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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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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第1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实务;格式条款;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格式合同的特点不够了解,所以在保险实务中,由于认识不统一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纠正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错误意识错误做法,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保险条款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格式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格式合同也称符合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好合同条文,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商量余地。这种格式合同亦称作标准条款合同,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商业保险的特点和国际上的惯例,保险合同在事实上都以保险单的形式体现,而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其背面印制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人备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人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遵循《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参考历史数据,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制定的。保险商品是特殊商品,决定这种商品特性和价格的重要依据是保险原理中大数法则的应用。在制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时,一方面要按照大数法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即通过大量的个体变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个别差异,总结出被研究总体在数量关系上稳定的、一般的规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对其内容、格式进行规范和限制,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同时,还要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数据和经验,参考标的性质、危险状况、历史资料以及国外保险公司的习惯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处于主动地位,投保人处于被动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双方不会就合同条款内容讨价还价,充分体现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详细介绍合同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保险人只能遵守合同条款内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项条文向保险人“讨价还价”。而保险人在介绍合同条款时,既要讲明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单生效条件,更要详细说明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让客户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四)合同条款内容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采取特别约定形式对一些细节问题予以补充和说明。

(五)按照合同条文的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文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财产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为追求业务规模而忽视告知义务

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保险产品的特征全部体现在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理应将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介绍清楚。而事实上,保险人(包括其委托人)为了发展业务,往往只进行简单介绍,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1.保险公司的员工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习惯于顾名思义向投保人介绍,如家庭财产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条款内容来介绍,有些还采取问答形式,不能够做到主动和全面告知。

2.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单纯追求业务量,有时还有意掩饰产品的弱点。更有甚者,在介绍保险产品时,随意夸大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误导投保人购买。

3.行业代办的业务如银行、邮政、铁路等部门的代办人员缺乏保险知识,不能向投保人正确解释和引导。投保人也认为代办人员不懂保险,在不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

4.对于一些团购业务,由于是集中购买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实际的投保人往往不与保险人接触,因此也无法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约,不能完整地阅读保险条款,只能被动地听取,无法求证保险人的介绍,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胧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下,购买保险产品,一般都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究其原因,一是对投保标的风险状况和转嫁风险的针对性认识过于简单,片面认为保险就是包揽一切,没有必要仔细看条款;二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依赖性,觉得保险是一种产业,应该设计的很合理,很适合消费;三是由于保险条款中涉及许多专业性较强的词语,投保人往往没有读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办理投保手续,不愿意花费时间去阅读条款。

(三)双方简单协商就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不能全部涵盖一些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条文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束较大,而保险公司目前的核算体制又导致多数基层经营单位单纯考虑承揽业务而不考虑赔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险人只经简单协商就擅自修改保险条款中的一些内容。主要表现在:

1.针对保险标的的特殊状况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险人将本不该承担的风险用协议形式承担下来,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暴雨责任是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现实中却出现将降雨量的标准修改为大雨的标准即24小时降雨量达25毫米以上。

2.为了承揽业务,片面追求产品的卖点,所谓“对症下药”,过度考虑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将责任免除和本应用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列入保险责任,如公众责任险条款第7条第3款中明确列明“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若想转嫁这一风险,则可以在投保主险的同时投保“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基层保险机构就盲目扩大责任,将“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列入保险责任。

(四)投保手续和承保手续不尽完善

投保人方面,尽管多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字样,但是,仍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认真阅读,更不要说领会其中的关键条文,就在投保单上签字。还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者往往只是帮助投保人办一下投保手续、简单履行要约义务。另外,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都不会就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主动询问保险人。

保险人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投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名就办理承保手续,将保险单交付投保人。二是人、中间人承揽的业务,由他们代签投保人的姓名,一旦发生保险纠纷,投保人并不认可。三是个别分散性业务采取定额保险单形式而无投保单。如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就属于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合二为一,没有投保单,仅凭投保人缴费凭证作为要约的一种保险。这样做,事实上属于简化的、手续不完善的保险合同。四是特别约定的条文内容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随意性大。

三、把格式合同的特点和基本要求贯穿于保险实务中,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保险消费,维护格式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宣传保险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除宣传现代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风险、科学转嫁风险、依法获得风险保障外,还要着力宣传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产品的基本常识等。

2.从保险产品的特性方面宣传为什么要用格式条款签订保险合同。其一,保险是无形商品,人们购买保险,实际上属于预期消费,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发挥、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全社会来讲是必然的,而对某一被保险人、某一保险标的来讲则是偶然的。其二,风险的多样性、多元化决定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是多重的,其中又有一些风险是共同的且仅靠自身力量是难以绝对避免和承受的,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中只能对一些特定的、相对集中的、带有普遍性的风险提供保障,按照保险商品的特性和国际保险惯例,这些风险又只能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来确定转嫁风险和接受风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保险合同从要约、承诺到履约的全过程,都是在《合同法》、《保险法》的约束下进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凭想当然从事,都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其四,投保人如果转嫁一些特殊风险,虽然在投保险种的格式条款中没有包含,但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种来解决。

3.把社会宣传和专业宣传相结合,注重宣传效果。一方面,要通过书刊、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讲座、咨询、推介、印发保险产品手册等方式,在保险消费群体和广大投保人中宣传一些保险专业知识、相关的保险法律知识,从而营造一种学保险、懂保险、会保险、维护保险企业依法经营的氛围。

