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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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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

第1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具备了意思和财产要素之后,并不必然会形成团体。还需要在意思的支配之下、在财产的运转之中产生相对稳定的、围绕着意思和财产服务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便是组织关系。团体存在的价值,根本的,我以为就是在财产的运动中实现意思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动力是社会需求,一般以个人的能力无法达到,需要集合社会的人力或是财力,结成团体。因为复杂性和独立性的客观要求,必然产生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也是动态的,和意思、财产两个要素互相作用。事实层面团体的组织关系是自然产生的,当法律调整团体设立法人时,法律上的标准便也变得形式化,法律懒得去对每个团体的组织关系仔细考量,于是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成为法律上的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的要求也是为了区分个体和团体,防止实践中个体与团体的混淆。因此,组织机构的设立根本上既是为了达成“意思”的指向,更是为了形式上区分于个体。法律辨认团体的时候,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才能成立公司法人、甚至不同权利能力的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关系,这是组织关系对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组织关系问题在公司中的体现就是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的设立,动态的组织关系当然也包含公司治理问题,涉及各个机构之间权力如何划分、如何合作等等,在公司运转中的关系。从静的方面去看,则是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的问题,“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结构密不可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判断一个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基本衡量标准为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和有效率”[55].组织机构的设立成为我国法律调整公司法人等团体的一个必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4款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73条第5款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然后在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组成及权限等等,在第三章第二节至第四节具体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权限、义务和人员等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占据了《公司法》的大量篇幅,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对这两种公司设立的财产、组织机构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差别,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更严格。由这些差别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体上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更加丰满,比如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等等。《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证券法》第118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法》第17、18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这些具有特别权利能力的公司都对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具体的要求,且要求有相关的知识水平的从业人员。“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仅包括公司设立何种组织机构及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划分,而且还包括各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相互制衡关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解决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56].事实上,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团体组织关系在运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是一种动态的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各种权限职责的划分,而各种不同的权限职责划分形成的不同的组织机构,就会构成对具体公司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四、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性质上的限制”

通说认为,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均无从享有和负担,是为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性质上的限制。

诚然,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渊源来自于各自的本质要素的不同,自然人具有生物体的人和一定的身份,而法人则具有意思、财产和相应的组织关系。各自的权利能力范围从本质要素的需求上衍生而来,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因其特性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然人同样不能享有。“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得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均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57].传统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性质上的限制”正从另一侧面说明,权利能力是受主体的本质要素局限的。

小结:权利能力概念的采用具有价值和逻辑技术设计两方面的功用,由此引申出权利能力抽象和具体两方面的含意。在抽象意义上,权利能力人人平等,而具体意义上,存在权利能力范围的问题,不同的公司,由于自身团体性要素的缘故,存在权利能力范围的差异。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差异,来自于法律对公司团体性要素的调整,是对公司享有具体权利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源自于公司的团体性,根据团体性标志要素可分为意思限制、财产限制和组织关系限制。法律以这三个标志要素的差异,赋予不同公司以不同的权利能力范围,每个要素的限制都可能引起权利能力某方面的局限,但三个要素实际上融合成一个整体,互相牵制,共同发生效力,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的某一个,那样会造成与团体实质要求的偏差。

结 语

现实生活中团体的存在已经非常久远,人类生活之初,就是结成部落等共同体。对团体的调整则是后来的事,法律对团体的调整有两条历史线索,一是团体的发展历史,一是法律的发展历史。团体的发展历史要比法律调整团体的历史久远的多,在制度层面上形成公司和法人制度更是只有几百年的历史,团体是现实的社会存在,不依赖我们去不去调整和规制,但资本主义以来团体调整的迫切性,却是社会的价值驱动。

法律对团体的调整是一种逻辑的法技术上的设计,是对生活现实中产生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一个从完全抽象到具有一定表象的过程,这是法律的特质。人们根据以前的经验评判后来的事件,需要抽象出一定的特征作为标记,法律也是一样。当法律需要对团体作出评价时,就需要从技术上抽象出团体特征标志,这个标志是随着法律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一旦确定就对整个的团体相关的制度如公司、法人制度产生全面的影响。

