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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988年,AICPA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实施强制性同业检查制度,但检查结果不对外公布。从此,业内外就一直在为向公众公布同业检查结果做努力。2004 年5 月AICPA 的同业检查委员会(PRB)做出决定,支持外界提高同业检查结果透明度的要求。AICPA理事会还要求其工作人员开展对会员的教育并反馈信息以便了解市场和监管环境,提高会员对提高同业检查项目透明度的接受程度。2005年5月AICPA组建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组),研究如何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同业检查制度,以满足AICPA 提高同业检查结果透明度的愿望。AICPA理事会要求工作组的研究应在明了AICPA在2004年和2005年实施的同业检查改进措施的基础上进行。2003年10月,PRB批准了对同业检查的实施与报告准则所做的修订,2005年以后实施的同业检查都执行修订后的同业检查标准。同时,PRB还完成了对同业检查的管理、实施和报告目标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检查和业务检查的整体效率的评估项目,提出了包括严格检查时限、改进检查报告形式、强调检查以抽查为基础、加强对检查过程的监督等措施。在这个基础上,工作组应关注会计市场和监管环境发生的变化以及针对这些变化提出新的建议。可见,该工作组的成立以及它所担负的使命,的确应该被看作是AICPA关于确保同业检查达到预期目标的继续努力。
二、工作组的建议及评述
工作组在2006年提交的报告中,肯定了同业检查制度积极作用,并提出了提高同业检查结果透明度的若干建议。工作组认为,提高同业检查透明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是正确的方向,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面向社会公众承担审计责任,公布同业检查结果信息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公众证明自己的审计质量的手段,可以提高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正直性和客观性的信心。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无疑希望客户能够提供透明的财务报告,反过来,注册会计师也应该将自身的规则公诸于众,这样才能显示注册会计师是一个诚信的行业。工作组在其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八项建议。
(一)建立新的报告模式
现行同业检查报告模式中含有模糊的信息,报告中使用的一些措词对某些报告使用者来说涵义不清。如“无限定意见”(unmodified)、“有限定意见”(modified)和“反面意见”(adverse)。现行同业检查报告中还另有一个“评语函”(Letter of Comment),使得读者更难以了解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究竟是“好”还是“需要改进”。由于报告的表达方式存在模糊性,有时就会被第三方有意无意地加以曲解或不恰当地使用。为此,工作组建议PRB对现行报告模式重新进行评估,充分考虑环境的变化对提高同业检查报告的可理解性和有用性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修改同业检查报告使之更加简练;修改报告的用语使之更加简明易懂;在可能的情况下,设计同业检查中的内部控制审查、业务审查和审计报告审查的措词,使之在内容和格式上都尽可能统一。
2.改变诸如“无限定意见”、“有限定意见”、“反面意见”和“审计报告检查的重要评语” (significantcommentson a report review)等执业质量的等级描述术语,改用一些更易懂、更能准确反映执业质量的术语。
3.评语函中所述事项并不影响意见的种类,因此,建议不再将评语函作为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在整个同业检查过程中对这些事项进行沟通。
4.保持现有的同业检查报告的概念,使之成为只反映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意见类型的重大事项的独立文件。
工作组的这一项建议首先反映了他们对同业检查制度的肯定态度。正是因为同业检查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才有必要让同业检查报告具有更高的可理解性。同时也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只有在同业检查结果能够被准确无误地传达给更多的人群时,它才会变得更加有用。
(二)强化年度监管报告
工作组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建议包括:
1. PRB其对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指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的年度报告,说明它所执行的监督过程,在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实施了什么措施以及本年度的总体监督效果。
2. 各管理机构其对同业检查过程以及同业检查员进行监督的年度报告,说明其监督过程、在监督被查事务所和同业检查员方面执行的措施以及本年度的总体监督效果。该报告还应包括一些分类信息,如按接受检查的事务所的规模、接受检查的数量和种类、关于低质量业务概述和事务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3.PRB应就每次对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巡视单独报告。
上述报告均应使用通俗的语言描述监督的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监督的目标、内容和操作及具体过程、监督的组织等。另外,还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报告,包括专门为税务执业者、工商界的会计从业者、服务于教育机构的会员、政府部门和监管者提供的信息等内容。
该项建议清楚地向人们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同业检查是一种质量监督活动,而对同业检查活动的监督是同业检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予以加强。而上述报告的,显然有助于加强对同业检查活动本身的监督,提高同业检查制度的效率。
(三)增加与会员和行业外部的沟通
工作组建议AICPA继续保持其与会员关于同业检查结果的沟通,并开始着手建立长期的与同业检查结果使用者的沟通和教育战略。同业检查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客户和监管者。
工作组提出此项建议的依据是,对于同业检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它的作用和局限性是什么,并不是每一个信息使用者都有清楚的认识,甚至有的会员对公开同业检查结果的益处也缺乏全面的了解。因此,通过沟通,让各级监管者了解同业检查的作用和局限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率。客户在聘任审计师时也可以把事务所接受同业检查的结果作为判断其职业勤勉性的一个依据。这种努力可以极大地促进同业检查行为的规范化,让社会看到同业检查制度的价值。
(四)提高同业检查报告的透明度
工作组建议,所有加入AICPA同业检查项目的事务所均应增加检查结果的信息披露,至少,那些连续两次得到“有限定意见”或“反面意见”的事务所应将同业检查报告向公众。PRB应要求管理机构向州会计协会(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通报连续两次接到“有限定意见”或“反面意见”的同业检查报告的事务所,或采取措施保证州会计协会可获取该信息。因为AICPA就此与会员之间有保密的条款,该项建议可能需要会员投票表决。
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同业检查的初衷是将其作为一种补充的教育手段,目的是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而并非将其作为一种行业行政监管手段。随着监管机构对同业检查制度依赖程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考虑该制度之于监管者的利用价值,只有透明度提高了,同业检查报告的有用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
(五)为事务所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工作组认为,为事务所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是有益的,也应该看到用统一的规定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好处。因此,工作组建议各州会计协会应将同业检查结果作为颁发执照的条件。在该项报告时,已有39个州的会计法规要求将同业检查结果作为颁发执照的条件。《统一会计法案》中一直有该项规定。所以,工作组建议没有该项规定的州也应吸收该项法律条款。
(六)为接受同业检查的事务所提供自愿结果的公众档案
工作组建议,AICPA应为事务所履行州会计协会的要求提供一个机制,允许有关的事务所在AICPA的短期档案中公布其接受同业检查的结果。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肯定愿意将自己良好的同业检查结果公布于众,正面的同业检查结果无形中将成为事务所开拓市场的工具。实施这样一种机制,自然会对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产生一种压力,促使其改进工作以便获得好的同业检查结果,同业检查制度的效力便可得到提升。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扩大公共信息体系以便于事务所自愿公开同业检查结果。
(七)建立同业检查人才库
工作组建议AICPA开展一次广泛的招募高品质同业检查人员的活动,吸收新的合格的同业检查员。有证据表明,同业检查员的数量在下降而年龄在老化,如不立即着手补充检查员队伍,缺口很快就会凸现,这意味着现有同业检查员必需加大工作量,提高劳动强度。工作组提出,招募活动要伴随着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要让事务所认识到其合伙人和其他人员担当同业检查员的好处,同时还要提高全社会对同业检查员的尊重度,让大家都知道只有具备条件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成为同业检查员,让同业检查员优秀的工作表现得到关注,这样才有助于吸纳更多合格的同业检查人员。
