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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VV有限公司 The Defendant: V. V. Co., Ltd. 地址: Address:
(一)事实依据: I. Statement of Facts:
申诉人MM公司和被诉人VV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的原因在于被诉人没有履行于1992年5月14日缔结的由其提供8,000公吨铝锭的470E和471E号合同义务。
This dispute existing between the Plaintiff, M. M. Corp. and the Defendant, V. V. Co., Ltd was brought about by the Defendant‘s failure to commit itself to the contracts 470E and 471E concluded on the 14th of May, 1992 for the supply of 8000 metric tons of Aluminum Ingots.根据上述两个合同规定,8,000公吨铝锭本应在1992年7月至12月期内从欧洲数个港口全部发出,月装货量按合同具体规定执行。本公司,即申诉人,于1992年6月7日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开出了E25520和E25733两张信用证。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said contracts, 8000 metric tons of Aluminum Ingots should have been completely delivered from European ports during a period from July to December, 1992, and each month a quantity specified thereby should have been shipped. This Corporation, the Plaintiff, issued letters of credit E25520 and E25733 on the 7th of June, 1992 through the Bank of China, London.鉴于上述两个合同分别规定将汉堡、鹿特丹和安特卫普及汉堡和鹿特丹作为各自的发货港,故申诉人曾多次发电传给被诉人,要求其将发货港的具体名称及准备发货的时间告知申诉人,以便本公司派船。然而,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电传却采取躲避态度,一直不予答复。
As these two contracts stipulate Hamburg/Rotterdam/Antwerp and Hamburg/Rotterdam respectively for the port of loading, the Plaintiff had therefore sent faxes on many occasions to the Defendant, asking them to advise the Plaintiff of the exact name of this Corporation to send vessels. But, the Defendant had failed to reply to those faxes dispatched by the Plaintiff by taking an evasive attitude.直到申诉人电传和写信一再催促,并经我方驻某某城商务代表处协助洽商,被诉人才于1992年11月26日通过我方驻某某城商务处递交给申诉人一封信函,通知申诉人新的装货安排。按照这个新的装运安排,8,000公吨铝锭须在1993年1月6日期间内才能全部发出。
It was not until the Plaintiff sent faxes and letters time and again to urge on and with the help of our Commercial Office in [ ] city to negotiate with the Defendant, that the Defendant finally forwarded a letter on the 26th November, 1992 to the Plaintiff through our Commercial Office in [ ] city, informing the Plaintiff to the new arrangement for shipment. As being indicated by this new arrangement for shipment, the delivery of 8000 metric tons of Aluminum Ingots would have to be completed within a period from January to June, 1993.尽管被诉人不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已使申诉人损失惨重,但申诉人仍接受了由被诉人提供的新的装货安排。然而,被诉人却违背允诺,再次拒不履行由自己提出的新的装货安排,致使本公司蒙受了更大的损失。
In spite of suffering significant losses caused by the Defendant‘s failure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the Plaintiff still accepted the New arrangement for shipment presented by the Defendant. Whereas the Defendants had neither kept its original promise nor committed itself again to the subsequent arrangement for shipment put forward by itself, thus bringing even greater losses to the Plaintiff.尽管如此,为让被诉人具有最后一次履行允诺以执行合同的机会,申诉人于1994年11月16日通过一名英国律师[ ]先生向被诉人转交了一封信函,说明准许被诉人在收到该信函起的45天之内履行其提交合同所规定货物的义务,如被诉人不履行义务,申诉人将依据上述两合同第16条的规定,正式将该争议提交对
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本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
Nevertheless, in order to enable the Defendant to meet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ultimately, the Plaintiff passed a letter on the 16th of November, 1994, through a British lawyer named Mr. [ ] to the Defendant, stating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ermitted to meet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the contracted goods within 45 days from the date it received the said letter, and that if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do so, the Plaintiff woul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 of Clause No. 16 of the contracts, formally submit the dispute to the F. T.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asking the Defendant to compensate for all the losses sustained by this Corporation. 被诉人收到我信函的日期为1994年11月28日。45天期限截止之日为1995年1月12日,该期限如今已过,但被诉人根本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也没有提出任何解决该争议的建议。他们甚至还在1995年2月7日写信无理指责申诉人在原信用证过期后没有开具新证,并由此说其不再具有其承诺提交合同所规定的铝锭的责任。
The date on which the Defendant received our letter was the 28th of November, 1994. The deadline of the 45 days period was on the 12th January, 1995, which has now passed, but the Defendant has done nothing at all to meet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nor has it produced any proposa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is dispute. It has even gone so far as to make a false charge through a letter dated the 7th of February, 1995, against the Plaintiff with failure to open a new letter of credit after its expiry, and has therefore assumed no responsibility whatsoever for its commitment to delivery for Aluminum Ingots concluded.该争议的真实情况是:在收到被诉人1992年11月26日提供的新的装货安排之后,申诉人曾多次用传真和信函催促被诉人通知我方装货港的具体名称及货物已备好待运,但被诉人却对我方的电传和信件拒不答复,且拒绝承担合同义务,致使我方无法履行派船手续和提供合法信用证。显而易见,违约责任应完全由被诉方自己承担。我方现正式向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本争议进行仲裁。
The true nature of this dispute is evident in the following fact: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new arrangement for shipment presented by the Defendant on the 26th of November, 1992, the Plaintiff sent many faxes and letters requesting the Defendant to inform the Plaintiff of the exact name of port of loading and the Advice of Goods ready for shipment, while the Defendant gave no answer at all to the Plaintiff‘ faxes and letters and refused to meet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s entered into, thus making it impossible for the Plaintiff to proceed with the procedures of sending vessels and extending the validity of letters of credit. Obviously, the liability for the non-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s rests entirely with none other than the Defendant itself. The Plaintiff is therefore applying formally to the F. T.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of this dispute.申诉人提出总金额为748,000英镑的索赔主张。
The claimed amount called for by the Plaintiff comes totally to £748,000.