从法人的本质来看,即使只是认识论的角度,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也较有说服力,组织体实际上就是团体。首先,法人是作为一个社会实在而存在的,而这个存在的特点就是具备组织的特征,综合这些特征,法律在调整的时候抽象出一定的要素作为标志,这个标志必须符合本质的要求,但却可以是不同且不断变化的。其次,与个体相区别,所有的团体都具备的共同特征我们称之为团体性,法人是团体的一种,抽象出的特征作为法律上的表达,就成为团体性的要素。我们可以用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个标志要素,来解释法人的团体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参照。法律对团体的全面调整就是从这三个要素展开,不管是公司还是法人,只要是法律上的团体,法律规制的最基本的问题就都是围绕这三个要素。

我国公司制度是受法人制度的节制的,公司的发展要求法人制度和理论的配合。以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要素作为公司团体的标志,能够解读公司的制度并可对公司的发展方向作出评价。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能力以及公司的治理无不涉及这三个要素,都是三要素在法律调整公司时,逻辑推演中不同阶段的展开。

注释:

[1] 本文对于法人、公司语词的使用,第一章是在民法体系外,从历史和概念层次的角度阐述,发觉它们的团体共性。而在后文第二章、第三章是从团体性审视民法体系内的法人、公司制度,语词的内涵不尽相同,却也是很难避免的。

[2] 虞政平著:《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3]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45页,另可参见前注2 第57页。

[4] 参见前注2 第61页。

[5] 大冢久雄著:《股份公司发展史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14页。

[6] 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该文对汉语“公司”一词的产生及变化有详尽考证,本文“公司”中文语词历史主要参照了该文。

[7] 方流芳博士论文:《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15-16页。在该文的这部分论述中,作者采用的是广义公司的概念,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本文的团体。

[8] 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 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51页。

[9]《拉汉辞典》 中,societas的含意有“聚会结社、社会、团体;商会、商团、公司;政党、联盟”等;ordo有“秩序、行列、层次;队伍;百人队;等级、社会地位”等;collegium含意有“同伴、同僚;团体、社团、集团、书院、公学;聚会、结社”等;corpus的含意有“有形物体、肉身、本质、正文;人、尸体;由部分构成的整个形体(船骨骼、防卫工事)”等;universitas指“普通、普遍、一般、全体、全部、共同;集合万象、世界、宇宙”等;conciliabula指“集合所、会场、市场、剧场”等;castella含意指“堡垒、城堡;村落、山中田园”等。这些词都一定程度含有“团体”的意思,与本文的该部分论述相映照,并没有冲突的地方。

[10]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290-291页。

[11] 在这里所称的“法人观念”,事实上不如说是“团体观念”更为恰当。借用今天大陆法系的“法人”语词,意在强调它与法人制度之间的延续性。

[12] 团体所要具备的要素,只是作为法律辨认团体的形式上的标志,要受团体、法人本质的制约。越能体现本质的要素,越是利于事物的调整和发展。团体的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要素的得出,既有来自于和个体区分的现实价值需求,也来自于法律的逻辑设计,涉及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本文在第二章的法人本质部分还有阐述。

[13]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及其展望》之“法人本质与其能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494-506页。本文关于法人本质的一些学说观点参照了该文。

[14] 目的财产不能与单纯的财产相提并论,财产与确定的目的意思结合,便具有了不同于单纯个体和客体财产的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目的意思和财产的结合具有相当的规模和稳定性,且能集合一定的组织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具备了法人的基础性要素——团体性。

[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73页。

[16]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第7页 江教授在此指出“人和财产”两个要素,而不是“人数和财产”两个要素,而且成员可以是不现的,从形成基础上人数根本无从体现,可见人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人的意思,以及受意思管领的综合形成的多数人之间的关系。

[17]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17-122页,本文采用该文公司设立条件的分类,说明与团体性要素的关系。

[18] 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1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第211-213页。

[20] 王涌:《一人公司导论》中提到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设立中的公司通过其发起人从事商事交易,设立中的公司没有股东,称“无人公司”,此外美国学者将互助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也称为无人公司。

[21]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第8-10页,根据团体和其成员关系把团体分为成员显现型、成员隐现型和成员不现型三种,实际上说明了团体中均含有“成员”要素。之所以成为团体成员,尤其是成员隐现型和成员不现型,以我的理解,就是团体中蕴涵了成员的意思。

[22]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第229页 张老师在新版本中,对意思表示没有采用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及表示意识的理论,但本文为论述方便,不作深入探讨,仍然应用这些概念。

[2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118-122页。

[24] 虞政平,前注2,第132页。以下关于有限责任的历史,参考了该书的其它相关章节。

[25] 方流芳:《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博士论文),第13页(“法人理论应是注释法学派在十四世纪建立起来的学说,在此之前,只有‘公司’概念,并无法人学说”)。据史尚宽先生所言,首先在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中被采用,当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用后,其影响即扩大到全世界“)。另可参见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 261页。

