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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手术室;麻醉药品; 管理流程;改造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麻醉药品管理成了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时代。医院手术室因其特殊的工作需要,经市级药监部门、医院医务部批准,可以存放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麻醉药品,如:芬太尼,瑞芬太尼、氯胺酮、哌替啶、吗啡等[1]。我院药剂科根据国家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专门组织手术室进行培训学习,共同制定了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制度、领取制度、五专制度、报损制度。为配合这一系列制度的落实,做到管理流程井然有序,管而不繁,简而不乱,我们将原有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通过一年的试用证明这一流程即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流动,又能取得麻醉师的主动配合,做到不漏登,多登,麻醉药物出处清楚,核查方便快切,一目了然。
1 方法
1.1 交接流程的改造:
1.1.1改变现用现领或医生长期持药的繁琐和不安全性,根据手术量的需要,每位麻醉师配备一套盒装麻醉药品(0.1mg/支的芬太尼6支,氯胺酮2支、吗啡1支、哌替啶1支、心脏组的麻醉师另加0.5mg/支的芬太尼2支),药盒上标有医生姓名、药品基数,每日晨交班后领出,下班前收回。
1.1.2 改变全科统一使用同一登记本的紊乱,每位麻醉师配备一本统一印刷的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登记内容见表1。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身份证号如系亲属在号码后标注如:(父)、(妻)。
1.1.3 改变麻醉处方现用现领,这样登记时处方编号紊乱,核对繁琐。给每位医生发连号麻醉专用红处方一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要求登记时按处方编号顺序登记,这样既可以督促医生及时开处方,又可防止处方丢失,核查时一目了然,作废处方也需按顺序登记处方编号,标注(作废)字样。
1.1.4 节假日备有专用套盒麻醉药品和节假日专用登记本、麻醉处方,药品数量较普通药盒多一倍,由放假前一日夜班值班医生领出(药盒、处方、登记本),之后班班互相清点交接、签名,正常上班首日晨会后与专管护士清点核对后归还。节假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内容见表2。
1.2换领流程的改造:每日麻醉药品专管护士根据医生归还的登记本的记录,统计当日各种麻醉药品消耗量并清点空安瓶数、处方数是否相符,一星期汇总一次与药库麻醉药品专管员核对换领,设换领登记本,登记内容见表3。
此登记本可减少药库工作流程,因药库麻醉药管理者面对各科室麻醉药品的登记换领工作,工作繁琐,容易出错,我科麻醉药品用量大,品种多,已有的登记本项目全面、完善,可随时提供核查资料,无需药库重复登记,只根据以上数据核对处方、空安瓶发放即可。
1.3麻醉药品基数管理流程的改造: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双人双锁管理,改变手术室护士轮流管理的不稳定性,固定麻醉专科护士配合科主任进行麻醉药品管理,这样可做到责任明确、各环节紧密相扣,在确保麻醉药品使用方便、管理安全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化流程,麻醉药品流动安全尽量由专管人员掌控,减少麻醉师和药库的工作,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临床工作中。除上述登记本外,还设有麻醉处方领取登记本、月麻醉药基数盘点登记本,每月底由两位管理者对麻醉药品进行清点,核查药品基数是否完整,药品有无过期,破损等,并登记签名。
1.4报损制度流程的改造:我院以前凡出现安瓶破损、安瓶丢失、等现象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由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签名存档,这样既不严谨又给医生增加麻烦,资料保存凌乱,不便于统计,如今我们以填写表格来完成报损流程,内容见表4.
