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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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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第1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寿险市场;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前言

自2008年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都被卷入到这场史无前例的危机之中,直至今日,后续危机效应仍在继续蔓延,并渗透到其他行业领域(比如金融、证券、房地产、保险等等),从而影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上述宏观因素的冲击下,我国寿险行业在2009年与2010年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到2011年则出现增长速度放缓,甚至回落。对此,保险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争议,即“拐点论”与“支点论”。前者认为: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寿险业可能进入到低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后者则认为:目前寿险业的增长速度放缓只是短暂性的,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方向并没有偏失,因而成为提高寿险业不断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但在笔者看来,“拐点论”与“支点论”都有其合理的理论依据,关键在于需要全方位地认识到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动态,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目前寿险市场初具规模

在中国,保险业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新兴朝阳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恢复了商业保险,整个行业的业务收入逐年递增,其发展形势喜人,进而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从1980年到2000年,我国的保险业的收入年均增长率达百分之三十二;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依然保持持续增长的劲头,迅速扩大其发展规模,保费也在不断地增长。

(二)目前寿险结构呈现合理化

从国内外的保险行业发展动态来看,寿险业通常处于主导性地位,其发展速度要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保险,其保费收入也高于非寿险。以往,因为企业员工的生老病死统一由国家或企业包揽,所以寿险业自然会受到国家体制与人们保险意识的限制,其市场占有额往往会低于产险。然而,随着我国保障体制的不断改革与人们保障需求的提高,我国寿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保险行业的比例大幅度地上升,在保险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寿险比重大于财险的现象,促成了与世界保险发展相类似的格局,寿险结构呈现合理化。

(三)寿险实力明显提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仅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比如中保、太保、平保等等),但随后一些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加盟(比如华泰、新华、泰康等等)和众多区域性的寿险公司的成立,使得我国的保险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根据2009年的数据统计,我国人寿公司共计五十八家,财险公司共计五十家,进而形成了多种保险类型的经营格局。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改造股份制,变为混合所有制。除此之外,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数量与日俱增,保费收入也逐渐扩大,保险实力进一步提高。

(四)寿险功能迅速增强

保险准备金和赔付金的不断增长,不仅有效地增强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从而体现出保险强大的社会功能。

二、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前景

虽然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都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国内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都相对落后,进而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滞后,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市场需要社会经济作为条件支撑,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人口因素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显示:大陆总人口共计13.47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医疗技术的发展,我国人口结构逐渐步入老龄化。上述的背景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有利的发展契机,扩大了保险市场的规模。另外截止2000年末,在职员人员与退休人员数量之比为4.1:1,1985年退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的百分之十,2000年则达到百分之十五。因为社会保险只能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而其余部分就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包括在内的寿险。

(二)人们的收入水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存款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截止2010年底,其储蓄存款总额突破三十万亿元,其中百分之二十五为定期存款,这也在无形之中成为寿险市场的资源。以此同时,人们的储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由之前的现金储蓄转为购买理财产品,这也是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源泉。总而言之,人们的收入水平是寿险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

(三)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

就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走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创新,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平稳的态势。据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保险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关系,并且保险需求目标值通常控制在1.015到1.058的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寿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大力开发我国寿险市场的对策

(一)构建合理的寿险监察体制

构建合理的保险监察体制是开发保险市场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实施督查管理,以保证保险监察的力度;其次,构建保险公司评估体系,定期评估从事保险人员的工作与计划,进而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作出理性的选择,维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加强自律,促进保险业协调发展。

(二)加强寿险风险防范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作为一种相对弱质的产业,保险业应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具体要达到如下几点要求:其一,要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审计制度、赔付制度、会计等;其二,制度等构建风险管理体制,加强国内保险行业风险防范与管控能力,确保偿付能力。其三,落实各项制度,对违纪行为作出严肃的处理,不留后患,以维护其权威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寿险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随着寿险的持续发展,寿险市场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城乡居民的寿险意识逐步提高,因而人们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只有充分意识到寿险市场的发展前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彪,万里龙.个人寿险市场营销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34)

第2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摘 要 我国的保险业自从1979年恢复以来,获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市场主体的拓展,保险险种的不断增多,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是事实上国内的保险营销方式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当期部分保险企业仍旧应用价格竞争手段,盲目刺激增长,为我国保险发展造成隐患。论文从这一背景出发,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探讨了市场营销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保险业 市场营销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当下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各类业务需求在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行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保险资金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在保险企业的市场营销过程中,财务管理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企业市场营销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应用

(一)保险企业市场营销中财务分析的应用情况

自1982年我国的人寿保险恢复试办,已经经历了二十余的发展历程,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寿险行业发展势头强劲,2009年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当年前2个季度全国的保费收入是6364.17亿元,较之前一年同期的增长比率接近53%,因此寿险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尤其重要。

