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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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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论文

第1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子资源;资源共享;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从“维普的著作权侵权案”到“百度的MP3版权门”[1~2],从“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3~4]到“讯雷的版权认领”[5~6],再到“中国知网学位论文版权征集”,一次又一次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前数字资源、电子资源或者说虚拟资源的版权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作者、出版社、数据服务商、图书馆、读者之间是一个知识传递的链条,在这一传递过程中,版权会以不同形式出现。如何解决电子资源的版权纠纷,是目前电子资源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一问题同时牵扯到电子资源服务商、出版社、图书馆和作者四方面权益,因此值得大家关注。

1 电子资源版权模式

电子资源版权模式主要由授权方式和实现技术两部分组成,其常见的几类如下。

1.1 电子图书

1.1.1方正Apabi教参电子图书版权模式。

(1)授权方式。方正Apabi教参电子图书以分成的方式取得出版单位的授权,与出版社签订电子版权使用协议,作者授权由出版单位负责解决和处理。这种版权解决方式商业化气氛更浓[7]。

(2)实现技术。方正Apabi教参电子图书以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为核心,在保护作者、出版社、发行者、图书馆和读者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整个过程中的各个角色提供所需软件。出版社可以很方便地制作和出版电子书,读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买书、借还书、在本地机器上阅读。

1.1.2 书生之家版权模式。

(1)授权方式。书生之家从出版社和作者两个方面入手,同时取得出版单位和作者的授权。一般是通过为出版单位提供有关服务来换取授权[7]。

(2)实现技术。采用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相关技术,通过专门的阅读器进行控制,版权保护方面也采取DRM技术,防止了文献被复制、篡改和二次传播的可能。

1.1.3 超星数字图书馆版权模式。

(1)授权方式。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征集作者授权的方式获取有关授权,预先使用并预留适当比例的版税,如果作者有异议,与作者商谈并取得作者授权;如果作者不同意,支付已使用版税并将其作品撤除。同时,还委托版权保护中心代收代转一部分版税。目前已有部分作者及出版社与超星公司签约,但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版权隐患[7]。

(2)实现技术。采用超星PDG技术和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通过有关技术限制打印、传播和永久下载。

1.2 学位论文

1.2.1 万方学位论文版权模式。

(1)授权方式。万方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是受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委托进行加工、建设和对图书馆提供馆藏服务的,由中信所与授予单位合作取得论文的使用权。这种授权是中信所与学校之间的授权,与具体的作者关系不大,存在很大的弊端。万方的“学位论文侵权案”就是这个弊端造成的。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万方数据公司目前又增加了直接授权模式,以期更好地规范和解决博、硕士论文的相关使用授权,具体内容为征集作者授权,并给作者、导师和授予单位一定的版权费用,作为对以上授权模式的补充。

(2)实现技术。大部分数据是通过扫描后加工而成,可通过OCR进行识别,部分具有双悉技术,此外还有一部分数据是由作者直接提交的电子版本。所有数据都加工为PDF格式,需要IP认证和身份认证,资源需要PDF专用阅览器打开。

1.2.2中国知网版权模式。

(1)授权方式。学位论文采取与作者直接签约的方式,并支付作者、导师及相关单位有关报酬,由作者提交电子版,并有作者的电子出版授权书。

(2)实现技术。所有数据都制成中国知网学位论文专用格式,需要用中国知网专用的CAJ阅读器打开,用户认证方式有多种,包括IP地址认证方式、个人账号认证方式、包库方式,等等。

1.3 期刊论文

目前提供期刊论文全文服务的电子资源服务商主要有三家: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重庆维普,其版权处理模式基本相同,只是采用的技术不同而已。

(1)授权方式。与出版社采取签订电子版权协议的方式,与作者之间采取由出版社在向作者发录稿通知时预先声明的方式,如果不愿意被收录的论文作者要进行说明,否则按默认处理,即授权被有关数据库收录。同时,出版社可与多个电子资源服务商同时签订电子版授权协议。

(2)实现技术。电子资源服务商从出版社得到资源的电子版后,利用自己的加工系统对电子资源进行加工制成自己专用的电子文档,然后通过自己的平台进行。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重庆维普国内三家有名的电子资源服务商来看,一般不采用DRM技术,只是通过身份认证和IP地址来限制最终的使用者。

2 比较分析

电子资源的版权授权模式和实现技术可以通过表1进行汇总和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电子资源的版权模式有三种变化趋势。

(1)授权方式由出版单位授权逐渐向作者授权转变。万方的学位论文版权纠纷,更加促进了这一过程的转变。对于新出版的电子资源要做到从源头处理好相关版权,对于已经出版的版权关系不明确的或者根本就没有授权的电子资源通过版权认领的方式获取授权。

(2)资源文件由扫描版向真正的电子版转变。真正的电子版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电子资源的质量得到了提高,如资源页面没有污点、放大后字体不失真等;二是可以对电子版的文件进行重新排版,以更好地适应读者的计算机阅读方式;三是可以在电子文件中直接嵌入有关技术,并与相关的身份认证技术相结合,以便更好地保护电子资源的版权。

(3)身份认证技术由简单的密码认证、IP认证向数字证书认证技术转变。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简单的密码认证和IP认证技术已经不能保障电子资源数据库的安全,极易造成电子资源被非法用户访问和使用,使合法用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电子资源的版权得不到保护。随着数字证书认证技术的出现和完善,这些非法用户必将被挡在系统之外,电子资源的版权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3 电子资源版权保护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3.1 应注意的问题

3.1.1目前,绝大多数期刊出版社只与电子资源服务商之间签署授权的协议,忽视或者模糊著作权所有者一些应有的合法权益。出版社一般不与作者签署正规授权协议,只是通过录稿通知的相关附加条款或者在出版物上一些声明进行约定,作者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录稿通知上加入一条数据库收录的声明,以此来获得电子版的使用权;其二就是在期刊的某一个位置上进行声明,如“本刊已被××数据库所收录,您的文章如果不想被收录请与出版社联系”等声明。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思考。另外,期刊电子资源存在的隐性版权问题还有很多,如无DRM保护,电子文档可以无限次数的复制、无限次数的传递。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中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8],第一次把电子资源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正式写入法律。如何对待和妥善处理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订前的电子资源版权问题,需要电子资源服务商高度重视。目前不少电子资源服务商都采取版权认领的方式进行处理,重新与作者签订有关版权授权协议。

3.1.3版权归属不明确,包括多作者版权划分和作者与所属机构之间的版权划分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也极易造成版权的纠纷。如万方学位论文,是学校提交给国家学位论文法定收藏单位中信所的,而中信所只具有收藏的权限和部分特定用户使用的权限。中信所只在与学校签署共建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的条件下,就把其权限扩大到商业化范畴,这是不妥的,易造成一些技术和成果资料的流失。

3.1.4文献收藏、特定用户有限利用与商业化使用之间界限不明确。如万方的“学位论文诉讼案”,就是这种界限不明确造成的。

3.1.5使用权授予多个电子资源服务商,造成资源的重复性加工和浪费。目前的电子资源大部分由出版社把使用权授予多个电子资源服务商,各服务商对资源进行各自不同的加工,读者使用电子资源时必须使用电子资源服务商专用的阅览器。

3.2 电子资源版权保护的一些建议

电子资源版权保护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保护,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保护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在法律保护中,国家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条约予以保障。这方面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电子资源应用的日益广泛,这方面的保障制度应逐渐完善。

3.2.2提高与电子资源有关的参与者对版权的认知程度。电子资源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作者、出版社、电子资源服务商以及最终的读者,只有这些参与者认知程度提高了,版权保护才能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同时,参与者认知程度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参与者之间要互相理解和配合。

3.2.3从技术上加强对电子资源版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资源的使用范围、读者、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加以限制,也就是现在都在采用的DRM技术,主要包括数字证书认证技术、IP地址限制技术、电子资源加工技术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电子资源在技术上的保护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

3.2.4对电子资源的传播存储形式也需制定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能任由电子资源服务商各自为政、自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电子资源传播存储强制性行业标准,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单位完成电子资源的标准化加工,然后出售其电子资源。此时电子资源服务商的作用就相当于纸质图书的书商,只起到一个中介作用。

3.2.5对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订前的电子资源版权问题,出版社和电子资源服务商要双管齐下,尽可能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对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继续采用版权认领方式进行。

3.2.6建议电子资源版权可以借鉴成熟的专利知识保护体系进行保护。专利制度是以技术的公开换取法律上对技术的保护,电子资源可以借鉴这一成熟模式对其版权进行保护,即以资源的公开换取法律上对资源的保护。

4 结 语

总之,各种电子资源版权纠纷的出现并不是一些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一种新事物的出现与现有制度以及人们认知相对滞后的矛盾造成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不健全,对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妥善处理;二是电子资源服务商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一些版权上的疏忽;三是用户对版权的认识上不到位,出现的一些侵权行为。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健全,作者、出版社、电子资源服务商、图书馆、读者等参与者在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电子资源的版权问题会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柳华芳.百度版权门是中国互联网的拐点[EB/OL].[2008-06-18].blog.chinabyte.com/blog/fanggege/archive/2008/06/18/86133.html.

