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演示法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下面结合我自己的教学,谈谈变式教学在数学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一、运用变式教学,确保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持续的热情。
课堂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处决于学生的参与情况,这就首先要求学生有参与意识。加强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参与意识,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是现代数学教学的趋势。变式教学是对教学中的定理和命题进行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情形、不同背景的变式,以暴露问题的本质,揭示不同知识点的内在联系的一种教学设计方法。通过变式教学,使一题多用,多题重组,常给人以新鲜感,能够唤起学生好奇心和求知欲,因而能够产生主动参与的动力,保持其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和热情
二、运用变式教学,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
思维的广阔性是发散思维的又一特征。思维的狭窄性表现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稍有变化,就不知所云。反复进行一题多变的训练,是帮助学生克服思维狭窄性的有效办法。可通过讨论,启迪学生的思维,开拓解题思路,在此基础上让学生通过多次训练,既增长了知识,又培养了思维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只重视计算结果,要针对教学的重难点,精心设计有层次、有坡度,要求明确、题型多变的练习题。要让学生通过训练不断探索解题的捷径,使思维的广阔性得到不断发展。要通过多次的渐进式的拓展训练,使学生进入广阔思维的佳境。现在课本中,有一部分例题的“想一想”是把例题进行变式训练的,我们可以利用它们切实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
三、运用变式教学,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
变式教学是指变换问题的条件和结论,变换问题的形式,而不变换问题的本质,使本质的东西更全面。使学生不迷恋于事物的表象,而能自觉地注意到从本质看问题,同时使学生学会比较全面地看问题,注意从事物之间的联系的矛盾上来理解事物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可克服和减少思维中的绝对化而呈现的思维僵化及思维惰性。
例如研究三棱锥(即四面体)顶点的射影与底面三角形“五心”的关系时就可设置以下问题:
①当三棱锥是正三棱锥时;
②当三条侧棱的长均相等时;
③当侧棱与底面所成的角都相等时;
④当各个侧面与底面所成的二面角相等,且顶点射影在底面三角形内时;
⑤当顶点与底面三边距离相等时;
⑥当三条侧棱两两垂直时;
⑦当三条侧棱分别与所对侧面垂直时;
⑧当各个侧面在底面上的射影面积相等时;
⑨当各个侧面与底面所在的角相等且顶点在底面三角形外时。
教师通过不断变换命题的条件,引深拓广,产生一个个既类似又有区别的问题,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兴趣,在挑战中寻找乐趣,培养了思维的深刻性,同时也进一步巩固了对于线线、线面垂直关系,尤其是三垂线定理的掌握。
四、运用变式教学,培养思维的创造性。
著名的数学教育家波利亚曾形象的指出:“好问题同某种蘑菇有些相像,它们都成堆地生长,找到一个以后,你应当在周围找一找,很可能附近就有好几个。”
创新的成功直接依赖于努力钻研的坚韧程度。数学教学中由一个基本问题出发,运用类比、联想、特殊化和一般化的思维方法,探索问题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发现问题的本质。要注意主动地克服思维的心理定势,变中求进,进中求通,拓展学生的创新空间。
教师结合典型例题,着意设计阶梯式的问题,引导学生的思维纵深拓展。如讲完例题“设a、b、c都是正数,且a+b+c=1,求证:++9”的分析解答后,保留原题条件,可变换出下列几个逐级深化的题目让学生证明:
变式1:a+b+c9abc;
变式2:(1-a)(1-b)(1-c)8abc;
变式3:(-1)(-1`)(-1)8;
变式4:abc;
变式5:(+1)(+1`)(+1)64;
变式6:a+b+c;
封面:
采用学院统一模版格式印制,封面使用国产150克银灰皮纹纸印制,封面上各栏目必须填写正确。题目、专业不得使用简称。封面论文标题,黑体,二号,加粗;其余各项,宋体,三号。
页面设置:
统一用A4纸单面打印,上、下、右空幅均为2.5 cm。左为3 cm,装订线在左边。
标题:
论文标题的题名应当简明、确切,能够表达论文的中心思想和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避免使用非公认的外来语、缩略语、字符、代号或简称。封内正文大标题不超过20个汉字,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行距:固定值28磅;副标题前须有破折号,不超过25个汉字,仿宋,小三,居中。
系别、专业、班级、姓名:系别、专业须全称:
例: 国际政治系0201班车雷 ;楷体,四号,班级与姓名之间用半角空一格,整体居中。
摘要:
一、认真备课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教师,一说上实验课就松了一口气,认为实验课好上,学生喜欢上实验室,积极性高,因而不认真备课,或者说不知道怎样备实验课。有的教师甚至没有教案就匆忙上实验课。其实有经验的教师都知道,真正上好实验课很不容易,不下一番功夫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学生们的好奇心强、爱动手,实验对中差生是一个引起他们学习兴趣,从而使其学好物理的好契机,一个好教师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认真准备,上好每一节实验课。
上实验课应当和其他课一样备好课,写好教案。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提前预做实验,以便取得第一手资料,懂得每一个实验的关键,这样才能取得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许多老教师,虽然讲课多年,每个实验在他们心中了如指掌,每次上课前仍要认真预做。因为时间条件变了,因素也随着变化,只有预做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为了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做好实验,上课前检查每一组仪器也是应该做的一项工作。而不少教师认为这是实验员的事,不予重视,结果实验开始了,才发现有的器材短缺,有的仪器不能使用,至使一部分学生做不成实验,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检查每组仪器一定要认真,首先从数量上规格上检查,其次看每一件仪器是否能用。考虑到实验的过程中,有出问题的可能,还应有一些备用器具,以便及时补充更换。
二、要求学生预习实验
提倡学生预习实验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不能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要布置预习题纲,且要采取多种方式检查预习情况,逐步做到不预习不准进实验室。例如可采用提问检查,进实验室前检查笔记等形式;也可以权力下放到小组长,由他们检查后汇报。对于无故不预习的学生,可采取停做实验先预习,课外补做实验的办法。这样要求几次就逐步走向正规了。
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在实验课上,应抽适当时间,讲清仪器的使用方法和容易发生的故障,点出本次实验的关键所在,引导学生学会自己排除故障。这样能减少盲目操作造成仪器的损坏,又能使教师不陷于被动地解答学生的问题之中。
例如《练习使用打点计时器》等四个实验,都用到打点计时器,而它的故障率最高。这就要讲清它的基本原理,以及可能出故障的几种情况,启发学生依靠自己排除故障。这样引导,学生反映收获大,远远不止学到一点知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自己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老师也解脱了因排除故障而所致的忙乱,有了指导学生的主动权。
关键词:模式制度制度变迁制度再生
中国的改革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改革。然而,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不是按图索骥或事前诸葛亮式设计的改革,而是一个不断“试错”和“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在这种边改革边探索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形成了许多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如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珠江模式等,凭借这些模式,温州、苏南、珠江三角洲等地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这些成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国内的其它地区却“水土不服”。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干部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回来之后却找不到感觉,从他处学来的经验在本地区难于生根。经济发展模式为什么不具有普遍性?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与该区域的制度变迁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不同区域的制度变迁有其特有的方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以下通过对模式形成的制度性分析回答所提出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性解释
