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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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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指导意见

第1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一、充分认识五大产业振兴的重大意义

蔬菜、渔业、畜牧、果业、苗木花卉等产业,是我省传统的特色优势产业,也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年,全省五大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80%,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份额超过25%。五大产业在农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越来越突出。同时,我省五大产业发展也面临严峻形势,产业的区域竞争越来越激烈,部分产业和品种优势受到挑战;结构层次偏低、质量效益不高、资源消耗过度等问题进一步显现。推进五大产业振兴,对加快培植高端高质高效农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实现“十二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转变发展理念,理顺发展思路,把振兴五大产业作为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超前谋划,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五大产业振兴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这一主线,以产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重点园区、重点品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大重点”,健全完善扶持机制,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强化社会化服务,提升组织化水平,实现规模化布局、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产业加工增值能力,大幅度提高五大产业的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高端定位,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现有产业向高端高质高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明确主攻方向;坚持科技先行,创新发展动力,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坚持市场引导,完善工作机制,搞好示范带动,进一步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坚持统筹兼顾,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加快五大产业振兴,促进农业全面发展。

(三)任务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一批产出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示范作用大,以五大产业综合提升为主体的高标准生产基地和园区,扶持一批素质高、发展快、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一批质量好、影响大、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规划到年,五大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85%以上,农民通过五大产业振兴年人均收入增加1500元以上。

三、准确把握五大产业振兴重点

(一)蔬菜产业。大力发展设施蔬菜,提高栽培水平,加快保护地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换代升级,推广新型设施和覆盖材料。优化设施蔬菜区域布局,建设鲁北地区以京津为主要市场的优质特色蔬菜生产基地,鲁南地区面向江浙沪的优质、高端特色蔬菜生产基地和大型蔬菜仓储物流中心。突出发展特色产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培育传统名牌产品,大力开发新兴区域性名特优产品。加大出口蔬菜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在食用菌优势产区,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一批规范化菌种繁育基地,发展一批工厂化食用菌生产企业。建设蔬菜(食用菌)种业研发基地,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快蔬菜(食用菌)种子国产化、名优品种改良国际化步伐。到年,全省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3000万亩左右,设施蔬菜面积扩大到1500万亩,蔬菜总产值达到1800亿元以上;建设1000个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育100个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和改造300处蔬菜批发市场;食用菌种植面积达到50万亩,总产量达到300万吨,总产值200亿元,升级改造食用菌菇房70万个,建设100个高标准示范园区。

(二)渔业。加快实施渔业“双十工程”。调整水产养殖品种结构,稳定常规品种,巩固出口品种,壮大名优品种。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建设东部沿海现代渔业主导区,从浅海滩涂向深海拓展,鼓励发展深海网箱养殖,建设黄河三角洲现代渔业示范区、湖库生态渔业示范区和沿黄生态渔业产业带。积极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打造近海海洋牧场。实施渔船标准化改造,提高海洋捕捞质量和效能。积极推进远洋渔业结构调整,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快发展大洋性渔业。巩固渔业来料加工,扩大本地产品加工出口。完善现代物流营销体系,集中打造全国重要的水产品物流集散基地。深度挖掘齐鲁渔文化,做大做强渔业休闲产业。到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980万吨,渔业增加值达860亿元;建设万亩以上规模化生态健康养殖园区100处,建成标准化生态养殖池塘500万亩,发展岸基工厂化养殖1000万平方米、深海网箱4000个,底播面积800万亩,配备冷冻设备的大马力渔船发展到1000艘,建设综合性远洋渔业基地5处,渔业休闲度假基地1000处。

(三)畜牧业。调整优化畜禽品种结构,巩固生猪、家禽等优势品种,大力发展食草型畜禽。加强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站建设。加强地方畜禽品种保护,重点支持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利用保护与开发。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冷链体系建设。加强入境种畜禽隔离检疫场所的建设和维护。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半岛高端禽肉产品出口加工区、鲁中南生猪生态生产区、沿高速公路奶牛健康养殖区、沿黄肉牛肉羊高质高效产业区和黄河三角洲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等“五大产业区”建设。到年,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900万吨、420万吨、800万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5%。工业饲料产量达到2350万吨,产值900亿元。建设畜禽标准化示范基地2500个,大型育种场或良种繁育场200个。