[26] 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29-132页。

[27]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23页。

[28] 见上注中,《论中国公司法之资本信用》诸文,在这些文章中,赵老师阐述了资本信用的弊端和不足,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的必要必然性,本文直接采用这样的观点和结论,而不作深入的探讨。认为资产信用更能体现团体财产的实质,资本信用是对团体财产和责任的误解。

[2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 载 《法学评论》 1998年第5期,该文论证了一人公司存在更多被滥用法人人格的风险,法人格否认法理可以作为制度设计的考虑,作为弥补、限制的手段。推而广之,其它公司亦可采用这一理论,防范个体人格、财产与公司人格、财产的混同。

[30] 同上注。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7条、229条第2款。

[32]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120页注解1.

[33]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第60-61页。

[34] 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民商法博士论文,第19页。

[35]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119页。

[36] 张代恩: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第34页 将权利能力从最广泛意义上划分为政治权利能力、家族权利能力、财产权利能力和人身权利能力。我认为这种划分正是从具体权利的多种形式出发,反推权利能力的分类。

[3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61页有语:“自逻辑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宜置于法律行为部分讨论,责任能力则宜置于有关责任的部分讨论”,自是指权利能力为行为、意思、责任能力的前提。 张代恩: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第36-37页 论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时,得出结论:“行为能力是从权利能力中派生出来的”。

[38]《德国民法典》第21、22条规定,“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薄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39]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40] 笔者认为,自然人主体的本质要素应该包括生物体的人和身份两个要素,社会中的人均有其确定的身份。在古罗马时,以身份为依据识别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及权利能力的大小。近现代以来,是以生物体的人作为确立的依据了。

[41] 魏振瀛主编:《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80-81页。

[42]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第22-23页。

[43]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第183-184页。

[44]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96页。

[45] 《苏维埃民法》上:斯·恩·不拉都西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1954年 第98页。

[46]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69页 下文关于人身权的种类也参照该书中权利的相关内容。

[47] 关于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参照了: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189-192页;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第185-196页。

[48]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127页。

[49] 著:《中国民法总论》第117页注释。

[50]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4.

[51]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 关于权利能力范围限制的性质学说及各自的观点参照该书189-191页。

[52] 上注第193页,尹教授在否定权利能力限制说时,认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不仅会导致法人目的外行为一律无效的结果,而且认定法人于目的外行为的范围内有人格,而于目的外行为无人格,有违人格之法理”。笔者以为,尹教授在这里混淆了抽象意义上权利能力人格涵义和具体意义上享受具体权利的能力概念。

[53]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3-55.

[54]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第217-250页“论中国公司法的资本信用”诸文。

[55]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46页。公司治理问题不但涉及公司本身事务的治理,还涉及其它诸如股东、董事、员工等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本文意在说明这些治理组织结构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且对公司的权利能力构成限制,而无力顾及公司治理理论的深入讨论了。

[56]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325页。

第2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由于疾病、伤残、年老的原因,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军人保险是军人职业特殊性和高危险性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军人权益、提高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凝聚力的强大后盾。

1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必要性

1.1 是部队以人为本的体现

军人保险要着力为广大关并排忧解难,解决官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困扰官兵的问题,主要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军人,有的战斗在人类生命的禁区,有的监守在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的岗位,有的生活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大山和隔壁海岛等。这不仅对军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带来许多的困难。全军每年有人牺牲,有人残疾,有的随军家属就业难、子女教育难,有的军人或其家属患大病后,陷入经济困境。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大量从军的情况下,军人牺牲后抚恤和保险金标准偏低,增添了军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军人表现要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调整先行保险金给付标准。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弥补目前军人保险险种项目少、覆盖面较窄、给付水平低的不足,拓宽保障范围,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多方面、多层次、高标准的军人内保险服务,有效地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1.2 是保障军人权益的现实需要

军人保险事业要与时惧进,健康发展,就要树立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与社会保险项目协调发展的观念。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破除军人保险只能在社会保险范围内发展的保守观念,提高对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军人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看,商业保险既然是国家社会保障的支柱,就可以是军人保险的支柱。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军人保险的体系建议,既有社会保险,也有商业保险,还有互助保险。我们只有树立军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险协调发展的观念,军人保险事业才有可能在创新中发展。

