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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街头现悬空房 违章建筑现象普遍3月6日消息,北京街头现悬空房,安全隐患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北京许多私自建房的事件屡教不改。有人在天台搭建私人房屋,有人在阳台盖鸽舍。近日,北京朝阳区某社区更是悬空建房,用水泥砌成,几根钢管支撑。给很多过往人员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
昨日,家住朝阳区八里庄东里社区的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小区内存在私建房屋的情况。记者在现场探访发现,小区内私搭乱建、圈占小院、拆墙装门的现象较为普遍。
向朝阳区城管大队询问有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前去处理,尽早拆除违建。
北京海淀区二河开21号院隐患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纪实二河开21号院位于海淀区圆明园北墙外,五环内最大的违建群。院内低矮的平房、狭窄的小道,局促的生活空间聚集着大量的外来人口。共有房屋5200多间,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违章建设面积约7万平方米,最高峰时有外来人口10000多人,他们绝大多数从事餐饮服务业、零售业以及游商为主,环境脏乱差。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违章用火用电突出,是典型的区域性火灾隐患。
为全面整治地区消防安全隐患,市消防局、海淀区委区政府等层面领导高度重视,全面调研、督导检查。海淀消防支队全警出动,开展了全面摸排、重点整治、宣传教育、零距离守护等系列工作。20xx年2月22日,伴随着各大机械的轰隆拆除声,海淀区二河开21号院综合整治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该地区将从根源上彻底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在今年2月份之前,要把所有的外来人口全部疏解出去,在今年5月底之前要把所有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完毕,拆除之后将按照北京市的总体规划和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要求来实现这块土地的价值。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党工委书记魏开锋介绍到。
在这工作目标的背后,海淀消防支队积极推动属地党委政府,发动行业部门,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对区域患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大力度推进了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改善了该地区消防安全环境。形成专项报告提请区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决隐患的同时,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消防监管模式,督促单位配置完善消防基本设施、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培训,确保整改火灾隐患期间不发生任何消防事故。
北京城市副中心所有违章建筑两年内将全部拆除两年内,北京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将全部拆除。记者今天从通州区了解到,通州将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11月底前,完成拆违750万平方米,同时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
在全面展开拆违的同时,通州还将选取新华东街、新华西街、运河西大街、玉带河西街等22条主要街道,科印小区、柳岸芳园社区等7个重点社区,开展拆违示范试点。由各级领导划片包干、重点推进,恢复并改善街道立面景观,畅通道路交通功能,优化步行体验,打造精品区域。
特别是将优先加强市行政办公区周围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通州区相关负责人表示,确保两年内全部拆除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设。同时加强拆后综合整治和严格管控,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将拆后用地的绿化实施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还绿、复耕比例。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违章建筑治理工作例会,例会参加人员为街道分管领导及相关干部,各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分管干部。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和总结近期违章建筑治理工作情况,讨论和审定房屋维修报告,布置下步工作等。
二、建立完善房屋维修审报工作流程
1、凡申请房屋维修的在上交申请表的同时须写明情况,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照片和资料)
2、由村(居)包片人员会同街道巡查人员对需维修的房屋进行堪察核实并签字后交分管干部,并收取房屋维修保证金3000元,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主要领导签定加盖公章后提交街道工作例会审定。
3、街道将按照每个村每月5户维修报告经例会审定后及时上报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待情况反馈后由村(居)包片人员通知维修户,维修期限为两个月。
4、按期完工后,经街道巡查人员核实,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经村(居)委会主任,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退回保证金。
三、强化处罚、加强监管
1、街道派出违章建筑巡查队每天对各村(居)进行巡查,如发现有违章建筑情况及时与辖区内村(居)包片责任人联系,并负责上户进行劝阻、制止。同时同本村(居)主要领导汇报。如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造成基本完工的记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巡查补贴200元,在两个月内违章两次的扣1200元,出现违章三次以上的扣除全年补贴2400元,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对经审定同意的房屋维修出现少量超出面积的,违章建筑经街道验收核准后进行处罚超面积在10平方米内按每平方米罚款200元。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罚款400元,超出违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实行。扣除所收保证金用于拆迁公司拆除违章经费。
3、经批准建坡顶、隔热层的最高点控制在1.5米以下,凡最高点超出1.5米至2米内,按每超高10公分罚款200元,超高70公分以上的实行,所罚款项均在保证金中扣除。
4、对未经申请批准的或未收取保证金的以房屋维修名义而进行的违章建筑,一旦发现当即拆除。
5、对农房申请报批的由街道收取保证金1万元,经区批准后,方可放线动工由村委会负责监管,按批准的原址、原面积、原层高进行建设,经验收无违规的保证金如数退回。如超面积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
【关 键 词】违章建筑 私权保护 合理利用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定位和分析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和类型。由于各地在地理、文化、经济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实务中法规、规章一直被作为规制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所以本文不区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且认为违章建筑的范围应囊括一切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建筑物,其分类及其逻辑联系见表一。
表一 违章建筑的分类及其逻辑联系
其中按违反法律法规程度的分类有重要意义,违法程度以及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程度不同,法律对建造人的私权保护态度及违章建筑的利用关系应有较大差别,应分别调整,本文也将分别讨论。
