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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会里,我特别敬佩两位部长,一位是我们办公室的赵部长,一位是组织部的李部长,两位部长同样深受其他干事的钦佩和赞赏,因为两位部长身上存在我们需要的特质。赵部长勤勉踏实、具有亲和力,工作细心周到,且对干事要求严格。而李部长富有激情,有积极主动性,能承担,能活跃气氛。两位部长是学生会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成员,集中代表了学生会的精神,代表了作为学生会成员应有的品质。
主席说过,学生会像是一盘散沙。我也觉得会成员缺乏激情,缺乏一种信念。每个人似乎都很含蓄,没有激情,因而也少了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记起,在上学期,新一届学生会刚刚组织起来时,大家都显得踌躇满志。而如今,主席团和个部长即将卸任,学生会面临换届选举,干事面临去与留的抉择。
在学生会,我观察到了许多,学到了很多,只是这学期的表现不如上学期。这学期可以说真的没做什么事,虽说学生会举办了春游、装机大赛、电子商务大赛等活动,但是我的积极主动性已大不如前。我只是机械的按既定的工作安排查寝、查课、值班、写总结、发通知、开例会?
我也曾参加团副要求的x月份的活动,但似乎是在我的消极情绪的影响下,这个活动不了了之。我也想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但因为与自考考试冲突,不得不选择放弃。在学生会,我感到了一种失落感,一种挫败感。我放在学生会的心思越来越少,其实,我想,不只是我,大多数人都对学生会的工作已经懈怠,只是大家逃避了这个问题而已。要是每个人都把精力的30%投入到学生会的工作上来,学生会也不至于如此松散。
大家上午好!今天能站在这里发言,我感到很荣幸,很高兴能和大家分享我的工作体会。作为一名普通的办公室干部,能成为全国质检工作先进个人中的一员,首先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指导,感谢办公室这个“特别能吃苦、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团结”的集体,锻炼培养了我,给予了我极大的鼓励,使我从一名不了解检验检疫工作的新进公务员成长为一名熟练掌握各项办公业务和操作技能的办公室一员。
下面,我想从三个追问引出我的工作体会。19世纪末,法国后印象派画家高更站在南太平洋塔希提岛的悬崖上,面对着浩瀚的大海和无边的苍穹,发出了人对生命价值的三个永恒追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面对最深奥的人生命题,历经病魔折磨和丧女之痛的高更用他的画笔进行了诠释,有些人则用朴素的人生实践进行了阐述。作为一名80后,我也常常思考着、探索着、理解着、践行着,在这个时代如何用自己的行动来回答三个追问。
自2008年入局工作以来,我感受最深的就是三个词:责任、务实和奉献。谈到责任,我想起黎庆翔局长在召开首次局务会议时就说过:“责任心是基本考量,并不是最高追求,是基本职业素养。”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入局以来,我在办公室机要科、斗门局办公室实习过,在办公室秘书科、宣传科工作过,每到一个新的岗位,我都会第一时间了解岗位职责,尽快熟悉相关业务。一直以来,我都有记每日工作笔记、记随想随感、收集工作素材的习惯,为的是在繁忙琐碎的日常工作中,方便统筹安排工作,让自己的工作更有条理;为的是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醒自己要注意哪些方面,尽量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为的是在撰写材料时,能随时找到丰富的素材,提高工作效率。还记得,刚到秘书科时,面对文秘、会务、督查、四项主要工作,为了能按时高质地完成,我争分夺秒,加班加点,细致开展,反复检查,能今天完成的工作就今天完成,一般不拖到明天,因为我了解办公室工作性质,办公室是各项工作的“中心枢纽”,突发工作多、琐碎事务多,一项工作拖沓了或做不好,会影响工作的运转。在我看来,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这就是我的责任心。
谈到务实,办公室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每一项工作都丝毫马虎不得。更何况我是一名党员干部,更应该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做到对待工作,求真务实;对待处世,认真踏实。在秘书科时,我经常是一边歪着头接听电话一边盯着电脑初核文件,常常还上下楼传送文件等;每天早上提前30分钟到单位,查看会场布置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准备;晚上则是认真思索,撰写文稿;有多少次午休时间,被投诉来电吵醒,我总是耐心地听着,认真做好记录。我知道,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更新得越来越快,不学习、停滞不前,将会被时代抛弃。时间是挤出来的,再繁忙的工作,也要不断学习。曾经有人对我说,其实差不多就行了,何必太较真。但我知道我的较真,其实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精神追求。工作中的这些苦功夫、笨功夫,就是我的实干心。
一、部门架构
(一) 部门概述:
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办公室是学生会内部的协调枢纽。是学生会的内务 性的部门,它综合协调上级领导机关、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事务关系;协调处理学生 会有关突发和重要事件,保证学生会整体工作正常运转。
是提供培养组织、社交、队伍建设、干部培养、财务管理、信息联络等综合能力 的舞台。
办公室宗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机构简明、沟通迅速、作风严谨、工作高效 。
专设档案组负责学生会内部档案的整理、收取、归档;物品组负责学生会办公室 物品的整理、外借和采购;通知组负责学生会值班、会议及其他事务的通知;考核组 负责学生会内部成员的考勤等项目的考核;财务组负责学生会内部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
(二)部门职能:
主要负责学生会文件起草、信息汇总、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学生会成员的各项工作考核,
负责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各活动前预算和活动后结算的审查及活动过程中的考勤;
做好学生会各种大小事项的备忘录;
追踪各部门活动,积极参与其召开的会议,对学生会的各项会议进行记录并考勤 ;
督促各部门完成相关的工作总结;
对学生会人事等档案进行管理;
安排各部门和社团的活动场所及时间;
收发学生报刊;
对学生会的大规模活动进行后勤保障工作;
与生活部共同管理学生会办公室物品及其布置,并负责办公室物品外借及记录;
制订学生会年度行程表、通讯录;
与主席一起出席或代表主席出席校级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传达学生会有关决议到各班;
审批并公布学生会各项通报表扬;
整理各部门活动总结;
管理学生会档案;
保持与其他职能部门、各系部联系交流。平时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1、协助院团委、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组织学生进行各项工作,当好参谋,协调 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2、负责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各项工作考核,针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推优。
3、负责起草和制定学生会文件和条例,收发相关文件。
4、负责学生会各类文件、档案的归档、存档工作。
5、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会的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及紧急会议的通知及签 到,并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会议考勤。
6、保管学生会办公室的所属财务,负责学生会内部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学 生会物品的采购、分发及管理。
7、负责安排学生会成员值班,监督学生会成员按时值班并及时处理值班过程中 的各项事务。
8、设公开意见箱,接收同学对学生会工作、班级工作、各部组织活动的意见或 建议,及时检查意见箱,听取同学的正确意见并及时核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11、负责组织学生会新成员的招聘,开展各成员的各类培训,提高学生会成员的 工作水平。
12、完成学院领导、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布置的其他工作。
学生会办公室各成员职能:
主任:负责日常会议的组织和召集,负责点名并做好会议记录。
负责传达院团委、学委会及主席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完成学生会各项考勤、考证等工作,协助主席起草制定学生会有关文件。如制度 、规定、通知等。
负责学生会各种材料的打印和管理,负责文件的发送、交办及存档工作。
负责协助主席对全体学生会干部、干事的工作做好记录并备案。
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每周负责召开班干集中会议,收集各班值周表,并定时统计,打印、分 发至各班。
每周负责交拿工作日志,将各部对校学生会的意见向校学生会提出。
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开展,完成主席、副主席交 给的任务。
负责通知学生会人员参加各种会议,作好学生会工作会议的内容记录。
协助主任收集及整理学生会工作的计划、总结材料及活动材料。协助主任记载学 生干部在工作期间的主要成绩和表现情况,作为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和评选根据,以激 发每个学生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负责定期收集分会各干部会议记录本,交至主席批复及各班班会记录本,交至分 管班级事务副主席批复。
干事:
二。部门运作:
档案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办理V网 ,制作通讯录、会议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意见反馈处、负责学生会财务管理、活动制度、学生会干部考核 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1)学生会档案管理工作由院学生会办公室档案组具体实施,做好档案管理。
2)学生会各部门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暂时管理。,一定时 间后统一交于院办公室档案组。