2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

2.1风险防范的分析是理论前提

根据奉贤防范理论和机制,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分摊越有效,保险系数就越高。商业保险公司所承载的投保人和其资金规模远比军人保险体系要大得多,其强大的给付能力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军人保险领域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力保证。

2.2 成本的提高是基本前提

在医疗保障方面,利用商业保险提高军人保险保障水平的资金来源,应首先是军人为提高军人医疗保障水平增加的经费投入。军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后,虽然从各级军事单位方面看,经费效益并不明显,但是从各级军事单位方面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军人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此外随着军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费用也完全可行。

2.3 武警部队的示范提供了借鉴

武警关并在充分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方面的示范作用,也说明了军人保险在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方面是可行的,武警部队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职业风险较为相似,他们的成功实践为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3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3.1 要注意循序渐进,逐步深化

需求决定供给,军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保险需求是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不符合军人血球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下,不仅拥有自愿选择权利的军人不会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回因客户较少无利可图而被迫放弃该项保险产品。但是,军人的保险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需求的层次性和紧迫性各不相同,军队不可能具备满足军人所有保险需求的条件,况且有些需求可能在经济上也不完全可行。所以,军人商业的发展就应该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区分军人保险需求的轻重缓急,将军人保险需求最强烈,而发展条件又相对成熟的险种首先推出发展,以降低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增强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可靠性,从而使军人商业保险获得各方面的支持,积累经验后再按照军人需求的层次推动其他商业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实施。

3.2 注意投保方式的选择

不同的保险险种应该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对于伤亡保险,军队可以区分投保的人群,分类别投保,这样就能迅速满足特殊军人全体的需要,又可以作为下一步扩大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模式的试点。对于医疗保险,由于全体军人都要参与投保,规模很大,可以团体进行投保。

3.3 注意选择商业保险险种

商业保险险种很多,而军人保险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先选择一些需求最迫切的保险险种。首先,军队应该先、选者商业医疗团体保险,因为当前军队的免费医疗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官兵的要求。选择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充分利用地方医疗机构,有效的利用地方医院的优良资源。其次,军队应该选择商业医疗伤亡团体保险。当前军人伤亡保险赔付的金额远远达不到所需要的数额,而选择商业伤亡保险则能提高标准,极大的保障了伤残军人及其亲属的生活,提高了部队官兵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余家健. 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研究与设计[J]. 军事经济研究, 2000,(10) .

[2] 李英成. 军人保险与军人权益保障研究[J]. 军事经济研究, 2001,(10) .

第3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方式,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己有的主要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下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1.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养老习惯,无论我国社会制度如何变迁,_传统的“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观点是始终不变的。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养老保障能够弥补社会养老的不足。虽然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程度来看,城乡和供养标准都存在差别,并且按照普惠制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还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养老对于老年人经济方面的支撑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养老所带给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这点是农村社会养老所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单纯的物质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以许多国家都曾经将养老方式定为: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以社会养老保障为辅。

2.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在养老的内容和力度上都有明显的衰落趋势。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农村老年人的抚养比例从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专家预测到2013年,总体抚养比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会达到最低点38. 8%,随后将因老年抚养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会总体养老负担迅速加重。

这说明养老保障的代际支撑己经出现问题,况且我国目前还未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发期。农民选择家庭养老保险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导和保证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职责有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帮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在社会舆论层面给予大力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说我国应当探索出多元化、服务性强、普惠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二、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1.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灵活性强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是对家庭养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补充。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村庄,根据农村社区的条件为农村社区内的老人提供必需的养老保障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的组织者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组织。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责任分散到每一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而且,家庭收入和养老水平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区型养老便于各村庄、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进行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便于在广大的农村开展。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努力提高拓展社区内服务范围和管理范围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社区管理的努力和建设,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概况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我国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评述

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基本和国务院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

(2)对象的明确和细化。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4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社会保障学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但在以往的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社保政策的发展,教师知识和信息更新过慢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改革需要从调整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关注学科热点,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随之突显出来。社会保障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实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知识。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社保政策的变动、教师知识更新过慢、忽视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资源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从调整教学模式、关注学科热点、以“应用”为向导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进行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都把社会保障学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会保障学列入专业选修课程。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学科。第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十分复杂,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的各个地市的具体规定都不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并没有紧跟时代和政策的发展,及时吸收这些新信息、新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照搬课本,造成课堂的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很多时候停留在口号中,理论灌输仍是目前很多应用型院校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师照本宣科讲解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很容易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无味,使学生无法对社保政策产生兴趣和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不佳,从而造成毕业生在工作中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应用导向和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课程内容,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社保知识的感性认识,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社会保障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问题。比如,学生很难有机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实地体验。除了设置有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学校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配备社会保障的仿真模拟软件。

