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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格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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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格言

第1篇:治家格言范文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

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家弗和,防邻欺;邻弗和,防外欺。

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

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

内外相应,言行相称。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第2篇:治家格言范文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某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某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第3篇:治家格言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价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关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4篇:治家格言范文

人只有献身于社会,才能找出那短暂而有风险的生命的意义。

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人生的光荣,不在永远不失败,而在于能够屡扑屡起。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人生是伟大的宝藏,我晓得从这个宝藏里选取最珍贵的珠宝。

第5篇:治家格言范文

关键词:价格传导机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中图分类号:F0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2-0049-06

一 、引 言

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之间的传导机制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是衡量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CPI反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生产者价格指数则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根据经济理论,一般把生产者价格指数(PPI)作为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先导指标,而CPI对PPI也有反馈机制。究竟这种传导机制是如何作用的,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但结论不尽相同。

Cushing 和 McGarvey[1]对美国的价格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表明,从生产者价格到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比从消费者价格到生产者价格的传导机制更重要。Todd E.Clark[2]全面分析了生产者价格对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的各种可能原因,并且运用回归分析和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对美国数据做了实证分析,得出从生产者价格到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比较微弱的结论。Caporale等[3]对G7 国家的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传导机制进行研究,考虑了由货币政策传导机制(transmission of monetary policy)引起的因果关系,使用了Toda和Yamamoto(1995)介绍的适用于不稳定系统的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检验CPI和PPI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得到有效的检验结果。

从近期国内文献看,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选择了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种是从价格传导机制是否发生变异的角度分析。刘敏等[4]利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从多个角度对山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包括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和生活资料出厂价格指数)与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之间的关系做了分析,其结果表明,PPI和CPI间具有较高的线性相关关系;PPI对CPI的影响有明显的滞后期,但是PPI的上涨最终势必会传递到CPI上;从长期来看,PPI的波动幅度一般大于CPI的波动幅度,但是两者总的变动方向往往是一致的或接近的,也就是说所谓的价格传导机制变异从数据上得不到证实。何新华[5]分析了不同价格指数间的区别及联系,通过仔细观察各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以及使用中国宏观经济季度模型(China_QEM)建立了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间的误差修正模型,得出上下游工业的价格传导规律并未发生变异的有益结论。

第二种是研究价格传导机制的长短期动态关系。张延群[6]采用二阶单整协整向量自回归模型构造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间的长期动态关系。该模型的分析表明,从长期看,CPI决定了系统中价格指数的长期趋势;并且建立了各指数间的一阶单整协整向量自回归(I(1)CVAR)模型分析指数间的短期关系。从短期来看,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变动是其他价格指数发生变动的推动力量。

此外,程建华等[7]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K-L信息量、时差相关分析等技术,分析了各宏观经济变量对价格水平的影响以及指标间的先行关系;并对我国物价传导机制做了较深入的探讨,分别分析了上游价格向消费价格的传导机制和生产资料价格向分类消费物价的传导机制。分析表明,在市场化较为完善的行业或领域,价格传导机制畅通;而一些由政府控制或存在垄断的行业,价格传导发生阻塞。这些结论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贺力平、樊纲、胡嘉妮[8]利用2001年1月至2008年7月的CPI、PPI数据分析两指数间的带动关系,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得出消费者价格指数是生产者价格指数变动的Granger原因,两者之间仅存在单向因果关系。据此得出结论:在所考察的时期内,在影响以消费者价格指数来衡量的国内通货膨胀中,需求方面的因素相对大于供给方面的因素。

国内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进行研究,得出很多有益于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结论。但是上述研究都没有考虑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对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同时,Caporale和Pittis(1997)指出,利用两变量向量自回归模型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会受到系统之外第三个变量zt的影响。他们检验了一个包含xt和yt的两变量VAR系统是如何受到系统之外的第三个变量的影响的。当zt会Granger引起其中的变量时,利用不完整的两变量VAR系统检验因果关系将不能得出有效的结论。

有鉴于此,本文拟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纳入我国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研究,以期得到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结论。以下内容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分析价格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关经济理论;第三部分介绍变量选择,数据来源、处理以及使用的模型;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最后给出主要结论。