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市场营销是实现财务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同时营销本身也是特定的财务活动,财务管理任务在筹集和管理资金,获得资金增值,实现保险企业利益最大化,市场营销部门作为企业价值实现中心,必须加强管理中的财务分析。例如,可以通过对财务报表中数据的联系以及变动法对营销部门进行财务分析,主要通过经营杠杆、营销部门财务能力以及企业盈利性等方面加强分析。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以盈余结果为依据,按不同的计算基础分析寿险原因,就能得出保险企业的发展现状如何。其中死亡率的差异计算公式为G1=Vo(1+i)+(P―S)(1+i/2)-V1 ((L为净保费、E为费用支出),费用率G3=(L―E)(1+i/2)(L为附加保费)。

(二)保险企业的营销活动中财务分析的应用情况

纵观保险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可发现,在细分保险市场、确定市场目标、找准市场定位、确定营销模式之后,步骤为确定市场营销的策略和计划,按指定营销组合计划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市场。保险企业还更为重视财务管理在保险开发设计中的运用。

一是在保险新品种的开发中。作为系统工程,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及合理统筹规划,如下所示,一般来说流程可以表示为:构思新险种筛选新险种设计产品专业商业分析制定营销计划投入市场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市场营销。

在营销活动中,财务管理人员会根据不同的营销活动类型加工账户进行分类整理,按照营销职能进行归类,如将与广告相关的费用归为一类。又如,在进行寿险活动经费的财务分析中,要进行财务管理的几个方面主要是:营销人员的工资等寿险销售分支机构财务支出;营销部门管理费用支出等。

二是财务管理在开发产品的具体运用中,主要在绩效评价以及商业分析中产生作用。对寿险新产品的成本、销售额和效益分析,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营销目标称为商业分析,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收集,市场营销部门会从寿险新产品的费率中预估销售量,险种保费以及险种保单能吸收的费用,接着由精算部门对理赔费用以及企业损失进行初步计算,而保险企业投资部则提供自己资金以及极端企业效率,确定保险产品是否存在效益潜力。财务管理必须在营销活动基础上进行,利用合法科学的核算、结算方式,减少不必要营销支出,例如,企业总部和分公司根据不同地方的政策差异对营销费用进行阶段,能强化与用户关系,减少税费支出,还能获得新产品满意度的调查。

如某一保险企业对某一保险新产品进行评估,预计第一年保单的销售数量为6000张,每年递增20%保单量,4000元为每份保单保费,每年定期300元,赔付金额为2000万(排除其余的扣费款项)。如果在这项产品的固定和有变动的费用以及保费的收入在企业的预测范围内,在坚持稳健性保险产品原则的基础上,则要求这一项产品同年的经济杠杆低于3.0,经过一系列计算则需对保单的数量、固定成本的变化等可以通过数据形式快速计算出来,最终得出利润效益结果。

(三)保险企业分销、促销策略中财务管理的应用情况

在保险企业的费用支出中,营销以及销售成本比重最大,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加强渠道选择分析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例如,根据2003年我国的人寿保险总数据分析,人保费用收入约为40000(百万),赔付费用约为30000(百万),营业费用与手续费用相加约有17000(万元),占了保费收入差不多40%比例,在这样的情况下,节约销售成本能让当年的保险营销盈利产生较大变动和波动,因此,当前诸多保险企业从降低营销渠道入手实现效益。财务管理常从评估每笔保单交易成本、成本之上的渠道盈利水平对分销和促销策略进行处理。如每笔保单的渠道交易成本公式为:交易成本=交易渠道总体费用÷交易保单数量。如市场营销队伍使用了100万元的费用,进行了500次的保单交易,那么交易成本则为100/500=200元。

三、结语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各个保险企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机构体系,对营销风险的控制有着较高要求,加强财务的集中管理已经成为了保险企业普遍的营销管理模式。保险企业须充分认识到市场营销中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制定与企业发展符合的财务制度,整个营销过程中贯穿财务管理,如此才能为保险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邵维玲.现行市场营销费用会计处理新探索.商业经济.2011(6).

[2]梁淑华.浅析保险行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加强对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

第3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一)美国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较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涌现出以Insweb为代表的众多保险电子商务专业网站。它们为消费者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便于消费者比较。Insweb最突出的是汽车保险,2005年就有超过100万人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汽车险的报价服务。

(二)英国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欧洲,英国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最为发达。以2001年在英国成立的Screentrade为例,其成立之初就实现了7家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的报价与代售。业务开展的初期,用户数量更是以每月70%的速度递增。

(三)中国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的兴起

目前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从导入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市场发展异常活跃。不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也不断涌现,这其中尤以慧择网与优保网更为出色。

慧择网是一家以保险经纪人角色定位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平台,自始至终坚持做终端用户服务。在推广上采取了精准人群定位营销方式,同时根据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来开发新产品。除了所有网站都有的意外险、旅游险外,它很好地对人群进行了细分,使得平台用户得到了快速积累。

优保网是源自美国最大健康保险网站eHealth的国内第一家外资第三方保险平台,走的是本地化的道路,从一个城市逐步拓展到另一个城市。优保网储备了许多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先进技术,如提供的比较推荐工具,通过筛选大量保险信息,使客户能够正确选择最能满足要求的保险产品等。