4.保险人和投保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双方要正确认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规范要求,《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格式条款的条件下,保险人更要仔细宣传、认真解释保险产品,投保人切忌盲目投保,合同一经签订,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确定下来。

(二)认真落实《合同法》和《保险法》,规范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行为

1.告知要全面,说明要清楚。投保人要将购买保险的真实意图、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状况、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人要将本保险的基本特点、风险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投保人应尽的义务等予以详细说明。

2.保险合同签订过程要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双方要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形成书面表现形式。

3.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承诺与条款规定相悖的任何内容。这里说的约定,是指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涵盖了合同订立中的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部分保险标的的存在状态、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险的限定、合同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要符合保险条款的基本要求,必须围绕保险条款的内容来约定,且不得侵犯对方依法获得的权利。

4.严格业务手续,规范业务流程。投保人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后,要认真填写投保单和附表,做到要约意思表示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完整、计算准确、签章有效;保险人在审核投保单及附表后,要及时缮制保险单,并将保险单正本(如有附表应附后且加盖骑缝章)交付投保人,有关纸制材料整理归档;投保人接到保险单后应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更正。

(三)保险人要进一步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业务行为

1.加强诚信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在保险推销和销售过程中,业务人员要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性能和特点,耐心地进行解释,善意地向投保人提醒和提示,不得随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不得有任何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2.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人、个人保险人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其行为必须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使用正确手段、正确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从源头做起,杜绝违规行为。

3.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保险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流程图及注意事项,便于投保人阅读理解,接受投保人的咨询和监督。

4.保险人要加强合同签订后的后期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的审核复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要及时退回经办人更改完善,并通过制定办法、指定专人、明确责任、统一规范来保证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防范经营风险。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当中那些暂时不理解格式合同内容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不提供真实资料或不愿意完全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可以采取暂不承保和谢绝承保的办法,以有效降低承保风险,避免保险合同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四)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保险纠纷时,要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要在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知识的解释、诚实信用解释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五)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由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总公司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第2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保险毕业论文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第3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1.一般财产保险一般的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即应具有,否则,所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也允许例外情况,如小汽车、家具等大件商品买卖、或者订购商品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不需要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要对该商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丧失求偿权。在我国也基本上遵守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全球保险业已经有一种趋向,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

另外,世界上一些国家包括我国,根据保险的商业习惯,在保险合同中并不明确记录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问题也不严格审查,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赔偿时,却要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才给予赔偿。相反,则不予赔偿。

2.海上保险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法对世界各国海上保险影响很大。对此,我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已经存在,并持续到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求偿权,保险人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还不存在,但在可以预期的将来,当损失发生时一定会存在。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这类情况,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应当赔偿。

第三,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取得保险标的,故仍有求偿权,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以被保险人不知情为限。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具有保险利益,不发生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二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时,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了,这个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是由以下四个因素所决定的:人身保险常常是为亲属取得的;大部分寿险既是作为保险,又是作为投资;既要保证合同自由,又要保证合同承诺的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险交易中到统一;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较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难免不发生变化,如果仅以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为由,而使保险合同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人身保险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4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1.1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电力企业财产保险的定义

电力企业财产保险,是指电力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是指电力企业集团以“低成本、高保障”为宗旨,有效地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将所辖各单位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手段。

1.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电力企业集团通过所属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运作,采取统一选取保险人、统一保险合同条款、统一投保方式、统一协调理赔等方式对集团内所有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是电力企业集团为规范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协调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该机构通常简称为保险协调人。

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发展历程

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为有效转移企业资产风险,于1993年开始率先探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当时,基于电力企业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国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电力企业资产运营自身特点,该电力集团企业开始实施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险协调人负责管理、监督、协调辖内财产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以点带面步步推进,由最初15个投保单位60多亿保险金额参与统一投保发展到现在的102个投保单位4300多亿元保险金额,并随着多年的经验积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险管理体系。统一保险模式上,在探索、实践、示范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等统一保险模式。

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

1.3.1发挥资源集合规模优势

在财产保险统一管理中,集团下辖各单位各自作为财产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质保持不变,但在与保险人进行各项保险事项时,将各单位集合后的投保资产作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统一保险标的,从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既让保险人获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务。资源集合规模优势,是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核心价值。

1.3.2整合利用保险管理资源,提升保险管理水平

通过保险协调人的运作,建立一支财产保险管理专业团队,集中统一应对关键保险事务,通过经验积累充分发挥团队专业水平,一方面部分节省了各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事务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带动提高了各单位财产保险管理水平,从保险协调人到基层单位培养了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风险管理的队伍。

1.3.3结合行业特点设计统一险种及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合同条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险协调人的主导下,与保险人共同设计了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险种及合同条款,充分发挥财产保险效果,高效规避资产风险,并全面惠及各单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保险费率的方式,在与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中,保险协调人运用资源优势及专业经验,在对外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前,先在企业内部均衡整合风险,提供给保险人接受风险的空间,合理控制较低成本保险费率,使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

1.3.5优化索赔效果

财产保险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出险案件的索赔结果上,统一管理模式下,保险协调人通过介入理赔管理、监督、协调,带动各单位提高索赔水平,促使保险人提高理赔服务,协助解决保险双方的分歧,从而优化索赔效果。

1.3.6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第三方单位,实际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险人出资委托其提供业务服务,客观上存在偏向保险人利益的非独立性因素。统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险协调人帮助建立保险公估机构准入机制、业务规程等方式,监督公估业务,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1.3.7实施保险资金监控