(八)确保同业检查人员的质量
工作组建议,PRB应继续努力保证同业检查人员的质量,可考虑适当提高作为同业检查人员的最低条件。如要求他们在本所完成最低数量的会计和审计业务的工作时数。同时还应继续标准,加强对同业检查员的培训和对同业检查过程的监督。同业检查员的水准将直接影响同业检查制度的效果,同业检查员要想有效地执行检查业务,本身必须精通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在本所担任业务合伙人、协同复查人或其他类似角色,否则,他们就不能及时了解和熟悉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因此,要求他们每年完成一定时数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工作组的建议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同业检查过程的最终受益人范围正不断扩大,过去只有事务所受益,现已扩大到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因此,提高同业检查结果透明度,是提高行业监管效率的需要,也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承认,要想取得大多数会员的认可,AICPA也必须考虑会员关于同业检查过程的意见。因此,工作小组在报告中建议继续推行同业检查并对其进行完善,逐步扩大同业检查结果的公布范围。
三、几点启示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国性的执业质量检查也有两年的经验了,这项制度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提高整个行业的地位与声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改进必然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参考美国同业检查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助于对一些问题形成更明确的认识。
(一)关于同业检查制度的存在价值
受行业特征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是必需的。而同业检查制度是行业自律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其他监督所不可替代的。这一点应予以肯定。至于近年来该制度受到质疑,笔者认为,除了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外,还说明行业内外对同业检查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期望差”。业外指望同业检查活动能发现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全部缺陷和不足,所有的同业检查活动和结果的报告都应该完全处于同一个质量水平。而事实上这是一种不现实的认识。注册会计师业务本身就是一种高程度的职业判断工作,同业检查活动同样需要高度的职业判断。加之在一定期间内要保证相当数量的检查,无法要求同业检查活动去发现事务所全部的质量缺陷。另外,由于参与检查的人员数量必需有一定的保证,让不同的个体所使用的标准毫无差异也是难以做到的。但是,只要不断地完善制度的设计,采取得当的措施,同业检查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没有必要试图彻底打破这种制度而去尝试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以最小的成本提高同业检查制度的效率。
(二)关于同业检查制度实施效果的改善
要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效果,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要明确同业检查的业务范围。美国的同业检查业务范围是保证业务,即按照审计准则、政府审计准则、会计和复核业务准则和鉴证业务准则执行的业务均在同业检查的范围之内。应当结合我国事务所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执业质量检查的业务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也应限于保证服务,重点是审计业务,在这个范围内审查部分业务活动和审计报告。当然,执业质量检查活动不应只检查具体的业务,也要检查和评价事务所的整体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并出具一份关于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制度的报告。
第二,在检查对象的确定上,可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对事务所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事务所的部分业务和审计报告加以检查。对此,各级注协应该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办法,以规范检查对象的选择过程。
第三,要理顺监督关系。在美国的同业检查制度中包含了AICPA与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各州会计协会与PRB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州注协对同业检查人员的监督关系。在我们的监管框架内,也需要理顺中注协与地方协会的监管关系以及行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行业内,中注协应发挥主导作用,也要有地方协会的参与,双方的职责要有比较明确的划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但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内部也要有对检查活动的再监督。
第四,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素质。人员的选聘和使用应遵循一定的制度,包括选拔的标准,这个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所照应。检查队伍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不断进行培训和评估,优胜劣汰,保持检查队伍的先进性。
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继续教育;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沿革
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的提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一些行业培训工作的经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该行业人才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使得原来的培训制度难以满足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2005年,中注协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
2005年3月,中注协开始对原《培训制度》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参考并借鉴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9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2006年9月13日会协[2006]63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续教育制度>的通知》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二、现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与原有《培训制度》的区别
同1996年中注协所实施的《培训制度》相比,现行的《继续教育制度》有如下的变化:
1.对于培训内容只有建设性的建议,没有具体内容的规定
由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的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不再局限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已经扩大涉及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而对于后续教育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的《继续教育制度》应该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因此现行的《继续教育制度》不再制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2007年10月11日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下面简称《指南》),搭建起我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能力框架包括了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与道德、实务经历等,并在指南中对职业继续教育提出了总体的要求,认为职业继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取得执业资格后保持和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保证,因此有关的后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将随着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
2.提高了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专业培训机构是承办培训项目的主要力量之一,其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关系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目标的最终实现。现行的《继续教育制度》中要求接受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进行培训。
