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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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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申请书

第1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务科办理。      印    鉴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  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  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发。      股票挂失    第九条  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登记,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发新股票。    第十条  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2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发行和转让的股票(含新股认购权证书)。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发行与转让,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是陕西省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  股  票

第六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

第七条  股票票面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票名称;

(二)公司名称、注册地;

(三)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批准发行股票的机关名称、文号及发行年份;

(六)公司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股份登记处名称及地址;

(八)股票转让登记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应按规定设计,并送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凭《股票票样审批表》和同意发行股票的正式批文到指定厂印制。

第九条  股票均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条  股票可以依本办法规定转让,并可抵押、继承、挂失,但不得退股。转让必须在指定的证券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股票发行

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股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定合格正式批准的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

(四)发行人或发起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法人认购股份的比例由主管机关规定,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正式文件: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股票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新设立公司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公司发起人已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七)原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构成、验资证明及近两年财务报表,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的预测文件;

(九)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十)股票发行对象;

(十一)采用委托方式发行的,须提交与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股票意向书;

(十二)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申请增发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运行较为规范;

(二)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连续盈利;

(三)所筹资金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距前次发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五)申请发行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份总额。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申请增发股票,除须按首次发行股票的规定提供文件外,还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申请增加股本的报告及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请增加股本的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年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一经批准即行生效,其内容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发行人必须终止发行或重新办理发行申请。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按指定的方式公布,并将有关文件副本存放指定地点备查。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委托发行者应与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经过公证的承销合同,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销方式及发行起止日期;

(三)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的付款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及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发行股票只能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代销方式承销,发行期限不得超过九十天。期满未售出的股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再行销售。

公司须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交经确认的投资人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承销。

股份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批准的额度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对象:

(一)公司发起人;

(二)公司内部职工;

(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有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拨款,只能使用按国家规定有权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采用平价或溢价,但不得低于面值发行,并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票的发行,必须采取自愿的方式,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入股。

第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完十五日内,股份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报送发行情况。其主要内容是发行的数量、范围、方式、价格及股东名册,并应提供占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个人和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的简历、收入情况、经营状况的材料和主要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应在每年度末过后一个月内向股东公布,并抄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依本办法规定,发行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以及公布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项。因违反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应负赔偿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其所负责部分与发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除发行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如能证明所签证的文件和资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则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和有权机关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股票可在指定范围内进行转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管机关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之外买卖股票。

第三十二条  股票转让仅限于现货方式。

第三十三条  股票转让区别下列不同情况:

(一)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的股票半年内不得转让,半年后需转让的,可在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职工调离公司后,可以继续持有或转让原有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两年后也只能在已持有本公司法人股的法人之间转让。在特殊情况下可向经董事会同意和主管机关批准的法人转让;

(四)法人股股票和个人股股票要严格区分。涉及国家股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转让,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票上柜交易申请书;

(二)股票上柜交易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财务、股票发行等情况);

(三)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帮助转让、过户的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近两个年度以上的连续盈利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上柜交易的全部文件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如若批准,通知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指定的日期开始转让;如不批准,应向申请公司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采取代理买卖方式,并应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股票买卖成交必须经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转让登记栏登记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转让后的股票须办理过户手续,未经过户不得再次转让。未经证券经营机构买卖的股票,均不予过户。办理过户手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股票应在公布的股息、红利发放日及增发股票日前十天停止转让和办理过户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办妥过户手续的股息、红利或增发的股票仍为原股东所有。

第四十条  股票上柜操作规则由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制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它交易情况。但因接受主管机关例行检查或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而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股票转让的情况和统计资料向主管机关报送。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须于下列情况发行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该情况的报告书。该股票上柜交易的,发行人应同时抄送有关证券经营、过户机构。  (一)经营环境(如经营项目或方式、债务或亏损、兼并或合并、投资及与他人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三)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四)参与重大法律诉讼事件;  (五)进入清算或破产整顿。

第五章  处  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股票发行范围、数量的,责令其退还超过范围、数量的款项,并可处以所涉非法资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证券经营的由主管机关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行、冻结所涉资金,并限期清退;  (二)按相同期限存款利率赔偿投资人的损失;  (三)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股票发行对象规定的,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一)令其停止发行,限期纠正并清退所涉资金;  (二)通报批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违法所涉资金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其收回股票,并处以所涉资金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股票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载。

第四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的单位,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开户银行限期扣缴罚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条  所涉罚没收入,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3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4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卓越理财》:原始股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需经过哪几个阶段?在哪个阶段购买最合适?