二、外国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启示

(一)突出产品<优麦电子商务论文>特色

在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现阶段,一味地追求大而全,不仅不能够带来更多的客户,而且由于自身专业人员的欠缺等原因,反而会流失潜在客户。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最重要的是要突出自身的专业特色,在同类险种网站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才是关键所在。如美国的Insweb就是以车险见长,而Quotesmith则主营寿险保单,二者都为其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二)开发网售新险种

从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角度看,在网络上提供简单的标准化产品比较容易,在网络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比较适用。但这极易与保险公司自身的电子商务网售产品发生冲突。并且我国网民中有63%不足30岁,这些年轻人容易接受新事物,也许复杂一点的东西更容易得到他们的注意。在这方面,美国林肯金融集团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他们开发的网络年金产品e-Annuity说明复杂的保险产品也可以在网络上销售。作为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要注意潜在客户的需要,力求与保险公司一起进行险种的开发,形成自身独有的产品。

(三)提供丰富的个性化产品

保险电子商务需要提供丰富的个性化产品。一方面可以提供查询、对账、个人风险测算等业务,开辟保险知识学习专栏,建立论坛等等。另一方面利用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及时解决客户疑问,有针对性地为每位客户打造适合客户自己的保险产品系列。新晨

第4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摘要:保险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要求高校保险专业教学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加重视实践教学。只有建立一批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才能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这既是保险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需要,更是认真贯彻素质教育思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保险;实践教学基地;仿真实验室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1-0043-02

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需求与日俱增。由于保险专业实践性强,就要求高校保险专业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加重视实践教学。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高校的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建设中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来提升保险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水平与质量。

一、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保险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培养目标是:学生要系统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实务技能,要成为能在各级各类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大、中、小企业从事风险分析与预测、保险业务管理等的专门人才。因此,建立一批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既是保险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需要,更是认真贯彻素质教育思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可以说,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提高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高校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一般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是保险专业实验室。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多数为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开展校企互动模式,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技能型保险专业短缺人才,提高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企互动、产学结合有利于对学生实行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并可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创造条件。

二、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校内保险专业实训室不能满足专业实训要求。目前多数院校并没有专门的校内保险实训室,上机实务模拟一般在普通机房操作,缺乏保险实务环境氛围,学生难以体验到保险实务工作的气氛,并且往往由于教学软件更新不够及时,无法及时体现出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总之,这种模式虽然也能为学生提供动手的平台,但与真实情景相距甚远,使学生的专业实训效果大打折扣。

2.短期校外实训课程落实不到位,实训效果差。多数院校保险专业都设有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短期校外实训环节。这种实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提供了到职场身临其境的机会,使学生对业务流程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但由于学生实训时间太短,并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效益,反而还会增加一些负担,这样保险公司的重视程度会大大降低,学生到企业后得不到公司的高度关注,实训效果大大降低。

3.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不完备。首先是校企之间缺少专门的教学实践基地管理机构,仅靠与企业临时协调解决问题,缺乏统一规划和长期目标。二是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没有针对保险专业学生实习的专门管理规定,基地教学实践只限于到保险公司参观、模拟业务流程、展业及理赔跟班等浅层次实践。三是缺乏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师生满意度不高。四是基地运行管理中的管理规范、实践运行记录、教学档案信息等不齐全。

三、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对策

1.建立校内保险专业仿真实训室。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建立校内保险专业仿真实训室。2016年我校保险专业投资300多万元建立保险实验室,以满足保险专业实验实训需要。保险实验室不仅有保险综合业务教学软件、财产保险实训教学软件、人身保险实训教学软件、社会保险实训教学软件等,还有仿真实训室,可以满足学生对保险承保业务、理赔业务、再保险业务、公估业务等实践知识的学习。

2.将专业考察、专业见习等短期实训课程落到实处。我校保险专业在第5学期设置了专业考察课程,在第6学期设置了专业见习课程。我校自2007年开始就和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因而学生有机会到相关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短期实训学习。我校保险专业与中国人保寿险开平支公司、阳光寿险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北京电销中心等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满足了保险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需求。保险专业短期实训课程,我校落实到实处,通过专业考察和专业见习,学生了解了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把所学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

3.构建完善的校外实践基地运行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

(1)成立保险专业实践实训工作小组。应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健全机构组织与人员配备。我校保险专业成立了实践实训工作小组,合理规划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对校内、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长远规划,明确校企双方的责、权、利,确保实训基地建设的规范、系统与稳步发展。

(2)建立和范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我校保险专业学生实习,有专门的专业实习手册。实习过程中,首先要求学生每天撰写实习日志,将实习内容、实习重点、收获与体会都记录下来。其次,实习学生返校后一周内完成专业调研论文。然后由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最后,学生的实习综合成绩由实习单位成绩(50%)、实习汇报成绩(40%)、调研论文成绩(10%)组成。

4.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目前,保险专业的教师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从业务素质上看,都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一是从企事业单位引进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充实教师队伍;二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即聘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在实践基地中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作为兼职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三是鼓励教师“走出去”,到企业的对口部门参加实际工作,以积累教学所需要的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

四、结语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从业人员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保险业务除了保险营销之外,还囊括市场开发、产品设计、保险精算、展业、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勘察定损等相关保险业务。但是,目前多数高校保险专业基本上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训教学的需求。因而,为满足市场的人才需求,紧扣专业能力培养需求的实践教学必须强化,校企融合的实训基地建设亦同时深入开展,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于区域经济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杨勇,周兵.保险专业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94-95.

