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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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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1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国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2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在全市范围内对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摸清闲置土地位置、类型、分布、面积和闲置原因,区别不同类别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处置范围

本次清理处置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供应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闲置时间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主要包括:1.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2.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前述“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本次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政府(管委会)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为有序推进工作,拟于6月中下旬召开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2.全面清理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对辖区内2013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根据供地项目清单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逐宗清理。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认定是否闲置。

各地要通过全面清理查清区域内已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逐宗登记造册。属于闲置土地的,要逐宗分析闲置的类型、原因和面积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2013年7月25日前,各地将《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情况表》(附件)和分析材料经各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3.调查核实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市国土资源局和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情况表,对表内宗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核查未认定为闲置的宗地和因政府或部门原因而导致闲置的宗地。

对于符合闲置土地标准的土地,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闲置土地调查,如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

4.整治处理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全市闲置土地调查核实情况,汇总分析全市闲置土地的类型、形态、成因和数量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原则,以各地政府(管委会)为处置责任主体,进行积极妥善处置,确保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到位。

5.巩固深化阶段(12月底前)

对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执法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第4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以建设“最美县城”为平台,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旧厂区改造和低效闲置土地(厂房)处置,有序推进集聚区的“三改”工作,切实提高旧厂区的品质,改善生产环境,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加快田园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在产业集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旧厂区改造工作和环境整治工作,配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效益产业发展腾出空间。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不锈钢产业有安全隐患的旧厂房的改造、低效闲置土地(厂房)处置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实现“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提升品位”的改造目标。2013年——2015年完成改造有安全隐患厂房40000平方,处置闲置土地296.64亩,清理非法占地90.98亩。

三、工作任务

2013年——2015年完成产业集聚区不锈钢企业旧厂房改造和低效闲置厂房土地处置,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零星土地并进行绿化。

1、实施不锈钢企业旧厂房的改造

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企业生产条件、优化园区环境为目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改造不锈钢生产企业的危旧厂房为重点,分三年实施,全面完成全区的危旧厂房改造工作(附表1)。

①2013年:工业园区50省道沿线、江南工业区块江南公路沿线为第一批改造企业,完成改造任务16140万平方米。

②2014年:确定一批有安全隐患且企业生产正常的不锈钢企业为第二批改造企业,完成改造任务13880万平方米。

③2015年:全面推进和完成不锈钢企业危旧厂房的改造。

2、推进低效闲置土地(厂房)的处置

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以效益产业发展腾出空间为目标,在“三改”三年行动中,采取“腾笼换鸟”的方法处置低效闲置土地296.64亩,闲置厂房19976万平方米(附表2)。

3、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的土地

按照促发展、优环境的要求,结合“五边四化”工作,分步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的土地,统一清理地上附着物,改善园区的整体环境,2013年完成清理非法占用土地90.98亩(附表3)。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从现在开始到2013年6月底。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三改”要求,到各联系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地块、面积、建筑的状况、产业现状、改造和整治意向等,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到2015年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梳理和确定一批反响强烈、安全隐患大的旧厂房和低效闲置土地,经“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办公室核实后,制定改造方案和处置方案,以点带面,制定计划,全面推进。完成集聚区范围内危旧厂房和低效闲置厂房土地处置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在“三改一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验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完整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生态产业集聚区分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

第5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由市政府成立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从监察局、国土局和建设局抽调6名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指导、核查工作。

二、组织力量,调查摸底。市国土局已印发有关处置闲置土地文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调查登记,摸清闲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册,上报市国土局。

三、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政[]2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6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处置,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闲置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二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纳入政府储备用地。

第6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本文所称闲置土地为广义的闲置土地。

一、开发闲置土地必要性

拜泉县是位于黑龙江省的农业生态大县,幅员面积3597.95平方公里,人口总数54万多人。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人和地的矛盾开始显现。最近几年各种土地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以拜泉县一级商业和住宅为例,黄金地段一级商业门市楼房达到租金420元/建筑平方米―1750元/建筑平方米,普通住宅楼房出售价格业已达到2200-2800元/建筑平方米。随着拜泉县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进行 ,工业项目对土地需求也日益加大,没有充足的土地供应,工业生产规模效益就会受到制约,对外来客商的吸引力也会相应减弱。并且,由于拜泉县是生态农业大县,以绿色农业为主导产业,农业也有着同样迫切的土地需求,随着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的逐年推广、扩大,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更加旺盛。