(二)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和权属。目前,对违章建筑的法律定性有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及占有权说三种观点。笔者赞成占有权说,即建造人仅以其占有的事实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只要特定的人对特定物构成事实上的控制就被认定为占有。在权利人不方便或不可能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由占有人提起占有保护。即违章建筑建造人及其他占有人基于对违章建筑的实际控制这一占有事实,应当受到占有保护制度的调整。
其次,对违章建筑不予以任何形式的保护,等同于置其于法律不予规制的“真空地带”,既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定分止争。因此,有必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占有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对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私权保护
在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未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及处罚之前,基于占有事实,可对其进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两个层面上的保护。
(一)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合同法保护。就程序性违章建筑,标的物的违法性并不能简单地推出法律行为的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程序性违章建筑虽有悖行政管理,但违法层次较低且损害较小,故应排除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再者,我国“由于私法精神的长期缺位,‘违法=无效’的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审判中的合同无效甚至曾达到全部合同纠纷案件的40%-50%。”[1]因此简单将以程序性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视为无效,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现状和迫切需求。因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无所有权而处于无权处分人的地位,故以程序性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中涉及的追认权应由相应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享有,首先由最高主管部门制定认定追认权标准的规章,再在具体案件中由执法机关视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等情况做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就实质性违章建筑,由于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侵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即违背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论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应采取严格否定态度,此类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都应当视为无效。
(二)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权法保护。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权保护,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受到非法侵害时,赋予占有人在一定限度内类似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占有人对违章建筑仅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而不享有所有权,故无论程序性违章建筑或实质性违章建筑都无任何他物权的存在。
由于对占有的保护是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违章建筑的占有人也相应地享有占有保护制度中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而且受保护的占有人不限于违章建筑的建造人,还包括基于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而占有的其他占有人。另外,受到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应及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前的各类违章建筑,包括实质性违章建筑。
三、对违章建筑的合理利用
客观上,违章建筑的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本身价值较大甚至可能进一步创造价值,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建构一个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违章建筑处理制度,是违章建筑社会关系效益性的内在延伸,也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契合。
(一)美国和台湾地区经验借鉴。我国经济正处速发展时期,快速城市化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也接踵而至,与战后美国的发展历程相似,其成功经验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同属大陆法系并具有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更值得借鉴。
美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2]
第一,美国在宪法层面授权了州政府没收违章建筑的权力,并相对应地建立了相关的听证程序以确保建造人的抗辩权。第二,美国设立了VBT计划,即旨在将合法没收的违章建筑予以转让的程序,并设置了相关配套措施,如通知程序等。第三,美国各地方立法又针对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如:纽约地方立法将违章建筑转让给独立的房屋公司;芝加哥地方立法则由行政机关直接在一定条件下以极低价格将违章建筑转让给第三方。
我国台湾地区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3]
第一,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界定违章建筑,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执法的混乱局面。第二,区分实质性和程序性违章建筑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并且对程序性违章建筑也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三,将违章建筑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性关系及其影响层面的差异作为其管理策略的考虑因素,“对应管理策略可包括、限期改善、或征影响费。”[4]
(二)城乡统筹规划视野下的违章建筑利用制度。随着城乡统筹的快速推进,暴露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问题。”[5]违章建筑利用制度的构建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既可加强社会民生保障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
鉴于实质性违章建筑严重违法并损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且与城市规划相悖而无法补正,本文仅探讨程序性违章建筑的利用制度。
2010年重庆开始推广的公共租赁房制度对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无疑是一利好消息,但随着公租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其资金占用周期长和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建设资金压力之大可想而知。”[6]而在资源稀缺条件下必须考虑降低交易和制度成本,所以将违章建筑利用制度嵌入公租房制度既可解决违章建筑的后续处理问题,又能一定程度缓解公租房的建设资金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步,由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对没收的违章建筑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公租房。例如,若房源过于分散,会加大了管理成本,则不适合列入公租房的范畴。此时可将其转让给以低收入群体为代表的第三方,具体实施程序及细则可参照美国的VBT计划。
