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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进入儿科工作以来,我一直在科护士长的带领、指导和帮助下,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地做好我的本职工作,至今无一例医疗护理事故、差错或纠纷发生。两年来,我积极地参加了院内、院外举办的各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或考核,在加强自己的政治思想认识之余,时刻不忘随时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按照各项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做好护理工作。我一直认真参与每月一次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论和操作考试,温故而知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巩固自己的护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积极支持每月一次的护士长查房工作,提升患者对我的服务的满意度。此外,还一直坚持自学护理本科知识,争取在理论知识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个人与医院的同步发展。
去年,我和科内同事一道参加了医院举办的“5?12”技能操作竞赛,我们科获得了团体第三名的优异成绩;还是去年11月份,我参加以“构建和谐医院”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获得了二等奖。无论是个人参赛,还是团队作战,都凝聚和加深了我的集体荣誉感,强化了我的团队合作精神,使我深知个人只有与集体融为一体才能形成最大合力。今年,在同事和领导对我在此前的工作中的表现的一致认可下,我得以被派到省儿童医院进修。在此,非常感谢各位院领导给予我这次光荣的深造机会。
在过去的两年工作中,我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譬如专业知识的薄弱,技能能力的欠缺使我在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失去了许多学习和提高的机遇;又如工作中不够细心,给患者带去了不必要的痛苦的同时,也给同事制造了不少的麻烦。对于这些缺点和短处,我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一直在努力地改正和提高。我一定会加倍刻苦地学习理论知识,锻炼操作技能,并磨练自己的性格,以此来弥补过去的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使自己能以更专业的素质,更积极的态度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后的日子里,我将把做一个优秀的护士并晋职为护师作为我的目标。首先,我会认真对待接下来的进修学习,力争学到真知识、练到真功夫;然后,我会把自己所学到的一切带回医院,与同事一起分享,并学以致用,完全转化到实际工作中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关键词 异位妊娠 围手期护理干预 青春期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1.27.284
当受精卵于子宫体腔外着床时称异位妊娠,可称宫外孕,近年发生率有上升趋势,输卵管妊娠最为常见,当输卵管妊娠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发生输卵管妊娠流产、输卵管妊娠破裂、继发性腹腔妊娠。笔者通过对31例青春期异位妊娠围手术期的护理,现报告如下。
临床资料
本组31例,均未婚,年龄16~19岁,在校初中学生5例,外来务工者20例,职员6例。未避孕25例,事后服避孕药6例。31例均以急腹症表现,其中休克10例,31例全部手术治疗,治愈出院。
围手术期护理
术前沟通和健康教育:由于城市需要开发,流动人口和外来打工者蜂涌而至,居住的条件、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决定她们对疾病的态度,往往发生急腹症、或者晕厥才来就医,只能选择手术治疗。由于发病突然,患者和家属会对这突然而来的疾病无法接受,此时护理人员必须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注意调整患者和家属的心态,多数患者术前对疾病本身和治疗效果缺乏了解,护理人员要尽快使患者和家属平静下来,并告知病区环境,使患者和家属尽快消除陌生感,适应病房环境。
术前准备:由于起病急、重,易危及生命,应及时配合抢救,急腹症患者入院时迅速建立静脉通道,留置针留置1~2管,监测生命体征、协助妇科检查、完善各项术前检查,抽血、输液及插尿管等。
手术后护理:基础护理和健康教育同步,充分发挥语言效应,腰麻护理常规,监测生命体征,术后6~8小时可进免糖流质,活动双下肢,早期下床活动,保持镇痛泵通畅。
讨 论
开展健康教育的迫切需要和措施:目前,我国的健康教育仍停留在医院内,没有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和家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所有的性知识都是道听途说,或者是来自电影、电视和录像启蒙,没有正规的性教育讲座,青春期有许多的困惑。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利用一下退休护理人员知识资源,她们有丰富的经验,到学校、到社区和企业开个健康专题讲座,也让护士老有所为,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
开展健康教育时重视初见效应与时效性:本组外来打工者占64.5%,初中以下文化者占50%,针对青春期患者的社会角色、文化素质等特点,进行围手术期护理干预。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往往腹痛加重,宫外孕破裂,内出血才来就诊,失去了早期诊断的机会。一旦行手术治疗,患者最关心的是婚后是否正常怀孕,护理人员应介绍有成功的病例,以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有利于患者术后康复。
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家属的态度也影响到患者的术后康复,家属庆配合医护人员照顾患者,使患者情绪稳定治愈出院。
出院指导:青春期易导致许多生殖健康问题,如生殖器炎症、不育等,过早也是性病的危险因素之一[1]。术后5天可出院,嘱患者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禁性生活1个月,避免感染,平时注意外阴卫生,避免不洁性生活,告诉患者有效使用避孕工具及预防性接触疾病必要性,年轻患者易发生无症状宫颈衣原体和淋球菌等感染,造成隐匿性上行性输卵管感染,可能是输卵管妊娠的原因[2]。提醒患者性生活后如月经未来潮(即使事后采取过避孕措施)应及时检查,警惕异位妊娠,以早期诊断治疗。强调异位妊娠的危害性,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帮助患者顺利度过这一围手术期。
患者文化素质与健康教育方式:针对打工者集中的地方,流动人口多,迫切需要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性健康水平,可以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宣传画报、版报等,并告知有妇科疾病要及时治疗,提高患者的自护能力。
参考文献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深圳离婚申请怎么办理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申请指南,更多深圳离婚申请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深圳离婚办理流程(一)预约"离婚登记申请”。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申请",提前1日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二)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四)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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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七)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深圳离婚办理材料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深圳离婚申请书范本_x派出所:
申请人:_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因本人与_x(性别,身份证号码__)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特申请将本人(或及子/女_x)的户口_x划开,单独立户。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关键词:护理干预;手术室;非全身麻醉;影响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nursing intervention in the negative emotion and comfort level for patients with local anesthesia.Methods 112 patients of taking the local anesthesia from July 2013 to August 2014 in our Operating Room were selected.The pati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56 cases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adopted the conventional nursing;study group adopted the comprehensive nursing.The vital signs,mental state,satisfaction and comfort level for two groups were explored.Results After intervention,the vital sign for study group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P