统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单位所有保险费、赔款资金均经由保险协调人复核、中转划付,保险协调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险资金实施监控,防止保险资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说明

以下通过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的两个案例说明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1)县级单位财产保险纳入统一管理前后投保费率对比。2008年在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前,该电力企业集团中的47个县级单位在当地自行投保,总投保金额134.85亿元,支出保费3,086.05万元,综合费率高达2.288‰。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后,其综合费率降为0.63‰,同等投保资产条件下节约投保成本2235.81万元。(2)统一管理与非统一管理单位在2008年冰灾赔案中获赔的情况对比。2008年冰灾出险后,粤北地区十个县级单位遭受严重损失。当时,仅有J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缴纳了短期保费6.5万元,其余均在当地保险公司自行投保,表1为冰灾赔案各单位的最终获赔情况。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J单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效益,通过保险协调人的统畴谈判、协调,与其他县级单位相比,最终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2投保统一管理工作

2.1统一拟定年度保险合同条款

2.1.1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协调人在与保险人商定年度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准备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2)走访调研投保单位,了解保险管理业务的情况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单位开展财产保险管理研讨会,认真听取需求和意见。

2.1.2调整保险合同条款

以上一年的保险合同为基础,根据投保资产结构、上一年出险情况及赔付、保险服务、存在问题等情况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2.1.3保险合同谈判、签订

保险协调人代表电力企业集团与保险人开展保险合同条款谈判,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将一致依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开展投保、出险报案、索赔等保险工作,形成在一个大财产保险合同下,执行统一投保费率、期限、方式及理赔原则等保障内容的管理模式。

2.2设计具有行业特点的投保险种

2.2.1电力财产一切险

电力财产一切险是指投保人所有账上固定资产(剔除运输设备、土地)、流动资产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财产一切险,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偿。

2.2.2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

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是指投保人的变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等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机器损坏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属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其主要特点是对财产一切险的免除责任进行补充,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专属险种。

2.2.3供电责任险

供电责任险是指按照协议规定投保人投保供电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所列的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供电责任险是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在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为电力财产分担、转移民事责任风险而设立的专属条款,也属于电力行业中首创的险种。

2.3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

2.3.1合同条款根据电力行业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围更符合实际情况电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基于电力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风险情况,进行保障性约定,具有电力行业特点。例如,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属性,要求电力中断后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除了应24h内通知保险人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电,并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再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查勘。电力企业的财产保险合同经过多年来的修订,逐年完善,大部分条款已经形成常态化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形势、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新的风险不断产生,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转移,促使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断修订。

2.3.2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具有超前意识,适时改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提高赔付保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通常有三种方式:①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③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统一管理模式下的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多年来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保险金额一直采取用原值为基础,加乘根据十年工业物价综合指数折换成现值的复合加成系数的方式确定,同时约定赔付时按重置价值进行赔付,这样既可以达到足额投保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赔付保障。

2.4保险费率控制

财产保险费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据上一保险年度赔付率及近三年赔付率加上投保财产的增长趋势及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在财产统一投保、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赔付少,费率低;赔付多,费率高”的浮动原则。在与保险人厘定投保费率时,保险协调人还充分把握统一保险管理的资源整合优势,先通过均衡整合转移内部风险,结合沿海单位和小单位出险多赔付大、内陆单位和大单位出险少赔付低的特点,综合厘定一个相对较低且令保险人能接受的投保费率。受政策规定限制,在投保费率不能持续下降的年度,主要通过增加保障性条款扩大保障范围,以保障换取费率。

2.5特别保障

扩展条款是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一般条款范围的约定不足以或者无法涵盖全面,或者在一般条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赔地带,与保险人扩展约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转移电力财产风险、提高电力财产保障范围的条款。例如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扩展条款中“保险财产维修条款”,就是扩展承保保险标的(特指设备、线路)在检修、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的直接损失;又如供电责任险方面的“扩展承保无过错赔偿责任”条款,就是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没有过错造成第三者触电导致的人身伤亡,由法院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扩展条款都是在保险人向保监会报备的格式条款里没有约定下来的保障范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促使扩展条款的保障与时俱进,符合实际;扩展条款保障的约定,使财产保障范围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让风险性质不一的地区基本得到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风险转移,促进电力企业集团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赔统一管理工作

3.1理赔统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险报告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险单位按照《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应在24h内按要求以出险通知书通知保险人和保险协调人,同时在保险人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查勘与定损工作。

3.1.2查勘定损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根据《合同》的保险服务承诺,若损失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保险人应到现场查勘核实损失,出险单位应协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损失金额低于20万元的,在保险人的指导下,则可以由出险单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实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产,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并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人查勘。供电责任险因涉及到第三方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其处理办法及步骤也相应灵活多变。通常通过第三方如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协调,协调不妥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法律裁决处理。

3.1.3收集索赔资料

在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后,出险单位应尽快统计财产损失数量,列出损失清单,统计损失金额,并准备好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下按财产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供电责任险分别列举出险单位主要应按需要收集的索赔资料:(1)财产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领料单;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2)供电责任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第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给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收据或发票;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的,需提供第三者病历、用药清单、医生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发票;残疾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葬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3.1.4提出索赔

出险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认真整理索赔资料,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如实填写《索赔申请书》,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递交索赔资料。

3.1.5理赔结案

保险人根据出险单位递交的索赔资料,经核实、理算后,计算出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认,双方签署《赔款确认书》后即可划款结案。

