房地产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合理就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房地产企业制定了购买商品房赠送实物的方式,其结果就是该企业要将实物的销售市值纳入到企业应缴纳税款事项之中。

3.3现有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房屋销售一部分之后,企业为了投资以及对外出租他们选择预留一部分商品房,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这些税费的存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①闲置房产投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将没有销售出去的或者计划中不销售的商品房以对外出租或者以房屋作为入股资金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过大量的实证证明,房地产企业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合理分解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屋在选择对外租赁的方式之后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将以房屋对外租赁的价格为税收依据。因此房屋的租金高低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通过合理分解房屋租赁价格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首选。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房屋租赁价格中的水、电以及物业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的方式。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4.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税收政策的变化、预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的不及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等方面的风险。

4.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4篇:纳税论文范文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结束语

第5篇:纳税论文范文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思考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殷晓霞.汽车行业税务筹划思路[J].会计师,2010(11)

第6篇:纳税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功文.“入世”态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1)

3杨林.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海洋人学报,2003(1)

4唐东会.论国外投资中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J].财务与会计,2004(2)

第7篇:纳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国际比较,税收中性,税收公平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税收问题

中国的企业集团是20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企业集团也不断地发展、完善。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化”与“走出去”战略,这是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战略重组的必然选择。“十五大”提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近年来,中国的企业集团向世界展开了积极的市场开发战略,并在竞争激烈的世界经济中不断壮大。据相关统计,截至2005年,全部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有2845家;全部企业集团资产总计已达到230763亿元;在《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全球500家大企业排名中,中国大陆已达到19家。这一切都表明,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并且,中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力军。

一般来讲,企业集团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而导致的国内税收流失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国际转让定价而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及税收中性问题、国有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正因如此,在发达国家,以协调国际税收问题、保证国内税收收入以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实施了集团纳税制度。上世纪20年代美国实行了“企业集团纳税申报制度”。法国、德国、英国等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实施了各种各样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报制度”。如美国联邦政府以防止税收的流失、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集团合并纳税在美国的整体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额中占80%左右。

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征税制度,即“合并纳税制度”,不是对全部企业集团开征,而是只针对得到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试点企业集团适用的临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除此之外的企业集团,一方面,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内企业集团相比,享受着税收上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与外国企业集团相比,又处于国际市场竞争上的劣势。此外,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的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与国外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分析

从各国合并纳税制度的具体规定来看,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其成员企业的范围、合并纳税制度的选择及继续适用与否、会计处理办法的统一与否、内部交易的调整办法以及亏损额的处理办法等。因此,本文拟就以上主要内容,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的范围

按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的规定,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有两种类型: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

其他国家的规定与此不同。如美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的国内母公司与控股比例大于80%的子公司,国外企业不属于合并申报的范围。法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是指经法国国税局批准的国内外母公司和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95%的国内子公司。英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国内母公司与由其控股比例达到75%或者51%以上的国内居民子公司。德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是指按“利润转移合同”来组成的企业集团;也就是说,母公司与控股比例达50%以上的成员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合同”可以进行合并申报。

(二)合并申报的选择与继续适用

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适用的。就是说,集团母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合并纳税并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才可以合并申报,并适用合并纳税制度。但是,对因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而成为非100%控股子公司的,就从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当年起排除于合并纳税企业的范围之外。

按照其他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一般情况下,集团母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与否,同时,其成员企业也可以选择参与合并申报与否。如美国合并申报的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经美国联邦国税局局长的审批,以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天数为计算该纳税年度的合并应纳税所得的依据。法国与美国相同,如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脱离其合并申报的范围。但是,为保证实施合并纳税的稳定性,也出台了一些罚则。例如,在原征税额的基础上加成征收150%等。英国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脱离其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其成员企业从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脱离的当天为基准重新计算纳税年度,并以此确定的纳税年度来分别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德国规定在其合同效力消灭时才不参与合并纳税,同时,控股比例发生变化而成为非50%控股公司的,按合同的内容来处理关联问题。

(三)亏损处理问题

中国合并申报制度规定,合并申报的企业集团必须通过将整个成员企业的利润弥补了其他成员企业或母公司的亏损以后,重新计算整个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与此同时,对于成员企业与它所属的企业集团开始合并纳税之前已拥有的亏损,可以按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成员企业按已分摊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美国在合并纳税年度内的合并应纳税所得可以递延亏损。在此,不仅包括纳税集团的合并亏损,还包括成员企业参与合并纳税以后或者合并纳税以前发生的亏损。但如果各个成员企业的亏损属于“个别申报限界年度规定”的亏损,就不能适用扣除规定。法国的集团纳税制度规定,在计算合并所得时发生的合并亏损,可以递延到合并计算之后5年以内,或者可以使用合并计算前3年已交的合并应纳税额的退税。根据英国税法规定,必须将营业亏损和资产转让亏损分别计算,适用“团体弥补免税制度”的征税对象亏损也属于营业亏损。因此,资产转让亏损不得扣除于营业所得,也不得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此外,根据团体弥补免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该规定,如属于团体弥补免税制度规定征税的企业集团的纳税年度不同,可以按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相关规定。德国的法人所得税法规定,已转移到集团母公司的所得或亏损是由集团成员企业所得或亏损构成,而且该亏损弥补关联递延或退还也由集团成员企业来处理。因此,集团成员企业不必调整对亏损弥补或进行退还的关联处理。但对于集团成员企业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利益转移合同之前所发生的亏损,不准予以扣除。