二、拜泉县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

土地闲置状况的发生不是今天才有的,有着深层的历史原因:一是企业自身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结束,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 ,拜泉县不少以前靠吃大锅饭和财政补贴的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逐渐走向破产倒闭。这样原企业的土地就闲置荒废下来,企业领导和职工思想的陈旧观念造成了土地的长时间闲置。由于安置企业职工和政治稳定的需要,“不患寡而患不均”,原有土地资产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置。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政策错误保守的观念。当时土地置换和盘活土地资产当还不能纳入政府通盘考虑之中,于是原来企业闲置的大量土地资产但政府没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盘活土地资产就成了空谈口号。第三就是在实行的撤乡并屯和迁徙造成的土地闲置,由于农村土地相对比较宽裕,不注重利用,也造成了乡村土地的闲置。四是城镇村规划不合理。不合理的城镇和乡村规划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的闲置。

三、拜泉县闲置土地潜力调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历时三年的调查,截止2010年6月份统计,拜泉县总闲置土地总面积223,730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119,919平方米,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53.6%。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其中政策性撤乡并屯面积闲置土地面积41,211平方米(占闲置总面积的18.42%)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乡村学校撤并闲置土地面积27,810平方米 占总闲置面积的12.43%;其中农户迁移等原因产生的废弃闲置地34,790平方米, 占总闲置面积的15.55%。

其中一部分是原来计划经济下破产倒闭的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家政策转型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原因倒闭破产的企业也日益突出,尤其在各乡镇闲置现象更是比较严重,例如由于2004年以后进行的粮食企业改制,闲置了大面积的国有土地未能充分及时利用,只有一少部分(粮库、收购站等)在秋季收购粮食和经济作物才能使用较少一段时间。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如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的话,将是一笔可观的财富,能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而同时工业用地、基本建设用地、农业三项用地(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用地)等项目却要占用部分耕地以及其他用途土地 ,尤其畜禽养殖用地完全可以使用闲置土地。既避免了土地的浪费,也能减少土地平整等一系列的支出,减少投资成本。

四、闲置土地的类型:

拜泉县闲置土地按照造成闲置的成因分为三类:

1、破产关停型。

包括县域内破产、关停、并转、倒闭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拜泉县亚麻原料厂、上升乡供销社等一系列原来国有、集体的企业。

2、撤并政策型。

主要是指由于政策变化以及事业需要,搬迁整合闲置的办公用地以及教学用地。包括原来乡镇村政府办公用地 、事业单位用地 以及学校合并后空闲的土地,和一部分国有农林牧场用地。

3、迁移荒废型。

主要是指集体居民由于搬迁或者购置新房废弃、荒废的土地。包括房屋宅基地和园田地。这部分土地很多都位于村屯边上以及区位不好,交通不太便利的地方。

五、解决闲置土地方法和对策:

闲置土地的处置应该坚持这样的几个原则:

1、法律依据要充分

根据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第四款“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从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闲置土地的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回是有明确规定的。

2、政策上要积极引导扶持

针对土地的闲置状况,要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处理力度,解决好土地闲置的现象。例如在招商引资和产业政策上要向闲置土地倾斜,如果企业能够利用闲置土地的可以适当的减免土地使用、出让以及税费额度, 同时对积极使用闲置土地的企业、个人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在城镇和农村建设和村屯规划上,科学规划。能用闲置土地的不用好地,不粗放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盲目的求大贪洋。同时加大土地整理与复垦力度。对闲置废弃和的土地开展土地整理与复垦,用以补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足,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3、措施上要方法得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第7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质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54

1公安县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荆州是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发祥地。1988年,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原荆州地区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耕地在一定时期得到了切实有效保护。公安县地处荆江分洪区,受分洪区土地利用政策的制约,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有很多历史欠账,建设发展相对滞后。随着三峡工程投入使用,荆州长江大桥、荆东高速公路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成,加之荆州壮腰工程的启动实施,公安县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快速推进,一大批央企、国内外大型企业落户公安,用地需求十分旺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建设用地利用率低、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等原因,全县耕地保护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与挑战。

