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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甲乙双方就服装制作业务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3、预付款:预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于量体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七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业务代表:
乙方单位盖章: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签订日期:
预付款采购合同范本【二】购货方:合同编号:供货方:签定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定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我司确认的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短溢装范围为0~+3%。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卷筒布包装不定码,内衬塑料袋,段长30米以上,交货数量允许0~+3%。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并保证不影响购货方的交期.。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购货方仓库后天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结款。
八、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如因数量/质量等问题因供方原因造成客户拒收货物/退货/索赔或扣款等,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购货方:供货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 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签字):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 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
负其责。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日。
3.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基本案情]曲从华是一位来自经济欠发达国家贫困县的农民,从农村走出来,想通过分期购买货车跑运输来改善其家庭的经济状况。2006年11月曲从华在河南万里集团公司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口富达公司)通过其员工张景涛订购一辆工程车,价款201000元。曲从华随后交纳首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139248元,并约定余款12万元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同年12月曲从华在张景涛的安排下,在一系列空白合同如《购车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签了名。车提出来还没开到家,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坏在返乡的路上。经周口市消协调解,周口富达公司才勉强同意给曲从华更换新的配件。后曲从华去了珠海搞汽车运输营运并按时支付分期付款。2008年4月,曲从华的车在珠海从事营运时,被万里集团雇佣的一伙人强行从车上撵下来,以欠车款为由强行将车开走,放置在许昌一家停车场里,曲从华向其交了三万元,想把车先要回来,但被告之还得再交5万元的扣车费、停车费,否则不可能拿回车。此时,曲从华已交了23万8千元之多,远远超出合同价款。后曲从华没有再交钱,车也去向不明。2009年1月曲从华被创兴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曲从华支付购车款等计6万多元。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创兴公司的诉求。
由于曲从华文化及法律素养不高,不了解分期付款购车程序,人又老实,导致在购车过程中被人欺骗,签订了大量的空白合同,购买了一台质量差的“三无”拼装工程车,且就这同一台车,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购车合同,曲从华甚至不知道到底是谁将车卖给了自己?不明白为什么郑州创兴公司将自己告上法庭?2008年曲从华以维权名义,将其所受欺骗遭遇控诉至相关工商局、法院、公安局,但无一理会。2009年6月《半月谈》杂志以《吸干农民血汗钱的骗子公司何以如此嚣张》为题,报道了曲从华购车被骗的全部过程,该篇报道被新华网、大河网等数家知名媒体转载。后曲从华以侵权为由将周口富达公司、张景涛、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创兴公司等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周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万里集团公司退还曲从华的车,并赔偿扣车侵权营运损失47.2万元。万里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法律评析
曲从华不服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来我院申请抗诉。当我听取了曲从华哭诉以及在审查这起案件过程中,我完全被曲从华的遭遇震撼了,一位老实巴交的连话都说不利索的穷苦农民从一出现在不良商家面前,就成为商家的眼中的“猎物”,签订大量空白合同、领回一辆质量不合格的拼装车辆、强行被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专业收车队强行抢走车辆并索要巨额收车费、当了被告并被判决还款,一定要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让错误的判决得以纠正,一定要让公平正义得到回归。这是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最初出发点,我相信也将是最终结果。
本案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间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但是最关键的是,本案不是一个债务纠纷案件,而是一个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关系。曲从华是通过银行贷款和自己交纳首付款的形式已支付全部车款,车辆也交付给曲从华了,购车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曲从华分期偿还的是银行贷款且我又对曲从华所交付的每一笔款,都进行了认真的核对,曲从华缴付的全部购车费用,也早已超过合同中车辆购车款。创兴公司因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被扣,创兴公司向曲从华行使权利是一种担保追偿权,而不是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在此没有分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由于一审法院一开始就将该案定性债务纠纷,注定原审判决成为一个错误的判决。
立案后我调阅了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原审卷宗,并对曲丛华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情形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周口市公安局、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等相关单位,认真查核卷宗内所有的证据材料,厘清了各方间的法律关系。经审查发现,原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存在两个重大错误,对曲从华交纳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对曲从华欠购车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计算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只是简单以购车合同所载明首付款为曲从华所缴付的购车首付款,对曲从华提交首付款证据而不予认定。创兴公司在银行没有放贷之前就向曲从华要求支付分期付款本金及违约金,实属不合理,不公平。2011年郑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创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感悟
