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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区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我市从20__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的正确指导下,经过全市税干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做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将其列为年初党组确定的“创新管理年”的工作日程,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各业务科室科长组成的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__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__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工作中积极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取得联系,掌握各部门有关办证信息,与国税局在统一代码方面达成一致。我们还将换发税务登记软件数据与数据大集中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和管户情况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及时换发税务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制定工作制度、建立记载台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__市地方税务局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区局数据大集中软件办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出库、工本费收据打印,并按照《_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通地税字20__)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帐簿,即:《20__年1月至20__年8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__年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工本费明细帐》、《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明细帐》。
(五)深入基层调研,及时解决问题。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期间,我们积极开展调研,及时解决换证工作遇到的问题。例如:
各征管局普遍反映由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跨度过长,大多数纳税户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丢失或破损,导致税务登记证件不便于保管和在经营场所悬挂,为了解决此项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各征收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期间购买一台塑封机,对没有外框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换发时进行免费塑封,共为17,707户纳税人塑封了税务登记正本皮,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我市于20__年成立了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本次由其负责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办理)工作,并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由于受该大厅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人员的限制,换证初期出现了换证拥挤、速度缓慢现象,为了解决此问题市局决定由科尔沁区域内管户专管员直接进行信息采集,并收集换证资料,同时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到市局五楼电教室进行统一打证。
为了加快换证进度,我市在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
一是由专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打证的办法;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录机、 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等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将换证权限下放到基层所由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基层所将换发税务登记底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科已便查;
四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税大厅设立换证窗口,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纳税人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
五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通报换证进度,并将换证进度情况及时以税收管理快讯形式上报区局。
二、取得的成效。
全市20__年底税务登记户数32921户;截至20__年10月8日税务登记户数36989户;新核税务登记证33769户数(其中:临时税务登记482户);国有企业481户、集体企业户312、股份合作企业17户、联营企业2户、有限责任公司2770户、股份有限公司190户、私营企业452户、其他企业123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9户、外商投资企业47户、个体工商业28070户、非企业单位31户、其他778户;已换发税务登记达到91.59%;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3220户(其中:非正常户数2542户、注销592户、社保信息86户);清理漏征漏管户1194户、清理出税款4000元、加收滞纳金100元、罚款50元。
全市共收取工本费128,588元,已上缴工本费20,000元,未上缴工本费元,未上缴工本费主要原因是:一些登记证件已换发完毕,没有送到纳税人手里、有些纳税人未及时取走证件,区局财装处来电话通知年底结帐,年底前暂时停止汇款,明年1月份开始汇款,所以有部分工本费未能上缴。
三、存在问题。
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还有一些纳税人尽管经过多次告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未能按期到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还有一些户信息资料已经录入微机还未进行打证;未换证户数大多数是失踪和非正常户,这些户数有待于进一步核查。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回头看,对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及时采集信息补录数据,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税收管理提供一手资料。
(二)对多次告知不按期换证的纳税人要求及时换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市清理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失踪和非正常户数,摸清管户底数。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基础环节。立足国税实际,把加强对非正常户与税源管理和税收经济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把对宏观税收的分析,微观行业的税负分析和纳税人的评估,与税源户籍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真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我分局非正常户951户占全部纳税户13912户的6.84%,比重较大,而且总量每年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国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很大的危害,要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面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并推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在新办的企业在工商管理窗口拿到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窗口即可办理并拿到税务登记证,这种发证在前,调查核实滞后程序上的颠倒,导致管理分局对新办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失控,出现不少假注册地址、假电话、虚构会计人员等假信息的“空头户”,成了基层管理分局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2、变更户。(1)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纳税人而形成非正常户。(2)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前后手续不衔接,在纳税申报上出现断裂,形成不正常纳税户。(3)因管理人员变动,在征管区域范围调整过程中征管资料遗失或移交差错而形成的非正常纳税户,这类纳税户以个体户为多。(4)改制企业常常形成非正常纳税户。
3、经营亏损户。纳税人或因亏损或因迁移,突然停业,已经解散、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形成“名存实亡”的纳税户;还有的是暂时停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业报告,也不申报纳税,形成非正常户。