3.2统一协调理赔

现实理赔工作中,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经常在赔偿结果上发生分歧,导致赔案悬而不决,拖延结案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损失资产修复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利益补偿、财务决算等事项。作为统一管理机构的保险协调人应在当中起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职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化解矛盾,提高结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赔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财产保险各险种理赔工作指引以及出险理赔各环节的标准单证,规范各出险单位的理赔工作方法和步骤,在出险单位索赔环节加强索赔技术和质量,从而提高保险人对索赔要求的认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的分歧。(2)做好索赔咨询工作。协调人利用其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险管理积累的经验,随时为各单位提供索赔咨询,帮助其及时、合理争取索赔权益,实现资产风险转移。(3)组织召开理赔协调会。为及时掌握保险人受理报案和结案情况,定期召开理赔协调例会,解决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对赔案处理过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结案件的原因,协调解决由赔案产生的问题,提高结案率,以及时地为出险单位提供修复资金。(4)参与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凡涉及金额大、受损范围广的案件,专门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服务工作,参与资产的查勘、定损和索赔工作,主导制定理赔定损原则,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3统一监督理赔

3.3.1对出险单位的监督

(1)监督、核查出险单位在被保财产出险后是否及时向保险人报案;(2)督促、协助出险单位开展查勘定损及按照要求收集证据和索赔资料;(3)督促出险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加强协调和沟通;(4)监控保险赔款资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对保险人的监督

监督保险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做好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提高结案率,及时划拨赔款资金,提升服务质量。

3.3.3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

制定财产保险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办法,监督和指导保险公估机构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对保险案件的事故原因、损失、相关保险责任进行分析、估算、认定,并提出中肯的赔偿公估报告和改进意见,科学、合理、有效地处理相关保险赔案,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险统一管理机构的管理

4.1机构组织要求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即保险协调人应为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以保障其运作始终符合电力企业利益要求。机构人员结构上,应配备保险、电力、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当中着力培养具备谈判、协调、研究、培训能力的人才。

4.2机构主要职责

(1)与保险人商定年度统一保险合同条款;(2)组织各单位开展财产保险投保工作;(3)监督、协调财产保险工作;(4)中转核付保险资金;(5)建立、完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制度、流程;(6)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宣传、研究、培训工作;(7)协助、促进各单位建立财产保险管理团队及管理规程。

4.3团队建设及培训

第5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风险基础资本

一、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概况

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大都采用多种保险投资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为五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组合。

在投资多样化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在这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详见表1)。

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10%,海外投资也不得超过10%。由于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资金由于其长期的特点,以资本市场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股票类资产比重较大;非寿险资金投资则主要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例如,1995年英国寿险资金46%投资于本国股票,13%投资于外国股票,2%投资于国外债券;非寿险资金投资本国股票为26%,投资外国股票7%,投资国外债券10%,投资本国公共部门债券21%。

图1描述了1992年-2003年美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情况。债券投资是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方式,虽然每年投资比例起起伏伏,但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3年高达66.34%;股票投资为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二大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一直高于10%,2000年高达30%;抵押贷款也是重要的投资方式,1992年投资比例达15.6%,但近年来其投资占比一直下滑,2003年降为0.28%;短期投资近年来重要性日益突出,2003年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现金及短期投资占比达9.3%;美国财产保险业的房地产投资占比一直不高,1992年的高峰期不过2.5%,后来占比不断下降,2003年仅为0.81%。

总的来看,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非常谨慎,2/3的投资资产是债券,其中大部分是市政债券、高评级公司债券和美国国库券。图2是1999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债券投资的构成情况。在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所投资的债券中,短期(5年及以下)、中期(5至10年)和长期(10年以上)三分天下,其中短期债券占比最多,并且呈现不断增加趋势,2004年估计占比达45.5%左右。

就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策略更加稳健。表2是1996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与房地产投资占比情况。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6年—2004年,2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股票投资占比从未超过15%,2004年仅为8.93%。另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4年以来,在上述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0家公司基本上未从事过房地产投资。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一)1995年—2004年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及其波动情况

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总投资额不断增加,平均增长率达9.62%,2001年达到最高值19.66%(详见图3)。总投资的不断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持续增加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看来,由于种种因素,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比较明显。图4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投资收益率情况。在此,投资收益率二利息和投资收人/投资资产。10年间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收益率波动起伏,最高时曾达到7.51%(1998年),最低时仅为5.53%(2004年)。这说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比较大。

表3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及其波动情况。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财产保险业整体水平,各家收益率均值及其波动差别也很大。从投资收益率情况看,1995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平均值达6.72%,而同期20家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投资收益率均值高于这一行业水平,而其它16家公司都低于这一水平;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收益率偏低的状况,是与其投资谨慎策略息息相关的。从20家公司的具体情况看,投资收益率均值差别很大,10年均值最高的第一美国(FAF)达14.76%,而最低的保罗·旅行者(STA)仅为5.39%。从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20家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波动也普遍较大,且情况各异。1995年-2004年,20家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均值为1.62,大大高于财产保险业的整体水平(0.66),其中有14家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高于1,有5家公司标准差超过2,第一美国(FAF)高达5.63。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成因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利率的上下波动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利率上升,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升。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市场利率一直变动不定,使利率风险成为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图5是1980年—2004年美国市场的利率变化情况。从1980年-2004年,美国的短期利率(3月期票据)、中期利率(1年期票据)和长期利率(10年期票据)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各年起伏不定,给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带来很大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不同债券因为其信用等级不同使其信用风险各异。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投资谨慎,一般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证券,故信用风险较低。例如,在丘博集团的资产组合中,70%以上的应税债券是由美国财政部或美国其它政府机构发行的、或者是由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评级的AA级以上债券;90%以上的免税债券为AA级以上债券,大约70%的债券为AAA级;只有不足2%的债券低于投资级别,因此丘博集团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很小。