[2]贾焱.产学共建教学实践基地的困境与出路[J].价值工程,2015,(11):169-171.

[3]陈丽君.金融保险专业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2):173.

收稿日期:2016-12-10

第5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产学合作是一种利用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学校和企业,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步入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力为重点,有机地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教育模式。最近十年,我国的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都呈跨越式增长,承担起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在众多人才培养模式中,产学合作尤其适用于保险学专业。

一、国内外高校产学合作模式经验借鉴

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高校都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方式,与企业共同搭建产学合作模式。

(一)美国

产学合作在美国的体现方式为:学校为主,企业为辅。学校利用其具备的师资力量为企业培训所需的人才,而企业一方面向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设备资源,另一方面帮助教师设计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明确学生应掌握的技能,并委派工作人员辅导学生实践。同时,还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支付薪酬,与教师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价。社区大学的教师配比更有利于产学合作的进行,兼职教师的比例至少为50%,其余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因其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负责讲授应用性的课程。[1]

(二)英国

产学合作在英国的体现方式为:工读交替制度。工读交替制度即为学生在校学习与校外工作实践交替进行。根据薪金发放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学生的薪金完全由企业给付,不考虑是在企业工作还是在学校学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的薪金来自学校的资助,而在企业工作期间,则由企业提供工资。[1]

(三)加拿大

产学合作在加拿大的体现方式为:带薪实习项目。带薪实习项目是指学生是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学习交替进行的学习方式,其中工作实践学时应占理论学习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同于英国的产学合作模式,加拿大的院校建立了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匹配融合。同时,建立互相评价的考评机制――学生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企业与院校则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学生参与产学合作的资格和学分的获得。[2]

(四)德国

产学合作在德国的体现方式为:双元制。双元制指的是企业全程参与合作教育。产学合作中,由企业提供办学资金和实践工作的条件,并参与专业培养和课程建设,每个专业均成立企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企业的产学参与资格、学生参加职业考试的相关事宜。在教学时间分配上,只有30%至40%的课程在学校进行,其余课程均在企业进行,企业和学校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核。与美国的产学合作模式相同的是,师资主要来源于企业――绝大多数教师是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

(五)法国

产学合作在法国的体现方式为:精英教育模式。法国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建立了严格升学选拔制度,即只招收少量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在精英教育模式下,学生只有通过在校学习和企业实习等数个环节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并且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成绩不合格的则会被淘汰,一定的淘汰率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率。[3]

(六)韩国

产学合作在韩国的体现方式为:进行订单式教育。大学根据区域特色,专门开设一些有针对性的课程,以培养企业所需的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这种应用型教育模式就是订单式教育。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流程如下:首先由学校进行先期专业特色的深入研究;然后结合对企业的访问,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的需求;根据专业特点及企业需求,学校与企业界人士共同对订单式教育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经过细致的分析后,通过研讨会的形式,落实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方向,同时开发专业课程及对应的应用型教材;最后建立对订单式教育成果和效率进行判断的定性、定量的评价机制,并以此为依据,总结制订下一期的订单式教育实施方案。[4]

二、民办高校保险学产学合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设计不适用于产学合作

很多民办高校在设计保险学专业时并没有考虑产学合作这方面,因此在教学大纲、教材的选择及师资的安排上还是遵循传统理论授课占主导的教学模式。为了配合产学合作,部分高校临时改变原有的教学课时,强行安排一些实践课时,使理论课时缩减,导致学生在没有扎实保险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进行实践操作。可见,产学合作仅仅流于形式,高校保险学教育未与企业真正融合,最终的结果就是学生实践效果差,受益少。

(二)校内教师实践能力较弱

由于一直以来,对教师的评价标准都局限于理论授课及研究,导致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薄弱,从而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仍过分强调学术论文与纵向课题。很多保险专业的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进入高校就职,毫无在保险机构的社会实践或工作经验,而在授课的过程中,也从未有机会到相关的企业进修学习,导致与保险行业实际脱轨,因而不具备独立承担产学合作项目的能力。

(三)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目前,保险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积极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产学合作的目的在于高校借助企业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企业则借助高校获得技能型人力资源。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保险商品开发、营销、核保、理赔、投资及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的广泛人才需求,但现实是产学合作模式也很难培养出真正满足企业“岗位零距离”的人才要求[5],学生毕业后上岗往往需要企业再次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二次培训”,增加了雇佣成本。同时,在产学合作中,保险企业对高校的科研成果和教学资源几乎无依赖性,导致产学合作成为高校单方面收益,而保险企业收益甚微的“冷门”项目,产学合作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

