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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矫正工作开展,切实的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头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实施。同时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帮扶工作,及时的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领导小组和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
(二)认真摸底,强化管理监控
摸清矫正对象情况,加强管控,促进矫正与安置帮扶无缝对接。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的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做好对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社会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无司法行政机构,无行政执法权
当前,国家级开发区没有设立司法局,没有司法干警,对矫正对象无执法资格,没有司法机关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配合的积极性,不利于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难以应对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无保障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需求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很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大多地方达不到标准工作经费,有些地方经费甚至无法落实。导致部分地区办公设施简陋,没有活动场所,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难以进一打开工作局面。
(三)司法所无司法助理员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目前司法所无司法助理员,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不足问题。而且现有的工作人员大多是经过简单的培训便上岗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目前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社区“义工”十分稀少,尤其缺乏“心理矫正”人才。
(四)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管理模式单调
一是部门衔接工作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工作配合不够主动,在矫正对象接收、监管、执法和生活保障、外出务工等方面衔接存在欠缺,有相当一部分的矫正对象因无档案材料或材料不全或去向不明等情况无法按时移交,可能形成谁都管不着、谁都不想管的灰色地带;二是现有对矫正对象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单纯“以人管人”的管理方式上,缺乏现代化技术支撑。加上矫正对象分布面广,监管很难到位,不可避免地存在脱管、漏管隐患。
三、对策及建议
(一)成立司法行政机构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法制保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司法行政机构,促进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建立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办法。以便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二)委派专人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立专业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犯罪学、心理学等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发给他们社区矫正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加强培训上岗,充实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经费问题解决方案
今年以来,司法所继续围绕“五重五求”的建所思路,围绕“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各项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推进。司法所主要有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务几项工作。
一、人民调解工作。去年以前,我们主要追求的是调解的相对数量,但成卷宗的高质量的调解案件较少,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加强了对调解员工作质量方面的要求,按规范制作调解卷宗,经得起检查,口头调解的案件要在登记本上规范登记,形成书面协议的调解案件要制作成详细的调解卷宗,既注重数量,又重视质量。另一项工作是把调解案件从书面形式向网络平台形式转变,这项工作省、市 区司法系统都在推,每个村都给分配了一个账号,可以登录省人民调解平台进行案件输入,好处是上面领导点点系统就能掌握下面情况,一目了然。目前就所有行政村来看,推进的效果还不明显。除了个别村社区能力比较强、工作比较积极的如芦北社区、芦南社区、沃家村、同盟村等,大多数还是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可能是各村条件不一,各村调解员的素质还达不到要求,遇到纠纷能及时化解已经不错了,再让他输入到电脑里,无论从能力素质还是从配套的办公条件和待遇上一时还都达不到。一季度,街道调委会成卷宗的调解案例不多,2起,各村社区上报的调解案件36件,有村上报积极,有的村上报不积极,尽管我们出台了以奖代补奖励政策,一个案子区里补20元,街道补30元,有的调解员也看不上,调解结束完事,不登记,不上报。所以这个数字不太好看。
二、社区矫正工作。一季度主要围绕全国两会的召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法规和规章,为两会召开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安全稳定排查、重点人员排摸等活动。落实和派出所每月一次信息核查,每天数次通过平台进行网上监管。认真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月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对矫正人员普管或严管的分类管理。严格落实请销假,及时调整监管等级,将社区矫正工作努力落实到位,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清、突出问题清、言行动态清和方法措施清,确保管辖范围内的特殊人员不出问题。同时,每天下午2点上报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安全形势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一、紧紧围绕“实战大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根据宁国市司法局的文件要求,今年的重点工作是开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大练兵”活动,天湖司法所在深入领会这一活动的实质后,印发了天湖司法所实战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并将“实战大练兵”活动融入到司法的各项基础工作当中。
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今年三月份我们所又接收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我们所共有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已实现人档齐全。对每一个矫正对象,我们都根据其自身特征,认真制定矫正方案,严格按照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三是立足本职,做好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对于天湖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重大,目前天湖司法所的在帮人员共有13人,司法所为每个人都制定了档案,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情况进行分类帮教,并有专人负责跟踪教育,层层落校花网*实责任制,司法所在开展平时的基本工作时,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找其谈心,一方面加强对其思想上的改造,教育其要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确保其生活稳定。因工作认真细致,现无一人重新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司法所制定了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账,会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依法调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党委政府协同处理。今年以来,我所共进行矛盾纠纷排查6次,排查出矛盾纠纷25起。 上半年共调解纠纷18起,制定的调解协议书均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二、结合各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201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安排1
