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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土地征收管理;税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有了进一步增长。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因此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源狭窄,有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建设却没有被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体上把握其成本费用、收入、税费等资金的流动和其他财务指标。但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税收是难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设项目税费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纳税申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他们也只申报和支付其人工费收入的税费,逃避掉了材料供应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应纳税项目的税收。亦或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产业公司的逃避,从而造成税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视察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一家建筑公司在开展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槽公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仅对税务部门上报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监管控制力度不够,手段过于粗放,偷税漏税问题较为严重
目前,税务部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管流程不够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税”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对发票代开监督的实施上。施工建设单位有时出现不申报、申报不实甚至零申报现象,即使税务部门掌握建设单位的整体运作,但对个别项目的价格是不能准确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税款滞后以及流失的情况是很严重的。有些施工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财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抵债,而对这些抵债的实物,建设单位往往不计入相应的账目里,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账外循环。
(三)缺乏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力度不够,执行税收政策困难
税务本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标开始就应该邀请税务部门参与,让税务执法部门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从而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阶段,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税务部门参与工程前期的权利,导致税务主管部门不能跟踪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以及承包等相关情况,这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作用的发挥。税务部门只能在后期通过调查、观察、检查等方式了解详细情况,这就难免发生等到施工结束,税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这种滞后性管理使得税收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寻合理的对策
鉴于以上对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强建筑业税收监管,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以税法宣传出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今后建筑行业征管
税法的宣传工作应该从税源的宣传抓起,可以通过用案例来诠释税法结合走访约谈等形式来对建筑业税源进行宣传。首先,税务部门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种有关税务问题的案例加以介绍分析然后汇编成册,使读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或配合传统的工作人员普法进行有效地税法宣传,扩大其影响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项目责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发放宣传材料向责任人讲清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后果,使得项目负责人了解相关法律,并能够自觉主动的守法,形成主动纳税的共识,尽可能的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偷税漏税。其次,还应该派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建设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使得纳税人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社会协助纳税保护纳税的良好风气。对于重要的税源,可以通过上门走访或约谈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语言艺术引起纳税人关注。依税法宣传出成效,通过对税源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从而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适应当前新形势,转变传统征管观念,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把“项目登记”与“票管税”结合起来,已解决税源监管和税款征收问题。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后,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根据该项目的价格申请缴纳营业税。申报纳税时,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如《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完工明细表》等到相关地税部门登记纳税。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纳税人在进行完工结算时,须开建筑行业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在结算和支付施工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最后把发票交由相关税务部门保管,执行监管代开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杜绝了一些纳税人连续欠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单位使用零散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以此,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来源。
(三)控制税源,协助配合,综合治理
鉴于行业特点,遵循“税源控管、协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税务部门就要积极参与,并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在当前的新税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网络连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可以与建设局协商,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现共享,实行登记管理,从而牢牢的控制税源;强制总承包人履行代扣税代缴税的义务;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根据施工进度征收税款,同时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当工程结束时审计代扣建筑税收。另外,税务主管机关最好对建筑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标的低于五百万的建筑项目和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要实行与监管;合同标的五百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季监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实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职能协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业税源的信息,加强和促进建筑施工标准化,使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可设立专门机构,如建筑业和房地产所,专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还建议聘用专门的护税人员,在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人一个或多个对各个建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和护税专员运用行业化管理模式是科学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建设单位向多个行政区域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从税收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有效地减少征管漏洞,进一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总之,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征管体质下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同时优化现有监管资源,加强各部门合作,切实搞好税收的各个征管环节。以提高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的水平,并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2.岳继云.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2009(11).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竟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力建设花园城市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行业也迎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这不仅使各类建筑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地方税收提供了较充溢的税源,建筑业已成为重要的地方税收增长点,建筑业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了较大的比重。从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反映,近年来建筑行业营业税增长幅度较大,基本反映了建筑行业发展现状,但所得税的增长却不明显,未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为了解其中原因,笔者对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状况进行了调查,希望通过调查分析,探讨加强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一、基本情况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__年以来,我市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年均增长达40.2。同时,来自建筑业的地方税收(只统计营业税及所得税)也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41.3,以下是20__年至20__年上半年的有关数据:
__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及地方税收入库情况表
项目年度建筑业完成总产值(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入库建筑业地方税收(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入库建筑业所得税(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
20__年38.111098793291658
20__年55.9146.711532839.511333642.95199220.14
20__年70.5626.202110237.671863239.71247023.99
20__年上半年52.0447.511547646.671351245.04196449.02
(数据来源:建筑业完成总产值来自《__市统计年鉴》,入库地方税收来自税务统计报表,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之和)
从上表来看,地方税收中营业税保持了与建筑行业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42.57,但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则不同步,除今年上半年增长较快,前两年年均增长仅为22.06,低于我市地方税收的平均增长幅度。
由于营业税为流转税,是根据工程结算收入及企业收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款,按规定的税率(3)计算征收,所以当期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有很大的关联性,而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又以企业经营成果(利润)为计算基础,所以当期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与企业当期实现的经营成果(利润)密切相关,而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如果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那么即使当期完成的建筑工程量很大,仍然会无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通过对我市20__年度及20__年一季度有工程结算收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20__年度203户企业中,有149户企业账面亏损,亏损面为73.4,亏损总金额为1592.4万元,有54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903.2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68.6万元。20__年一季度178户企业中,有141户企业账面亏损,亏损面为79.2,亏损总金额为662.3万元,37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237.8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47.6万元。
二、原因分析
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增长不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目前建筑企业主要采取的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另据业内人士反映,建筑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那么,为何我市建筑企业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其中原因要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分析。据调查,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我市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较多采用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一般是总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总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工程业务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由各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上交总公司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比例视不同的工程项目而定,在3—10之间不等。总公司对各分公司下达上交管理费基数,分公司超基数上交的管理费,则由总、分公司分成。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分公司按季度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总公司将各分公司报表汇总后,对外报送汇总报表,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方式下,虽然经营损益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但由于总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具体工程施工及对工程的收入、成本核算均在分公司,总公司并不能对工程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况且总、分公司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总公司汇总报表反映的经营损益,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工程项目实际已实现的利润。从对我市几家采取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调查情况看,账面利润率仅在1左右,有的甚至亏损,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真实地反映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建安工程都是工程承包人既所谓的包工头联系到工程后,寻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整个工程项目主要是由包工头自己负责。一般工程款会先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通过工程材料发票、人工费等以现金形式提走,两者比例大致为75和25。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一般为工程量的5—6,扣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税款由建筑公司缴纳),剩余1—2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假设包工头挂靠工程的工程量为100万元,建筑公司 收取管理费比例为5.5,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工程结算成本94.5万元[100×(1—5.5)],再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毛利率为2.2。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在形式上进行了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的核算,但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并未得到完全反映,建筑公司核算的只是管理费收入。这实质上是把两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合并成为了一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致使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的往往仅是收取管理费的建筑公司,而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则始终躲在“幕后”,逃避了正常的税务管理。因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由于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经营形式和核算方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建安企业账面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
3、有极少数建筑公司,也是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以上第2种方式相比,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直接反映收取的工程管理费收入。这种方式与第2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公司账上都未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公司,较多采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而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不能完全反映工程项目实现的利润,但由于各建安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度不一样,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有高有低,从而使建安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实现利润的分配比例不一样,反映在建安企业的账面利润上也就不一样。以下是调查的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2户大型建安企业及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的4户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数据对比:
项目类型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利润利润率已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负担率
大型1047350488795578014614421.404822750.46
1153718299625125710367970.903421430.30
中型5542422053118919113130.0220360.003