此表格由药库保管,如系安瓶破损或药品过期,需保留安瓶填写药品批号,经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核对后签名,最后交药库主管核对予以换领,如系安瓶丢失,在患者资料栏填写使用患者姓名,身份证号,表格式报损既便于统计分析又可及时发现不良问题,严防疏漏。
2结果
2009年总手术台次3922台,2010年总手术台次4418台,根据麻醉记录单统计,2009年使用麻醉、精一药品台次为1208台、2010年为1494台,2009年发放麻醉、精一处方1200张、2010年发放1450张,2009年换领各类麻醉、精一药品合计1371支、2010年换领1693支(心脏手术芬太尼使用量大),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见表5,结果显示新的管理流较老的管理流程漏登现象减少、开处方及时、安瓶丢失数减少、报损及时。两样本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采用双侧检验,以P<0.05有统计学意义,统计处理采用SPSS13.0。
3 讨论
改造后的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流程既全面贯彻执行了最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又能使一向对领取、登记流程产生抵触的医生们慢慢接受,药盒、处方、登记本成了他们开工的必须工具,连台手术无需多次找护士领药、领处方,所有的文字工作一步到位,减少交接时再次登记病人资料于使用登记本的繁琐,这也是造成漏登的主要原因。节假日医生之间互相交接可减少漏开处方和漏登现象,无需护士经手,因护士班次多,交接频繁,责任无法明确。使用登记本及报损登记本的改革即简化了流程又完善了登记项目,使核查工作快捷,清晰。总之,随着医源性流向社会这一现象的逐年增长,麻醉药品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医院和药剂科,保证麻醉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危害社会。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珠江医院是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综合性教学医院,自2007年12月本院启用了新的医疗大楼以来,工作及就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就诊病人日益增多。门诊药房是医院面向社会的窗口,连接医患关系的重要桥梁,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形象和人民群众对医院的信任,必须使门诊药房窗口调配工作逐步向技术服务性转变,提高服务质量,严把质量关,规范处方的管理,减少差错事故,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们科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1 措施
1.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我们要时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病人。每天工作前将一切准备工作做好,衣帽整齐,佩戴胸卡,保持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有序,调配药品时细心,迅速,准确,遵守调配技术常规,药师窗口发药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回答病人的问题,为了减少病人排队取药的时间,药房还增加了取药窗口,开设了用药咨询窗口。此外,科室在窗口放置了意见箱,对患者提出的批评建议及时纠正和采纳,每周一早上组织药房全体工作人员开早会,传达医院及科室的文件精神,总结一周的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大管理的力度,督促我们提高窗口的服务质量。
1.2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1.2.1 认真学习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发放药品时,由前台和后台的药学工作人员分工合作,即后台负责处方的调配和核对,需准确、快速的调配药品,严格把关。前台负责处方审核和药品的发放,要求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及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发药药师在向病人交付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师所列的用法,向病人进行交待与指导,包括每一种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特别对外用或特殊使用的药品更应详细说明。同时对需要特殊存储条件的药品(如冰箱冷藏、不能冷冻,需2-8度保存)等更需交待清楚,从而提高病人用药的依从性,使病人严格遵守医生的医嘱用药,避免患者随意服药而影响疗效。对患者咨询的问题要热情、耐心的给予解答,切不可推诿搪塞。特别是对老年病人和儿童用药更要认真交待,耐心解释,确保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2.2 加强药品的管理、严格存储条件的实施。根据药品存储管理的规定本药房设有温、湿度登记本,冰箱温度登记本。并有专人负责每天检查室内的温、湿度及冰箱的温度,逐日登记。确保药品的存储条件。药品按分类摆放,贵重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规定由专人、专柜、专册、专账管理。每月由专人负责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并进行登记。药房的药架设计合理,药品摆放要求一致。以提高处方的调配方便、准确和速度。补充药品时应查看药品的批号,以便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
1.2.3 建立处方分析制度,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针对出现的差错进行登记和分析,找出差错的原因,及时纠正。并组织大家学习、讨论,吸取教训。对易混淆的药品经常提醒大家以引起重视避免差错的发生。
1.2.4 审核不合格处方、规范合理用药。建立不合格处方登记本,记录查出的不合格处方,并及时与医生联系,提醒医生应注意的问题,积极与诊疗医生沟通,规范用药合理性。
1.2.5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排队现象。整个发药流程中,进行人员的合理搭配、发药、审核由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调配由药剂士以上人员担任。平时开设五个窗口,在病人增多时开启第六个窗口,这样一来既提高了发药的速度及准确性, 同时也减少了排队现象。
1.3制定方便、快捷的取药措施
1.3.1 本院实行屏幕叫号取药系统,配置了两台与收费处联网的打印机,当病人缴费完毕,发票上显示该病人取药的窗口为几号,打印机自动将病人的处方打印出来,后台的工作人员迅速准确的调配好处方,同时将该病人的名字叫到对应的窗口,从而大大缩短了病人取药的等候时间。在遇到短缺药品时收费处直接与药房电话联系,药房及时干预调控,与医生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并及时与药库联系及时短缺的补充药品,对药库已用完的药品药房及时关闭供药窗口。医生就不能再开此药,便于医生及时调整药品,避免了因口头交代不清而给病人取药带来的不便。
1.3.2 增设咨询窗口方便病人的用药咨询。我科在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调剂准确性、加强与临床医生沟通等方面,积极做出改进工作。开展门诊药学咨询服务,安排经验丰富的药师担任咨询窗口的服务工作,对前来就诊咨询的病人所提的问题药师都必须认真解答,遇有解释不清的问题,及时查看用药信息准确无误的解答病人的问题,并认真填写咨询记录,为病人的安全、有效的使用药品作出正确的指导,提供人性化药学服务。同时也常和门诊医生联系,对发现医生不合格的用药处方,及时和处方医生沟通,使医生及时更改处方的错误之处,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有效。
1.3.3 改进服务模式、实行零距离服务。本药房实行半开放式发药,增加了窗口的透明度,让病人充分了解了药师的工作情况,对药师的工作给予理解,增进了医患之间的感情。同时也方便了药师的服务。如窗口药师发药时,可细致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遇有拆零针剂,当面点清后为病人装进特备的小药袋中。为提高药学服务方便病人的取药还备有环保塑料袋。
