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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水泥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将承包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从入场选择到完工退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覆盖全过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承包商识别
水泥企业常见承包商主要是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维护单位、包装运输、施工单位等。
3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3.1承包商的选择
严把准入关,选择有资质、各项条件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承包商进驻水泥企业。由水泥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拟用承包商进行安全综合能力评估,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能力、相关工作业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规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资源保障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资料完善情况、到厂作业人员是否依法缴纳各类保险、入厂作业人员是否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等。综合能力审核通过后,承包商方可进入招、投标的程序。
3.2招、投标
通过招、投标流程,对准入企业优中选优,选择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的承包商承接企业项目,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招、投标工作由水泥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完成。招、投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明确变更后的报备,确定安全管理信息沟通的方法和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奖惩办法等,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3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水泥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与承包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把施工资质或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参保凭证和体检证明、施工装备和工器具的完好性检查记录、近三年同行业安全施工业绩等材料作为附件备查。
3.4施工安全方案
由承包商基于项目特定风险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方案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组织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3.5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作业。由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培训,就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事故案例等进行培训;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负责部门级培训,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危险作业管理要求、项目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承包商负责作业前培训,针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方案等内容的培训,所有的培训要进行相应的考核并合格。承包商应将培训记录交到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6开工安全审查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承包商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施工。开工安全审查包括项目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查通过;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施工安全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且齐全有效;设备、工器具是否完好;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7现场管理
企业应将承包商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要求承包商按照施工安全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指定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安全员发现承包商作业人员变更后,要求从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危险性较大或与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施工或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双方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
4评估与续用
水泥企业应制定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在作业过程当中,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绩效评定,通过安全绩效评定的方式促使承包商安全管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协议要求,根据安全绩效评定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奖励和处罚,形成激励机制,并将安全绩效评定结果作为承包商续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5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whatever came before it from the scal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or th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for the past compared with obvious, of which the most crucial one party is the contractor especially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heir performance and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affect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and safety, i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system and project owner there will inevitably many management contradiction, as a project owner how to manage the contractor, more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aster service,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facing a major topic, and to avoid and reduce the acciden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or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94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业是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天死于建筑事故者3人,每年建筑业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约束和管理对整个建设过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的管理,存在的难点有:
1、重生产进度轻安全质量,安全第一还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指定安全保证资金计划或制定了计划没有按计划执行,没有专款专用。
2、建设工程紧张的工期,造成抢工现象,随之带来了,劳动力紧张,工人流动频繁,安全教育、防护搭设等管理被动。
3、进入到机电安装,装修阶段,结构内的防护随意拆改现象严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不知道工作计划不能提前制定防护等计划,忙于应付,造成现场的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靠日常的检查进行发现。
4、承包商众多,人员多,协调内容多,作业面多,交叉作业不仅是同区域的也有总包之间的交叉,现场管理人员的不足。