4239139440365247595460.14160770.038
小型17922671715792-36299-2————
23229591976835-10889-0.47————
(说明:表中列举的大型建安企业设定为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中型建安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上;小型建安
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为已交企业所得税与工程结算收入之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其账面利润率及所得税负担率要略高于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本市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大部分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即平时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极少数本市的建筑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既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账制不健全的单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设置了账簿,在未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前,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难以认定其账制不健全,所以一般都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只有极少数的建筑企业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
3、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规定,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按其营业额的1―3附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目前我市除个别县局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按附征率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余大部分没有征收到位。
4、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所以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就是说,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基本上未纳入我市的日收管理。
5、对门市征收及小额零星工程,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即对门市代开建安发票,按所开发票金额,依一定的附征率(1—3)直接计算征收所得税。
通过以上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的大量流失,既有因建筑企业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征管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通过税务检查或稽查,才能把流失的税款追征入库,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税务检查这一最后的关口并未能很好地堵住建筑业所得税流失的漏洞,其原因是:
1、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一级稽查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税务检查主要由各征管县、区(分)局组织实施,虽然各单位都把建安企业列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检点,但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要准确查实工程成本、费用有一定难度,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往往由于人员、时间的限制,难以查深、查细,通常只是对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作一些调整,而对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工程成本并未进行认真的检查,所以一般无所得税的查补入库。
3、由于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的特点,建议比照我市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而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现状。预征时应税所得率可定位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 应预征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含工程形象进度款)×5×所得税率
如按此方法对被调查的20__年度203户建安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其总收入为179086万元,应预征所得税2954.9万元(179086×5×33),与实际入库所得税489.1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相差五倍多。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对其附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3、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一年(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独立的纳税人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一般的建筑工程周期都在180天以上,所以据此规定,对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如经营期在180天以上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开“大头小尾”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我们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实行监管制度。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
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总体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建筑行业是产业链的核心行业。上游企业是原材料供应企业、设备出租企业、分包施工企业等类型企业;下游企业是项目建设企业,即建设项目的所有人。营改增之前,总包单位可扣除的分包营业税一般为一级分包商的营业税,而对于二级乃至之后的分包营业税原则上不予扣除,营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后,国家金税工程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全国联网,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及纳税管理,对国家管理税源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至施工组织与建设工艺的创新改造,将极大促进国家建筑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1.2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
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的特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一是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二是营改增要求建筑全产业链条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上下游企业科学管理,将为行业带来阵痛。
2 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目标
2.1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是税务管理的第一目标。我国建筑行业长期管理相对粗放,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过渡期以致后期的规范运行,法律法规将密集出台,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
2.2 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递延纳税时间,降低税负成本,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时间价值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递延纳税时间,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时,通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搭建,将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税务管理应统筹业务与税收政策,实现税务成本的有效控制。
3 营改增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
3.1 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值率超过29.39%的营改增项目,选择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税收成本较低。
3.2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与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施工企业仅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相应人工、管理等费用,而不负责工程主要材料采购,即以行业所称“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方负责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等的租赁与采购,施工企业只负责组织人力实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即为行业所称“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三是对于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老项目”,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里所称的“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文件在此处赋予适用企业主动选择权,主要考虑过度期间,一些分包施工企业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总包施工企业无税可抵,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也为企业选择权的运用指明方向。
4 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措施