什么是制度?青木昌彦将制度定义为是在经济社会中被广泛认可的一定的规则[1]。其具体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以及自发形成的结构,包括组织、风俗、约定、习惯做法等。制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风俗、文化等;二是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法律、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契约。正式制度是从非正式制度演化而来,而非正式制度来自民间的创造。
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演化过程。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域。域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参与人集合,二是每个参与人所面临的技术和意识上可行的行动集合。每个参与人基于个人经验,对博弈在本域进行的方式形成了一个大致的认识,即参与人无法甚至不需要推断出别人行动决策规则的全部细节,但知道有关参与人在行动决策时可能采取的规则的一些显著特征。参与人依靠这些浓缩的信息得出自己在域的各状态下的行动规则,即策略。所有参与人根据他们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主观认知形成自己的行动决策规则。当关于他人行动规则的浓缩认知稳定下来的时候,参与人自己的行动规则才能稳定,成为参与博弈的有用指南。当参与人的理念和行动规则形成一致时,称这种状态为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是指有n个人参与博弈,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从而组成最优策略组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当所以参与人在博弈中形成共享的理念,制度就产生了。
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各地根据自己的习俗、习惯形成的一种发展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它是在规范、惯例、风俗、文化等不断的变迁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当一个区域的所有参与人在经济发展的博弈中形成了共享的理念时,达到纳什均衡,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就产生了。因此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的形成过程。
二、制度变迁与模式形成
当现存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出现一个新的赢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并造成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的供给,于是形成了制度非均衡。对于原先的制度安排,由于对它的需求减少而造成了实际的需求小于实际的供给的非均衡状态,社会博弈各方为了捕捉这种新的赢利机会,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一项制度安排如果出现了制度非均衡,就存在了制度变迁的可能,但这种潜在的制度变迁能否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变迁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博弈过程,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
从外部来说,一种制度形成以后,因为整体文化氛围之网具有巨大的刚性,不是容易冲破和克服的。如果制度只形同一部法律的话,那它就应该很容易通过立法或政府指令加以改变。但当我们把制度概括为参与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的共有信念系统,它作为共有信念面对环境而连续的变化是固定和耐久的。由于个体参与人的匿名性和大数定理②的作用,制度化一旦实现,个人认知以及相关策略决策的边际和随机变化对参与人总体的预期只会发生一些微乎其微的影响;其次,制度化和参与人能力发展之间的反馈机制也将强化制度的耐久性。制度以特定的方式根据参与人的物质和人力资产的情况而赋予他们不同的内在价值。作为反应,参与人沿着增加其价值的方向积累资产和发展其潜能,反过来又支持了制度的扩大再生产;第三,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初始的制度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制度的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面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
正因为制度面对外部环境所具有的固定性和耐久性,导致制度变迁的因素主要还是取决于内部的因素,这样引发参与人开始重新定位主观博弈模型。
经济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而人对这个系统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进化博弈论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即博弈参与人作只有有限理性的假定。按此假定,关于博弈结构的每个参与人只拥有有限的主观认知,这些认知来自过去的经验,只有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认知出现内部危机时才被修改。按照每个参与人对博弈结构的主观认知,青木昌彦构造了一个主观博弈模型[1]。
主观博弈模型的构造由四部分组成:
(1)参与人i的“技术可行”策略决策的客观集合。
(2)关于博弈的内生性规则,参与人共享一个公共信念系统,即制度。除此之外,当博弈的策略组合是,参与人还形成私人剩余信息。
私人剩余信息指的是各参与人所具有的区别于他人的自我维系系统,包括社会规范、惯例、风俗、文化等。从制度的形成过程来看,博弈参与人所面临的有多个时期序列和技术上和意识上多个可行的行动集合。在博弈过程的每个时期,每个参与人只能选择一种行动。在一定时期所有参与人选择的行动加在一起,称为行动组合。每个参与人都试图选择能实现自己最佳结果的行动,但最终结果不能由单个参与人的行动决定。每个参与人的行动决策取决于别人的决策。所有参与人根据他们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主观认知所形成的行动决策规则就是参与人的自我维系系统。这种自我维系系统是以一种浓缩的形式形成的,也即它不是将参与人所有行动决策规则的详细内容都包含在内,而是概要地描述了参与人的行动决策规则,根据这些概要描述不会影响参与人作出正确决策,所以自我维系系统又称为概要表征。模型中的就是参与人i的概要表征。
当所有参与人在博弈中形成了共享的理念时,就产生了制度。即制度是所有参与人的中自我维系系统的共同元素。私人剩余信息就是各参与人的自我维系系统剔除制度后的剩余部分。由于在博弈过程中,各参与人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主观认知的不同,造成各自的自我维系系统各异,从而各参与人的私人剩余信息也各具特色。从概要性私人剩余信息中能反映出各参与人在博弈中的所具有的特点。
(3)给定被认知的制度,每个参与人拥有一个主观后果函数,¢是行动组合的技术可行集到博弈后果集合的函数。e为域的环境,如技术、外部制度等。
根据这个函数,对参与人i的每一项决策,都被分配到一个定义在后果空间上的物质结果即后果函数。后果函数是关于参与人i的私人剩余信息的函数,这个信息还包含参与人对域环境e的主观解释。
(4)给定制度现象,私人剩余信息和主观后果函数¢i,参与人根据策略集合选择策略,使其效用最大化。即参与人i在中选择,使得最大化,其中是参与人i报酬的预测函数。称由此得出的策略选择为最佳反应决策规则。
如果参与人反复运用同样的规则推断环境、预测报酬和选择最佳反应决策,同时对制度现象的认知也总是一样,这时,我们说参与人的主观博弈是再生的。
为说明制度的再生,先引用一点博弈论的知识。
用A-i代表除参与人以外所有其他参与人决策集合的乘积,代表参与人i对其他人决策的预期(i∈N)。
假定参与人每期对其他人行动的预期和后者实际的决策是一致的,而且每个参与人该期所做决策是对本人预期的最佳反映,也就是存在,使得对所有的i,
按照纳什均衡的定义,这时说行动组合a*是纳什均衡。
对上述定义的主观博弈模型,如果对所有的i∈N,有
此时策略组合是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如果上述(Δ)条件满足,我们就说参与人的主观博弈模型处于一般均衡认知均衡,制度是再生的。而从上面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到,是否具有充分的私人剩余信息是(Δ)条件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
