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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管理
正文: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意义
1.1.有利于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协调机制。在建筑安全的生产建设体系中,主要的构成部分包括企业内部建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这其中包括企业自身建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机构,包括企业自身配备的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其次就是政府机关或者的部门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监督方面制定的相关的安全条例以及相应的安全检查的机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内部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安全的管理错综复杂,安全标准就不能得到正当的维护,管理漏洞百出,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针对在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的分析和解决,并且现场指导你、安全作业,针对在安全建设过程中的隐患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停工整顿,保证了安全生产作业的顺利开展。1.2可以相应的提升工程建筑的质量。工程生产建设的质量和工程施工的安全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良好的安全作业生产制度可以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利益,这样让工人可以放心的去投入到建设中,没有后顾之忧,这样相应的就会提升生产建设的效率和质量。1.3有利于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停顿,会对人员造成人身的伤害,无论是从施工进度来说还是对工人的保证来说,做好安全的管理都十分必要,所以,提升安全的管理可以相应的提升整个建筑项目的管理的水平。
2.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2.1增强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工程的安全监理即按照工程施工的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相应的强制性的规定,然后落实监理。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生产的情况。监理人员应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监督方面的责任,这也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理人员在安全法律方面的认识,提升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监理的水平,获得相关的资格从业证书,促进建筑行业的安全建设。2.2明确各施工阶段安全重心。按照工程开展的不同阶段,安全监理可以相应的分为四个不同的部分和内容,即施工的招标阶段、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的验收阶段。根据四个不同阶段的工程建设的不同的内容开展不同的安全监理活动。比如在招标阶段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的审核。在工程建设的准备阶段应该做好安全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制定监理的规划和内容。在施工阶段应该按照之前制定的安全监理的程序和计划有序的开展安全监理的工作,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各个部门进行相应进度查询,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定期对监理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重点学习“施工安全规范汇编”中“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工程师应将安全措施和安全检查放在同等的地位,就工程开展的各种安全隐患一一排除,并且就这些隐患的存在书写书面报告,上交给相关的部门,要求施工的单位停止作业,对工程进行整改。详细做好监理日记,随时将施工的安全事项上报给监理工程师。针对可能会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情况应马上停止工作,采用应急的方法处理。在工程的验收阶段应该采取必要的方式对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各种防火制度、保卫制度、设备的维护制度等进行监督和制定。2.3用危险控制技术确保施工安全。防患于未然是安全监理的重要目的,识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分析和评价危险产生的几率,做好危险的控制。危险额控制技术可以分为宏观控制技术和微观控制技术两大类。宏观的控制技术就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等方式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进行控制。安全监理则主要是使用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进行安全控制。微观控制技术以具体的危险源为控制对象,以系统工程为原理对危险进行控制,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安全监理则以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因为安全监理的对象不同,使用的方式和方法也就有所不同吗,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协调控制,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降低安全事故的产生,保证安全的建设和发展。
3.结束语
安全监理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要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才能保证在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人员的安全,才能不断的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对此,相关的监理人员就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法律法规,将实践和经验相互结合,才能在建筑建设中及时的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安全事故问题,保证人们安全。
参考文献
[1]朱建.建设工程监理当今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民营科技,2013年01期
[2]郑永艳.浅谈工程监理企业的成本控制[A].四川省通信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一)[C],2006年
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合同验收
一、 项目、合同主体、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一) 项目风险防范
1.项目的风险。我国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成熟、不完善及市场管控机制的缺失,使得一些动机不纯的人有机可乘,而这将导致勘察合同的风险。
首先,待勘察项目非真实存在的风险。“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分为国家项目和私人项目。国家项目要求必须具备立项报告、政府批文、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资金来源等正式文件。私人项目同样具有证明其项目存在的相关文件,如发包方是房地产公司须有其项目部或公司真实有效的的专属印章;或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规划部门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环保局环评批复等)的正式文件。此类风险表现为:承包方采用欺诈的方式,伪造项目。此欺诈行为表现为:(1)以虚假广告宣传的方式,如发包方在不属于己方的待开发的土地旁树广告牌。(2)通过伪造印章的方式。(3)出具虚假的文件报告或材料。
2. 项目风险的防范。上述引发项目风险的行为缔结的合同无效,甚至可能触犯到刑法,于勘察单位是得不偿失。最优做法是防范于未然:一是核查待勘察项目是否存在。国家项目可以查验其立项报告、政府批文等文件的真实有效性;私人项目可去查验项目地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等政府部门查验土地存在与否及用途、开发主体等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二是核查待勘察项目是否具有合法性。深入了解项目有关文件,在有关部门核查项目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等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书或能否查到该合同书的备案信息,也可在项目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查验项目的备案登记记录。
(二) 合同订立的风险防范
合同订立的风险指善意缔结合同的双方在磋商、谈判及签订阶段忽略了某些潜在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互不相让未达成合意导致的风险。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1. 直接发包方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及防范。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不再组织进行招投标,直接将勘察业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有能力及良好信誉的特定承包人。其中,还需关注承包方将工程主体外的勘察业务再分包等问题。再分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以招标还是直接分包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多表现为承包方找相熟或常合作的勘察单位,由其直接承接。
