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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九条;上市公司质量;管理公司机制
纵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基金投资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资金,有效实现小额资金向火额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它将个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资转化为集中有效的投资过程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如韩国在50-60年代为了解决实现经济迅猛发展所短缺的资金而大力发展、规范证券投资摹金当代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方兴未艾,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仍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做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组织社会资源的一项有效政策、途径,证券投资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国当前社会已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许多事物已与世界经济取得一致,也向资奉主义市场经济学了许多可用的市场管理方法,基金就是这其中的一种。其实证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国也像韩国50-60年代一样面临着经济迅猛的发展。而后出现资金短缺,出现我国特有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如国民储蓄居高不下.而国家储蓄利率持续下调,这时投资基金绝对是实现现有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力途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中国将有很大的市场和潜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短短20-30年的发展,也已经从封闭式走向了开放式占主导,从不规范走向了日益规范(当然还存在未正式规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随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国务院炎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简称“国九条”)的颁布和实施,中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必将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以下就我的理解,结合国九条,对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见。
一、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要问题是没有好的投资项目
诚如“国九条”中所肯定的火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毕业论文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人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很多是面临困难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上市后又不积极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资金为目的;做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债券市场又品种稀少,造成证券投资公司在选股时不约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几只优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风险。而股票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很难规避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现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国九条中第四条第五条就对此问题提出r解决方案: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
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创造出适台中国特色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基金;而我国的高科技产业一直是一块肥肉,长期以来它属于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外国资本早就看好它,而我们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则可吸收国内很多民间资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阶层,会更看好这一块。房地产投资基金相对来说投资期限长,但中国房地产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资产容量不容忽视,我国早期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曾驻足过这种期限长的投资,但当时来规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如果学习国外规范化管理话,它将很好地促进房地产资金的证券化,平分这个行业巨额的利润,让广大投资者受益。
国九条第五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要求重视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抉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减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这一条,当然是因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犬,股权不流通,引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造成的,通过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可以得到些解决。但是我认为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对损害公司和利益的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还在于一个信息披露问题:只有建立了及时、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们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性和执业道德,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很多是无法做到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的,这就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留下许多空子。
二、我国的证券从业机构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如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选定且有权撤换,硕士论文 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机制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独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故而国九条中第六就讲到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虽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基金公司的收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挂钩,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汪券资信评级机构,鼓励证券崩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以应对明年证券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外证券公司的雄厚资金冲击。
另我认为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仍是契约型为主的,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也不利于其发展,还是要像法人治理结构靠拢。医学论文在这点上国九条里也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还有机构投资者要适当加强,这有利于信息的对称性,因为多几个大机构投资,它们也有力量得到更准确的市场信息,促进整个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当然这里要加强外部的监管,防止大机构联台起来侵占小投资者利益国九条中鼓励合规资金人市: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丰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贤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总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国九条非常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相信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我国证券从业机构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资者将从中国持续增长的经济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私募基金得到了发展壮大,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及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力量。尽管在我国私募基金诞生较晚,可发展势头迅猛,当前已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巨大的规模,在证券市场中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本文针对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私募基金;二级市场;规范性
国外有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机构都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包括汇丰、高盛、软银、美林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渐渐从国外引进私募基金,我国从九十年代末开始到21世纪初,众多的外资私募基金蜂拥而至,这就包括凯雷、红杉资本等,在近些年因不断完善法规和创富效应的刺激,我国人民币私募基金发展迅猛。从严格上来说我国私募基金是在21世纪才开始逐渐出现的,近十年才大范围开始兴起的,我国以前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风险投资的方式而存在的。
1 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
1.1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私募基金具有个性化、融合性及较高的灵活性等特点,私募基金的诞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使市场交易氛围得到活跃,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间接让大量的社会资金投资到证券市场,进而推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使证券市场的资本累积提高效率。除此之外,私募基本没有对募集者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不管募集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历史的长短,规模的大小,效益的好坏,理论上都能够进行私募。并且相对公开募集来说,私募基金的成本较低。公开募集需要负担较高的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费用,私募不要求严格的审计评估、注册,甚至不用券商来承销。