2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目标的确立

第一,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社会保障的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更应该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笔者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过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没有“民生”意识。学生因受自身阅历的限制,认为社保和自己关系不大,不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保热点,对课程内容自然缺乏兴趣。因此,实践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帮助学生树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第二,要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项综合事业。社会保障事业需要理论和实践能力同时具备的综合性人才。在培养学生“民生”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不是背诵理论制度的人,而是要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实际操作的应用型人才。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人才的质量。而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才创新能力紧密相关。因此,社会保障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思维,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保障学教学改革实施过程

基于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笔者在所在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实践。

3.1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

3.1.1社保新闻热点的解读社会保障的教材分为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学期的第一周是教师理论讲解周。从第二周开始,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以社会热点为中心,读新闻评新闻”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课程上,首先对学生分组,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将56名学生分为8个小组。然后把老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内容依次分配给各个小组。要求学生在课前对课本进行预习,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题内容分工收集相关社保新闻和热点问题。每堂课的第一项任务是各小组面向全体同学解读社保相关新闻。在解读社保新闻过程中,各组还需要联系教材相关内容制作PPT,并在课堂上进行简要讲解和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做启发性的指导。学生通过新闻的收集和解读、课程内容的讲解、回答教师和同学提问的环节,学会主动学习,增强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社保新闻解读环节,促使学生主动去了解民生,关心民生,增强对社保的敏感性,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障这门课的兴趣及社会责任感。此外,各小组对专题进行新闻收集和讨论的过程,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课程论文的写作社会保障学是一门政策性和动态性并存的学科。近年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变革和问题在教材中是无法及时体现出来的,因为社保教材只能给学生呈现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社会保障课程的实践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各组学生独立完成社保相关专题的课程论文写作。前一阶段的课程讲解及新闻解读,为论文的材料准备奠定了基础,各小组的论文既是对课本的深刻认识,也是对社会现状的深入总结。在实践中,8个小组所研究的论文分别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马鞍山市某国有企业为例》《城镇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马鞍山市的分析》《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体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为例》《职业教育与“农二代”社会流动》《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马鞍山市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意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老龄化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这些课程论文包含了近年两会热点及社会所关注的主要“民生”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延迟退休、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福利、医疗保险改革等。教学改革的意义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社会现状的能力。课程论文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论文的写作,学生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组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为例,学生将两会热点与马鞍山市的现状相结合,从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马鞍山目前养老产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马鞍山市未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3.2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施除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教师还要积极将课程内容融入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之中,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社会保障知识竞赛、社会保障技能竞赛、校园志愿公益活动,等等。例如,本校2010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就以“养老服务产业—老年送餐”项目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参加“挑战杯”比赛,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另外,在课程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参观访问等,丰富和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例如,第五组的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程论文,深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以调查访问和开座谈会的形式,收集了马鞍山留守儿童福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高质量的论文。另外,实践教学还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比如请马鞍山社保局的相关工作的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们介绍最新的社保政策;联系相关社保机构,使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到社保流程当中去,使学生接触到社保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社保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新型实践型的应用人才。

4结语

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的民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识并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保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第5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绩效评价

 

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作出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无从寻求法律依据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缴费有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缴强制力不够,加之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认识上的原因,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目前,大多数地区五险经办机构不统一,分别由社保处、劳动就业服务处、医保中心经办,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险分别运作,缴费基数难以统一,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五险分立的局面影响了各险种扩面征缴工作的衔接。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1.3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保险基金存储问题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银行存放,有的存在国有银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基金均要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账户。

1.4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1.5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加强监管,但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单位自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预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供给的经费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机构不统一导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对策建议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2.2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使之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论文参考。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论文参考。审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3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论文参考。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4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将基金征缴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

2.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秀玉, 郭远远, 贝森. 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职业时空 , 2010,(03) :1-3.

[2]刘宇. 税务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9,(04) :25-26.