1.1耕地被占用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新农村建设占用耕地。自国家出台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以来,全县共实施新农村建设44处,占用地块大部分属耕地。其中以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部分开发商受利益驱动,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存在“小产权房”开发之嫌。

二是一些设施农用地建设擅自占用耕地。部分乡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从事设施农用地建设,或借调整农业结构之名,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栽果树等。

三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随意性较大。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农民建房零收费后,耕地保护力度有所减弱,这些都无疑增加了政府被问责风险。

1.2耕地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一是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制度落实不力,存在占优补劣,先占后补,占水田补旱田,且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被占耕地标准的问题。尽管全县耕地保有量一直控制在175万亩以上,较好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多为城郊良田,而开发复垦整理补充的耕地多位于丘岗或坡度较大地带,耕地质量远达不到被占耕地标准。

二是因长期过量使用化肥,造成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低,地力逐年下降。

1.3耕地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奖惩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耕地监管制度流于形式,用地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巡查制度落实不够,奖惩措施未严格执行等。

1.4遏制土地粗放利用行为刻不容缓

一方面,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据统计,近几年,公安县新增建设用地每年平均都在2000亩左右,而全县耕地后备资源不足10000亩,且大部分零星分散,或处于坡度较大的丘岗地带,开发复垦整理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批而未用、用而未M、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2014年共清查出闲置低效用地22宗,面积763亩。2015年经初步清查,疑似闲置和低效用地共9宗,土地总面积6777亩。

2建议办法和要求

2.1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牢固树立保障发展的前提是保护资源。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多渠道、全方位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的国情、国策和法制观念。与媒体单位联合制作耕地保护专题片,在黄金时间滚动播放。印制《耕地保护宣传手册》、《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发放到城区、乡镇、社区、村组、农户,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地块、面积等不仅是挂在墙上,更重要的是下发到村组干部、耕地保护协管员及广大农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

2.2多措并举提高耕地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总量动态平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力度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快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改造和治理要以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保护转型。把土地整理从现在的外部整形向内在质量建设并重转型。三是提高田间设施水平和耕地基础地力,改善耕地质量环境,开展耕地质量修复,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强新耕地,改善耕种后期,综合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对退化的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对耕地进行污染控制和修复,加快土壤成熟质量,实施土壤测试和施肥,加强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的生产力。同时,逐步完善耕地质量、土壤墒情、肥效三大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形成耕地质量保护的长效机制。

2.3建立耕地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由政府协调,组建住建、国土、农业等部门执法专班,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二是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保护网络,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考核结账。充分发挥耕地保护协管员作用,落实并逐步提高协管员待遇,强化协管员作为最前沿哨兵的责任,对违法用地做到早知道。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层层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年度绩效考核,健全耕地保护目标共同责任机制。三是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落实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及基础业务建设专项经费,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四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形成全覆盖综合监管体系,确保政府在卫片执法检查中不被约谈、问责。五是始终保持对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典型违法用地,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2.4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8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59文献标识码:A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体现以下在五个方面:1、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否按用地批文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用地;2、是否在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开工建设;3、是否按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允许的配套用地指标规划设计建设;4、是否按规定的投资强度建设;5、是否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达到约定的投资比例。监管主体针对以上五点做好日常管理和重点管理,对发现存在的问题集中加以督导、查处和整顿。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问题突出

(一)首要问题是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在现行财税体系与考核制度下,不少地方和相关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审批上,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实践中真正被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少之又少。实际工作中,因为不能事前找准问题的苗头萌芽,等到违法行为已经到了难以收拾的阶段,工作困难程度可想而知。部分地区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企业开工、竣工情况,没有实施工业用地专项验收制度,导致工业用地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在对农村宅基地批后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农村宅基地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问题较为多发。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也流于形式,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经营性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擅自转让、改变土地用途、随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主管部门配合不力,严重制约土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

如前所述,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管理主要是核查跟踪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特别对容积率、建筑物密度、投资强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等开发利用指标开展核查时,不但需要城建、规划、土管、房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也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然而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政府部门间或技术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批后监管的效果。