—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办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除了这些基本工作以外,在“三八”妇女节、“315权益保护日”等一些特殊的日子,司法所还联合妇联、工商、团委等部门积极的到辖区内人群集中的地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校花网*求积极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在辖区内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通过我们的工作,目前辖区内的居民对法律援助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下一步我们将进行更加广泛深刻的宣传,更加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为党委政府分忧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____镇辖区地处____东部,辖区内有35个行政村,74个自然村,人口4.6万人。几年来我们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结合____实际,开展了以“五项(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截至目前____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下面就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____司法所逐步走向机构正规化轨道。司法所名称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实行双重管理、明确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有3名全供在编人员,所长是县司法局派出的公务员。司法所党团组织建设得到加强,人员全部为党员。为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年初制定了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及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今年司法所长参加集中培训3次,时间在10天左右、一般工作人员培训也在5天以上.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司法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情况,今年先后开展了业务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使人员具备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的工作能力,从而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的好评。
建立了独立办公楼,门外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标牌,设置规范,房间标示明显, 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矫正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机构牌子一应俱全。目前所内配置了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办公用房日常的办公经费也已全部得到落实,从而保证了司法所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司法所设立所务公示栏、法律援助公示栏、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公示栏实行所务管理“四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司法所工作职责》、《司法所工作纪律》等11项管理制度已规范上墙,各类业务台帐登记造册,真正做到了规范有效。
五、加强业务建设,实现业务工作规范化。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____镇现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个,其中镇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3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率达到了100%。全镇共有人民调解员调、解信息员176人。做到了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最低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落实人民调解员每月一次例会,每季度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制定了文件、建立了排查台帐落实了排查机制,每年集中排查四次以上。今年1—9月,经村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在110起以上,调成105起,调解纠纷成功达95%以上。同时,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规范化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特别是涉及到,实行三调联动,使各方联动,共同解决。如寨子李村的地皮权属纠纷,由于历史长,又涉及到一些部门,于是土地、城建、司法,综治等部门齐参与,经过两星期的多方工作,终于使这起复杂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2、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了上级一系列文件、工作制度。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镇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建立安置帮教小组和26人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加大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辖区内2006年以后五年来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逐个排摸,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安置帮教衔接措施落实到位。并与刑释解教人员逐个签订帮教协议书,动员家庭成员共同帮教做到跟踪帮教,责任到人。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使重点帮教对象的帮教率和安置率达到100%。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象运用现代卫星定位系统,掌握了他们的去向、从事的职业和思想状况等。目前我镇无一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3、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方案,建立了法制宣传栏,认真制定当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针对普法对象和普法
骨干分别就《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普法内容进行了宣传和培训。“法律六进”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进行了督导,在《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平安”为目标,以“世博安保”工作为中心,以“基层基础推进年”为载体,大力推进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了社会面的总体稳定。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开展情况
1、进一步完善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网络体系
一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按照要求,我县目前15个乡镇(街道)综治委主任全部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对于治安形势复杂、维稳任务较重的6个乡镇(街道),已经选派6名专职政法副书记和1名政法专职委员(街道)。下阶段县政法委准备对其它8个乡镇下派专职政法副书记,已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书面请示。对于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拟落实副科待遇,已经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书面请示。要求各乡镇配足配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综治办副主任专人专职,目前全县15个乡镇(街道)全部落实综治副主任专人专职,共有专兼职工作人员52人。开展了基层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去年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基层综治规范化建设标准,今年对街道、镇、镇、镇等综治工作中心进行了重点指导和督促,要求他们按照“8+”模式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五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其它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指导,确保今年我县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成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较大村、社区和规模企业综治工作站建设。今年要求全县乡镇(街道)的所有村居(企业)综治工作站建成率达100%,所有村居(企业)一律要建立综治工作站,制度牌、办公室、记录簿、矛盾纠纷协议等要规范健全。要求往年被提为省补规范化综治工作站,县优秀规范化综治工作站的村(居),巩固率要达100%。今年继续明确了38个村居(企业)综治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年村级综治工作站建设的示范点。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今年我县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评优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切实增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实力、活力和战斗力。为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公正廉洁执法能力,今年7-9月份,我县开展了政法系统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全县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公众形象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加强义务巡逻队、护村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目前全县共有各类治保调解组织673个3340人,专业巡逻队17支204人,护村队342支2500人,护校队34支338人,专业乡镇消防队7支59人,其中义务巡逻队、护村队等有21支,312 人,专职巡防2支,62人,并积极组织开展百日治安大巡防活动,发挥了人民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维护了国庆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2、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积案化解工作。