4、有问题户。一些非正常纳税户是故意偷税逃税,长期躲避税收征管与稽查,不断变更名称、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另外,不排除由于个别税务干部管理敷衍塞责,征管不够精细,巡查不够到位,在实地检查时,怕麻烦,不够深入细致。有时明知纳税人或被转移的商品货物下落也不去查找。有欠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如未扣押其商品货物,未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扣缴税款;对失踪纳税人做非正常户处理后,缺乏后续管理。失踪纳税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对其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追究。也对一些非正常户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企业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不久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再申报了;有的企业申请注销后怕被清算补税罚款,先变成长期零申报,进而就自动停止纳税申报,“关门歇业,人去楼空,了无踪影。”这种多变现象,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使征管人员花费不少精力忙于应对和查询,增加了许多无效劳动。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逃税、偷税,有些纳税人在实现销售后,连续数月不申报纳税,继而被转为非正常户后其应纳的税款也无法追回,偷逃了国家的税款。更有甚者,有些失踪了的企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发票。这就给不法之徒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严密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税收流失的迫切需要,应该列为当前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税收管理机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不断完善,漏征漏管户得到了有效根治,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税源管理的质量。不少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管理、税收处理或法律责任,化注销户为非正常户,违法逃避税法查处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亟须税务机关从政策上和管理上尽快加以强化和完善。
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对象、程序、权限等,严格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同时,随着各地对注销环节清算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销户的查处力度。
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异常现象亟待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一是不少恶意注销户往往在欠税、偷骗税、发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但慑于税务机关注销检查的严格规范,便转而想方没法蓄意不申报纳税,故意转移注册地址,有意靠上非正常户条件,通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二是由于现行申报入库率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税务人员出于应付考核等自身利益考虑而弄虚作假,或与不法纳税人串通,故意违反规定将长期停歇业户、有问题户、负案在查户、破产清算户等根本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一方面虚抬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却满足了不法纳税人变相注销的侥幸目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进行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对法律的全面综合理解和运用能力,保证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与措施的准确充分运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要注重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坚决杜绝以支持发展为名不执行各项税法和政策的现象发生,更不得越权减免税、违规批准延期纳税。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马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加大对纳税人税收宣传的力度。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非正常纳税户是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或理解不正确而形成的,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和财会办税人员的税法意识仍然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虽花了很大精力,但还缺乏深度和广度。今后,除了讲究税收宣传的形式外,更需要讲究税收宣传的内容,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业务。宣传时还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二)坚持“科技+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2、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全面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甲地经营,甲地登记,甲地管辖,可以有效地克服因经营、登记及管辖不一致而形成的不正常申报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条管与块管并存问题,实行统一的属地管辖,凡在哪个地点经营的,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以消除纳税人利用税务管辖不协调引发的非正常纳税。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制度
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基础税源信息。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信息交换也是导致非正常户频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和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必须加强这些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档次和层面,加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制度,共享利用资源,形成强大的非正常户的监控、追查网络,使那些企图偷税者无处可藏,无空可钻,这样,监管工作面貌定会焕然一新。
(四)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
要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机制。要通过加强欠税公告、税款追缴、税收保全和强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要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岗责明确。
1、建立巡查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登记信息事项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假非正常户;税收管理员应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在此过程中,该局坚持三措并施:
抓评估。该局及时对全县商贸企业实施了全面、深入的税收专项评估检查。自3月下旬开始,该局从全系统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评估小组和9个外调小组,围绕企业每笔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抓住物流和资金流等关键环节,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局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参与重点业户评估,坚持一日一总结,组织评估人员分析问题,查找线索,总结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共评估商贸企业78户,评估确定有问题户50户,通过评估入库增值税179.86万元,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加收滞纳金27.86万元,调减留抵60万元,调增利润350万元。
抓规范。该局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截至10月底,共取消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24户,对不符合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33户企业依法予以停票整顿,9户转为辅导期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应、最高限额开具及认证等环节,按政策严格把关,防止产生不规范、不合法商贸企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商贸企业管理的整个流程,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发票管理、监控管理、变更法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税务登记注销等九个主要环节,逐一明确了操作规范,做到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日常监控严密有效,查处问题及时有力,从而使商贸企业税收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
抓服务。一方面,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举办多期商贸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并利用集中约谈,讲清开展商贸企业专项评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打消疑虑,增强主动配合意识。另一方面,深入搞好优质服务。坚持了“两个坚决”原则:坚决治理“有病”商贸企业,不让其扰乱税收秩序;坚决为规范企业开“绿灯”,不让其合法经营受损失。对原有的无问题企业,继续按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不因评估检查而耽误、限制企业经营;对新办商贸企业,从政策咨询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并主动上门辅导财务、账务核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不明而遭受损失。
营业执照注销了不能复原了。工商执照被注销后,经营行为原则上就已经停止了,包括负的债务、银行户头、税务登记等也已经注销了。因此,营业执照注销了是不能恢复的,但是可以重新注册营业执照,在注册营业执照时,原登记名称无人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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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法定期间,指定期间,顺延期间