5、承包商不能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施工,在重点施工部位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处于滞后状态,以至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较多,有些甚至是很基本的内容。
6、对重点重大的风险采取了措施,而对风险性较小的,例如:仓库防火、施工用电中的三级配线、小型电动工具设备、结构洞口小于50cm的安全防护等,管理不严落实不到位。
7、承包商作为独立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不遵守既定的管理规定,对一些事项整改周期过长有的甚至不整改,靠施工的进行掩盖了存在的风险,涉险过关。
二、对策和方法: 1、全面考察,多方考证,择优录取。根据集团的要求选择合格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完善各类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在招标的时候有安全环保部门进行参与,考察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按照进度表制定每个时期的安全管理对策等,共同确定合格承包商的范围。 2、制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强化全员管理意识,要求各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有的承包商在进场施工之初及时跟进落实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将安全生产切实的与经济挂钩,并从项目公司开始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管理规划,并落实到施工单位,定期召开例会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将生产安排与安全结合起来在汇报施工安排的同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日常的生产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的查查和监督。从而逐步提高各级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现场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化的调整,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总包管理,专人负责,全面协调。现场管理落实总承包管理制,支持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支持监理对现场的监督管理,总包每天召开现场协调会,落实生产计划中寻妖跟进的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成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团队,对待突发或紧急事件进行直接报告,减小因传递途经过长造成的损失。4、广泛动员,全员参与,建立长效机制,筑牢安全防线。调动全员积极性,提高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的检查、整改力度。组织监理对总包进行检查,抓好工人进场关, 做好工人的实名制管理, 积极开展阶段性安全教育,进行旁站, 现场广泛使用安全标识牌,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要求总包制定材料退场、垃圾清理的步骤时间节点,堆放到指定地点; 对于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持续不落实进行加倍处罚。所有总包对所有进场分包实行安全备案联签制度,到监理处备案,符合条件方可进场作业。 现场分包进场建立独立的安全档案,此档案不受是否签订工程合同的制约。
5、严格施工程序,重点监理把关。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程序进行监督,未按照安全施工进行防护的及时通报,监理有权利对违章行为进行停工追加处罚的权力,并与建设方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造成如果违章作业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安全途径,从源头堵死“三违”的“捷径”,从而纠正了施工中不正常的工作程序。
6、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小事当场解决,大事制定计划。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团队配备对讲机,对重大隐患,现场检查核实,立即组织总包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召开专项会,制定措施、时间、责任人进行整改;根据施工安排或季节等特点,展开专项的检查,专项治理,如:特种设备塔吊、爬架、防汛、消防、井口等,专项检查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落实,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复查。现场通过文件通知、工作联系单、专项会议、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实施处罚六个环节对工程实施了监督,形成了规范的监管模式。监督检查具有频次高、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特点。同时强化现场检查程序和整改效果。依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行为、安全实体防护、现场施工用电、施工设备管理、现场消防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工程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加大力度监督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及时汇报,加大处罚,调动经济杠杆。对于承包商对提出的各类隐患拒不落实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按照指定的奖惩措施进行处罚;暂扣工程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该措施费;对安全保证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及时上报不仅是本单位的上级部门,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充分借助各方力量;累积事项不整改者,进行汇总对其上级公司领导下发工作函件,要求其对本项目进行重点关注,或要求其派驻场监督人员进行整改。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对策并在建设时期的运用,基本上能够实现既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相信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提高一定会是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系统更加完善和有效。
参考文献
[1]唐春凯,杨一伟,崔维军.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建筑安全,2005,(07):35―36.
[2]焦字晖.高职工民建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路[J].高教论坛,2005.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安全管理、FIDIC合同条件
我国的工程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历练开拓的道路,在历年“全球225家最大国际承包商”排名中也不断显示出新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承包商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除技术、资金方面的原因外,我国承包商安全管理意识以及管理水平落后也是影响我国承包商开拓国际工程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工程的安全管理,与国内工程相比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机构以及所采用的合同体系对安全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规定上的差异。在本文中,将针对这些方面参照英、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管理方法以及FIDIC合同体系下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分析。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安全管理法案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法规,其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熟悉工程所在地适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是实施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一)美国的安全管理法案
在美国,安全管理由美国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健康行政管理机构(OSHA)来执行。1970年,一部全面的强制安全法规《职业健康与安全条例》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该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必须遵循强制安全和健康程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员工培训。雇主应保证新员工熟悉安全计划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实施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管理人员责任。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要对现场的工人、设备和材料的安全负责,必须建立针对该项目的安全标准,并自始至终都要强制执行这些标准。