曲从华一案虽然是个案,但从其遭受被骗的经历暴露出这个社会管理上的种种弊端与对人性道德良知与法律底线的拷问。在分期付款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三方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银行。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往往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需要签订一组大量的格式合同和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担保与反担保合同》、《车辆挂靠合同》(或再与挂靠单位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上述格式合同,对购车人客以众多的违约责任,而对汽车销售商则基本上不存在责任条款,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商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往往是严重不对等的、不公平的,但往往被法院认定为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购车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如此众多、如此专业的格式合同面前,购车人多数可能连看也不让看就得签字,或虽然看了内容,但合同的条款基本上不会因为购车人的反对意见而更改,二者虽然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实则严重不平等。
时间荏苒,岁月穿梭,转眼间2020年即将过去,回顾过去的一年,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都是不尽如意,现对2020年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2020年我主要负责的工作有项目占地协调、手续办理、合同付款、现场电气安装以及数据报送等工作。2020年工作中最大的亮点是完成了今年的任务,也为XX项目各参建人员树立了信心。其次就是租地协调方面,解决了XX占地事宜,最后,就是在数据上报与部门沟通对接方面,整改2020年我在负责XX项目数据上报和跨部门沟通时,表现较好,未出现任何差错。
XX项目2020年建设进度较慢,并未完成公司下发的年度并网任务,其实这与我们团队的个人也有很大的关系。反思自己2020年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在协调方面,未能彻底解决XX村村民组的阻工事宜,造成村民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或者举报至相关部门,既耽误了工期也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就是在对施工单位管理方面,没有能全面的管控住施工单位,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质量较差,重新返工等现象。最后就是在手续办理方面,2020年主要针对的是国土手续办理,受市大环境的影响,国土手续办理并未起到太大的进展,并且项目土地预审文件也已过期,这些都加大了国土手续的办理难度。
2020年是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建设的最后阶段,建设将会出现更大的挑战。作为一名建设人员,自身也应该改变观念,制定自己的计划,结合个人的工作,2020年的计划如下:1、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管控,在自己负责的单位工程中,做到安全、质量、进度全面管理,确保项目快速推进。2、做好阻工协调工作,尤其是对上访频繁的XX村,动员一切关系,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施工。3、手续办理方面,经常走访手续办理的相关部门,推进手续办理的进度。4、数据上报方面,做到仔细认真,多多沟通,避免出现数据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2020年已经过去,我希望能带着2020年的遗憾与不甘,全身心投入到2020年的工作中,决战2020,为项目的建设,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同时,还应明确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处理,须与开发商具体约定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公平的。
一、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即行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多是开证国家对金融票据有征印花税,进口方为减少税赋而选择的开证类型。
例1: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payment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2:大多数即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则合同的支付条款应该表达为:“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 bank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 (支付条款: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1与例2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开出的信用证MT700报文中有42C与42a场的汇票条款,后者则42各场栏位都没有,也就少了票据法的独立保护。这是受益人要注意的区别。另外,因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在付款后无追索权,一般的银行都不是太愿意接受开证行指定,因此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多是开证行。受益人单据要直接交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截止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不利受益人交单,这是出口商在接受这种付款方式时要考虑的风险问题。
(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做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时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但一般的议付都具有可追索性,因此受益人存在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议付款的风险。
例3: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sight draf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假远期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有时候出口商与进口商明明签订的是即期信用证结算的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证却规定提交远期汇票,却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就是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在相符交单时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与即期信用证的回款时间无异,但对进口商来讲,意义大不一样。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对外即期付汇,为了不失去贸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由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方式,仅需按约定的利率给开证行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远期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开证行破产而受追索的风险。
例4:假远期信用证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any bank) draft at 120 days after sight remain valid negotiation at seller’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buyer.”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见票120天的远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由买方负担)
实务中还可以出现非完全的假远期条款,即进出口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远期利息。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比例或期限。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一方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一方面不愿意在货到前支付造成资金占用,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当然延期时间也可以很长,但其与托收中的远期付款交单不一样,进口商无须向银行借单提货或要等到期才能向银行付款赎单,受益人也不用担心到期收不到货款。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比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例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提单日后30天延期付款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二)承兑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一般是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案的一种选择。