直接发包方式缔结的勘察合同对象或技术要求特殊,或建造外观设计工艺的特别,抑或用途特别且对国家关系重大不宜招标,不同于一般的勘察合同,因而发包时更小心、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风险:(1)发包方对本应当招标却未进行招标代之以直接发包。现实中,发包方为了私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时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工程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发包方将勘察业务直接发包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3)承包方违法分包。如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而发包;分包给不具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单位;将主体部分进行分包。(4)承包方将承揽的勘察工程转包给一个或多个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公共利益,需从源头上防范:(1)发包方可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构,对合同发包方式进行严格管控和审查。(2)承包方在承接勘察业务前需详细了解待勘察工程的性质,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情形。(3)发包方直接发包前,严格审查承接单位的综合、专业勘察技术能力和资信条件。(4)发包方应明确勘察工程非主体部分的承包人及信息,并查验其资质等级水平是否其承揽的勘察业务相符。(5)发包方可与承包方在勘察合同谈判过程约定限制承包方违法发包和转包的责任条款,并设定双方共同认定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2. 招标发包方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及防范。实践中,不符中标条件的勘察单位以不正当手段成为勘察合同的承包人,违背了组织招标程序的初衷,合同是无效的。此风险表现为:(1)投标人间串通投标。如相互约定以何种方式报价,内部竞价或内定中标人再参与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间串通投标。表现为招标人收受贿赂、回扣等在招标前故意泄露标底使特定投标人中标,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后定标前,招标人帮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报价。(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竞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4)招标人违反程序进行招标活动。表现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邀请书;投标人数不合法定要求;设置障碍将部分投标人排除在外;评标标准或方法欠缺公正性、适应性、科学性等。
以上不当行为获得的中标是无效的,签订勘察合同当然无效,建议防范措施如下:(1)招投标前,互查对方的资质、信用条件以及其签订合同的动机与合理性。(2)招投标中,严格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暗箱操作。对投标各方标底以及合同标底严格保密,严格限制标底接触人员并采责任制,以防泄漏。(3)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须秉持公正的态度,利害关系人员应回避,招标方需加强自查自纠。(4)评标工作应围绕统一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进行。
二、 合同内容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内容的风险
建设工程勘察工作周期较长,作业量大,勘察费用较高,且勘察前期勘察深度有限,可能存在对整体工程有重大影响但又无法预见的情况,而在该阶段可能无法勘察出来,使得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期限、提交勘察成果期限、勘察费用等相关合同内容就无法准确评估和预计。可知,合同内容的确定难以一步到位,构成了合同内容风险,表现为:(1)对勘察的范围、深度等主要勘察业务内容约定不明确或合同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一致。(2)对建设工程勘察成果的提交时间、验收时间、标准和方法及评审机构未做出详实约定导致意见不一。(3)勘察质量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当事人之间在勘察质量验收时认为就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达成一致。(4)对勘察费用或费用计算依据、计算范围、基数以及技术类的复杂系数等情况,以及由于无法预计的勘察情况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工程科研实验费)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未达成一致。(5)未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二)合同内容风险的防范
合同内容的风险主要是谈判人员的不谨慎造成的被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及文本存在风险。这类风险具有较高的可控性,可以进行防控:总方略是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同时,借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特殊条款”的划分对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审查。具体如下:(1)审查勘察合同整体内容的逻辑性、周密性,同时就双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内容的解释权进行明确的约定。(2)对照规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审查是否有遗漏条款。(3)通用条款部分比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一般或强制性标准。(4)专用条款针对各个勘察工程的特点制定的,需紧密结合勘察工程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查:①明确勘察合同内容(如质量验收标准)中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名称,不得低于国家标准;②审查勘察内容(如工程量、价款、勘察成果提交时间、竣工、结算等)的变更与调整是否合理合法,及时进行沟通;③明确审查有关违约、索赔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条款,审查是否有合同陷阱等明显不公平情况的存在。(5)针对特殊条款部分,主要审查的是勘察进程中出现紧急、不可预测的情况时,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①明确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利益分配;②明确发生特殊地质勘察情况时,额外勘察费用的承担;③明确勘察合同的投保事项及内容。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勘察合同履行的风险即合同当事人未诚实地按照合同义务内容自觉全面地履行义务导致的的风险,具体表现:(1)发包方引起的风险,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进度支付勘察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②在遇上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未通知承包方暂停勘察;③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勘察成果给第三方,导致承包方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2)承包方而言,未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勘察活动造成的风险,①擅自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勘察业务;②擅自将勘察业务的主体、关键、核心部分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③擅自将勘察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单位;④遇到影响勘察合同履行进度的特殊情况,未履行通知义务;⑤未按约定提交勘察成果。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勘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属于动态风险,因而要实时、及时地发现并消除风险源。总防范手段是建立并完善监理制度,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具体措施如下:(1)勘察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的全程进行独立、公平、自主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勘察质量的控制、勘察费用的控制、勘察进度的控制、勘察合同的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2)发包方依据监理单位提交的相关监理资料(含进度计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资料),支付给承包方勘察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3)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①督促发包方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勘察费用;②督促承包方按照国家的强制标准及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活动,提交勘察成果;③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相关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4)当事人双方建立和事实合同台账和合同报表制度,互相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控。