二、关于价格传导机制的有关经济理论

1.生产者价格到消费者价格的传导理论

首先,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通常被看作处于一个生产链条上的不同产品的价格[2],生产者价格被视为投入品的价格,用于生产最终产品,消费者价格则是消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其次,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厂商在产品定价时是按照在产品的边际成本上的一个加成定价。因此,根据加成定价的原理,当厂商生产产品的成本提高时,必然会传导到消费者价格上。

2.消费者价格到生产者价格的反馈机制

首先,按照马歇尔的派生需求理论,预期消费者价格到生产者价格会有一个反馈机制。因为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决定了厂商对投入的需求。因此,生产的成本反映了资源和中间产品的机会成本,这将会反映到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上。其次,如果在零售部门的劳动者致力于保持他们的购买力不变,那么消费者价格也可能影响到生产者价格。这种效应发生的时间将取决于工资的设定过程和预期形成机制。

3.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金融市场传导至企业和居民,对其生产、投资和消费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货币政策的传导是通过信贷、利率、汇率、资产价格等渠道进行的。从我国的实践看,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是形成货币传导机制的起点,其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基础货币、利率和信贷政策导向等方面。

货币政策操作通过金融工具影响中间目标继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相对价格和融资条件(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等)以及金融机构的放款行为,并通过它们的变动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即引起企业和居民资产结构的调整以及投资和消费的变化,对总需求的各个组成部分产生影响,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产出和价格水平。货币政策对价格变动的传导机制见图1。

三、变量选择及模型介绍

要准确地分析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间的传导机制必须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予以考虑[3]。同时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本文的实证分析仅选用货币供应量M1和实际GDP作为反映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主要变量。

从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上采集到上述变量数据,样本期为1978―2007年。生产者价格指数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代替。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其他经济变量取自然对数后的差分表示的是环比序列,因此,PPI和CPI均采用年度环比数据,这样才能保持数据内部的一致性[9]。对GDP通过价格调整得到实际GDP值。对水平变量取自然对数可以有效地削弱数据的异方差性,因此,对所有水平变量取自然对数,分别记为lnPPI、lnCPI、lnGDP和lnM1。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基于系统的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定义的。为了表述方便,仅以两变量的VAR模型为例予以说明,多变量的情形可依此类推。假设二元变量的VAR(p)过程如下:

xt=a0+a1xt-1+K+apxt-p+b1yt-1+K+bpyt-p

若接受H01:b=b2=K=bp=0,则yt不是xt的Granger原因;而若接受H02:d1=d2=K=dp=0,则xt不是yt的Granger原因。

构造F检验统计量即可实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F=(RSSR-RSSu)/JRSSu/(T-K)~F(J,T-K)(2)

其中,RSSR和RSSu分别表示在H01(或H02)之下的约束和无约束的残差平方和,T为样本容量,J和K分别表示约束个数和回归因子个数。若接受H01同时也接受H02,则表示变量xt和yt之间不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

或者构造如下渐近等价检验。

x2=J•Fx2(J)(3)

实施上述因果关系检验的步骤为:第一步,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即确定单整阶数。第二步,如果确定各变量为非平稳序列,假设各变量的单整阶数一致,那么进行协整检验,判断各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第三步,在确定各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前提下,建立VAR模型。第四步,对最终估计的VAR模型进行参数约束检验,由此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实证研究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为了正确判定各变量间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检验变量的平稳性。第一步,分析变量的水平序列的平稳性,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各个变量的水平序列都不是平稳序列。第二步,检验各变量一阶差分序列的平稳性。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分别记为ΔlnPPI、ΔlnCPI、ΔlnGDP和ΔlnM1,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即原变量为1阶单整序列。

2.价格传导机制研究

首先考虑两变量模型,即仅考虑lnPPI、lnCPI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检验因果关系的一般步骤,先对两变量进行协整检验,以判断两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协整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两变量之间存在一个协整方程。因此,可以运用lnPPI、lnCPI两变量继续建立VAR模型。