1.4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与临床药学服务,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调剂人员的业务进修学习,加强在职培训,每年定期对药房调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常举办各种业务知识讲座,及时介绍各类药品的进展和发展趋势,使药剂人员能及时学习新技术,掌握新知识。药剂科也经常组织业务学习,采取不同方式鼓励个人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在职学习以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对于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结合实际工作开设专门讲座详细讲解,务必使大家熟记于心。门诊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发现不合格的处方及时提醒医生进行更改。科室在全院网络信息多次规范医师处方,尤其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使用的处方应如何开具。通过以上措施,使处方开具规范性的情况有了很大的转变。
总之窗口工程就是一个医院的形象工程,门诊药房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和声誉。只有全面提高药房人员素质,强化责任心,树立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把药房的管理工作搞好。通过对门诊药房进行管理优化,使医院药房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患者及医生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2015年,是我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进效益的一年,更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药剂科在院领导班子的重视和主管院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科同志团结协作,创新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方式,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实行药品阳光配送:推行药品阳光配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价格,缓解群众“看病贵”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医改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委文件精神,在院长的领导下,经过多轮谈判磋商,1月份完成了各项协议的签订,3月16日开始实施药品集中配送。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二、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全覆盖: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制订严格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先后派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同志到武汉和黄冈参加省卫生计生委举办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学习和培训,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除毒、麻、精、放四类药品以外的药品100%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入库药品严格把关。今年,我院采购药品总金额 万元,其中基本药物 万元,占比 %;采购药品品规 种,其中基药 种,占比 %。较好地实现了省卫计委的目标要求。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员培训:为切实提高我科工作人员信息化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在系统上线运行后能熟练地操作、快速地为患者服务,我科在信息科的指导下,对全体职工分岗位、分层次进行了多次培训并全部考核达标,保证了信息管理系统按时上线和医院工作的平稳进行。
四、重点专科建设及设施配套:为提升我院的品牌形象,以更高的标准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药学服务,今年,我科申报了市重点专科并完成了资料申报。硬件方面:更新了符合麻醉药品保管要求的保险柜,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的风冷式药品冷藏柜正在购置中。
五、药学服务与人员业务培训:配备临床药师参与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实施用药医嘱审核,参加病房大查房和重点患者查房,是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也是《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药房创建标准》和重点专科建设的必备条件,鉴于此,我科派了一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武汉 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培训。另外,对在岗的业务人员在科内进行了《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做了3次培训,提高了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药学服务水平。
六、加强合理用药的监测与宣传,严格控制药占比:药物滥用特别是抗生素的滥用,是全球性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为避免或减少我院的药物滥用,今年,我科编辑印发《临床药讯》四期,加强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宣传力度;加强处方的点评力度,共抽查处方 份,点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床科室;严格控制限制级和特殊限制级抗生素的购入和使用。通过多措并举,药物滥用现象在我院得到了明显好转,药占比从去年的42%降到了今年的38.6%
七、不良反应监测: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转为主动服务的形式。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到临床收集药品使用后的信息反馈。发现药品发生不良反应时,协助临床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工作并查找原因,如与药品质量有关的,及时更换厂家,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可疑必报”的原则,督促临床主动填报不良反应报告,我科及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网上报告工作。今年,我科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例,得到了药监部门的好评。
八、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级五专”规定,确保使用安全。每月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对回收的空安瓿、贴剂等每月登记并集中销毁。
九、科室管理:1、清理药剂科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的制度予以废除并重新制订;2、每月清理滞销药品并及时与临床沟通,通知临床使用或予以清退,尽量减少医院损失;3、将急诊药房从住院药房中分离出来,设置单独的急诊药房,便于管理。
十、存在问题:1、临床药师人数不足,按相关规定,我院药剂科应配备临床药师3人,目前只有一人正在学习培训;2、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和使用不太方便的地方,须与信息科和临床沟通并逐步改进。
2016年工作计划:
一、坚持阳光采购,保障药品供应:药品的采购与供应是药剂科的工作重点之一,今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药品网上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优化药品结构,保障临床需要,满足患者需求。
一、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专科将于今年验收,必须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准备工作,血药浓度监测是重点专科验收的必备项目,目前我院尚没有开展,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将这一项目开展起来。
二、继续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对科室人员继续进行科内培训,择机选派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外出进行临床药师的学习培训。
三、做好药品仓库转移工作:现有的药品仓库不符合药品贮存的基本要求,新的药品仓库将于今年建设完成,我科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库的建设与布局规划,使之完全符合GSP要求。并做好现有仓库的药品及设备转移工作。