为了能了解培训教师的授课质量、注册会计师接受培训的效果和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现行《继续教育制度》明确提出培训班必须实行结业考试或考核,若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仅不能计算培训学时,而且还不能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求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结果通报给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
3.重新划分继续教育形式,并细化学时
《继续教育制度》将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类。由各级协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事务所经批准组织的内部培训等,为有组织形式的培训; “其他形式”则包括了出版著作、、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等。
《继续教育制度》对集中培训之外的多种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解决了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
学时确认困难。
4.缩短考核周期。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为两年。
三、《指南》对继续教育的要求
2007年10月11日中注协的《指南》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继续教育提供重要指导。
《指南》指出:1.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指南》继续指出:1.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2.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四、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改进
《指南》已经指出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务经历安排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是每个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分散于各个事务所,且每个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务经历都不一致,如何让后续教育真正能起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则对于各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贯彻《指南》对职业继续教育的要求,需要做到:
(一)科学安排培训内容
由于后续教育培训涉及面广,而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不同,各个注册会计师个体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不同,因此培训的内容不能一刀切。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每年的后续教育时,应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的需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的需求来设计和安排培训内容。
培训的内容可以安排以下内容:(1)及时介绍国家正在调整或变革的宏观政策和法规制度,满足注册会计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需要;(2)针对有关部门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审计实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的培训,提高或弥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3)介绍一些其他国家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借鉴国际审计惯例与审计准则,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视野;同时能辅之介绍一些其他领域的知识结构,以扩充注册会计师的知识面。
为了能让这样的培训内容真正能满足各类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可以针对上述所需要的培训内容,采取一部分共性的内容由注协统一安排,将注册会计师集中到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集中培训。而一部分具有个体特征的问题则可以由各个事务所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己安排培训内容,要求培训的内容合理,并将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报备注协备案。真正使后续教育能因地制宜,分类施教。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
目前,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主要采用课堂授课方式,但是课堂教学方式往往受时间、地点、经费等原因的限制,使得后续教育常常未能高质量地完成。当然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还需要延续,但是注协应该加大利用网络这种新兴技术,利用互联网征询会员注册会计师意见,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远程教育网站对下个年度的培训课题进行征集,也可以提出培训课题的备选方案让会员注册会计师选择,保证培训的内容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的需求。
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征集到的培训课题制作远程教育课件或视频,在远程教育网上,会员注册会计师通过注册就可以登录,各类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进行学习,要求各会员学习到一定程度,需要参加网上考试,只有通过了网上考试,才可以获得相应的培训学时。此类学习方式的学时应如何控制,则需要中注协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教学方式和学习形式,让更多的注册会计师能够足不出户,不受时间的限制接受到更好的培训,同时还降低了教育成本。而这种的教学手段,还能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集中培训、各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学习相结合。
除了采用先进灵活的教学手段之外,还应该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实务活动,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学习兴趣,除了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外,还可以就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或模拟教学,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感性认识。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度和提高学习的效果,还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和情景教学。这样将后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三)组织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培训队伍
在职业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师资队伍是关键。随着行业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化,整个行业必然会对专家的数量和质量有更高的要求。而培训师资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会影响到后续教育的效果。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协会或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培养一批稳定的培训队伍,加强培训力量。稳定的培训队伍是为了能改变以往临时接受培训委托的培训机构缺乏对接受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的了解,使得在培训内容上无法达到真正传达培训目的。
注协组织和培养的培训师资除了必须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外,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这些培训师应能及时了解接受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的需求,能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有前瞻性的预测,在安排和讲授培训内容和方式上能够有计划、有步骤、连续地进行,还能对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深度挖掘,并能拓展思维。这样才能使每次的培训都能真正达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的需求。
(四)培训效果的评估体系有待完善
培训效果的评估是为了反馈和监督培训工作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其最终的目的是为能促使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终生教育。