3)各部负责档案的副部长应与办公室档案组成员加强联系,沟通思想,交流经 验,以利于档案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物品管理制度
1)学生会物品归集体所有,放于办公室。由办公室物品组负责管理。各部需要时 ,必须向办公室借取,并做好登记手续。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或外借 。
2)各部门在领取办公用品时,必须先由部长在《办公用品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并核对物品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确保没有问题后,再在《办公用品登记薄》上 签字,确认领取。
3)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办公用品,如若发现,严肃处理。
4) 各部门存放于办公室的海报、横幅等物品,应向办公室人员说明物品用途及 存放时间等,并听从办公室安排存放于指定地点。如无任何说明,办公室可将其自行 处理。
5) 对于没有经过办公室管理人员办理借物登记而擅自将办公室物品拿出的部门 或社团,在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后,需在1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对于没有按时补办借物登记 的部门或社团,办公室有权强行收回并取消借用部门或社团一定时间内的借物资格, 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公开批评。
(三)值班工作制度
1)办公室通知组成员负责及时通知学生会各成员值班。值班时间为院学生会日 常值班时间:周日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晚上19:00—20:30,值班地点为院学 会办公室(图书馆二楼)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办公室值班的督班工作由办公室成员负责,督办人员应登记好值班人员值班 情况,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果有部门或社团进入学生会开会需要他们做好会议记录 ,并交至办公室档案组存档。
(四)会议制度
1)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的铃声,遵守会场纪律,勤于思 考,踊跃发言,积极做好个人会议记录,以便为工作提供参考。
2)与会人员如有事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条,有特殊 情况可补假,否则视为无故不参加会议。
3)没有正当理由,不可请假、迟到、早退,考勤情况由负责人统一管理。
(五)办理V网 ,制作通讯录
1)为了加强我院各师生的联系,我院开通了德化校园V网套餐,每月5元套餐费 。此套餐由办公室成员负责办理。
2)我院各师生到办公室负责人处登记并填写好个人资料,办公室负责人再按实 际情况及时到山下营业厅办理。
3)办公室成员负责制作院学生会通讯录及各系学生会通讯录,各班级班委通讯 录。
(六)学生会干部调动,辞职
1)如果学生会干部要调动或辞职,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发放调动表,辞职表给本 人填写,如实地填写表格后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收回。
2)调动表,辞职表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存档。
(七)学生意见反馈处
1)如果有同学对学生会有什么意见或建议皆可向学生会办公室,意见或建议合 理的,学生会办公室再向主席团反映情况。
2)对于学生放映的情况如果办公室可以自行解决则应及时把问题解决。
(八)负责资金管理、报销
1)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活动报销,各活动的报销表由各部长交于办公室主任并 由办公室主任上交到学校。
2)报销经费只限于各部活动所必须开支,属个人使用物品或私人开销不予报销 。
3)各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购买活动所需的物品,尽量避免不 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九)活动制度
1. 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办公室所有成员必须参加,各成员按照活动负责人规定 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办公室副主任或办 公室主任事先说明,缺勤、迟到、早退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2.在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中,成员必须自觉佩带工作证、校徽。
3.每次活动5分钟之前学生会办公室需安排负责人进行活动签到并于活动收场完 后进行活动签离,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若未签到者将予以缺勤处理。
(十)奖惩制度
1.每学期期末,学生会将进行“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比,评比将结合各种考 核情况进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我校高度重视,将解决基层减负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机关日常事务结合起来,即突出重点,又全面覆盖,在精文减会、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车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落实机制。为确保我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自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具体要求进行了认真学习,严肃干部纪律,推进作风建设,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敢抓敢管,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将机关各项制度与问责追究相结合,完善了《机关考勤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请休假制度》等制度,修订了项目管理、人事福利、财务报销等制度,出台了会议组织、精简文件、公务接待、网络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规范,为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努力改进文风,整治文山会海。按照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省委为基层减负《十条措施》,以及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关于进一步严肃整治“文山会海”规范政务活动和统筹检查考核的若干规定》和《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等文件精神,要求办各领导、各科室和各下属事业单位严禁重复发文,已经通过会议、书面、电话等方式作出工作部答的,一律不再发文。对于同类事项或主题相似的多个文件要归并整合发文:能以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或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拟文。切实弘扬“短实新”文风,安排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不超过2000字,向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报告控制在4000字以内,专项报告控制在2000字以内。坚决杜绝上年通知、下午就要结果,或者周五通知、下周一要结果等现象出现。2019年我校共发文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1份,同比下降7.5%。
精简压缩会议,注重提高实效。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真话,严控会议次数,创新会议形式,能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能通过专题会、办公会、推进会、协调会等解决的,不召开全市性大会,能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安排部署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参会范围,一般分管同志参加可以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就不通知分管同志不再参加。对于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专题会、办公会、推进会、协调会领导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每人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压缩会议时间,书面印发的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例如,今年5月17日,我办将全市“首席数据官”第一次会议、“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第一责任人会议和各县市区网信办、信息办主任办公会3个会议进行了套开,平均每个会议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压缩了会议时间,提高了会议质量。同时,严肃会风会纪,工作会议不挂会标,不配发文具,不摆放瓶装水,不安排食宿,会场外不挂标语。