1.2私募基金易于创新
证券条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对证券在缺乏流动性的状况下非常有助于投资者运用其他方式来处理收益与风险等问题。尽管这二十年来我们一直在不断创新公开募集的基金,但由于规范化的条款设计,却使其灵活性受到限制。私募基金通常被设计为兼顾债券与股票双重特点的综合性证券,不仅仅表现在为私募基金设计投资回报的方面,也能表现在私募基金的可转换性、回收性等方面。
1.3私募基金目标性较强
私募基金的目标性强,对具体的投资者就会有更强的针对性,这就能够使私募基金的发行价格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而引发的不利影响。当整个证券市场行情受挫低迷时,即便一只证券具有很大投资价值,在公开募集时都很难被市场接受,然而私募投资者则更理性,也更专业。例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香港新世界通过汇丰银行私募五亿美元,当时就打破了因对房地产市场缺乏信心,资本市场低迷局面的一个成功之举。
2 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短期内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取得了较快的速度,但因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税收负担偏重、缺少投资管理人才以外,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私募基金需要面对的本质性问题就是法律层面的合法地位,至今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空白。私募在我国的证券法规中尚未明确概念,对特定的私募基金也缺乏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因法律对其缺少相应的必要的规范,一是带有欺诈性的私募行为存在于部分私募基金中,还有一部分私募行为已然成为公开募集行为,造成了一连串的问题;二是一直以来处于压制状态的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不健康发展,造成有些难以从资本市场或银行获取资金的企业遭遇严格的金融约束。因信用资源严重匮乏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中,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强硬的行政方式来对欺诈和圈钱的行为进行治理,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以便规避给社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然而这种做法是存在成本的,要是为了避免遭遇系统性风险,不管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还是对私募资本市场都完全隔绝,这就完全丧失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不同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的功能。
2.2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
资本流动性较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因私募基金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中长期持有股权,可见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其追求的是在相对不流动的资本中获得投资收益。尽管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但这个特征并非是一个优点,反而是一个不利因素,在国外成熟的私募基金国家,它们都有着与私募基金相同份额的市场,即专门为有限合伙人(LP)提供可以转让手中出资额的市场,私募基金的二级市场能够有效发挥出市场对私募基金的定价作用。进而推动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在私募基金产业中,尚未出现二级市场,加之私募基金存在的流动性差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有的LP不想涉足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2.3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
在我国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私募基金能够不断成长,这就表明了起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整体规模上我国现阶段私募基金还处于优势,这也说明了它在市场的认同度。然而这不能掩饰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自身问题,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形式千姿百态,规模良莠不齐,各种各样的内部结构。不少私募基金缺少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缺少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这样道德风险的隐患较大,非常容易引起违规、欺诈的行为,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就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力量,在政府有效适度的规范和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寻找符合国情的、合理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与制度架构,找到有效率的运作模式,这些都是保障私募基金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制度的缺位与执行力度缺乏,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缺乏规范化的运行行为,各种违规操作通常具有极大的风险。
3 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3.1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
要想推动私募基金健康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对其地位的合法性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是仅仅制定出实施细则还是对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或单独立法的问题。一是当前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本就是一部针对公开募集的基金法,然而如果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立法就会造成法条过多重复,丢失原则;二是在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已为各种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应有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依据。所以要想使我国私募基金得到有效监管与实现健康发展,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目前应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定或自行制定出标准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因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他们的信用及资产实力等情况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下,要是只对投资者规定条件,而对发起人与管理人不予规定,明显发起人与管理人存在优势地位,这种不平衡的双方地位状态就要求通过立法以保障双方平等的地位。所以对私募基金要严格限定管理主体,乃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经理人还要严格。
3.2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依据不同的交易条件、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及组织形式,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不同的层次,为私募基金的有效退出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目前资本市场上,我国要想从中抓住有利时机,并且促进现有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规模,对股份报价系统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柜台交易系统的建设,不断推动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善,进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建立通畅的退出渠道,培育资本市场体系的良性循环。
3.3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
监管部门必须清晰职责分工,尽快扭转多头不管、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目前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的时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要从本质上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夯实基础,打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在资本市场努力防范产权多样化环境下,私权损害与侵占公权,尤其需要防范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间存在的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的行为。此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需要加快自身的发展,它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投资工具、金融产品,其发展要经得起投资者和市场的最终检验。一旦私募基金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的特点,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就难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找到立足之处,更说不上发展壮大。因此在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方式上必须继续创新、不断优化,以较高水准的运营来赢得投资者和市场,以便进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上私募基金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而且在金融市场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已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对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管是从国际形势还是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都需要大力推动私募基金发展,但由于目前尚存在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等问题,这增加了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风险,无益于稳定金融市场。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等积极的应对措施,以便促进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1).
【摘要】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目前规模可观,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文主要论述固定收益证券之一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最后系统性地论述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证券
