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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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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

第1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广元

买受人: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国标GB-7251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非人为原因造成破坏,质保期为一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略。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达买方现场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买方承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国标,质保期一年,验收合格投运之日起。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卖方协助买方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略。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发生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时,本合同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卖方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制部门:

第3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第4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名条款;品质条款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20日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就合同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商品的名称与品质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或品质条款中有任何要素的缺少或不明确,都将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即便成立,也往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条款的订立要给予关注。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品名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称呼与概念,实务中用来表示商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商品的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羽绒服等);(2)用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手液、杀虫剂、洗衣机等);(3)用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迷你织布机等);(4)用人物名字命名(如孔府家酒、王致和豆腐乳等);(5)用商品的褒意来命名(如青春宝、飘柔等);(6)用制作的工艺命名(如精制油等)。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征。一般合同通常只规定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将品种、商标、等级型号这些内容涵盖在品名条款中。

一次台湾出口苹果酒到中东地区,当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就是“Apple Wine”,这批酒到了中东地区之后,海关就不准这批货物的进口。该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品名在实务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如果品名不合适,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中东地区对于 “Wine”酒类产品是禁止进口的,如果把单词“Wine”换成“cider”苹果汁的话,这批货物是绝对可以进口的。

由此可见,商品品名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与此同时,品名条款的订立在买卖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订立此项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品名条款应明确具体。在订立品名条款时,商品的名称要力避笼统的表述,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成交商品名称为苹果时,就不能笼统命名为水果,因为水果的范畴太大,只有在品名条款中明确具体是哪一种水果,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才有一定的依据,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才可以明确采用哪一种税率。

(二)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对于成交的商品一定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且合适的名称。如美国曾经对进口的打字机征税,如果是一般打字机,税率定为0%;如果是玩具打字机,税率为35%。因此,如果品名选用不当,会影响到关税税率的高低。

(三)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卖方一定要确保有能力供应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避免盲目成交,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商品的品质条款

(一)品质的含义及约定的意义。商品的品质,不能简单理解成商品的质量,即使用性能。它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凡是卖方在以上这些方面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可归属于卖方交货的品质不合要求。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规定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为零,便在未征求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一级茶叶充抵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卖方的这种做法妥当吗?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所以,本案例中卖方这种“以好顶次,又不另外收费”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国际货物贸易中,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说明表示。

1、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买方或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买方样品买卖以及对等样品。凭卖方样品买卖与凭买方样品买卖在使用过程中势必会有利于样品的提供方,而对等样品是国贸实务中常用的一种凭样品买卖的方法。对等样品,又称回样,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并对确认样品进行留存封样,最终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2、用说明表示。用说明表示主要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商标品牌买卖、凭说明书及图样买卖,以及凭产地名称买卖这几种具体的方法。其中,对于容易受到气候、季节方面影响,品质变化不稳定的农副产品,常用“FAQ”标准表明商品的品质。FAQ(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中文意指 “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具体的解释:(1)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只要卖方交付货物达到此平均品质水平,就算符合相应要求。

机器、电器和仪表等产品因为结构比较复杂,表示性能的数据也很多,很难用简单的指标来描述商品品质的全貌,所以适合用说明书及图样表明商品的品质。而凭商标和品牌买卖一般只适用于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而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有一定地方特色的产品,则适合凭产地名称买卖,如信阳毛尖、西湖龙井、长白山人参、景德镇陶瓷等。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标准以及牌号、商标等指标。但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这些相关指标的订立可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对于一些品质不稳定的初级产品,往往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在此幅度内买方不得拒收。主要有三种表示方法: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Min)。例如,大米碎粒40%(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40%(max);水分13%(最高)Moisture 13%(max。);杂质1%(最高)Admixtures 1%(max)。

(3)规定上下差异。这也是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鸭毛,含绒量15%,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5%,1%more or less。

2、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指国际同行业所公认或买卖双方所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范围,一般适合工业制成品指标的灵活订立。即使合同无此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如手表公差为48小时可误差1秒。

3、品质增减价条款。此条款可以将商品的品质与价格紧密结合,一定程度上体现按质论价。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10%,以1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1%,价格增加2%。

品质增减价条款主要有两种订法: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花生出口合同中规定:“含油量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增减2%(±2%)。如增减幅度不到2%者,可按比例计算。”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2%,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2%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

(四)约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品质条款订立时,不宜采用笼统的字眼,如“大约”、“左右”、“近似”等,以免在交货品质上产生异议。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于绝对化,如棉布无瑕疵,这将会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方法有很多,但要根据商品自身的特性合理选择。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表示,因为这会给卖方履约造成麻烦。如既凭样品表示,又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的品质的方法,就意味着卖方交货的品质既要符合提供样品的要求,又要与说明书和图样上描述的一致。

3、灵活运用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明确订立品质条款的同时,又要灵活运用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这样既可以合理描述商品品质,又可为卖方的交货留有很大的余地。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本案例中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规避该案例中损失的发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灵活运用品质机动幅度,如“羊绒含量99%,1%more or less”,只要卖方交付的羊绒衫含绒量在98%~100%区间内,买方就不得拒收货物和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是:合同中就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卖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卫峰.国际贸易商品条件中品质、数量条件的案例剖析.商业时代,2011.11.