四、厉行勤俭节约,控制办公开支。压缩“三公经费”,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全部在“互联网+监督网上进行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开平台。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接待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就餐原则上在机关职工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存在违规套取费用的情况,不存在超标接待和超范围接待。办公用房方面。严格按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清理办公用房,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暂时无法为我办提供办公场所,我办现在高新区管委会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办各领导、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一般干部同志均在孵化基地办公楼3楼公开区域办公,所有领导干部职工均不存在超标配备办公用房和多占办公用房情况。公务用车方面。公车改革后,严格落实市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时间向车改办上交全部公务用车。目前,我办无公务用车。同时,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倡导节约用水用电,节约办公耗材,在全办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五、激发数据活力,助力基层减负。为切实减负基层工作负担,我校立足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优势,突出精准扶贫、OA协同办公、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模式,助力基层减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精准扶贫方面,针对帮扶干部重复录入数据、疲于应付、办公不便等的情况,市委网信办研发了全市大数据服务平台,整合了各个业务部门的微信群和手机APP,实现了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升了工作效率,成为了帮扶干部掌中的“工作室”。帮扶干部驻村签到,不再纸上考勤,而是系统时间、手机定位帮扶干部查阅资料,不再翻阅账表,而是动态数据、实时推送帮扶干部处理公文,不再跑回单位,而是手机发文、协同办公:帮扶动态个人心得,不再纸质报送,而是随时记录、随时错误问题督促整改,不再开会传达,而是手机拍照、手机上传;学习培训知识测试,不再集中组织,而是利用闲眼、随机PK。在协同办公方面,市委网信办立足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成果,打通了市县镇村四级电子政务外,目前已经厦盖104家市级部门单位和13个县市区的1160家部门单位,建设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全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了全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及部门内部间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管理机制的协调统一,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实现公文在线签批、阅处、归档、查阅,政务活动在线安排、调整,会议服务网上申请、受理,极大程度创新了基层办公模式,提升了基层工作效率,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在营商环境方面,针对“帮办代办”联络员走访强度大、项目企业情况复杂等情况,市委网信办围绕企业绑定、走访填报、诉求提交、问卷查看、企业诉求、意见评价、事件管理等重点工作,研发了咸阳市营商环境大走访平台,重大项目和规上企业“帮办代办”联络员可利用该系统对包抓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填报,对走访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上传,帮助重大项目和规上企业解决存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走访效率,为基层干部减负提供信息化支撑和技术保障。
六、严肃政治纪律,筑车拒腐防线。将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等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严格落实中省市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要求,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和违规发放补贴的情况。工会费等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使用工会会费违规发张津补贴的情况。集中开展了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自查,班子成员每人书面进行了承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率先垂范、从严自律,坚决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渠道收送礼品礼金严格教育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的不正之风。通过自查,班子成员均不存在收送礼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领导干部不存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不存在化整为零,分批次、小规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虽然我办在深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有:一是个别干部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贯彻八项规定落实的狠劲和韧劲:二是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措施不完善;三是存在落实工作部署照搬、照抄现象,结合实际抓落实的力度欠缺。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办将在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上进行再动员、再强调、再部署,突出抓好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组织干部职工继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确保熟知熟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做好表率,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搞“变通”。
二是完善制度。注重工作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针对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因公出差、“三公经费”及厉行节约管理事项,不断健全完善相应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制度制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口译能力;语言能力;培养策略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6426(2013)02-021-05
引 言
当前,我国口a译教学培训工作方兴未艾。不论是BTI还是MTI,口译教学的目的都是在于培养能熟练运用口译工作语言、掌握专门的口译技能、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职业口译员。但是目前很多教学单位面临的口译教学现状却是,学生语言水平达不到口译学习的必需水平却又热衷于口译技能的训练。本文将以本科口译教学为出发点,从口译能力构成及发展模式的角度谈谈口译教学中如何在训练学生的口译技能的同时强化他们的语言知识。
一、口译能力构成及发展模式
口译活动是一种多任务的语言操作活动,是“一种综合运用视、听、说、写、读等知识和技能的语言操作活动”(梅德明,2000),具有很强的即席性,“是把人的语言能力逼向极限,是要调动其所有的知识潜能才能够承担的一项任务” (王立弟,2007)。
口译活动对译员的要求可以说是“苛刻”的。译员必须对原语进行听辨、理解、记忆、分析和语言代码转换,然后用译入语表达出来。那么,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口译员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
(一)口译能力构成
释意派理论的代表Seleskovitch把口译员的能力归结为几大模块:
模块A:双语支柱;
模块B:个人的社会、文化累积;
模块C1:百科知识;
模块C2:专业知识(可以是临时性的)
这些模块是一名合格的译员在智力结构上所必备的基础,既要有扎实的外语基本功(包括出色的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足够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以及很好的阅读理解能力),又要有扎实的汉语功底(其中尤以措辞能力、组句能力、修辞能力和文学修养为重),同时还必须具备宽广的知识面,要上知天文,下晓地理,内知风土人情,外晓国际风云,可以说是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积累。
仲伟合也提出了译员知识结构的板块组成模式,即:KI = KL+EK+S(P+AP)。在此公式中,KI = Knowledge Required for an Interpreter(译员应该掌握的知识);KL = Knowledge for Language(双语知识板块);EK = Encyclopedic Knowledge(百科知识);S(P+AP) = Professional Interpreting Skills and Artistic Presentation Skills(职业口译技能+艺术表达技能)。从这一公式我们可以看到,对口译员的培训必须从双语知识、百科知识及口译专门技能三方面着手。
(二)口译能力发展模式
要想使学生达到职业口译员具备的能力水平,就必须了解口译能力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模式。著名的法国口译研究者Daniel Gile在其著作《口笔译训练的基本概念与模式》一书中提出了口译员的精力分配模式:
同声传译的精力分配模式:
SI = L+M+P+C (listening and analysis + short-term memory + speech production + coordination)
即:同声传译 = 听与分析 + 短期记忆 + 言语表达 + 协调
连续传译的精力分配模式:
Phase I:CI = L+N+M+C(listening and analysis +note-taking+short-term memory+coordination)
即:连续传译(第一阶段) = 聆听与分析 + 笔记 + 短期记忆 + 协调
Phase II:CI = Rem.+Read+P (remembering+ note-reading+production)
连续传译(第二阶段) = 记忆 + 阅读笔记 + 译语产出
从这个精力分配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同是进行信息的传达,精力的分配所导致的翻译效果显然与口译员所掌握的相关知识与技能技巧紧密相关。如双语能力直接关系到口译员对原语的理解和信息的听取,也关系到译语表达的质量。语言能力不足势必使得译员增加投入到聆听分析原语以及译语产出表达的精力,进而影响到其他任务的处理。而百科知识的储备是口译员理解领会发言人意思的基础。译员与发言人的知识层面越接近,越容易听懂发言人的意思。反之,知识的匮乏就会增加口译员听力理解任务的难度,从而加大精力投入,导致精力的分配失衡。这些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是需要不断积累不断磨练的。这也正构成了口译员能力的发展模式。