3.安全检查及安全会议。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要经常(至少每周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明危险,确保各具体工作的安全规则落实到位,并在每次项目安全会议上以适当方式强调安全问题。
4.OSHA检查。若OSHA检查员在工作场所发现有任何违法事件,都将就此事件发出传讯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同时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情况处以高额罚金,并制止对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施工作业。
5.提供免费咨询。雇主在任何时候都可请求OSHA培训官员或委托其培训,解决同健康和安全有关的疑难技术和法律问题。
(二)英国的安全管理法案
英国的法律涉及健康与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法律规定了每个人在健康和安全管理中的责任,特别是管理者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英国的《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1999)是所有管理者必须遵守的规定。
1.管理者责任。管理者要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负责,对员工在其授意、默许或疏忽下产生的犯规行为负责。
2.处罚措施。地方法官可以对违反健康与安全法的人处以2万英镑以下的罚款,不具备雇主责任保险证书的,将被处1000英镑的罚款,在刑事法庭被的人,可以被处罚款(金额不限),并处以高达2年的监禁。
3.监督机构检查。英国的安全健康检查员执行法律并具有广泛的权力,能够“改进”或“禁止”通知、中断组织机构的营业活动、在任何合适的时候进入工作场所检查并没收任何危险物品、调查事故或危险的征兆以及检举一切不良行为。
4.事故责任调查。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查,按照分包商-总承包商-工程师-设计者的顺序依次调查。一般来讲,总承包商应该是主要责任人。然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事故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使用合理的措施仍不能规避的话,还可能追查设计者的责任,即调查设计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是否在设计中考虑到了施工的危险性等。
通过这些条款可以看出,这些安全法规对项目干系人,包括业主、计划总监、设计师、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各个主体的安全责任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承包商而言,只有熟悉相应安全法规,才能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恰当实施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三)香港的安全管理法案
香港的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经历了由一般重视(一般规定)到十分重视(严格的规定与实际的监管)、由重视硬件(机械和工序的保护)到重视软件(意识的加强和系统的建立)、由企业被动应付到主动管理的转变过程。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主要层次:
1.条例。主要指《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业和非工业活动,对雇主雇员的责任义务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个方面作了规定。
2.规例。是附属于条例的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如《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以及与建筑安全相关的附属规例诸如《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等。
3.工作守则。针对操作方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注意事项做了说明。如《工作安全守则(升降机与自动梯)》等。
4.安全指引和指南。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指导从业人员如何达到安全操作、保证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如《建造业次承建商工地安全管理套件》,就为项目分包商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范例。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美国的安全管理法案以《职业健康与安全条例》为基础,各州以此为基础可能存在地区性差异。而英国、香港的安全法规则具有层次性,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安全法规按上述层次划分,在执行过程中也分属于强制执行、建议执行、指导性执行及参照执行四个层次。
对承包商而言,熟悉工程所在国适用的安全法案是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的第一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以安全管理法案为基础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免除业主对我国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力而影响项目的忧虑;明确自身责任,使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免于因违反安全管理法案遭受行政处罚,进而造成经济损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使项目部由上至下全面贯彻安全管理思想,保证项目人员遵守安全法规。
二、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
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通过对承包商的恰当要求来保证项目安全实施。因而,承包商也是代表业主管理项目现场安全,向政府及相应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也是不尽相同的。项目执行期间,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审批、安全管理措施及投入的保障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汇报及处理,都需要承包商与安全管理机构密切合作,取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美国
在美国,职业安全健康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安全标准,并通过施工现场检查来强制执行安全标准。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中规定,只要各州提出的要求在最低程度上与该局强制执行的标准同样严格,就允许要求自行管理的州执行自己的安全计划和标准。因而,各个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也就成为该地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直接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二)英国
英国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安全与健康委员会领导由雇主组织、雇员组织和地方当局的代表以及其他适合人员组成。安全与健康委员会的职能是:
――确保工作中的人员的安全、健康及福利。
――帮助人们避免因工作受到对健康和安全的危害。控制炸药、易燃物和其他危险物品等的保存与利用。
――组织和进行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研究;促进培训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评价安全与健康法规的适用性,向政府提供新的或修改的法规及执法规则的建议。
英国安全与健康执行局为政府主要管理机构,被赋予很大的权力,必要时可向企业派遣安全监督官员,可到任何工地监督安全生产情况,有权责令工地停工,有权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者向法庭。
(三)香港
香港政府对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劳工处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1.劳工处
劳工处是政府执行劳工法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及协助雇主遵守劳工法例,确保香港履行国际劳工协议,并负责提议制定劳工法例。
2.运输及工务局
运输及工务局也是政府的直属部门,主要是以政府业主的身份管理政府的公共工程,并对建造业进行检讨,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与建筑业和公共工程有关的法律咨询。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安全管理机构和部门也是不一致的。对于承包商而言,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注意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安全管理办法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相关部门安全监督和检查,为项目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FIDIC合同条款中安全的相关规定
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涵盖内容十分广泛,从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的财产、机械、人员的安全,直到物资的保管和环境保护等等。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三种合同模式对项目安全管理也都进行了恰当约束和说明。现就相关条件介绍如下:
(一)安全程序
“安全程序”合同条款中,对承包商在实施项目期间应遵守的安全程序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承包商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第二,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第三,尽量合理地保持现场和工程秩序,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人员造成危险;第四,在工程竣工和按照“雇主的接收”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第五, 因实施工程,为保护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物和围栏等)。
(二)健康和安全
“健康和安全”合同条款中,对承包商应采取的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程序等问题上的职责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尽快将事故详情通报工程师。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纪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害等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了承包商对健康和安全的全面职责。对承包商而言,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详细计划是至关重要的。
(三)承包商的监督
只要雇主代表认定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应在施工期间及以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有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圆满、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以及《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于该项条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充分说明,无论在哪一合同体系下,实施恰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方法都是至关重要和不可或缺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地意识到我国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差距,并为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提供了可行性参考。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承包商安全管理意识的逐步增强,对国际工程市场先进安全管理方式的熟悉,工程承包中安全投入比例逐步增大,我国承包商将在更深层次上把握市场规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国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张连营、马添翼,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程建,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冯元飞:英国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述评,《水运工程》2006年第3期。
兰北: “OSHA”之建筑安全管理简介,《建筑安全》2001年第4期。
边明伟、韩国都:英国健康与安全管理对我们的启示,《建筑安全》2006年第9期。
张强: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筑安全》2006年第9期。
摘 要 为优化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的势,在核电厂日常维修和换料大修中使用大量的承包商。承包商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也直接关系到电厂整体的运行业绩。因此,加强维修承包商管理是加强维修管理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核电厂 维修 承包商 管理
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同时也为满足核电厂专业化的需求,降低核电厂的运行成本,核电厂大量维修、技术改造、在役检查/监督等会选择采用外委承包商实施的方式来进行。
承包商检修和服务力量成为电厂检修、检查和改造等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维修承包商的人力投入也大大超过业主自身的维修人员,同时维修活动中出现的设备受损、安全违章等绝大部分来源于承包商人员。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也直接关系到电厂整体的运行业绩,因此提高承包商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一、维修承包商使用原则
维修承包商主要负责机组运行期间核岛、常规岛等区域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服务支持等工作,根据核电厂维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在使用承包商进行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核安全相关的、技术难度大、复杂的设备维修,以电站自身力量为主,确保自身掌握关键的、核心设备的维修技术;
2.需要大量人力投入的、国内具有成熟维修技术的设备维修和其他支持、服务性工作以总承包方式委托给承包商;
3.需要转向技能或者属于特殊工种的设备维修,且国内有广阔市场的领域,采用专项工作承包方式长期委托给承包商;
4.辅工作、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如清洁、脚手架、保温等)。
二、维修承包商管理原则
在维修承包商管理过程中,根据经验积累形成了以下原则:
“长期合作,实现双赢”原则:根据公司的承包商管理政策,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高承包商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将承包商发展为公司的长期战略伙伴;
业绩导向原则:实现公司一流的业绩指标是承包商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承包商资源管理要遵循“业绩导向”原则,所有针对承包商的管理政策与工作都要以实现公司一流的业绩指标为目的;
合同管理原则: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含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变更文件等)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HSE管理原则:对承包商实施HSE管理。承包商必须落实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责任制,对本单位承包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负责;
全过程管理原则: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管理,从承包商入场开始、离场结束;
一致性原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相关制度和管理程序开展工作。
三、维修承包商管理重点
(一)安全管理
2016年3月,国内某核电大修期间承包商人员误拆阀门,导致一回路液位和乏池液位快速下降,延误大修关键路径;2017年3月,某核电核岛队某班组进行模板拆除提升作业,其中一名承包商人员作业过程中,不慎从+19.5m平台坠落至内外壳之间-8m空地处(坠落高度27.5m),经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几年核电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绝大部分来源于承包商人员,因此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监督项目部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开展安全活动,使得项目部安全活动常态化。利用安全值周、人员绩效观察、专项检查等工具和手段,强化安全期望,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质量管理
维修承包商可建立并实施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要与业主质量管理体系一致。对于维修承包商,维修部门和安全质保部门采用质保监查的方式对维修承包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监查。
(三)绩效考核管理
建立承包商量化考评体系,实现维修承包商绩效考核的标准化建设,将维修承包商绩效考核条款及形式根据承包商的性质不同结合合同进行分类、细化。
四、维修承包商管理难点
(一)技能水平参差不齐
专业维修人才普遍稀释,承包商检修人员技能参差不齐。依据核电厂现有设施和资源,有计划地组织承包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开发技能分级考核体系,考核的结果直接与岗位挂钩,真正实现能上能下,激发承包商员工工作热情。
(二)人员稳定性
近几年核电承包商人员离职率高居不下,其中不乏业务骨干,督促项目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稳定性,采取措施留住核心检修人才,是维修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核安全文化意识欠缺
在核安全文化方面的文化素养仍比较欠缺,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程序培训等多种方式,监督承包商开展员工核安全文化方面的学习和培养,逐步提高承包商员工核安全文化素质。
(四)信息化管理