(二)索赔理由:
6,000公吨纯度为99.5%的铝锭,根据470E号合同,其价格为每吨152英镑,而当时(1993年6月29日)的市场通价为每公吨243至248英镑,价差为每公吨93.50英镑,6,000公吨铝锭的总价差为561,000英镑。
6,000 metric tons of Aluminum Ingots of 99.5% purity, under contract 470E, were priced at £152 per metric ton. The market price prevailing at that time (the 29th of June, 1993) ranged from £243 to £248 per metric ton. The Price difference per metric ton is £93.50, giving a total difference of £561,000 for 6,000 metric tons.另有2,000公吨纯度为99.7%的铝锭,按471E号合同的规定,价格为每吨154英镑,当时(1993年6月29日)的市场通价为每公吨245至250英镑,价差为每公吨93.50英镑,故2,000公吨铝锭的总价差便为187,000英镑。
Another 2000 metric tons of 99.7% purity Aluminum Ingots, under contract 471E were priced at £154 per metric ton. The market price on the 29th of June 1993, was between £245 and £250 per metric ton. The price difference per metric ton indicates £93.50, resulting in a total differe
nce of £187,000 for 2000 metric tons.上述两个合同规定的8,000公吨铝锭的总价差为784,000英镑(即561,000英镑加187,000英镑) The above-mentioned two contracts aggregate a sum of £748,000 (=£561,000+£187,000) for the price difference of totally 8000 metric tons of Aluminum Ingots.申诉人在此除要求被诉人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总额为748,000(七十四万八千)英镑的损失之外,还要求负担此次的全部仲裁费用。
The Plaintiff hereby requests that it be compensated by the Defendant not only with an amount of losses totaling £748,000 (in Pound Sterling of Seven hundred and Forty Eight Thousands) caused by the Defendant‘s failure to execute the contracts concluded, but also with all costs arising from this arbitration.随仲裁申请书附上3,740(三千七百四十)英镑,折合人民币15,729(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九)元,用作仲裁费,预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6条所规定之费用。
Enclosed £3,740 for filing fees (in Pound Sterling of Thre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Forty), equivalent to the Chinese currency RMB15,729 (Fifteen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Twenty Nine Yuan), paid in advance in compensation for the costs of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6 of the F. T. Arbitration Commission.
附件:委托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Enclosure: Statement of Appointing Arbitrator
申诉人:MM公司
M. M. Corp.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因__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会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特请你会采取________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附: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省××市××开发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购销××合同纠纷,业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贸易公司
在书写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时,应该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所。还应该要写明申请仲裁的目的,以及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地址。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市XXX区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月平均工资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共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元及经济补偿金元;2、休息日加班费元及经济补偿金元。
以上合计: XXX元。
事实与理由:
(可简单阐述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具体的职务,加班的事实以及计算方式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键词:课程;高中美术;创设;教学情境
【中图分类号】G633.9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72(2013)04-003-02
学生的思维,特别是高中生的思维状况,具有不稳定性。这需要教师在课堂上时刻注意学生情绪以及思维上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学的进程,适时地在课中引入情境,以此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的思维在课堂上得以充分发挥,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
何为教学情境呢?美术教学中的情境就是美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优化教学环境,调动各种艺术手段,创设一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情节,空间,场景,让学生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参与实践,形成相互关联,多向折射的审美心理场。
一 欣赏精美范作,激发学习的兴趣
新课程要求美术教师采用生动有趣的教学手段,寓知识传授于趣味之中,引导学生增强对形象的感受能力及想象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美术课堂教学效果。
1.欣赏名家作品,感受大师作品魅力
美术教材设计的范例作品,大都出自名家之手,无论从绘画到雕塑,从工艺作品到建筑艺术,都是令人叹为观止的。师生共同欣赏这些作品,给人以震撼的力量,并从中领略作品的独特魅力。如笔者在执教《文艺复兴》一课时,教师有意模仿意大利画家达芬奇的作品《蒙娜丽莎》的微笑,引导学生欣赏并观察人物表情,激起学生学习兴趣,领会画家表现人物表情的手法,为以后欣赏评论课打下基础。
2欣赏同伴作品, 激碰思维火花
教材选取作品中,有一些学生作品,也就是学生同龄人作品,这些作品无论从内容,表现手法上同学们都易于接受。作为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利用好这一点,搜集更多的学生作品供孩子们欣赏,在欣赏的过程中让孩子们与小作者思维碰撞,激发他们的学习及创作欲望,教学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吟咏诗歌,走入诗情画意中
“诗是无形的画,画是有形的诗。”如《宋元时期山水画》一课和学生在古诗中表现绘画的意境,使学生明诗情,创画意。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把握宋元山水的背景及意蕴,真正做到诗情画意!