1.固定收益证券基本概述
1.1 固定收益证券
2.2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其属于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即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同时,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2.3 历史发展过程
上世纪70年代,资产支持证券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体接受和采用。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又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目前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保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支撑、知识产权等。
2.4 相关法律体系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
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2.5 发行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储蓄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2.6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特殊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第7到第10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3.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展过程和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含mbs,下同)余额为9.8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余额的32.34%,是第一大债券品种;欧洲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21万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
、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美国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95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债券发行总额的47.58%;欧洲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4537亿欧元。2007年,资产支持证券中标准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机构mbs(agency 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201亿美元,远低于国债的日均交易额5671亿美元,换手率相对较低。
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531.18亿元,7月末余额为434.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优质信贷资产以及不良贷款等。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和质押式回购,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成交158.65亿元。
截止2012年3月末,资产支持证券托管量为86.17亿元(银行间托管量为81.04亿元,其他托管量为5.13亿元),其中待偿期限为一年的有14.39亿元,10年以上的为71.77亿元。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托管的有4只,非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有7只。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笔数很小,截止2012年3月末,本年共交易2笔,2011年全年交易7笔。
4.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优势
4.1 资产支持证券是公司债的升级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公司债的替代选择,它将公司的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作为融资抵押资产,而非以公司整体名义来融资,由于选择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的风险通常要低于公司整体,因此公司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减少融资成本,也可限制偿债风险。
4.2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丰富
abs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要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准备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将这些资产或现金流放到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中,再以spv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abs证券。目前国内abs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剥离资产领域。abs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是,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不同风险/回报需求。
4.3 资产支持证券能帮助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化的思想和技术,对我国进行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4.4 其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
4.5 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
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
4.6 资产证券化有助化解地方债风险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5.结语
综述所述,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我国相关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合理有序的投资环境,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各监督管理部门未来的努力方向。相信未来的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其在固定收益证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将会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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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私募股权融资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高效的经济群体,是促进市场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的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中小企业占据了市场经济的“半壁江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据最新数据统计,在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突破1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8%,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的58.5%,缴纳的税金占全国的50.2%,还为社会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机会,发明的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已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融资困难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亟待解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特别是全球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雪上加霜。
一、私募股权融资概述
在金融资本市场中,企业募集资金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券融资,一种是股权融资。企业融资的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公募融资,一种是私募融资。私募融资也称私募发行,是与公募融资相对的一个概念,指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商通过非公共手段,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销售给特定的对象,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融资方式。如果一项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私下对特定对象募集,就叫作私募基金。私募融资一般选择普通股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或是上述形式的结合的方式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未上市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以股权作交换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融资人主要通过招标、协商等非社会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金融资本市场渐趋完善,中国已确立了亚洲私募股权市场的领导地位。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过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为我国私募融资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提供了机遇。
二、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现状
在国外私募股权融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股票上市的第三大融资手段。私募股权基金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1987年增长到了35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00年私募基金则达到1773亿美元。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最初是以政府为导向的,1986年,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几个股东投资设立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股份制公司,也是我国风险投资的第一次探索。2008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其中的《2007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市8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对私募股权融资需求较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不断涌入,仅2007年第一季度,投资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就已达到7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9.5%。2009年上半年,中国占有亚洲私募股权投资额的三分之一,这一增长趋势还在继续。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有案可查的证券投资基金大都是公募的,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然而,这一现状正在慢慢消退,2007年3月出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允许私募股权投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2009年10月31日,在经历了长达10年的漫长等待后,中国式创业板正式上市,这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借此契机,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市场也将进一步发展。