3.汇率风险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化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以丘博集团为例,2004年底,其财产保险子公司共拥有非美元投资资产约45亿美元,这些资产的品质和到期日与国内资产相似,主要以英镑、加元和欧元计价。当英镑汇率、加元汇率或者欧元汇率下降时,丘博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

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收益损失。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就是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小于或大于负债的净现金流,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相联系的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在不降低价格的情况下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产损失。如果出现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时,流动性风险就产生了。

5.股票投资风险

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图6是1990年—2004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走势情况。总体上看,美国股票收益率变化幅度很大,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最高曾达到40%(1996年),而最低时为—20%以下(2002年)。因此,股票投资占比较高的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往往投资风险较大,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

三、投资风险对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的影响很大

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是指保险公司要求等于或超过与其可能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具体风险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要求的一种制度。在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量化为所需的净值。这种方法从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出发,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或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就会受到监管行动的约束,如加强监控、限制新业务的增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以免被接管等。

从整体情况来看,美国风险资本与净保费的比率在1994年—1998年猛增,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见表4)。1994年—1998年,在美国的保险投资组合中,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比率由17%上升到23%;股票的投资风险占净保费的百分比由40%上升到62%,大约2/3的风险资本的增加是由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引起的。

第6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营销整合营销策略

保险营销是关于保险商品的构思、开发、设计、费率厘订、推销及售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过程,也就是保险企业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或者说是一个险种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营销环节的成功与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而言至关重要,而营销实践的成功离不开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

我国财险公司传统市场营销策略以4P组合理论为基础,即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该理论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利润,而没有将顾客的需求放到与企业的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因此,从长远可持续性发展的眼光来看,基于这种理论的财险市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是较弱的。笔者认为要使营销成为我国财险公司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应树立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新思维——整合营销。

一、财产保险整合营销的定义

财产保险整合营销是以市场为调节方式,以价值为联系方式,以互动为行为方式,是财险公司面对动态复杂环境的有效选择,它是一种通过对各种营销工具和手段的系统化结合,根据环境进行即时性动态修正,以使交换双方在交互中实现价值增值的营销理论与营销方法。财产保险商品营销是一种提供长期服务的营销活动,在营销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与顾客接触以及与顾客之间的信息沟通活动,这都需要采取一致性、战略性的整体营销策划,以达到始终一致的信息传递,获得令人满意的沟通效果。

二、财险整合营销策略解析

(一)产品与顾客

财险产品创新战略。在财险市场上,财险公司争取客户、保费收入的竞争,实质上是险种品牌的竞争。因此,开发新险种,一方面既要总结历史经验,从中得到启发,又要研究竞争对手的弱点,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既要结合社会对财产保险需求的特殊性,又要考虑到市场经济对财产保险业内在的长期要求,以便适时推出市场占有率、市场需求增长率和利润率高且有竞争力的新险种,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凝聚自身优势的新险种开发战略。具体策略有:

老险种改造策略。无论多么新颖、别致的险种,在导入市场后,总会依次经历成长、成熟和衰退过程,最终退出市场。对这些曾经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出来的险种,是否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呢?是否应该完全弃而图新呢?显然,回答是否定的。任何盛极一时的新险种,不仅仅有其当时内在的科学、合理之处,在其受到市场冷落时,也并非是客户对其完全否定,而是这个财险险种的保障功能与客户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偏差,并随着其他替代险种的出现而逐渐被客户遗忘。因此,对这样的险种,应组织力量,进行市场调查,找出其失去竞争力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按市场要求,投入比开发全新险种少得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其进行更新改造,使之以全新的面貌独领市场的。

差异型开发策略。一般情况下,各财险公司追随无差异市场,都把目标定为广泛的客户市场,而不是盯住某个特定的细分市场,因而不能突出自己的经营个性和特点,险种品牌也就落于一般。品种单调贫乏,与其他财险公司的险种产品相比,在功能上没有任何差异。这在中国保险业表现尤为突出。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产保险市场不断发育并走向成熟,财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采取差异型开发战略,即同时为多个细分市场或次级细分市场服务,并按各个市场的需要,分别开发出不同的新险种,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

卫星险种开发策略。卫星险种是以一种功能为基础,由此派生出多种功能的险种。这在国外比较普遍,中国也有为数不多的这种类型。如华泰保险在2005年1月推出的华泰理财保险0512A(两年期)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家庭财产保障”的新型财产保险产品,兼顾了保险与收益两种功能。可以预见,卫星险种在今后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价格与成本策略

1.降低偏高的经营成本。财产保险的价格由三部分组成:纯保费、风险附加保费、费用附加保费。其中费用附加保费包括财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等。降低财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无疑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更富有弹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科技运用到财产保险的日常办公中,包括网络保单等等,这些技术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财险公司应该从管理费用着手,尽力降低办公费用。