从制度的变迁可以分析经济发展模式形成的原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之所以能形成,是因为该地区有满足(Δ)条件的私人剩余信息,导致博弈参与人的主观博弈的再生,使该地区制度产生变迁。而促使主观博弈再生的私人剩余信息,来自不同于其它地区的社会规范、惯例、风俗、文化等。从以下所介绍的温州、苏南、珠江三角洲的情况来看,这些私人剩余信息虽然不能完全概括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但具备上述所说的概要表征的特点。
形成温州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是温州人的高度的市场主体意识。温州人的私人剩余信息既来自于温州“永嘉学派”中提倡的农商并举、义利并重的观点,和“以利和义”,讲究功利实用的主张,又来自于温州人敢冒风险、敢为人先、吃苦耐劳和善于应变的精神,以及较强的“宁为鸡首,不为牛后”的自主意识,以及改革开放前温州所面临的状况。温州模式形成前,温州面临的情况是:1、贫乏的资源禀赋。温州地少人多,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更没有可供开采的富矿资源;2、由于温州地处对台海防前线,建国后国家对温州投资很少。建国后的30年中,国家对温州的投资总额只有5.95亿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3、温州地区远离大中型工业城市和全国性市场中心,改革开放之前交通环境恶劣,运输成本和信息成本较高,发展现代工业客观上存在着巨大的障碍。
形成苏南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是苏南地区的各类企业对乡、村行政机构的依赖性。这种私人剩余信息来自苏南历史上的“副业大省”,草根工业、市场网络、能工巧匠、务工经商的良好基础。改革开放前,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地方政府与社队企业的关系亦十分密切,这构成了苏南地区随后进行的制度变迁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民经济明显具有短缺经济的特征,巨大的市场需求“诱惑”着社队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而这极需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撑。因此,地方政府在为本地企业争取政策支持上便可以大有作为。而且,在计划经济的金融体制下,地方政府能够更有力地为本地企业争取到更多的银行贷款。这些构成了苏南地区制度变迁最重要的经济和制度环境,同时也酝酿着一项能带来巨大收益的制度安排的产生。
而形成珠江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则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外界的“依附性”发展的区域互动关系。作为珠三角中心的广州早在清朝时代,就以“十三洋行”而闻名于世,英国人甚至将中国把外贸活动限制在广州一地进行的做法称为“广州体制”。即使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广州依然保持着自己作为中国“外贸首都”的地位不变,一年一度的“广交会”几乎是外国人与中国做生意的唯一机会。
然而,当私人剩余信息的作用不满足(Δ)条件时,制度的整体性安排是耐久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落后于东部地区。到底是什么粘住了西部腾飞的翅膀?其原因是西部地区不具有能导致制度变迁的私人剩余信息,从而使西部地区长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由具有耐久性、稳定性,邹东涛把此称为由“思想观念和旧习的超稳定结构”而引起的“贫穷的超稳定结构”[6]。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长期形成了一种比较保守、守旧的观念和文化氛围。这种保守和守旧的倾向,不是个别人、个别单位、个别阶层、个别团体的现象,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形成了一种整体性和群体性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似乎像一张无形的网,网罩着人们的思想,束缚住人们的手脚。
三、不同模式间的相互影响
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相互交叉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不同的组织信息结构和各自的主观博弈模型,使得各地区之间在相互进行博弈时的初始路径是不一样的。在博弈中,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并不是将每个博弈作为一个孤立的博弈来实行,而是可能将它作为多种博弈的一个来实施的,多种多样的博弈用概率进行加权平均后反映了一种初始状态。从这种观点出发,构造一个博弈模型如下:
上面矩阵(a)称为收益矩阵,它是将这些多种多样的博弈用概率进行加权平均后所得到的。将具有这样历史初始条件的社会称为J-社会。
矩阵(a)的博弈成为一种囚徒的困境,其中R是支配战略。所以该社会中的人们通过随机组合实施此博弈时要保持均衡的条件是所有的人都要R战略。在该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中,采取R行动成为习惯、规范。
由于采取R战略和采取L战略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博弈,用来为战略状况加权的概率发生了变化,平均收益矩阵也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其右上角与左下角的数字3单调递减为0,最终形成具有(R,R)和(L,L)这样两个纳什均衡的调整博弈。当发生这样的环境变化时,在J-社会中受到的历史初期条件制约的人们是处在采取R行动的状态之中。在此状态下,即使收益上发生变化,如果将其他所有人都采取R行动作为给定条件的话,最佳反应只能是R,所以即使环境发生变化,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仍然是所有人均采取R行动这一结果。这就是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
当一个社会遇到其他文化影响的时候,这时经济机制就处在开放系统之中。按照上面构造收益矩阵的思路,构造以下收益矩阵(c),(d)。
称收益矩阵(c)所表示的社会为A-社会。A-中所形成的习惯就是全体成员均服从L。
当A-社会中的博弈因为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为矩阵(d)那样变化时,由于在当时的习惯下,L为唯一的最佳反应,故而社会习惯仍为L。
现在当处于同样环境中却因历史初期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习惯的J-社会A-社会相互接触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假定J-社会与A-社会的人口总数中,J-社会人口所占的比率为n,并将该两社会接触、交流的状况进行如下格式化,当n小时则表示J-社会相对小一些,当n大时则表示J-社会相对大一些。若两社会相互遭遇的概率为β,当β=0时,两社会处于封闭状态;当β=1时,两社会处于完全一体化的状态。两社会遭遇时的情况可用以下矩阵表示:
通过参数(n,β)值的变化而能够成立的均衡是有限的。在J-社会中或A-社会中即使同样存在着采取L的人口和采取R的人口,也有可能形成纳什均衡。如果将J-社会的全体成员全部按照L,A-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按照R行动的均衡表示为(L,R),那么均衡的形式仅有(L,L)、(R,R)、(L,R)、(R,L)4种。从对称性的角度将(L,R)与(R,L)视为同一均衡的话,应该考察的均衡有3个。在J-社会与A-社会的当初习惯分别为R、L的情况下,两个社会开始相互接触,从(R,L)作为初始条件来考察。首先要注意(L,L)和(R,R)对于参数(n,β)的任何一个值都存在。如果将(R,L)作为初期状态,对于J-社会的人来说,R成为最佳反应的条件是[2]:
n≥2β(1-n)β≤n/2(1-n)
该式左边表示J-社会采取R的期望值,右边则表示在J-社会中采取L时的期望收益。同样对于A-社会的人来说,L成为最佳反应的条件是[2]:
2(1-n)≥βnβ≤2(1-n)/n
函数y=x/2(1-x)与函数y=2(1-x)/x在x=2/3相交,当x=2/3时,y=1。满足y≤x/2(1-x)和满足y≤2(1-x)/x的部分区域是在由曲线y=x/2(1-x)、y=2(1-x)/x及y=0所围成的区域。当x≤2/3时,y≤x/2(1-x),当x≥2/3时,y≤2(1-x)/x。
由此,当n<2/3时,这时两个社会的交流程度从0开始逐渐增大并接近1时,在J-社会中使R成为最佳反应的条件已不成立,J-社会中采取L的人口漫漫增加,R与L同时存在。与此相对在A-社会中L仍为最佳反应,故在A-社会中的传统没有变化。其结果是最终两个社会向服从L的均衡过渡。即当比较小的社会J-社会在与比较大的社会交流时,J-社会的习惯发生变化。而当n>2/3时,则两社会均服从向R的过渡均衡。因此,在两个社会互相接触时,要使J-社会的策略R能成为A-社会的策略,J-社会要足够大,即J-社会人口所占比例达到两社会总人口的2/3以上。
在我国的诸多经济发展模式中,为什么苏南是苏南、浙南是浙南?典型的加工贸易为什么会出现在广东珠三角?对急需发展的中西部地区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经验为什么学不了?温铁军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各自的特殊情况回答了为什么地方经济增长模式无法克隆的问题[8]。本文通过对经济发展模式形成的制度性分析,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回答:一是西部地区原有制度的稳定性,阻碍了制度的变迁;二是中西部地区不具有东部的能导致主观博弈再生的私人剩余信息;三是从上述J-社会与A-社会相互接触的原理分析,要使一种较优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被其他地区所采用,除了自然因素以外,较优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在区域的人口应超过另一种模式所在区域人口的两倍以上。而事实上,我国现在较优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如温州模式、珠江模式、山东模式、浙江横店模式等所在地区的人口远远低于中西部地区的人口。