四、 竣工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需求分析;设计思路;设计原则;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as part of th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plays a important role. Along with the increase of business, how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esting laboratory construction project, how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 laboratories, to reduce the cumbersome process become needs of research.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urpose is guaranteed t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quality system normal operation conditions, as far as possible to reduce link, improve efficienc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quality system information demand analysis method and the scope of needs analysi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testing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idea and princip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for quality system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ing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emand analysis; Design train of thought; Design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数量众多,每个实验室的情况都不一样,技术条件和人员素质的差异很大,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研究的需求分析要从实验室本身的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合适实验室层次的质量体系信息化方向,并针对这个目的进行分析。
1.需求分析方法
(1)资料分析
针对现有资料进行收集,包括:日常工作经验、依据标准、参考标准、参考成型软件模式、相关技术论文和资料,并且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总结相关重要功能。
(2)实例参考
对已经在使用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查,记录优劣处,作为信息化研究的实践基础。
(3)访谈
针对特定实验室进行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各层次的使用者有什么需求,了解实验室客户、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组织和评审专家等各方面的需求。
(4)调查问卷
制定相关问卷,大范围进行发放,并回收,作为功能方案选择重要依据。
(5)实践总结
通过对完成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评价改进分析。
2.需求分析范围
首先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需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必须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过计量认证,还必须执行地方规章制度和省市行业管理办法,以浙江省为例,必须执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通过建设厅的资质评审。我们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需求分析必须满足上述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这其中的需求分析需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逐个分析,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融入到项目设置中。国家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是自愿性认可,但是它是国际互认的标准,具有国际公认性,对于高要求的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来说也需要将认可标准加入到需求分析的范围之中,融入到信息化建设中去。
需求分析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组织本身开展的,分析组织结构,包括员工结构、岗位结构等;分析组织质量管理工作中具体流程中的“人”(操作者)、“机”(机器设备)、“料”(材料样品)、“法”(方法标准)、“环”(试验环境)、“测”(品质检验)的管理;分析组织申报认证认可的具体环节;分析使组织不断质量改进的PDCA环等。
需求分析需要对组织中各个层次的个人操作关节进行分析,对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相关的各个岗位进行个性化分析,分析实验室质量管理环节和岗位相关的功能和权限。
需求分析还要针对与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相关的各方,包括:客户、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等等进行分析,作为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信息建设对外工作接口,进行需求进行分析,考虑扩展和提升的潜力。
3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管理设计思路及原则
3.1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管理设计思路
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设计主要同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建立和维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首先要满足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建立的文件层次要求,主要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包括操作规程、自校规程等)、记录表格这4个方面设计进信息建设中。从原来质量管理以纸质为主中解脱出来,利用信息化建设的快捷方便、分级授权、更改易的特点,使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更为流畅。
(2)根据满足认证认可要求的质量手册进行分析,建立符合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组织结构的职能分配表。根据满足认证认可要求的程序文件,对各质量程序进行分析,设计相关的信息化主要功能范围,满足各关键节点的控制要求。配备符合体系要求的记录表格。
(3)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操作层次功能,分为:输入、输出、分类统计、更改等。总结建设工程全面质量控制流程,制定与建设公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信息化功能,根据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本身特点要求,运用科学决策方法进行功能决策。
(4)分析业务流转过程,运用信息化新技术,使建设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效率,便捷服务,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检测/检查质量。
(5)根据现有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功能特点,分析其优缺点。
(6)分析质量管理工具,植入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水平。
3.2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管理设计原则
广东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DBJ/T15-45-2005【1】,从系统的基本要求,系统应具有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开放性进行了系统阐述。可以参照作为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信息化总的设计原则。
4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信息化建立的思路总结,介绍了需求分析方法、设计原则,给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以及建设工程行业管理机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DBJ/T15-45-2005 广东省建设厅 2005
【2】 张志檩,王群,王海芹《化工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北京 (59-157)页
【关键字】招投标,问题,成因,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干预仍有较大影响
从表面看,很多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
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在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指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
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