目前维修承包商基础信息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维修承包商基础信息的信息化建设,利用SPMS相关模块管理承包商人员信息,方便数据更新、保存、管理、共享,将承包商管理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全过程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五、结语
维修承包商参差不齐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检修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的承包商管理可以为维修活动执行提供保障,进而推动核电厂生产业绩指标向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现场现状;隐患原因分析;管控措施
【分类号】TU714
0 引言:
21世纪的中国已经迎来新一轮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和城市化大规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频繁上马,工程事故的比率随经济指数增长同比呈上升趋势,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给事故受害者家庭带来灾难和痛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1 事故原因分析
1.1人为首要因素:随着社会体制的转变和结构调整,当前农民工,小型、临时队伍逐渐成为工程建设的又一支主力军和基础资源,其整体素质低下,缺乏安全意识和保护措施,规避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很差,习惯性违章普遍存在;所有工程现场永远都是劳动力培训场所;施工队伍的人员稳定性很差,甚至一部分劳动力因为不愿接受严格的安全教育和现场要求而流失,安全问题永远处于恶性循环的怪圈。
1.2非法分包现象较多:在招投标过程中,国营或有实力的公司往往靠自己经营多年积累的资本,以及在法人、资质和赔偿方面的优势获得项目总包合同,在工程实施阶段进行二包三包等。这些分包队伍在多年与国企大公司的合作中存在债务累计,大公司因为这个尾巴在工程管理上不得不对分包商做出让步,致使一些素质底下的队伍参与施工,这恰恰给总承包管理上造成软肋,留下了隐患和漏洞。特别是这样的队伍和人员进入石油化工等高危行业和风险作业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估量,所以承包商的选商和准入、分包是首要问题,应严加管控。
1.3承包商的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所配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欠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落实不到位;专职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施工程序、违章指挥、违反相关规范;技术方案落实不到位或不合理。
1.4工程项目安全投入不足:市场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片面强调工程造价低、资金断链、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压缩各项费用支出时首先压缩安全支出,致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偏低,安全设备陈旧、老化、操作人员自身防护用品缺乏,材料不合格,职工作业和生活环境处处充满事故隐患;企业管理人员不舍得支付必要的安全投入,侥幸取胜思想严重。
这些因素决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因此,作为投资主体方也越来越注重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深刻意识到安全教育和监管必须贯穿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复性、长期性、零散性。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或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等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控。
2 根据自己多年工程管理经验的积累谈几点个人思路和建议
2.1选好队伍:
2.1.1承包商(监理、施工单位、检测等服务商)安全准入(资质):建设单位或甲方委托招标单位对承包商单位在选商阶段进行安全能力评估,应对承包商投标文件的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近年业绩、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职业健康证明和工伤保险手续、承包商的HSE体系文件、管理手册和考核细则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核,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进行评审打分。进入甲方市场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检修的承包商单位,应办理安全准入手续,取得甲方《安全准入许可证》的进入门槛。《安全准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政府部门对承包商单位各种资质证书的年审、变更情况;甲方也对承包商单位的年度HSE业绩、承包商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2.1.2承包商选择(业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招标管理部门应按照《招标管理程序》选择甲方安全准入的承包商。承包商的选择应基于以下原则:
安全业绩。近三年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B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实力:承包商企业通过质量、环保、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充实;满足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能进行正确的风险识别和初步评估、有能力制定出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单列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及使用计划,费用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应有足够的安全资源保障;作业人员经验丰富,设备性能满足施工要求,协调与配合能力强,应急管理科学合理。
2.1.3承包商素质管理:承包商所有员工在入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单位应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HSE知识及安全工作方案和建设单位“风险告知”内容的HSE培训考核;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六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监理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2承包商现场管理:甲方大力推行先进的强矩阵式管理。
2.2.1建设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施工单位与系统内属地单位或第三方必须合法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或安全生产(HSE)合同,并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2.2建设单位还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a.开工审查;b.技术交底(甲方积极协调属地管理单位和第三方区域对本区域环境,地面和地下设施、设备,包括隐蔽设施和民用公共设施、通讯及军事等特殊设施等向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培训。); c.日常检查(检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范里约定的内容是否得到落实)。
2.3承包商的违章管理及考核:甲方在《安全生产(HSE)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是违章行为的查处主体;甲方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对承包商的定期评估和年终总评。
承包商安全绩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违规和现场混乱拒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安全准入资格:承包商安全绩效考核实施末尾淘汰制,对倒数十名以内的承包商单位提出黄牌警告。
2.4管好监理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监理的资质及配备,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和参加周工程例会,落实和考核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各类现场检查、抽检,旁站,报验(人员、特种作业、材料、工序、设备、样品等),审核、审批,法章,标准等执行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执行了已获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和已送司法机关。
2.5狠抓工程质量:今天的质量就是明天的安全,产品经得起时间和各种工况负荷的考验。严肃监理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标准,过程控制措施;把好材料关;监理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