参考文献
[1]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12月
[2]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1月
[3]张仁德等《新比较经济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
[4]余映丽李进杰《模式中国》新华出版社2002年10月
[5]史晋川金祥荣等《温州模式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
[6]邹东涛《什么粘住了西部腾飞的翅膀》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2001年
[7]陈明乾《论温州民营经济发展动因与特点》人民网2002年11月05日
[8]温铁军《地方经济增长模式无法克隆》《中华工商时报》2002,8,29
[9]李雪松《博弈论与经济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1999年5月
注释:
关键词:文学语言;言语行为理论;施为性;创造性;建构性
中图分类号:I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8-0067-02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因此,文学也是一种语言现象。“语言不仅是文学的传达媒介,也是构成文学本体的物质形式。作家凭借语言传达他的全部构思,读者也是通过阅读作品语言来接受作品所运载的信息。从这个意义上看,文学就是对语言的一种运用,没有语言,也就没有文学,语言在文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①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研究文学都不能忽略语言在文学中的作用。
一、传统的文学语言观:“工具论”与“本体论”
众所周知,以往对文学语言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重要的看法:第一,“工具论”:把语言当作文学的工具和载体。现代汉语词典对“工具”的解释为:进行生产劳动时所使用的器具;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对“载体”的解释为:泛指能够用承载其他事物的事物。因此,语言作为文学的工具与载体,在这里起到一种中介和桥梁的作用。作者首先在脑海中进行构思,待构思成型便赋予其形式,这一形式就是语言。通过语言,文学作品得以呈现。从这个角度来看,语言更多的是附属于文学的,它的目的是为文学作品服务。由此看来,语言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第二,“本体论”:关注文学本体,重视语言本身。到了20世纪初期,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理论家们开始关注文学本身,语言就被重视起来。“文学语言被置换到了文学的中心,甚至成为了文学的全部,而不再仅仅被看作是隐藏在内容背后的类似于容器的存在。”②不管是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还是结构主义,都认为只有关注文学语言,才能够真正地读懂文学。
纵观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在承认这些观点的合理性的同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前者贬低了语言的实际作用和功效,忽视了语言本身所具备的创造性,使语言完全处在一种被动的地位。后者虽然对语言的重视程度大大加深了,但是也把文学研究置于一种封闭模式之中,使得文学研究远离了现实生活。综上所述,“工具论”语言观和“本体论”语言观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克服以上两种认识的弊端,我们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认识。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观点
“随着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的洗礼、19世纪自然科学的革命性进展和20世纪初心理学成为一门实证科学,传统西方哲学的三大主题:上帝、物质、灵魂逐渐淡出了西方哲学的研究领域。”③传统的哲学观念被颠覆,西方哲学的危机逐渐显现。哲学家们认为逻辑是有语言体现的,为了探寻哲学的出路,西方哲学出现了“语言学”转向,“20世纪前半期,大多数英国哲学家都认为语言学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学的研究,这些哲学家自称为语言哲学家,称自己的研究为分析哲学”。④
在这样的背景下,奥斯汀于1962年出版了他的《如何以言行事》,这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奥斯汀认为,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说话就是做事。他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做叙事句,把那些无真假之分又不用来陈述的句子叫做施为句。施为句是有行事能力的句子,它旨在完成某一行为,例如:“I promise to be there at two o’clock.”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promise”来实现的,这个施为句通过语言表达了他承诺会在两点到达那里。
奥斯汀自己也很难清楚地区分陈述句与施为句,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可能两者都是”⑤。但他仍然坚持“说话即做事”这一观点。并且将施为性作为实际运用的语言的一种共有功能。
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面: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现实生活中的日常语言。他认为,文学语言是以一种“寄生于正常规范上的方式”⑥被使用的。也就是说,奥斯汀认为文学语言不在一种正常的语言环境下使用,不属于正常的语言使用范畴。虽然文学语言与日常语言极为相似,但二者有极大的不同。文学语言并不在现实中实际发生,也不产生现实的效果,没有人会把小说主人公虚构的誓言当真。因此,奥斯汀就将文学语言排斥在言语行为的研究范围之外。
关于文学语言寄生性的问题,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在1975年发表的《虚构话语的逻辑地位》中,观点与奥斯汀有所不同。塞尔认为文学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言语行为。他将文学与虚构的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虚构的文学作品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实现言语行为。正如塞尔所说的,“构成虚构作品的伪装的以言行事是因一系列的惯例而得以可能的,这些惯例暂停了那些让以言行事得以与世界关联的规则的正常运行。”⑦虚构的文学作品的作者通过“伪装”的方式来实施以言行事这一功能,也正是作者“伪装”的意图使虚构的作品语言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得以实现。因此,塞尔仍旧不把虚构的语言看作是真正的言语行为。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给予极大的重视。他们并非孤立地研究语言本身,而是把语言看作一种行为。这样一来,语言就被赋予了极大的建构性和创造力。言语行为理论是对传统文学语言观的极大突破和颠覆。
三、言语行为理论对文学语言施为功能的发现
西方的一些文学理论家从言语行为理论中受到了启发,认为文学作品作为一种语言结果,不仅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跟反映,更是一种以言行事的创造性的实践行为。他们纷纷通过不同的理论说明文学语言像日常语言一样,也具有施为功能,认为人在说话的同时也在做事。语言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是“言”和“行”的融合跟统一。
(一)文学语言不应被排除在外
奥斯汀将文学语言排除在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范围之外,塞尔也认为,“虚构作品的作者是在伪装从事以言行事行为,但他事实上并没有施行以言行事行为”。⑧笔者认为,奥斯汀与塞尔的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塞尔的观点出发,我们来看一下文学与虚构的关系。塞尔认为,“大多数文学作品是虚构的,因此也就有可能把对虚构的定义和对文学的定义混为一谈,但是,存在着并非文学的虚构的例子,也存在着并非虚构的文学的例子,这足以说明把它们混淆起来是不对的。而即使没有这些例子,这种混淆也是不对的,因为文学与虚构在概念上就不一样。”⑨由此可见,虚构与文学并不是划等号的。一方面,文学的一部分是虚构的。塞尔认为“在虚构作品之中,语词不再具有它们通常的意义”,⑩虚构作品中的情节、人物等诸多因素虽出于虚构,但通过作者“伪装”的意图之后便转化为一种文学的真实。这使得虚构的文学语言并不是子虚乌有、无所指涉的。虚构虽不通过日常语言的方式实现言语行为,但它通过“伪装”的方式也在进行言语行为。从语言的结果上来看,两种方式是殊途同归的。这样也就肯定了虚构的文学语言的施为功能。