虽然前面提到国家为了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招投标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2、市场竞争激烈
因为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个市场出现了激烈的竞争,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往往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的行为。
诚信经营的意识薄弱
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占据一定的地位,诚信经营的意识还没有深入到我国国民心中和企业的文化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从而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行政部门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复杂,本身的建设工作就存在着一些问题。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而行政单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对其实施很好的监管,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四.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规范评标过程,完善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为评标过程中各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同时要求公开唱标,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同时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
五.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们看到招投标我国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范化进程。,行政单位在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责任。在未来,如何使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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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英 曾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思考 (被引用 9 次) [期刊论文]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ISTIC EI PKU -2000年3期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逐渐增多,建筑业越来越显示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技术要求高,在建设工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甚至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就需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本文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谈一些看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识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是要确定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这些安全风险可能会对工程产生什么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及其特性归档。为此,就需要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及引起这些事故的原因。 下面将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TB6442-1986)的规定,可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②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等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④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主要包括现场照明不足、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混乱、交通线路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和地面滑等; ⑤恶劣的气象条件或现场条件,如暴雨、酷暑、严寒、台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等易造成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错误,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设备; ④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工具等)存放不当; ⑤手代替工具操作: 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⑦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 ⑧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调整、检查等工作; ⑩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⑧在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企业管理论文,忽视其使用; 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 2、事故的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建筑物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工程管理人员可参考有关检查标准或规范规程及上述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照本工程的建设环境、建设特性、建设管理现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方面采用检查表法来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安全风险。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安全管理中的必要环节,对于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获得关于它们的核心与外延信息很重要。而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是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确定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 工程管理者可以采用调查和专家打分法来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首先,识别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可能遇到的所有重要的安全风险,列出安全风险调查表;其次,利用专家经验,对所有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进行评价。
三、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无疑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都局限于大检查、标准化验收,而现有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正在做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点代面。监督机构仅能发现检查的那几天的部分工程的安全问题,而对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安全就无法顾及了。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掘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最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安全工作口头化,往往落不到实处。其次,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而实际上,安全工作是保证利润的前提,如果一个工程在安全上出了事故,它的利润将受到非常大的损失。
四、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新进入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基础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另外施工项目要经常性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进行教育培训,使之在施工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材料、机械相当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企业管理论文,在错综复杂的施工现场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用人方面也要从人的身体状况和业务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施工现场把机械、物料、及其他生产对象存放位置,存放状态,存放条件进行控制,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施工生产用电、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水灾、高空作业、滑坡、塌方危险地址地段、塔机作业、重点防火防盗区域、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与使用、机械伤害等。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管理