(三)一些具体问题都成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落实的阻碍

其一,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难度大

一方面,受规划调整或控制影响,再加上政策处理不到位。由于村安置留地未完成农转用报批以及被征地村村民、阻挠施工等原因,一些企业难以动工建设。另一方面,单位本身的问题引发,如开发区内极个别企业,因企业资金问题或不急于投入生产而不准备兴建厂房。这些因素导致的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难度较大,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用地单位的共同努力,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逐个研究解决。

其二,工业用地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部分企业低效利用土地,过去以协议方式取得较多土地的个别企业,实行分期建设,虽不属于闲置土地,但未能充分利用已供的建设用地,及时建成厂房投入使用。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较高,企业投入成本大,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一些企业难以承受已成交的地价,要求分期并延迟地价款交纳时间。企业取得土地后,需要投入厂房基建经费,购置设备,大部分企业难以承受偏高的工业地价。三是工业用地批后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企业开工、竣工情况,没有实施工业用地专项验收制度。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把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做到报批和监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充分认识加强批后监管工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强化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因此,可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通报,并作为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成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出让土地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明确具体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执行和划拨土地监管的工作人员,按时汇总供地率情况、对未供项目用地情况进行说明。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建立供地台账,按年度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土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分析。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已形成的闲置土地,要加大处置力度,要逐一查明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并拟定处置方案,按照闲置土地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别予以处置。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对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期满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待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建设项目时,重新安排使用。除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另选合适地块对闲置土地进行置换。

(四)强化配套措施,促进用地批后管理。

一方面,建立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拟出让地块条件时,在招标公告和签订出让合同中确定项目开竣工保证金。比如其中3%作为按时开工履约保证金,2%作为按时竣工履约保证金。经核查符合按时开、竣工要求,土地竞得人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写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退还,但不计利息。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竣工的,保证金不退还,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作用。现行的批后监管范围只限于供地审批到项目竣工验收,而项目竣工验收之后至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处于监管空白状态。通过土地证书的年检验证,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打击少批多占、移址用地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房地产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违规行为可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还可以对土地利用效率进行实地评价,从而实现监管时域上的全覆盖,使批后监管成为日常监管、动态监管。

参考文献:

第9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下阶段我镇制止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滥建、乱建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年月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召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五套班子有关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各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分管企业、村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土地所、村建办负责人。会议的主要目的:一是动员全市上下立即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抢建、滥建、乱建行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二是部署下阶段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及九份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配套文件。会上,国土局丁尚光局长宣读了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介绍了规范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市政府副市长吴清滨就如何抓好十份文件的贯彻执行进行部署;市长杨益民对制止非法抢建、滥建、乱建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作重要讲话,强调三点意见:一是指出我市土地工作存在着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滥建成风;违规圈占土地现象比较普遍;征地补偿标准不平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到了非下决心整治不可的地步。二是市委、市政府对土地问题历来十分关注,十分重视,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迅速行动、雷厉风行、立说立行地抓好制止非法抢建、滥建、乱建行为和规范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我镇下阶段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1、关于严肃制止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滥建、乱建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制止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滥建、乱建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市委常委会对工作进行研究,下发《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出台六条决定,市政府也制订出台了《市土地执法监察办法(试行)》,对制止违法占地、非法抢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的《紧急通知》(委办明电[]55号)和《市土地执法监察办法(试行)》明确:各镇、街道辖区内发现一起非法抢建、乱建行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发现三起非法抢建、乱建行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下村干部调至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安排工作,镇、街道党政相关领导立即予以免职。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追究责任。前几天,市政府牵头在陈埭镇、池店镇组织了两次行动,在全市掀起了整治非法抢建之风的。我镇党委、政府积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及早行动,在农历大年之前组建了镇土地巡查中队,不分节假日地全镇巡查,对全镇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滥建、乱建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在元月日和月16、17日组织了二次大规模的行动,有力地狠刹了违法占地、非法抢建之风。但是,制止违法占地、非法抢建是一项长期的艰巨性工作,今天会议后,我镇还将组织几次大规模的行动。全镇上下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日常的动态巡查,把违法占地、非法抢建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务必把乱建、滥建、抢建之风刹下去。