例6:承兑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acceptance draft at 30 days after sight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见票后30天的汇票承兑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三)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可以说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例7: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提单日后30天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混合付款信用证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款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是最常见的混合支付方式,是卖方要求全额预付而买方希望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折衷方式。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理论上这部分的金额可以用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结算,进出口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好,为节省篇幅,这里仅列一种合同条款。
例8:电汇预付部分金额,余款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3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advance shipment by T/T, balance amount pay by L/C draft at sigh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30%的合同金额在装运电汇预付,余额凭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兑用)
这是余款凭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电汇与信用证支付的比例与具体金额要约定好。
(二)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种混合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多用于进口商资金不雄厚,出口商坚持要求部分预付款又不可能,全部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又拿不出银行抵押物或得不到足额银行授信的一种折衷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风险偏大,接受须谨慎。操作时合同条款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批出运,一批托收结算,一批信用证结算;如果出口货物是整箱(FCL)装运,订货量超过一个集装箱时,买方欲采用“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卖方应该优先考虑这种分批装运,分批不同方式结算的结算方式。另外一种合同条款是不允许分批装运,或每次装运都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条款。
例9: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
实务中,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开证行充当托收部分货款的代收行,这样受益人可在信用证的兑用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结算手续与信用证结算手续一并办理,收款的安全系数可提高。
例10: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项下指定开证行为代收行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 by issuing bank.” (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由开证行代收款)
(三)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论文关键词 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部分对分期支付保险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不按期交付保费,本保单自动失效。”等类似条款,借此来约束投保人。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没有实力、也没有专业知识与保险公司抗衡,从而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法律允许的任意性约定经常就异化成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规定,投保人通常只能完全被动接受。作者认为此类条款效力值得探讨。试看以下作者办理的一个案例:
2007年8月30日,投保人为一艘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远洋船舶全损险,约定船舶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9月4日00时起至2008年9月3日24时止。保险费共45万元,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2007年12月10日及2008年3月10日各付15万元。同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9月3日,保险公司开具第一期15万元保险费发票,连同保险单(背面粘贴特别约定清单)、船舶保险条款、保单确认函回执一并邮寄给投保人。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船舶保险条款均没有投保人签名盖章。其别约定清单中有一条“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保单确认函回执为保险公司事先印制好,为投保人已收到保单及发票等内容,最后有一段:“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以上保单的保险条款,并充分了解并接受了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说明和保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内容。”9月4日,投保人在保单确认函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寄回给保险公司。随后投保人于9月12支付第一期保险费,比规定时间晚了2天。保险公司既没有将晚交2天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收回保费发票,也没有提出要终止保险合同。同年12月4日保险公司开出第二期15万元保险费发票,再次邮寄给投保人,投保人依然没有按时支付。逾期后,保险公司同样既不收回保费发票,也没有提出要终止保险合同。2008年2月18日,投保船舶在大海遭遇恶劣天气沉没。事后投保人付清了第二期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以“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为由拒赔。
此案争议焦点就是对“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条款效力的认识,作者认为要判定该条款的效力,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两方面来看。
一、从保险合同订立来看,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一)该条款是单方条款,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而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强大实力与专业知识,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制定了该条款,并记载在特别约定清单中。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有特别约定清单,有的在保险单上就印制有该栏,有的以另外一张纸的形式制定,更有甚者居然直接打印在保险单的背面,一般情况下不经提醒投保人根本不可能注意。照通常理解,“特别约定清单”的内容应该是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之外特别、格外地进行协商,才能称之为“特别约定”,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仅仅是将类似限制投保人权利、影响合同效力等关键条款冠之以“特别约定”之名,而无“特别约定”之实。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单的时候,已经被“特别约定”了,双方完全没有按照《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合同法》平等、公平的原则,因此该条款无效。
(二)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因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权利而无效