1 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国家陆续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法规与实施要求,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建设的脚步也不断加快,不仅使得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工程招投标工作更为规范和科学,确保了其招投标工作正常且有序的开展。从近年来所获得的成效来看,还是较为显著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简单易用且切实可行的统一数据标准接口
从当前我国部分政府网的实际招投标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现象,即各自为政且互为割裂。因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个别地区为了自身的利益未将数据的标准接口公开,造成其电子评标系统只可接收所指定计价软件所建立的电子投标文件,对于其他计价软件所构建这些标书文件则拒绝接收。此外,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为了保护本地方的企业,很多地区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均采取了地区限制条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工程建设受到限制,不便于其发展。
1.2 在招投标系统中,其功能与信息得不到共享
因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再加上当前我国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还处于一种条块分割的状态,因此,在不同地方或者不同行业上,其招投标流程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正是因为如此使得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指导以及协调,系统的技术、交互接口以及其信息数据的格式等均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在招投标系统中,其功能与信息得不到共享。同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虚假招标现象较为严重,其招投标工作未真正做到公开化和公平化,尤其是定标之前,其违规分包与故意压价问题较为明显。
1.3 缺乏切实可行且健全的清标与评标方法、要求
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其主要的功能为两个方面,即辅助清标与评标。所谓清标就是检查并找出在投标文件中所存在的计算错误、报价不科学以及偏差等各种问题,为其评判提供相应的资料,而评标则是根据招标方式来进行投标单位实际得分的计算。但因当前我国电子评标系统还不是很健全,在系统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在对投标单位进行判定时,缺乏合理且科学的依据,造成其评标存在着缺陷,使得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人为因素较多。
1.4 网络问题对于电子招投标的影响
因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其信息会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传播与存储,而这也使得其容易受到病毒或者黑客的攻击,导致公文失密或者信息被盗、被改写以及删除等,严重影响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由于目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还未构建完善的第三方运营服务认证机构,使得电子签章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得不到保障。
2 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措施
2.1 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原则
第一,统一规划,即基于科学发展观,在确保网络的可靠与安全、管理过程的畅通、全程的实时监控、运动功能的完善以及操作的公开与统一等前提下,整体进行推进,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所有的交易项目。第二,资源共享,即基于联网与统一标准,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地利用与整合,并把其有效地融合在这一电子化平台中,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第三,安全保障,在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中,安全体系的建设为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未进行安全体系的建设,很容易使系统受到影响,最终造成其瘫痪。对此,在进行电子化平台建设时,应同步进行系统软硬件与安全体系的建设,同时还应大量引进高素质信息技术人才,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从而为其平台的安全运行与管理打好基础。
2.2 加强招投标电子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这一平台不仅是实现不同电子信息互联互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工程招投标工作公共交易的一个主要服务区,可提供不同的功能服务以及招投标信息,如资信验证、统计查询、身份认证、行政监督以及资料归档等。因此在建设时,不可简单地复制市场化模式,而是应该结合地区经济的发展情况、招投标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水平等来进行,不可照抄照搬其他行业的建设模式。
2.3 系统应采用统一且开放式数据标准接口
在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应该使用一种开放式体系结构,使系统中的各模块不仅可实现独立,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标准且开放式接口,通过这种统一且开放式数据标准接口的应用,实现系统跨地区以及面向全社会的应用。除此之外,还应注重系统简单且便于操作,这样在实现低成本的同时,还可拓宽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范围。
2.4 加强系统安全保密权限的建设和管理
在工程招投标系统中,不管是在招标工作中、投标工作中,还是在评标工作中,对其保密性以及数据安全性等要求都较高,为了确保平台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交易身份真实性,确保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这一平台上,应该进行安全权限的设置,制定严格的保密性规范,这样在提高系统安全等级的同时,最大程度确保在电子平台上工程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该平台上,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或者评标人,在没有通过合法身份的授权时,均不可进入到这一平台的操作界面上执行操作,只有当其通过授权的用户名以及密码后,才可登入到系统并完成其相应的工作。
2.5 健全和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要想推动我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的大力发展,除了要做好上述内容外,还应健全和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在进行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时,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以此为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撑,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安全性。同时还应加大对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以此推动整个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确保其电子招投标工作有序且合法的进行,以免由于其缺乏法规这方面的内容与条文,影响其招投标工作。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的建设脚步也在加快,而这也使得社会市场对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要求越来越越高。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就目前我国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建设所存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设与管理措施,望通过本文内容的阐述,可为今后工程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从而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公开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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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work is control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key link of the whole, the current market for building, in the bidding of link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constr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o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exist i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nalysis.