4.1 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专门部门,合理安排人员,有效分工,保证营改增过度与正常运转。一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购置相应设备,明确部门地位,实施全员全过程税务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为主要维度,建立关键指标体系,以内部控制与牵制,实现水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4.2 加强企业产业链管理
如前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联系甚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a业链条在流转税管理方面得以充分体现。同时,由于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的适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对于上游企业要选择与总包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致的企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畅通,有效控制企业税负,对于下游企业要引导其提高施工企业的选择标准,逐步通过增值税抵扣特点的发挥,在降低施工企业税负的同时,有效降低项目企业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项目单位的竞争力。
4.3 加强全员培训与人才储备
增值税作为目前国家最主要的流转税种,已适用于国家全部行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后,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固然是受到影响最大的人群,与此同时,企业的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预算人员等等,甚至是企业的全员,都将受到营改增或多或少的影响。可以说,如果施工企业人员不懂营改增,认识不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将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全员的营改增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收意识,明白增值税的主要原理、特点,对本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率、税负、发票等主要税务要点有基本的了解与认识。
结语:
从全行业的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全产业链条的税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营改增在促进建筑行业产业链条变革的同时,对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摘要】近年来,建筑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然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问题,文章从征管现状出发,结合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工程项目
一、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
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
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以建设单位为源头,优化代扣代缴制度。从上图也可看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具有惟一对应性,其数量少于总包。同时,建设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起始源头,也是工程资金的源头。因此,若改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推行代扣代缴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需要面对的纳税人数量,降低税务征管难度,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减少税款流失。
三是建议以项目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在实现对管户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时,就顺利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是建议提高税收政策制定层次。提升税收政策制定层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建筑行业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所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重复征税等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该问题;由某一区域统一制定,可以在该区域弱化该问题;由省局统一制定,则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弱化该问题。
【参考文献】
[1]陆伟,程瑞林.实行户籍式管理对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有积极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3.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难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增值税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己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和运行稳定、成效显著的中央地方分配体系。因此,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不仅是给现有增值税制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且由于涉及到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革也给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财政方面的困难
税收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在各个执政目标之间的权衡结果,其中被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税制变化带给财政收入的影响。现行分税制体制下,2010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1093.48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5820.11亿元,地方级收入为5277.37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1157.91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317.17亿元,地方级收入为10840.74亿元。而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010年地方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14%。增值税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受到的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就成为增值税扩围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现行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进行的,这一体制实际上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在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下,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途径是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客观上可能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投资、上大项目,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可能引起各地工业重复建设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由于增值税采取在销售地缴纳的方式,跨地区商品贸易会引起增值税税负在地区之间的转嫁,但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按照增值税上缴地点来分配税收收入,并没有考虑到税负在地区之间转嫁的因素,导致了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3)税负转嫁的问题进一步导致了地区间对外地商品设置人为障碍,形成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通过阻止进入本地区销售,或者强迫当地消费者购买本地产的商品,用垄断本地市场的办法阻止外地商品的输入,从而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国内各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值额的难以确定
第三产业行业间特点差别很大,增值额的确定不可能同商品生产一样,可以统一设定。所以,不同行业必须依据其行业特点设定其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更为麻烦的是,虽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不完全一致,税务机关只需按照法定增值额即法律规定的计算增值方法征收,但是实际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类似于咨询业、建筑业、对外提供劳务等诸多行业难以确定准确的增值额数值,这就要求必须对这些特殊行业进行纳税评估,但是对新扩围进来的行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这无疑是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挑战无疑税务机关将会面临更多更为复杂的实际困难。
三、税收管理难度增大
(一)纳税地点的难以确定
以建筑行业为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改征增值税后,如果维持在工程所在地征收税款特别是代扣代缴税款的话,增值税的计算比营业税复杂,建设方不可能对施工方的财务信息了解得非常清楚,因此也就不可能做到按照实际增值额代扣代缴;即使由施工方自己缴纳税款,也要求企业能正确计算每项工程销售收入及购进货物金额,核算进项销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单个项目的劳务提供者只是临时建立起的施工队伍,基本上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达不到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要求;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同时承揽多地多项工程的纳税人,以劳务发生地为单位核算税款也较为不便。如果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征收税款,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应税劳务的工程进度、货款支付等实际情况,监管很难到位;甚至纳税企业本身也较难准确核算应纳税款,这样主观客观都可能造成纳税人少纳税款的情况,更有甚者纳税人可能利用监管漏洞对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劳务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偷逃税款。纳税地选择的两难是服务行业的灵活性与增值税管理的严密性决定的,营业税由于计算简单可以采取由建设方代扣代缴的方式加强监管,但是转为增值税后,这种方式就不适合了。