一、税法上期间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期间在一般意义上说,指的是从某一特定时间起至另一特定时间止的时间限度。期间原本是诉讼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1]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诉讼法上的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期日均未作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和法定期间的规定予以指定。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诉讼过程既需要时间保障,又需要时间限制,时间不仅是诉讼进展过程的标志,也是设计诉讼其他制度必须考虑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均设专章规定了期间制度。
事实上,在现代法治国家,期间制度不仅是司法机关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且在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职权行使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方面,期间制度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的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2]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政策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而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的过程和工作。[3]税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和征税程序法定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纳税期限是课税要素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征税程序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权行为,为保证税收征管程序上的公平和效率,各国税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严格的期间制度。
所谓税法上的期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机关,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完成某种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与诉讼法上的期间制度相比,税法上的期间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范围上的特定性。税法上的期间制度是税法规定的在税收活动中所应遵守的时间上的要求,它贯穿于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超出税收活动范围的则不在此列;2、对象上的特指性。税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有两种对象,一是对征税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权的时间上的要求,二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时间的要求。3、效力上的强制性。税法规定的期间,除除斥期间以外,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征税机关和税收当事人都必须切实遵守,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依法宽延以外,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罚款和滞纳处分。等。
税法上设立期间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确保税收活动及时、正常进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税收成本,从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2、有利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行使税法上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严格遵守税法期间,还是征纳主体行为协调一致,税收征管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税收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征纳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相互衔接,期间制度是税收活动顺利进行的时间保证。4、有助于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体现。
按期间的性质划分,税法上的期间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间制度、指定期间制度和顺延期间制度等组成。
二、我国税法上的法定期间制度
税法上的法定期间是指税法明确规定的税收活动的期限。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税收行为的实施或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税法关于各种税收活动的期间有具体而明确的制度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税务管理环节的期限制度
税务管理活动中的期限制度主要由税务登记期限,帐簿凭证设置期限,发票的缴销、开具和保管期限以及纳税申报期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税务登记期限。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况,税法对每种情况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例如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可见,我国税法在设立税务登记管理中,不仅规定了纳税人的期限,而且对税务机关核发税登记证也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这也是《税收征管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内容。此外,现行《税收征管法》还就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10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账簿凭证设置和保存期限。我国税法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账簿。例如《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第19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第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实施细则》第23条对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也作了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限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3、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期限。发票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税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管理中的期限制度是发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的《发票管理办法》和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规定了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期限。例如《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23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6条还特别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发票应当按规定期限缴销、保存和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第30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对保存期满的发票,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申报期限。所谓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一般是在税务机关依据不同税种法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确定的计税期间之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因此,申报期限因税种和纳税人的不同而分别设定的,特别是由于纳税人情况千差万别,税法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期限,在税收实践中,申报期限的具体确定,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决定权。
(二)税款征收环节的期间制度
1、 计税期间
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间。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两种计算方式,这实质上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计税期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可见这里的纳税期限实质上就是指计税期间。
2、 纳税期限与税款的缴纳期限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国、地税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专门机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服务站”,充分发挥社会征管资源作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取得纳税人满意度提高、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力度加大、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服务站场所、人员及经费管理