第6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专业型大学生社团的运作模式与机制

(一)运作模式金融学院专业型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和金融学院联合管理,目前正逐步过渡到以金融学院统一管理为主,已初步形成了挂靠学校平台领导、学院管理、系部支持、专业教师指导、广大学生主导和辅导员协助的基本运作模式。专业型大学生社团充分利用金融学院雄厚的师资,聘请了学院领导和多位专业教师担任社团导师和顾问。导师团的工作以帮助学生进行金融、保险、投资专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为主,努力帮助学员全面而深入地理解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现状和发展,从而掌握金融学科研究的科学方法。学生是学生社团建设的主导力量。专业社团均设有学生管理部门,侧重于日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会员制度的建设等事务。其构成由主席团和各具体事务部门组成。辅导员老师则从旁协助,在学生研究团体的组织、教师与学生的有效沟通、场地资金的筹措、社会实践项目的开拓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二)运作机制1、导师制。导师制是专业型大学生社团良好运作的重要保证。金融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教授11人、副教授19人、博士20人、江苏省教学名师1人、江苏省“333工程”培养人选2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3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8人。金融学科梯队是江苏省金融学科唯一的“青蓝工程”优秀学科梯队,区域金融创新研究团队是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专业社团依托这一优势资源,聘请了多位专业老师任社团导师及顾问。他们在活动策划、活动建议、活动评估等多方面给予指导。2、主题活动。专业社团围绕专业学习实践和业界动态,每年举行一系列主题活动,在活动中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得到提升和积淀。其中有些活动已形成了品牌和特色,如证券投资俱乐部的“模拟股市大赛”、保险学社的“保险营销大赛”等。3、社会实践。金融理论来源于实践,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因此,专业社团在活动组织上非常注重将各项活动同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紧密联系。专业型的社会实践就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结合的良好契机。历年来,社团组织了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如证券投资俱乐部为学生提供到证券公司实习的机会,保险学社组织学生到各大保险公司参观交流并开展暑期实习。社会实践对学生深层次地了解社会、增加社会经验很有帮助。4、成果展示与评价。专业社团努力以各种形式传播学术知识,扩大社团影响。如频繁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成功的业界精英来校做报告,弘扬校园学术氛围。目前,证券投资俱乐部拥有刊物《证券观察》,保险学社办有《金陵保险》,刊登学生自己的科研成果及论文,将重大的金融热点新闻带进校园,搭建了学生交流思想的平台。

专业型大学生社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兴的团学活动形式,虽然金融学院专业型大学生社团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如果不加重视将会阻碍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应当加以关注。(一)社团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作为学生因兴趣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团体,在组织上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参与学生在思想素质、专业基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从以往来看,大多数社团发展疲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处理好社团自身建设和组织管理的关系,重活动而轻管理,因此,科学管理制度的有效、长期实施成为社团建设的基础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应注重学生在社团发展全局上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强调社团管理组织体系的合理构成,增强社团管理层的责任感和凝聚力,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办法,用机制规范社团的正常运作。(二)专业指导的切入不够专业教师对于社团活动及过程的参与对于专业型大学生社团的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也是专业型大学生社团建设区别于其它类型社团建设的特点之一。专业指导不仅要在活动策划、课题选择、研究方法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帮助,更要贯穿于对学生专业研究的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和评估。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专业指导教师和社会资深人士对于专业社团的关注程度和指导力度还不能满足社团发展的需要。(三)经费投入不足经费投入不足是很多学生活动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是在市场化环境下,专业型社团开展活动所需成本很大,如参观实践费用、专业人士讲座费用、杂志编印费用、影音资料存储费用等等,单靠学生社团会员筹资和学院的拨款已不能满足越来越丰富的社团活动的需要。(四)会员结构不合理会员是社团的主体,当前金融学院专业型大学生社团以大一、大二学生为主,大三学生极少,大四学生基本上没有。而大一、大二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远远不够,理应成为社团主导的大三、大四学生因种种原因缺乏参与专业社团活动的热情与动力,这种会员结构对专业社团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第7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8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贸易逆差;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23-04

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表现

(一)我国接受外国留学生与派出留学生的比例严重失调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对境外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对过境交付未作承诺,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教育服务提供者来华工作。由于以上承诺,加入WTO后,我国赴外留学人数增长迅速,吸收国外来华留学人数有所增长,但远赶不上前者的增长势头,因而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年份出国留学的人数要大于来华留学的人数,呈现“逆差”状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经达2000万,居世界第一。以OECD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外国留学生占本国在校大学生人数3%标准计算,我国每年招收的留学生可以达到60万人之多。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2006年,也仅仅达到了此标准的27.12%,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外汇流入与外汇流出也存在巨额逆差