Anderson认为,认知知识的习得要经过一个从“陈述性知识阶段(declarative knowledge)”过渡到“程序性知识阶段(procedural knowledge)”的过程。蔡小红认为,在口译能力发展的进程中,语言知识的提高与口译技能的获取都要经历这样两个阶段。在陈述性阶段,译员的注意力更多要集中于低级处理程序上,要有意识地对信息进行控制处理,所以速度比较缓慢。而到了程序性阶段,对信息的控制处理则自动化程度高,速度快,并且会超越意识的控制。在这一阶段,译员的知识、技巧已经达到了自动化、程序化的程度,因而注意力多集中于高级处理程序上。但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单项任务处理能力,才能将处理单项任务所占用的精力降低到最小程度,才能达到口译过程中精力的分配合理,从而顺利完成口译任务(蔡晓红,2001)。
因此,笔者认为本科阶段的口译教学中,语言、知识教学是基础,而口译技能是核心。既不能为了加强语言知识的学习而忽略技能的训练和掌握,又不能规避学生因语言基础不过关而出现的口译问题。
二、口译课堂教学语言能力的培养策略
在口译的思维理解过程中,首先是对原语的听辨。在听辨过程中,译员的大脑会启动双语语言长时记忆库中的语义经验和句法经验,对原语声学刺激做出自动化语音反应。但是这一过程必须是在熟练的前提下进行,以语言或语言外知识(如话语主题、语境,译员的个人经历、语言和社会经验、常识和百科知识,译员的专业知识等)为参照,而这几方面又是以某种“整合”性质的智力加工模式作用于译员的理解过程。也就是说,译员在进行听辨的过程中,几乎在同时就启动了口译的理解程序,参照语义编码、话语主题、语言环境等各种信息开始对语义进行查检,结合语义、语言外信息加工出原语的“意义”。这就要求译员的双语语言水平达到相应的水平,同时还要有充分的背景知识储备。所以,没有合格的语言水平和应该具备的背景知识,目的语的表达过程就会困难重重。杨承淑在其著作《口译技巧――思维科学与口译推理教学法》中也把口译教学的要素归纳为三个方面:语言、知识、技法。因此,口译技能教学过程中如何兼顾语言能力的培养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摸索总结出以下几种本科口译专业语言能力的培养策略。
(一)口译练习点评中强化语言知识,提高基础语言能力
有的老师认为,学生语言能力应该由传统的语言学习课程负担,口译课就应该专注于技能的训练,但往往在课堂口译练习中,学生常常会更多地暴露出语言知识上的弱点和缺陷。一般情况下,口译练习完成情况不佳往往就是因为语言水平不足,阻碍了对原语的听解,或是目的语的表达词不达意,句式语法应用不当。正如单其昌指出:“……也许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人的英文水平低,别的条件都具备,他只不过具备了全部翻译条件的30%,还是不能进行翻译的;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英文水平较高,那么他就具备了翻译条件的70%”(单其昌,1990)。那么对于即席性很强的口译工作来说更是如此。此时,教师对学生的语言错误能给予适当点评和纠正,会帮助学生学习正确的语言知识,积累相应的表达方法,从而促进语法、词汇、表达等语言基本知识的提高。
比如虚拟语气这一语法现象是学生英语语法中的一个难点。在一次课堂练习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话:
It is crucial that we reach a deal on cutt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关键是我们要达成一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
课堂上几乎没有学生在听的过程中注意到该句中所使用的虚拟语气的结构,而直接就翻译成了“关键是我们已经达成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这就是由于语言能力不过关导致翻译任务失败的典型例子。所以在点评过程中,必须给学生指出这一重要的语法现象,督促其课下系统学习。有了这样的语言知识积累,再遇到虚拟语气的语言点时,就会大大提高理解和表达的正确率。比如主席2006年访美时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就有一句:“如果时光能够倒流几十年,我真希望成为你们中的一员。”这就需要学生在听解过程中能够意识到虚拟语气并在表达中正确处理,以顺利完成信息传递。 (二)主题报告中了解背景知识,提高各专题语言能力
口译专业的语言学习,其重点并非如传统的语言学习那样仅仅学习一些语法、词法,扩大词汇量而已。具体来讲,就是口译工作所使用的语言是专门的“工作语言”,既有别于文学用语,又不同于日常生活用语,语阈级别相对较高。因此,口译专业的语言学习与传统的外语专业的语言学习是不同的,既不能把语言能力的提高只看成是语言学习课程的任务,也不能仅仅单纯依赖传统的语言学习法。
为此,笔者在课堂教学中设计了学生主题报告的环节,要求学生就国内外某个热点问题做报告,然后其他同学就报告内容提出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个练习环节,一方面可以使学生了解有关事或组织的背景知识,掌握一定的专有名称,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跟踪时事、自主学习的习惯。和同学之间的讨论问答还可以锻炼报告人的应对技巧与即兴演讲的技巧及大家思考问题,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使课堂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比如,本学期的课程笔者安排学生先后就出席APEC会议、大气污染治理、美国政府停摆、苹果新产品、星巴克价格问题等国内外热点进行了汇报,使学生在今后的口译练习及口译实践中遇到相关话题就会有相应的前期准备,从而减轻理解和翻译时的压力。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这一环节的练习,可以督促学生大量查阅相关资料,无形中就促使学生学习英语表达方法,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水平,熟练掌握口译工作语言的必备词汇。
(三)多主题口译练习扩展背景知识,强化语言能力
语言学习的目的是在清除语言障碍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学习对不同语言的理解和表达方法,培养他们的语言理解、语篇推断和思维能力,以期为口译技巧的学习与运用服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口译活动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会议主题多种多样;而对于相同的主题,不同的发言人会有不同的内容和角度。笔者曾在一次教育博览会上遇到一名发言人把教育产业的发展与世界汽车产业的发展进行对比。主题是教育,可实际内容涉及到大量世界知名汽车企业汽车品牌,这就对译员的语言知识和背景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课堂口译练习材料需要尽量涉及各种题材各个领域,使学生在口译技能的学习过程中熟悉不同题材所需的语言及背景知识,认识并掌握各个领域不同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把课堂主题报告中积累的知识加以运用,使长时间记忆中的知识储备处于活跃状态,以有效运用到实际口译工作中。同时,还要强化学生译前准备的意识,每次课都要把下次课堂的主题布置下去,让学生学习相关主题词汇,查找阅读资料,强化学生不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结 论
口译活动作为一种多任务的语言操作活动,要求译员在熟练掌握口译技能之外,要具备良好的双语知识,具有扎实的听、说、读、写、译基本功;具备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结构。而如何在口译技能的学习训练中兼顾语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是每个口译教师都不能规避的一个教学实际问题。本论文结合自身教学经验,从口译能力构成和发展模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要在口译练习点评中兼顾语言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主题报告中积累语言知识以及注意多主题口译练习的建议,这样能够帮助学生在知识与技巧并重的情况下,提高口译能力。同时必须认识到只有大量的练习,才能使学生真正做到语言知识和口译技能的提高,才能成长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职业口译员。
参考文献:
[7]梅德明.高级口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8.
[8]单其昌. 汉英翻译技巧[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0.2.
[9]王立弟.翻译培训如何提高翻译质量[J].中国翻译,2007(1):56-58
[10]杨承淑.口译教学研究: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17.
[关键词] 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一、商业贷款审查审批体制现状
(一)国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现状
从国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模式发展的情况比较看,美国和欧洲最具代表性。美国金融业和欧洲银行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主导地位,其发展进程代表世界金融业变化的潮流和发展趋势。从目前来看,这两个地区的贷款审查审批体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在信贷审查、审批环节,建立了快捷、高效的授权、审批决策制度
美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授权和对信贷组织授权有机结合。信贷管理委员会作为信贷审批的高级主体,该委员会不是常设办公机构,贷款权力以单独投票或集体决策方式由几名高级银行职员拥有。业务系统的负责人几乎没有审批权,但某些较高级别的业务主管也会被授予小额贷审批权,以适应实际需要。审查和审批信贷申请的程序是简明的、高度集中且易于控制的。银行开发了电子审批系统,统一规范了申报书的内容。分行授权以上额度授信业务的申报材料,通过银行内部网络传至总行,利用电子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工作,完全实现“无纸”化操作。
2.建立了审贷分离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
美国商业银行,都采取“大总行、小分行”结构。“大总行”通过“大部门”来体现,部门内汇聚了主要的业务专门人,分工细,专业性强。另外,美国商业银行还常根据业务走向、客户分布、地域特征等,在总行与分行之间设立地区总部,这些地区总部具有比较大的信贷审批权。这使得美国银行的信贷审批权比较集中。欧洲银行也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但在遵守审贷分离的原则下,银行结合自身管理业务和客户等级的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不同的是,除极少数管理先进、信息发达的银行采用纯粹个人决策外,多数银行采取集体评审决策,或基于集体评审的个人决策机制。