(四)果业。以苹果产业为重点,着力建设胶东半岛和沂蒙山区两大苹果优势区域,更新一批老龄果园,改造一批郁闭果园。以枣、板栗、核桃等干果为重点,着力建设鲁中南板栗、核桃优势产区,改造一批老龄、低产园。加大对地方优良果品品牌的保护和开发力度。以苹果、梨、葡萄、桃四大水果,枣、板栗、核桃三大干果为重点,创建一批省级标准化示范园,带动全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搞好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大品种培育和引进力度,建设一批省级果树良种苗木繁育场和县级果树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到年,全省水果面积恢复到1200万亩左右,总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苹果600万亩以上、产量1100万吨以上,水果年产值达到800亿元;干果面积发展到760万亩,良种化率达到70%以上,产量达到100万吨,产值达到150亿元。

(五)苗木花卉产业。搞好苗木花卉种质资源保护。积极培育苗木花卉新品种,引进、选育优良品种。加快特色苗木花卉示范园区建设,打造苗木花卉特色街道、特色村镇,实现产业与文化的融合。提高苗木花卉设施栽培比例,提升花卉深加工产业开发水平。整合苗木花卉营销资源,推进苗木花卉市场建设。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大做强青州花博会、昌邑苗交会、菏泽牡丹国际花会等活动。到年,全省苗木生产面积保持稳定,花卉种植面积扩大50%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1亿平方米,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到230万亩,总产值300亿元以上;苗木花卉自主创新品种达到100个;新建苗木花卉生产示范基地50处,高科技创新园20处。

四、强化政策措施落实,确保五大产业振兴取得实效

(一)加大政府投入。制定促进五大产业振兴的财政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补助、贴息、担保、以奖代补等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财政将在整合现有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基地开发、园区建设、示范项目、特色产品和名牌培育等。各级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明确支持重点。按照分级负责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五大产业振兴投融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五大产业振兴。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二)强化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五大产业振兴,制定具体的金融扶持政策;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色产业的振兴。最大限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贷款门槛,逐步拓展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银企对接力度,优先扶持五大产业基地、标准化园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探索建立以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发展基金等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投融资新模式,在省级建立专业性投融资公司、市级构建区域性特色投融资机构、县级主要完善种养大户间的合作机制,提高融资能力,重点支持五大产业振兴。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保险品种,科学确定费率标准,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突出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研究,集中力量在良种培育、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取得突破。着力解决安全高效生产及产后加工处理等技术难题。整合农业科研资源,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提高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材料的入户率和转化率。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和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培训工程,重点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生产大户的科技培训和指导,提高技术推广和服务能力。以黄河三角洲农业、渔业、畜牧业园区、寿光蔬菜基地等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构建省政府与国家部委、农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合作机制,聚集农业创新资源,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四)强化质量安全。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建设,引导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及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产品检测力度,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健全市场体系。规划建设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产地、集散地批发市场,推进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供销系统、邮政物流、交通运输、大型商贸、龙头企业五大流通网络,建立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农超对接、网上交易等现代物流业。加强农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网络融合、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信息搜集、研究、、预测、预警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2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1世纪我国国民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按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的教育教学实情,对我县小学英语教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现行英语教学现状

我县小学英语从2002年秋季在南小、城小两所县直小学开始实验,2003年秋季,在各乡镇及部分小学共28所学校开设《新标准英语》教学,2004年秋季开设英语的学校有中心校。在这些学校的教学中,由于专任教师有限,城小、南小为专任教师,其余学校多为兼职教师,教师培训不到位,师资参差不齐,教材根本不同,师资管理不到位,考查力度不得力,使小学英语教学流于形式,不仅为以后打不好基础,还为以后升入初中教学带来后遗症和困难。

二、鉴于以上教学现状,特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根据市教育局的精神:

1、建议即将升入三年级的学生从今年秋季开始,全部开设小学《新标准英语》,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应遵循短课时为主的原则,每周安排教学活动不少于两节课一个朗读,通过课内外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英语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培养学生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言、语调基础,使他们初步具有用英语进行简单日常交流的能力。

根据小学生学习的特点和目标要求,小学英语教学活动要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采用听、说、做、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演、侧重提高小学生对语言的感受和初步用英语进行听、说、唱、演的能力。

具体要求与目标:①小学英语的话题范围包括数字、颜色、时间、天气、食品、玩具、动植物、身体、个人情况、家庭、学校、朋友、文体活动、节目等。论文百事通②小学阶段学生接触的词汇以话题范围为主,总量控制在600—700个单词,字母26个,歌曲9首,歌谣6首,游戏20个,故事6个。