[2]成尧.试述凭样品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商场现代化,2010.8.

第5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质保金;形成原因;取消措施

现在很多工业企业在销售自己产品过程中,都会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定额度的“质保金”,以作为质量的保证。结果这部分质保金都不同程度地回收难,甚至变成死坏账,导致企业的损失。本文从质保金的定义、形成的原因、法律及交易习惯和取消措施等方面探求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质保金”的内涵界定

质保金,即质量保证金,甲方(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一方)留取乙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一定额度的金钱,作为质量的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纠纷的,甲方支付该金钱;出现质量纠纷的,甲方就不支付该金钱。

二、“质保金”形成的原因分析

工业企业在发展初期,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没有建立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新开发或引进一款新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的初级阶段,为了取得示范效应,迅速打开市场,主动地采取买方留取一定额度留质保金的付款方式进行销售。企业发展中期的时候,随着企业规模的提升及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销售总量也不断攀升。由于惯性及惰性的使然,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还采用留取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这样的结果就是,到三五年时间,几乎每个客户都有欠款,而且欠款数不是很大,但累积总额到一个惊人的数字,这就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大量形成,由于每家欠的数额比较小,清欠起来很麻烦,耗时耗钱。

由于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开拓新的市场,这部分就逐渐遗忘,等到企业财务部门引起警觉并进行清理的时候,就发现由于时间长,客户一部分已经不存在;存在的客户,以产品质量的问题等借口,不予归还。到企业法律部门采取法律途径的时候,发现很多欠款,已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欠款,因为经办人几经更换,证明履行证据丢失或不足,难以。由于质保金形成的应收款能完全收回的只有总额的20%左右,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取消“质保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

1.“质保金”的法律规定。质保金是双方协商约定,任何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留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标的物交付,所有权即转移。所以,甲方应该在标的交付的同时支付对等的价款。从生产经营上讲,投产一台产品前必须收到完全材料成本的预付款,这样~来可以防止对方违约随意单方撕毁合同,二来可以保持企业现金流畅通。

2.交易习惯。买卖交易习惯上没有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是验收合格后交货,付全款。例如我们在商场买东西,看到商品没有问题就交钱领走:我们去买汽车,也是初步验收后就付款提车。如果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质保金”取消途径的对策及措施

取消“质保金”是靠企业的商誉、实力、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和和灵活的销售策略上。

1.加强商誉和实力建设。过了产品推广的初期,产品日趋成熟,市场占有率达到平均水平,在客户群中,有一定的知晓度和美誉度,并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商标或产品质量评比,获得~定的荣誉。提高企业的实收资本、使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国家中大型企业的标准。客户一般判断卖方的经济实力,确保能在发现所购买产品发现问题后,卖方有能力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承担。判断经济实力的标准,一般是企业的实收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前提是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客户在判断卖方的实力时,是以其营业执照上的实收资本为准。生产经营规模,表明卖方的生产经营能力,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量很小,随时有关门倒闭的风险,这样客户就不能确信所买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质量问题,卖方有能力进行维修或赔偿。卖方必须使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国家中大型企业的标准,不仅是自己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而且是取信客户的必要。

2.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以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依靠必要的组织结构,把组织内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活动严密组织起来,将产品研制、设计制造、销售服务和情报反馈的整个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一切因素统统控制起来,形成的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质量保证体系相应分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是为使人们确信某产品或某项服务能满足给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需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质量保证体系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手段,在合同环境中,质量保证体系是卖方取得买方信任的手段。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指企业为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满足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的要求,企业对外建立的质量体系。它包括向用户提供必要保证质量的技术和管理“证据”,这种证据,虽然往往是以书面的质量保证文件形式提供,但它是以现实的质量活页纸动作为坚实后盾,即表明该产品或服务是在严格的质量管理中完成,具有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上的保证能力。