关键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项目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2001年以来,建筑业总产值以20%左右的增长速度持续稳定上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建筑业就业容量大,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全国3,200多万建筑业从业者中,农民工的比例高达84%。然而,建筑业的安全水平相对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是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高危险行业。2009年上半年,全国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1,074人,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45人,同比增加3起、35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一个传统的工业部门,建筑业之所以成为危险行业,与其自身特点是分不开的。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材料和机具必须通过相互联系和配合才能完成一定的施工生产任务,因此这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受各种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的状态的影响。而在建设过程中人、物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非常多,比如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质较低、施工生产的离散性、变化的物理工作环境以及恶劣的露天作业环境等。另外,工程建设往往由多方参与,管理层次较多,管理关系复杂。仅施工现场就涉及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建设监理和供应商等各方,尤其是数目众多的分包商给建筑安全的目标管理、协调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工程分包对安全绩效水平的影响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复杂化、系统化、专业化以及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数量众多、层次众多的分包商共同完成。在房屋建设项目中,分包商完成工程量的80%~90%是很普遍的。在公路工程或其他重大项目上,分包的部分一般会少一些。国外研究者已经证实了工程分包有助于建设项目更高效、经济地完成。同时,有研究成果表明工程分包是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的因素之一。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混乱的责任关系加大了控制现场安全的难度。另外,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分包商往往会压缩职业安全健康投入以谋求经济上的存活。澳大利亚的一项实证研究分析了分包商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障碍,发现实施法律规定的安全健康防护措施的费用、语言和教育水平的限制以及对新制度的恐惧是制约法律有效实施的主要障碍。
在中国,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以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三种形式都是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同时相应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不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包括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本文暂不讨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是否制约多元化发包模式的发展、是否与市场需求相悖。目前,建筑业中转包和层层分包现象非常普遍,经常出现一个项目由几个承包商层层转包,导致安全责任不明确,各个分包商都忽视安全。同时,经过层层盘剥,也使得最底层的分包商微利或无利可图,无法保证在安全上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安全事故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工程分包都是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绩效水平的重要因素。美国在安全管理和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在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美国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从合同的角度看,分包商通常和总包商直接达成协议,尽管业主拥有对所选分包商的最终批准权,他们通常会接受总包商的第一选择,因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包商而非业主负责协调管理各个分包商。实际上,业主将分包商看作是总承包商的雇员。这点体现在总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条款中:“在没有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应当转租、出售、转移、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同或承包商的权力、资格或利益的任何部分。在得到上述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承包商转包一部分工程,但承包商必须承担总计不少于合同总价款50%的工程。在计算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工程量之前,还应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其在合同当中有专门条款指定的、可以由分包商完成的项目的价值。任何合同的分包或者转移行为都不能使承包商免除其在合同或合约中规定的责任。”
分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提到安全,要求分包商遵守政府的安全规定,一些分包合同中的安全规定如下:“分包商应当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规定和保护员工或其他周边人员的行业惯例。分包商应及时执行任何由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的,属于安全的指示,并应充分参与承包商的安全计划。”
尽管业主将分包商视为总承包商的下属,但是大多数总包商却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会仔细起草分包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使得分包商成为独立的承包商,而非总包商的。因为,如果分包商毫无风险地成为总包商的,总包商的责任会增加。尽管很多分包合同都表述了分包商的安全责任,大多数情况下表述的方式还是很肤浅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由于总包商拥有更广博的知识和更强的控制能力,应承担一部分由于分包商行为引起的责任。对此,OSHA规范(29CRF§1926.10条款)规定:“通过合同获取某部分工程的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得要求任何壮工或技工在建筑安全标准确定对其健康或安全不卫生、有危害或有危险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工作。”该规定强调总包商对“所有员工”负有责任。因此,对于总包商而言,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成为影响项目能否顺利进展的先决条件之一。
当然,总包商首先应该具备指挥不同工种和分包商的能力;其次总包商必须迅速而有效地让项目建设各方感受到项目安全文化。为了避免雇佣不能理解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分包商,总包商应仔细对其加以选择,安全成为选择分包商的明确且重要的标准。总包商应如何识别安全的分包商呢?美国的经验是通过安全记录来判断,具体而言,可以采用经验调整系数、工伤赔偿损失率以及事故发生率。如果所有衡量手段得到了一致的结果,当然可以为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但是,如果它们之间相互冲突,决策就会变得复杂。
在选择了安全记录良好的分包商之后,进一步探究总包商对分包商安全的影响方式。在对中型项目分包商安全的研究中,安全专家Hinze和Fingone(1988)发现安全主要受到五大类变量的影响,按照其对分包商安全影响的降序排列为:项目压力、项目协调、强调安全、关注员工和安全标准。项目压力对分包商安全绩效的影响最大,其中包括总包商的项目主管判断的项目压力,如果他们认为项目存在巨大压力时,分包商的安全记录一般很差;进度压力也影响安全绩效,如果进度提前,则相对事故率更低;还包括总包商的项目经理的利润压力,如果他们仅重视项目利润,分包商的安全记录会下滑;此外,分包商自身的安全压力也关系到其安全生产水平。研究发现,总包商协调项目所付出的努力与分包商的安全状况直接相关。当其具有良好的项目协调能力时,分包商就会有很好的安全记录。而影响总包商协调效果的因素很多,包括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同时项目中分包商的数量也影响安全,随着分包商数量的增加,事故率随之上升,特别是在分包商数量超过50个以后,事故率明显增加。