2、各校要在县局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校的实际,认真研究本校英语课时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处理英语短课时与其它学科教学关系,解决好英语课程开设中的困难,确定有一定英语基础的专任教师,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种培训,使其英语水平不断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尽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录音机、VCD机等设备和技术,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和充分的语言实践机会。新晨

3、从今年秋季开始,专任的教研员,要积极视导检查小学英语教学,积极指导教师备好课,上好课,及时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4、加大英语教研力度,及时召开研讨会,搞好观摩课。

第3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合理确定参与并联办理的职能部门和审批内容,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快速高效。建立规范有序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

(三)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

二、办理方式

对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三个环节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按本系统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参与联合审查(验收)。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1?卑炖砘方凇U?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前、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组织联合审查。

2?鄙蟛槟谌荨O钅壳捌诠ぷ髦猩婕坝泄刂澳懿棵殴芾淼?29个事项(见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事项表)。

3?敝霸鸱止ぁ?缌饔颉⒖缡杏蛳钅坑墒》⒄垢母镂?负责;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

(二)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

1?卑炖砘方凇U?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手续前组织联合审查。

2?鄙蟛槟谌荨J┕ね忌杓平锥紊婕坝泄刂澳懿棵殴芾淼?9个事项(见施工图联合审查事项表)。

3?敝霸鸱止ぁ?缌饔颉⒖缡杏虻南钅坑墒∽》亢统窍缃ㄉ杼?组织;非跨流域、跨市域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三)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1?卑炖砘方凇U?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组织联合验收。

2?毖槭漳谌荨?⒐ぱ槭战锥紊婕坝泄刂澳懿棵殴芾淼?20个事项(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表)。

3?敝霸鸱止ぁU?府投资项目按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分别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分别由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联合验收,其余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企业投资中的交通运输、水利、林业项目按验收权限划分,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其余项目中跨流域、跨市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非跨流域、跨市域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三、办理流程

(一)超前服务。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前介入,帮助项目单位准备和完善申请材料。需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上报,争取尽快办理;需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协调办理;中介组织参与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办结。

(二)统一受理。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分别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补全,材料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

(三)联合审查。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和联合审查(验收)结果。

(四)集中回复。牵头部门依据审查(验收)结果,加盖并联办理用章,统一回复项目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并联办理的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并联审批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4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一、已注册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一条土地登记面积、宗地描述状况与现调查一致,未拆建、改建的,按现调查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二条土地登记面积与现调查面积一致,但宗地上建筑物等描述状况与现调查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相关审批权限机关出具的批准材料确认。

第三条土地登记面积、宗地描述状况与现调查不一致的:

土地登记面积大于调查面积,且宗地描述状况与调查一致的,按现调查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土地登记面积小于调查面积。现该宗地的利用形状和地上建筑与土地初始登记时的地籍图形及对该宗地的描述状况一致,且土地初始登记后地上建筑物未作改建的,按现调查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拆迁人后又进行合法审批且已达到建房规定面积的,调查面积大于登记面积部分不予确权。全区土地总登记结束后审批取得的宅基地,按用地批文及建筑工程许可证审批面积进行确权。

用地批文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建筑楼层与实际楼层不一致时,经核查确实是在土地初始登记前已建成,土地登记有记载的,可按实际建筑楼层进行确认。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后,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原登记时的用途确认。

二、未注册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五条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前拥有的住宅。在以后新批宅基地时未明确要求拆旧建新或调剂的,与被拆迁人其它合法住宅合并计算面积后,在现行建房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予以确认。

第六条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后批准使用的住宅,可凭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准材料予以确认。未批准使用或超批准使用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作过处理的,与被拆迁人其它合法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后,在现行建房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予以确认。

第七条审批建房手续完备,但未建造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但被拆迁人需按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的标准支付调产(货币)补偿差价。

三、转让后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指原集体经济的办公用房、仓库、知青房、老爷殿及机泵房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前转让给本村村民的,且转让后受让人一直作为住宅使用,可凭当时的购房凭证与被拆迁人其它合法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后,在现行建房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予以确认。

第九条合法房屋转让后已缴纳契税的,可凭当时的买卖契约、契税证确认给受让人。

第十条村民因建房需要将房屋转让给村经济合作社,拆迁时该房屋尚未调剂转让给其他村民仍为村经济合作社的,此房屋按附属用房确认给村经济合作社。

四、司法裁定(调解)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十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屋,应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权。房屋受益人另有合法房屋的,须合并计算面积。