[2] 陆建平.百度深陷版权门:莫当炮灰 和平解决[EB/OL]. [2008-12-05].tech.163.com/05/1018/09/20B9SUVR000915HL.html.

[3] 何春中.谁在吞噬我们呕心沥血的学位论文[N].中国青年报,2008-11-27(6).

[4] 何春中.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何去何从[N].中国青年报,2008-11-27(6).

[5] 抽身“版权门”?迅雷举办“版权认领” [EB/OL].[2008-12-05].publish.it168.com/2007/0427/20070427045101.shtml.

[6] 迅雷支持正版 版权认领对策[EB/OL].[2008-12-05].xunlei.limxyz.com/copyright.htm.

第2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著作权;学生作品;权属

一、我国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现状与问题

高校学生作品是指由高校学生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学位论文、课外艺术摄影作品、竞赛工程设计图等。然而学生的作品除了凝结了学生辛勤劳动外,还会借助学校的物质资料及设备,导师的辅导,以及第三方单位的出资(如课题组、出版社)等。正是由于学生作品在创作中的复杂性,导致了近年来学生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增多。①处理纠纷的关键就是理清学生作品的权属问题。只有理清权属,才能解决作品的利益分配、许可等其他与著作权相关的争议问题。

(一)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现状

高校著作权的权利人一般是教职工和学生,也有可能是高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如课题小组或者院系等。但是,不论权利的最终归属是什么形式,作品的创作者肯定是自然人。从高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来分类,将高校作品产生的源头分为两类,即教职工作品与学生作品。由于学生作品的创作目的和过程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

首先是学生的个人作品,指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不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个人独立创造的作品。第二类是学生的学业作品,指学生为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日常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第三类是学生的竞赛作品和课题作品,是指学生参与某一课题项目或竞赛项目时,为完成项目而创作的特定的作品。

学生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是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此外,教育部还实施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各省(市)、高校也颁布了相关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其中也涉及高校著作权归属的内容。②但学生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迹象。2011年教育部对国内70所高校进行了有关高校著作权的问卷调查。对于学生学位论文的调查表明:99%的高校图书馆(或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学生学位论文(书面或电子版)时并不支付报酬。36%的学校图书馆会将学生的学位论文提交给国内某一专门论文数据库,其中32%的高校图书馆获得金钱报酬,但报酬的多少没有统一标准,其余高校获得其他形式的回报。只有68%的高校在学生提交作品时有权属声明。而只有56%的高校有职务作品的判定标准。可见,高校会将学生免费提交给它的学位论文以特定形式出售给某一论文数据库,而学生也常常会在毕业后将学位或者出版成书。即使56%拥有高校职务作品判定标准的高校,在实际中其因判定标准难以操作而判定困难。因为高校认定标准出自《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而该规定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和《著作权法》中内容一致。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内容较为概括,不易操作,在实际中无法很好的判定学生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因此,谁有权利享有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判定三种不同类型的学生作品的权属是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的核心问题。

(二)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对于学生的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学生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对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做了规定,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可见,高校学生的个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学生独立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一般属于学生。高校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干涉该学生个人作品复制、出版、发行等。在实际中,高校和学生尚未出现因个人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归属或使用方面的纠纷。

我国高校学生作品权属不清,主要出现在学业作品和课题作品中。完成学生的学业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并在撰写时会使用学校提供的物质资料或设备。我国没有关于学生与导师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但有些高校制定了相应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和分享办法,如《**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对于未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而言,在实践中,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一般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中声明,授予学位的高校拥有或使用一定范围内的著作权。不同的是,有的具有有限使用权,有的则直接将高校作为著作权人。[1]2008年教育部对我国38所高校的调查中,有28所高校规定在学生授权后学校对学位论文有有限使用权,占“985高校”的73.7%,仅有4所高校规定学位论文属于高校,占“985高校”的10.5%。有3所高校规定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单位为学校,学校有一些使用权,其他学校则未声明。如某大学在该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尾页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中以约定的形式将学位论文的所有权归属于学校,并规定“学校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另外,该声明还以学生的名义宣告“我们提交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在这样的语境中,学位论文基本等同职务作品。此外,无论是否存在类似的权属声明,实践中授予学位的高校都具有将学位论文数字化的权利和将数字化的学位论文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各种论文数据库经营者几乎都是从高校,而不是从论文作者手里直接获得学位络传播权。

由此可见,实际中学校在学位论文上享有的是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并对自然人作者的人格权进行了大量的限制,学生作为自然人作者就其职务作品仅仅享有非常有限的权利。导致纠纷的根本问题是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为职务作品,但却没有高校对这种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学生一般无法独立完成课题作品或竞赛作品,学生作为课题组一员或竞赛小组成员共同创作课题作品或竞赛作品。在以上过程中,学生需要导师指导,并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学校的前期研究成果、特定的研究设备等。对于此类学生作品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学生依照合同进行创作,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作品权属。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某个或某几个学生为合同而进行某一作品的创作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双方有明确的雇佣关系,因合同而创作出的某作品,委托方就可以根据合同取得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这种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其权属清晰。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即学生创作的竞赛作品或课题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那么法律依旧是倾向保护作品的实际自然人,即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学生在课题组或者竞赛组中只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或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这些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学生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这些“工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是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创作”的排除条款。但如何区分“辅助工作”和“创作”,又是一个问题。

可见,不是所有高校学生在提交的论文中都有权属声明,而现行的著作权管理办法中对于学生论文的权属规定各有差异,更重要的是没有权属判定标准或判定标准不明确,这是造成高校、学生之间著作权争议的原因。因此,汲取国外高校对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经验将大有裨益。

二、国外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

国外高校对于学生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常见于“高校的著作权政策”、“高校图书馆论文收录管理办法”中。另外,国外学生的学业作品,特别是学位论文常常依托于某一竞赛或者课题完成。

(一)欧洲大陆――德国、法国、奥地利

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80年法国巴黎授予世界上第一批博士学位;而德国是最早启用学位论文答辩制度的国家。通过分析法国、德国、奥地利(主要施行德国教育体制)三国高校关于学生学位论文的政策,以了解欧洲大陆高校对学生著作权权属的态度,即以保护作者和作品为核心。

首先通过对法国、德国、奥地利高校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欧洲高校在解决著作权归属的具体办法。调查的高校包括:德国明斯特大学、德国不莱梅大学、德国汉堡大学,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国的国立高等工程技术学院(ENSAM)、萨瓦大学(Universite Savoie)、法国高等师范大学、法国IPAG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维也纳经济与管理大学、维也纳科技大学、维也纳医科大、维也纳大学等工科、文科、理科学生。调查结果表明:95%的高校图书馆在收录学生论文时,并不会支付给学生报酬。但100%的高校图书馆在校内免费开放学位论文(包括电子版的网络数据库),并可免费借阅或复印给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同时高校图可书馆将电子版的学生学位论文提交给国家图书馆(或国家学术图书馆)。60%的高校要求学生在提交论文时,与高校签订授权合同(及规定论文收益分配和等级)。此外,学生和高校图书馆、专门论文数据库之间出现论文收录或合理使用等纠纷,55%的高校是由学生会或者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争议。另外,欧洲大陆对于研究生的学生作品与本科的学生作品的处理方法不同。硕士论文,特别是工科硕士论文多是基于扎实的实习报告,在此基础上稍加整理形成的。因为多数的德法高校(特别是高等技术学校)都与实习单位、学生在实习前就签订三方合同,学生需要到某一企业进行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实习,参与具体的项目,最终完成实习报告,因而该学生的学位论文的权属、使用及保密性都会在合同里做详细规定。而博士培养更强调因材施教、重视个体培养。博士生跟博士生导师在博士学习阶段开始就签订一对一的不公开的“培养合同”,合同对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待遇及学位论文的发表和收益都等做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而德国文科博士生学位论文一般都要求出版发行。这些做法有效的避免了学生因学位论文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而德法本科生的学士论文,一般也不会出现著作权纠纷问题。因为学生将通过答辩的论文提交给高校图书馆保存,而高校图书馆只会将论文提交给非盈利性的公共机构,如国家图书馆或国家学术图书馆,而不是给盈利性的商业数据库(商业数据库一般不收录本科论文,主要还是因为一般的本科论文的学术性不强,不够具有商业的购买价值。)