另一方面,文学也包含着真实。虽然我们习惯说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但“虚构作品并不必完全由虚构话语构成,一般来说也不会完全由虚构话语构成”。{11}换言之,文学包含着一部分真实。“有时虚构小说的作者会在故事中插话,这些插话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故事的一部分。举一个著名的例子,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宁娜》中用这个句子作为开头:‘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个不同’。我认为这不是虚构的,而是一句严肃的话。这是一句真正的断言。这是小说的一部分,但不是虚构故事的一部分。”{12}文学中真实的部分同日常语言没有本质的区别,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真实的文学语言应当具有施为功能,是一种言语行为。
乔纳森・卡勒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他在《当代学术入门:文学理论》一书中谈到:“文学不是轻浮、虚假的描述,而是在语言改变世界。”{13}卡勒认为,文学语言首先创造了角色以及角色的行为,其次创造了文学思想和文学观念。
(二)文学语言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建构性的特殊的行为
文学语言具有施为功能,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建构性的特殊的行为。文学语言即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主动地创造和建构了新世界、新思想。正如卡勒所认为的,文学语言“首先创造角色和行为,第二点,文学作品使思想、观念得以产生”。{14}首先,文学语言主动地创造和建构了一个崭新的文学世界,塑造了一群人物,一系列事件以及故事得以发生的背景。语言通过命名这种行为创造了文学作品,这在小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红楼梦》中人物众多,个个栩栩如生。情节紧凑,一环扣着一环。作者运用语言将大大小小的人物写真、写活,无论主子还是奴仆,都绘声绘色。将一个封建贵族大家庭从兴盛到衰落的故事向读者娓娓道来。文学语言之所以是具有创造性的施为行为,是因为它对人物、故事的刻画不是对现实世界的照搬照抄式的模仿,而是主动地、创造性地将很多典型特质糅合于一个人物之中,是一个特殊的、高于现实的人物。让读者读来觉得似曾相识却又与众不同,这正是文学语言的创造性所在。此外,文学语言在构成文学作品的同时也传达了新思想,乔纳森・卡勒曾说:“文学作品使思想、观念得以产生。拉・罗舍福科认为,假如从来没有从书本中读到过恋爱的事情,人就从来不会有恋爱的念头,并且浪漫爱情这个观念照理说应该是大众文学的发明。”{15}
第二、语言的本质是用于交流,它沟通了作者、作品、读者与世界,促进了四者之间的相互交流。想要研究语言就必须始终牢记语言的本质,不能脱离本质空谈。“语言是应人类的交际需要而产生的,它的首要功能是被用来沟通信息,交流思想。”{16}因此,语言的根本功能是交流。语言作为信息交流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一个动态的活动。毋庸置疑,由语言构成的文学作品必定是以对外的交流为目的的。因此,我们除了把它看做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外,还要把它理解成一个动态的交流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接受美学的兴起,以读者为导向的文学交流渐渐受到重视。读者与作者的交流完全建立在文本之上,也就是完全依赖于语言。不同阅历与知识背景的读者对文学作品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读者与作者的交流也是开放的,这就产生了多元化的交流,也彰显了文学语言的创造性和建构性。
文学语言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具有施为功能,与人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它主动地进行创造、建构,并且发挥交流、取效等一系列作用,并非仅仅以一种被动的方式存在于文学作品之中。
注释:
①狄其骢,王汶成,凌晨光.文艺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9.
②陈李媛.言语行为理论视域下的文学语言观[D].济南:山东大学,2013:22。
③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5.
④付习涛.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J].求索,2004(06):174.
⑤⑥约翰・朗肖・奥斯汀(英).如何以言行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67-22.
⑦⑧⑨⑩{11}{12}约翰・R.塞尔(美).虚构话语的逻辑地位[J].南京社会科学,2012(06):4-8.
关键词: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v.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智慧。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允许“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与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与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追求真理说(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特别是与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作用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与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与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v.VirginiaCitizensConsumerCouncil,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认识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Valentinev.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宣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断的根据在于: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HudsonGasElectricCorp.v.PublicServiceCommissionofNew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如果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与三个案例有关:FirstNationalBankofBostonv.Bellotti,PacificGasElectricCo.v.PublicUtilitiesCommissionofCalifornia以及Nike,Inc.v.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作用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Pacific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与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与公民一样拥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与Bellotti案和Pacific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Inc.v.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断上。如果法院判断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如果法院判断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争论的Nike,Inc.V.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断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与公共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与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v.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商业言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与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与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与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特殊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与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研究提出了许多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研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与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特殊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奇的胜诉率: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ofCincinnativ.DiscoveryNetworkInc.