针对今年清明节的社会稳定问题及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出台了天综委[20__]5号文件,在12月20日至20__年1月底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共排查出矛盾纠纷241起,调解241起,调处率100%,成功236起,成功率为98%。为做好上海世博会的安保工作,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天县委办通[20__]6号《县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
实施方案》和7号《县“护世博、保安全、促和谐”基层基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县政法委组织实施开展活动,共排查出2940起不安定隐患,调解2940起,调处率100%,成功2653起,成功率96%。根据省里的要求,重新下发了[20__]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1-9月份,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1523起,调处1523起,调处率为100%,成功1474起,成功率为97%。其中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排查矛盾纠纷621起,调处621起,调处率为100%,成功584起,成功率为94%。积极开展积案化解工作。1-9月份,各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共登记受理积案87起,化解62起,成功率为71%。非正常死亡积案共登记受理7起,化解7起,成功率100% 。涉法涉诉积案共登记受理28起,成功21起,成功率为75%。医患纠纷积案共登记受理12起,成功9起,成功率为75%。3、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把专项斗争、日常打击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常态化,切实加大打现行、破积案、挖团伙、追逃犯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杀人、伤害致死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财型犯罪,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9月份,县公安局累计立案2630起,累计破案2168起,五类恶性案件发案5起,破案5起,两抢案件发案60起,破案51起,盗窃案件发案2237起,破案__8起,累计打击789人,累计刑事拘留448人,累计劳少教24人,交通事故累计发生120起,同比下降10.45%。
二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大力加强情报信息网、治安巡防网、视频监控网建设,着力构建以情报信息为主导、以视频监控为牵引、以治安巡防为依托的立体治安防控网格。按照台市委办[]48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中心城区、重点集镇、主要街区、交通干线、繁华地段、专业市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拓展覆盖面。今年,我县“天网”工程已经进入第二期建设,预计投入资金2500万元,目前已安装探头120台,打算于年底前完成二期工程。深化“技防入户”活动,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尤其是居民家庭的自防能力,出台了天综办〔20__〕6号文件(《开展“平安联防,技防入户”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于8月初在街头镇召开“平安联防,技防入户”工作现场会,目前此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4、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机制和方式方法,我县镇灵溪社区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以“村庄社区化”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得到市县各级领导肯定,并在政法作了专刊介绍。以深化基层系列平安创建为重点,扎实推进平安创建向全社会覆盖。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落实出租房屋管理、重点人员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等措施。深化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县5年内安置帮教归正人员数为2428人,截止到20__年9月28日,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81人,建立县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社区矫正对象免费配备带有定位功能的手机,随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目前,白鹤镇已在开展此项工作,赤城街道、平桥镇正在试点,准备于10月底在全县推开。扎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社区闲散青少年等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
1、进一步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着力构建以县为区域,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为枢纽,以村居、社区、企业综治工作站为基础,以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仲裁组织为补充,以诉调联动、司法“110”联动、检调联动为手段,整体联动、条块结合的“纵向四级、横向三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网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以及人民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5.28日出台天县委办[20__]39号文件,成立县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下设诉调联动调解室、医疗纠纷调解室。另外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基本筹备完毕,目前正在申批中。在县供电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促进各系统或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今年,对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并出台天司[20__]33号文件要求对重新上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目前,我县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729个,全县共有调解人员2773人,培训2495人次。建立矛盾纠纷作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的联调作用,提高综治工作中心调处效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
2、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县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坚持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20__年1-9月份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数464起。深化司法“110”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在案件移送、信息互通、矛盾联调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将邻里纠纷、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探索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以涉法民生诉求和解、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为主线的“检调对接”工作新机制。20__年1-9月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调解2起,成功2起,侦监调解5起,成功5起。
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了天综委[20__]2号文件,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综治委主任为
大家好!