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的评估,仍主要以学时进行计算。在修改后的后续教育制度中,仅仅是缩短了考核周期,将原有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为两年,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这种依据注册会计师投入后续教育的时间多少来评估后续教育工作是否达到后续教育目标是不合理的,这种“学时制”的评估制度往往导致培训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敷衍应付了事。
因此对培训效果的评估,除了“学时”控制之外,还可以通过各事务所督促所内注册会计师撰写学习心得体会,要求其结合执业活动加以理解、消化后组织测试,以检查学习的效果;也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每年应该完成1-2篇的专业论文;或者可以就本次培训内容,由省注协或各事务所进行知识竞赛或辩论,强化知识的消化,提高学习的效果,同时也实现对学习效果的检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帮助注册会计师养成自我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准则背景 准则导向 准则内容
一、引言
制度经济学家卢现祥(2007)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激励机制。政治、法律、社会以及经济制度都会对经济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会计领域的制度包括:(一)会计技术面规范: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二)会计活动法律界限:《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等;(三)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即会计法律范围以内、技术规则以外的部分。随着会计职业的发展和完善,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已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伦理行为准则,然而社会环境、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导向、体系、内容、约束力等都不同。因此,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制定的《道德原则与行为准则》与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进行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提供思路和建议,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各准则背景介绍
1.AICPA 准则。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出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APA)在1906年就率先在其行为准则中制定了道德方面的规定,包括以协会成员名义进行会计工作的要求和收到或支付外部人士佣金的要求。1907 年,AAPA将“职业道德”在行为准则中单列出来,同时还增加三条规则,即形成了历史上最早的五条会计职业道德标准,每条均是以“会员不得”为开头对会计人员执业行为加以限制。1917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A)颁布了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共八条行为准则。2010年7月31日,AICPA了目前最新的《职业行为准则》。
2.CGA准则。
CGA根据职业环境发展和变化不断修改和出台关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文件,2009年CGA了《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准则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自身职责做出了指导,适用于全体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原则列举了六个基本原则,说明了会计人员在作出职业判断时应该遵守的道德标准。
3.CICPA准则。
据Clements(2009)研究,我国准则采用的是趋同模式。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制定,在1992 年9月首次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2009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职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三、各准则对比分析
1.AICPA准则——规则导向。
AICPA 的《职业行为准则》适用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所有成员。准则包括两个部分:原则和规则。原则是规则的框架。规则包括六个部分,描述了会计师在不同情况下应有的反应,给出了详细的行为方案。可见,它是属于规则导向的制度。
2.CGA准则——原则导向。
CGA《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来说明会计人员在作出相应职业判断时的标准,对特定情况下的道德问题进行了更清晰的说明,但没有详尽的规定一切可能的道德标准。由此可见,它是属于原则导向的制度。
3.CICPA准则——混合导向。
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非职业会员分别制定了职业道德守则,其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通过比较AICPA、CGA以及我国CICPA的准则后,不难发现,它们的主要内容都大同小异,都包括诚信、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应有的谨慎以及应有的关注等。但是也都各有其特点:(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提出了责任、公众利益原则,将独立性、服务的范围和性质列入了基本原则;(二)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提出了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原则,将欺骗性信息、职业的履行和对职业的责任列入了基本原则。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的比较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还存在以下问题:①社会各界对准则的重视程度需加强;②准则的导向需进一步明确,选择适当的执行模式;③准则内容应密切结合我国实情加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宣传,强调其重要性,提供更多的素材和资料给相关人士参考与查阅。目前,在CICPA的网站上,能查阅到的相关资料只有五则通知及准则,只是在专业标准中作为一栏列示出来。我国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网络资源的优势,提升各界对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认识,使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切实用于会计工作中。
(二)应尽快明确准则的原则导向性。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采用了与国际趋同的模式,原则导向也较为明确。然而,现行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定位却较模糊,使得会计人员往往会陷入原则与规则的矛盾之中。这样,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准则体系保持一致,以免引起各种会计制度的混乱。
(三)准则内容上更应突出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从我国的准则内容上来看,借鉴国外内容的比重较大。然而,我国的政治环境、文化背景、法律体系、经济发展水平及阶段、公司治理结构、会计职业现状等均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很大差异。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关键词】 民间审计;自律;他律
一、民间审计自律现状
为使民间审计行业能健康顺利地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民间审计自律监管的主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首先,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006年颁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导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活动。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服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其次,协会有权利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再次,协会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惩戒办法主要有,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最后,协会还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行业除以上自律条例以外,他律体系较复杂一些
二、民间审计他律现状