因原登记撤销造成原登记人或受益人房屋面积不足低限(优惠购房)标准时,原登记人和受益人房屋面积需捆绑计算。

因房屋买卖、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房屋裁定(调解),如房屋受益人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在拆迁时只对原登记人进行确权、安置,双方权益自行结算。

五、分户析产相关房屋权属认定

第十二条分户析产是指在房屋拆迁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住宅通过办理赠与、析产公证手续进行分配的行为。分出方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的产权登记人,分入方必须是拆迁公告之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分出方的直系亲属。

第十三条拆迁过程中通过分户析产取得的住宅产权原则上不得再次析产(若分入方系户口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本村村民或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居民除外)。

第十四条拆迁时只允许产权登记人父母和子女进行分户析产。如产权登记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能选一方父母、子女进行分户析产。

第十五条通过分户析产取得产权的住宅,符合调产安置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靠扩档政策,但在同一街道(镇)范围内已经享受过靠扩档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因离婚导致夫妻分户析产,拆迁公告之日离婚未满三年的,只享受靠档政策,不享受扩档政策。

第5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依法办事,规范服务;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求真务实,讲求实效。

二、服务项目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含人口计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具有综合性,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咨询。

2、办理计划生育证件、证明。

3、婚育证明查验登记。

4、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查询。

5、奖励扶助办理。

6、避孕药具发放。

7、孕环情检查等技术服务。

8、维权投诉。

三、硬件建设

1、总体要求。硬件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因需设置、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满足办公;舒适整洁、经济务实。

2、建设分类。“一站式”服务按照场所不同可分为:单设的计划生育机构和政府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的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按照服务功能的完整性和规模可分为:“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窗口。

行政服务与技术服务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县区和乡镇可建设“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与技术服务不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县区、乡镇,以及不具有技术服务功能的区、街道可以建设“一站式”服务大厅;中心村和受委托的其他计生行政事务代办点的村(社区),以及县、乡两级政府设置的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的计划生育办事窗口可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

3、基本硬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站式”服务场所,除应当具有一般的办公场所、设备外,须具备办公电话、电脑、互联网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局域网。其中“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还应当按照技术服务建设标准具备相应的硬件设备。

四、软件规范

1、服务窗口整洁。窗口设置、服务指南、制度标牌要整齐统一;要保持窗口明亮和工作平台、周围环境的整洁。

2、项目流程公开。工作台面有服务事项告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编号、相片的工作台牌;备有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统一提供服务事项申请格式文本等。

3、服务行为规范。佩证上岗,提倡讲普通话;服务热情,举止得体,文明用语;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熟悉业务,一岗多能,无空岗现象。

4、服务质量优良。办事高效、快捷,业务解答“一口清”;实行首问责任制,不属于本窗口受理的事项,主动告知或引导至相关窗口;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窗口配备纸、笔、胶水等便民用品,确保当场办结和承诺件期内办结率100%。

五、推进目标

要加快建设进度,2013年底全市流动人口定点服务机构“一站式”服务推进面要达到50%,2014年底90%流动人口定点服务机构实现“一站式”服务,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服务机构中80%实现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

六、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注重实效。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帮助。“一站式”服务建设要坚持求真务实,一切围绕流动育龄群众的需求,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原则,不盲目求大求全。

第6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中心,抓住发展机遇,开拓教研领域,加强教研室自身队伍建设,提升自我形象。牢固树立为基层学校服务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加强调研、指导和服务职能,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和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础教育质量,实现由教育大市向教育强市的转化而奋斗。

二、主要工作

㈠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⒈教学常规管理常抓不懈。根据局长室"教学常规回头看"的要求,春学期将通过"听、查、看、问"的形式,对全市学校进行督查。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增强教学效果。

⒉教学常规管理常抓常新。教学常规管理要抓检查,但是,仅抓检查是不够的。教研室将改变单纯检查的做法,更多地深入实际,与学校领导、教师、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和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今年,拟选择两所小学、两所初中、两所高中进行重点调研,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学常规"。重点调查和研究教育思想、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等问题,提出执行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材和资料使用的意见。

㈡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新课程实施力度

⒈不断审视我们的工作,不断调整我们的思路。新课程的实施,必将带来教育理念、教学内容、组织形式和学校管理等诸多方面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要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去面对,去研究,去调整,去创新,扎扎实实地推进新课程的实施。