三、私募股权融资的优势
1.相对于银行贷款,私募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首要选择
由于中小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规模小,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以及信用状况难以客观批判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加上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等特点,不能满足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增加的成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往往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视而不见。此外,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原则和偏好与银行贷款有本质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更看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能。
2.相对于公司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更受中小企业青睐
中小企业要承担很高的负债率,加之中小企业过小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能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这些都难以获得投资者的认同。而且,在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者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上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渠道基本上被封闭。此外,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要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而私募债券融资吸收的则是权益资本,能够分担企业风险,不需要担保抵押,股本返还和股利支付的压力较小。因而私募股权融资相比债券融资更受中小企业青睐。
3.相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更易于实施
国内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门槛高且周期长,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能直接进入资本证券市场融资(目前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仅781家),而且公开募集要花费很高的注册费、中介机构费和承销费等费用。私募股权融资在发行对象和范围上则没有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有那么多的约束和高门槛,私募往往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审,成本费用也远低于公开上市融资。
4.其他相关优势
私募股权融资不仅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还可能通过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现代化公司的改造。从而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快企业成长步伐并逐步走向成熟,为企业未来向银行贷款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奠定基础,甚至为日后上市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日后上市的定价能力。
四、中小企业在私募中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往往因急于获得资金支持而忽略潜在的风险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一旦风险演变成损失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相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私募股权投的流动性差,一般被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要求的期望报酬率要高于公开市场的预期,中小企业承受的压力就会增大,风险也会提高。当融资风险大于收益,企业可能就会陷入破产危机。
2.大多数中小企业所有者过度关注企业控制权
中小企业若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就势必要重新分配企业的控制权,将部分控制权让渡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会通过股权稀释的手段改变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当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在公司发展战略、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开拓上与原股东发生分歧,企业可能会因忙于应付内部冲突而错过做投资生产决策的最佳时期,最终使企业难以存续。中小企业的所有者为防止控制权的的稀释或丧失,就不会尝试私募股权融资这一融资方式。
3.中小企业管理层缺乏私募股权融资相关知识
私募股权融资需要一系列特定的程序,依靠的财务技术往往与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财务技术不同,是一个专业化极高的过程,因此企业需要具备先进融资理念、牢固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来完成私募股权融资。而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私募股权融资方面的知识,不了解私募股权融资的运作及退出方式,无法及时抓住机遇。另外,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盈利水平普遍偏低,又难以以优越的薪资条件和广阔的职业前景招揽私募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因而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
4.生产经营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
中小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活动附加值低,在商业模式的制定上普遍缺少经验,缺乏专业人才,这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无法向投资者证明企业在整个价值链上某个或某几个环节的优势并提供让人放心的商业模式。最终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五、中小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建议
1.合理估量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融资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不能只关注企业最后融资的总收益,还要关注企业所要可能承担的融资风险。为此,企业要积极构建风险评估与防范系统,在既定的融资总收益下,企业要合理预测可能发生的融资风险、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私募股权融资的总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
2.正确对待企业控制权的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所有者普遍存在不愿逝去企业控制权的倾向。他们往往关注的不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如何避免控制权的稀释或丧失。从而使企业与最佳融资时机擦肩而过,丧失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动权。企业最终可能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被迫破产。因而,中小企业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时一定要全盘考虑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既不能过度关注企业的控制权,也不能忽视企业控制权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
3.积极引进私募股权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
企业的管理机制和人才储备状况是私募投资者评估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重要参考。因而,中小企业若想顺利实现私募股权融资就要积极引进私募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私募管理人制度。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聘用资深财务顾问为私募股权融资提出全方位、专业化、多角度咨询服务,充分挖掘企业自身所蕴藏的价值和潜力。
4.制定足以吸引投资的商业模式
私募股权融资是引进资本的重要手段,资本是逐利的,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唯一要证明的是能使资本投进来以后实现较好的增值。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企业自身所蕴藏的价值和潜力,制定足以吸引投资的商业模式。基于此,中小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具有专业水准的国际、国内专业机构,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优势制定良好的商业模式吸引资本注入。
六、结束语
融资是投融双方博弈的过程,私募资本市场从来都不缺乏资本,据权威统计表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总金额已居亚太区之首,私募股权融资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首要的融资方式。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渐趋走出低迷,中小企业应抓住机遇,慎重审视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做好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准备,打通资金缺乏的瓶颈,以期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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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会计学专业系列课程教学团队》的建设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郭兰英(1964-),女,山西盂县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税务筹划。
关键词:对冲基金;多样化的投资策略;经济系统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50-02
一、对冲基金概念分析