(二)英国

英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不同于欧洲大陆,是以保护商业使用为中心,被称为版权法律制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关于学生作品归属的规定极具代表性。

1. 剑桥大学。首先认为学生并非学校的雇员而享有版权。但有两个因素影响学生对于版权的获得,即有相关的版权归属合同或有相关的科研资助人时,学生作品就相当于特定合同下的雇用作品。剑桥大学详细规定了三种排除学生版权所有的特例:(1)学生的赞助人提供关于相关作品版权归属的协议;(2)创作该作品的学生与学校或者其他第三方有关于作品版权归属的协议;(3)学生的作品是就某一问题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这时就版权问题要另外协商,不能简单的定为学生是版权的首位所有人。[2]

2. 牛津大学。牛津大学对于高校著作权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大学图书馆管理规章中将著作权分为不同种类――版权、作者权利和物的所有权。依据其具体解释可知,版权等同于我国著作财产权部分;作者权是我国著作权理论中人身权利部分;物的所有权是特指图书馆对于自身藏书就其著作权载体所享有所有权。对于学生作品的著作权,牛津大学首先肯定自然人作者作为作品的直接创作人成为版权所有人或者版权第一所有人,但是版权本身可以转让,因此作者会丧失财产权利而仅仅享有作者权利。其次,对于本身属于“受雇佣”期间的学生作品创作,且“为了完成日常工作”,此时作品的所有权归高校。再次,关于学生的学术作品,按照版权法和本校的规章,学术作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学校,但是在牛津大学实际操作中并不主张权利,默认由创作者行使权利。[3]

(三)美国

美国高校学生作品如果符合雇佣作品的规定,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在没有其他例外情况,比如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学生个人。

麻省理工大学著作权政策对于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很具有代表性。[4]学生作品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有不同归属:(1)作品来自某项研究,而该研究全部或部分来自学校的资助,学生不论是以工资,薪金,补助或其他资助形式获得资助,则根据协议确定著作权归属,如无协议则著作权属于学校。(2)作品产生过程中,部分或全部使用了学校提供的设备,如果学校因此对著作权有所要求,根据其要求确定著作权。(3)如果学校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限制,学生就对其论文享有著作权,但应该免费授权学校复制和公开其论文。(4)作品中如果含有或披露了某些计算机软件代码、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倘若符合重大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形,学校是著作权人。

(四)新西兰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学术委会员对于研究生在其研究阶段创造的智力成果(如学位论文),认定学生拥有所有权。[5]但是对于“充分利用了学校的资源(不包括例行支撑服务,如计算机、图书馆等)”的智力成果,在通过与大学、导师、第三方的书面协议的方式下,研究生事实上转让了自己的著作权。

总之,不管是欧洲大陆高校以保护作者作品为中心的高校著作权政策,还是英美以版权为中心的高校著作权政策,国外高校对学生作品的权属标准的规定相对清晰,考虑了学生论文创作中的三种不同情况,以及不同情况下学生作品的权属的差异。一是学生本人享有完全的作品的著作权,即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学生个人所有。二是作品为“雇佣作品”,雇主(如高校或实习企业)享有著作权。三是学生作品的归属依合同约定而取得,合同里会清楚约定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的分配情况。而在如何区分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作品”,哪些属于学生个人作品的问题上,国外高校的具体做法也给予我们借鉴。首先是考虑创作目的――只要是为完成学校规定或课题、竞赛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都是雇佣作品,该作品产生的原因是学校或课题的特定要求,版权归学校或者课题组而不是学生个人。其次考虑创作过程――是否主要利用了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配备了专门的学校人员或课题导师直接参与指导,而不是一般泛泛规定于目标责任书中。再次考虑课题组或学校为学生是否提供了专门创作的时间、资金和资源,这种支持超出了学校能给予学生的平常待遇。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作品就会被认定为雇佣作品,而非学生个人作品。

三、对我国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建议

通过对比中外高校著作权归属可知我国高校学生作品的类型和国外高校对于学生作品的分类基本相似,只是国外高校著作权政策中的雇佣作品判定标准有效地区分了学生个人作品和雇佣作品,给学生作品的权属做了合理的规定。而我国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学生著作权的规定仅起到了宏观的指导作用。因此,各高校在制定各自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时,可借鉴国外高校著作权政策,按三种类型学生作品,结合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差异因素,分情况考虑作品的权属问题。

总体来说,学生对其独立完成的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如学生在课外进行创作的小说、摄影、软件、设计图等。对于学生的学位论文,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其著作权属于学生。但是,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应当依据课题合同的约定决定学生是否享有其著作权。

在考虑学位论文的除外情况和没有约定的课题作品时,要具体分析“职务作品”的判定标准,具体建议如下:(1)如果学生完成的作品是课题的一部分,是其承担课题安排的任务,那学生享有著作权,但课题组可以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学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2)如果学生主要利用课题组(学校)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如大型机器设备或课题前期成果等――学生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属于课题组(学校)。或者,如果课题组(学校)为学生提供了专门用于创作的时间、资金和资源,超出了学校能给予学生的一般待遇,这种使用属于“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行为”――学生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属于课题组(学校),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1)(2)款规定。

最后,制定适合自己高校特点的学生著作权管理政策时,争议解决也可以借鉴国外优先通过校内(如学生会、工会等)协商解决的办法。可以先在高校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如科研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学生、高校及第三方之间的著作权争议。在校内解决纠纷,不仅方便高效,更重要的是高校对于何谓“有效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有更为准确的判定。在协调不能解决时,依据著作权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解决。

注释:

①主要有何春中的近千名博士硕士万方公司侵犯论文著作[EB/OL].[2011-4-20]..

②主要有《湖北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北京邮电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08)[R].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9.180.

[2]University of Cambridge, Copyright Information[EB/OL].[2011-8-10]..

第3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从成本角度看网络时代版权制度

北京大学 刘思俣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授权模式思考”

网络法律评论 第12卷

互联网的点对点(P2P)技术让大规模网络文件分享成为可能,分享模式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但同时也可能让著作权人蒙受损失。网络与传统著作权矛盾正不断激化。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技术发展一直紧密相连:现代印刷术直接导致著作权制度产生;广播技术为作品的使用提供新市场;数字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深刻影响。从最早的作者与出版社一对一授权,到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再到近几年来诞生的“公共许可制度”,它们虽然并不是“完全取代”的关系,但毫无疑问,越来越多人采用新的模式替换旧的,其原因恐怕是成本。

当著作权交易量较小时,“作者 出版商”一对一模式的成本低且可控。但在大量作品涌现的网络时代,传统方式的高成本与网络的快速之间矛盾凸显。著作权人很难知道自己作品有多少人在使用,即便知道也很难取得联系收取费用。同样深知这一点的使用者索性不经授权直接使用。这也是网络时代盗版泛滥和著作权人不断寻求新版权模式的原因。

国内版权人尝试过多种新的模式。超星图书的“交叉授权模式”虽能节省作品价格评估的麻烦,但因为需要与每个著作权人一对一进行谈判签约,费时费力。《最后一根稻草》的“授权要约模式”效率虽高,但作者仍需著作权商帮助,且配套法律不完善。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莫过于苹果公司的iTunes模式,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网络版权问题。

面对新技术,著作权人往往有两种选择:一是寻求新的方式获得报酬,这种方式往往会获得最后胜利;二是试图阻止新技术向公众提供,虽然它总能获得立法者一段时间的支持,但最终会落在下风。因此,更为明智的方法是对网络著作权的交易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制度