(四)缺乏产学合作评价体系

目前,民办高校还未形成系统的产学合作评价体系,对于学校、企业、学生等参与主体的表现没有合理的评价标准。教师参与实践如何考核,企业在合作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如何,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收获无法量化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进行产学合作的过程中,后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要求高校能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达到互利共赢目标的合作计划,以此来吸引合作企业。下面就以保险学专业为例,具体阐述一下合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保险学的产学合作计划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专业知识的认知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三这个学年。根据保险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学生会在大三学年学习专业主干课,至少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两门课程。在设计以上两门课的教学大纲时,应该将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实践课时。同时,学生还会涉及其他专业限选课的学习,这些课程也应安排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上述实践课时应该在理论课时完成后进行。实践课时分为校内和校外两部分:校内的部分主要是由校内老师以进行,主要帮助学生梳理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指导学生在模拟仿真实验室进行专业软件操作,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同时为学生顺利完成在校外的实践课时做准备;校外的部分主要是由合作的保险企业负责,学生在其经营场所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带领,先熟悉各部门的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然后在每个部门进行见习或是实践操作。通过校内与校外的实践课,学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保险业的性质,对所学专业有更深入细致地认识。第二阶段是以学生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四这个学年。学生结合学习的相关专业课程和第一阶段进行的实践课程,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是兴趣特长,选择保险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进行为期2~3个月的专项实践。如果有同学对未来并不想从事保险行业,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选择,可以安排他去其他领域的合作企业进行实践,达到产学合作的真正目的。

四、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产学合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国外产学合作模式的借鉴,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奠定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的基础

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应用性,因此在设计培养方案、课程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时要将实践课程或课时考虑在内,奠定产学合作的坚实基础。因此,学校需要产学合作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使培养方案更贴近实际工作,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竞争力,课程大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比例适当,教材更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感。作为保险学专业,就是要在寿险和非寿险两个领域分别涉及的保险商品(包含市场分析、险种的开发、合同的制定、营销、核保、理赔)和公司管理(包含计划、统计、投资、财务、偿付能力、人力资源、效益评价、再保险)两大模块进行合理设计,根据包含的内容对大模块进行分解,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小模块,使教师易于传授,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对应的知识点,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

(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应选派教师到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充分了解实际工作流程,并参与相关企业的从业资格考试,进一步掌握和巩固企业所需的一系列技能。对于保险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除了在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实践能力培训外,还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如果有机会进入地方保监会学习,更有利于实践教学工作。对于资金较雄厚、资源较丰富的民办高校,还可以将教师送到国外优秀的应用型财经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教学理念、有效的产学合作模式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双师型”能力的另一种方法就是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应用能力的同时,教师的实践能力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三)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保险企业在产学合作中希望获得的利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希望从产学合作中发掘实践型保险人才日后为企业服务;二是通过与民办高校的产学合作,提高保险企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保险形象;三是借助民办高校的学术平台和学术能力,进行保险新产品的研发。[6]鉴于目前企业在产学合作中“无利可图”的局面,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应共同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即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长期效益为契合点,充分利用高校与企业提供的差异性的保险环境和保险资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有机结合,共同培养适应未来保险行业发展的综合型实践人才。[5]

(四)建立产学合作评价体系

建立产学合作评价体系是保障产学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民办高校应专门设立产学合作监督评价小组,小组的成员应由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针对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监督评价小组而言,政府成员可以从地方保监会或是省市社会保障厅进行聘请,他们要对校方和企业的合作效果进行评价;校方成员应由对教学和管理都非常了解的教研室主任或院长组成;企业成员应由参与产学合作的保险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他们与校方共同对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学生成员则由参与产学合作的学生推选的代表组成,他们要对学校和企业提供的产学合作项目进行评价。综上所述,评价的对象包括校方、企业和学生。监督评价小组每学年都要进行全方位评估,因此评价标准涉及的内容较多。最后还要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突出的主体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一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6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的迅猛,建议增加“银行业务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趋势》,杨玉熹,《银行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 《从美国〈服务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第7篇: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业协会;行业租金;行业特质性资源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2―0102―08

引 言

在国际贸易一系列倾销与反倾销事件中,受到人们关注的往往不单纯是一个企业的利益,而更多涉及到整个行业的利益;在国内竞争中,同行企业间相互压价、产品假冒伪劣、企业信用缺失等一个企业或少数企业短期获利的背后往往是整个行业利益的受损,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标志性事件”①正说明了这一点。对此,非常有必要思考和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行业利益?现有的市场治理结构能否有效约束行为主体对行业利益的影响?在我国转型过程的制度结构中,有效的行业治理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成为本文研究的起点。本文认为,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相同行业特质性资源,行业特质性资源可以给行为主体带来行业租金;因此,行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背后往往就是行业特质性资源所带来的行业租金消散。当行业租金受到消散威胁而现有的制度结构又无法有效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时,市场就会内生地形成一种对组织的治理需求和相应的治理机制,行业协会正是满足这种行业治理需求的组织。