尽管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几乎都对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实施某种监管措施,但没有任何司法辖区对对冲基金设定综合完整的法律定义,也不存在全球普遍适用的对冲基金定义
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1999):“用来描述许多不同种类但又拥有某些相似特征的投资工具,尽管没有法律定义,但包括任何私募组织的,由专业投资经理管理,不向公众广泛募集销售的集合投资工具。其主要投资者为富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而且对冲基金经理往往在自己所管理的基金中拥有权益。”
SEC在《投资顾问法》规则203(b)(3)-2(2004)中,以私人基金(Privatefund)为名对对冲基金给出了第一个正式的监管定义:即遵从《投资公司法》第三节(c)(1)或第三节(c)(7)豁免适用投资公司定义、禁售期少于两年、投资策略非常依赖投资顾问的个人技巧、能力和经验来实现投资目标的基金。即投资者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请赎回自身在对冲基金中的权益。
欧洲国家多在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框架基础上对对冲基金设立专门规则,但在法律规则中都回避对冲基金定义,而以其他称谓指向监管对象,如德国称为“有额外风险的投资基金”,爱尔兰为“专家投资计划”和“合格投资计划”,意大利为“投机基金”,卢森堡的“采用另类策略的集合投资计划”,西班牙的“自由投资基金”和瑞士的“有特殊风险的其他基金”。
IOSCO(2006)的《对冲基金监管环境:调查与比较》中指出,“尽管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几乎都对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实施某种监管措施,但没有任何司法辖区对对冲基金设定综合完整的法律定义,也不存在全球普遍适用的对冲基金定义”。
我认为,对监管者而言,从投资运营特征角度出发界定对冲基金,有利于从“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角度准确把握其特征,并避免各类对冲基金绕过法律定义逃避监管。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对冲基金行业演变中变与不变的特性,在对各种特征的深入分析把握基础上分离出最具稳定性的本质核心特征:(1)Alternative(2)Absolute(3)Alpha。
在我看来,具有如下特征的另类集合投资计划(投资基金),其管理人可以接受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并可以自由使用积极的投资策略以获得正的绝对超额收益,包括综合运用杠杆、衍生品、证券和其他资产的多头或空头头寸。
上述定义强调了对冲基金最可能保留的本质核心特征,即与激励费率结构并存的实施不受限制的杠杆化投资策略,并且不随时间推移而演变,而其他特征,包括监管、登记、投资者基础和信息披露机制等,与对冲基金初创时期相比已经并将继续演变下去。
二、对冲基金行业最新发展
(一)规模强劲恢复。根据Stulz的统计,在2007年对冲基金规模为2.154万亿美元,而在1990,这个数量为380亿美元,在2002同期,规模为6250亿美元。芝加哥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edgeFundResearchInc.,简称:HFR),2010年新认购量超过回赎数量更是显示了对冲基金越发红火的趋势;在主要运营地区,管理资产中对冲基金占比在新兴市场越来越高,在亚洲由5%上升到10%;在欧洲由12%上升到25%;在美国的比重由80%下降到60%。
(二)行业集中度提高。2006年,100家最大对冲基金公司资产总额占行业总资产比重达65%,而2003年只占54%;到2007年年中,全球372家资产规模超过1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管理着1.892万亿美元的金融资产,占整个对冲基金业资产规模的75%,80%新资金流向资产规模50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此外,行业并购也有增加的趋势,例如英仕曼收购竞争对手GLGPartner
(三)投资者结构机构化,组合式对冲基金受追捧。金融稳定论坛(2007),到2006年底,对冲基金行业参与者中富有个人投资者从1997年的61%下降到40%,而机构投资者占比超过一半。出于分散风险目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对冲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组合式对冲基金(fundofhedgefunds)。
(四)对冲基金开始寻求稳定资本来源。为建立更稳健的运营结构和加强流动性管理,一些大型对冲基金管理人开始寻求长期资本来源。如2007年初Citadel通过旗下对冲基金发行不可追索债券,这是对冲基金首次发行债券融资,而基金管理人城堡集团和黑石集团则在2007年成功上市,以此寻求更稳定的长期资本。发债尤其是上市将改变对冲基金没有长期固定资本的缺欠,提高基金运营稳健性,增强其危机时期承受流动性压力的能力,这对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大有裨益。
(五)对冲基金“上岸”扩张。近年来,对冲基金有上岸趋势,这种趋势背后有许多的驱动因素,首先,各国监管者希望投资者将资金放在接受监管的在岸基金中,保持投资产品的可控性。其次,投资者偏好在岸基金较好的流动性,可随时申购赎回,锁定期较短或没有。最后,投资者对监管产生了比较大的需求,为了追求安全感,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麦道夫事件后,大量投资者从离岸基金撤资,转入监管较为严格的在岸基金中。2010年,国际对冲基金经理也有向岸上进军的趋势,例如索罗斯基金在港开立办公室,保尔森对冲基金亚洲获得执照等。
三、国际对冲基金监管制度最新进展
美国市场1933年《证券法》发行登记豁免:仅面向少数有限投资者的特定、单独的证券发行(私募发行豁免公共利益不受影响、投资者可以自我保护)D条例规则506:发行人不进行广告宣传,且只发售给35个以下的“非合格投资者”。对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受人数限制。(8类购买者);1940年《投资公司法》豁免:受益权人不超过100人,没有公开发行,也不打算公开发行其证券的任何投资工具,对任何仅向“合格购买者”出售,没有公开发行,也不打算公开发行其证券的任何投资工具。不限制“合格购买者”数量。在欧洲,英国只监管对冲基金管理人,不直接监管对冲基金(FSA报告),欧洲大陆国家要求在本国运营的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登记注册,不存在泛欧监管框架,监管成本高。在离岸金融中心,为对冲基金在本岛境内组建提供便利,它们只需满足最简单的登记要求(工商),并享受税收便利。
进入新世纪,伴随对冲基金募集起点的降低,零售化趋势逐步显现,许多国家为保护零售投资参与者纷纷立法对对冲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所谓“在岸监管制度”,并对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竞争压力,迫使后者跟进制订完善自身监管法律,根据IOSCO(2006)的统计,尽管法律渊源各不相同,但全球20个主要金融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有18个已经建立对冲基金监管制度(除美国和西班牙之外)。
在08年金融危机后,监管压力增大,从国际层面上看2009年4月的伦敦峰会提出对对冲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须定期进行监管披露、监督,确保有足够的风险管理,FSB制定有关当局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作为交易对手的对冲基金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包括基金的杠杆作用的监督机制,并设置单一交易对手风险限度;2010年6月的多伦多峰会上提出提高对冲基金监管的透明度及加强监管;2011年11月的汉城峰会上重申在一个一致的和非歧视性的国际环境下加强对对冲基金调控和监管方式。2009年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的重点是:强化集中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和内容。以避免再次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在具体内容上,它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首次引入“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的概念,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锁定在重要机构上,这使得金融稳定监管的范围可以包括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确定将对冲基金等不受监管的私募基金纳入系统性风险监管范围。
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了对对冲基金监管的六条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1、对对冲基金/对冲基金经理/顾问的强制登记;2、注册的对冲基金经理/顾问,受持续(组织和业务标准,利益冲突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向投资者披露,并审慎监管)的监管规定;3、向对冲基金提供资金的主经纪人和银行,必须强制性登记/管理和监督;4、对冲基金经理/顾问和主经纪人为系统风险提供监管信息;5、监管部门鼓励/利用业界良好的实践;6、监管机构有权合作和共享信息帮助识别由对冲基金活动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维持市场完整性和其他国际性风险以减轻这些跨越国界的风险。
四、国际对冲基金的正负面影响
对冲基金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为金融资本市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从金融稳定视角来看,它可以为市场提供安全稳定的流动性,提升市场完整性;从投资者保护视角来看,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另类”投资机会,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同时,对冲基金也对市场有以下的负面影响:1、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加大。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对冲基金形成的直接敞口,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越来越大,此外,通过市场渠道:羊群行为、特定市场部门的风险集中度(CDS)和去杠杆化对流动性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顺周期性影响。2、微观审慎风险层面上(单体机构风险)存在的风险包括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缺欠,涉及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麦道夫、LTCM。3、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投资政策、风险管理和内部程序向投资者进行的披露不够充分,利益冲突和基金治理失败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多风险,尤其是在薪酬、估值和行政管理方面。4、上市公司下注过程中缺乏透明度,或者积极投资策略中协调一致行动操纵市场。对冲基金是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非本次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其行为放大了危机的影响规模,提高了传导速度。
从金融稳定视角来看,它可以为市场提供安全稳定的流动性,提升市场完整性;从投资者保护视角来看,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另类”投资机会,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五、对冲基金监管制度框架设计原则
伴随资产管理规模的快速膨胀和大量机构投资者、零售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冲基金投资,对冲基金继续完全豁免适用任何监管措施已不太可能,在主要金融市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设计监管框架的过程中,必须推进监管理念协调,从金融稳定视角看,就是在在珍视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特殊贡献和重视其潜在危害的基础上,把握关键点以成本合理的方式趋利避害。
构建涵盖对冲基金整个生命历程的,具有适度性、公平性、有效性、动态调整性等特征并可同时促进投资者利益保护、维护金融市场完整性、有效防范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三大监管目标实现的全球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引导而非限制对冲基金行业的发展。