聚集不经济被低技能居民承担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范红忠

“聚集经济与不经济的异置性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 WP150

一般而言,聚集经济使得厂商和工人的边际收益上升,而聚集不经济使边际成本上升。前者促进厂商和工人向城市聚集,后者则阻止过度聚集。理想状态下,聚集经济和不经济效应被厂商和工人一同承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以中国为例,城市劳动力由农民工、应届大学生和城市居民构成。在一个存在异置性的市场中,随着市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差距会扩大,而厂商根据收益最大化,将只对高素质工作者进行交通住房等成本补偿。相对于不以在城市长期居住为目的的农民工、普通城市居民劳动力、大学毕业生受到异置性的影响更大,也就是说他们往往不能得到补偿。

这一发现可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城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生活压力加大。聚集效应对厂商和工人都有影响,但由于普通工人、农民工和大学生得不到额外补偿,而将面临更大生活压力。

观点

SOPA法案对网络安全的潜在危害

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

科技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艾伦・弗里德曼

“网络安全的平衡:对保护知识产权法

与停止在线盗版法的网络安全风险权衡”

布鲁金斯学会工作论文

美国正在讨论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与《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改变了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当版权方发现侵犯版权内容时,可以要求网站屏蔽所有内容,甚至可以要求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向网站提供服务,随后再进行司法程序。

第4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E-print系统 预印本 后印本

[分类号]G311

E-print最初主要是待发表的论文预印本(Pre-print),后来扩大到期刊论文、图书的章节等已发表的论文(Postprint)。荷兰一网站就采用E-print兼指Pre-print和Postprint。E-print系统是一种促进研究成果及时的网络学术交流平台,它通过作者自存档方式收集各种形式的学术论文的电子版本,经由互联网提供给全球用户开放获取;也可以利用《开放存档计划》(OAI)实现系统互操作,向信息增值服务者提供收录E-print的元数据记录,使其能够基于元数据开发各类信息增值服务。

本文研究对像为包括国内外比较著名的6大E-print系统在内的13个系统: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简称预印本)、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简称论文在线)、奇迹文库(简称奇迹)、中国科技(简称)、Cogprints、arXiv、DMF、RePEc、HTP、CERN、E-LIS、BBS、BioMed。

1 数据统计

1.1 注册前的阅读浏览功能

经调查,除以及Cogprints的部分资源外,其他的E-print系统都无需注册就能浏览阅读网上信息。

1.2 注册中的机检名称及注册方式

E-print系统主要有四种注册方式:①邮箱名注册(邮箱);②用户名注册(用户名);③邮箱联合用户名注册(邮箱及用户名);④发送注册请求后由邮箱返回用户名和密码(邮箱分配),如表1所示:

在这些系统中,只有三个国内系统(、预印本、奇迹)使用用户名注册的方式,且注册时均无重名检测功能。

1.3 注册后的发文功能

各系统注册后的发文功能如表2所示:

1.4 信息服务功能

各系统的信息服务功能如表3所示:

1.5 信息组织功能

各系统的信息组织功能见表4。

2 国内E-print系统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1 国内E-print系统的问题

・数量太少。中国最早的E-print系统是2003年创建的奇迹文库,国内E-print系统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相比数量偏少。

・系统内文献数量、类型及质量不足,缺少对会议文献、技术报告、讲座、教学课件、音频与视频资料等灰色文献资源的收集;由于资格认定的门槛较低,论文质量参差不齐。

・系统各种服务功能还不够完善,表现为注册过程中的机检名功能欠缺;检索功能不强,如缺少参考文献、相关文献、主题词、关键词、被引情况的链接,不能满足用户相关文献的获取需求,缺少评价文献质量重要的定量指标(被引情况);个性化服务方面缺少检索策略保存与Alerts订制功能,用户无法跟踪感兴趣的科研新论;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功能不足;输出功能下载格式较低级,影响其信任度;系统文种版本的单一等。

2.2 国内E-print系统的发展策略

2.2.1 发挥“后发优势”,鼓励建立E-print系统 首先要解决资金问题。作为非盈利性质的系统,如何筹集所需资金是关系其存亡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国国情,完全依靠政府买单有些困难,而仅仅靠个人维持也相当困难,如由个人发起的奇迹文库就时常面临资金困难。笔者认为,作为施惠于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工具,E-print系统运作的中坚力量仍需依靠科研工作者自己。具体可由学校及科研机构从课题基金经费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系统的维护资金,由图书馆负责系统创建及维护。此外,还可借鉴网络搜索引擎的运作模式,不但维持自身的运作,而且创造巨大的商业利润。

其次,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需要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原则,发挥后发优势。国外电子预印本系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遵循了相同的OAI协议。国内电子预印本系统的建立、维护和停办期待规范化管理,如系统停办后由谁接管其论文并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期待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调解决。

最后,要有效开展各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避免盲目建设。有效地开展机构电子印本文库建设过程中的合作,不但能够解决现有机构电子印本文库资源的共享利用问题,而且对于我国大规模地建设机构电子印本文库,充分整合和共享我国科研资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2.2.2 加大宣传力度,稳步增加系统的文献数量 首先,通过宣传提高E-print系统在国内科研学者中的认知度,如“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就在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了大力宣传和推广。此外还应解决以下实际问题:①版权问题。由于允许用户不受限制地浏览、批量下载和打印论文,对论文的版权保护措施不得力,许多作者担心自己提交的研究成果受到版权侵犯,因而主动提交论文的积极性不高。对此,学界正积极努力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策略,希望不久能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②成果认可问题。国际学术界对E-print系统已广泛认可和重视,如SCI基本上认同类似E-print系统的开放期刊的学术性,美国等还专门针对E-print系统修改了出版发行方面的有关规定。但在国内,E-print系统中发表的论文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成果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向E-print系统提交论文的热情。

其次,通过宣传提高E-print系统在国内出版商中的认知与接受度,让他们认识到E-print系统的发展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利益。Key Perspectives 2005年5月的报告指出,美国物理学会和物理出版公司均无法证实arXiv系统存在的14年间给其期刊订购带来了任何损失;“保留所有权”对出版社并没有太大的益处,相反可能会由于授权受阻减少交易机会,把E-print系统作为不花钱的广告同意作者将文章存^,却可能扩大期刊影响。

2.2.3 加强论文的质量控制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①用户注册阶段的严格认证。要求注册用户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通过对作者学历、专业背景、所属研究机构等的限制来保证质量。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通过邮箱名注册的方式,邮箱的唯一性保证了注册用户的唯一性。②适当的同行评议及评审制度。如arXiv系统要求新用户被其他在该领域有一定活跃度的用户认可才能发文。③完善的统计与用户评价功能。E-print系统的论文质量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评价,前者包括引文量、点击率、下载量及各种排序功能等,后者主要有用户评价,包括打分、星级评价与文字评价等几种形式。完善这两方面的功能可以帮助读者了解论文的质量水平,同时也促进和激励发文者提交高质量的论文。

2.2.4 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完善系统各方面的功能

・浏览及检索功能方面,可综合各系统长处,如采用分类与主题相结合的方法,每类子目录下设有浏览最新1天、最近5天、快速搜索等功能;设立引文查找与链接、相关论文浏览、作者和服务商链接、集成检索、参考文献链接、图片查看等功能。

・个性化服务方面,增加检索策略的保存和A―lerts订制功能。Atom/RSS功能即所谓的新闻聚合功能值得借鉴。

第5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机构知识库;建设;问题;对策

一、相关概念论述

(一)机构知识库的含义

关于知识机构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的含义,不同的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有的专家是从大学的角度对机构知识库进行分析的,他指出:“大学中的机构知识库是大学为其员工提供的一套服务,用于管理和传播大学的各个部门及其成员创作的数字化产品。也有的专家则认为它是一个数字化资源集合,捕获并保存单个或多个团体中的智力产品。综上所述,知识机构库是指学术机构(包括研究院、图书馆、高校、档案馆、博物馆等)为捕获并保存机构的智力成果而建立的数字资源仓库。

(二)机构知识库的特点

1.累积性和永久性

机构知识库中的知识资源的获取是一个永久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积累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地获取与积累,才能对知识库进行更新,并增加新的库存,使知识资源不仅在数量上持续增长,还能使机构知识库的软件系统得到扩展。