除了人员“流出”与“流入”的“逆差”外,从资金的流向上来看,我国赴外留学的费用要高于来华留学的费用。虽然近几年来华留学人数,特别是自费来华留学人数的增加给我国教育市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与我国留学生付给其他国家的费用相比,差距很大。我国1997年修订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为:以人民币计算,文科类专业:(1)本科大学生:14000―26000元/学年;(2)硕士研究生:18000―30000元/学年;(3)博士研究生:22000―34000元/学年;(4)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10000元。(5)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6)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比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加上生活费、旅游费和其他费用,每个留学生每年大约花费5―6万元人民币,以年均10万在华自费留学生的高限计算,由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带来的外汇收入也仅为每年50―60亿人民币。

而在欧美,留学生的学费是本国学生的2―4倍,普遍在15000-25000美元/学年之间,哈佛大学更是高达30000美元/学年。从我国各类留学咨询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人民币计算,自费留学去英国需要8―18万/年,去加拿大需要12―15万元/年,去澳大利亚、新西兰需要8―10万元/年,去日本需要14―17万元/年,去美国每年需要20万元以上。而且近年来各国学费标准还有上涨的趋势,按照每人每年12―18万人民币的低限来计算,我国平均每年有近10亿人民币的教育资金流向国外。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性原因

1.我国现有的留学生激励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现有的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及金额较少。纵观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做法,奖学金是吸引外国留学生的一种重要杠杆。发达国家为了扩大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额,纷纷设立各种奖学金来吸引留学生。美国的奖学金有联邦奖学金、私人基金奖学金、学院内奖学金、系科奖学金、假期奖学金等种类,而且金额和享受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也较高。目前,我国的留学生奖学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有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长城奖学金、HSK奖学金、中华文化研究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奖学金等几种。金额低,种类少,覆盖范围小。只有少量公费留学生可以获得政府奖学金,对高达90%的自费留学生则很少有相应的激励手段。而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及民间团体、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知识,很少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专项奖学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留学生规模的扩大。二是相关规定缺乏弹性。通常来说,能享受到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需要边打工边筹措学习费用。但我国相关法律却对外国留学生打工进行了严格限制。200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费留学生的进入。而教育服务发学生合法打工。如法国为了解决留学生打工难的问题,内政部和就业部于2002年1月两条政令,允许外国留学生在学业中进行半日打工,学业结束后,只要提供雇用证明,就可变学习居留为工作居留。德国政府修改后的《外国人法管理条例》也允许外国留学生勤工俭学,给每年在本州毕业的约11000名外国留学生中的前1000名以无限制的工作和居留许可。

2.招收外国留学生主体资格的缺失。目前,我国只有500多所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民办教育机构均被拒之门外。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与需求是不相适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留学教育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以汉语教学为例,目前全球共有2500万外国人学习汉语,而我国却仅有400多家从事留学生短期汉语教学的教育机构。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由于政策的限制,无法开展对外汉语培训,从而影响了留学生招生规模的扩大,造成了我国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性质过于单一,数量过少,制约了教育服务贸易的扩张。

3.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微的外国留学生而言,教育服务出口国能否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决定其选择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系统己比较成熟,如在英国,只要留学超过六个月,就可以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免费服务,无需购买医疗保险。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设立了“外国留学生医疗补助制度”,留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可持医疗费收据与国民健康保险证到留学生科申请补助,将会获得个人支付医疗费80%的补助。而我国教育部从2000年起才开始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自费留学生只是规定其可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种做法显然对大多数自费留学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二)微观原因

1.我国高等教育相对规模较小,导致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一国的高等教育规模越大,所能吸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绝对人数也就越多。我国虽然在2003年就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高等教育大国,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为美国的5―6倍,因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接受高等教育对大多数青年人来说仍属于奢侈品。这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教育服务出口比较优势的形成,形成了进口大于出口的贸易态势。我国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但高等教育仍处于卖方市场。同时,随着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对高等层次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国内高等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很多人宁愿花费较大的代价到国外去接受优质的高层次的教育,这就引发了出国留学的人数快速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虽然中国的社会地位和国际知名度己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还不具各大规模招收留学生所需的资源,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接受留学生的数量和规模,也是我国在教育服务中处于逆差地位的重要原因。

2.我国高等教育总体质量不高,国际化程度低。一国的总体教育质量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内一流高校还未能挤身世界一流高校之列,这自然制约了来华留学的高质生源的数量。从我国科学论文在国际三大权威索引(SCI)、工程文献索5l(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lSTP)所占总数的世界排名来看,近年来我国的排名在稳步上升。2005年科学引文索引(SCl)、工程文献索引(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分别排世界第五位、第五位和第二位(见表2)。尽管中国近年来科研产出数量增加很快,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占世界科学知识生产数量的比重仍然很小。从占世界SCl论文的比例来看,美国基本上稳定在30%左右,英国在8%左右,日本、德国也在7%左右,而中国仅占5%左右(见表3)。从在国际上的引用率来看,我国与美、英、德、日等国的差距较大,只与中国台湾和韩国接近。