(一)不直接干预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和规制风险管理细节。从金融稳定视角来看,它可以为市场提供安全稳定的流动性,提升市场完整性;从投资者保护视角来看,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另类”投资机会,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二)监督控制金融稳定关键影响变量。对于金融稳定下的重要变量有如下几个,加强对大规模对冲基金杠杆的监控;加强对主经纪人对冲基金敞口的监管监督,加强对注册对冲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监督以及通过统计技术间接跟踪对冲基金交易拥挤情况。
(三)推进金融市场多元治理,强化间接监管措施。鉴于对冲基金策略的高度复杂性和运作的不透明性,要在监管过程中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保留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独特贡献,监管者就必须承认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在找到市场纪律与间接监管之间正确连接的基础上,推进行业协会、外部审计师、评级机构和组合式对冲基金管理人参与对冲基金行业的多元治理,实现各种因素相互加强促进,共同改进对冲基金风险治理和金融市场应对冲击的稳健性。
六、中国对冲基金的现状与启示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无法提供国际对冲基金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因为全球监管趋严,中国追随国际标准;国内资本市场创新不足,市场主体竞争能力不足以及资本管制的限制。其次,融资融券业务限制较多,可以借券的品种少,本地券商资本金少,难以大规模开展业务也是一大限制条件。
我认为,我国金融市场应该先对内开放,在对外逐步放开,首先应该逐步放开对于国内基金操作衍生品的限制,深化资本市场,增加投资品种,引导资金进入不同层次的市场,在这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逐渐放开对本国金融市场的保护,引入更多的QFII,修改《基金法》,使其涵盖对冲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立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系统性风险数据收集和报告制度,以及基金行业发展的合理路径,帮助高校设立培养高端实践基金人才的平台,完善基金投资的产业链条,促进高端的基金就业,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系
参考文献:
[1]黄少明.对冲基金透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对比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国际大投行的收入结构可以发现:纯承销并非综合性券商的主流业务,承销收入仅会占券商总业务收入的10%-20%左右,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的收入占比将持续上行;股权承销与债券承销收入旗鼓相当,投行在债券市场仍有收入成长空间;券商资本中介业务的蓬勃发展,正指引投行试水新三板、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而创新的基石是提高产品设计、定价与自主配售能力,从产品为中心转向客户为中心,如何重构内部平台与激励机制,增进这一能力,各家投行都在求索。
对于多数投行而言,2012是颇为惨淡的一年。下半年IPO节奏放缓,使得券商投行业务收入大幅萎缩。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国内114家证券公司201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294.71亿元,同比下降4.77%,其中,属于狭义投行业务范畴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35.51亿元,较2011年的241.38亿元下滑11.78%。高度依赖IPO业务收入的投行更受重创。
弱市之中,投行降薪、裁员之说不绝于耳,曾被视为稀缺资源的保荐代表人也难以幸免。种种疑问弥漫投行业内外:传统的承销等通道业务是否已经式微,其有无继续成长空间?非通道业务的拓展从哪里着手?投行部门的创新,如何与券商转型的大战略相配合?在各家券商的探索中,我们尝试找寻答案。
单一业务模式风险毕露
如果说,在2010、2011年的IPO热潮中,投行业最大的风险来自职业操守,那么2012年,其最大的风险则在于盈利模式。IPO业务曾大放异彩的平安证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在资本市场上一轮周期中,平安证券抓住2009年6月IPO重启和当年9月创业板启动的先机,在前总裁薛荣年的带领下,投行业务实现飞跃式发展,2009-2011年的投行业务收入达到8.67亿元、24.06亿元和19.32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高达35.03%、62.57%和63.22%(表1)。其3年的主承销收入更居各大投行之首,IPO承销对投行收入的贡献率最高达到80%以上。相比之下,中信证券的承销收入占比一直维持在15%左右(图1)。
平安证券、国信证券等南方系投行在中小企业IPO市场的逆袭,使得在很多人眼中,投行=IPO。从对IPO业务的依赖度来看,平安证券越来越变成一家保荐承销行。一些老牌券商也承认,平安证券投行业务的兴起确实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然而,愈是高度依赖承销甚至IPO承销的券商的投行业务,面对市场的变化,业绩波动越大,尤其是二级市场低迷,IPO大幅收缩的年份,所受冲击更为明显。2012年,平安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4.02亿元,较2011年的30.26亿元下降20.62%;净利润7.5亿元,同比下降22.77%。在2012年所承揽股权融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券商排行榜上,已不见平安证券身影(表2),债券承销榜上,平安同样无缘前十。
2012年,平安证券的投行业务之所以快速滑落,一方面缘于2012年9月后的新股发行暂停,导致这家以IPO承销业务为主的投行迅速衰败;另一方面是薛荣年等投行团队成员的出走,令其雪上加霜。如今,IPO业务曾独放异彩的平安证券,已为单一盈利模式付出学费。
事实上,平安证券面临的依赖IPO承销等通道业务的盈利模式困境,在各家券商中不同程度存在。而谈及未来承销等传统投行业务收入的成长空间,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刘欣直言不会有深刻的变化:“纯粹的证券承销收入比例,我认为目前在15%左右,不会有太大的提升。如果从国际投行的视角来看,则承销收入在整个投行收入中以及整个公司收入中的占比还存在着降低的可能。比如高盛、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前)的证券承销收入占投行业务收入的1/3强一点(近2/3的收入来自于财务顾问收入和债券产品设计收入),而投行业务收入又占整个公司收入的15%左右,也就是说,它们的证券承销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左右,而2012年我国整个行业中,保荐承销收入占投行业务总收入的比例达80%多,占整个行业总收入的比例近15%,高盛、美林的承销收入则比我们现在的收入占比要低很多。
无疑,投行必须颠覆通道业务模式,往非通道业务转向势在必行。那么,其调头的大方向应指向哪里?
券商收入模式重构带来投行创新空间
作为券商棋局中的重要一子,投行业务的变革,正是当前轰轰烈烈的券商转型大戏其中一折。而投行的业务创新,同样需要基于券商的新定位而展开。
2012年,无论IPO暂停导致的投行收入下滑11.78%,还是市场低迷、竞争白热化之下的佣金大战导致经纪业务收入下滑近三成,均凸显券商传统的通道业务模式已至末路。2012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之后,以资本中介为核心的创新业务日益为券商所重视,各大券商纷纷发力这一领域,投行部门也可望从中拓展新的业务空间。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国内114家证券公司201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294.71亿元,主要包括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504.0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35.5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1.46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6.7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90.17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52.60亿元。由此看,买卖证券的经纪业务仍是主流,收入占比39%;属于狭义投行业务范畴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收入加总占17%(图2)。
这一结构与美国投行差别甚大。近年,美国投行的收入结构已发生质变,变化最大的两项是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士丹利的财务数据表明,其承销等投行业务收入和佣金所占比例在18年间并无质的变化,而交易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21%增长至2011年的38%,资产管理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12%增长至2011年的26%(图3)。
高盛的数据也呈现同样的趋势。1997年,高盛来自承销和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的收入为26亿美元,来自交易和直接投资的收入为29亿美元;2006年,其投行业务收入为56亿美元,而交易和直接投资的创收则迅猛蹿升至256亿美元。可见,十年间,美式投行的盈利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
高盛收入结构变化的转折点是1999年。这年5月,其通过IPO扩充资本,实现了资本与利润的良性循环。1998到2010年之间,高盛资本从63亿美元增至743亿美元;净收入由85亿美元增至392亿美元;净利润由24亿美元增至77亿美元,其中2009年为122亿美元。1999年,其交易和直接投资业务占净收入的比重从28%跃升至43%,2004年达65%,2010年更为75%,绝大部分由资本中介业务所贡献。
虽然中国券商不可能完全效仿美国经验,但仍可据此探寻方向。对此,刘欣的观点在业内颇具代表性:经纪业务是基础,资本中介业务是突破方向。“我个人觉得,虽然券商业务在转型,资产管理等业务收入占比在扩大,但未来一段时期内,若传统经纪业务的牌照依然在券商手中,经纪业务将还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平均应该在40%-50%左右,虽然国内有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在35%以下的券商,但不具有代表性。如果资本金大、网点尚可的综合类券商,其经纪业务收入比例滑至30%多,那可能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客户基础比较薄弱,今后在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正在试点的柜台交易业务等方面也将缺乏竞争力。”
刘欣眼中,券商业务中最具成长性的是资本中介业务。事实上,自2011年12月中信证券首倡券商转型资本中介业务后,这一话题已在业内被热议一年多。所谓资本中介业务,大致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融资中介服务,并以自有资本金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与过去券商无须动用自有资本的通道型中介业务迥然不同。据刘欣介绍:“广义的资本中介业务包括融资融券、柜台交易(三板的做市商)、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如CDO、CDS等。”这些业务未来空间巨大,也正在大大拓展券商的业务外延,“比如融资融券,实际上为券商增加了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业务模式”。2012年,由于转融通试点开启,券商两融业务成倍增长,“国泰君安这一业务的收入比例接近10%了”。“资本中介业务肯定会有大的发展,券商将首先是产品的创造者,其次是流动性的提供者,第三是整个资本金的风险管理者。”刘欣表示。