2.开放性

机构知识库是进行学术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每个机构库之间的信息是可以互相传递和借鉴的。机构知识库的建立,不仅可以使机构外的人员成功地访问和使用,还可以使其他机构存取自己的知识内容,相应地,在自身知识资源不足的情况,也可以有效地存取他们的内容。

3.综合性

机构知识库不仅包含常见的研究性学术资源,如期刊论文、电子预印文本、技术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数据库及数字图书馆资源,还包括部分学术数据库所不收录但又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源。

二、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支持资金有限

在国外,机构知识库都是建立在强大的资金支持后盾的基础上的,只有具有一定的资金支撑,才能保证机构知识库的建立朝着正常的方向经营和运行。虽然我国在机构知识库的建立上拥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相对我国在建的机构知识库的数量和规模来说,资金来源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数量还是极为有限。我国的机构知识库普遍面临着支持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1)(2)(3)。而在国外,企业和各种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支持资金就比较充足,再加上国家下拨的科研基金完全可以支撑机构知识库的正常运行和规模的持续扩张。就国外的大学而言,多数大学为了满足办学的需要、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通过争取地方政府的拨款、利用学校所获的社会捐赠本金进行风险投资等渠道,扩大学校的财政收入,改善学校的财政状况。例如,美国的耶鲁大学每年仅社会捐助资本就占到了学校总收入的27%,不仅使学校有充足的资金提升教学服务水平,也给机构知识库的建立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二)机构知识库规模较小,文献类型单一

我国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发展较慢,较国外的机构知识库的发展状况来看,还是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大学机构知识库成为我国机构知识库发展的主要阵地。2004年起,我国几所重要高校开始借鉴国外建设成熟的机构知识库的典型案例,着手建立我国自己的机构知识库,但是就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规模还是较小,数量极为有限。除了发展规模方面存在缺陷,机构知识库中的文献类型也存有弊端。我国的机构知识库的资源提交量还是极为有限,全文获取成功概率较低,文献类型比较单一,主要表现为研究论文成为主导力量,研究报告、学位论文、多媒体内容和实验数据等还是极为匮乏。就我国机构知识建设相对比较完善的厦门大学而言,文献类型大多是研究论文和会议论文,其他文献类型数量颇为不足(2)。

(三)信息共享存有障碍,标准化问题有待提升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就是为了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学术的交流,并达到资源知识普及的最终局面。但是就现阶段我国的机构知识库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息共享似乎成了一种不用付诸任何实际行动的口号。如果不是共同建立知识资源,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知识资源共享的状态。除此之外,在我国现存的某些机构知识库的使用过程中,还存着特定的限制条件和用户进入屏障。由此,我国机构数据库的信息共享还是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信息资源达不到共享,标准化方面也存有很大的问题。标准化是机构知识库建立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硬件储备,如果各个机构知识库的建立没有一定的标准作为约束,就很难对它们进行管理,并且机构知识库之间进行相互交流也存有一定的障碍。目前,我国的各个机构知识库之间就没有一定的标准可以遵循,从而导致了现存的“信息孤岛”现象。

(四)机构知识库的质量控制和版权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机构知识库所具有的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很多文章撰写者可以不受区域限制上传自己的文章,以争取自己的文章得到发表。但是由于机构知识库和传统的论文评审机构不同,传统的论文评审机构是由一系列具有深厚的论文基础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他们选择投稿的文章进行审阅,然后决定其文章是否可以进行发表。而现存的机构知识库的审批制度没有那么严格,致使很多文章的质量得不到有效地控制。除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外,受传统的学术出版模式的影响,很多文章在出版过程中受到知识版权问题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机构知识库的发展和出版商的利益出现冲突,如果想要将已经发表的文章提交到机构知识库的时候,就会受到出版商的态度的制约,出现版权问题,极大地阻碍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和发展。

三、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过程中的对策分析

第6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保护 法律

自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从QQ到飞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网络受众越来越多。互联网本身容纳了丰富的信息量、迅捷的传输速度、极大的传播范围,是现代社会人们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传统媒介无法替代的优越性。然而,网络技术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媒体传播格局,在带给人们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使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只有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使网络秩序良好运行,才能使人们更好的使用网络。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知识可以产生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商品。利用知识的投入换来报酬便产生了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由于价值高,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应运而生。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导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遭受巨大的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把通过民事诉讼完成。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的表现为数字化、公共化、无国界化等一些新的特点。一旦侵权发生,举证困难,无法维权。由于网络受众不特定且人数众多,而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人们保护意识不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持一种漠视的态度。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

上文已提到,基于网络时代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有特殊表现。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页、网站抄袭复制

现代社会,个人有网页,政府有网页,公司有网页。而每一个网页都是一个个体生活、思想的汇聚。一个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而其中的每个元素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网络运营商的技术不够成熟或者缺乏保护意识,致使抄袭和复制不断发生。

(二)免费上传和下载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虚拟空间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大部分的网站并没有经过此程序便随意上传他人学术论文、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录像作品等。

相当于上传,下载侵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将网络运营商上传的他人作品下载或者他人在网络上原创的作品下载,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时,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非法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可以增加网站服务的多样性,同时节省成本,其优越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普通链接一般不够成侵权,而当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网络知识产权的帮助侵权。

(四)域名抢注

在知名商标、商号等未注册域名之前,未经许可抢先将其注册为域名,而注册者并不使用,仅仅为出售、出租或转让以谋取利益。当然,不乏有居心叵测者为损害他人名誉而恶意抢注。

以上仅是几种常见的侵权方式,除此之外,P2P软件侵权、网络游戏侵权等也时有发生。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一)立法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新的技术破解保护技术。因此法律的保护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世界贸易组织所指定的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早就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美国也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也已适时的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当然,我国也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保护对策

网络中的侵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根治此问题。对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解决,新型的侵权问题迎面而来。因此要有相应的对策才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具体来说,应当在法律、技术、宣传、道德等几方面进行规制。技术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过多论述。而宣传手段是指,通过法律宣传加强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让大众了解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不是盗版可以节省人们的消费,而是盗版危害的是大众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进行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WCT中的一些规定,根据上文所分析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适时的赋予网络版权人新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作品传输权,即网络运营商,具体来说就是网络在线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禁止反措施权,所谓反措施,是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一般来说,解密者是通过解密的方式盗窃版权者的劳动成果,将作品出卖、出租给无权的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复制行为,但这种解密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权利标示的权利,指赋予版权人在其作品上标识以数字或者代码显用于彰示版权的权利,所标识的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删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应尽快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制度进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够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解决国内侵权也可以解决国际侵权,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发言人同网络运营商就著作权的授权事宜进行洽谈。这种方式尤其显著的存在价值,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网络运营商与个体的著作权主体进行的洽谈,避免了这种大量的谈判所带来的时间、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费,一方面也会显著提高个体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再次,应完善证据出示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有效证据的固定和证据收集。我国的证据法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完善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并没有详细的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在同案不同用的情况。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不完善的司法现实下。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复制痕迹、下载路径、IP地址收集等都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是必须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情况下进行收集,具体的操作的方式应当由立法者进行完善。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的侵权纠纷中,原告在诉讼之前就有意识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和收集,并由公证人员对该证据进行现场公证,该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

最后,对破坏、避开著作权法律措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的运行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坏法律规则,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责,才能保证法律的良好运行。因为网络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新的手段避开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使得权利人受损的权益得到救济。

第7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流媒体;P2P:系统架构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454(2011)21-0088-02

一、引言

流媒体(Streaming Media)又称流式媒体,是指采用流式传输方式在互联网上播放的媒体格式,如音频、视频或多媒体文件,用户可以边接收边播放。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为流媒体业务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市场动力。流媒体最初的模式是C/S模式,但随着用户量的激增,很多公司的服务器难以支持巨大的用户量和高昂的带宽费用,最终被迫倒闭或寻求新的解决方案。P2P模式就是为了解决C/S模式的弊端而产生的,很多人认为这种模式必将取代C/S模式。然而随着其追随者的不断增多,这种模式也暴露出了严重的弊端,即版权纠纷问题。严格地说U前国内流媒体公司中大多数公司都无法保证其资源不会被盗取。因此目前C/S模式与P2P模式各有优缺点,还很难说某一种模式具有绝对的优势。

