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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劳动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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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劳动合同

第1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第2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3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梳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并非是对原有制度的颠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用人单位重回“铁饭碗”时代,凡此种种,不一而论。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非由《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劳动法》没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定义。原劳动部在95年8月4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确。该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不约定终止日期”到“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更精准地表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鲜明特征就在于无确定终止时间。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无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终止,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或终止。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进行推进”是不成立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些与一般合同订立无异的原则,但它们是置身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则,是一部社会法中的原则。“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导向,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过制度设计中的倾斜性保护,平衡现实当中实力悬殊的劳资力量对比,而明确这一点也是展开进一步讨论的前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除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的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有关于、本条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问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工龄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自愿续订,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仔细分析《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1.在十年工龄届满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3.十年期满,以需要双方同意为由,拒不续约。200r7年,华为公司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20o8年元旦前(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然后“依法”补偿,解约后再竞聘上岗,试图通过此举,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以规避相关法律。“华为辞职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对《劳动法》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改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与《劳动法》相对照,《劳动合同法》1.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变《劳动法》单一的工龄条件,为工龄、签约次数双重条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2.改变了续订的程序,取消了“双方同意”,变《劳动法》中的自愿续签为强制续签;3.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有了改变,变《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提出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即除劳动者要求不订立外,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空间,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护,但无论是扩大适用范围,还是改变续订程序都只是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实到制度层面。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问题在《劳动法》环境下并不引人关注。《劳动法》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散见在一系列不同的条文当中。《劳动法》从第23条至第27条分别规定了期满终止、约定终止、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种劳动合同结束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形态的一种,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覆盖到了结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形态,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1.约定终止的存在,给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空间,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够规范,“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全凭用人单位说了算;其次,解除过程中未能很好体现对困难职工的保护。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但对于裁员过程中需要照顾的对象缺乏明确的规定。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范和完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变约定终止为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取消了《劳动法》第十九条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事实上,变约定终止为法定终止了。2.规范法定解除条件;在过失性辞退中,《劳动合同法》通过第四条明确了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强调了职工的参与,又在第十七条取消了《劳动法》第十九条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仅厘清了“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的关系,还规范了过失性辞退的适用。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填补了以前的空缺,强化对患病和年老者的保护。在经济性裁员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相比,确定了需要报告的裁员规模和优先留用人员的顺序,操作性更强,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调整,引来众多质疑,《劳动合同法》环境下,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解除、终止,是否会形成新的用工制度僵化,成为用人单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尽管《劳动合同法》收紧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解除、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的归纳,规定了十四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单方即时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等条文的汇总。相关内容在‘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还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还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都是可以被解除或终止的。

第4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新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第5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对策: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由于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6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和作用;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8-02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性质

2007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长期以来,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直至在这首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做出重要的调整和规范,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门做出规定,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引起了学术界、社会上的争议,也出现了诸如华为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大规模安排老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的社会现象。这些争议和现象,正好体现了我国在改革过程当中,劳动市场关系、各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关系及其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矛盾冲突及重建;从深层次来看,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所谓公平与效率孰先的理念冲突。对此,笔者试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字面理解,通常的解释是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亦即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无固定合同绝非劳动合同法的首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行之际,就已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一种法律关系的提出和确定,背后必须有社会背景、利益关系和规则的综合,才能对该法律关系概念的本质进行深入认识,并理解它的社会意义。

(二)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雇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期间。合同期限是双方有关期限效力限制的一种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则是法律根据“合同期限”这一要素,按照基本法律原则,基于劳动合同订立行为中的鼓励和限制的立法目的,对不同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进行一系列分类规制的措施。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基本宗旨,应当是为劳动力市场建立诚实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制维护,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上寻求一种理性平衡,以促进劳动力资本市场的繁荣,即实现劳动力市场效率的目的。甚至应该说,达成劳动力市场效率目的只是一种结果,而本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是目的,它鼓励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并为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提供协调机制。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和作用

(一)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

1.资方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该法偏袒劳动者一方,不利于保护雇主的利益。一是认为这是限制企业经营自而偏向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认为这是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的反市场的法律;三是认为这是僵化劳动关系以终身制无固定期限为主的行政化的法律。相当多的企业甚至专家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来看待,这实在是过度的反应和误读。

也有部分司法人员和律师认为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结无固定合同的权利。比如,李迎春律师就赞同下述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依据就是前述立法机关在新闻会上的说法,诸如立法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云云。

2.劳动者方

对劳动法实施条例中,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规定,则受到劳动者一方的质疑,认为立法终还是顶不住资方的压力,是向资方的妥协和投降。

3.学界争议

学术界的争议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是代表着当下社会发展阶段,对该范畴的社会价值观的碰撞。如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雇佣制,是维护懒人,会对真正人才的职业晋升途径造成阻碍,且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干涉合同缔约的自由自主原则;也有法学界学者认为,该法无助于守法的企业和劳动者,反形成类似城管的“劳管”。当然,对此也有不少学者撰文予以反驳。