Key words:Nursing intervention;Operating room;Local anesthesia;Influence
手术对患者机体的损害较大,破坏了脏器组织等的完整性,且病情一般较急重,患者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1]。现选取2013年7月~2014年8月在我院手术室进行手术的非全身麻醉患者112例,其中56例结合护理干预,详细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对象112例均为2013年7月~2014年8月在我院手术室进行手术的非全身麻醉患者。所有患者按随机投掷法分为两组,对照组中男性30例,女性26例,年龄22~55岁,平均年龄为(40.2±3.6)岁。研究组中男性31例,女性25例,年龄20~55岁,平均年龄为(40.5±3.2)岁。上述资料无差异,P>0.05。
1.2方法
1.2.1对照组 常规帮助患者取合适,术前进行物品的准备,帮助医师进行手术衣的穿脱。
1.2.2研究组 结合对照组的护理措施增加:①术前护理:术前应对患者进行手术相关情况的介绍,告知其手术的步骤、原理、疾病的知识及手术的必要性。告知其禁食、禁水等手术前相关事项,使患者消除对手术的恐惧。②术中护理:待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护理人员对其进行环境的介绍,态度应热情沉稳,消除陌生感。手术时协助医生进行器械的传递,并时刻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注意失血情况及温度。术中可对患者的肢体进行碰触,对患者进行鼓励,可适当播放舒缓音乐,使患者放松。③术后护理:缝合前应对器械进行两人的清点,手术结束后对污血进行擦拭,整理患者衣物及被单,送患者会病房做好交接。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生命体征 护理后研究组生命体征水平相比对照组有所改善,P
2.2心理情况 护理后研究组心理状态水平相比对照组有所好转,P
2.3满意度 护理后研究组患者总满意率88%相比于对照组55%有所提升,χ2=26.72,P
2.4舒适度 护理后研究组患者舒适程度总分(106.4±5.24)相比于对照组(86.54±5.21)有所提高,t=20.16,P
3 讨论
手术可对患者的自身免疫力进行破坏,增加了疾病的危险性,手术患者均需要进行麻醉处理,一般分为两种,局部麻醉与全身麻醉,局部麻醉的患者在手术过程中保持清醒状态,因而对手术的恐惧感更加强烈[2]。
护理干预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护理模式,有研究显示[3],对手术室非全身麻醉患者实施护理干预后,明显的降低了患者的心理压力,提高了生活质量及预后情况,维持了良好的护患关系。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护理后研究组患者生命体征水平、心理状态水平相比对照组有所好转,P
综上所述,实施护理干预后明显的提高了患者的满意程度、舒适度,改善了心理状态及生命体征水平,值得临床普及推广。
参考文献:
[1]蒉晓予.手术室非全身麻醉患者的心理护理干预[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09(4):142-143
[2]王薇.意象对话技术应用于非全身麻醉手术患者心理护理中的效果[J].护理杂志,2011,28(6):22-24
[关键词] 全身麻醉;暴露性角膜炎;医用水凝胶护眼贴;金霉素眼膏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9(c)—0123—02
The incidence of exposure keratitis after general anesthesia and nursing intervention
LIN Cuiqin HUANG Suzhen CHEN Weizhen GUO Cuijiao LUO Xiaohong LIN Xiaohong
一、村(居)级审什么?
1.建房申请人是否是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复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3.旧房拆除前的房屋图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座谈会议记录、座谈会议照片、申请公示照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区城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六、村(居)民建房审批面积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开工条件是什么?
1.《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2.《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八、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住房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旧房拆除
1.异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2.拆旧新建的,新房验收前旧房必须拆除,如果旧房不拆除,将按相关程序依法组织拆除,所产生相关费用由该农户承担。
十、 涉及其他部门的内容(具体以相关单位解释为准)
1.公路沿线建房的,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裁决拆迁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的拆迁单位,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的拆迁单位,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进行资格初审,报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红线图,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拟定房屋拆迁范围,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立项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拆迁立项的,《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建设单位将拆迁费用解缴到拆迁单位项目专户储存;
(三)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拆迁方案、委托拆迁合同向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申请表》,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四)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地段公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拆迁事宜的通告;
(五)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届满后,由拆迁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
第六条、从拆迁通告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至停水停电时的搬迁期限,根据被拆迁人的户数确定:300户以下的不超过90日、300户以上至500户不超过100日、500户以上至1000户不超过110天、1000户以上不超过120日。
个别建设项目,经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搬迁期限予以调整。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需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的日期。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拆迁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拆迁争议,应在2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发拆迁裁决书。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裁决时间。