2.降低产品价格。除经营成本外,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降低财险商品价格。目前保险市场上很多财产保险产品都是格式化菜单,财产保险条款固定,方案之间的可选择性小。如果能设计出几个保险共享一个保险金额方案,在增加顾客选择的同时,亦降低了产品开发和管理的费用,一举两得。此外,如加快产品更新,实行分别定价策略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顾客对价格的关注程度,增加产品销售的机会。

(三)渠道与便利性战略

1.渠道便利性的内涵。财产保险是一种服务产品,在销售中必须有投保人的参与。因此,在渠道中,不能以传统的营销观点来建构,而必须考虑到便利性,即潜在顾客认知的便利性(顾客了解和认识产品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决策的便利性(顾客做出购买或决定使用产品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交易的便利性(顾客交易过程中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享受的便利性(顾客享受服务的核心利益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和售后服务的便利性。

2.渠道的构建。营销渠道应整合传统销售渠道和新兴销售渠道。国内财产保险行销的传统渠道战略主要包括直接推销和间接推销。直接推销是指由保险公司的专职业务员对保户直接开展业务;间接推销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人,即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来开展行销业务。这两大传统销售渠道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保险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营技巧,提高保险的业务质量;但其缺点是不足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在销售费用上也不合算。后者的优点是可以扩大销售的覆盖面,增加销售量;但其缺点是容易发生中介人为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保险人经营利益的风险。因而,财险公司仅仅依靠传统销售渠道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充结合新的营销渠道,如电视营销、电话保险、网络保险等渠道。这些营销方式,被西方营销学家统称为“直复营销”。直复营销就是指营销者通过目录、报纸、杂志、电视、电脑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回复信息达成交易。

(四)促销与沟通战略

整合营销强调与顾客进行平等的双向沟通,清楚消费者的真正需求,把自己的真实资讯如实传达给顾客,并且根据顾客信息反馈调整自身,如此循环,实现双赢,彻底摒弃那种“教师爷”式的、强加于他人的保险促销行径。财险促销必须建立在客户数据库基础上,同客户充分沟通,如此制定的促销计划才能有的放矢。为此,国内财险公司可借鉴美国学者舒尔茨在其著作《整合营销沟通》中谈到的数据库营销,即营销者试图通过建立消费者个人档案的方式,把有关消费者的资料建立敏感数据库,按不同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随时将消费者的回复记录在数据库中,并根据这些资料调整、修正其传播(或沟通)计划,达到有针对性的促销。在促销方式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广告促销、人员促销、公关促销等。

参考文献:

第7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摘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当前,我国产险公司由于诸多原因,面临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挑战。产险业应加快业务发展速度,争取好的规模效益;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费用;扩大资金运用总量,尽力提高曰报率;不断增强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的效益观念,将分配和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一、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挑战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保险条款和费率基本是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加之当时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不多,竞争不甚激烈,各家公司正常经营一般都有较丰厚的利润。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取消了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做法,改由各家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地制定各种条款和拟定费率,实行费率市场化,这一改革的必然性和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

费率市场化后,由于价值规律开始发生作用,以及目前各公司间的竞争主要仍在价格方面,长期形成的单纯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惯性影响,目前,中国大陆保险市场上的各险种费率普遍快速走低,很多险种的费率已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服务水平,赢得市场,各家公司都相继扩展了保险服务领域,加大了服务的投入;由于竞争,从中介组织取得业务的价格不断攀升,居高不下;在竞争中,一些基层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暗箱操作,违规退费,乱支、多支手续费等等。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保险费率走低;另一方面承保费用提高,加大了经营风险,降低了经营利润率,使获利空间变窄了。

保险公司获利的另一渠道是资金运用收益。国际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曾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近几年,由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其收益率较之以往有所下降。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在构筑中,投资风险大,以及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专业人材缺乏等原因,政府对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一直持谨慎态度。目前,保险投资渠道依然偏少,受股市低迷的影响,2003年以来,投资回报率也有所降低。

在机动车险改革之初,曾有人撰文称“保险业的暴利时代将结束”,对是否曾有暴利另当别论,但可以说财产险较高的利润率已是昨日黄花,不论经营者多么的不情愿,现今,产险已处于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时期。如果说过去粗放经营管理尚有利可赚的话,现在,非精细的经营管理则可能无利润或亏损。

二、现阶段如何提高盈利水平的思考

(一)加快业务发展速度,争取好的规模效益

在承保利润率降低的情况下,与以往相比,要取得相同量的利润,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更多的保费收人支持。要争取多盈利,唯有加快业务发展步伐,不断地扩大业务规模。当前,中国大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面

建设惠及13亿人民小康社会的实践,要求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险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这对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加快业务发展,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保险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经营风险必须能控制住风险。所以,保险业必须正确处理保费增长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没有保费数量的增长,谈不上发展,但保费增长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发展,如果单纯扩大数量,单纯追求速度,而不重视质量与效益,就会步人贫困化增长的歧途,使保险业的经营处于困难的境地,最终制约业务的发展。业务上规模,必须建立在有效益的基础上,在利润率低的情况下,业务规模上去了,还是可以争取到好的经营成果的。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