第二步,对于符合公租房制度标准的违章建筑,首先应当进行相应的通知程序和听证程序,然后由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将经鉴定合格的违章建筑统一补办手续,予以转化为合法建筑。转化后其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但仍需进行登记,因为它并非自然资源,该所有权的设立也非源自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属于免于登记的情况;而且违章建筑还牵涉到合同相对人、相邻权人等一系列主体。
第三步,将补正后的违章建筑进行统一修葺。该行为应由公开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承担,只有进行市场化的专业运作,才能避免执法效率低下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
第四步,将修葺后的违章建筑纳入公租房公开透明的统一运作模式。而运作过程中要公开各阶段相关信息,让公众参与监督。例如,租住名额实行摇号分配,限制房屋自由流通,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复议或的权利等。
违章建筑利用制度与公租房制度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违章建筑得以有效利用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节约了公租房的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一定程度地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践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进一步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卫兵,刘正.德、日等国违反合同效力认定及其借鉴[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David T.Kraut.Hanging out the no vacancy sign:eliminating the blight of vacant buildings from urban area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0)
[3]黄锦堂.台北市违法建筑处理法制之研究,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期末报告,2001
[4]曾鹏光,江哲铭,陈肇尧.违章建筑现象分类与其对外部环境冲击之研究——以台南市为例[J].住宅学报,第十九卷第二期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层、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
1、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分类
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违章建筑是广义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就具体而言,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本人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2、违章建筑处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42号)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3、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是:
3、1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3、2处理和处罚阶段
3、2、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2、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3、3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3、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5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3、6强制执行阶段
一、公路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道难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对公路路政管理的认识不够,缺乏全局观念,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为了突出政绩,公路沿线乡镇片面地强调地方利益而忽视了公路的社会效益和整体效益,缺乏爱路护路意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甚至行政干预明显,极力为违法建筑业主辩护解脱,以致违法建筑查处难度大,且有增无减,从而恶化公路环境,制约公路对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2012年6月,渝水路政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在欧新0km+400m、4km+300m及8km+500m等处均有村民在打地基造新房,经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新建房屋均在公路控制区内,属违法建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路政人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并立即与当地国土及沿线乡镇规划等部门取得联系,请求给予支持,随后,副局长简平勇找到各乡镇分管交通的领导了解情况后得知,这些新增的违法建筑是孔目江管委会要求做的,近年来,随着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地处欧里的昌坊村逐渐成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典范,前来参观者络绎不绝,省委书记苏荣也曾多次带领全省各地市的相关领导在昌坊召开新农村建设现场工作会,而欧新公路是必经之路,同时由于欧新公路两侧破旧房屋较多,所以,孔目江管委会要求将沿线的破旧房屋全部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从而导致了违法建筑泛滥,难以治理。当路政人员找到相关政府部门,个别领导还责怪公路部门不顾全大局,甚至对路政人员的执法横加干涉,导致路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公路建筑控制区审批混乱,有关职能部门各行其事,缺乏统一管理,造成违法建筑蔓延。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建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由于建筑控制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分离,而路政管理法律赋予的权利有限,对违法建筑的宏观调控手段较弱,一些管理部门在违法建筑的管理上不加强配合、互不协调、擅自审批,使路政执法管理力度力不从心,效果较差,致使对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预防能力大大降低,从而造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蔓延、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为发展地方经济,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工业园建设,在公路两侧招商引资,造成违法建厂建房急剧增多,尤其是樟排、石镇公路更为严重,虽然,国家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路政部门也在控制违法建筑上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加大巡查频率、加大整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土、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也制定了一些齐抓共管的机制,但收效甚微。