3.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理论越来越被消费者认知,并被不断地进行着现实化的演绎。消费者需求意识的觉醒和层次的提高,使他们对产品所提供的满足感要求越来越高,从而保障产品功能出色发挥作用的售后服务体系,就成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来源,也成为了企业新的利润增长极。企业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建立服务体系:建立品牌战略、提升品牌服务内涵,通过品牌营销使服务观念深入到企业内部和市场当中;针对于服务体系的渠道扩张和研发投入,将服务产品化,设计服务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搭建服务平台,建设服务渠道,形成对服务的实质化依托,提供经销商(销售员、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提升服务的专业化能力;建立客户沟通机制,随时了解客户需求及反馈意见,能够做到服务的快速反应和对客户需求点的准确把握;开发服务业务,真正将售后服务演变为业务单元,渗透到金融、文化等各个服务领域。最终形成产品和服务两大业务体系,以推进企业发展。

4.制定标准的合同范本。通过制定标准的合同范本,严格质量责任,使客户认可,并消除疑虑。在大量销售自己的工业产品的企业都要制订自己的买卖合同范本,前提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及平等自由的交易秩序。制订自己的合同范本的时候,注意一定要各项条款表达清楚。如果表达有歧义,提供范本(格式合同)的一方就要承担不利的责任。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要统一,采用无质保金的结算方式,就必须强化质量保证,加大质量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6篇: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俄中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基础国际规则双边协议

近年来,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备受关注,中俄两国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也随着两国经济的发展而持续提高。最近两年,俄中两国高层多次会晤,地方之间交流也日益频繁,俄中经贸合作项目涵盖能源、投资、金融、通信、运输、地方合作等多个领域,双边贸易额连续两年以百亿美元为台阶向上迈步,接连实现历史性突破。随着俄中关系未来进一步深化,两国作为具有共同战略利益和较强经济互补性的近邻,双边经济合作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一、俄中经济互补性

中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拥有量极少,加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罗斯是资源大国和资源出口强国,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巨大,开采量颇具规模,森林资源极为丰富。同时,中国可利用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与俄罗斯开展投资开发资源的合作,这样既可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又可以资源为契机加快俄罗斯东部的发展[1]。同时,俄罗斯是世界科技大国,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领域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中国国民经济要进一步发展,离不开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罗斯丰富的科技资源。此外,中国的轻工业品在世界上具有竞争优势,而俄罗斯此类产品正好匮乏,可以加强此方面的经贸合作。

俄中两国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历史重任,两国有几千公里长的边界,经济互补性强,两国政府重视双边经济合作,这为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俄中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经过长时间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俄罗斯和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从法律渊源来看,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法,以下仅就国际法部分作简要阐述。

(一)涉及区域经济合作的国际规则

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所规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作作了规定,并在《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其次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不同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主要是解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2];最后是GATS第5条的规定,主要解决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对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同时适用。

除了WTO规则外,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通用惯例。目前,较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汇票公约》等,此外,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惯例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需要中俄两国在加强双边经济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加以重视。

(二)俄中双边经济合作协议

1、俄中政治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以来,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合作逐步扩大,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两国元首签署的《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和平思想。《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俄中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签署后,俄中贸易发展进入快车道。

为了确定相关协议和法律的基本执行程序,两国相关部门就司法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中国签订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1994年又缔结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样就为在双边贸易中出现的纠纷能够依法有效地解决提供了坚实基础。2006年9月双方签署《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协议》,就最迫切和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2、俄中经济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业己启动,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俄中(包括其他成员)签署了《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且建立了经贸部长会议机制,协调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随着双方相互投资的扩大,近期两国又签署了《俄中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

作为双边贸易的重要内容,俄中签订了许多能源合作协议。两国总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签署了《俄中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议》。

2005年7月,双方签署了《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和《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化关于成立合资企业的议定书》。2006年3月,两国签署《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中石油关于在俄中成立合资企业深化石油合作的基本原则协议》,就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和在中国境内开展炼油加工和销售一体化合作在原则上达成共识。在电力合作领域,2005年7月俄中两国签署了《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双方的合作包括加大向中国的电力供应、共同项目的开发、发电设施的制造、输电线路的架设与改造、设备供应等。

此外,目前两国间经贸合作领域其它有效的政府间协议主要有《:俄中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19%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解决政府贷款债务的协定》(1998年)、《俄中政府间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俄中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等[3]。

俄中两国作为相邻的两个大国,长期以来经济往来就较为频繁,因此两国签订协议的数量不少,是俄中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是通过俄罗斯与中国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来看,其内容不是过于宽泛,就是过于具体,而涉及双边贸易法律制度的较少,建立自由贸易区、符合WTO相关规则的协议少之又少,俄中经济合作缺乏成套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具有明显的就事论事的倾向,可见自由贸易区立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郭连成.中俄区域经济合作路径探析[J].东北亚论坛,20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