二、两种模式的应用现状

1.基于C/S架构的流媒体系统

在基于C/S架构的流媒体系统中,客户端直接从服务器下载媒体资源。服务器通常由集群组成,并且能提供极高的网络带宽。为了支持这一模式的运营,企业通常需要维护庞大的服务器集群,并支付高额的网络带宽费用。优酷网和土豆网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不但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每月的带宽费用就高达上千万。由于这两个原因很多企业放弃了这一模式转而采用P2P模式。

对C/S模式贡献最大的是Adobe公司,旗下拥有rtmp、rtsp、rtp、rtep等流媒体协议及rap4、flv、f4v等文件格式。Adobe的基本思想是在文件格式中加入流化信息(数据打包),通过流媒体协议列数据进行传输(流式传输),协议中带有流控信息,能够充分保证客户的播放质量(QoS)。有Adobe公司作为C/S模式的后盾,相信C/S模式必然会前途无量。Adobe的方案对于视频点播和视频直播都适用。流式传输的控制机制是时间戳,每一个数据包都带有一个时间戳。当点播(直播)开始时,服务器通过判断时间戳向客户端发送数据。这一机制保证了数据均匀地流向客户端,减少了服务器端的压力,当客户端带宽不足以播放媒体数据时,流媒体协议会通过丢弃一部分数据包(非关键帧)的方式以保证客户端能够流畅播放。时间戳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一个随机值加上一个相对时间得到。这就决定了即使两个客户端点播同一个媒体资源,其时间戳也是不同的。所以这种思想无法被运用于P2P模式,因为P2P模式要求共享的数据必须是相同的。

C/S模式一般只支持客户端观看,而不支持下载影片。因为下载影片会造成版权纠纷,而这一点在很多P2P模式的流媒体系统中很难得到保障。在P2P模式中为了保证数据分享率,很多公司会强迫客户存储文件内容,甚至是客户根本就不会看到的文件。而文件内容一旦被下载,如果不采取有力的加密方式,很容易遭到盗版。其中一个反而实例就是QVOD软件,这款软件在提供在线观看的同时也会下载影片,完全不能提供版权保障,可以说QVOD提供了一个“完美”的盗版平台。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C/S模式相对于P2P模式是有一定优势的。

2.基于P2P架构的流媒体系统

P2P(Peer to、Peer)技术又称为对等网络技术,它是一种用于不同电脑的用户之间共享数据信息的技术。P2P技术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成功的案例有很多,然而应用于流媒体行业的时间还很短,采样P2P模式的流媒体系统只需要提供位数不多的服务器,就可以支持几百万至几千万的客户点播、一方面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另一方面大大节省了带宽费用。通常情况下数据分享率能达到95%以上,也就意味着只有不到5%的数据是从公司服务器流出。由于P2P流媒体对服务器和带宽资源的需求低,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个市场的门槛,这样,就涌现了一批从事P2P流媒体运营的企业。

P2P模式的流媒体系统一般分为两个部分:CDN网和P2P网CDN网是内容分发网,由服务器集群组成。它提供了一套内容分发机制,保证了无论客户端从CDN网的哪个点接人都能流畅地获取数据。P2P是由内部服务器及客户端组成,观看同一资源的客户端彼此之间共享数据。只有少数客户端能够从CDN网获取到数据,其他客户端都是从彼此之间获取数据。为了保证数据分享率足够高,有些公司甚至会将媒体数据提前部署到客户端,当然这一举动是在客户端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日前P2P模式的流媒体公司大多只注重盈利而不注重标准的研发,没有像Adobe一样的公司能够提供一套标准的解决方案。人多数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而这些方案或多或少存在缺点。例如迅雷网,其数据传输完全采用私有协议。影片点播类似丁文件传输,先将影片无数据传送到客户端,后续数据只需顺序传送到客户端就可以实现在线播放。这一思想实现起来虽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码率并不稳定,很容易给服务器端造成压力。为了解决码率问题,必须加入一些其他机制,这一点与时间戳机制相差甚远。而且对于点播和直播通常会有两套不同的解决方案,增加了维护的难度。

三、两种模式的对比结果

从两利-模式的对比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目前C/S模式和P2P模式的运用是各占半壁江山。C/S模式是传统模式,虽然其维护成本较高,但是不会造成版权纠纷。从长远来看其生命力依然旺盛。P2P模式是后起之秀,从运用角度来讲更适合一个企业的发展,但是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创造出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并解决版权问题,就很难成为国际级企业。比方说2010年上市的优酷网,由于其采用了Adobe的解决方案,完全避免了版权纠纷。而在国内采用P2P模式的公司中,很多公司无法解决版权纠纷,甚至根本没有解决版权问题,这就决定了这些企业很难成为国际级企业,只能在国内发展。总之两种模式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展望

随着硬件设备的性能和自动化运维技术的不断提升,C/S模式的弊端会不断减少。目前国内的带宽费用非常高,带宽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却相差甚远。小过相信随着我国制度的不断健全,网络带宽费用会大幅下调。C/S模式仍将是一个主流的选样。P2P模式是一种新的模式,从其诞生到现在经历的路程还十分短暂。相信经过几年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公司支持这一模式,也会有更完美的解决方案诞生。

参考文献:

[1]陈一帅P2P流媒体系统能力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2]韩志杰基于P2P的流媒体若干关键技术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3]刘晓琴P2P流媒体技术的研究与应用[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杜绍斌,P2P流媒体s公司发展策略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贾学锋P2P网络中的NAT穿透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任超P2P结构化覆盖网络模型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8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科学数据;数据共享;数据出版;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1968/tsyqb.1003-6938.2015093

Abstract Scientific data is a kind of research resources. It is as important as academic paper and patent. It has reached a consensus that scientific data has the copyright, but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scientific data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authorization way in data sharing, data publishing and citation, technical measures, regulations and laws, and secondary utilization in scientific data.

Key words scientific data; data sharing; data publishing; DOI; copyright

1 引言

科学数据是人类社会从事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原始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遥感数据、统计数据、研究数据以及相关的元数据和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1]。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密集型科研的兴起,科学数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在相当长时间以来科学数据被认为是由观测仪器自然产生,不属于智力劳动结果,不具有知识产权。但在现今科研模式下,大部分的科学数据在各个处理阶段都凝聚着科学家的智力劳动,包括观测仪器布置、数据模拟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等[2]。科学数据不仅是“原材料”,而且具有再利用价值,对其进一步研究会促进知识的新发现。科学数据是一种研究资源,与学术论文和专利处于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目前科学数据具有著作权已经成为共识,然而科学数据的使用存在著作权界定不清及其利益分配不当(尤其是科学数据二次研发过程中的著作权分配)等问题[3-4]。本文在分析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对策。

2 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著作权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5]。当前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涉及到数据共享中的授权方式、数据出版及引用、技术措施、制度与法规、科学数据二次利用5个方面。

2.1 数据共享中的授权方式

科学数据的授权是指赋予使用人合法使用科学数据的权利。科学数据授权中存在利益分配问题,不同类型及来源的科学数据需要多样化的授权方式[6]。不同类型和不同来源科学数据的授权方式主要有:①不同类型科学数据的授权方式。科学数据共享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数据共享授权方式。无偿授权方式又可分为非授权完全无偿共享、授权无偿共享、收回服务成本共享[4, 7]。科学数据按用途性质可分为公益性科学数据、战略性科学数据和商业性科学数据。对于基础性公益数据或事实,由于已完全进入公共领域,可采用非授权完全共享方式;对于公益性和战略性科学数据的原始数据和初步加工数据,可采用授权无偿共享方式;对于提供离线服务的公益性科学数据的原始数据和初步加工数据,以及各类数据的精细加工数据,可采用收回服务成本共享方式;而针对商业性科学数据和各类数据的精细加工数据,可采用有偿共享方式[4, 6];②不同来源科学数据的授权方式。由政府部门监管下收集和维护的科学数据应当对非盈利的商业实体或非独占方式共享的实体开放,如《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向社会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8];由大学、研究机构、研究小组等通过公共基金收集产生的科学数据,当研究成果以后,应当公开其研究所依赖或产生的数据资源,实现开放授权。

对于属于保密范围的科学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保密数据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规定。科学数据授权使用中的公共利益应与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著作权保护的合法考虑取得平衡[6]。如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规定,从数据中心获取的数据如属数据保密范围,用户须与“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签署保密协议,并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问题,用户承担完全责任[9]。