(二)发票管理困难
营业税发票目前有各地市的税务部门印制并发售,地区之间的发票种类、形式并不相同,但在长期的管理运行过程中与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相吻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发票的印制管理如果仍由各地市分别负责,规格的不统一将会影响各环节之间的正常抵扣;如果改由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管理,则涉及到国、地税之间的人员比例调整,原有职能的削减必定会带来岗位设置变动的问题。此外,营业税的纳税人中绝大部分企业规模很小,缺乏增值税所要求的会计核算能力,不能满足增值税发票领购、登记、管理方面的要求,甚至购买税控设备对企业来说也成为很大的成本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售和管理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使用和税款流失,是实际操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
(三)挂靠、分包经营的税收征管困难
典型的是建筑及运输行业,与营业税纳税人总体特征一样,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小型企业较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很少能够准确核算成本收入及相关配比,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相当一部分建安工程均按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这两个行业是特许行业,许多小企业不能取得建筑安装或运输许可证,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大量挂靠经营、分包经营现象,这些挂靠户、分包户都属于临时户性质,不一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无账可查,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监管难度已经很大,纳入增值税体系后,如何对他们进行管理更会成为一大难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负;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5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74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出来。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后,建筑业税制改革必须进行,这样才能跟上制度的发展要求。“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相关的产业都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给建筑行业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虽然“营改增”是国务院为了完善税制改革而进行的重要部署,但是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巨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实现“营改增”的过渡,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意义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初期,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表示其财务不能很快适应,尤其是对于一些资金链不足的企业或者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受到税制改革的冲击非常大,整体架构都出现了不稳定的现象。虽然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很快适应这种变化,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转变税制、尝试“营改增”成为大势所趋。纵观现阶段我国实行的营业税,其中重复征税现象严重,给多数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增值税主要以“抵扣机制”为核心,这体现了增值税的本质特征,实施“营改增”的企业在这些方面起到了促进型作用,大量事实证明,“营改增”的实施是新时期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顺应潮流,积极改变以前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对经济结构调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税负加重的现象。“营改增”实施以后为建筑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制提供了良好机遇,“营改增”实施以后,对企业自身管理体制进行完善、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风险控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首先,在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施工材料税收在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材料采购之前,企业已经缴纳了增值税,采购材料以后还要负担相应的税负,因此出现了重复征收税负的现象;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税率出现差异,因为施工材料种类较多,企业经营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例如税额抵扣、虚假发票等,大大增加了企业税负;最后,“营改增”政策被推出以后,购买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会大量引进先进设备,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大大降低了人员工资成本。
2.2 对企业规模的影响
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对企业规模的影响:首先,对企业收入造成了影响,施工成本中材料采购占据着较大比例,采购材料时施工企业会和材料经销商之间签订价格合同,“营改增”实施以后,合同价格始终不变,但是该价格变成了税内价格,经销商面临着一定损失,不仅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对企业资产也造成了影响,本身“营改增”是一种价内税,企业采购材料对企业造成了损失,同时企业资产总量是不变的,额外资产损失使得企业资产总额下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2.3 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会进行发展战略的调整。企业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从以前的生产制造企业逐渐调整成集制造、服务于一身,以服务为主导的企业,例如将人力资源外包出去;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施工企业财务制度会发生改变。发票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营业税财务制度和增值税财务管理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企业必须改变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满足增值税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再次,“营改增”实施以后会逐步推动施工企业促进生产技术革新。企业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发票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及新材料应用,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工艺革新;最后,“营改增”实行以后会给人力资源带来一定影响。企业内部必须配备有关财税方面的人才,财务人员必须熟悉项目管理流程,同时还要具备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加大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2.4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多以验工计划的方式结算,按照比例缴纳营业税,其征管、换算的方式都非常简单,按照工程计价的结算机制也非常成熟,但是实施“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在记账方式、会计科目上都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很多会计科目,同时给会计记账也带来了很大影响。例如企业采购设备、材料等都需要按照增值税展开核算,与此同时,因为涉及到增值税以外的价外税,企业税收计算机核算工作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分成很多不同阶段和项目进行核算,在“营改增”过渡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挑战非常大,很难适应增值税征收的方式。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与措施
3.1 做好实施“营改增”的准备
首先,员工培训及相关宣传工作一定要做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施工企业都在按照营业税征收,对增值税难免会比较陌生,加强员工培训很有必要,在员工培训过程中可以将有关增值税、进项税的内容传授给所有员工,帮助其加深对增值税、进项税的了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加强对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习惯的培养,使其尽快在“营改增”实施以后转变角色;其次,调查及项目收尾工作也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将这部分工作做好。“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展开自身调查及相关分析工作,切实保证合同履行的前后一致性,对于没有清算好的项目应该在“营改增”实施以前将清算工作做好,避免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3.2 积极应对工程项目税负增加
首先,从收入方面来看,企业收入来源是值得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内容,“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税负随之增加,这种情况下只有弥补了成本增加的损失,才能在工程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报价。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实施以后,并不是一两家企业增加税负,整个建筑施工行业都面临着这一问题,所以报价的小幅增加并不会对企业竞争力造成严重影响;其次,从甲供材料上来看,在签订合同时应适当增加补充条款,企业与材料商约定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再次,从选择供应商的角度来看,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选择供应商的基本标准,坚持该项标准可以避免发生“不要发票降低材料订购价格”的现象,同时以增值税征管为大环境,还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增加;最后,从机械设备的使用方面来看,大力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企业购进设备可以适当抵扣,这样企业可以适当延迟购买设备的计划或者利用租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改变预决算定额制度,测算“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积极利用相关政策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3.3 项目造价影响的对策