(一)办公场所。服务站按照方便纳税人、有利于控管的原则分期设立。前期在新南街道办事处和浦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设一个服务站,名称分别为“区个体零散税收朝阳路服务站”、“区个体零散税收民主路服务站”。朝阳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新南街道办事处、新东街道办事处、新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民主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浦东街道办事处、路南街道办事处、浦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后期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设立服务站。“服务站”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门牌装潢字号,配备相应的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二)人员组成。各“服务站”负责人由相关街道协税办主任兼任,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驻专职干部合署办公,代征人员由各街道在机关内统一调配或聘用居委会干部,不足部分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原代征人员可择优录用。对前期没有设立服务站的街道办事处,实行人员集中办公制度(每个街道暂定为2人),新东及新海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朝阳路服务站办公,路南及浦西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民主路服务站办公。
(三)经费管理。“服务站”经费来源由税务代征手续费和区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按规定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站”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以及考核奖励等支出。
三、网络系统建设
开发《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街道“服务站”与国、地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系统软件、硬件(服务器等)由区财政统一政府采购,各街道“服务站”的硬件、网络和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由各街道负担。通过《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改变现有的个体征管模式,建立新型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网络,实现个体零散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社会化。
四、工作职责
(一)代征税款
1、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地税直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
2、代征代售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应纳税款。
3、私房出租户缴纳税款。
4、临时经营户缴纳税款。
(二)税款结报
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申报等资料,并及时结算代征手续费。
(三)代售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领购资格和纳税人的申请代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信息平台
“服务站”负责委托代征信息系统前台的各项具体操作,手工收取的零散税款必须进入代征信息平台汇总缴纳。代征的各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网络向国、地税机关回传反馈。“服务站”会同国、地税机关加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畅通。
(五)票款保管
加强办公场所的税票、发票、税款的保管,定期盘点核对检查,设立必备的安全设施。
(六)税务管理
1、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每月申报期内申报提醒、催报催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异常信息。
3、对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业复业户、漏征漏管户加强巡查,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4、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定额核定、发票供票资格认定、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户等税务审批的调查核实。
5、负责督促纳税人办理银行扣缴申报事宜,实现纳税人使用一张银行卡缴纳国、地税税款,保障国、地税税款一起征收入库。
6、接受、传递纳税人有关涉税资料,并负责国、地税相关回复资料的传递和发放。
7、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8、负责国、地税户管差异信息比对,并提请税务机关修正。
9、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五、委托征管内容
(一)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并及时将共管户资料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方税收直管户的开业和变更登记,由所属地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主办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传递处罚资料。
(二)联合定额核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国税发〔〕2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定额由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联合调查、联合核定,双方核定口径一致、定额标准一致,定额联合在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共享,逐步实现国、地税共同下达定额通知单。
(三)联合停、复业管理。对国、地税共管户停、复业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停、复业事项,由地税分局负责办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四)联合注销管理。对于共管户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受理后次日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在国、地税双方确认已结清税款、缴清发票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相关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的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地税分局办理,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六、国、地税机关的监管职责
国、地税机关对“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指导职能,“服务站”应服从主管国、地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个体零散税源调查与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定期排查漏征漏管户,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源信息库。
(二)采取现场巡查、“蹲点”调查、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等方式,合理核定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利用税收专栏、网站、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和实际纳税情况,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国、地税机关联合与各街道办事处、镇等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适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服务站”提供所有个体零散税源的应征税款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催报催缴信息、协助巡查核实信息等。
(五)派驻专职税务干部指导“服务站”日常工作,培训“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服务站”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依法处理“服务站”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六)根据“服务站”的申请,发放相关票、证、单、书,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及时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定期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与政府及工商等监管部门保持协调和沟通。
(九)因“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应当进行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国家赔偿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追偿。
(十)“服务站”等代征单位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受理条件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原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税收管理员调查审核报税务分局;
2、税务分局复核后报各县市区局征管科审核。
(四)预缴税款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不低于0.5%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8%的应税所得率按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按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开具,一般为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后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一)严格审核,遵守规定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审核审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开具:
1、已开具发票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或地税自管户建安企业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的,以及国地税共管户建安企业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的;