四、做好药学服务工作:1、窗口服务:药房窗口服务作为医院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反映医院精神面貌和文明素质的窗口,更担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工作人员面对病人多,影响面大,必须加大对药房人员服务态度的考核,要求各部门规范流程,明确标识,提高服务质量,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药学服务:全方位开展药学服务,适时安排临床药师开展工作。3、联合医务科,继续严格监管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4、继续加大处方点评力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5继续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
【关键词】医院药房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医院药房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管理、技术和经营等基本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部门,其管理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了医院的综合竞争力。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为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越来越重视医院药品质量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此加强管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医院的药房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药房管理经验提出一些看法[1]。
一、当前医院药房存在的问题
1. 药房的工作模式依然陈旧
大部分医院药房依旧遵循“以药品单纯调配为主要内容,以工作服务型为宗旨”的旧传统观念和体制结构,药房的实际工作模式就是“以药品为中心”的简单的保障供应模式,基本上是应付划价、发药等日常性事务,服务功能不足。
2.药品的保存和养护
对不同性质药品没有做好针对性保管工作,比如硝酸甘油、肾上腺素需要避光,部分抗菌素、生物制剂需要冷藏等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限类、贵重类药品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没有做好特殊药品的养护工作,就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性,造成了药品的损失,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
3.更新药品信息不及时
同一药品可能有不同厂家和规格,如果药房没有及时更新药品的信息,或者没有及时地告知医生,将造成医生开出的处方,药房无法调剂。比如儿科常用药口服异丙嗪片,小孩的服用量经常是一片的几分之几,但是由于药房的进货的不同规格,比如有时是12.5毫克而有的是25毫克,这就造成了儿童服用的剂量没有固定的保障,给患者和工作人员都带来了不便[1,2]。
4.药剂人员服务意识较低
有些药剂人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药房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够,没有端正良好的工作态度。
当患者对药品的用法不明进行询问时,没有很好地起到指导作用,很有可能造成一些用药的意外发生。有时医生的处方书写比较潦草,而药剂人员凭经验进行调剂,容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模式
1完善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医院应完善药品管理的制度,如药房工作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药品调配工作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制度、药品报废制度、以及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等,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做到层层管理、全面监督,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这也正是做好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
2.加速药房的现代化管理
目前医院普遍使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给药房的管理带来了便利和快捷。药房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辅助医院药房的管理。对药房的药物进行登记资料入库,以信息数据的方式对药品进行高效、科学的管理,使得药房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药房药品的具体情况。根据药品日常用量,在计算机限量管理系统中设置药品高储限量、低储限量和请领数量。对药房的储药情况进行跟踪,一旦药品的存储量低于某个数值时,药房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地反映,满足医院药品的需求,并将药品耗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计算机的辅助管理大大地减轻了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促进药房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为患者提供了更加高效的服务[3]。
3.加强药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药房工作人员应时刻铭记自己作为医疗工作人员的职责,充分认识到药房工作对医院和患者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要意识到一旦工作出现差错将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秉着对患者健康的负责态度,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特别是一些患者对于药品用量和用法不清楚的时候,药房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清晰地指导。药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是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4.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医院要重视药房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派送药房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定期地对药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内部的交流学习。同时作为一名药房工作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关注药品的最近动态,加深对药品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来适应和满足药学领域快速发展的需求。只有不断地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更全面地为患者服务。
5. 配置专业的医疗设备
医院应该及时为药房配置或更新设备,比如冷库、冷藏柜,遮光、除湿设备等;而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限类、贵重类药品等,应该配备安全保险柜,实施特殊管理,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总而言之,医院药房的管理工作十分繁杂,医院必须加强对医院药剂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药剂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其质量管理意识,要求药剂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操作。在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条理清晰,执行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方案,从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4]。
参 考 文 献
[1]徐少平.基层医院药房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内科,2007,2(2):285—286.