据相关资料统计,世界一流大学的外国留学生已占到学校总人数的15%以上,如斯坦福大学为21.8%,哈佛大学为20%,麻省理工大学为21.7%,牛津大学为22.5%,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生部外国留学生所占比例更是高达60%之多。而我国留学生人数只占高等学校在籍人数的0.5%左右。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北京大学也仅为10%,清华大学为5%。

3.专业学科要素票赋和优势分布不均衡。我国针对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较少,且主要局限于汉语言、中医、戏曲等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专业,理、工、艺术、体育等专业相对还较少,商业和新兴技术学科还很薄弱。而美国各大学针对留学生设置的专业高达5000多种,日本也有3000多种,英国更是高达8000多种。

三、改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对策建议

(一)宏观方面的对策

1.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留学生的学习费用问题。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我们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扩大留学生获得奖学金的额度,提高资助额度,在现有的以国家拨款为主的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各省级财政也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基地”奖学金,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业设立面向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即便是扩大奖学金的覆盖范围后,能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也只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仍需要通过课外打工来筹措学习费用。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在读外国留学生己经超过10万人,面对如此丰富的人力资源,建议对有关法律做一些适应性的修正。可以考虑允许在我国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进修学者兼任一定的劳务,允许外国留学生经过合法的申请程序在我国的产业、经济、文教等部门做一些兼职。这样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在华留学生的学习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具有一定的语言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外国人的临时需要,节约了成本。

2.放宽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优秀民办高校参与招收留学生。根据波特的国际竞争优势理论,本地竞争会迫使厂商降低成本,改善品质和服务,并创造新的产品和工艺。为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对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一些实力强、质量好、口碑好的民办高校招收留学生,扩大高校之间约有序竞争,通过竞争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如果允许民办高校每年招收1―2万留学生,将会拉动近百亿的教育消费。

3.完善现有的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合作协议》,规定教育部将在未来5年每年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投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团体险)”,最高赔付金额高达51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在完善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万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其对象只是针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如前所述,来华留学生中90%以上是自费留学生。目前我们应完善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可在适当的时机把参加医疗保险作为外国留学生入学的一项必备条件,为更多的自费留学生提供这万面的服务和保障。

(二)微观主体对策

1.整合高等教育资源,发挥联合办学的放大和汇聚作用。要素票赋理论,国家所拥有的要素票赋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一国如果能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中多使用其充裕的便宜的生产要素,就会在该商品上拥有比较优势。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一国能否提高其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的份额并从中获益,不仅取决于该国高等教育的比较优势,而且取决于其提供教育服务的生产要素组合是否具有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我国共有500所左右高校可以自主招收留学生,但目前存在着留学生云集少数名校,发展严重不均衡的现象。为了避免名校效应带来的消极影响,可以考虑区域内高校联合招生的模式,把各大高校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按学科和专业来联合培养留学生,实现优势互补,创造“1+1>2”的效果。各高校可以从联合办学中获取比其单独活动大得多的利益,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良性合作模式,有效扩大我国留学生的整体招生规模。

2.加快教育品牌建设,走教育服务品牌特色化道路。品牌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趋势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甚至多过对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认识,这就使得品牌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效工具。对教育服务贸易而言,由于教育产品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消费者对教育服务的质量很难进行衡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就显示出了教育品牌的重要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教育服务竞争力较弱,但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资源禀赋方面也有一走的优势。目前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项目一是汉语言文化教育,汉语言文化教育在我国有着绝无仅有的资源优势,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范围内学习汉语的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举办给我们提供了汉语言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绝佳时机。我国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这一领域的优势,创设名牌课程来吸引更多的留学生。二是中医药学教育。据统计,多年来,来华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人数一直居自然科学中留学人数的首位。国外高等中医药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在管理模式、教学方法、产学研万面有许多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学习其精华,为我所用,提升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与形式多样的合作办学,打响中医药教育品牌,从而扩大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王亚飞,《论“后过渡期”我国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1):10-14。

[2]茹宗志、朱苏飞,《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及对策》[J],《现代大学教育》.2005(5):49-53。

[3]陈文芳,《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28-31。

第9篇:团体保险论文范文

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

3.2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