2、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按期缴销的。具体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在有效期限内工程完工或工程未实施不能按期缴销,以及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纳税人不能按期缴销;
3、有税务违规行为不接受处罚的。包括有旧版发票未清或新版发票结存超量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等违规行为。
(二)依据台账,有效监控
1、各管理分局要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台帐,专人登记管理,按户整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核销资料,并装订成册。台账内容必须包括管理代码、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外管证字号、外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工程款总量、缴纳税款情况、受理时间、核销日期、经办人、负责人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台账内容。各县市区局征管科要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备查帐;
2、各管理分局必须依据台账,定期查询本辖区内外出经营项目情况,有效监控劳务发生地纳税人应纳税款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对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有效期届满不按期缴销的纳税人催办其办理缴销手续,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不再审批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停止供应发票,追缴结存发票;情节严重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程序,强化管理
1、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首先核实外出经营纳税人以前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期缴销,有无税务违法行为等情况,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税源监控工作
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与税收管理各项内容均密切相关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缴入库的各个环节,是政策调整和税制建设的信息源,是规范税收行为的必要管理手段。因此,加强税源监控对加强和完善税收管理各项活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源监控工作,要通过对课税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应征税收接近法定税收;要针对税源监控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操作性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监控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税源监控任务
税源监控的目的是在规范税收行为的基础上,为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税源监控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即规范税收行为和提供决策信息。规范税收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控纳税人纳税行为,观察纳税人是否做到如实核算、申报涉税信息;二是监控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了解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决策信息,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基形成及纳税情况,为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和规范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根据对税源监控目的的认识,确定税源监控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这要求税源监控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包括各类纳税人的组织形式、注册情况、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核算及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乃至信誉等级。
(二)解读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中发现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纳税行为的规范性以及这些活动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趋势。
(三)综合纳税人涉税信息,整理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为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对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和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划分范围,实现税源分级监控
税源监控范围是指税源监控的覆盖面。从监控的税种、监控对象、监控主体和监控的指标考虑,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在监控税种上,涵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五个主要税种。
在监控对象上,涵盖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行业监控包括综合征管软件内置的96个行业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主体上,依据效率原则和可操作原则,税源监控应坚持分级管理、多层监控、逐级细化的方式。省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市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入库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如上述监控范围内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全市税收总量的比重达不到80%,各市需要根据本地税源实际扩展监控企业标准和范围。基层负责监控:本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指标上,税源监控的基本指标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隶属关系、税款缴纳方式等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代码、企业名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国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地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增值税缴纳方式、消费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集团公司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管级次、主管税务机关等。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信息应于每年年初重新核实,并整理修订一次。2.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即反映独立纳税人的税收缴纳信息和财务核算的信息。企业税收缴纳信息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数据源为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的对应科目;企业财务核算信息源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数据源为“一户式”综合税收管理系统中企业财务报表的对应科目。3.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即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和劳务为对象的税收缴纳信息,数据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可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的对应科目通过数据处理转换生成。
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各类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各类数据采集岗位责任,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采集,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依托省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建立各大应用软件集中运维机制,完善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软件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操作失误;加大对系统基础数据的检测、通报、整改工作力度,将数据正确率和及时修改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以精细化的工作为保障,确保税源监控质量,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四、分类管理,突出税源监控重点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管理。市、县国税机关要依照省局有关规定,分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选派业务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一是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了解同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购销情况等各类信息。二是深入开展企业税源分析。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能耗物耗、财务比率等信息,分析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税源分析的质量和层次。三是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及时宣传送达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准确进行应缴税款申报,融洽征纳关系。