其次估计VAR模型,经过不断地尝试和修正,最后得到两变量间的模型。表4中列出最后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对模型的具体形式感兴趣的读者可直接与作者联系。

由表4得知,CPI和PPI间的传导机制不明显。lnPPI和lnCPI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下面的分析将考虑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的影响,以真实、准确地分析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间的传导机制。

考虑加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变量的四变量模型,按照检验因果关系的一般步骤,先对四变量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 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4个变量间存在1个协整方程。

再次估计四变量的VAR模型,最终得到VAR(5)模型。本文表6中只列出最后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由表6得知,在考虑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后,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也符合Caporale和Pittis(1997)的结论。

从长期来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lnPPI、lnGDP和lnM1同时构成lnCPI的Granger原因,而lnCPI则不是lnPPI的Granger原因。这说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变量对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间的传导机制有显著影响,只有加入货币政策的传导作用,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之间的传导机制。

3.对消费者价格的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在获得变量间的VAR模型之后,继续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其他变量对消费者价格水平(CPI)的冲击关系,结果如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图1显示,生产者价格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比较大。在当年给lnPPI一个正向冲击后,lnCPI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第4 年达到最高点,在第5.5年之后,这种影响趋于平稳。这表明,生产者价格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很大,也就是说,PPI通过生产链条的传导影响CPI的渠道通畅。

图2显示,在当年给lnGDP一个正向冲击后,短期内会引起lnCPI上涨。这种效果在第2年达到最大值,在第3年之后,其影响趋于平稳。总之,实际GDP的冲击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也较大。

图3显示,在当年给lnM1一个正向冲击后,短期内lnCPI并没有显著变化,即反应较慢。其后才缓慢出现小幅度上升,但是影响的持续时间较长。

综合分析,从长期看,在影响消费者价格(CPI)的诸多因素中,影响持续时间最长的最重要的是生产者价格,而实际GDP、货币供应量M1对消费者价格也有较为显著的影响。

4.货币供给冲击效应的再检验

进一步用获得的VAR系统对Gregory Chow等[10]的关于货币供给冲击的效应进行再检验,即货币供给冲击对价格水平以及产出(GDP)的不同效应。比较图3和图4,在当年给货币供给(M1)一个冲击后,GDP较快地做出反应,但反应强度不大,并且大致在第3年后这种效应就立即趋向于0;然而,价格水平的反应较慢,大致在第2年才开始做出反应,但是反应强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这种效应在第6年之后才大致趋向于0。因此,可以表明,产出(GDP)对货币供给冲击先做出反应,价格水平后做出反应,但是对价格水平的冲击效应将持续更长时间,波动幅度也更大。这表明,依据我国1978―2007年的数据,从本文建立的VAR系统出发对Gregory Chow等[10]关于货币供给冲击效应进行再检验,得出了与其一致的结论。

五、结 论

本文运用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我国1978―2007年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如果不考虑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那么,从长期来看,消费者价格与生产者价格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加入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之后,从长期来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生产者价格是消费者价格的单向Granger原因,生产者价格、实际GDP和货币供应量同时构成消费者价格的Granger原因。这与贺力平等[8]的结论明显不同,虽然他们用的是月度数据,但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不考虑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对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导机制的影响,将不能得出真实可靠的结论。

第二,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其他各变量对消费者价格的冲击关系,分析表明,从长期来看,生产者价格是影响消费者价格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将贺力平等[8]的研究视为短期,本文的研究视为长期,那么从长期来看,在影响以消费者价格指数来衡量的通货膨胀中,供给方面的因素可能相对大于需求方面的因素。这与短期的情形正好相反。

第三,在考察期间,从本文建立的VAR系统出发对Gregory Chow等[10]关于货币供给冲击的效应进行再检验,得出与其相一致的结论,即产出(GDP)对货币供给冲击先做出反应,价格水平后做出反应,但是对价格水平的影响效应持续得时间更长。

参考文献:

[1] Cushing, Matthew J., Mary G.McGarvey.Feedback between Whosale and Consumer Price Inflation: A Reexamination of the Evidence [J].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1990,(56):1059-1072.