⒉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教研方向。在研究和推进新课程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为出发点,从全局审视各块各片的教研工作,把各块各片的教研工作放在整个江都教育发展的大局中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

⒊教研室主要工作是为基层学校开展"研究、服务、指导"。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办事环境,加大对基层学校教学的调研与指导。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教学工作的研究上,扎扎实实地进行新课程的调研和课堂指导。

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部分骨干教师和学校领导到先进地区学习取经,邀请专家学者来我市讲学、上示范课。

㈢积极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和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⒈教研活动要围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生动和谐发展这一主题开展。每一个活动的具体目标要明确,组织要缜密,效果要明显。教研员要深入学校,了解一线的教学工作情况,与教师一起探究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工作的新变化、新特点,针对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研讨活动,切实帮助一线教师解决实际问题。教研室在加强教学研讨的同时,继续组织送教下乡活动,继续组织非毕业年级期末调研考试,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务,促进全市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⒉抓好新课程培训工作。要坚持培训、教研、教改相结合,坚持短期面授和长期跟踪指导相结合,坚持集中培训和校本研修相结合。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运用课程实施过程中有关案例进行培训,引导和帮助广大教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在实践和反思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在培训模式上,积极采取讲授式、参与式、案例教学、问题探究、现场诊断等多种模式。各学科教研员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把集中培训和到校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要在提高本人学科专业水平的基础上,选择2-3名青年教师作为带徒对象,在业务上给予重点帮助指导,创造条件让他们迅速成长。

⒊认真组织"育花奖"评选和新分配教师的课堂教学达标考核工作。

㈣认真抓好中考、高考备考工作,确保今年中、高考取得好成绩

⒈按照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毕业年级教学管理措施,努力提高中、高考升学率。要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教学督查工作,帮助学校和教师总结经验,排查存在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对薄弱学校、薄弱学科尤其要给予更多的帮助。

⒉认真抓好初三、高三模拟考试和质量分析工作。

⒊分别召开高、初三毕业年级各学科研讨会,分析复习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努力提高复习效率。

⒋在搜集、整理、传递中、高考信息,研究和指导中、高考备考等方面继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㈤加强教研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⒈加强政治学习。采取集中、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水平,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⒉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教研室人员要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特别是新课程理论,用科学理论指导教育改革和新课程的实施,牢牢把握教学改革的制导权。作为教研员,要特别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水平,才能真正发挥教研员对教学的指导作用。在学习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与一线的教师结成伙伴关系,共同研究和解决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互相学习,共同成长。

⒊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学习。教研员要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多媒体课件制作、应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技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⒋建立教研员定期开讲座或上研究课制度,发挥教研员示范引领作用。超级秘书网

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益。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顺应教育改革的要求,顺应基层学校的需求,修订教研室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教研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

⒈职教系统要全面贯彻全国和省、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观念创新为动力,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以"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教学评估和质量考核体系为保证,以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为宗旨,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

⒉职教教研要在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升教科研水平、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促进职教事业可持续发展。

㈦积极做好竞赛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⒈组织学科竞赛辅导教师培训、研讨。

第7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意见要求抓住有利时机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70%左右。电煤是煤炭消费的主体,占消费总量的一半以上。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搞好产运需衔接,对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价格逐步放开,对纳入订货范围的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重点合同管理,对保障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不公平竞争,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煤炭的稳定供应,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2012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意见布置了煤电改革的主要任务,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具体表现为:

——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加强煤炭市场建设。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煤炭工业协会在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做好衔接协调,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有关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完善煤炭运力交易市场,依据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

第8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由于著作权资产涉及的作品种类众多,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种类、形式、涉及的权利及权利人等也更为多样和复杂,这必然导致著作权资产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更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进一步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指导意见》对于上述有关著作权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详细指导。笔者认为,认真学习掌握《指导意见》的要点对于正确理解《指导意见》,提高评估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推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便于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更好地学习理解《指导意见》,笔者提出学习《指导意见》时需要特别关注和认真理解的几个要点,供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参考:

一、深刻理解著作权以及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著作权资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又称邻接权)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著作权资产强调的是著作权人相应的财产权利。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著作权中只有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才能够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