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而在1996年的44Liquormart,Inc.v.Rhode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特别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44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与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认识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允许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如果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与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作用,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特殊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McConnellv.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与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允许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EdisonCo.v.PublicServiceCommission案和PacificGasElectricCo.v.PublicUtilities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与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与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与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特别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常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与个人声誉的保护和侮辱、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与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与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如果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明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明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与这一事实相违背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特殊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与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特殊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特殊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进行特殊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研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考,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如果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与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如果允许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与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而当我们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来审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型言论的出现及至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探讨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保护的倾向(通过商业言论案件),实际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对社会事务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对于共同体事务影响的扩大。回到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如何认识,它对于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对于共同体治理的意见的价值,也就是言论自由所蕴涵的“自治”和促进民主的价值,始终构成了言论自由诸多价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关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始终重视审查言论是否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的理由。这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前设:言论自由的主体构成了共同体的组成分子,或者说是者的组成分子。由此反观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商业广告、推销产品这样一种“表达”性质较低的商业行为发展至通过商业广告表达自己对经济方面问题的意见,再到就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以及竞选等政治事务发表观点,这一过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图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到共同体治理中的倾向。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司法人是否能构成治理共同体的独立主体?纵观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虽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言论案件也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检验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渗透的趋势却是确定的。因此,可以预见,公司法人的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在长期内应该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终会被赋予同个人相同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呢?如果是,那是否最后将会造成资本,特别是大资本控制公共事务决定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意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届时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虽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萌发的迹象,但是基于这一问题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正相关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这一问题也很可能在我国出现。因此关注美国言论自由研究中的这一新的课题对于将来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必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注释:
1[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190页。
2GeoffreyR.Stone,LouisM.Seidman,CassR.Sunstein,MarkV.Tushnet,TheFirstAmendment,AspenLawBusiness,ADivisionofAspenPublishers,Inc.,1999,pp.8-15.