此外,资产管理业务的逐步放开,也为券商收入模式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自2010年7月东方证券率先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后,国内券商相继通过集合理财等业务发力这一领域,与银行、信托、基金、保险、阳光私募等机构争抢财富管理蛋糕。华泰证券更将财富管理定位为业务发展抓手,整合资源全力以对,有统计显示,国内券商资产管理规模如今已达2万亿元。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每一次调整都会带来券商格局的洗牌。如今,无论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等大型券商,还是平安证券等特色业务型券商,都已把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列为方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商的多元化业务模式已为多数券商所认同。与此同时,不同券商则聚焦并购、债券、跨境业务、资管等领域,打造优势业务,实现差异化竞争。剑指资本中介业务的中信证券,已开始大举融资补充资本金,继2012年融资230亿元、2013年1月15日发行50亿元短期融资债后,2013年1月21日又了400亿元的融资计划。
管理层也在不断放松政策,助力券商由交易通道商向资本中介、资产管理服务商转型。2012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将集合理财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3年2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直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2013年由此被认为将成券商资产管理元年。这一背景下,资深资管人士也取代保荐代表人成为2013年券商挖角目标。
券商的转型,尤其是资本中介业务的发展,正在促使狭义的投行向产品、收入多元化的大投行转型。
聚焦大投行战略,转型非通道业务玩家
在券商发力的各项业务中,债券承销已成为投行2012年的业务亮点。其中,中信证券以所承揽债券融资项目总融资额2153.92亿元排名第一,占据了5.13%的市场份额。国开证券更依托大股东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承销业务一枝独秀,华丽地跻身债券承销榜第三名。与此同时,债市中也不断有创新产品推出,2012年6月面世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广发证券推出的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理财产品,都彰显了弱市下投行的创新热情。
将承销业务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向新三板乃至场外市场延伸,也成为诸多投行发力点。除了占据50.5%市场份额的申银万国,西部证券、中原证券等中小券商也纷纷利用地域优势掘金新三板。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为投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012年重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将为投行带来更大的空间。中信证券设计的欢乐谷入园凭证计划,推出两天便销售一空。未来,各种金融衍生品如CDO、CDS等的推出,也在投行的计划中。不过,在着眼衍生品收益的同时,投行的风险控制建设更值得重视,华尔街衍生品所酿成的危机至今仍未消散。
1 监管当局指明银行理财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当存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银行理财就是如此被当作了简单的‘高息揽储’、‘变相放贷’的工具。银监会内部会议中明确批评“理财业务仍是其他业务的调节工具”,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理财业务应有清晰的战略定位。这是继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再发警示。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薛韬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国际市场》2001年 第11期
2、庄乾志,刘光伟. 《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3、刘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金融与保险》,2010年第9期;
关键词:银行管理 发展战略 资本市场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59-03
2006年6月,在沉寂一年之后,我国股市新股发行重起,资本市场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在2006年6月至8月上旬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就发行了20余只新股。新股发行使商业银行又一次感受到了资本市场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影响:新股发行第一股中工国际的冻结申购资金额2046亿元,中行发行冻结资金超过5500亿元,7月17日一周五只新股密集发行,更是冻结逾8800亿元资金。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认购,造成资金在新股发行市场所在地和其他地区之间、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大规模转移,增大了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与运作难度,从而对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头寸管理以及货币市场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实,这仅仅是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影响的一个小小的方面和表象,为社会经济单位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与以间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商业银行从来就是相互竞争、相互联系的关系。在资本市场在我国发展日趋迅猛、影响力日益深厚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过程中,如何定位,如何顺应时势,积极发挥作用,实现银行服务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需要关注与思考的问题。
一、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历程
1694年,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最初的商业银行以商业活动为基础,与商业行为和企业的产销行动相结合,以经营票据贴现和向企业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业务为主。发放期限短、流动性较强的商业贷款是早期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特征。但随着工商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加剧及银行本身对盈利性的追逐,使得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品种日趋多样化,这样,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这种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发放各种期限的商业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还可以直接进行各种金融投资,如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等。
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促使了资本市场繁荣,商业银行频频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监管,这些都为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商业银行倒闭,这时的各国政府认识到:银行直接介入资本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交易是十分危险的。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银行、证券分业管理,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人为地分割开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坚持这种银行分业经营管理模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技术工具的革新,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政府在金融管制方面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逐渐绕过分业管制的束缚,走上了全能商业银行的道路。英国与日本分别在1986年与1998年进行了"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管理的框框,实行了全能银行体制。1999年11月,美国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 Act),废除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这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终结,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确立。
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在1979年以来的二十余年中,商业银行功能也经历了初建――混业经营――严格分业经营等几个阶段。当前,随着银行、证券等法规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监管的成熟进步、金融全球化及西方商业银行全能化经营的影响,商业银行走出严格分业经营格局,全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的比较
由于历史发展进程不同、金融监管要求差异以及实践制度安排上的区别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下就以商业银行在内地、香港两地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缩写IPO)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为例,来进行具体的比较与揭示。
(一) 香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IPO中的角色
香港股市是国际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于《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发行上市的要求,以及历史形成的操作惯例,香港IPO过程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发行人要想在香港股市顺利上市,需要聘请一系列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登记公司、路演公司等。在IPO产业链上,商业银行可以承担两类角色,一是投资银行角色,担当发行人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二是传统商业银行角色,担任发行人的收款银行。
1. 投资银行角色
IPO过程中,主承销商是整个上市项目的总协调人,起着牵头作用;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利用在世界不同区域的营销配售网络和与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关系,负责股票发行营销。由于各中介机构在IPO项目中或多或少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该诉求与发行人的利益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为解决此问题,发行人会聘请财务顾问在整个IPO过程中进行咨询,以进一步保证自身利益。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都是由投资银行担任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除了高盛、所罗门兄弟等纯粹的投资银行之外,许多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集团)也在投资银行领域展开服务,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香港市场上有中资银行背景的中银国际、交通证券等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机构也与商业银行(集团)有着直接关系。商业银行通过向发行人提供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在发行上市成功后,可获得不菲的承销费或顾问费收入。