3、沿线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爱路护路意识,导致违法建筑层出不穷。沿线群众公路法制观念淡薄,普遍认为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使用权是自己的,只要不直接占路,房屋可以随便修到哪里都行,出现了你管你的路,我建我的房,爱路护路和依法使用公路意识较差。另外随着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迅猛发展,农民住宅建设大幅度增加,加之其它法规的约束,农民基础住宅的翻建、扩建调整极为困难,也是导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去年,在渝水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与渝水国土部门签订联合审批协议,协议约定,凡是在公路两侧的建房必须经路政部门现场勘验,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由路政人员签署准建意见后方能施工,同时国土部门根据路政部门签署的意见发放土地证,该联合审批机制的出台,最初也确实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要想富、紧靠路”的思潮泛滥,违法在公路控制区内新建房屋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而且,现在沿线村民建房,只要村委会不反对,交足该交的钱,就可以动工了,更有甚者,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事先不通过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批准就将房子建起来了,形成既成事实后批也得批,不批也得批,为此,路政执法人员在相关领导的带领下,也曾多次走访了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对此也束手无策,路政人员多次派人在现场蹲守,阻止施工,但这些建房户却无视路政人员的存在,拒不停工,个别村民还煽动现场施工人员对路政人员进行围攻,虽有村委、乡镇的负责人在场,仍无法控制现场态势。
4、路政措施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止。违法建筑的堪称路政执法第一难,决不是耸人听闻。须采取措施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均是在宣传教育不听,告诫责令无效的前提下实施,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政文书的签收都不会给予路政人员配合。
由于路政执法权限的问题,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进行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公路路政部门只能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拆违案件的执行也缺乏有效手段,特别是在当前全国轰轰烈烈开展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是阻力重重,许多案件一拖几年,无法正常执行下去。
同时,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其执行对象是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设施,而对房子里面的物品和人员却没有强制带离房屋的权利。当事人故意让老人小孩呆在里面不走,或故意放置了电视机、家具等物品不搬,路政执法人员是没有强行搬走的权利,往往强拆现场会造成非常尴尬的局面。
二、路政部门的下一步打算
1、坚持预防为主、加大公路管控。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宣传车等形势加大宣传力度,使公路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同时将宣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作为解决日常管理工作中难点问题的突破口,针对违法建筑易发路段,积极走访沿线村庄,给村民送《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公路红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村民讲解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让村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该项工作,并利用高压态势,使违法建筑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2、实行综合整治,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请市局牵头,邀请国土、规划、城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商公路发展大计,同时路政人员还积极加强与沿线乡镇、土管、城建及村委的横向联系,争取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将公路管理由部门职责转变为政府职责,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资源优势,做到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审批制度,把好行政审批关,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
3、树立超前意识,加强源头管理。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路政部门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档案,全面掌握和了解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情况,对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的照片,图像及文字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同时路政人员还要加强路政巡查提高巡查质量,善于查找苗头隐患,要从源头管理抓起,实行跟踪管理,将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之中。
原告:南宁地区武鸣县染织厂。
法定代表人:李龙,厂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伍紫瑞,主任。
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机构武鸣县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武鸣染织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月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武鸣染织厂于11月27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该厂于同日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的请示"同时抄送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武鸣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武鸣染织厂不服,以武鸣县城建委为被告,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城管监察大队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自行强制拆除我厂的围墙是违反法律程序和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侵犯了我厂的财产权,而且损害了我厂名誉。其理由是:所建围墙是在本厂区范围内。被告的下属机构城管监察大队下文通知我厂限期自行拆除后,我厂已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补办保留围墙手续,县政府未答复。7月24日上午9时许,城管监察大队雇请民工强行拆除,至当日下午,该大队才将《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的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送达我厂。城管监察大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无权作出拆除决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该大队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其行使的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恢复我厂围墙原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辩称:武鸣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系我委的下属机构,行使城建监察职能。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向我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砌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围墙,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请求法院维持监察大队强制拆除的决定。