当前,财产险费率持续走低的原因之一是竞争激烈,而引发激烈竞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险种竞争过于集中,尽管财产险险种种类不少,但竞争主要还是围绕着企财、机动车、货运险展开的。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短期健康险等险种,社会需求日益扩大,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业务量不大,发展速度缓慢,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这些险种的发展上下大气力,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个适销的新险种就会形成一个市场,保险业应加快实施产品开发战略,一方面修改那些不太适销的老产品,使之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制新的保险产品投放市场,扩大保险市场容量。一般来讲,新产品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竞争不太激烈,其费率与保额的匹配优于老产品,盈利空间相对较大。再者,其发展空间大,容易形成规模,增加业务总量。

(三)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卖出的是保单,经营的是风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稳健经营,是争取好的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首先,要认真开展以核保、核赔为中心的全面业务内控管理,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核保,要将那些不可保风险坚决剔出;认真核赔,在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减少骗赔、诈赔案件,挤干赔案中不应有的“水份”,合理降低赔付率。其次,要加强再保险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细化各险种的自留额标准,将超出自留额标准的大的承保项目和高风险业务适时分保出去。通过分保,既扩大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分散了经营风险。第三,要重视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要整合必要的资源(人力、财力),支持承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活动,要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教育,主动配合承保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尽力减少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率,在取得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降低赔付率,减少赔款支出。第四,要加强承保业务的风险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险种结构,对有效益的险种,大力发展,扩大规模;对赔付率高的险种,要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对策,降低赔付率;对那些难于获利,又一时扭亏无望的险种,要尽快淡出市场,待条件成熟时,再伺机发展。

(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费用

在经营活动中创利,除了大力发展业务,降低赔付率外,还应合理地降低成本费用。合理降低成本费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开源,即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人均保费数量,使成本费用率相应下降;二是节流,即合理减少费用开支,降低费用率,二者都不可偏废。从节流的方面考虑,要降低成本费用,首先,在思想上要教育全体员工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整个经营活动中,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杜绝浪费。要加强各级公司的成本预算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稽核监督。对降低成本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本费用失控,严重超标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扩大资金运用总量,尽力提高回报率

资金在运用中才能增值,我们要利用当前政策所允许的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安全和效益的基础上,扩大资金运用总量,争取相对较高的回报率。从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应该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为此,保险业应加快培养和引进投资理财方面的人才,认真学习国外保险业的投资经验,不断完善投资运行机制,在投资收益上有更大的作为,不断加大投资收益在整个经营获利中的比重。

第8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在财产保险中,除了目前市场上发展势头最好的车险外,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也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一块。在企业、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时,许多客户都会觉得明明当初投保时什么都保了,出了事应该可以获得赔偿的,怎么到最后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自己还是要承担相关损失,感觉像是上当受骗了一样

那么,到底在哪些地方易产生理赔纠纷?应如何避免这种“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本期将请来专业人士与读者一起探讨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险应足额投保

在发生火灾、暴雨等情况致使企业财产受损时,要在第一时间报案,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查勘现场

企业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为账面资产投保外,还可为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投保

物流、仓储公司库存货物流动性强、变化量大,投保时应尽量按年度最大库存量计算保额

理赔证据搜集要齐全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业因车间发生火灾导致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企业主发现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程序。过了几天,企业主又想到,同时被烧毁的还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这也是可以索赔的,便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再次报案时,那些被烧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已经被处理掉,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定损,由此引发纠纷。

专业人士提醒,客户应注意理赔证据保全问题。在发生火灾、暴雨等情况致使企业财产受损时,要在第一时间报案,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查勘现场。除了电信、供电等特定单位,在发生事故时需要尽快恢复,在事先即与保险公司约定允许先行处理外,其他企业都不能在保险公司查勘前擅自处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险公司当成报销公司,把现场都处理好了之后再报案。

该人士还提醒,客户填报损失时,要仔细确认损失的程度和损失的量,完整填报所有损失;如果事后又发现还有未报损失,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不能在处理好未报损失后再告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难以定损,易发生扯皮现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企业日常记录的产量等数据推测火灾中受损的物资。这种方法推算出的结果当然是不精确的,如果推算理赔额小于实际受损额,客户则不得不自己承受相关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精确定损前保全理赔证据显得至关重要。

投保时宜足额投保

上海某服装厂,在生产规模扩大时购入一批缝纫机。数月后,因车间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新买的缝纫机。企业主想到自己曾买过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谁知保险公司以受损缝纫机未入账、而企业仅为账面资产投保、未为账外资产投保为由拒赔。

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一般根据账面资产原值计算保额。但是现在一些民营企业,账面资产往往与实际资产相差很大,一家账面资产只有几百万的小型企业,实际资产可能有几千万。如果企业主仅根据账面资产投保,那么大量的账外资产出险时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专业人士建议,有类似情况的企业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为账面资产投保外,还可为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诸如信封、纸、笔等办公用品也是不入账的)等投保。当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资产增加时,要及时为新增的资产投保,及时增加保额,以免出险时像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主一样不得不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库存量变化、季节性生产、折旧等因素

某物流公司以1000万保额为自己仓库中的库存货物投保。因连降暴雨致仓库进水,部分货物被淹,损失总计约300万元。该物流公司原以为投保了1000万的保额,这300万的损失应可获得全部赔偿。孰料保险公司以按比例赔付为由,认为该公司出险时全部库存货物价值1500万,300万的损失占20%,故仅赔付1000万的20%,共计200万元。其余100万元损失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专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实行按比例赔付的原则,由于出险时实际财产总值大于投保时的保额而带来的损失差值部分由客户自己承担。该人士建议,物流、仓储公司库存货物流动性强、变化量大,投保时应尽量按年度最大库存量计算保额,以免出险时发生赔付不足的情况。一些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的生产厂家,也应当按照旺季时的最大库存货物量计算保额,不要为了少缴一点保费而估值不足,等到出险时又追悔莫及。