一、文献综述

尽管在市场经济产生的萌芽时期就存在着行业协会的雏形――行会或商会组织,但是从理论上研究行业协会并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最近几十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行业协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M. Aoki将行业协会的产生归因于市场交易契约实施机制的不完善,认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机制内生地产生于市场交易。[1]Greif, Milgram and Weingast等人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具有仲裁与协调功能的和非人格化交易治理特征的第三方实施机制;与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相比,行业协会能促使贸易达到一种有效率的水平。[2]Schneiberg以美国火灾保险行业协会为例,认为行业协会是市场失灵条件下行业的自发选择。[3]以转型中的俄罗斯为例,Recanatini and Ryterman认为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协会的自发产生是对交易成本增加和企业无组织化的理性反应。[4]McMillan and Woodruff通过对越南、东欧等转型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行业协会的分析,认为行业协会的产生源于公共秩序(法律体系)不完善,作为一种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具有私人秩序功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在契约执行中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提供交易违约信息;二是有组织的回应违约行为。[5]Doner and Schneider [6]从批判新制度经济学忽视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入手,指出行业协会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和支持[6]。Ulrike Schaede,Uriu,P.A. Nelson等人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行业协会对日本经济的影响,指出在20世纪80、90年代日本管制放松、经济衰退和官僚机构权威丧失的环境下,行业协会对交易规则的执行和对市场控制所进行的自我管制和自我治理是许多行业得以正常发展的关键。[7][8][9]此外,Lindberg, Campbell and Hollingsworth, Hollingsworth, Streeck and Schmitter, Schneiberg[10][11][12]等人则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并列于国家、企业、市场、非正式社会网络、宗族、公社等而存在的经济治理机制或社会秩序,揭示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近十余年来,国内学者也从不同学科角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对转型经济中的行业协会进行了分析。陈剩勇等人以温州民间商会为研究对象,从政治学角度全面考察了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组织模式以及治理机制,剖析了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实践与面临的制度困境,揭示行业协会与社会自主治理、公民社会生长与民主政治的内在关系。[13]郁建兴同样以温州行业协会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治理转型的背景为切入点,指出行业协会在市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4]吴军民以广东南海专业镇行业协会为例,结合社会资本与自主治理概念,指出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对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和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15]郑江淮、江静以江苏省紫菜协会对日反贸易壁垒为例,指出企业的合作博弈导致作为第一方实施机制的行业协会产生,并进一步通过整合行业资源给成员企业带来更大收益。[16]除此外,余晖对转型过程中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管理体制以及改革进程做了比较系统地分析;[17]鲁篱从经济法视角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权作了系统的分析;[18] 郑江淮将行业协会的功能界定为合约性实施与非合约性实施,指出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普遍缺乏行业代表性,无法为行业成员提供有效的选择性激励。[19]

纵观国内外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对行业协会案例考察的基础上。国外相关文献充分揭示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等影响行业协会产生以及功能和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国内大多文献侧重于对行业协会功能、作用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一般性描述以及运用具有不同区域特征的案例来分析行业协会在治理和理论分析的普遍性不足。

二、行业协会的生成动因:行业租金消散

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人们对行业协会的生成给出了不同解释:对不完善交易契约实施机制的补充或替代的第三方机制,对企业高昂交易成本的解决办法,公共秩序功能紊乱时的有组织私人秩序,或是对市场和政府失灵的替代。尽管这些理论对行业协会生成的制度环境以及治理有效性进行了分析,但却无法合理解释我国转型过程中由企业自下而上生成的具有自主治理功能的行业协会。本文的分析将表明,转型过程中为制止行业租金消散或提升行业租金而自发生成的行业协会,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背景下行业治理选择的必然,是“市场机制局限中对公共需求的回应,政府机制局限中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对市场缺陷的回应机制”。

(一)行业特质性资源

沿用Prescott and Visscher(1980),M. Aoki(1984),Willamson(1985), Blair(1995),Lazear(2003),Gibbons and Waldman(2004)等人在分析企业时所提出的特质性资源概念,即企业中某种能够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本文将行业特质性资源(Industry specific resource)界定为行业中能够给企业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具体地说,行业特质性资源是指行业特质性资产(指与行业有关的资产、技术、人才、营销网络等)、行业信息、行业声誉、行业政策等能给行业内企业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其中行业特质性资产是指企业投资于特定行业而形成的沉没成本,它不仅包括企业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投资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在撤出该行业时无法收回的资产;行业信息包括行业规范(生产、销售等流程)、行业标准、技术创新、产品性能等信息(一般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在行业信息上拥有更多信息优势);行业声誉是指行业因在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信用状况、行为规范、社会责任等方面累积而形成的一种信用资本;行业政策是指政府所制定的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支持或限制性政策,它不仅包括国内对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包括国际贸易倾销与反倾销事件中对行业的支持或限制政策。

(二)行业租金和行业租金消散

与企业特质性资源一样,行业特质性资源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会产生一种具有经济租金性质的租金收益,本文称为行业租金(Industry rent)。显然,行业租金的真正受益者并非具有宽泛意义的行业,而是行业内所有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行业特质性资源是一种共有资源;行业租金是一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对共有资源的使用会造成过度使用和过度竞争,而过度使用和过度竞争最终会带来租金的消散 (Knight,1924;Gordon,1954; 张五常,1974),“如果人们都没有一种资源的专有使用权,那么从其专有使用中产生的一切租金都将消散”。[20]169行业特质性资源同样无法排除过度使用和竞争中行业租金消散的可能,在一个行业中,企业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使行业租金消散(Dissipation of industry rent)从可能变为现实。