刚才聆听了张书记的讲话,我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体人员,深受鞭策,备受鼓舞。张书记为街道的经济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我们都感到很激动,同时,也深感肩上责任重大。今年来我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区委、区政府“三年”活动整体要求,以“选商聚智”、服务企业为重要抓手,牢牢把握当前发展机遇,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努力推动街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半年,街道税收、引进内资、合同利用外资、实到外资等主要指标完成良好,绝大部分经济指标均时间过半任务过半。指标的完成有我们经济部门的努力,但更离不开街道领导、街道各部门以及各社区每一位人员的努力付出。为了顺利实现全年工作目标,做好下半年工作,在此,我谨代表经济发展中心全体人员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明晰思路,认识再到位。坚持以抓好、抓实、抓紧为原则,不断深化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一方面主动走出去,到有意向的重点区域上门招商,沟通洽谈建立友谊,寻求合作。另一方面主动请进来,注重寻求招商信息,充分挖掘辖区企业、招商顾问单位的招商信息,对有投资意向的客商,积极主动联系,邀请他们前来实地考察洽谈,努力使投资意向变为合作项目,使客商源变为投资源。
二、抓住重心,措施再强化。把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作为核心工作来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针对街道经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分析,积极探索,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做好对辖区内的产业进行谋划布局,发掘区域优势产业、特色经济,为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三、加强执行,责任再落实。按照街道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行力度,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对照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明责任、抓进度,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四、提升服务,实效再提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为客商、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地服务,营造良好地投资软环境。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采取定人、定时、定目标,采取从政策宣传、项目洽谈、到办理手续的保姆式服务,以使引进企业“进来有信心、留下有发展”,提高工作实效。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坚信,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坚强领导,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做优秀,正卓越,一定能顺利完成全年各项经济指标,为街道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夯基础 保重点强特色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社区建设办
半年来,我们社区建设办紧紧围绕街道年初提出“提神醒脑谋发展,争先创优促移位”的总体目标,以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提高业务能力,着力增强服务本领,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半年度工作总体完成较好。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础更加扎实,劳动投诉纠纷全部及时调处解决,无群体上访事件;超额完成了600家单位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任务;就业管理、城乡居保、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扎实开展。二是重点更加突出,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良好,计划生育率99.58%,婚检率89.87%,孕检率94.25%。在维持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更注重服务,“优生两免、三优工程”得到较好落实;三是特色更加明显,在条线工作烦杂、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全体同志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四是服务有所创新,在调研的基础上,抓了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女性灵活就业、建设幸福家园”这两项创新性的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街道年度工作计划,团结拼搏,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努力在做实基础、做好重点、做强特色上下功夫。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服务来自责任,责任需要奉献。我们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履行好职能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把服务群众作为第一位的责任,用埋头苦干、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高效、追求卓越的实际行动,强业务,优服务,树形象,争创省级满意服务站所。
二是强化服务本领。服务需要本领,本领体现效能。社区建设办涉及条线多,工作政策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此,我们将一手抓工作任务完成,一手抓个人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加强学习培训,规范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综合履职能力,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今天会议后,我们将按照张书记的讲话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全办同志有决心、有信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务实创新,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12年下半年城管执法工作思路