2、关于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计划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即从月25日开始至月25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月25日至3月30日,时间5日。主要工作是成立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二是清查阶段,月30日至4月30日,时间30日。包括自查和抽查工作,自查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块)造册登记,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定性,逐宗提出处理意见。抽查工作由市闲置土地清理办公室以市域主干道路两侧和重要地段为重点,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是处理阶段,月1日至月25日,时间55日。市政府将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逐一依照《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

3、关于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含义较广,在本次清理活动中,特指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的,但未办结供地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地。包括三种类型的用地:一是未申报供地材料的;二是已申报供地审批材料、但未取得用地批文的;三是已取得用地批文、未缴纳土地有偿出让金和用地规费的。

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工作时间要求紧迫。目前,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用地报批)实行网上报批,月底前,供地率如达不到70%,网上报批的链条将自动断线,省国土资源厅将不能受理我市的用地报件。根据国土部门的统计,1999年以来,我市共报批78个批次的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25408亩,已办理供地审批183宗,面积9223亩,全市供地率仅为36.3%。我镇也尚有6个项目用地未办结供地手续。目前工作的关键是尽快提升供地率,尽早恢复网上报批链条,尽量减少时间损失。镇直有关部门会后要立即逐一清理,限期办结。全市的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三个月,与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步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月25日至月25日,时间30日。由镇、街道和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企业项目用地,主管部门负责公共项目用地和储备用地),对照《市批次用地统计表》,逐一组织自查,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统一下发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责令限期办结供地审批通知书》。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的,下发《约谈通知书》,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办结供地手续。第二阶段为全面督查阶段,月25日至月15日,时间50日。将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监察、经济、规划、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组成检查组,对照《市批次用地统计表》,逐一组织督查,未办结供地审批的,如属工业项目用地的,由国土资源局约谈项目业主;同时,由政府办牵头,经济、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集中办理第一阶段申报供地项目,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月15日至月25日,时间10日。由有关部门继续办理项目用地供地申报手续。同时,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汇总前两个阶段检查情况,并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全市通报。

在具体工作中,市政府把握四个方面的政策:一是在自查自纠阶段申报供地审批材料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年基准地价》规定的标准收取。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处罚;二是在全面督查阶段申报供地审批材料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年基准地价》规定的上限收取。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三是在总结验收阶段结束后仍未申报供地审批材料的,参照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处理;是集中清理阶段结束后,工业项目用地供地率仍达不到80%的镇(街道),市政府将暂停受理该镇(街道)新的用地报件,直至存量建设用地明显消化,供地率超过80%为止;集中清理阶段结束后,仍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和公共项目用地,其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将上报省政府取消该项目的用地批文。

闲置土地清理和存量建设用地清理两项工作结合进行,统筹推进。

4、关于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工作难度很大,镇、村征地任务都很繁重,反映也比较强烈。为破解征地难题,市政府在认真吸纳各镇对征地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当前征地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特别是征地主体和实施主体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体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征收土地过程中的调查核实、补偿实施、场地保护和清理、矛盾调处等工作。征地工作必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土地私下买卖行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不平衡问题,市政府已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委托制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法定程序研究通过后,将尽快实施。

当前,我镇各项征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其中补偿标准已经市、镇政府确认的,仍然有效。各村要按原定标准、原定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重点要加快市人大会确定的86个重点在建项目和56个预备重点项目以及镇党政研究确定的重要项目的征地工作,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

5、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重点是对土地报批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度。为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市政府建立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度,强化项目审查管理,成立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济、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推行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其它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于高标准投入和高效益产出的项目。今后,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先经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受国土资源局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①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申报,将用地四至、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地形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②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受理后,以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转交市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按各自职能提出初审意见,各相关部门必须在5具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③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或决定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④经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后,移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入下一个审批流程。未经上述程序报审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不予选址、经济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组织土地征收和用地报批。

6、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仍有较多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经常影响到正常土地工作的开展,个别问题甚至引发。这些问题有的通过努力可以妥善解决,有的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解决。为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建立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机制,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情况,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分级负责。具体分为市区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各镇(街道)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公路建设征地补偿问题、公路拆迁安置指标问题、原镇级园区征地遗留问题以及1998年以前各镇批准的民房用地指标问题等六大类。解决这些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个案研究逐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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