「审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鸣县建委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县建委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县建委的下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却以自己的名义对武鸣县染织厂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行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原告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向县建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筑围墙是违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复围墙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武鸣县城管监察大队武城监(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武鸣染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拆的围墙建在本厂范围内,没有向被告申请是欠妥的,从维护本厂治安,防止失盗,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建筑该围墙是必要的,保留也是有合理依据的。城管监察大队违法拆墙所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048.20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负担一切费用。
被上诉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上诉人擅建临时围墙,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属违章建筑物,理应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张贴城管简讯,目的是为了使城建法规深入人心,并不存在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问题。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由其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在处理上诉人武鸣染织厂违章建筑行为时,却以其下属机构城管监察大队的名义发出通知和作出拆除决定,并强制执行了这一决定,这明显超越了该大队的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建围墙,且不听制止,亦属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围墙被拆引起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其所提出的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4年3月29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监察大队是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对内执行建委下达的任务;对外以建委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委来承担。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建委而不是城管监察大队。
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则不然。城管监察大队对武鸣染织厂违章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委托,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是越权行政行为。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权属人民法院行使,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下属城管监察大队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今天,召集大家在这里召开专题会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严格控制镇湖街道范围内的违章搭建,要始终保持这种高压态势。出席今天会议的有***、我、***、***、派出所***、各村(社区)书记,以及城管和村建办负责人。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委员通报有关违建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部署;二是由纪工委***书记明确相关督查考核要求;三是由***讲话。
首先请***通报有关违建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
接下来由纪工委***明确相关督查考核要求
……
最后请***讲话。
1、观察火花
电器的触点在闭合、分断电路或导线线头松动时会产生火花。因此可以根据火花的有无、大小等现象来检查电器故障。例如,正常紧固的导线与螺钉间发现有火花时,说明线头松动或接触不良。电器的触点在闭合、分断电路时跳火说明电路通,不跳火说明电路不通。控制电动机的接触器主触点两相有火花、一相无火花时,表明无火花的一相触点接触不良或这一相电路断路:三相中两相的火花比正常大,另一相比正常小,可初步判断为电动机相间短路或接地;三相火花都比正常大,可能足电动机过载或机械部分卡住。在辅助电路中。接触器线圈电路通电后,衔铁不吸合,要分清是电路断路还是接触器机械部分卡住造成的。可按一下启动按钮,如按钮常开触点闭合佗置断开时有轻微的火花,说明电路通路,故障在接触器的机械部分:如触点火花,说明电路是断路。动作程序:电器的动作程序应符合电气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如某一电路上的电器动作过早、过晚或不动作,说明该电路或电器有故障。
2、检测开关、插座、吊扇安装是否偏位
经常出现由于接线盒偏位从而引起开关、插座、吊扇安装偏位的现象,安装数个吊扇、插座时,如果不熟悉操作流程和方法,再加上拉线的过程中没有精准定位的话,很容易偏位。所以在施工时要准确定位,尤其是接线盒一定要精准,才能保障开关、插座、吊扇安装的偏见降到最低。尤其是在安装吊扇时,吊钩必须穿过混泥土楼板内,避免外露导线,使得吊扇安装后可以完全掩盖住接线盒孔。为什么现在很多吊扇转动的时候会发出很大声响,就是因为安装吊扇时没有在顶板完善固定装置,吊杆并非绝对垂直,此时的吊扇容易摆动,一起摩擦,噪音便出现了。
二、深入检测法与维修
1、测量电压法
测电压法是根据电器的供电方式,测量各点的电压值与电流值并与正常值比较。具体可分为分阶测量法、分段测量法和点测法。测电阻法,可分为分阶测量法和分段测量法。这两种方法适用于开关、电器分布距离较大的电气设备。
2、对比法
把检测数据与图纸资料及平时记录的正常参数相比较来判断故障。对无资料又无平时记录的电器,可与同型号的完好电器相比较。电路巾的电器元件属于同样控制性质或多个元件共同控制同一设备时,可以利用其他相似的或同一电源的元件动作情况来判断故障。
3、置转换元件法
某些电路的故障原因不易确定或检杏时间过长时,但是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利用率,可转换同一相性能良好的元器件实验,以证实故障是否由此电器引起。运用转换元件法检查时应注意,当把原电器拆下后,要认真检查是否已经损坏,只有肯定是由于该电器本身因素造成损坏时,才能换上新电器,以免新换元件再次损坏。
4、逐步开路(或接入)法
多支路并联且控制较复杂的电路短路或接地时,一般有明显的外部表现,如冒烟、有火花等。电动机内部或带有护罩的电路短路、接地时,除熔断器熔断外。不易发现其他外部现象。这种情况可采用逐步开路(或接入)法检查。逐步开路法:遇到难以检查的短路或接地故障,可重新更换熔体,把多支路交联电路,一路一路逐步或重点地从电路中断开,然后通电试验,若熔断器一再熔断,故障就在刚刚断开的这条电路上。然后再将这条支路分成几段,逐段地接入电路。当接入某段电路时熔断器又熔断,故障就在这段电路及某电器元件上。这种方法简单,但容易把损坏不严重的电器元件彻底烧毁,逐步接入法:电路出现短路或接地故障时,换上新熔断器逐步或重点地将各支路一条一条的接入电源,重新试验。当接到某段时熔断器义熔断。故障就在刚刚接入的这条电路及其所包含的电器亡件上。
5、强迫闭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