民间审计的他律和民间审计的自律要复杂得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都要对其进行监管,其中主要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法》主要规范了一下情况: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部门规章;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进行备案,并对是否授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享有最终审定权;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包括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复议等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还提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二)审计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分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法》 中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有权进行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证券管理机构的监督
《证券法》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对其处以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三、自律和他律出现的问题
(一)自律责任不明
2002年11月,财政部收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职能,还受财政部的领导。 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地方注协的监管工作属于地方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地方财政部门往往把 地方注协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地方注协也就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忽视了会员的真正需要。此外,我国的注协采取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协会的经费来源的方式也损害了协会的独立性。
(二)他律职责不清
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太清楚,造成权力重复设置;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致使各部门的监管形不成监管合力。在监督检查中,常出现重复检查,相互矛盾的检查情况,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2007年中注协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回顾与总结中指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仍然是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
(三) 监管效率低下
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事务所6668家,从业人员有30万。然而中注协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管部仅为9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人员少、年龄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工作经验少,检查过后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在客观上制约了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另外,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还主要是事后的惩罚性监管,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重视不够,重执业质量检查,不重视后续教育的监管 。
四、改进建议
(一)明确注协与财政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
财政部门拥有审批执照权,吊销执照和罚款的处罚权,行政复议权,委派理事权,调查权,还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严重违反执业准则,故意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或存在重大损失,并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事件,做出暂停事务所执业资格、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许可的处罚。注册会计师协会拥有审批资格权,吊销资格、暂停执业和警告的处罚权、调查权 ,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等权利。另外,协会还可以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做出声明谴责、暂停会籍和开除会籍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出谴责、警告和停业整改的处罚。
(二)完善自律监管
首先,明确注协的地位。协会要依法进行自治,财政部门仍然可以是协会的监管单位,对于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财政部门进行行政查处。
其次,改进注协的管理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我们可以借鉴深圳注协的做法,注协的人员组成由政府委任财政、审计和税务的专家各一名,再由会员大会推选13名专业人士。会长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来担任并要通过协会的选举产生。
再次,理顺注协内部管理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纵向管理应该采用一元化的垂直管理模式。
(三)理顺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
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今后不应再过度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衡量、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同时,可派专业人员参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制定,根据本身主管业务的需要,提出相应建议,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的服务,能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
(四)还可以设置独立监管委员会
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从证券交易费用里提取一部分,股民自己花钱顾专家替自己说话,组成人员一部分是国务院、财政部的人员代表国家、第二部分来自协会,代表行业利益,第三部分代表股民是社会代表。这样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独立行使其权利,具体做法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引导创建,其性质属于非政府部门或私人部门。
参考文献
搜索框中输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
进入官网主页面,在网站上方点击邮箱登陆,
输入个人账户信息就可以进行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情况查询。
一、财政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会计法》(1999年修订)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财政部门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则是其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1998年以前,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自1998年起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而是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国家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从直接监管转变成了间接监管。为了应对这种转变,财政部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建立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从1999年开始,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年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2003年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自2005年开始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其检查的重要对象之一,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财政部统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界,可将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为建立和完善两个阶段。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 为了履行《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财政部2001年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会计监督办法》),以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同时,为了构建高效有序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财政部2003年了《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和有关要求,规定了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两个法规的,标志着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制度体系的建立,确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没形成专门的制度,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全面和具体,对于具体指导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面的作用还很有限。