第八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局(处)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九条、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局(处)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协助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拆迁工作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笔录由拆迁工作人员、被拆迁人和协助拆迁人员及其他参加拆迁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实施。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条、拆迁私有出租以及闲置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拆迁范围地段内居住的,拆迁单位应当向所有人发出私房拆迁通知书。所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的20日内(所有人在境外的可延长至60日),提交房屋产权等有关证件,提出拆迁补偿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不办理手续的,按不作产权调换处理。所有人无法通知到的,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可实施房屋拆迁,对出租房屋,按达不成租赁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拆迁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屋,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对被拆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50%计算拆迁补偿金。
第十一条、拆迁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拆迁单位应当分别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确定债务清偿事宜后,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清偿债务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单位参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对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公安、教育、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三条、《办法》所称的原住房使用面积是指住房中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和计算规则见本细则附件。
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积折算成可安置建筑面积,按1∶1.4折率计算。
第十五条、拆迁三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自选安置的,可在三区范围内自行选购下列住宅用房:
(一)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商品住宅;
(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住宅;
(三)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
个别市政公用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拆迁人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住房,或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购住房。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购住房中发生买卖纠纷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因此拖延搬迁时间。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自选安置或选择直接安置并购买安置住房的,其以折算购房资金购买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价购买住房,可免缴契税。
第十八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自选安置被拆迁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自选购房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方,由住房出售方出具发票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交易所代开发票(下同)。被拆迁人选购预售商品住宅的,拆迁单位应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方可将全部自选购房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方。拆迁单位不得将自选购房资金直接交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将自选购房资金用于购买安置住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被拆迁人实际支付的购房资金超过自选购房资金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在购房时直接交付给住房出售方,住房出售方应当出具发票。
被拆迁人按不低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选安置低限标准购房后,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三区按结余资金60%的标准,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被拆迁人住房搬迁完毕后,由拆迁单位直接折算给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前,被拆迁人已购买不低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选安置低限标准的预售商品住宅,至拆迁协议签定之日其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与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将自选购房资金用于支付预售商品住宅房款。还清房款后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选择自选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予以搬迁。如自选住房未能在搬迁期限内交付使用的,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拆迁人不给予过渡补贴费和二次搬家补贴费。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应凭拆迁协议向过渡用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申报临时户口、暂住、计划生育登记,遵守有关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
选择自选安置的被拆迁人,因未能在搬迁期限内选定住房或要求将原自选安置改作直接安置的,由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指定房源中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区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按《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购买安置住房或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积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价的2%,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可安置建筑面积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价的20%,解缴公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被拆迁人确定购买或调产安置住房后,拆迁单位应代拆迁人向安置住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解缴维修基金;被拆迁人在办理安置住房入住手续时,向当地房管部门解缴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汇集后解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维修基金专户。住房公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办法》所称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的住房。
由直系亲属居住使用的住房,经所有人书面同意,可由使用人选择自选安置或直接安置。
第二十二条、《办法》所称私有闲置住房,是指所有人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无常住户口或虽有常住户口,并非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