[2]宋新余,毛巧贤.医院药房的规范化管理探索[J].中国药房,2005.16(6):429
1药品编码
建立合理、全面、准确的药品编码体系是实现良好药品物流管理工作基础,是实现药品信息化管理的前提,全面管理药品数量、金额,实现了全面的药品会计功能,建立药品库房入出库账目,辅助制定合理的库存水平,实现全过程药品物流管理,全程记录药品入库到出库到各药房及各个科室的整个药品流通中各个环节所发生的事件,能随时查询现有药库的库存、药品流向和消耗情况,从而根据现有库存,药品效期以及往年同期的药品消耗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或应暂停采购的药品清单,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1]。
2采购环节
实施药品统一配送能有效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药品用药质量,丰富医院药品,使用药更加合理,减少医院领导药事事务的繁杂,加强医疗业务拓展和管理,提高医院诊疗水平,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2]。采购应引入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实行药品采购,能设定药品的库存限量,当库存低于设定的药品限量,系统会自动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并经电子商务平台发送到药品经营企业ERP系统,达到简便的、智能的、快捷的药品采购。购入的药品可自动下载购入药品的电子发票信息,便于入库验收核对,多次采购能自动完成购入药品数据累加;采用物流信息处理识别技术,能简单、有效地识别购入药品包装箱的条形码与射频进行药品信息,根据药品条形码制定,根据药品存放位置进行存放;物资采购中心的成立是实现合理采购药品的重要举措,但应加强物资采购中心、临床有关科室、医院管理的联系,定期召开药事委员会,听取临床药学的药师或专家给出专业意见,严格把关采购的药品质量。采购中心的采购应由主任药师资历的专人负责,便于与药剂科临床药学组人员的有效沟通,解决临床合理用药的问题[3]。
3药品运输管理
药品运输包括供应商供货、药品验收、药品发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应遵循医院药品管理程序和规定。其中药品运输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薄弱环节之一是质量监管失控问题,其原因是医院未将运输环节列入药品入库检查内容,企业缺乏对药品运输的质量管理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定,药监部门没有制定药品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规定和监管措施等,导致了企业形成了淡漠的药品运输质量管理意识,没有配备药品运输质量所需的设施条件。基于综上问题与原因,医院及政府健全药事管理法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提高药品运输质量管理意识,将运输质量管理列入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禁止无法保证药品质量的运输方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GMP、GSP认证现场检查条款中有关运输质量管理的内容,规定未符合药品运输基本条件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时应对企业的运输条件进行相应认证[4]。冷藏药品的运输是重点关注内容,规范冷藏药品的运输工具及相应配备冷冻机或其他冷却设备,控制冷藏药品整个运输过程中温度在2~8℃,建设冷藏药品周转仓库,记录好冷藏药品运输过程中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冷藏药品运输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5]。
4药品的仓库管理
规范药品的仓库管理的相关药事管理规定和GSP规定。药品入库前应经严格验收且质量验收合格,由药品质量检查员签字后,方可入库,验收的内容包括药品的供应商、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国药准字及生产厂家等信息。核对发票记录与实物是否相符,然后交由药品保管员于发票上签字后,转交给药品会计员进行微机入库记账处理。库存药品应遵循分类存放原则,在药品各储存区域根据药品剂型分为注射剂、片剂、中成药制剂、大输液制剂、消毒剂及化学制剂等分块,结合药品性质及适应证分类挂牌摆放,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冰箱内药物按特殊要求保管,在微机中注明每种药品的货位号,保持位置固定,保证合格的药品保管条件,根据要求分别储藏在常温区、阴凉区、冷藏区及高危药品区,控制各区的空气、光线、温度、湿度、微生物、时间的参数,避免对药品产生影响[6]。药品入库应遵循先进的药品摆放在前面,后进的药品摆放在后的原则。采用微机管理管理药品仓储,在微机管理中增设了“药品效期查询”,便于药品保管员随时进行药品近效期查询、筛选,有效掌握近效期药品的库存情况,并采取及时处理,有效期小于3个月的药品,应通报各调剂室及有关临床科室,争取在有效期内加快该药安全用于临床治疗的速度或通知供应商退货。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医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及储存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做到适量采购,经双人验收后方可入库,双人核对出库,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每月定期盘查药库储存药品,实行月结月查,每6个月医院组织各部门对药库所有药品进行账物盘查,记录盘查结果,采取及时处理盘盈或盘亏账面处理,如果发生盈亏时,数量在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院长、科主任审批后处理,如发现损坏变质或失效药品,由药品保管员提出报废、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销。
5处方管理
积极实施《处方管理办法》,纠正临床处方管理存在常见问题并加以改进。目前临床存在处方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如:未书写通用名或缺项,没有诊断结果,治疗时间过长(急诊用药超过3d、门诊用药超过7d),诊断结果与用药不相符,没有医师签名,处方不合理,用量剂量错误,单张处方药品品种过多超过6种,涂改后不签名,签名后不写修改日期,重复用药,用药疗程过长,超说明书范围使用,用药时间不准确等;处方开具完毕后,没有在空白处划斜线以示完毕;未注明需做皮试药品的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针对以上问题,应规范处方书写基本规则,规范药品剂量使用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药品量门诊一般不超过7d用量,急诊一般不超过3d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评估处方开具药品的合理性,每张处方应仅限于一名患者的使用,开具药品品种数不得超过5种;规范药物配伍与联合用药,避免了重复给药的发生,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合理使用抗生素,掌握抗菌药物适应证、禁忌证,避免滥用;提高诊断水平,实现合理用药,确保诊断结果与药品适应证相符;进一步完善药品信息系统,加大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调剂药师应不断学习,熟悉掌握药物的理化性质、适应证、用法用量以及配伍禁忌,把好处方审核关,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7-8]。