(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完善 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2006年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分总则、职责划分、检查的组织、执业质量检查、审理和处理处罚、附则共六章。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求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效能。2010年,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2009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简称《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该通知根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分布情况,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的监督与处罚工作进行了分工,并规定了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四种行政监督方式。这些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在财政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与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相结合、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分析评价与处理处罚相结合的,分工明确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曾于1996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决定》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但在2004年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系统和全面的执业质量检查,基本上以查案件为主、对特定事务所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真正建立并在行业内得以全面实施则始于2004年,发展至今大致可以分为建立、发展、改革与完善三个阶段。
(一)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 以中注协于2004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为起点,开始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2007年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由5年缩短为3年并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截至2008年底完成了第一个检查周期,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阶段。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中注协2004年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并同时开启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之门,为全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和操作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分总则、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及程序、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共六章。为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2006年中注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分总则、惩戒的种类与适用、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惩戒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附则,该惩戒办法规定了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的三种惩戒即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规定的九种惩戒方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仅规定了三种惩戒方式,避免了由于惩戒方式过多造成的各惩戒方式间适用情形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取消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方式,因为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的,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业惩戒。同时,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明确的惩戒程序,使得惩戒能更好地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发展 在对第一个周期五年来行业检查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中注协于2009年了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进入发展阶段。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总则、检查的职责分工、检查周期、检查计划、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共八章,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中注协2008年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细化了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回避、表决规则等。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注协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检查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模式;三是加强了各省级协会之间检查工作的分工与联系;四是调整了有关检查周期的规定,将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检查周期调整为3年;五是开始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模式;六是完善了检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七是调整了惩戒方式的表述,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惩戒方式的列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此次修订,也体现和符合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其第六条意见“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约束”提出“加强协会建设,严格自律约束”,即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自律检查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
(三)中注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1年,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对已实施7年的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同时修订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重要改革与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创新,转变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理念,将检心由项目风险检查转移到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的系统风险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分总则、检查的职责分工、检查周期、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共八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分总则、惩戒的种类与适用、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惩戒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申诉的程序和决定、附则共七章,规定了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的三种惩戒,即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从重惩戒与从轻惩戒的情形。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注协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风险导向的执业质量检查理念逐步确立,检查方法更加灵活,惩戒和申诉制度更加完备,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使检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三、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概述