[2] Todd E.Clark.Do Producer Prices Lead Consumer Prices? [J].Economic Review, 1995, 80(3):25-39.

[3] Guglielmo Maria Caporale, Margarita Katsimi, Nikitas Pittis.Causality Links between Consumer and Producer Prices:Some Empirical Evidence [J].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2002, 68(3):703-711.

[4] 刘敏,张燕丽,杨延斌.PPI与CPI关系探析[J].统计研究,2005,(2).

[5] 何新华.中国价格指数间的关系研究[J].世界经济,2006,(4).

[6] 张延群.商品价格指数是消费价格指数的前导变量吗?――基于二阶单整向量自回归模型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12).

[7] 程建华,黄德龙,杨晓光.我国物价变动的影响因素及其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2008,(1).

[8] 贺力平,樊纲,胡嘉妮.消费者价格指数与生产者价格指数:谁带动谁?[J].经济研究,2008,(11).

[9] 沈利生.同比价格指数与环比价格指数辨析[J].统计研究,2008,(1).

[10] Gregory C Chow, Yan Shen.Money, Price Level and Output in the Chinese Macro Economy [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5.

[11] ,郑京平.解读中国经济指标[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12] 何新华,吴海英,曹永福,等.中国宏观经济季度模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3] 李晓西,等.中国货币与财政政策效果评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4] Guglielmo Maria Caporale, Nikitas Pittis.Causality and Forecasting in Incomplete Systems [J].Journal of Forecasting, 1997,(16): 425-437.

[15] 王少平.宏观计量的若干前沿理论与应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16] 高铁梅.计量分析方法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17] 李荣喜,陈力.基于多参考点的消费者价格公平感知和产品定价研究[J].商业研究,2006,(11).

[18] 李荣喜,等.基于消费者价格参考效应的产品定价策略[J].统计与决策,2006,(2).

[19] 栾惠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实时监测――基于季节调整的方法[J].经济科学,2007,(2).

[20] 张天祥,张中华.我国物价水平的非线性调整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2).省略

① 图1摘自李晓西著《中国货币与财政政策效果评析》,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On the Transmission Mechanism between

China’s Consumer Price and Producer Price

第6篇:治家格言范文

长期以来,人类在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对资源和环境的价值问题存在着片面性认识,认为资源无价、环境公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发和消耗自然资源,同时不考虑外部环境的承载力,导致资源短缺甚至枯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资源的紧缺和环境问题的严重,要求人们重新审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价值的认识问题。本文主要就资源(矿产资源)与环境资源的价值问题以及评价问题进行探讨,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资源、环境的价值与评估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理论

(一)资源的价值理论综述目前理论界对自然资源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总的来说是朝着自然资源有价的方向来发展的。主要的学术观点包括:1.劳动价值论观点:配第在《赋税论》中首次提出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商品的价值是由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亚当.斯密认为物品的价值就是生产这个物品所耗费的劳动,即劳动时间。2.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人的劳动通过使用生产要素作用于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发生形态变化,即生产出产品。生产要素和劳动一样参与了产品生产,都为产品生产做出了贡献,也都应该是价值创造的源泉。主要代表人物有西尼尔、度尔哥和莎伊等。3.稀缺价值论:主张从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出发,结合资源的丰度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差异来论述自然资源的价值。4.价格决定论:认为有价格的东西必定有价值,自然资源的价值其实就是资源所有者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根据收益的多少来确定价值。5.替代价值论:主张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资源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人类为了使资源恢复到原来应有水平,投入了必要的社会劳动,资源因此被人类赋予了更新、恢复的价值。(二)资源的价格(资源的定价问题)从上述分析来看,自然资源的有价性已经得到了共识。如何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即资源的价格如何确定,显得至关重要。陶树人认为自然资源的价格应该由市场中交易的双方决定,某一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价格取决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该矿产资源的埋藏丰度(数量、品位)、地理位置、开发条件及开采条件;赵海燕、赵宝刚、胡玉红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结合的方法分析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构成,提出了以边际社会成本法来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赵军、杨凯对条件估值法(CVM)在国内的应用原则进行了探讨;AMMJamal和JohnLCrain通过利用Hotelling评价准则建立耗竭性资源和它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回归模型来对自然资源价格进行估计;崔万安、覃家君、尹兰提出了自然资源价值总量是资本化的地租及使资源保持一定的质和量所投入的必要人类劳动及物质资料的价值;苏广实对自然资源价值评估的四种方法(成本核算法、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法和假设市场法)进行分析研究;此外,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一些资源价值评估的新方法,如影子价格法、非平衡经济热力学方法、资源物理学方法等。以上是现阶段提出的各种资源价值的评价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自然资源价值进行了评估,各有优缺点。如成本核算法中还原率的确定是十分有争议的;替代市场法以可替代资源的市场价格来评估另一种资源的价值,是一种单一的效用价值论,忽视了资源的多重性与资源的价值本质;意愿调查法中,要求被调查者对自然资源价值有较深入了解,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该方法的使用。