从我国转型过程来看,引起行业租金消散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两种:行业内因素和行业外因素。行业内因素主要表现为同行企业间的相互杀价、互挖人才、相互仿冒、产品伪劣等,尽管这些行为在短期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但这些收益却是以行业租金的消散为代价。一方面,它通过价格机制挤压了整个行业利润空间,从而直接造成行业租金的消散;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它通过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扩散到整个行业,使行业产品遭到市场拒绝,从而引起行业租金消散。本文将这种企业对行业特质性资源的过度使用和不规范使用获取的收益归自己所有,但由此所引发的行业租金消散却由整个行业(内企业)来承担的行为称为行业内外部不经济。

同样,行业外因素也会引起行业租金的消散,如行业外其它利益主体或组织(如政府、其它交易方、第三方中介)对行业或行业内企业利益的侵害,一些政府部门对行业内企业利益的非正常干预以及政府行业发展政策的变化,国际贸易中一些歧视性政策等。

(三)行业协会:行业自我治理的现实选择

尽管任何行业都存在租金消散的可能,但行业租金消散并不是一种常态。这是因为,当行业租金存在消散的趋势时,涉及的各方都会努力在既有条件下寻求使行业租金消散最小化的各种治理机制,如市场通过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对假冒伪劣产品信息的传递,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范③等。但是,“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21]3本文认为,对于行业特质性资源这种特殊的共有资源(它的共有特性只是针对于行业内企业而非整个社会),政府或市场都不是有效治理的现实选择。高昂的法律诉讼成本、政府对经济管制的弱化、市场治理结构的缺失(如信用机制的缺失),使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行业治理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租金消散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行业内的企业――为了减少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治理,这种组织就是行业协会。

尽管每个行业都存在行业特质性资源,但并非任何行业特质性资源都有内生治理的需求。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业租金消散的威胁存在,并且行业内外部不经济影响到行业租金在企业间的分配均衡时,企业就会产生对行业特质性资源治理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在竞争比较激烈或进入门槛比较低的行业(即容易引起过度竞争和过度进入的行业),行业租金消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通过行业协会对行业特质性资源进行治理就显得非常必要。Hollingsworth and Lindberg的实证性分析证实了这一点:在竞争性市场、市场分散化的产业部门、最终消费品部门等,行业协会尤其繁荣。[22]转型过程中我国行业协会的行业分布同样也说明了这一点。

三、行业协会的功能与治理机制

尽管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协会是因行业租金消散而生成,但行业协会成立后对行业的治理并不限于对行业租金消散的制止。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行业自律功能旨在提供一个有序的行业发展秩序和环境,使行业内的企业能够避免价格战、假冒伪劣产品、人才无序流动等引起的行业租金消散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行业自律功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租金消散的制止;行业提升功能则旨在通过合作形成行业内资源优势互补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或者通过集体行动抵制行业内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增强行业的集体谈判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竞争力,因此行业提升功能主要体现为使行业租金的增加。

(一)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

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内无序竞争、相互仿冒、失信欺诈等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病”。为了有效遏制这些行为所引发的行业租金消散,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具体地说,行业自律功能主要表现为新产品维权,即对企业的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对这些产品进行维权;质量检测,设立行业标准;将人才流动纳入行规行约,以维护人才有序流动和企业自身权益;价格联盟,如用最低保护价销售协议来制止行业内竞相压价、以次充好的行为;以行业为整体应对国际贸易诉讼。

行业协会的功能更多还体现在对行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上,它通过合作使行业内的资源优势形成互补,通过机制设计约束行业内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增强行业的集体谈判和竞争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这些功能主要表现为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销会、考察、商务活动,或协会自身举办各种展销会,以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国际动态及变化趋势;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给政府对相关行业的短期和长期指导提供关键依据;创办会刊、建立网站,定期向会员企业发送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借助大专院校力量,为本行业培训本地化的专业人才;以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针对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对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需求,积极探索与拓展对会员企业服务的领域和途径;在法律不健全的环境中,克服单个主体无力有效保护自己的不足,凭借组织力量,协调与其它主体间的关系;以集体形式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为了提升行业水平、从整体上带动行业利益的其它行为。

这里虽然从理论上将行业协会的功能分为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但在实际运行中,行业自律与行业提升功能往往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在维护行业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行业发展水平;行业提升在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同时,又内在地促进了行业发展的有序化。

(二)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

事实上,不论是行业自律还是行业提升,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都是围绕着对行业特质性资源的治理以及行业租金的分配均衡来展开。对于行业特质性资源这种共有资源,行业的自我组织和治理是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行业特质性资源和分配行业租金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克服企业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行为使行业租金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具体地说,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我治理主要体现为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和第三方治理机制等。