在保险标的价值较高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费高昂,对投保人来说经济压力不小,势必与保险公司协商分期付款。于是在分期支付保费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设定了类似保费一期不付,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本案的保险公司,在其他船舶保险中,也设定了“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的条款,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格式化,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征来确定,并且应把握:
1.我国法律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的概念,而不是格式合同,只要合同中有一条格式化,就是格式条款。
2.合同条款无论是主文、免责条款、合同成立或生效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只要符合以上特征都是格式条款。
3.合同条款形式无论是印刷、打印或手写,只要符合以上特征也是格式条款。
4.所谓的双方协商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并非签个字走个形式。
本案的“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在业务中重复使用的,且从未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也没有在特别约定清单上签名盖章,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是格式条款,而不是所谓的“特别约定”。
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当然无效,《合同法》第40条、《保险法》第19条都规定格式条款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从立法来看,加强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保护另一方的利益是大趋势。《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9条、第10条完善了对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保护。新的《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第30条都新增了格式条款的内容,以上6条新立法大大加强了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因此审判中应顺应立法趋势,严格把握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
(三)该条款是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
《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都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不仅应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还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的要求是:“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相比以往法律,新的《保险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特别提示、明确说明的要求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
1.如何判断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
从中文字面看凡属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均属责任免除条款,不仅是指保险条款中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条款,也包括免赔率条款、投保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条款、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也可以形成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责任免除条款等于除外责任条款。本案中“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是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关系到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自动终止的问题,这样的条款当然能达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目的,因此应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2.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单确认回执函的意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这些条款在保险单证上作出特别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特别提示特别约定清单的存在,仅是粘贴在保险单背面;在特别约定清单中既没有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这些条款予以特别提示,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当时对逾期付费合同自动终止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作过任何明确说明,更无法证明在投保单中已附这些免责条款。
本案保单并不是面对面地签发交付,保险公司单方将保单、特别约定清单、保险条款、发票、保单确认函回执等一并邮寄给投保人,根本不存在明确说明。投保人收到的时候保单早已生成,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即便此时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合同时”,这时已经是合同成立以后。保险公司打印一段话在保单确认函回执上,让投保人签名盖章,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单确认函回执这段文字是保险公司模拟投保人的口吻预先打印的,适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是格式条款,并非是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要求,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对投保人做出过解释,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公司所谓的保单确认函回执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标准,不能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该回执函只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内部手续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多只能证明投保人已收到保险单及特别约定清单,仅起到收据的作用。该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对且没有作过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从保险合同履行来看,该条款未被双方真正执行,双方都不认可其效力
如果“逾期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条款有效,应该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被双方严格执行,而不是仅仅对投保人一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以任意决定遵守或不遵守。
第一期保险费晚交了2天,该条款如果需要被执行,投保人一旦错过交费时间,就构成逾期,保险合同应该从9月11日起自动终止。至于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投保,应该由双方重新协商,而不是由单方决定。如果续保,应另行签订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对第一期逾期没有异议,并开出了第二期保费发票。其行为表明逾期支付保费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自动终止。该条款保险公司先不执行,投保人自然也不用执行,双方都不需要执行。
作者认为“逾期”是一个绝对概念,不是相对概念,一旦错过载明交费时间,就构成绝对逾期。无论是逾期一天还是一个月,从本质来说都是一样,因此导致的后果也应一致。不应该第一期虽逾期交费,但没出保险事故,因此逾期付款不造成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第二期同样逾期,但因为出了保险事故,逾期付款就要造成合同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有违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极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