而一项针对全美国大型项目分包商的研究发现,其安全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影响:总包商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总包商有效地进行项目协调工作。在大型项目中,以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委派一名全职的项目安全员;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班组安全会议;在各方协调会议上讨论安全;在开工预备会议中讨论安全;监控项目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绩效;高层领导在视察现场时强调安全等。此项研究还发现,总包商而非分包商自己对分包商的安全有着更显著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总包商与分包商安全生产责任的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比发现,我国法规对总分包之间安全责任的约定与美国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关键在于能否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即总承包商应该制定怎样的安全计划以保证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其掌控之下,分包商又应该采取怎样的安全措施以履行其安全责任。因而,现阶段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应该从企业和项目层面着手。
由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队伍主要由农民工构成,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足,很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便从事施工生产。而劳务分包企业往往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管理农民工队伍。美国的研究表明,总包商对安全的干预比分包商的自我管理更有效,因而总包商应向分包商灌输安全文化理念,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审查分包商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指导安全计划的执行,逐步形成依据分包商的安全记录进行招标决策的机制,激发分包商进行安全的自我规管,从根本上提高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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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NEC合同条件。ICE于l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是国际惯例,但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协调各行业工程分包管理的难度很大。为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在当今的工程建设市场上工程项目分包的方案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其中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更是被广泛运用。目前,水利工程分包管理是现代企业必须具备拥有的,分包管理的执行完成度与效果,都将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有学者提出,要想处理好工程分包管理,首先要单位重视,其次是要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队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尽管这些措施已被采取,但工程分包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分包量过大,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分包合同条款不完备,分包结算程序不严格等。为此,有些建设管理层面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往往回避“工程分包”,就造成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面临很难克服和解决的矛盾。笔者认为,在工程建筑管理中只要能正确认识工程分包并加强分包管理,在分包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几点原则,达到水利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并不难实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下几点原则:①承包人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分包,严禁转包、层层分包、违规分包和以包代管。②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主、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其专业资质,经济方面具备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③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出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必须严格依照各项审批手续来执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必须由承包商联系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承包人项目部向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复后,报天池公司批准并备案。⑤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作业,并必须遵守、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业主的安全生产监管。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业主单位管理职责
业主负责审批施工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监管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过往施工能力、业绩与是否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上报分析工程分包的相关信息;定期针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保障与监管;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评估考核。监理机构根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的说明进行相应的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体制;审查评估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各部分的分包情况;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现场评估;同时采用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方法对分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以此确保分包部分的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技术与配备、施工机具质量与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操作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施工承包人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人,其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程进行监管,确保分包的安全作业处于受控状态。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所有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管理制度。
3分包商准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必须选用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与施工资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队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合同签约前进行。审查的重点是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技术保障、施工安全措施与质量保障能力,以及分包商在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将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承包商向监理机构提出关于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申请书,经监理机构审批后,报业主审批备案。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承包商应对拟选用分包商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机构审查,业主批准。合同、安全协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价格,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4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业主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范围与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根据分包性质与范围,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严禁与不能有效代表分包单位的人员签订分包合同。必须确保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围与方式、分包安全责任、分包费用约定与支付等关键条款的内容与公司规定一致,严禁签订含有专业分包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不得出现分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指导性文件的条款。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商只能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才能进场施工。严禁在没有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天池公司备案。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因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影响分包安全。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严格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