二、环境的价值与价格理论

(一)环境的价值理论综述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了不同的分类,都认为自然资源是陆地上对大、最复杂的生态系统,它是一个多功能的系统,所具有的环境价值并不比提供直接产品产生的经济价值少。环境资源的环境效益体现在:它属于外部效应,带来的是工艺效能,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定二氧化碳、产生氧气、提供休闲娱乐等,属于典型的外部经济效益。二是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按照效用论,环境资源对人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必有其价值。环境资源是否有价值,长期争论而不得其解。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放任环境资源的滥用,免费任意取用,势必给有限而宝贵的环境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威胁人类生存。环境资源的价值是由其有用价值和稀缺性来决定的。效用价值从本质上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即当人类面对不同稀缺程度的物质资源时,是人们考虑稀缺性时对物的评价过程。(二)环境资源的评估问题环境价值的计量,一是计算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二是分析防治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费用和效益;三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经济分析;四是进行环境资产和自然资产的价值评估。环境价值的计算方法有:1.收益资本化法:计算环境价值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经济理论,环境作为一种自然资产,它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产生的物质性产品和功能的价值,即预期的收益或租金,按一定社会贴现率折现为现值后,就转化为环境资产的价值。2.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法:庇古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外部不经济性对人类福利损失的重要性,应对私人生产产生的外部成本进行等额征税,通过征税的形式来弥补私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同时对私人生产产生的外部收益进行等额补贴,是私人和社会利益保持一致,从而使资源的配置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3.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对环境资源价值进行定价评估。可持续发展强调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要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经济学家克鲁梯拉在1967年提出了“舒适型资源的经济价值理论”,在其后来与Fisher合著的专著中,将环境资源分为商品型资源和舒适型资源,并着重讨论了舒适型资源的价值及其评估问题,完善了环境资源的价值理论。不同的学者对此理论进一步完善,先后提出了环境资源总经济价值由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组成,使用价值由直接、间接和选择价值三部分构成,非使用价值由存在价值和遗赠价值组成。这种方法分类精细,但在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遗赠价值的鉴定上比较模糊。由此而产生的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模拟市场价格法。

第7篇:治家格言范文

2、清·魏禧《目录里言》:以俭立名,以侈自败。

3、宋·司马光《训俭示康》:俭则足用,俭则寡求,俭则可以成家,俭则可以立身。

4、《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

5、《古今对联集锦·农村联》:凡事一俭,则谋生易足;谋生易足,则于人无争,亦于人无求。

6、清·钱泳《履园丛话·俭》:上节下俭者则用足,本重末轻者天下太平。

第8篇:治家格言范文

Abstract: Building an effective curriculum evaluation system in vocational college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quality of teaching. This paper,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alit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suggests some tentative proposals in building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of curriculum reform in vocational college.