在认真回顾总结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市、区执法局制订的年度计划,围绕年初制订的建好三支队伍、创建三条样板路、开展两大整治的工作目标,中队2012年下半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法,查处违章,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中队对涉及无照经营、擅自占道、道路挖掘、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案件数量和质量要有明显提升。
(二)、加大力度,实施整治,力保市容整洁有序
围绕区局制订的各项整治计划,结合辖区实际,中队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实施整治。针对违规占道、店外设摊、流动设摊等问题,配合各阶段中心任务,中队要相继开展夏季流动摊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周边市容整治、占道装修专项整治、夜排档专项整治、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节日烟花爆竹占道经营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市容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必须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必须保持对辖区市容的管控力度,有效地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
(三)、落实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结合特色街区创建,深化包街包片精细化管理。
为加大包街包片示范街创建力度,中队已对洪波路、洪兴路、城北路等相关路段进行了全面摸底,加强了管理力量,并明确将示范街的检查考核纳入内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范围,以增强队员和协管员的责任意识。
以洪兴路家居装饰装一条街、洪波路外贸服装一条街及城北路钢材市场一条街的创建为契机,中队制订了创建三条样板路的工作目标。针对存在问题,中队分别从规范店招店牌及广告设置、规范店外设摊、纠正占道堆放等方面入手,将对上述三条道路进行了全面整治,配合街道特色街区的创建。
(2)多管齐下,加强对设摊秩序的管理。
针对部分区域和路段乱设摊和店外设摊现象普遍、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中队拓宽思路,多措并举,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
一是继续完善联动机制,多方合力攻难点。充分调动街道城管自治协会会员单位的积极主动性,建立由社区、市场保安、市民志愿者和执法队员、协管员组成的巡查队伍,对难点热点区域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力量整合,加强社区和市场自主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执法力量的不足。
二是继续坚持堵疏结合,张弛有度管摊位。中队与设摊者签订责任书,制作统一标识,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其规范化经营,在9月15日前继续做好农民自产自销工作。与此同时加大对无证设摊的查处力度。
三是坚持罚教并举,严格依法查违章。在对热点难点问题实施集中整治时,中队注重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始终。宣传教育先行,首先张贴整治通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整治过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老年人流动菜摊和本地农民自产自销瓜果蔬菜摊位坚持劝导教育为主,采取人性化管理,对屡教不改的无证摊贩则坚决予以取缔。
四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长效管理。不断完善五定责任制和错时上班制。对一些设摊比较严重的社区和路段,中队一直坚持安排人员定点值勤,实行错时上班,将管理时段向早中晚延伸,重点时段实行严管,发现马路市场苗头及时打压,力争做到老问题不反弹,新热点不蔓延。同时坚持市容整治常态化、制度化。对违法违章现象保持高压态势,使辖区市容基本保持稳定有序状态。
(四)、强化服务,拓展范围,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
1、加强社区城管值勤室工作。下半年,中队将新增社区城管值勤室3个,要求执法队员定期走访有关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及时处理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一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城管与社区的联系。
2、继续积极参与世博安保大巡防工作。除完成世博巡防任务,队员对社区的夜间市容秩序也加强了巡查,管理时间进一步延伸。
3、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解决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要加强学习,拓宽思路,开展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1、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抓队伍观念的转变。组织全体党员和执法队员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并联系实际组织大家进行讨论。通过这一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起为民服务、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大城管理念,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到精细化管理观念的转变。
2、通过制度建设抓队伍作风的转变。组织全体队员协管员学习市局、区局及街道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加强中队内部的督查考核。继续执行上班签到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学习制度,分管领导和中队负责人定期组织队员开展集中学习,经常对人员的到岗情况和队容风纪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3、通过专题学习和教育抓队伍责任心的养成。根据街道组织召开的工作思路专题汇报会,已经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集体谈心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加强沟通和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加快进度,服务民生,继续推进老社区改造
2、完成辖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工作,继续推进爱国卫生运动
(七)、继续保持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多作正面的宣传报道。
(八)、积极参与街道中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口普查、旧城拆迁等工作。
2012年上半年Xx物业公司工作小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2年Xx物业公司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向在座各位作简要的工作汇报。
一、 上半年工作回顾
1、 积极有序推进老住宅区自治管理工作。