Key word: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当中实行招标制度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实现建筑项目的优胜劣汰,使资源的应用分配更加趋于合理化。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这也就使得一些地区存在违规竞标等的现象,给日后的建筑施工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以下就对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阶段主要实行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中如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当中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一些招标方往往擅自改变招标方式,表面上利用抢工程进度或者降低投资费用为由,但实质却是为了能够在自主选择过程中牟取暴利。
(二)少报多建规避招标监督
一些招标方会采用少报多建的方式来规避招标监督,具体是只将建筑工程项目当中的一部分进行公开招标,而其余部分则是由投标方直接交给指定的施工方,当然其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利益影响。而且一些招标方为了回避公开招标,将个别规模不大、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项目进行分解招标,然后再利用投资额度小等原因将这些小项目的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
(三)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方一旦中标就需要在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30天)内订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项目的建筑规模、样式标准、建筑内容以及工程造价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以及设计方案之内,不允许出现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附加其他协议。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一些投标单位随意填写施工合同中的款项,然后再利用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对其定价,使得修改后的成本预算远大于中标价。另外还有一些项目不按招标文件中的建筑规模、样式标准以及建筑内容执行,随意进行设计变更调整,扩大建筑规模、提高样式标准这些都会增加投资金额,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四)盲目压价破坏公平竞争
一些招标单位盲目压价或者通过暗箱操作,破坏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招投标双方通过违规操作,相互勾结进行盲目压价从而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然后通过中标后在利用额外金额对招标方进行补偿。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施工方案,不仅在工程质量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容易造成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扩展,使得招标活动本身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以上就是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些无疑严重的破坏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面对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维护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就需要通过完善我国建筑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彻底根除招标工作中的一些不良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方法:
(一)施行设计方案招标制度
实施设计招标制度是为了让建筑企业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提高方案的设计质量以及投资控制。在设计招标的过程中,开发企业有权对投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性进行评估和比较,其中必须重视经济性的评价标准。一般评标所邀请的大都是工程专家,而真正懂建筑行业的经济分析师却很少参与,这就使得设计招标的经济因素难以确定。所以在确定中标方案以后,开发商仍然有必要汇集开发、预算、工程管理和营销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分析,进一步提高设计方案的经济性以及合理性。因为设计方案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它决定了建筑工程的造价,由于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浪费,其后果的严重性难以预料。所以建筑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通过设计招标引入竞争机制,迫使投标者从建筑项目、设备功能、工艺流程以及投资控制进行全面严谨的分析设计,从而用更加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竞标,而此时建筑企业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分析、比较然后在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挑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而且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设计方案。
(二)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根除恶性竞争,净化招标的竞争环境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要加快建筑行业市场规范化进程,需要国家强化法制规范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低价中标、风险包干的管理和完善标后监管、市场清出等配套机制,建立招标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价格底线,从根本上拒绝盲目压价等其它恶性竞争。尽快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且加大对招标环节中违规现象的惩罚力度,对一切违法行为以及现象绝不迁就、姑息,依法从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竞争。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
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来实现招标市场的良性竞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应该属于一个拥有专业性技术组织,除了要按照国家办法的法律法规执行以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提高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能力,从而满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建筑项目成本价的概念,如果招标方对项目成本模糊不清,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就需要社会和市场平均下浮一定幅度来衡量企业的个别成本。建立明确拦标价的作用,对于一般性建筑项目,投标人的报价应该在确保拦标价范围之内才有效,而针对一部分较大规模的建筑项目,投标人应该更加重视对投标方案的选择,在进行评标时投标人要接受专家评委现场低价询标,报价澄清主要是为了解释采用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节约的措施等。作为相应的承诺投标才能算做有效。建立起经济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审批、备案、协调、听证制度。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要求以及更加严格的限制从而规范招标市场的运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招标是通过进行公开投标,各个投标方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获得最佳的项目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并且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工程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法,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能够合理的使用资金的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建设周期趋于合理的同时也能使建筑企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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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类型 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 合同管理 意思自治 合同风险 策略控制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建设工程由于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涉及合同当事人众多,并对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通过运用合同的规范、约束效力,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正当利益。
一、合同法律原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数量可能成百上千份之多。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对于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接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涉及到对所有合同进行统筹规划管理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前期合同结构的选择、合同文本选择、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的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合同诉讼等内容。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原理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基于双方的真实、自由愿意,并不受其他主体的非法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述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达成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充分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业主方可以在合同签署之前,在市场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的当事人,以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一原则也为业主方合同条款的拟定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合同双方通过充分的意思表示,经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与妥协,最终达成相应的合同条款,而这些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也被视为双方真实、自由的合意达成,并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风险可以划分为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合同违约追责风险、合同条款陷阱风险等方面。