关键词: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评价体系研究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curriculum reform;research of evalu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001-02

0引言

课程是实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课程改革与建设是专业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1]而课程改革中涉及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课程评价。课程改革质量评价标准是课程改革和建设的规范和标准,同时还是课程改革和建设的方向。[2]所以说,哪个职业院校有效建立并实行了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哪个学校的教学质量就有提高,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探讨如何建立和实行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是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1问题提出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大规模教育改革过程中开始了课程评估工作。1978年劳顿在《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阐述过课程评价的价值判断。斯特克、普罗沃斯、斯塔费尔比姆、古巴和林肯等人设计过课程评价的模型。中国高等教育的课程评价主要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秦福利等人在1999年建立了地方工科院校课程评价体系的运作模型,但影响很小。而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的评价虽有起步,但至今还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所以,在职业院校开展课程改革质量评价的研究仍有较大的空间。笔者结合本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的实践,重点探讨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架构和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运作模型。

2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

重视课程评价在课程改革与建设中的作用,将课程评价贯穿课程开发和实施的全过程,是课程改革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不断优化课程设计,推进课程改革与建设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完善评价手段,针对不同类型的课程建立不同类型课程改革质量的评价体系。课程评价要兼顾内在评价和效果评价。内在评价要对课程的观念原则、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师资、实训条件、教学制度等进行全面考察。效果评价要对照课程标准和课程目标,测量课程实施前后学生在专业知识、职业能力上发生的变化,对课程的有效性、适用性作出判断。职业院校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不仅仅是以学校内对学生的评价(以学生测试成绩)来衡量的,而是以学生在劳动世界中被认可的程度来衡量的,社会评价、企业评价才是检验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的标准。

基于上述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的内容分析,我们认为课程改革质量的评价是一个涉及领域较宽、人员参与较多的过程控制过程,它既有面的评价,也有点的评价;既有纵向的评价,又有横向的评价。如既有对课程体系的整体性评价,也有对课程本身价值的评价。因此,课程改革质量评价应该点面结合,纵横交叉地进行,从系统理论的观点看,课程改革质量的评价是各种受评对象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制约的有机组合,并进而构成了一个评价体系。体系的架构如图1所示。

3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的运作模型

近年来,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结合本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省级示范校建设工作,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和质量评价的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此可以给出如图2所示的运作模型。

3.1 明确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目标要明确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目标,前提是要搞清楚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如教高[2006]16号文件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3]简单地说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目标就是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在质量管理领域的表现。因此,质量目标要具有方向性、可行性和层次性。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4]质量目标应该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化。

为此,我们认为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目标应该是如下的描述:以高职院校为例,高职院校课程改革质量目标:课程理念先进,课程标准明确,课程设计科学,课程体系优化,课程条件优良,课程实施有效,课程质量较高,课程资源共享,国家、省和学校三级精品课程和教材体系基本形成,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3.2 制定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质量评价活动得以进行的依据。按照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架构图,质量监控标准应包括:

3.2.1 内在评价标准应包括观念原则评价标准、教学目标评价标准、教学计划评价标准、课程标准评价标准、教材建设评价标准、教学内容评价标准、教学过程评价标准、教学方法评价标准、师资评价标准、实训条件评价标准和教学制度评价标准等。

3.2.2 效果评价标准应包括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评价标准、社会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和企业对学生的评价标准等。

3.3 运行和实施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的保证措施

要使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得以科学、有效地运行,应采取如下保证措施:

3.3.1 建立组织保证体系职业院校要成立课程改革质量评价委员会,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课程改革质量标准对课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3.3.2 构建信息反馈体系课程改革质量评价的有效性关键在于所获教学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教学信息的搜集处理是课程改革质量评价运行的核心。要制定信息收集制度,形成稳定的信息源。通过对教学信息的传输与反馈,及时对影响课改质量的各种因素准确地加以控制和解决。

3.3.3 完善课改评价方式课程改革质量评价要把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企业评价结合起来。

3.3.4 加强课改评价管理各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逐步完善学分制的课程管理,要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要制订相应的督导和检查制度,有计划、多形式地加强对课程改革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课程改革的质量。

4结束语

进行职业院校课程改革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与相关组织结构是动力与主体,制订课程改革质量标准是关键和难点,课改信息的搜集处理是核心,规章制度是载体,各评价活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从而形成科学严密的良性循环体系。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08]15号)[z].2008.

[2]薛伟,林彩芬,王春英.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评价的探讨[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4).