作为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具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的职责。其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制度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制度,2000年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简称《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管理、罚则方面的内容。2003年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进行了补充规定。2007年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确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并建立了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报备和年度报备制度。该规定于2012年修订后,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其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业务收入三个方面的要求大幅提高,在组织形式上则从有限责任或合伙变更到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这些条件的提高有利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到保证,组织形式的要求、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的提高,则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保障进而有利于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
(二)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制度 按证监会各机构职能的划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由其下设的会计部进行,会计部具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的职能,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主要体现于中国证监会200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简称《监管责任制》),后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管责任制》规定,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组织检查组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并进行持续性的监督。会计部约每3年全面检查所有审计机构,同时进行日常监督,各证监局对辖区内执行的审计机构每年进行业务检查,实现全面、持续监管。由此,中国证监会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模式,即辖区监管责任制。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比较
目前,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是由财政部、中注协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其职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的,且各自建立了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能,所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构成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完备制度体系;中注协并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构建起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中国证监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所形成的辖区监管责任制是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三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
(一)三类制度均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作为检查与监督的重点 组织检查组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监督是证监会会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财政部和中注协也均分别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实施检查。同时,三类制度都确定了每3年一个周期实现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全部检查,要短于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一个周期的执业检查,其中证监会更是要求各证监局对辖区内执行的审计机构每年进行业务检查。可见,由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大,三类制度均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作为检查与监督的重点,这也突显了注册会计师制度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二)三类制度均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延伸检查机制但各有侧重 财政部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了从被审计单位到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会计师事务所到被审计单位的延伸检查机制;证监会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规定在业务检查中可以对审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审计机构的内部治理、业务质量控制体系的延伸检查机制;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规定,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从而建立了从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到业务项目检查、从业务项目检查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延伸检查机制。可见,三类制度均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延伸和联动检查机制。但三类制度确定的延伸检查机制却各有侧重,财政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有机结合,通过延伸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如其规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因此,其侧重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延伸检查。证监会和中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则侧重于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之间的延伸检查,但证监会的延伸检查则是“可以”和“必要时”,中注协的延伸检查则是“应当”。