万里祥:需经准备期、辅导期、申请期、申购期、上市开盘五个阶段。1、准备期:首先要完成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成立合法的股份公司。合法的股份公司才具有合法的股权。其次,在成为合法的股份公司后,要连续三年盈利。2、辅导期:应由一家证券公司辅导,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要一年时间。辅导期内可调整原始股的转让价。3、申请期:由证券公司辅导、考核、批准后提出上市申请,进入申请期后,就不能再进行股权转让。4、申购期:确定发行价(中签价)。5、上市开盘:确定开盘价(市场价),自此进入二级市场。

一般在辅导期至申请期是最佳的黄金转让期。此时作股权投资,适逢三年盈利期和一年辅导期已完成,而尚未申请上市、停止股权转让,是最佳投资时段。

《卓越理财》:投资原始股的股权应如何防范风险?

万里祥:1、审查产权经纪、产权交易及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资质:(1)营业执照是否有“产权经纪”的内容,是否具有产权交易资格;(2)看注册资金的大小,注册资金越小,风险越大;(3)审查机构是否有拟上市公司所在当地产权交易系统的会员资格(合法席位);(4)审查机构是否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委托书。

2、审查拟上市公司资质情况:(1)是否是合法的股份公司;(2)是否有合法的股份(股权);(3)是否在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登记,具有合法公开转让股权的资格;(4)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实质性的运作,是否经过了三年盈利期和一年辅导期;(5)如选择海外投资,还要审查是否有外资进行投资参股,外资股东的实投如何。

3、审查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及产品情况:(1)主要股东实力如何,资金是否到位;(2)产品是否有发展前途,市场潜力如何。

《卓越理财》: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有哪些合法要件?

万里祥: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委托协议;3、担保协议(由机构确保投资者在汇出款并收到托管卡之前的资金安全);4、股权托管卡(由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当地的托管中心发行);5、交割单(股权转让交易凭单);6、初始密码函,可进行查询;7、余额查询单。

《卓越理财》:您是怎么看待中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板投资现状的?您对未来中小企业板投资有何预测?

万里祥:目前全国发展比较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有二万多家。各省已排队重点培养、扶植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也有一千多家。而自2004年6月25日在深交所开辟中小企业板后,仅上市50家就因“股改”而暂停了。这50家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平均发行价11.7元,上市后的平均开盘价21.65元,开盘时平均股权投资收益率已达到95.6%。表现非常好!

第5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6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㈠公司名称和住所;

㈡公司经营范围;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7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8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一)滥用权 人不得滥用权。常见的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权的滥用行为,滥用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人滥用权给被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链接点:(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无权 无权是指没有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权的;二是超越权的;三是权终止后而为的。无权的法律后果:在无权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人,视为有权;表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上述两类情况之外,无权均不对被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表见的情形有:被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人将某种有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授权不明;人违反被人的意思或者超越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链接点:(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第三人来讲属于“表见”。

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相关内容的链接点

(一)仲裁与合同(第8章)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诉讼与合同(第8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与破产(第5章)(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与票据(第7章)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司变更登记与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之间的链接

(一)公司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合并、分立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四、企业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

(一)合同解除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合同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三)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其他 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五、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关的链接

(一)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表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四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另外一个链接点:其中的“重大资产”的含义,“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别决议事项 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相同,但表决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是“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主要事项包括: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与《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内容基本相同,可以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并为一项,这样便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近似。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主要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特别决议事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比较,只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六、公司法与证券法的链接点

(一)股票转让的限制规定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6节规定:(1)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3)公司不得收购本的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的规定: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除上述特指情形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负责人的限制条件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7节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五节的规定: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债券发行的条件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及“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是内容上的重复,实质上是一个考点,即《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七、破产法中的链接点

(一)破产申请主体与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之间的链接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即债务人或者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链接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三)破产与合伙关系或连带关系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票据法有关内容的链接

(一)票据法与破产法内容的链接点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票据行为附条件法律后果的链接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三)禁止背书的法律后果的链接点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签发空头支票的票据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注意:“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为行政责任,而“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属于民事责任。两者冲突时,适用下面的法律规定:链接点(1):《合伙企业法》规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链接点(2):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合同法有关内容的链接

(一)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链接点 (1)合同担保与公司法: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主体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普通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 (1)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合同订立: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在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3)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的内容,否则合同无效。(4)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对于普通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篇: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 公司主要经营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路。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与目标: 。

第四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为:

甲方:

乙方: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元。

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 万元,技术股份 万元。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 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按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股东预先交付 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 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 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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