(二)国内商业银行审批体制现状
在审查审批体制改革方面,我国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摸索和实践审查审批体制,基本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建立了审贷分离、不同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普遍明确划分了各环节、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前、中、后台也实现了职能的分离。
其次,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并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从组织结构来看,实行的是直线职能式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上下级行之间构成委托链。通过总行一体化管理和条线管理,提高总行对授信风险的总控能力。
再次,建立了贷款专职审批人会议审批制度、专家审批制度、信贷经营与审批责任认定制度。建立了严格的问责机制,依据其对每笔业务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对信贷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以强化风险把控理念。
二、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在审查审批体制上基本比较完善,但在审批的具体操作上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员配置与审批体制不协调
1.岗位设置不合理
人员岗位设置避重就轻,“轻审查、重审批”。审查岗作为审批的第一道关口,起到把门人的作用。审查岗接触第一手资料,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测量上最具有发言权。而在实际中,审查岗审查权力往往被审批权力人占据,致使审查职责含有例行公事的意味,并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同时商业银行审批体制人员设置中还存在一人多岗,这种设置埋下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成为内部管控上较大的风险控制缺口;一岗多人的岗位设置也会发生人浮于事的状况,更会造成业务处理速度缓慢,责任难以划分的困境。
2.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
审查审批人员必须要站在一定的风险认识高度上把握贷款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金融理论、实践基础、个人道德品行等多方面的素质才能胜任。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人员岗位竞聘和上岗考核机制不健全,人员聘用随意性大,造成审查审批人员学历层次、理论水平、操作能力、实践经验等多方面的缺失,而真正胜任的人才又选拔不上来,从而出现鸠占鹊巢的局面。不仅阻碍专业审查审批团队的建设,还成为商业银行整体贷款业务发展的绊脚石。
3.人员稳定性差
审查审批岗位人员直接任命、直接上岗,脱离业务实际,缺乏实践经验,对业务理解能力和风险把控上比较薄弱。人员安排上没有长远的战略考虑,调动性大,流动性强,造成业务审查审批纸上谈兵,抓不到银行贷款实际风险点。
(二)审批制度不完善
1.审批要点精细化程度低
商业银行的审批制度中都包括审查审批要点,但是多数都仅限于对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批的概述,并没有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查审批要点细节条文以及可参考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使得审查审批人员只能凭借自身的经验自由裁量,造成审查审批过程中自由性大,风险把控盲目,抓不到重点。
2.审批落实框架缺失
没有合理的审批落实框架建议,导致审批人员落实条件不具体、清晰度差。设定不充分、不合理,主观随意性强。在后期执行落实过程中难以判定,导致落实不了,业务发展不下去。同时也可能造成业务部门为了发展业绩,而在申报材料中有意的隐瞒风险或者在后期的条件落实上打折扣甚至是不执行。也有可能逼迫审批人员更改落实条件,使贷款审批沦为为了发放贷款而审批的奴隶。
3.审批后监督落实内控不到位
业务部门与审批部门沟通不畅,没有有效的回访跟踪机制。审批部门只负责下发审批,不管理是否落实,出了问题,推卸责任到业务部门不落实。业务部门是否落实条件或者变更条件不得而知。同时,银行贷款出现问题,内控审计部门对贷款落实不到位或者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的风险管理人员,没有严厉的责任问责制,更何谈处罚。
(三)审批流程上与业务实际发展需求不匹配
1.审批层级多、效率低
贷审分离的制度在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体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审查审批中,高度集中的层级式审批,设置了多层级的审查和审批,审批人多、审批条件多,造成了业务在流程上循环往复,效率低,业务质量也不见得有所提升。
2.责、权、利不匹配
在实际审查审批中,牵头审批人一家独大的现象严重,影响其他审批人的真实判定,风险把控难以实现。同时由于审批中牵涉的人较多,往往在最后落实审批责任时,都有责任又都无责任,无法进行有效的问责,审查审批“大锅饭”的责任问题严重。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团队都以参与就分得绩效奖励为准,没有与风险承担责任相匹配,绩效激励程度较低,作用未凸显出来。
三、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完善对策
(一)人力资源方面
1.加强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的贯彻
设置审查审批岗位上岗考试的资格认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选拔合格、合适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审批团队,确保人员专业素质水平,在人员准入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避免人事寻租行为,使得选拔人员更加公平、公正,使审查审批人员不至于“鱼龙混杂”。再者深入贯彻岗位资格认证制度能够激发员工主动学习、自主学习的动力,对提高自己能力素质有一定的帮助。
2.注重员工岗位培训总量和提升培训质量
虽然各商业银行人员在岗培训上都有一定的安排,但是要更注重培训的数量与业务发展阶段和业务变化程度是否匹配;重视岗位培训结果的测评和后期效果的检验评价,才能使培训达到提升审批团队整体专业水平的目的,不至于为了应付人力部门的检查,使培训成为装样子的“衣服架子”,成为形式主义的利用工具。
3.提供合理的职级晋升渠道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是大多数员工的职业追求,因此为有能力、表现突出的审批团队人员提供合理的晋升渠道,有利于员工坚守岗位的稳定性,对员工岗位归属感的培养能够激励他们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展现自我。
(二)审批制度建设方面
1.细化审批制度条款,增加先验或者例子。细化条款要包括审查的关键要素,注重授信的合法性、政策的有效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方面的细致制度要求。
2.结合实践,充分调研、整理和评估,审批落实条件框架建议书。使审批人员落实条件有理可依、有章可循。框架建议书应该包括针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担保情况、信用情况以及社会声誉等多方面信息的落实条件建议。使该建议书成为审批条件落实的决策参照或依据。
3.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将贷款条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加强审计部门的内控管理工作,促进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的发挥,将审批条件落实监督作为日常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同时将该考核机制纳入的绩效考核体系中,作为重要的绩效参考指标来执行。
(三)流程化管理方面
1.科学评估、简化操作流程
对贷款审批的层次进行科学的风险控制评估后,剔除掉阻碍业务发展的层级。按照三一原则,秉承“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总体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适当针对业务的特点,参考额度、期限、风险收益与评价等指标,引入独立审批人机制,不能一刀切式的只执行贷审会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
2.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执行严格的责任问责制
明确审批人的角色定位,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告知其责任。制定清晰的权力岗位说明书,划分各审批人的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或者权力不用的情况发生。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机制中,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和惩罚制度。同时按照审批人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给予绩效奖励。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参 考 文 献]
[1]杨羽,张国康,戴娇娇.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审批制度的完善[J].商业会计,2011(27)
[2]孔雷.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一般授信担保业务审查审批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3)