(一)业主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
在业主方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对于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不重视,缺乏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应当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往往通过口头协议、事后补签合同等方式来达成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对合同双方都十分不利,缺乏有力地合同作证,造成问题纠纷难以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阴阳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仍十分普遍,建设工程大多通过招标形式来确定施工单位,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称为“阳合同”。而在招标之后业主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与对方当事人私下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再次签订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甚至原合同条款内容。对于“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那么,业主方在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事先对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被确定,对方当事人签署备案之后,再试图通过“阴合同”的行为改变原合同内容,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业主方十分不利。
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
(二)合同条款及变更的风险
合同文本应当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清楚,业主方签署的多数合同文本都由对方单位提供,部分合同文件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显示公平,违背了合同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如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对于业主方的权利涉及较少。一般在建设工程中的业主方责任主要是合作责任,一般包括业主方雇佣人员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职责的部分合同责任,及时对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必须的决策、手续、答复指示下达沟通责任,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图纸、场地、道路以及支付工程款,及时验收接受责任。
一般对于业主方的不利的合同陷阱主要是对于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缺乏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制裁条款以及违约金制裁的约定。
对于业主方合同管理而言,合同变更的风险较大,由于业主方新的变更指令、设计方、监理方的导致图纸修改、工程环境变化、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案,由于业主方、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都将由业主方承担。所以,业主方所提出的变更请求,需要慎之又慎,重视并论证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强前期的勘察、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杜绝无谓地变更。
三、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策略运用
(一)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设立为业主方合同管理的提供制度保证
业主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长短和资金投入情况,专门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专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任选具备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进行专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设立合同管理账目,及时跟进合同执行进度,做好合同的系统化与专业化管理工作。比如,在编制招投标合同文件时,由专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诊断、拟定。招投标完成后,签署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人员的再审核,最后再与建设项目监审部门形成最终合同文本,交由业主方盖章签署。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能够在制度上保证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持续性。
另外,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资料的归集、建档制度也有助于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法规的系统建档,系统、科学、完整的合同资料既能防止合同资料的遗失,对于后续结算工作、纠纷处理、审计备查及咨询参考提供良好的辅助证明作用。
(二)根据项目情况选取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以及合同文本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承包合同常见的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补偿合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各有其利弊,单价合同以单价优先为原则,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字是参考数字,实际工程款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计算。而单价合同的不足之处对于业主方来说,核实工程量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同时还要防止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的一次包死方式虽然对于业主来说最简单易行,但忽视了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加的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可以在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环境条件稳定,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的情况下采用。而变动总价合同对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规定,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变化导致的方进行调整。对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的情况,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其优越性,承包商风险低,利润有保证,但对业主方来说,合同不确定性以及合同无法准确将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理的终止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对业主方合同履行与监督不利。
因此,在建设项目中,根据工程的总体情形,工程量的大小、风险的高低、施工周期、施工影响因素等,选择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通过不同的计价方式达到以合同的方式控制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此外,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等,这些合同文本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性的内容。但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将合同示范文本与非示范文本合同相结合,否则即使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也会造成订立合同流于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但内容具体条款却是,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合同文本形同虚设,带来合同履行风险。对此业主方应灵活选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项目实际,运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形式准备表达双方的合同意思。
(三)合同文本条款的巧妙拟定可以约束制裁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
合同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根据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某种合意。在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在合同条款的设定时,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律制度这一根本宗旨。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经验、工程人才缺乏的单位,巧妙设定合同条款,有助于维护业主方的投资利益。
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技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1.担保条款的合理运用。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而在建设项目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则包括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而对于业主方来说,合理设定投标担保条款、履行保证条款、工程保修担保条款,则能够起到约束、督促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如,关于工程保修担保,在合同条款中拟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该部分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之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取得业主方出具的完成质量保修期工作证明进行支取,业主方收到施工单位的支付请求后,无息支付保留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质量保修期做了规定,利用保留金条款则有助于业主方制约施工单位积极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