三 感受身临其境的影像世界
视频能够真实地再现客观事物,并能以形象的方式展现客观事物,有助于把复杂的难以理解的事物变成简单的容易理解的事物,使人产生美的感受,生动且直观,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记忆,从而有助于提高教学效率。如《古代的陶瓷艺术》一课,教材中列举了一些我国古代的陶瓷艺术品,分别从外形、纹饰、釉色等几个方面进行欣赏,为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致,教师可运用视频教学,从三维立体的角度将学生带入一个陶瓷艺术品展览馆,让他们从宏观到微观,从具体到抽象,对我国的美仑美幻的陶瓷艺术品而感到骄傲的同时,还会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在《节日与美术》一课的教学中,教师先用一段视频播放关于元宵节观灯的热闹场景,将学生的思维引入其中,让学生感受那种氛围,来激发学生的制作彩灯的热情。
四 进入角色,亲身经历
组织学生进入角色表演,体验,思考,理解。在创作中进行情感体验,都要以能引起学生的极大兴趣,营造热烈的求知氛围,使学生在饶有兴趣的激奋状态下爱上课堂。
在执教《伏尔加河上的纤夫》一课时,我大屏幕展示《伏尔加河上的纤夫》,并配俄罗斯的乡村音乐,让学生对纤夫的着装及精神风貌进行了解,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选出一名同学当模特,穿上相应的服装,进入角色,尽情模仿纤夫的工作状态,并做画中纤夫的动作,感受纤夫拉纤的艰辛。让其他同学进行写生,同学们在轻松愉快地环境中完成了教学任务。
五 智趣游戏,精彩展现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按属地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围:(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三、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享有和职责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诉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将彼此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至于仲裁需要多长时间,具体要看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简易程序2个月,普通程序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与管辖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章 仲裁申请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城镇辖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房地产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附属庭院和场地。
第三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机关。
第四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
仲裁机关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管辖
第五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因房屋的产权、买卖、租赁、使用、交换、赠与、分割、典当、侵占等发生的纠纷;
(二)因使用房屋附属庭院、场地发生的不涉及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纠纷;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等发生的纠纷;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产纠纷。
第六条 仲裁机关不受理下列纠纷和争议:
(一)因继承、离婚所涉及的房屋纠纷;
(二)涉外房地产纠纷;
(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土地纠纷;
(四)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管理职权处理的房地产争议。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关管辖。
第九条 县(市)、区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受理或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为主,吸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仲裁机关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尽职尽责,秉公办理。
第十二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由仲裁员一人调解。
第十三条 凡需要裁决的案件,应由仲裁庭评议。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权将仲裁庭处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
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仲裁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仲裁员、鉴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仲裁申请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九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仲裁机关的受理范围和受诉仲裁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按仲裁机关的规定填写。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关接收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
逾期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仲裁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及文书资料,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协助。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机关处理案件,可组织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并由鉴定人或勘验人制作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进行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庭院、场地和有关设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决定。
仲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在调查中收集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确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条 仲裁机关处理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机关应当进行裁决。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仲裁机关开庭处理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申诉人经仲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诉人经仲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依申请人、被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和陈述,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决,裁决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机关对裁决的案件,应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申诉人自愿撤诉,被诉人又不提出反诉的,仲裁机关应当准予撤诉。
第三十四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仲裁范围的,仲裁机关应终止仲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市仲裁机关对县(市)、区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直接处理或指定原仲裁机关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六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遵守仲裁秩序。扰乱工作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职务的,由仲裁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机关的裁决或调解不当,不宜执行时,可退回仲裁机关复议;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凡需要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在接到仲裁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向当事人收取。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也可由仲裁机关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第四十一条 仲裁费收取标准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