(四)纳税年度及会计年度的统一与否

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关联规范性文件规定,所有适用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母公司应该统一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但是,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对于适用合并申报的成员企业与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按照其国家的经济情况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美国,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纳税年度的同时,在该企业已选择并实施的会计处理办法能够反映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不必统一整个成员企业的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法国、英国、德国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五)内部交易的处理

由于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属于一种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制度,所以对内部交易问题的关联规定较少,只为控制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对企业集团之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产融资、资产租赁行为和提取管理费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英国、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也属于典型的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制度,因此,与中国的规定没有很大区别,就是说,对内部交易关联规定不多。但是,美国、法国的集团纳税制度属于所得统算型合并纳税制度,为调整企业集团的整体收人,设置了比较多的规定。这是因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与美国、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立法目的不同而引起的结果。由于美、法两个国家的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所以在此不作具体说明。

三、对完善中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采用合并纳税制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的中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由于制度出台之初缺乏通盘的考虑,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限制了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在借鉴他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集团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一)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据统计,2003年中国中央直管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审批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计2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此外,年末资产总计超过百亿元的企业集团已达到232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这表明,中国企业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不断壮大,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不过,目前在中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仍然只有120家左右。众所周知,税收不但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而且还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保持中国企业集团之间的税收公平,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应尽量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二)适当拓宽企业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

目前,中国企业集团的成员构成大致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例如,截至2002年6月,宝钢集团拥有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24家;截至2001年底,首钢集团共有83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53家,控股子公司30家;到2001年为止,中海集团共有22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3家;据2001年统计,一汽集团共有67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公司27家,等等。但是,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反观其他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家,例如,德国以控股比率50%、英国以控股比率50%和75%、美国以控股比率80%来确定所合并的成员企业。比起这些国家来,中国所能合并的成员企业范围要狭窄得多。因此,为了提高中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应考虑扩大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将控股80%以上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第8篇:纳税论文范文

1.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整体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也必须作为一个重点来对待,首先就是在组织财务活动(比如,开发票)中必须要将纳税筹划总结进去,一切经济筹划活动都必须要以纳税总额作为总体依据,这就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简单的关系,其次在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还有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关联就是:纳税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财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要受纳税筹划的限制,一切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以税收为基本依据来开展!总之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就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缴税的核心环节。

2.纳税筹划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之所以要开展财务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向国家缴税,服务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更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有凭有据,同时也是为了给企业管理者和外界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更清晰的公司运行和财务状况,有助于更好的开展企业的管理和未来规划,这也是企业都想要设立财务工作岗位的关键所在。

3.纳税筹划有助于履行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从大体上可以分为财务计划、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三个主要方面,具体来说财务计划就是根据企业实际的运行状况做出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壮大的财务决策,另外财务计划还包括合理运用企业资金展开投资获得可观的收益等;财务决策是财务计划的第二步,制定出财务计划之后要根据实际的市场状况,经过缜密的思量和讨论之后再决定这些计划和决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最后财务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职能,财务控制就是指一切的财务和资金往来都必须要经过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层人员的审批才能开展,否则不属于企业正常运行过程中的经济活动。

4.纳税筹划不仅融合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而且反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纳税筹划工作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相辅相成,互相融合的,纳税筹划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现在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而且管理的效率也会得到大大的提升。但是反过来说,纳税筹划也会反作用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由于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其次还因为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某些过程。总之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二、小结

第9篇:纳税论文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分别介绍了这两类储税券的购买、自动缴税、赎回、利息计算和作用,并结合我国内地的具体情况,提出在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借鉴香港储税券的做法。储税券是我国香港纳税人用于缴纳税款的有价证券。香港现在发出的储税券有两种:一般储税券和“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两类储税券的购买程序、利率计算和作用等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很大区别。

关键词:储税券一般储税券“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

储税券与“零存整取“的银行存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具有显著的不同,储税券作为缴付税款的保障,是“专款专用”的。只有用于清缴持有人本身税款的储税券计算的利息才能为持有人获得。储税券是为未来缴付税款提供货币储备,并又能获取利息的有价证券。是税务部门为保障税款的征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由我国香港税务局推行。

一、我国香港储税券简介

我国香港现在发出的储税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储税券;另一种是“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这两种储税券虽然具有相同的利率,但在应用上却有严格的区别,在后一种储税券上有特殊标记,防止两种储税券相混淆。本文分别介绍这两种储税券。