(二)对特殊行业企业突出个性管理。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及税源分布、经营规模、征纳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监控。一是对享受减免退税行业,特别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并抵扣税款的企业以及区域性特色行业企业,要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分析测定销售收入、增值额、实现利润以及税负情况。二是完善重点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控管,规范白酒、卷烟、汽车等行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核定管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测算应税消费品的最低计税价格,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降低消费税税负。三是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建筑面积、项目成本、销售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跟踪和评估,实行预售收入按率预征、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四是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监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税流失。
(三)对个体工商户注重核定管理。完善个体“电脑定税”系统,严格参数指标采集,公开定税税额、公开调整定额,统一税负标准,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定期定额户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对建帐户和定期定额户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发票使用情况,了解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控管。
五、落实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
(一)户籍管理制度。一是落实登记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户籍巡查制度,定期组织漏征漏管户清理,摸清户籍底数。建立与工商、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交换和比对登记信息,分析差异,切实解决与其他部门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意与民政、编委等部门的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加强与街道、市场、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规律,管住户籍增量,逐步理清户籍存量。二是加强认定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各类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认定、享受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等,在认真审查报送资料的基础上,要实地调查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加强信息比对和部门协调,认真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夯实税源管理工作基础。三是严格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管理。按月公示停歇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情况,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歇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和注销登记情况,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假停业、假注销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改组、改制、关停、空壳等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监控,重点管理,防止纳税人利用企业经营方式变更等逃避纳税义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账簿管理制度。一是落实财务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征管法要求,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要求其按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提高账证质量。针对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账证不全,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真实、虚报亏损的现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建帐质量,督促纳税人据实记账,降低因账证混乱或不真而给国税征管工作带来的难度。三是加强个体建账管理。凡是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对应建帐不建帐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从高核定定额;对已建账的要加强建账后的税务检查,提高建帐质量,巩固工作成果。
(三)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发票信息审核。将所有发票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加强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验旧供新管理,认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及使用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严格进行票表(卡)比对。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查询,各基层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比对,强化监控分析。加大对代开发票的管理力度,防止利用代开发票转引、买卖税款。二是推行有奖发票。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发票有奖使用、有奖举报、违章处罚的“两奖一罚”活动,提高消费者依法索票、纳税人依法开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发票管理。同时,加大对发票开具不规范,大头小尾、虚开、代开、借用发票的处罚力度。三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按照总局要求,尽快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招标选型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税控收款机。
(四)申报征收制度。一是加强异常申报管理。对连续零、负申报以及申报明显异常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分析。建立按季分析比对制度,重点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发票验旧供新信息、代开发票信息、开业、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减免税资格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等进行关联性分析,找出企业异常申报的原因,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异常申报率,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二是规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申报程序,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缴税款;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对缓缴到期的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杜绝新欠发生。三是大力清理欠税,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认真执行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对欠税企业逐户下发核查信息,逐户核实欠税情况,分类掌握欠税结构,详细分析欠税成因。要依法、综合运用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以及强制执行权力,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以核查促清欠、以清欠促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监管水平。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
六、界定职责,实现税源立体监控
税源监控工作职责根据各级工作侧重点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省、市级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税源监管企业信息;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信息、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追踪未缴税款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征收部门通报未缴税款大户的情况;
3.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对纳入本级监管的税源户进行筛选,排查税负异常企业。
七、注重考核,提高税源监控效率
有效的奖惩激励是落实税源监控工作机制,提高税源监控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源监控工作流程,推行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税源监控人员的积极性。
(一)制定税源监控工作规范。要从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申报监控、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税收业务档案、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税负预警效果、税负异常排查等方面细化规范内容,并与岗责体系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考核标准,体现考核导向,做到税源监控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