2、 积极开展老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工作。
为使自治工作有序合法的开展,根据街道安排,上半年在各个社区开展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换届工作,物业公司在组建程序及资料方面及时给予社区指导,特别是金湖花园,在筹建过程中,本人三次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讲解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除业主误解,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提高了小区收费标准,收缴率已达90%以上。目前此项工作已到材料上报阶段。
3、 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考核。
今年初,市建设系统向全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了创建行业先进的通知,Xx物业公司积极参与,并按照创建要求,落实责任,做好台帐。在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各项指标考核中考核分达95以上,顺利地被评为嘉兴市建筑行业先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市容环境的考核工作,道路保洁工作取得了第一季度考核第三名,第二季度考核第一名的好成绩。
4、 配合街道综治办,做好世博安保工作。
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街道综治办组织的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小区值班人员的作用,做好出入小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同时发动公司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值班巡逻。
5、 积极协助各自治社区开展工作
⑴ 上半年对辖区内的老住宅区进行绿化修剪工作,清运树枝约 95 车,投入经费约2万多元。
⑵ 开展应急维修工作,如清华社区的管网维修、清河小区的卫生设施添置等。
⑶ 积极协助北京路、清河等社区开展防洪抢险工作。
二、 下半年工作计划
1、 积极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的迎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辖区内的道路保洁工作,根据季节不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扫,同时加强日常督查,
2、 认真做好街道资产的移交工作
根据街道的要求和具体部署,在移交时做到台帐清,位置明,关系顺,这项工作力争于7月底前完成。
3、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工作
特别是针对道路保洁员工作环境艰苦,住宿条件差等特点,开展保洁员宿舍安全检查,同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轻保洁员的劳动强度,确保人身安全。
4、 做好迎接世博安保工作检查
8月份西马桥社区要迎接市区两级政府考核检查。
5、 坚决服从街道领导的安排,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街道开展的各项工作。
在街道2012年上半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司法所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刚才认真聆听了街道张书记的重要报告后,既感肩负的责任,更是催人奋进。
展望下半年,我们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今天的会议精神,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各项中心工作,为街道年初工作目标考核“争先移位”,为街道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辖区的“世博安保”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法律服务与保障工作。我们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本职办好实事,为领导分忧、不让领导分心,服务社会,让居民群众满意。
为此,我们将立足本职,以“社会管理创新、矛盾纠纷化解”为重点,在认真履行(司法所十项职能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打造学习型部门,提升Xx司法所形象。
街道司法所目前承担着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普法与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多项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具体工作。为了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我们要打造学习型司法所,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增强凝聚力;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提升工作能力;强化科学管理,向管理要成效。
二是打造“护城河”工程,凸现社会化管理职能。
今年6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了嘉兴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当前,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护城河”工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另一项是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前一类对象是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后一类对象是曾经犯过罪、刑满后回归社会的特殊人群。由此可见,一旦这二类人员再犯新罪,他们将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这是直接关系到我们街道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全力争取杜绝上述两类对象的重新犯罪,严防社区矫正对象流入上海。
三是打造“老娘舅”团队,树立Xx“老娘舅”品牌。
为社区选配“老娘舅”,是省、市、区政法综治委关于开展“世博安保”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有效推进“六个一”建设、“五百”工程的重要项目,是今年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上半年,在街道主要领导的重视关心下,经过各社区积极、认真的推荐及街道最后的审核,各社区的“老娘舅”全部到位。今年以来,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了我们Xx街道的“老娘舅”工作。下半年,我们要通过例会等活动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充分发挥“老娘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打造出我们Xx街道“老娘舅”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