2.2 数据出版及引用

2.2.1 数据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

科学数据出版是指将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科研成果,从科学研究的角度对科学数据进行同行审议和公开公布,创建标准和永久的数据引用信息,供其他研究性文章引证。数据出版是一种全新的数据共享机制,既可以解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又可以推动数据的共享和再次利用,通过数据出版能充分体现数据的署名权[10]。科学数据出版为科学数据的使用者提供了获取利用数据的渠道。对科学数据的产出者而言,能够帮助其在学术交流和出版体系获取应得的学术声望,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权益[11]。

数据出版涉及数据提交、同行审议、数据和永久存储、数据引用和影响评价5个基本环节[10],目前科学数据出版面临数据出版动力不足的问题。其原因是科学数据未被纳入科研评价体系,导致研究者不愿意共享科学数据。作者在论文投稿时,期刊社应该要求研究者连同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科学数据一同提交,经过专家审核,若论文被录用,期刊社则让研究者将科学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上传到指定的数据中心,之后再进行及数据出版。论文应与数据关联,无论是数据库中的电子文档或纸质文献,都应提供准确的数据链接,方便用户查看研究过程中的数据。同样,数据中心的数据也应提供对应文献的链接。目的是使整个科研过程更加完整地体现出来。如Dryad 提供免费的提交集成服务,允许期刊出版商将数据提交到Dryad,确保文章和数据的双向链接,增加两者的可见度[12]。另外,可以利用数据利用指标对出版数据进一步评价,如数据访问量、下载量和引用次数等具体评价指标[10],制定合理的评价指标,将科学数据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而解决数据出版动力不足的问题。

2.2.2 数据引用中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引用促进学术信誉和规范性,对数据贡献者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数据引用是数据出版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数据署名权的最佳方式。

目前,在数据引用中主要存在数据不引用的问题。面对数据使用者故意不标注的行为,数据提供者可明确提出要求数据使用者在发表成果中对数据进行引用[13],也可通过评审专家、期刊编辑、数据中心的引导或强制要求,更有效地规范作者在参考文献部分对数据进行引用[10];同时也需增强数据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创作成果。针对版权信息不清楚的科学数据资源,数据中心在收集和整理数据时应有意识地收集数据的版权信息,便于数据用户引用[14]。如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使用条款与免责声明中,要求用户对数据进行引用时需标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了数据引用的规范。其第二条规定:为保障数据开发者的著作权,用户在使用全部或部分“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数据的基础上产出的研究成果中(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数据产品和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数据产品、系统开发等),须在相关成果的显著位置上明确注明数据来源。除对数据来源署名有特殊要求以外,用户须依据以下规范注明数据来源:中文成果:“数据来源于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http://)。”英文成果:“This data set is provided by Cold and Arid Regions Science Data Center at Lanzhou (http://).”[9];在使用Dryad数据仓储提供的数据时,需要同时对原始出版物和数据包进行引用[14]。

另外,在数据引用过程中,也应注意数据引用规范不标准和数据引用地址易变等问题。

对数据引用规范不标准的问题,数据中心应制定并提供规范化的数据引用格式,如基础科学数据共享网项目组于2012年3月制定了《科学数据引用规范》[15]。吴立宗等[16]提出了分别针对完全自主版权的数据、再加工数据、与正式出版文章相关的数据、来源信息不清晰数据的典型引用格式;对数据引用地址易变的问题,可采用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其能够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数字资源的多重链接和版权转移问题,出版社和编辑部应推广DOI的使用等。

2.3 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

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数据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持。针对数据库及其服务系统安全,采用计算机安全技术加以保障,可以防止相关的著作权遭受不法侵犯,有效地保护科学数据资源的安全。

目前可采用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与软件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技术措施来进行科学数据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如Creative Commons是美国一家为作者、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提供“创作共享”的著作权认证的机构,只需计算机操作便可在“保留全部权利”、“保留部分权利”到“完全公开”中自主选择其权利范围和认证机制[17]。其许可协议有6种组合方式:署名、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18]。访问控制是实现安全策略的系统安全技术,它管理所有资源的访问请求,即根据安全策略的要求,对一个资源访问请求做出是否许可的判断。它能够有效防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资源和合法用户非法使用资源[19]。数字水印技术应考虑将版权信息映射为无意义水印信息的方式进行表达。任娜针对网络环境下瓦片数据非法下载、违法使用等安全问题,提出了一种改进的瓦片数据水印算法,实现适用于瓦片数据的版权保护系统[20]。

2.4 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将科学数据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导致科学数据得不到有效保护。应尽快建立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与法规。可从以下方面推进科学数据著作权的保护。

(1)将“取得授权”纳入到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中。数据授权是数据生产者在将数据到数据中心(或出版社)之前所作的数据版权声明和分割[10]。其中,保密数据的共享,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规定,以及公有领域数据和开放获取数据不用取得授权,除此之外,作者应在将数据到数据中心之前对数据的使用对象和要求做出相关明确规定,数据中心作为中介将数据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数据用户,负责将数据生产者对数据用户的各项要求准确传达,并与用户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享协议文件,数据中心有义务向数据生产者通报数据共享情况;或者是数据中心让数据生产者参与数据申请审批过程,使他们在了解用户将把数据用于何种用途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提供[13]。

(2)完善科学数据的标准体系。建立负责科学数据标准化的机构,从事科学数据标准化工作,制定科学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方法标准;对国家投资产生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科学数据标准进行提交;对企业或个人投资产生的科学数据,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其实现科学数据标准化,或者在科学数据共享之前,提交给国家有关机构进行数据标准化工作,支付一定的标准化费用[4]。

(3)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著作权专有性和科学数据共享性的冲突属于非完全对抗性冲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能够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解决[21]。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应协调好科学数据投资者、数据创造者以及数据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4]。关于建库单位和数据中心的数据利益协调问题,可参照《中国科学院数据应用环境建设与服务项目组》制定的《科学数据共享办法》中第八章关于数据使用与产权保护的条款[7]。如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建库单位共享服务平台获得的有偿服务收益归建库单位所有。通过科学数据中心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有偿数据服务而获得的收益在科学数据中心和相关建库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无合同约定的自行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规定“得到数据(库)所有者许可,科学数据中心有权联合建库单位对项目产生的数据或数据库开发数据产品,提供增值服务。由此得到的回报和 利益在参与开发(服务)者和数据生产者或提供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涉及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2.5 科学数据二次利用的著作权问题

科学数据与传统文献的区别之一在于其有二次利用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不同来源的科学数据进行研究也可能有新收获,更加利于科学创新。数据集成和二次加工必然要对不同来源和版权的数据进行处理,涉及处理后数据和原始数据的知识产权关系等问题。目前国际上尚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的处理方式,亟待深入研究。数据的分发权和再编译权一定程度上会妨碍数据共享和二次加工,一般建议数据作者放弃这两项权利。数据前,编辑部一般要求数据作者签署数据授权协议,明确声明放弃数据的再编译权和权[10]。另外,创作共用协议零权利声明(Creative Commons Zero,CC0)和公有领域贡献与许可协议(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PDDL)均采用弃权方式解决数据及其衍生品的复杂权利问题[22]。

3 结语

本文从数据共享中的授权方式、数据出版及引用、技术措施、制度与法规、科学数据二次利用5个方面分别探讨了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学数据授权时应考虑对不同类型及来源的科学数据给予不同的授权方式;数据出版面临动力不足,数据引用中主要存在数据不引用等问题;可采用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与软件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技术措施来进行科学数据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尽快建立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与法规:如将“取得授权”纳入到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中,完善科学数据的标准体系及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科学数据二次利用时涉及处理后数据和原始数据的知识产权关系等问题。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经验,适应新兴知识产权机制(如Creative Commons 和 Science Commons licensing)以及传统著作权法[23],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已有法规条例,建立完善的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潘小多,李新,南卓铜,等.科学数据文档的研究[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10(3):30-35.

[2] 吴立宗,南卓铜,王亮绪.科学数据出版--促进数据共享的一种新模式[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14,46 (5):72-78.

[3] 探索建立科研数据利用及知识产权共享机制[EB/OL].[2015-04-08].http:///dynamic/progressdetails.aspx?page_par=44.

[4] 朱雪忠,徐先东.浅析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管理学报,2007,4 (4):477-482,48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 刘润达,孙九林,廖顺宝.科学数据共享中数据授权问题初探[J].情报杂志,2010(12):15-18.