第9篇:治家格言范文

关键词:职业培训;公共品;价格;规制

职业培训属于准公共品,具有市场化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同时,与其他行业的公共品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国内外对职业培训类公共品价格规制的研究比较少见,但随着政府对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的日益重视、财政投入日益增多,如何对职业培训类公共品的价格进行合理规制,这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两种应用最广泛的价格规制方式比较

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公共品价格规制方式是美国的成本收益率规制和英国的最高限价规制,这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和利弊:

(一)美国的成本收益率规制

1、最主要优点:(1)定价机理比较符合经济活动本身的规律,有利于企业正常发展。(2)不太可能会促使企业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使得企业愿意保证公共品质量。

2、最主要缺点:(1)易使公共品提供机构为获取更多利润而虚报成本,导致成本和价格上升,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大,培训消费者无辜承受额外费用,公共利益受损。(2)不易使提供机构产生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的动力。(3)规制过程比较复杂,不容易精确控制,政府因规制活动而需要的投入大,成本高。

3、适用范围:(1)适合技术进步对成本下降的作用不明显、成本下降可能性不大的行业或项目。(2)适合于成本已经比较清楚稳定的行业或项目。

(二)英国的最高限价规制

1、最主要优点:(1)能促使公共品提供机构尽量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2)规制过程简单,容易精确控制,政府因规制活动而需要的投入少,成本低。

2、最主要缺点:(1)很可能导致提供机构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获取更多利润。(2)最高限价值不容易确定,很有可能定的不合理而带来不利影响。

3、适用范围:(1)适用于技术进步容易导致成本下降的行业或项目。(2)适用于成本比较模糊不清、成本不稳定的行业或项目。

二、职业培训公共品的价格规制

(一)职业培训公共品的特点

与技术性、工程性行业的公共品相比,职业培训行业是一个稳步发展型行业,不太可能会出现由于技术突破而带来成本大幅度下降的情况,而且由于职业培训的各种成本基本上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上升,所以,要求培训机构不断降低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总的来说,最高价格上限规制所具有的促使企业降低成本的优点,对于职业培训行业几乎不起作用,反而会引发培训机构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的倾向,因此,职业培训行业的价格规制不太适合采用最高限价方式,而是比较适合采用成本收益率方式。

(二)职业培训公共品的成本收益率规制

按照成本收益率规制,价格是由成本加利润两部分构成。要提高培训质量,肯定会导致各种投入的成本上升,从而带来价格的上涨。因此,政府的干预就应着力于为培训机构分担成本、对培训的各种成本进行合理补贴,从而降低价格。职业培训的成本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构成:

1、硬性总体成本:(1)师资费(含课时费、课外指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2)场地费(含教室和计算机房) (3)设备费(指实训)

2、软性总体成本:(1)招生费(2)管理费

3、学员个体成本:(1)资料费(2)考证费(3)交通食宿费

对于硬性总体成本和学员个体成本,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从而降低培训机构的成本来降低培训价格。对于硬性总体成本,可参考行业平均成本来决定补助额。对于软性总体成本,因为伸缩性很大,难以确定,不易估算,所以不给予补贴。对于利润,也不给予补贴。这两项不给予补贴的栏目,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培训机构自行决定数额加到价格里面,按照培训的实际招生情况进行调节和控制,一旦招生困难了,就降低额度,从而降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这种方式属于市场调节方式,适合于容易市场化操作的项目。

2、借鉴、吸取英国最高限价规制方式的思路,给出最高的比例限制,由政府按照一般情况、平均情况,定出最高比例,比如招生费和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硬性总体成本的百分之多少,利润最高不得超过硬性总体成本的百分之多少,等等。这种方式适合于不太容易市场化操作的项目。

这样,经过补贴以后的成本和利润相加,按照一般培训班的常规人数,就可以计算出价格,看看是否能够被培训消费者接受,如果价格还高,则再增加补助额度,如果价格低了,则减少补助额度。

实施价格规制的方式主要是举行听证会,由培训的提供方、消费方、协调方(政府)和评判方{专家组}等派代表参加,进行多方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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