上文中提到,“营改增”的实施对造价带来了极大影响,“价税分离”定价机制实施俨然成为一种积极应对策略,税负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价税分离在设备、材料采购中得到了落实,此时企业必须对增值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从投标定价开始就对可能会出现的类型进行综合分析,虽然从过程上来看比较繁琐,但是定价非常严密。除此之外,在定值投标价格实施的过程中,现有价格体系并不会发生多大的改变,需要严格按照综合税负记取,虽然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是从相关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方式的使用为企业带来了很大帮助。
3.4 积极调整税务筹划
首先,充分重视税收筹划管理工作。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非常简便,不需要对很多复杂问题进行考虑,但是“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税收筹划的范围更大,必须针对增值税各抵扣链条展开详细的筹划以便获得预期的效果,例如选择材料商时需要在税金和价款之间获得平衡,判断无发票材料合适还是低价抵扣合适,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其次,集团企业和子公司独立缴税。实施“营改增”以后,集团不再需要为子公司代缴税款,子公司必须独立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纳入到成本项抵扣,所以面对集团缴税的实际特点,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子公司时需要站在战略角度上对组织形式进行选择,从而降低集团的工作量,最终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家还是在建筑行业中实行“营改增”。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很多问题,不仅对企业管理造成了影响,同时对企业税负、会计核算的影响都非常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积极贯彻实施“营改增”,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制改革中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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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在以往的税收政策中,营业税与增值税是相互分离的,企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营业税扣税链条存在不完整性,因此导致重复收税现象明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国从2011年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收税现象。允许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定的增值税项目,降低了企业的压力。随着税收体制改革和发展,目前多个行业已经享受了营增改的税收策略。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征,实现营增改是其必然结果。文章对其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以往的营业税征收政策下只针对计提与缴纳环节进行会计核算。而在实施营增改政策后,企业的核算方式更加具体化,可将材料购买、产品验工计价等环节纳入增值税核算环节。税收项目更是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三个项目。其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环节具有较大影响。
1.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以往的税务缴纳要求企业以工程的总营业额为准。而在营增改后,由于增值税划分为价外税,因此在缴纳税务时,其缴纳基准为除去增值税后的企业营业额。就国家现行的企业增值税缴纳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运营压力。
2.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企业的支出成本以价税合计额为准,实施价税分离的缴纳方法,即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的实际成本与进项税额。在这一税改政策之后,企业可根据规定开具一定数额的进项税发票,通过其与销项税发票之间的相减值来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要根据其所开具的发票类型进行判断。但这一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影响中小企业。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门槛较高。
3.对现金流与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利润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其成本、收入和营业税的变化程度。因此,营增改策略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核算。事实上,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之间成反向相关。而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现金流受到企业相关税金预缴制度的影响。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税金预缴制度指的是先预交企业应缴纳税款,并在企业施工完成后进行统一的核算,以确保施工顺利和营业额计算合理。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缴纳税款项目则是依据施工工程的进度来确定,这一定程度上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远高于其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增加了企业的运营压力。而营增改策略要求企业收人确认后进行税收缴纳,完善了税收制度,使企业的税收更加准确,也的对企业的现金流使用具有重要影响。
二、营改增策略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策略
1.积极应对,保障企业利润
营改增侧策略的优越性使其获得企业的认可。为了适应营增改策略,建筑企业首先要做到积极应对,使企业做大做强,获得可以维持企业发展的经济利润。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谨慎,必须选择可以开具发票的供应商,以为建筑企业获得可以抵扣的项目税款。针对这一政策,企业还可以实施外包形式获得必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在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上,采用外包形式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外,企业还可将一些非重要环节进行外包,这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控制施工整体质量,降低后期维护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获得增值税纳税的资格,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完善会计处理方式
完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和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企业应了解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地会计科目设置和调整,在此基础上设置相关账户和辅助表。建筑企业在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以及税法执行,做好纳税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之间的衔接。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最终确保会计企业会计核算的合理性,提高其工作效率。
3.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首先,加强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营改增政策改变了传统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案。这要求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做到与时俱进。使会计核算人员掌握改革目标下的核算方法,提高其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能力。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财务风险,确保其获得有效地增值税缴纳项目,确保其稳定发展。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自身运营流程。当然,要适应新时期企业税收改革,还需要企业掌握先进的核算和管理技术,逐渐实现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息化,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企业应获得增值税采用的专用发票,建立账务资料处理系统,保证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完整性。
4.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首先,企业应及时将销项与进项税额进行汇总以满足营增改策略改革的要求。基于此,企业应培养专业的建筑企业人才进行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自身要求高、管理严格等特点,企业应实施有效地内部管理。增加其获得的增值税的途径。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对需要采取纳税申报与抵扣的增值税进行汇总,从而促进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建立统一的对外交易合同。要求企业在对外的一切合同要名称统一、并与企业名称相符,为其获得增值税缴纳项目提供条件。营改增要求建筑企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企业的需求适当减轻企业税负,并且具有一定的远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总结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政策的提出降低了企业的税收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从建筑企业出发,分析了营增改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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