(一)一般的储税券

一般的储税券是供纳税人储蓄交税之用。现在只以电子形式发出,有票据储税券已于1999年9月1日起停发。一般储税券的购买及赎回程序如图1所示。

任何向局长申请购买储税券的人,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把正本交回香港税务局储税券组办理,成功开户后,会收到储税券账户号码。凭此号码可购买及赎回本人的电子储税券。每位纳税人只可开设1个储税券账户。开设储税券账户后,可以每月定额经银行自动转账或透过电话、互联网、银行自动柜员机、邮寄支票、亲自前往邮政局等方式购买储税券。所购买的储税券会自动存入本人的储税券账户。储税券面额须为$50.00的倍数。每次购买储税券的最低款额为$300(另有规定除外)。出售根据本条例发出的储税券而收到的全部款项,须由局长存入,库务署名称为“储税券存款”(“DepositsTaxReserveCertificates”)的帐户内。同时供赎回储税券所需的本金,也须由局长从该帐户中支付。购买储税券后可获得自动交税服务。在纳税人税款到期前约2个星期,税务局会预先发出赎回储税券建议书,详细列明打算赎回的资料及纳税人的应付税款余额。在纳税人的税款到期日,税务局会以先购先赎方式自动将其账户内的储税券用来缴税,使纳税人避免因迟缴而受罚。储税券用途专一,当储税券用于清缴持有人本身的税款时,储税券会产生利息回报,计算日是由购买当日到使用其缴税止,按月计息,不足一月也按比例计算。该利率是参照香港3家发钞行10万港元以下6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修订,会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进行调整。但储税券的利率只是购买日生效的利率,不会改变。由2009年2月开始,储税券的年利率为0.2667%。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后,便会停止生息。当用储税券清缴税款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储税券面值及累计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税款:储税券按面值计算利息,并要求纳税人在税款到期日或之前缴清不足的部分税款。

储税券面值及累计利息≥持有人本身的税款:税务局应征求纳税人意见,签发结存券或退还现金。如果储税券面值>持有人税款本身,此时,只有超过应课税款但又最接近$50的本金数额才能产生利息收入,其余部分本金未用于清缴税款,不能产生利息。例如:某纳税人应课税额为$3860,他用来缴清税款的储税券面值为$5000。纳税人就能得到以$3900计算的利息,其余$1100不能计算获得利息。这张储税券缴清税款后的余额,按照纳税人的要求,签发结存券或退还现金给纳税人。

(二)“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

纳税人不同意评税提出反对或上诉时,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纳税人可暂缓缴税,直至获得所提出的反对或上诉的结果。作为批准暂缓缴税的先决条件,是购买面值相当于暂缓缴纳税款的储税券。此类储税券可以按照税务局局长所制定的任何金额发出,只能用于缴付存在争议的评税中所应付的税款。在最终裁定后,只有需付还给纳税人的本金总额部分才能产生以单息计算的利息。计息时间是由储税券发出日期起计算至有关反对或上诉最终裁定的日期止。利率与一般储税券相同,但与一般储税券不同的是利率不是固定不变的,利息按在持券期内生效的利率和适用时间分段计算。如果最后裁定纳税人不用缴纳存在争议部分的税款,未用作缴付税款的这类“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按购买时间的不同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如果购买此类储税券未满3年,纳税人可要求将具有特殊标记的旧储税券转换为无特殊标记的新储税券,并连续计算利息。纳税人还可以要求将旧储税券的本金连同由该储税券签发之日至争议获得裁决之日所应计算的利息,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券人;如果购买此类储税券已超过3年,税务局只能将储税券本金连同利息一起退还持券人。

不论是一般储税券,还是“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都是避免纳税人为了缴纳税款而丧失货币的时间价值。但两类不同的储税券其作用又有所区别:

一般储税券方便纳税人为按期足额纳税而建立一定的货币储备,并提供到期自动缴税的服务,避免逾期缴税而面临的罚款和滞纳金;“有条件暂缓税款令”储税券的作用是平等保护发生税务争议中的争议双方,既保证了税款能如期缴纳,又可以避免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的评税上的偏差而失去这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储税券对我国内地的借鉴意义

储税券是与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配套设施相适应的,考虑到内地的具体情况,还不适合普遍在纳税人中推广,可以选择在部分纳税人中先行实践。

(一)一般储税券的借鉴

可以考虑在我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借鉴一般储税券。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税款入库必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一段时间,但为了较为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维持国家稳定,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都采取预缴和汇算清缴办法。大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预缴所得税,特别是不按实际数预缴的所得税可能跟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有较大出入,对企业资金造成一种占用,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收益,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以购买储税券的方式缴纳,多缴纳的部分所得税计算利息返还纳税人。这种方法可以先面向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试行,将企业的网上申报和储税券的自动纳税功能相结合,使企业更方便快捷地完成税款清缴过程。

参考文献:

1.乔世震.纳税与投资的组合—香港的储税券[J].辽宁财税,19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