5监督管理
业主按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施工承包商所报送的关于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天池公司备案。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项目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分包商必须严格落实分包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要求,严禁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开展施工。必须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组织进行分包施工,严禁未签订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围施工。必须在分包作业前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分包作业。
6分包培训
施工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分包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分包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纳入本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范围,督促分包单位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分包商必须使用合格的分包作业人员,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分包人员、无证的分包特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项目实施中,施工承包人项目部要为分包人员提供业余学习场所,采取集中学习、授课、播放影视片等形式,开展分包人员安全施工常识、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技术与方法、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培训。
7结论
[关键词]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新思路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84
[中图分类号]F426.7;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而化工企业是安全事故的高发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对员工自身和周围环境更易造成危害,因此,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也应更加严格。
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的化工企业,条例规定其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因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等。
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全国各化工企业重新审视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下面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案例一:鲁南化肥厂安全预控管理模式的创新
近年来,鲁南化肥厂不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创新安全预控管理法,构建立体交叉式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增强安全管理的主动性,把员工生命健康权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以安全信息网络为平台,对人、机、环境等因素进行超前分析和预防,最大限度消除隐患,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预控体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全监管;第二,建立平台,将信息公开,实现超前预控,并利用内部网络平台,自主开发安全在线管理、生产运行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等系统,实现了安全管理过程的透明公开、超前预控;第三,创新措施,扎实工作,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通过强化安全培训、综合检查、隐患排查、作业细节标准、4E安全确认及考核激励来创新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员工安全素质、现场管理和作业程序的有效预控。
案例二: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公司的“四有”创新思路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公司先后数次到国外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通过实施“四有工作法”,实现连续8年安全生产上无报事故。其主要做法是:第一,做到工作有计划、行动有方案、步步有确认、事后有总结;第二,引进国外操作图管理技术,提高操作受控水平;第三,使工作“台历化”,实现生产装置日常工作管理受控,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实施《定期检查表》使各项工作井井有条;第四,执行工艺卡片中的工艺指标和设备运行指标,有力保障生产操作受控;第五,实行“五班三倒一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突破了传统的“四班三倒”的模型,有一个班次抽出专门时间接受集中培训,使培训有了时间保障。
案例三: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公司的承包商管理
该公司高度重视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加强了对承包商的管理,推进企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选择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承包商队伍,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避免“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第二,开展承包商职工培训,营造人人安全的良好氛围;第三,构建安全管理网络,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将承包商管理纳入公司的绩效指标,使公司每个人与承包商的管理都有直接的经济关联,建立自身各类专业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预防计划;第四,跟踪项目进展及其安全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动态管理;第五,考评承包商业绩,建立优秀承包商数据库。
3 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方式
根据以上3个案例的分析可知,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注重员工的参与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注重生产过程环环监督,步步受控。因此,笔者认为,在日后的企业安全管理中可以学习采用三种实用的方式。
第一,设立员工工作记录卡片,让每一位员工参与到管理中来,使其在操作现场对他人安全行为规范与否进行记录。每天派专人收集和整理记录卡片,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和伤亡的发生,并引入奖励机制,每一季度对安全行为规范的员工和集体予以奖励。
第二,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平台,实现超前预控。利用内部网络平台,将安全管理的各环节实施情况在网络平台报备,以实现安全管理过程的透明公开、超前预控。
第三,结合自身工艺,设立指标规范卡。指标规范卡的内容包括:设备良好运行的安全指标、产品质量合格的保证指标和设备平稳运行指标。对三个指标进行分级管理,在运行参数超过工艺指标控制范围时,按规定程序汇报,并由主管部门对指标进行评审,对下一步作业提出指示。
化工企业的特点是生产原料具有特殊性,生产过程具有危险性,生产设备、设施具有复杂性,生产的方式具有严密性。其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因此,在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上,应该不断更新,并借鉴一些优秀企业的做法,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改善,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体系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彬.浅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点[J].安全与环境程,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