另外,在评估实务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之间的区别。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及邻接权财产权益形成的资产,而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通常是指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例如,在书店购买一本出版的小说图书,该本图书是一本纸质的载有小说作品的实物资产。购买该图书实物资产并不代表享有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图书购买者拥有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该本图书的权利,但不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12+1项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因此上述实物图书资产决不是《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又如,在北京中关村购买一套载有微软公司Office 2007办公系统软件的一个光盘,该光盘实际是一个载有Office 2007办公系统软件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购买者可以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该光盘(但不准出租,计算机软件出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著作权财产权)。购买者可以将该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使用该系统,并且使用该系统也可以为其产生预期收益,但购买者拥有的对光盘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的权利并不代表拥有了该软件的著作权,因此该光盘软件仅为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并不是《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

二、正确进行著作权资产的权属确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需要进行法定登记、注册程序,也就是说著作权的确立无需进行登记、注册。

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国家相关部门早在1994年颁发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及后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由于著作权没有统一的登记、注册,这就给著作权资产权属确认造成一定困难。

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一直是交易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著作权质押、出资等活动中,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从根本上影响着各方当事人的重要利益。

著作权的权属确认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按如下原则确认: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权利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从关注作品的作者开始追寻著作权的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变化轨迹。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著作权相关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等追寻著作权的转移轨迹,并进一步确定著作权的现实权利人。著作权权利转移的另一种方式是继承,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法律继承文件获得著作权权利人的变更情况,这里的“继承”包括自然人继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两种情况。

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这就是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归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都不具有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如果满足下列两条件之一的,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此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根据著作权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

5.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三、合理确定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12+1项财产权以及4项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一般就是由上述各种财产权利组成,具体包括:

“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即一部作品的某一项财产权利,如一部小说的改编权等。

“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组合”即一部作品的多项财产权利组合,如出版一部小说作品需要涉及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小说拍摄电影,则涉及改编权和摄制权。评估对象就是上述两项权利的组合。

“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两种以上作品中,每种作品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例如拍摄一部电视剧,需要涉及原创作品著作权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同时还涉及配音、配乐中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等。

“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财产权益的组合”即委托评估对象包括了一部作品的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财产权,如小说出版就是由小说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商的版式设计邻接权组成。

“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是指当某一作品同时存在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时,如某美术作品同时被用作商标,则同时涉及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编制过程中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算法、功能、技术、概念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或专有技术等,对于这些资产一般无法或者不需要与著作权资产进行分割,而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进行评估。

由于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资产等一样,一般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这些资产,通常称为贡献资产,如房屋、设备和营运资金等。

对于一些特殊著作权资产,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但与一些有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甚至还可能与一些无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例如与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商标等无形贡献资产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由于著作权资产可能会与一些其他无形资产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需要特别关注与被评估著作权资产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贡献,分析这些资产可能对被评估著作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当我们所评估的对象仅为特定著作权资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扣除与其一同发挥作用的其他资产的贡献,合理估算特定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的贡献,并且据此合理估算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的价值。

四、谨慎处理著作权资产的衍生收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一项著作权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要关注该评估对象中是否包含可以进一步演绎出新著作权作品的相关权利。可以演绎新著作权的权利包括改编、翻译、整理、汇编等项权利,一般认为,摄制权也属于演绎权。当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中包含上述权利时,则存在对原创著作权作品进行演绎而形成演绎著作权作品的可能,这是著作权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类演绎作品的实施需要向原创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人获得许可并支付费用,形成原创著作权权利人的衍生收益。《指导意见》规定,在进行原创著作权资产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关注评估对象可能进一步演绎新著作权作品的可能。如果评估对象中包含可能产生演绎作品的相关权利时,应该关注该著作权能否形成演绎作品的可能性。但是,在处理演绎和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以相关合同、意向书等为依据合理确定演绎著作权作品的种类和衍生收益的数量,不得没有依据的滥用演绎。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协议或意向书等合理确定某项著作权资产可能被演绎出新著作权作品,并且新著作权作品预计可以产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评估原创著作权资产价值时考虑衍生收益的价值。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考虑衍生收益时,需要关注演绎著作权资产形成的风险因素,当演绎著作权在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著作权实施和收益的产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不易直接采用未来收益折现的方式估算衍生收益的价值,因为预期收益折现中折现率通常无法包含衍生收益。由于较大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因素,在估算这类收益价值时一般应该采用或有资产评估的方法,如期权定价Black-Scholes模型或二项式模型等方法。

第9篇:实施指导意见范文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