(三)三类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理念上存在差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11)确定了风险导向的执业质量检查理念,要求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并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以期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引导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达到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目的。而财政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上调阅审计工作底稿,有重点地抽查部分审计报告,并确定了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四种监督方式。证监会则确定了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并进行持续性监督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其专项检查注重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因此,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和证监会的执业质量检查侧重于监督与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则侧重于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发展与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在建设与完善中形成了从质量控制体系到业务项目检查、从业务检查到质量控制、从事务所总所到其分所、从审计报告或被审计单位到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延伸和联动检查机制,并都进行了适宜地修订和改革。三个检查主体在其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并分别依据三类检查制度具体实施了执业质量检查。虽然这三类制度都明确了要协同各方力量,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以提高监管效能,但三个检查主体之间如何具体分工与合作,如何相对确定其各自的重点检查领域,三类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在内容上如何协调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如果实现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监管资源的共享等,这些将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归属
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发展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基础,而近年来通过非审计服务收入比例可看出非审计服务市场的发展成了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主要部分。因而,对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市场的研究就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仍是审计鉴证服务,我国目前对非审计服务的研究大多是探讨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服务独立性的影响,尤其是管理咨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对非审计服务的评价探讨的只有吴长勇(2002)介绍了美国审计总署GAO、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中非审计领域独立性要求主要差异进行了比较,为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参考,并未对国外的这些非审计服务的准则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美国“安然”事件发生以后,迅速出台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该法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服务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法案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非审计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案实施后引起了各界的不一反应。我们认为人为的强制性的改变非审计服务市场发展是非常不科学的。因此我们研究非审计服务市场的业务归属,以期能对中国的非审计服务市场的发展有些许帮助。
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对非审计服务这一业务的竞争,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意识竞争到现在的强烈争夺过程。我们认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非审计服务归属是可行的。
一、客观历史的发展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
早在1831年英国破产法的出台就使得民间会计师大量介入破产清理工作。直到19世纪80年代以前破产清理业务一直是民间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在英国1883年破产法规定了官方清算人,从民间会计师手中夺走了一部分清算工作,使得民间会计师的这一业务大幅度减少,逐渐退居次要位置。在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当时就有几家审计公司开始试行这种更广范围的服务方式,185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设置了协会的第一个管理咨询服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研究管理咨询业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会计公司的角逐中,管理咨询业务成为胜负的关键。非审计服务是在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展也是一种自然的过程。这说明在非审计业务产生最早和发展最好的英国和美国,从一开始就包括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范围之内。
二、从市场需求状况看,大批的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化非审计服务使企业迅速增值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准确、快捷、优质的信息,这已成为全球化经济公认的一个特征。然而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安全性却时刻成为决策者们的心病,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这就需要有一种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信息的质量,使决策者的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小,程度降到最低。鉴证正是在这种经济环境中产生的。无论是网誉认证、系统认证还是养老服务认证都具有鉴证的性质,都需要为信息的可靠性做出一定的保证。因而,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服务中的优势此时就明显的凸露出来。他们可以凭借已有的知识、能力、经验来分析判断信息的可靠性,按照一定的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这些信息进行鉴证。
三、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求
首先是传统的审计服务市场的饱和和边际利润的下降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另寻出路。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但随着事务所的增加和日益激烈的业内竞争,这一业务给事务所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小,他们只能从非审计服务市场中重新开始;其次认证服务特别是咨询服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职业之间的竞争焦点。管理咨询师、资产评估师、信息系统审计师都构成了对的注册会计师威胁;最后,对于我国的事务所来讲,虽然非审计服务目前发展迟缓,但随着中国的入世,国外事务所将会很快抢占我国的非审计服务市场,本来就处于劣势的中国所若不能在这方面有所发展,后果将会非常严重。正如叶少琴、刘峰(2005)所说“从国际竞争环境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无疑也应当走多元化发展路径,在发展审计业务的同时,大力培育并拓展非审计业务市场,这种多元化服务不仅有助于减少事务所对审计业务的过分依赖性,提高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客户。顺应历史和世界之潮流,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放弃这类服务。”四、从非审计服务的内容上看,注册会计师有能力将这一业务做得更好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分为三个部分:认证服务、咨询服务、其他服务。美国注册会计师认证服务特别委员会定义认证服务是为决策者提供的、旨在改善信息质量或内容的独立的专业服务。这种专业化的服务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不能被任何软件或是非专业的竞争者所替代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咨询服务准则说明第1号——咨询服务:定义与准则》定义咨询服务是执业者利用其技术能力、教育、观察、经验和咨询程序的知识提供的专业服务。其他服务则主要指税务服务。从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内容上看,基本上每一类服务都需要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具有相当大的竞争优势: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造就了在内部控制方面的专长;与客户长期交往中对客户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有了相当深的了解;执业过程中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内部控制的评价培养了熟练的评价技能;历经百年的行业发展,树立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