内容提要: 在美国司法部决定起诉微软之后,人们关心的大都是微软的命运,或至多是微软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但人们很少注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给判决在上诉时带来很大的麻烦。托马斯。杰克逊(J. Jackson)是一位很有个性的法官。但可能是因为求名心切,他在审理过程中秘密接受了大量媒体采访,表达了他个人对微软案件的看法。在这些采访被刊登后,虽然杰克逊法官成了新闻人物,但他的判决却受到了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责难。杰克逊法官的行为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无关紧要的——至少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贿赂或和当事人有任何“人情”关系,但它们受到了美国司法界非常认真的对待,因为它们直接影响了个案的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和对法官个人的公正?如何处理法官、媒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法官不宜成为“包公”式的新闻人物?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法院的以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全体意见:
联邦地区法院发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第1和第2节,并命令不同的救济方式;[2] 微软公司上诉这一判决。
对微软的诉讼起因于合众国和个别州所提出的申诉。地区法院决定,微软在英特尔(Intel)兼容的PC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了垄断,因而侵犯了第2节;试图在英特网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同样违反了第2节;及非法捆绑被声称是两种分开的产品——视窗和英特网探险器(IE),因而违反了第1节。地区法院然后发现,用以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和第2节的同样事实,也同样证明[被告]违反了类似的反垄断州法条款。为了给[被告对]谢尔曼法案的违反提供救济,地区法院了“最后判决”(Final Judgment),要求微软提议财产分割(divestiture)计划,把公司分为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还包含了对微软行为的几项临时(interim)限制。
微软的上诉同时挑战法律结论及其所产生的救济判决。该上诉具有3个主要方面。第一,微软挑战地区法院关于所有3项反垄断指控及其所基于的程序和事实基础的结论。第二,微软辩称救济判决必须被撤消,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为公司对有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听证(evidentiary hearing),也因为判决的实体规定也具备缺陷。最后,微软宣称初审法官还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ex parte)接触,并在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对其是非曲直[3]做了不适当的公开评论,因而违反了道德准则。微软辩称这些违反破坏了地区法官的公正外表[4],因而必然要求取消他的资格[5],并撤消其“事实认定”(Findings of Fact)、“法律结论”(Conclusions of Law)和“最后判决”。
在仔细考虑了大量上诉记录——包括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初审时提交的证词和证据、当事人的辩护书(briefs)以及在本庭的当面辩论,我们发现某些但不是全部的微软对侵权[判决]的挑战有理。因此,我们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为了在操作系统市场维持垄断而使用反竞争手段,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判决;我们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因非法试图垄断英特网浏览器市场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决定;且我们将地区法院对微软因非法捆绑浏览器和其视窗系统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的认定发回重审。我们的判决也扩展到地区法院对原告基于州法…的指控之判决。
我们还发现微软对“最后判决”——包含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的挑战有理。支持这项结论有几点理由。第一,地区法院的最后判决基于几点不能通过上诉审查的侵权判决;因此,目前制订的救济判决不能成立。另外,即使我们维持地区法院对侵权的整个判决,我们也将撤消救济判决并发回重审,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举行证据听证以解决具体针对救济的事实争议。
最后,我们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因为初审法官和媒介成员举行过秘密会晤,并在法庭外公开对微软官员发表了许多具有攻击性的评论,因而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接触,从而导致了偏袒(partiality)的表现。尽管我们未发现实际偏袒的证据,我们判决初审法官严重玷污了在地区法院的程序,并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integrity)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被迫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将案件的救济判决发回重新考虑,并要求案件的重审被分配给不同的初审法官。我们相信,这种处理方式对纠正所指出的不适当(impropriety)是合适的。
[省略其余实体部分]
第六部分: 司法不端行为(Judicial Misconduct)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第3A(6)条标准(Canon)要求联邦法官“对正在(pending)或即将(impending)审理的[案件]避免公开评论其是非曲直”。第2条标准要求法官在庭内庭外“所有活动中都避免不适当及不适当的外表”。第3A(4)条标准禁止法官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举行或考虑单方交流。司法规则第455(a)节要求法官在其“公正(impartiality)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自动回避。
所有的证据表明,地区法官因和记者谈论案件而违反了每一项以上道德法则。违反[的性质]是故意、反复、恶劣与明目张胆的。唯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它所导致的结果。微软敦促我们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全部撤消判决、抛弃事实认定,并发回一个不同的地区法官进行新的初审。在另一个极端,原告请求我们不做任何处理。我们不同意任何一种立场。
一、 地区法官和媒介的交流
就在地区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最后判决之后,有关会见他的报导开始在媒体出现。某些会见在最后判决之后进行。[引伦敦的《财务时报》、《华尔街报》、《华盛顿邮报》] 地区法官还对范围更大的听众发表他对案件的观点,在学院和反垄断会议上发言。
从所发表的报导来看,法官显然还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有时在此很久之前——就有选择地对某些记者进行秘密会谈。就我们所知,最早的会谈发生在1999年9月,在当事人结束陈述证据后不久但在法院发表其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引《纽约时报》] 和《纽约时报》记者及奥莱塔(Ken Auletta)…的会见在1999年后期和2000年前半年继续发生,在此期间法官发表了他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最后判决”。法官“封存”(embargo)了这些会谈,即他坚持会谈的事实和内容在他发表“最后判决”之前保密。
在描述这些被认为是地区法官的言辞之前,我们需要对记录的状况说几句话。我们所有的只是发表的描述和记者说法官说过的话。这些描述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它们可能是道听途说(hearsay)。[6]
当支持材料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时,我们当然对批准取消联邦法官资格的请求有所顾虑。取消资格从来不被轻易对待。在被错误使用的时候,取消资格的动议是恐吓对手并延误进程的程序武器。如果仅被谣言、猜测或影射所支持,它还是败坏联邦法官名誉的手段。
但本案的情形最为不同寻常。通过封存会谈,地区法官保证其行为的全部程度在本案上诉之前得不到披露。在为判决辩护时,原告对被认为是他的媒介谈话并没有争议;他们并没有要求证据听证;且他们也未辩称微软应在上诉提出这些问题之前在地区法院提出动议。在当面辩论阶段,原告几乎承认了法官因公开讨论案件而违反了道德约束。……
我们必须还考虑,联邦有关取消资格的条款反映了联邦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公正的强烈政策。司法不端行为可能会触及这项政策,不论它通过何种途径被公开披露。……另外,在我们对当事人所提论点的分析中,特定谈话的详情并不如它们的累积效应重要。
因为这些原因,我们决定审查微软对取消资格的请求,而不论记录的状况如何。同样的理由还允许我们偏离通常的做法,即拒绝处理在上诉时首次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假设媒介描述的正确性,而不把案件送回对这一问题进行证据听证。至于会谈的细节是否受到准确描述,我们并不作出判断。
公布的描述表明地区法官讨论了和案件有关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技术整合(integration)辩护论点的厌恶,而这是诉讼的一个中心问题。在1999年9月——在他“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法律结论”6个月之前,在其“最后判决”之前一直保密的评论中,法官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他质疑微软把网络浏览器整合到视窗系统的做法。……法官对案件中心的整合评论道:“对我来说,微软捆绑英特网浏览器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消费者便利。[那些证明]这么做是为了消费者的证据是不可信的……而[证明]其别有用心的证据是如此令人信服。”……
关于会谈的报导包括地区法官对微软行为的描述,尤其强调公司在他看来的搪塞、傲慢和顽固[行为].在和记者的某些秘密会见中,法官表达他对庭证的当时印象。……他还提供了许多事后对可信度的衡量。他告诉记者,盖茨(Bill Gates)的“庭证内在地不具备可信性”,而“如果你不能相信这个家伙,你又能相信谁呢?”对于公司的其他证人,法官据报道说过“有时我对微软的证人失去耐心,他们在发表演讲”,“他们告诉我的事情我一点也不能相信。”在他下达分割判决当天的会谈中,他总结道:“一件事情撒谎,所有的事都在撒谎。”“我不认为这是绝对正确,但它让人怀疑。这是人的普遍经历。如果某人对你撒了一次谎,你还能相信多少其它的话是真的呢?”