6付药管理
付药交待是药剂人员在调剂工作中用语言或文字将所配发的药物的各类信息全面、明确、仔细、认真地交待给患者,应给予重视。付药交待能使药物能充分发挥最佳治疗效果,促进合理用药,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水平,且能提高病人的依从性。调剂人员应做好付药交待具体内容包括,认真交待服药时间、方法以、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介绍复方药物的成分组成,建议肠胃刺激的药物与食物同服,特殊用药要求的如吗丁啉、亚沙比利等应在饭前15~30min服用;对于给药方法与药品说明书的方法不同的药物,调剂师应交待清楚,应按医生处方服用;药剂人员应交待清楚特殊药品的保管方法,如易吸潮变质、易挥发、易受热而变质,应避免、应低温,从而保证药品的效能,确保用药安全。对老年人、耳聋、记忆力较差或农村不识字的患儿,既要在发药时口头交待清楚,又要在药袋或药盒上写清楚用法、用量,防止错服和误服。提高调配人员的自身责任心,注重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药品规格、含量、剂量、配伍禁忌等,提高处方规范性[9-11]。
7构建医院信息系统
建设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信息系统,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提高决策支持能力,进而提高社会及经济效益。一般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包括门急诊管理子系统、住院管理子系统、药品管理子系统、药品管理子系统、物资、设备管理子系统、病案管理与医疗统计子系统、财务管理与经济运行分析子系统、信息综合查询子系统与辅助决策支持子系统。其中与药品物流管理相关的模块分别为,门急诊管理子系统,以患者的就诊环节为轴线,使患者挂号、就诊、交费、取药、治疗的活动形成一个整体,实现电子化运作,解决长期困扰医院管理上存在的“三长一短”现象。住院管理子系统能准确管理住院患者动态的信息,及时核算住院费用,增加医院对患者的透明力度,提高住院系统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病床的周转率,杜绝漏费、欠费现象的发生。药品管理子系统包括各类药品库存管理、门诊药品管理、住院药房管理、中西药房管理、中西药库管理等功能,统计分析各类药品的相关数据,减少库存药品的资金占用,避免药品的过期、流失等现象,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12-13]。
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内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即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2名以上从业药师或药师。身体健康,能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等职责。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建立中药饮片库。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并配置温湿度监测仪。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
(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医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的业务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及处方药审核人员应当在岗在职。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在市(区)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和仓储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统一制定。特管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质量负责人、验收人员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原注册单位工作的证明;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拟办企业名称: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 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 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人填报本表时应附如下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安排。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新药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价格。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售利润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须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第十三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及药品经营者在制定与调整药品价格时,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办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药品价格,需要制定、调整时,生产企业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定、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企业可按申报价格执行。
(三)实行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企业须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于调价十五日前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区内外两种价格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