以上各类争议,综合起来实际上主要聚焦如下:我国现阶段,究竟应当以劳资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如何得到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理性平衡,立法究竟对此是否过度干涉。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辩护,通常主要集中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我国劳资市场中资方处于强势,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任意侵犯;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长期劳动关系短期化,不利于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从我国对该制度的争议中可看出,该制度的现实意义不仅仅是单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毋宁说是理性客观地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虽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但所谓保护是出于平衡双方所代表的社会生产要素资源在劳动市场上是否对等,谈判力量的强弱,保护自身的能力等。从我国的劳动市场现状看,资方,尤其是大企业,天然地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绝对强势一方,在劳动合同谈判中,劳动者几乎缺乏与其讨价还价的余地和能力(特殊人才和卖方细分市场情况稍为好些)。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拟定者是用人单位,就合同的订立能力和协商能力而言,显然劳动者更弱,用人单位则强得多,立法势必在公平、自主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弱势一方予以必要的保护,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其次,强调合理、合法、公平的含义,从而有利于公共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上,首先强调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四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也涵盖了劳动者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要求的方方面面。这些规定,在关键的地方兼顾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并无过度干预劳资市场之虑(甚至是干预过少),引起争议的地方并非立法问题,而是作为成文法其规定还失于过粗,不能满足实际执法过程中作为具体案例的依据。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的不足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方主体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然而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显得不够现实,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是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和其他用人单位相比,其资金较少、规模较小、招收的劳动者少(一般为7人以下),工作性质多是以体力劳动为主,技术要求不高,且又随时发生变化,如果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保持劳动关系,就会妨碍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个体经济组织也很少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该适用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待探讨。

(二)对解除合同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实际操作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些规定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至第40条的简单罗列,在执行过程中,当解决实际纠纷时许多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对各类情况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间,尤其对用人单位来说,在举证方面比劳动者更有利。

(三)效率与公平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还是企业经营环境问题

在各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关乎效率的问题方面,尤其是担心增加了企业人力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生产成本,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事实上并非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非劳动合同法所引起的问题,而是我国企业现实经营环境造成的。我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经营税负较重、融资难导致融资成本高、垄断企业的挤压导致原材料等生产成本高等困难的经营环境,这些因素是导致民营和中小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的关键原因,但是这些企业是无法自下而上去解决这些问题的,其所能主动采取的措施无非是压低人力成本,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制的建议

从上述问题和争议中,就完善立法提出一些简单的个人浅见。

首先,未来的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应当考虑到资方和劳动者不同阶层的情况,对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区分、细分。如个体经济组织、小微企业是否适用,或如何适用,需要在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予以具体区分。如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针对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做出细分规定,防止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的行为,以避免该制度的法定条件流于形式和起不到相应的目的和效率。

其次,对解除、更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通过法律、实施条例乃至司法解释等多种层次的详细规定,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的难以把握,解决实际纠纷中存在的大量问题。

最后,从公平和效率方面,应当在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之外,同时完善各项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环境,避免不必要的对劳动者利益的牺牲。如财税政策方面,应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尤其是中小企业),建立和拓宽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做了一个阶段总结性的探索,但是要转变和引导社会价值观念趋势,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董保华.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董保华.建立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新平衡[J].中国劳动,2006,(2).

[4]翟玉娟.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思考[J].中国劳动,2004,

第7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工用工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许多规定,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劳期限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L-1-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人替代。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立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渐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作“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以上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不致增加用人单位的负累,损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并且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择业权,在法定解除中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比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要大得多。《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1条更是赋予了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合法规定,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几乎不存在什么障碍。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比如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造成了企业的技工荒、企业员工心态浮躁和盲目跳槽,试用期的滥用,加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劳动派遣的滥用,加重了同工不同酬以及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我们综合国力的提高,更不利于我们社会的长远发展.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用人单位员工进入和退出的流动性,保持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核心人才的竞争上。而任何单位的核心人才的形成、吸纳和留用都离不开和谐的氛围、稳定的员工关系以及对员工长期稳定的投入。正如劳动保障部吴道槐司长指出的:“合同一年一签,劳动者心里不踏实,不会对企业全力奉献;企业人员不稳定也不利于自身发展。‘无固定期限’为劳资双方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环境。”

参考文献:

第8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善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只要企业存在,劳动者在工作的法定年龄,企业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或者正当的约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有的价值

1、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个人角度讲劳动力的保护是个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重要保障,从社会角度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就无法促进社会的发展。

2、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稳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能够使企业留住那些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同时,降低了企业重复招聘员工的成本,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能够使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3、促进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使得不同工种之间的劳动者依赖性不断加强,如果某一工种的劳动者淘汰那么会导致整个经济生产陷入瘫痪状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保障了专业劳动者和专业劳动技能的维持和存在,从而促进了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现状及缺陷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现状并不理想,许多企业都采取各种方式阻碍该制度的实施,主要表现在: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劳动力数量巨大,供大于求,这对于那些没有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力影响巨大。由于其可替代性很大,使得其面临着巨大的被解聘风险,这就是劳动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无法改变。企业的解雇裁员现象就更加突出,一些工作时间长、可替代性的老员工成为解雇的重点对象。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是通过民事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有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企业只与员工只是签订劳动合同,但也都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些办法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替代全日制用工;同一岗位工作轮换着以不同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等。

四、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考

1.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劳动法体现出来公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部门是劳动法实施的重要保障环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仅仅依靠私法来调整是无法达到平衡的,在两者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部门及时的介入会公正的处理劳资关系。另外,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善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当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审查,使企业不得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执行,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

2.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提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从长远角度来看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合同期限的固定稳定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得企业可以长期规划劳动者的分工和岗位,通过员工的梯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为企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的骨干力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维护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反过来员工归属感的增强使得员工更关注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3.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

劳动者素质关系到其就业的竞争力,也是吸引企业的重要因素,只有员工具备企业发展的必备技能和条件企业才会愿意花成本来引进和留住人才。另外,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有意识的了解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终身制”,员工要明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会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

4.细化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着比较狭窄的弊端,现实中签订率偏低,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另外,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借鉴他国经验,逐步实现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同时以正当事由作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限定于一些特定的、临时性的职业。还可以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全体员工一定比率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努力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

五、结语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同样是这样的,它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需要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既有利于员工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必然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将会促进我国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袁绍义:《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第9篇:固定劳动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一方执行 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无部门公章和___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甲方: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