3Abramsv.UnitedStates,250U.S.616(1919)。
4Meiklejohn,TheFirstAmendmentIsanAbsolute,1961Sup.Ct.Rev.245,255-257.
5BrianC.Murchison,SpeechandtheSelf-RealizationValue,33Harv.C.R.-C.L.L.Rev.443(1998),from.
6RodneyA.Smolla,Nikev.KaskyandtheModernCommercialSpeechDoctrine,54CaseW.Res.1277(2004),from.
7425U.S.748(1976)。
8447U.S.(1980)。
9VictoriaDizikTeremenko,CorporateSpeechUnderFire:HasNikeFinallyDoneIt?m.L.J.207(2003),from.
10DevelopmentsintheLaw—CorporationsandSociety,117Harv.L.Rev.2272(2004),from.
11435U.S.777(1978)。
12475U.S.1(1986)。
1379Cal.App.4th165,93Cal.Rptr.2d854(Cal.App.2000)。
14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15同注释9.
16同注释10.
17同注释6.
18507U.S.410(1993)。
19517U.S.484,510(1996)。
20KathleenM.Sullivan,CheapSpirits,CigarettesandFreeSpeech:TheImplicationsof44Liquormart,1996Sup.Ct.Rev.123,126.
21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课堂教学;教学效果
启发式教学,就是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知识规律,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启发诱导办法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以促进身心发展。启发式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教学思想,是教学原则和教学观。
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就很重视启发式教学。他曾论述:“不愤不启,不悱不启”。“愤”意为发愤学习,积极思考,然后想把知识表达出来;“启”意为开其意、指导;“悱”意为积极思考后要表达而表达不清,这就要求老师给予指导、解释,使其清楚。《工程力学》、《机械基础》这样的机械类专业基础课对学生而言,需要掌握的内容多,理论教学学时在普遍减少,很难在较短时间内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过不去的“坎”,那么对教师来讲,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外因作用,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引导学生采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分析解决问题,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论文。
启发式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民主、科学、发散式的教学方法,它是对一个物体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型,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起点,科学地让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主动实践,以达到熟练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挖掘思维潜质,形成独立观点的方法。启发式教学,对于教师的要求就是引导转化,把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具体知识,再进一步把学生的具体知识转化为能力。教师的主导作用就表现在这两个转化上,这里引导是转化的关键。教学就是通过教师的工作使学生爱学、会学。学生的学习是否有学习积极性非常重要,启发式教学的关键就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启发式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结果为中心的启发。这种启发法的特点是,在教学过程中,针对具体的问题,教师头脑中先有了一个答案,然后通过启发式提问,提出一个一个的问题,一步步引导学生向预设好的结果逼近,直到把这个结果问出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学生形成对教师提问的依赖,即教师向他提问他就会回答,离开教师的提问他就不会思考。那么针对传统启发式教学的弱点,应该怎样进行改进呢?启发式教学的目标不应该是问出一个标准答案,而应该教学生学会思考,因此,提问要指向思考过程和思考方法。
一、采用过程启发式教学
过程启发式教学的基本实施步骤是:根据学生学习知识、技能所需要的高效思维方法,按思维流程设计相应的启发式问题,根据所设计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并逐步过渡到让学生自己向自己提出问题、自我启发。这一方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如何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思考的问题。
二、采用设疑分析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如果学生没有对事物的好奇心和旺盛的求知欲,那么即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创新方法和技术,也很难有实际的有价值的创新行为。因此,教学过程应以学生为主体,着眼于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学习知识、技能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打破老师的教学模式,打破学生的思维定势,激发学生的疑问,引发他们产生疑问、思考疑问、解释疑问,使学生的学习具有自觉探索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采用科学的授课模式
对于现代化的教育来说,课堂教学应该具有科学、进步、现代的教育理念,科学的课堂管理模式、科学健康的课堂文化氛围,更重要的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还应该有科学的授课方法。教育理论家曾明确指出:“最有效的学习方法就是让学生在体验和创造的过程中学习”。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逐步引导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让学生直接参与探索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学习中有成就感,这样有利于培养他们确立科学的态度和掌握科学的方法。
四、启发式教学要善于突破
传统教学落后于时展的主要弊端在于:施教者往往低估了学生学习的潜力,只强调认真刻苦,不讲究方法,造成学习者不同程度的心理紧张状态;没有灵活运用最新的科研成果,缺乏建立在人体生理和心理研究基础上的综合性教学手段。教学的关键是要形成正确的教学指导思想,灵活适用的教学方法,并有所创新。学生能否有学习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教学中,要时常查找缺漏,找到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法和途径,从而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能力。对于专业基础课来说,在课堂上,除了注重问题的创设之外,还要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发现问题,着手解决问题。
五、学会把舞台交给学生
启发式教学要做到两个转变: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在运用启发式教学法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意识到学生是认知的主体。具体实施过程可以这样来做:(1)情景设置。创设学生当前所学习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基本相接近的情景环境,也就是说,把学生引入到需要通过某知识点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景。(2)操作示范。围绕当前学习的知识点,以便于学生“知识迁移”的要求。(3)独立探索。让学生独立思考,对知识点进行理解,为解决问题打下基础。(4)协作学习。开展小组交流、讨论,组员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5)总结评价。教师总结点评学生学习的效果。
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经历问题的解决过程,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热情,提高学习兴趣,而且通过对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探索,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热情,培养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熊隆友,张谦.对比启发式教学在《工程力学》课程中的教学实践[J].中国科技信息,2006(14):192-193.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面向过程;面向对象;面向方面;问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TP312