1.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不仅包括行业内企业的道德自律,而且还依靠于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公约。在行业协会的治理中,道德自律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享有相同习俗和习惯的人会产生相同或相近的道德判断,对交易行为的违约或对规则的违反往往会在人们心中自动产生消极的道德情感,因此即使不存在第三方监督,人们也不愿违约。行业协会正是利用会员企业所拥有的共同道德准则背景,从而有效地约束了行业内的无序竞争。行业协会往往还会将各种影响行业租金的因素如人才无序流动、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对产品的维权等作为一种行业内制度而用自律公约的形式来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代表着行业利益并最终会增加行业租金,因此,行业自律往往会得到会员企业的支持和自我执行。

2.准公共产品机制。行业协会的准公共产品机制可分为两种:一是协会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准公共产品供给,二是没有政府支持但由行业协会自身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在第一种机制中,政府或者通过直接给予资金和政策,或者通过为协会供给的准公共产品买单的方式来支持协会对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尽管政府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与协会追求的行业租金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但在政府对协会的支持范围内二者往往可以达到一致,如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所进行的各种资格认证就是为了良好的行业秩序的建立。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准公共产品,是大多数协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最重要机制。当然,并不是所有协会供给的准公共产品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事实上,在协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通过行业提升可以提高行业租金,如协会提供行业统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当然,有些协会的这些服务可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争取更多有利行业发展的政策等服务。

3.俱乐部产品机制。尽管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某些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是作为一种组织形态,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行中的定位主要就是为会员企业服务,即实施俱乐部产品机制。由于行业租金对于行业内的所有企业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仅仅通过准公共物品来提供行业租金,行业内企业便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动力。因此,行业协会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同时,更多的还是通过俱乐部产品机制来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具体地说,就是免费地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培训活动而对非会员企业收费,在同等条件下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平台,协调企业与其它主体的矛盾,为会员企业争取政策资源,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沟通机制,在会员企业间组织考察团、研讨会、交流会、洽谈会等,为会员企业提供一种资源共享和合作平台等等。可见,俱乐部产品机制的实施不仅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协会为会员企业服务的目的,更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协会,提高行业租金。

4.集体行动机制。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行业租金的增加是一种集体理性的选择,但对于理性的企业来说,却不会主动促进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行业租金的增加。对于行业租金增加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行业协会通过集体行动动力机制来克服。大多数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行业提升功能中更多体现着集体行动机制。与奥尔森运用“选择性激励”带来的动力机制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一样,行业协会同样是通过给行业协会的成员提供“选择性激励”(包括正、负选择性激励)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应对欧盟对我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按照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费用分摊的“选择性激励”措施,顺利促成了协会对欧盟反倾销的成功,使欧盟自动撤回了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中关村国际软件孵化协会为维护企业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经典案例背后①,也是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成功运用:在协会内部每个会员企业缴纳1万元保证金,如违约则没收保证金。

5.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对行业的自我治理中,行业协会往往还会将自身作为第三方并运用第三方治理机制来进行治理。尽管自律公约可以约束行业内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当行业内企业发现违约带来的利益大于因此而受到惩罚时,行业自律机制就失灵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往往会作为介于行业内(会员)企业间的第三方来监督、仲裁和执行相应的惩罚机制来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显然,如果没有行业协会所扮演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监督和仲裁的实施,仅靠会员企业的自律,公约的自我实施事实上很难实现。因此,在行业治理中,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实施的行业内(会员)企业的监督、仲裁以及执行机制对行业的自我治理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可见,协会所拥有的对会员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仅仅只是取决于监督和仲裁,更多还取决于对违约企业的惩罚机制及执行机制上,惩罚机制的可执行性对公约的自我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协会就是由于没有可执行的惩罚机制而使自律公约流于形式,无法有效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行业租金的影响。因此,如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赋予协会相应的制裁权将会直接影响行业协会的治理功效。

事实上,不论是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还是第三方治理机制,都是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我治理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不论行业协会在治理中运用哪种机制,其作用最终都会体现为以下两种结果:一是制止行业租金消散,二是促进行业租金增加。从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来看,行业协会将会越来越成为一种行业治理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和治理作用。

四、结 论

从市场经济对行业协会治理内生需求的研究出发,反观我国转型中行业协会的运行状况,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第一,行业特质性资源背后体现的是行业利益,而政府治理的目标是公共利益,如果让派生于政府管制体系的行业协会来治理,则势必影响治理效率和目标实现。因此,对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即行业协会的自主治理)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二,尽管政府和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行业租金消散进行治理,但是相比而言,高昂的法律运行成本、市场对交易失范行为的治理失灵,行业协会的自我治理成本更低、更有效。因此,行业协会是治理和配置行业特质性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第三,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我治理是市场经济的内生需求,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应该以监督、规范和引导为基本原则,不能因行业管理体制而制约市场经济对行业治理的内生需求①。第四,行业协会是因行业租金分配不均衡而产生,它在治理行业特质性资源时具有组织优势。当然,如果行业租金的分配形成一种均衡或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发挥组织优势时,行业协会的存在反而会引发更高的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应该设置一套考核指标来考量行业协会的运行效率并建立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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