该人士提醒,企业主在投保时还应注意资产在运作过程中的变化形式。例如现在有许多小型私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原材料是上家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再将产品返还给上家,从中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像这种情况,如果原材料或是加工后的产品出险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这些资产并不属于该企业所有。而即使上家为其原材料投保了,因为这时原材料不在上家的保险地址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因此建议类似的企业在投保时,不要忘了为这些代保管的资产也投一份保险。此外,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也要注意及时将租赁资产的变更地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因保险资产不在保险地址内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此外,引起赔付不足的原因还有折旧等因素在里面。例如一把椅子新购入时价值500元,按8年折旧匡算,假如4年后这把椅子完全损坏不能使用,则保险公司计入折旧因素,仅赔付250元,如这把椅子修复后还可使用,则保险公司仅赔付维修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险要分清起因

客户需转变那种只要为家庭财产投了保,出险后凡是受损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都应该赔的观念

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财产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不赔

火源本身不赔

柳先生去年为自家投保了保额为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年底因使用取暖器不慎引发火灾,所幸及时扑灭,仅烧坏了客厅的一把椅子和组合沙发中的一个单人沙发。柳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取暖器价值100元、椅子价值100元、单人沙发价值800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赔付900元,取暖器100元不赔。

专业人士表示,客户需转变那种只要为家庭财产投了保,出险后凡是受损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都应该赔的观念。在上述的案例中,经查验证实所有由于火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赔,而导致火灾发生的火源本身保险公司不赔,因此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版权所有

该人士提醒,在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的各种原因决定赔付内容。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一是对事故原因举证不明不赔,二是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赔。许多投保客户往往因为对这些不了解,而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例如:同样是冰箱、电视机等家电损坏了,如果是因为雷击而导致的,保险公司就赔;如果是由于供电原因引起电压不稳而导致的,则保险公司不赔;而如果是由于台风导致380V电线碰上220V电线、引起居民家中家电损坏,则保险公司还是会赔。

防范不严不赔

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现金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胡女士报警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胡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由胡女士自己承担5000元损失。

专业人士表示,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财产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不赔。

在上述案例中,胡女士所丢失的现金和手机都不在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内,因此即使是胡女士关好门窗、家中由于门锁被撬而导致财物遭窃,现金和手机总计2500元的损失保险公司还是不赔的,仍要由胡女士自己承担。该人士建议,对于家中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如果客户担心失窃,可再投保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险。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邮票、油画、珠宝玉器等无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艺术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物品本身的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另一方面,万一发生部分损坏,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赔付或只赔付修复费用,而实际上物品价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难以防范道德风险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专业人士提醒,在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中,许多客户都会犯保不全的错误。他们在投保时总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以后家里财物受损了保险公司就都会赔,一旦出了险,再拿出保单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损失都要自己承担。

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财产保险的套餐式服务,在主险之外附加电器责任险、水管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咨询清楚,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选择合适的附加险种(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受损时也可获得相应赔付,而家里如果是别墅的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无须投保该险种。),尽量保得全一点。

赔付标准有“尺度”

家住长宁区的林先生因住所系老公房、又在底楼,去年夏天连降暴雨时,家中进水导致部分地板、家具等被淹。林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总计约8000元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查验后认为,当日虽然雨量较大,但未达气象学意义上的暴雨标准,由此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当林先生得知其一家住宝山区的朋友同样情况却获得了赔付时,对保险公司拒赔表示不能理解,遂引发纠纷。版权所有

第9篇: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起源

保险利益最早由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提出,早期广泛应用于海上船舶险、货运险,在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第4~15条中对“InsurableInterest保险利益”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赌博合同无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险利益的定义”等内容,并随后发展为世界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有了“无利益无保险”一说。一方面,保险合同是国内除购买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换大”的杠杆作用,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赌博行为;另一方面,保险想要发挥风险分散、损失补充的功能,也必须要求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在法律中的规定

针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要求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依据该法条作出拒绝赔偿。

法律上承认的财产相关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责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第一款也有相应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要件

通常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可以估算和确定的,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自然资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观上的情绪或不可确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预期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去顶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量。保险的本质在于补偿,如果保险利益不能在经济上计量,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就失去了依据,无法起到补偿的作用。像艺术品、古玩、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金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补偿的经济价值,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涉及到人员伤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赔偿标准。

3.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形式。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有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民事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盗窃得来的车辆、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等。

四、财产保险中不同保险事故下的保险利益争议问题

除了常见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外,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在发生不同保险事故下,存在保险利益争议的情况,如以下两种情况:

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仓储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仓储物进行投保的

此情况下,由于仓储所有人担心自己出租的房屋电路等设施不合格引发火灾导致仓储物受损,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导致仓储物被盗等情况下,仓储所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发生暴雨导致仓储物受损的情况下,通常仓储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此时就出现了在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两种可能。当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够开发一种仓储责任险产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况。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时,同样会出现保险利益或有的两种可能

例如:由于仓储物自燃导致房屋受损,或由于合同保管义务未能做好房屋的维修导致倒塌等情况下,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出现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时,承租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之说。

类似情况在国内公路货运的所有人、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也常有发生;在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对共有财产、业主自有财产投保物业责任险也时有存在,在此不过多赘述。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