谈及计算机的发展升级,就必然要讨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计算机软件开发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即为软件开发语言,它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根本支撑。从计算机兴起发展至今,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也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总体看来,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的成熟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面向过程、面向对象、面向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上述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笔者便逐一对这三个发展阶段存在的及其存在的不足和解决方案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1 面向过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
1.1 面向过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概述
对于原先局限性较大的软件语言来说,面向过程编程语言确实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的一项重大突破。面向过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对使用者的技术及专业知识要求降低,使用者不需要全面了解计算机的各硬件特性就可以进行程序编写,这样就能够扩大应用范围,减少操作的技术性失误。此外,这种语言使得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相互分离开来,并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行业。
1.2 存在的问题
面向过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是通过逐步细化设计的方式产生的模块,因此其结果具有针对性,只适用于特定的应用条件,而不能够面向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进行广泛推广。
C语言的语法限制不太严格,对变量的类型约束不严格,影响程序的安全性,对数组下标越界不作检查等。指针是C语言的一大特色,可以说C语言优于其它高级语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有指针操作可以直接进行靠近硬件的操作,但是C的指针操作也给它带来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从应用的角度,较其他高级语言来说,C语言在掌握与应用上具有较大难度。
1.3 解决方案
对于C语言的缺陷,要想在学习和应用的过程中加以克服,就要掌握其核心概念,例如,结构化、三个执行流程、指针、重载、文件、优先级、函数、共用体、作用域等概念。从宏观角度分析,C语言编程的思想基础是结构化,C语言的每一个功能模块就是一个结构,每一个结构实现一个运算或一个算法,这个结构就用大括号表示,尤其要注意大括号的位置,其直接就决定结束算法功能的步骤。从微观角度来看,函数是C语言的驱动机制,由函数驱动来实现所有语句,熟练掌握函数命令和相关的配置参数就可以有效利用C语言的优势。如果能学会调试,就可以对函数功能的作用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2 面向对象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
2.1 面向对象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概述
面向对象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概念的实质在于,在一个问题空间中客观存在的实体称为对象,形色不一的对象以及对象之间相互作用、通信组成了客观世界这一个统一的整体,其核心特征即为对象的多态性和继承性。多态性指的是以多种形式呈现相同的界面。在使用函数编程时,软件设计人员只需要明确施加在对象上的动作,而不必关注此动作的实现方法等细节;继承性指的是一个对象获得另一个对象特征的过程。继承性可以利用层次分类的方式对大部分知识进行管理,实现了一次性定义不同对象的共同特征。面向对象的软件语言不要求使用者全面熟悉对象在工作状态下的细节,使用者只要明确对象的相关作用并且能够对其进行访问就可以实现软件开发。一般认为,较典型的面向对象语言有:Simular67、Smalltalk、EIFFEL、C++、Java等。
2.2 存在的问题
我们利用某些数据把一个特定图画的信息储藏起来,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相应的显示、缩放等操作呢?方法是将以模块的形式对已经储存到源文件中的图画的相关数据和函数进行处理。其具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没有明确数据和函数之间的具体关系,对这一状况不同的程序编写员有不同处理方式。有的程序员把数组用链表来代替,还有的程序员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编写特定的函数。这就可能导致整个程序在调试的过程中出现混乱及其他各种错误。
此外,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例如C++,Java等都提供了对RTTI的支持,并从而操作被subsumption遗忘的属性和方法,这种方法一般被叫做RTTI(Run Time Type Identification)。RTTI指的是在程序运行时保存其对象的型态消息的行为。某些语言实现仅保留有限的型态消息,例如继承树信息,而某些实现会保留较多信息,例如对象的属性及方法消息。但由于理论及方法论上的原因,很多人认为它破坏了面向对象的纯洁性。第一,它破坏了抽象,使人们不正确地使用了本来不应该被使用的方法和属性;其次,运行时类型具有不确定性,它使程序变得更脆弱;第三,消除了程序的扩展性。
2.3 解决方案
总体看来,应该设计相应的标准来明确数据和函数的关系,提供切实的管理方法,使得程序编写元能够按照统一的方法来对数据和函数进行处理。此外,对于RTTI,其看来好像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其存在方法论上的一些缺点,从而必须被非常谨慎的使用。今天面向对象语言的类型系统中的很多东西就是产生于避免RTTI的各种努力。比如有些复杂的类型系统中可以在参数和返回值上使用Self类型来避免RTTI。当加入一个新类型时,需要仔细阅读dynamic_cast或instanceof的代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改动,以保证这个新类型不会导致程序的混乱。特别是dynamic_cast常用于从多态编程基类指针向派生类指针的向下,它可以保证程序在运行时进行正确的转换。
3 面向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
3.1 面向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概述
面向方面软件开发语言的适用对象通常是面向对象的顾客产生的问题。面向方面软件语言是从“方面”这一角度编写程序。面向方面语言可以通过引进联结点、告知切入点等重要机制,在各独立的方面之间设置特定的联系,使各方面在运行中产生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
3.2 存在的问题
以基于用例的面向对象开发为例进行分析。用例能够实现需求与关注的分离,但是在从需求到实现的映射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支持方法。面向对象方法封装、继承和多态机制能够以相对容易的方式实现用例的包含关系和泛化关系,但是对于用例之间的扩展关系缺乏切实的实现方案。基于用例的面向对象方法在处理扩展用例时会经常引发代码的纠结或分散,以至当改变需求时,就会影响其他模块。
3.3 解决方案
目前有一种名为Encase的轻量型框架,其在整体上不会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的不同部分仍然受面对方面编程语言的影响,但是,选择轻量型框架并应用良好的编程实践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大部分负面问题。Encase框架的用途是简化切点、混入和方面组合。开发人员能够通过代码在Encase中应用方面,从而代替大多数其他轻量型AOP框架使用的配置文件(例如XML)。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也克服了各种阻力,应不同时代对计算机操作的需求,先后经历了由面向过程、面向对象、面向方面的逐渐升级。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在原理和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要求软件开发人员提高自身能力,在实践中探究对其加以改进完善,为计算机及其软件开发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杨媛媛.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研究[J].科技风,2011,12.
[2]金波.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的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