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用房,其承租(借住)人不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使用人条件的,拆迁时按私有闲置住房对待,对该承租(借住)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私有住房,对仅拥有公用部位面积的所有人,不能选择自选安置或直接安置,对被拆除的公用部位面积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作价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予以作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三区应发还产权并予以腾退归还落实政策的私有住房用房,对使用人的安置,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但使用人实行自选安置时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部分不予折算。使用人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对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积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所有人不作产权调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作价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予以作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三区带户发还产权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落实政策的私有住宅用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使用人的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并选择自选安置的,其自选调产住房的折算购房资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自选调产住房价格按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40%计算,自选调产购房款在折算购房资金中核减,核减后的资金额度为拆迁人应当提供给所有人的自选购房资金。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并选择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调产住房可增加的使用面积标准适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调产新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价格的40%,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调产新房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大于新房建筑面积(减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积)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其他结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200%结算。
(四)所有人不作产权调换,被折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作价补偿,其他结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200%作价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拆迁三区不涉及私房落实政策的其他私有出租(出借)住房,已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租赁双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对遇城市房屋拆迁时租赁关系处理未作约定且双方未能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使用人,可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自选安置或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买直接安置住宅用房,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积标准适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可安置使用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标准的,按低限标准予以安置。对使用人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部分不予折算。
(二)使用人不按第(一)项规定实行自选安置或购买直接安置住房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直接安置低限标准作易地直管公有住房安置。
(三)所有人要求调产并选择自选安置的,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积标准适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选调产住房的折算购房资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自选调产住房价格按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自选调产购房款在折算购房资金中核减,核减后的资金额度为拆迁人应当提供给所有人的自选购房资金。被拆旧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四)所有人要求调产并选择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调产住房可增加使用面积标准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调产新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价格的60%,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调产新房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大于新房建筑面积(减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积)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50%,其他结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结算。
(五)所有人不作产权调换的,被拆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50%作价补偿,其他结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作价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住房。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拆迁时,被拆迁人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在依法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前,人民法院对私有出租(出借)房屋使用权纠纷虽已作出限期归还房屋使用权判决,但至拆迁公告公布之日限期归还的期限未满或期限已满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果的,仍按出租(出借)私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拆迁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按房改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并按房改成本价作了衔接补购的自住住宅用房,对所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拆迁按房改标准价购买但未按房改成本价衔接补购的自住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要求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择自选安置或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改作直管公有住房易地直接安置的,其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作价补偿款,按被拆迁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被拆迁人要求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直接安置的,应按拆迁时房改成本价和售房政策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办妥衔接或补购手续;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三区住宅用房使用人选择自选安置与直接安置的可安置使用面积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一)自选安置的使用面积为33平方米或人均11平方米(简称自选安置低限标准);
(二)直接安置的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简称直接安置低限标准)。
前款规定的可安置使用面积低限标准,不适用私有闲置住房、出租(出借)私房的所有人或在三区范围另有住房的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的可安置使用面积低限标准,由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拆迁时三区住宅用房使用人可安置使用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标准的,视为居住困难户,按下列办法予以安置:
(一)居住困难户选择自选安置的,在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自选购房资金时,其可安置使用面积按自选安置低限标准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计算,但对自选购房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折算;
(二)居住困难户选择直接安置的,按直接安置低限标准使用面积作直管公有住房直接安置。如要求按安置地段基本造价购买安置住房的,其购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可按自选安置低限标准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部分应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原住房使用面积易地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三区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为砖混二等及砖混二等以上结构成套房的,可按原住房使用面积再增加10%。
前款直接安置中,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或不作产权调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积易地直接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使用面积加上拆迁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可安置使用面积低限标准的,按低限标准予以安置,但其拆迁原址以外另有的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对所有人作价补偿后,住房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对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积直接安置,直接安置的面积小于直接安置房源住房面积的,使用人应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价格扩房安置,扩房安置部分住房的产权处理等有关事宜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人不扩房安置的,不予直接安置住房,但应根据其原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按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45%,由拆迁人发给安置补贴费。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落实政策私房使用人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公有或房改住房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户”的认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租赁合同为单位认定;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单位住房安排调整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住户名单为单位认定;
(三)租住涉及落实政策私房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落实政策通知单认定的使用人为单位认定。租住其他私房的,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为单位认定;
(四)私房自住的,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认定。《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前,被拆迁人常住户口分立,实际居住,互不穿房可自然分割,各自独立生活,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可按分立户口认定。被拆迁人在本市另有公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不作分户认定;
(五)居住成套住房的,按一户认定;
(六)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使用人以同一户名(含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既租住公房又租住或有自住私房的(含落实政策私房),合并计算原住房使用面积后作一户认定。
第三十四条、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实行产权调换以及自行出资增加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安置协议,提取其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可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对根据《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作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房的使用人,如因安置住房套型和房源限制减少可安置使用面积的,拆迁人应根据其减少的可安置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三区按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房平均价格45%,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费;如房源许可,使用人要求就近上靠安置的,其就近上靠的使用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含3平方米)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安置地段商品房价格的45%购买,超过部分按安置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其购买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安置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与使用人办理安置住房租赁手续时,在《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栏加注个人所有的面积数。个人所有的面积部分不需缴住房租金和住房保证金,但需按私房标准缴纳住房维修费。使用人按房改政策购买该套住房时,个人所有的面积部分不需购买。
第三十六条、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使用人,一般不予分套安置。使用人要求分套安置的,按该户可安置使用面积分套安置。分套后各套使用面积之和不足或超过可安置使用面积的处理办法,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改作使用人自己经营非住宅用房的,其经批准的非住宅用房部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和支付办法,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拆迁人还应按《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使用人非住宅拆迁的经济补贴和经济补偿。使用人住宅用房可安置使用面积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积减去已改作非住宅用房面积的剩余使用面积,加上《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积计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积低于低限标准的,应对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积,按可安置使用面积低限标准的要求,扣除住宅用房使用面积后再作非住宅用房补偿。不作扣除的,对使用人要求增加住宅用房安置面积的部分,应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拆迁人对商借人不予安置补偿。对使用人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部分,拆迁人应对使用人按前款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予发给非住宅拆迁的经济补贴和经济补偿。使用人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积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积减去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面积的剩余使用面积,加上《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积计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积低于低限标准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被拆迁人在取得经济补偿金一年时间内,以经济补偿金建造非住宅用房的,不计投资方向调节税;购买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契税。
第三十九条、拆迁三区按市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双方不再保持租赁关系的,按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