2. 传统商业银行角色
在香港资本市场IPO链条上,商业银行还作为收款银行(Receiving Bank),发挥着传统商业银行的作用。香港公开发行(HKPO)采用的是现金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填写纸质的认购申请表格或电子表格,划缴与申请认购股数相应的资金进行申购。在其中,收款银行的作用如下:
1) 在香港公开发行期间通过指定的分行发放招股书和认购申请表,并通过指定分行收集完成的认购申请表和支票(本票)。通常在上市前一周的周一开始在收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派发招股书和认购申请表,并于周四上午12:00结束认购申请表和支票(本票)的收取。
2) 及时处理认购申请表(及附带的支票),包括:审查认购表;处理支票,并制作未兑现支票报告;通知认购无效的申请人,并退回认购款项;对每份认购申请表及附带的支票或银行本票进行分批和编号;向主承销商定期提交状态报告;将全部有效和无效认购表连同统计报告提交登记机构。
3) 管理发行人的认购资金。收款银行保管认购申请表格所划缴认购资金的时间一般有5至7天。收款银行根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利率(如HIBID隔夜减若干百分点)向发行人计付认购资金的利息。
4) 由于收款银行不止一家,发行人通常指定一家收款银行担任首次公开发行的人(the Nominee)。人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人账户,代表发行人最后接受全部认购款项;在中央结算系统(CCASS)建立CCASS 电子认购服务;建立电子认购账户,管理电子认购款项;处理退款支票;在香港公开发行结束时,代表认购成功的申请人将集资净额转账给发行人等。
5) 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香港的商业银行,包括收款银行,向认购新股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出于竞争需要,各银行还竞相推出优惠的贷款利率。收款银行由于与IPO项目的关系,在此项业务上更具竞争优势。
通过开展收款银行业务,香港的商业银行主要获得以下几大类收入:一是纸质认购表格的处理费收入;二是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三是认股款贷款融资收入。而收款银行中的人更可获得电子表格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等。
(二)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IPO中的角色
与香港IPO相同,内地IPO也采用现金申购方式。除了网下定向询价发行之外,主要在网上公开发行。网上发行阶段类似于香港IPO中香港公开发行阶段,不同的是,在内地,一方面投资人申购新股要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申购时须持有登记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和在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另一方面申购的技术手段比香港先进,完全通过交易系统申购,不存在填写纸质认购申请表格的认购方式。与发行方式相适应,内地申购资金结算占用的时间也较短,共三个工作日。
在内地IPO中,商业银行主要担任结算银行的角色,并提供新股验资服务。我国《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结算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市场保证金、风险基金等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来讲:
* 网上申购日(T), 各地投资者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
* 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后转入结算银行验资专户进行资金冻结并验资。
* T+4日,由登记公司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申购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登记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从上述商业银行服务过程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主要获得的收入是结算手续费收入,由于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提供的基本业务品种,所以结算手续费收入是商业银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结算服务时都可获取的收益,并不具有为资本市场服务的特性。此外,从理论上讲,获得大量认股资金的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但由于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发育的不充分性,三个工作日认股资金运用的充分性和盈利性是十分有限的。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主要业务
从上述资本市场IPO业务国内与香港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比较中,可以直观地发现,香港的商业银行已在新股发行中确立了自身成熟的角色与位置,已将各项服务渗透到新股发行全过程,并获取相应的利益。相比之下,内地商业银行对IPO的参与是十分有限的,也是比较被动的。国内商业银行缺少了两大块可以获得收益的业务,一是投资银行业务,二是向股票投资者贷款业务。仅从新股发行这一资本市场活动中就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对资本市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服务除了最基本的结算服务之外,主要集中在为证券、基金等机构提供中间业务上,如银证转账业务、基金业务等。此外,还有顾问咨询业务、证券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正式出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业务等。这些业务基本属于资本市场的业务。
三、 充分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积极作用
商业银行功能的演进告诉我们,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竞争与融合,商业银行突破传统银行服务范畴,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与资本市场共生发展方面与西方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这里面,除了金融管制与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制约原因之外,还存在商业银行的主观认识不足问题,认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分别为社会经济单位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商业银行全功能化的作用认识不足。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开展全功能经营对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而导致的商业银行"脱媒化"(disintermediation)倾向。所谓银行"脱媒化"是指国民储蓄转化为投资时,更多地脱离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方式,转而采用直接融资方式。商业银行资金面、客户面等都受到资本市场的冲击,造成间接融资需求下降,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这就迫使银行要寻找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新市场,为直接融资提供相应服务,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是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行的忠实度。三是有利于银行现有网点、人员等资源作用的充分挖掘与发挥,通过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等丰富现有资源使用内涵,达到进一步降低相对营运成本的目的。四是通过实现资产多元化,有效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五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各条线业务的交叉销售,如国际上大型商业银行在争取并非有绝对优势的IPO承销项目时,采取凭借雄厚资金实力开道的策略,先期入股发行企业,从而顺理成章地成为该企业下一步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六是有助于缩短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参与金融全球化竞争的能力。
面对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面对商业银行全功能经营的趋势及积极的作用,面对与西方商业银行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资本市场中去,建议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 发挥结算银行作用,发展资本市场链条上的相关客户
资本市场的各项业务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结算服务,无论是证券经营机构、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大型集团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无论是登记公司,还是新股发行人,都需要银行的结算服务。银行应积极拓展资本市场链条上的机构,将其发展成系统客户群,在实现结算资金系统内循环的同时,加深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改善,商业银行还应更加积极发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以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用风险,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二) 以资本市场为平台,积极开展产品创新
资本市场为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之外提供了广阔的产品创新平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产品中,大部分都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产物。商业银行在深入发挥现有产品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进一步开拓创新,根据客户需求,适时推出具有资本市场特点的特色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 做好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准备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银行是最活跃的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既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业务,也是资本市场链条上附加值最高的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监管政策尚不允许混业经营,但综合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商业银行可以有意识地适当进行人才与业务储备,先从发行企业融资券、开展一般财务顾问、公司理财、项目融资等业务着手,做好全面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准备。这样,一旦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可以立刻积极参与证券经纪、证券承销、私募发行、兼并收购、投资咨询等资本运作活动。
(四) 在监管允许的前提下,开展资本市场筹资、融资业务
在国家金融体制创新,法律法规框架许可的范围内,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主动负债,增加负债来源,调整负债结构,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分期付款债券等。另一方面,在规范经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贷款支持,扩大银行证券投资收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