……法官当着一个学院的听众说,“盖茨是一名机灵的工程师,但我不认为他对商业道德那么内行。”……记者写道,法官说他看到的形象是“一个甜言蜜语的年轻人”,“他有非同寻常的能力,但需要一点纪律。我经常对我的同行说,假如盖茨结束哈佛的学习会对他更好。”
地区法官把微软某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文件等同于走私犯,后者“从不理解他们不应在电话里谈论某些事情”。他在谴责微软申辩无辜时再次用了走私的类比,这次同臭名昭著的“牛顿街团伙”联系在一起,后者曾在华盛顿特区的部分地区造成恐怖。[7]……
地区法官还向记者秘密披露了他对微软反垄断侵权的救济的看法。对于微软是否在救济阶段具有任何程序权利的问题,法官在2000年5月对记者说,他“不知道有任何案例法要求他必须给予他们任何正当程序。案子到此为止,他们输了。”另一个记者报道法官反问,“[当年]日本人被允许对他们的投降提出条件了吗?”在他分割判决一个月之前,地区法官还告诉记者,“我假设司法部和各州是真正考虑公共利益的”,“我知道他们已经仔细研究了所有的可能选择。他们不是一群业余爱好者。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咨询了美国某些思想最优秀的人。”“我没有权力复制并重新建构他们的工作。我不可能有能力比他们做得更好。”
在2000年2月——在他把公司一分为二的最后判决4个月之前,地区法官据报道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他“对重组公司一点也不感到轻松”,因为他不肯定他是否“有能力这么做”。几个月之后,他转变了想法。他告诉同样的记者说,“既然微软看上去拒不让步,分割是不可避免了。”他叙述了“北卡罗兰纳驯骡”的故事来解释[他的态度转变],[8]……并继续说,“我希望我已经引起了微软的注意。”
二、 对《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违反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于1973年为合众国司法会议所采纳。作为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完整性的手段,它为联邦法官规定了道德规范。每一位联邦法官都收到一份《准则》、对《准则》的评论、司法会议委员会对《行为准则》的建议以及委员会的未发表的非正式意见之摘要。有关材料被周期性地更新。法官如对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准则》有疑问,可书面请求行为规则委员会提供一个书面、秘密的意见。委员会一般会很快答复。法官还可以向委员会的巡回区代表征询非正式建议。
尽管《准则》的某些标准在适用时经常产生问题,其它标准是直截了当且易于理解的。第3A(6)条标准适用于任何法院——州或联邦,初审或上诉——正在审理的案件。正如“即将审理”一词表明,有关限制甚至开始于案件进入到法院系统之前,只要有理由相信可能会提起案件。诉讼仍然是“正在审理”,直到上诉过程结束。
在地区法官和记者的每一次会面期间,微软案都属于“正在审理”之中;案件现在仍属于“正在审理”;即使在我们的决定以后,它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属于正在审理。每次当他和记者谈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他都违反了基于第3A(6)条标准的道德义务。尽管记者和他私下会面,他的评论是公开的。法院并未开庭,且他对案件的讨论发生时并没有当事人在场。他对公众——而不是帮助他处理案件的法庭人员——提供他的观点。且这些人并不是普通的公众。由于他和记者谈话,法官知道他的评论最终会获得广泛的传播。
清楚的是,地区法官并不限于讨论纯粹的程序事务;基于3项狭隘规定的例外标准之一,程序事务是可以允许公开评论的议题。他披露了他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案件的核心。他对于证人可信度、法律理论有效性、被告的过错以及救济选择等问题的意见,都处理诉讼的是非曲直。至于法官可能想要“教育”公众对案件的理解,或反驳被认为是当事人导致的“公共误解”,都不是借口。假如这确实是他的意图,他可以在其“事实认定”、“法律结论”、“最后结论”或书面意见中,处理他所看到——且他认为公众应看到——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否则,他可以在所有上诉结束之前保持缄默。
地区法官对保密的坚持——即他的封存——远未能减轻其行为,而是使后果更为严重。隐藏会谈表明他知道其不妥当。隐藏还阻碍了当事人在一开始就纠正其不适当。既然不知道任何会谈,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机会在他下达其“最后判决”前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官回避。
其他联邦法官也曾因对他们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有限的公开评论而被取消资格。[9] 鉴于法官在本案中违规的程度,我们可以肯定,如果当事人发现他和媒介之间的秘密联络,他将通过自愿方式或法院命令而被取消资格。
除了违反禁止公开评论的规则之外,第3A(4)条标准对地区法官受到报道的行为提出严重质疑。这项标准申明,“法官应为每一个法律利益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其律师提供依法听证的充分权利,且除非法律授权,不得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或影响是非的程序进行或考虑单方交流。”
在他们的秘密会谈中,记者向地区法官传达了什么?根据一项报道,地区法官向一名记者提供了共10小时的录音会谈。我们不知道他是否和同一名记者在没有录音的谈话中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也不知道他和其他人花费了多少时间。但我们认为可以安全地假设这些会面并不是独白。会面经常变成会谈。当记者提出问题或作出宣称时,他们可能在提供信息——可能反映他们对案件的个人观点之信息。公开发表的报导表明这至少发生了一次。例如奥莱塔报道,他告诉法官“微软雇员对他认为他们违法并行为不道德表示震惊”,这时法官因“微软的‘固执’”而变得“不安”。 奥莱塔显然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他曾在《华盛顿邮报》的编者按中写道,“任何在审判时坐在[地区法官]法庭位置上的人,都看够了微软有时像暴徒般的战术。”
地区法官反复违反第3A(6)和第3A(4)条标准,因而也违反了第2条标准,它规定“法官应在任何活动中避免不适当或不适当的外表。”第2A条标准要求联邦法官“尊重并服从法律”,并“在任何时候都以促进公众对司法完整与公正的信任之方式行为。《行为准则》是关于联邦法官道德义务的法律,且地区法官在本案显然多次违反了它。公众在本案所见的对司法道德义务的全然不顾,无疑破坏了公众对地区法院程序完整的信心。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在财务上,本案的判决对国家最大的公开交易公司及其投资者具有巨大的潜在后果。地区法官在初审期间的秘密会谈为有选择的少数人提供了案件的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允许他们及任何与他们分享信息的人在法官向世界宣布之前预期判决。尽管他“封存”了其评论,法官没有任何途径监督记者。他只知道他所秘密传达的信息可能被交易。对于这类行为,公众不能被期望对联邦司法机构的完整与公正保持信心。
三、 偏袒的表现
《行为准则》没有实施机制。包括对法官在某些场合下自动回避的要求,标准依靠自觉实施,但也存在着在《准则》之外的救济。一个是内部纪律制裁程序,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372(c)节在上诉法院书记员(clerk)那里提出申诉而获得启动。另一个是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144节或第455节而取消违规法官的资格,其中只有前一项条款要求案件在地区法院期间提交宣誓书(affidavit)。微软敦促根据第455节而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它规定法官“应自动回避其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任何诉讼”。取消资格的标准是客观的。问题是一个合理并知情的观察者是否会质疑法官的公正。[10]
“第455(a)节的目的正是通过尽可能避免即使是不适当的外表,促进对司法机构的信任。”[11] 如果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了疑问,那么违反《行为准则》本身就可能导致违反第455(a)节。有人认为,“法官于其庭审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或是非曲直的任何评论或关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任何评论,都将对法官的客观性以及他把判决保留到程序结束的意愿产生严重疑问。”[12] 某些上诉法院对公开评论采取严格立场;即使对未决案件的司法评论比我们在本案所面临的更温和,也被认为违反了第455(a)节。[13]
尽管第455(a)节是关于实际与表面的不适当,立法只是在法官的“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才要求取消资格。尽管本院曾谴责对未决案件的公开司法评论,我们至今还没有判决,每一项违反第3A(6)条标准的行为或每一项根据《行为准则》的不适当行为,都必然因破坏公正的外表而违反第455(a)节。[14]
然而,我们相信本案超越了界限。[法官的]公开评论不仅不适当,而且还将导致一个合理并知情的观察者质疑地区法官的公正。当法官和媒介秘密分享对未决案件的是非曲直的看法时,公众对司法完整和公正的信心就受到严重削弱。那些求名或看上去求名的法官使得任何客观的观察者怀疑,他们的判决是否会因预期媒介的有利报导而受到影响。慎重与有限的公开评论可能不会削弱法官的公正外表,但我们毫不怀疑地区法官的行为具有后果。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公正的]外表,但这对于援引第455(a)节就已经足够。