[7] 科学数据共享办法[EB/OL].[2015-04-07].http:///upload/101205/1012052023376830.pdf.

[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EB/OL].[2015-05-12].http:///gxzc.do?method=getContent&typeId=22.

[9] 寒区旱区科学数据中心:使用条款与免责声明[EB/OL].[2015-05-11].http:///about/terms.

[10] 吴立宗,王亮绪,南卓铜,等.科学数据出版现状及其体系框架[J].遥感技术与应用,2013(3):383-390.

[11] 袁曦临. E-science环境下学术规范的新领域:科学数据[J].甘肃社会科学,2014(3):85-88.

[12] Submission integration[EB/OL].[2015-07-21].http:///pages/submissionIntegration.

[13] 李红星,王亮绪,吴立宗,等.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的数据服务理念与成效[J].遥感技术与应用,2013(3):370-376.

[14] datadryad[EB/OL].[2015-07-06].http:///resource/doi:10.5061/dryad.1455.

[15] 科学数据引用规范[EB/OL].[2015-04-08].http:///upload/120822/1208220929441440.pdf.

[16] 吴立宗,王亮绪,南卓铜,等.DOI在数据引用中的应用:问题与建议[J].遥感技术与应用,2013(3):377-382.

[17] 刘细文,熊瑞.国外科学数据开放获取政策特点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9):5-9,18.

[18] About The Licenses[EB/OL].[2015-07-07].http:///licenses/.

[19] 陈建孝,郭少杰,张志强,等.访问控制模型在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应用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7):210-212,237.

[20] 任娜,朱长青,任树敬.瓦片数据版权保护方法及应用研究[J].地球信息科学学报,2012,14 (6):693-697.

[21] 徐先东,朱雪忠.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科学数据共享性的冲突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7):164-167.

第9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虚拟馆藏时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是一个新生事物,由此带来的新的作品形态及使用方式与原有的著作权制度产生冲突。本文就虚拟馆藏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些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虚拟馆藏对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还是新生事物,其建设和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未知因素和复杂问题,尤其是虚拟馆藏所带来的新理念—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资源共享化、结构链接化,完全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的信息存贮技术和信息传递方式,由此带来的新的作品形态和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对原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冲击,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仅就虚拟馆藏建设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1虚拟馆藏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任何新事物的成长和发展都呈现出双重性格,我们在感受着虚拟馆藏网络空间优势和便利,也同时面对着它带来的矛盾和困扰,这个矛盾集中体现在它与著作权法的冲突,具体表现在:

(1)网络中蕴藏的信息浩如烟海,作品从网下到网上(将已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载);从网上到网下(将网上作品下载到传统媒体上);从网上到网上(不同网站上作品的转载),著作权人的权利如何实现。

(2)作品数字化是否为复制,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的属性。

(3)用户在浏览网络型出版物时,必须先将其暂时存入自已计算机的内存(RAM)中,是否也构成复制。

(4)靠超链接(Hgpertent)做“信息导航”,是否侵犯了被链接网页权利人的复制权和公共传播权。

(5)建立电子公告板,任何人进入其中便可浏览上面的信息,对在先作品进行拼凑嫁接、改头换面,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完整权如何维护。

(6)“合理使用”界线模糊。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和“非盈利使用”定义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但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只要有一台友好的用户终端,人们不需进人图书馆,在家中就可办公。这样,个人使用的合理性逐渐消失,非盈利使用界线难以区别,著作权人的权益何以保障。

网络技术从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力图实现知识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是网络的重要特征,恰恰这点和著作权保护发生矛盾。著作权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著作权的原意是创造一种机制,保护著作权持有者在传播他们作品时的权利,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动。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利用手段更具广泛性(超越时空无法控制)、隐匿性(时间地点无人知晓)、无偿性(无从支付报酬),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问题。若对网上的著作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精神;若对网络利用手段不加限制,著作权人又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人们期待着一种新的游戏规则出台,在版权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既兼顾保护网络作品权益人的合法性,又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的公益性,将虚拟馆藏的建设引人法制化的轨道。

2虚拟馆藏的法律属性

虚拟馆藏是网上资源,它脱离了有形载体,以“0"和“1”数码排列,在网络间传输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这种形态作品是否与传统馆藏一样,受到现行法律保护?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对网络型作品的保护只能依照《著作权法》。

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9种类型,网络作品不在所列范围之内。但网络作品同样具备作品三个构成要素: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情感、理想的再现。第二,它具有独创性,是作者构思完成的,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第三,它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固定和复制。即任何自由运行到Internet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VVW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能够被人阅读与下载。网络作品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而且又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潮流相符。1996年12月,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

3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3. 1关于作品数字化的性质

为使信息在网络上传输,信息必须具备二进制的编码形式;为使作品在网络上使用,必须先将作品数字化。如何界定作品进行数字化这一行为的属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在研究过程中一直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品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机器所识别的语言,其翻译后的作品与原作品形式上不同,凝聚了人的再创造过程。经过数字化后,出现了两个著作权,一个是数字化前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原版权所有人;另一个是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从事数字化技术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的数字化实质是一种复制行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实质上只是增加了利用作品的一种方式,没有创造性劳动,没有产生新作品,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仍然属原著作权人。

近来国际国内倾向于将数字化行为认定是复制而非演绎。美国政府1995年9月提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认为:数字化过程属于复制。1996年5月在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当时WIPO副总干事费舍尔博士说:不论是扫描而成的数字化,还是多人协作的复杂数字化,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媒介,而不发生作品的演绎。笔者认为,关于作品数字化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仅仅是采用扫描及文字录人的方法将作品数字化,这种方式没有自己的观点,没有任何创造性,毫无疑问是一种复制行为。但如果在作品数字化过程中付出了人的创造性劳动,即融人了自己的思想、感情、观点,运用自己独特的选取角度和表现方式,数字化工作人员应拥有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之时,应按照“著作权双重保护”原则,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仅仅明确了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性质,只是尊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在具体实际操作中,网络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要注意区分。若数字化的对象是没有著作权限制的社会公共信息,图书情报机构的行为是比较自由的。比如,只要不是出于谋利的目的,可以少量下载这类信息,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但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性等精神权利,不能任意隐匿作者姓名,不能任意篡改作品内容的组织形式。若数字化的对象是非公共信息,就必须周全地考虑著作权保护问题。比如,应经协商获得著作权人的法定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正式场合进行公告,提示著作权人有权拒绝作品数字化转换;争取将数字化行为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专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对用户的利用方式加以限制。

3. 2关于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限属性

虚拟馆藏建设扩大了文献传递的时空界线,方便了用户在网络上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数字形式的作品一旦上网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是否享有网络上传输的权利?能否获得较满意的回报?对前一个问题,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达成共识,应该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例如,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统称网络条约》)赋予作者、表演者、唱片录制者控制交互性网络传输的权利。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权利第十条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条款的增补,明确了网络传输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能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这一条款的确立,回应了国际相同领域的经验和理论,为中国司法叩响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门。

对于后一个问题,关于报酬计算的标准,可参考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特有的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right)框架。这个框架根据图书馆文献外借的统计数据,确定文献的使用频率,从而计算出应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补偿费用。笔者认为在网络化中,也可由图书情报网络机构与著作权人协商,议定数字文献传递中的付费标准,按照文献作品的浏览、下载、网上传递次数等指标来计算,以便营造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3. 3关于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图书馆是公益机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独特的性质和使用,但从总的趋势看,著作权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在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这势必影响到馆藏的建设和发展,无助于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

所谓合理使用的概念,是指在法定的具体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4种情况对图书馆适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否适应于网络环境中呢?鉴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既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针对网络传输的特殊情况,适当地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可以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八)项。关于第(五)项,将ICP(网络内容提供者)视为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类的作品的传播者,将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视为在公开集会上发表;关于第(六)项,将课堂教学扩展到网络教学,但使用的权力只限于浏览,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打印和下载;关于第(八)项,应允许图书馆等机构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并可以提供浏览服务,就像目前图书馆珍藏本亦可以有限制地出借一样。适当地扩大合理使用还应充分考虑到一些因素:(1)作品使用的目的,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为个人学习研究、公共收藏复制;(2)作品使用的类型,是诗歌小说还是新闻或法律条文;(3)作品使用的量和质,“过量”或“损质”,都不符合合理性;(4)作品使用对未来潜在市场与价值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