关键词:数学家;教师;课程改革;热点;分析
热点1:数学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新一轮数学课程改革评价。
2005年第四期《数学通报》上记录了数学家在会议上对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标准回顾与讨论的谈话内容。数学家们基本上都对平面几何部分的改革提出质疑,反对删掉一些内容。数学家们都认为逻辑思维能力在将来,在任何方面,无论你学法律也好,物理也好,或者学别的科学也好,都是很重要的。几何对培养逻辑思维能力有重大的作用,而标准中将一部分内容删掉,消减了平面几何的一些基本思想,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不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数学家们还认为联系实际,讲背景,将应用,将历史,就是数学讲得不够。
分析: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我国几何课程删去了大量抽象思维水平较高的知识。虽然增加了现实几何的内容来充实几何课程,但以降低对学生思维水平的要求为手段,来适应大众数学的潮流,这是否意味着数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是值得思考的。初中阶段学生数学学习成绩两极分化呈现出比小学阶段更严重的趋势,后进生所占的比例较大,特别在初中二年级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重要原因是初中阶段数学课程对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要求有了明显提高。而初二学生正处于由以直观形象思维为主向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过渡的又一个关键期,并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抽象逻辑思维方式,而且学生个体差异也比较大,有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发展快一些,有的则慢一些,因此表现出数学学习接受能力的差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学懂了知识,获得了学习上的成功,也就会激发和增强学习动机,经常获得成功的体验,则导致志向水平的提高;经常感受失败的体验,则导致志向水平的降低,如果学生经常失败,最终会导致回避退缩的反映,丧失学习的信念。现在新数学课程标准强调大众教育,就是针对这一点,把数学难度降低,尤其是几何的难度,削弱了几何种推理论证的内容,增加直观几何的内容,借助直观让学生学会推理,逐步形成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进而培养学生对数学学习的兴趣。但如果过多地削弱几何中逻辑论证与推理的内容,对人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会有一定的影响。正如数学家所说,逻辑思维能力对人从事各个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初中是学生由直觉思维为主向逻辑思维为主的过渡期,特更说明了此阶段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对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否应该从教学方式上改进,如借助直观逐步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内容需要学生学习。标准中增加了概率统计部分,它的作用在生活中很大,如果要把这些内容加进来,别的内容不减少,肯定大部分学生接受不了,这又是几何削弱的原因之一。课改的理念之一是力求适度的光和恰当的深,但是否应把几何削弱到现在这种程度,它是否符合课改的理念也值得思考。
是否应该削弱几何也是逻辑思维与直觉思维之争。在数学发展史上,许多数学家都十分重视直觉思维的作用。例如,笛卡儿创立解析几何和牛顿发明微积分都受益于直觉思维。“逻辑思维用于论证,直觉用于发明”,著名数学家庞加莱的这一名言对于数学创造活动中直觉思维的作用的论述是十分精辟的。但这些数学家都是具有一定逻辑思维能力的人,才可能有一定的创造能力。爱因斯坦曾说:“单凭传统的逻辑思维而想有所发现是困难的甚或是不可能的;但是,假如认为不必借助于逻辑思维而想有所发现,这同样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实际上,只有逻辑思维与直觉思维巧妙地结合,才可能对创造力培养其作用。
数学家说讲背景,讲应用,讲过程,讲历史,数学知识讲得就过少了,为什么强调讲历史,讲应用,讲过程,讲背景?主要是以前教师太不注意这些内容了,教师的知识面很窄,只能就数学讲数学,一点点地扩充都不行,导致学生不知道学了数学能干什么,所以才把联系实际,联系历史等提到标准中。但过多地注重这些内容,课堂上表面很热闹,教学目标确缺失了。当然背景,应用,过程和历史如何与数学知识有机的结合是很困难的,其实讲背景,讲应用等是为讲数学知识服务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数学知识,更有兴趣的学习数学知识。
“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数学家认为国家应注重精英教育,这当然是对的。项武义先生提到美国有一些特殊学校,其教材是完全开放式的因材施教,我们国家应赶上去。标准强调“大众教育”,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学校长期以来忽视了一部分学生的学习,甚至丢弃了这些学生,但并不否定“精英教育”。课程设置中提到了校本课程,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开设一些校本课程的选修课,比如开设有一定难度的数学选修课或成立数学活动小组等,给学生更多地选择空间。
热点2:倾听来自一线老师的声音。
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形式对咸阳地区的部分教师做了调查。调查的问题是:(1)新课程下您的教学与原来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2)新课程下数学教师需要什么样的培训?(3)面对新课程您有哪些困难?江老师的回答做了汇总,把有代表性的回答——列举如下:
由原来的“一言堂”逐步向“互动式”“讨论式”教学过渡,但过渡的过程较慢。
新教材相对就教材而言,缺少了很多基础训练,使得部分学生思维虽然开阔了,但运算能力差了很多,在课堂上还需对新教材的内容进行补充。
课堂气氛活跃了,但是有时学生讨论的结果与所问的问题相差很远,教师在肯定学生讨论的同时,还不要忘了完成本节课的教学目标。
在备课上,与原来相比详细多了,以前只要能把本节课知识讲授给学生就行了,而现在需要针对具体内容,要认真思考看怎么备课,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使学生轻松,自主地掌握知识,灵活应用这些知识,并使他们乐于学习。
从习题训练上,主张学生“一入多出”,从不同方面得到不同训练,从而得到不同收获。
以前的时间可根本就不上,现在每节实践课都和学生在一起讨论。
教材的处理不同,原来是照本宣科,现在必须多层次,多方面了解渗透。
分析:总的来说,教师的教学观念确实有了变化,逐步由关注教师向关注学生转变,这正是新课程改革的理念之一,从中可以看到课堂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教师变得比以前更累了,认为运算能了削弱了,需要在课堂上补充,而且学生讨论问题离题太远,教师说既要给与肯定又要兼顾教学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我们思考:运算能力削弱是好是坏呢?教师如何控制课堂局面呢?
问题二:新课程下数学教师需要什么样的培训?
新课改理念的培训,使教师认识到课改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只有教师用新课改理念武装自己,可改实施的第一步才算完成。
新教材教法培训,教师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教师遇到新教材感到“老虎吃天,无法下爪”“穿新鞋走老路”为普遍现状。
信息技术培训,许多学校资源闲置,只要原因在于教师未能很好把握有关课件制作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听有经验的教师对新课程讲一些示范课。
个别知识的更新,例如在新教材中有许多新的知识,新提法的出现,对一些教师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应对新课程中出现的某些知识,来源过程加以培训,辅导,以便在教学中游刃有余。
分析:关于教师培训问题确实需要培训部门的反思。我们认为:培训不能停留于表平面,不应该在家里做文章,应多于一线教师接触,看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这样才能促进教师素质的提高。
问题三:面对新课程您有哪些困难?
新课程的采用固然活跃,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增长了见识,但并不能对达到全面地发展,和谐的发展的目标,许多人认为,既然内容活跃了,丰富了,那为何“分数”却降低了?
如何指导学生“小组合作”一直很迷茫,由于是大班教学,农村学生从小一直习惯接受学习,小组合作交流时,多数学生无合作意识,无责任感,无所事事,或者不是互相讨论教师提出的问题,而是讨论其它的事情,有时由于时间紧张,不能放开让学生交流。
教材内容设置与习题配套相脱节:考试说明与课程标准有些地方相脱节,这是教师茫然的地方。
发展性评价跟不上,考试与新教材要求不一致,过程评价把握不好。
面对新课程,只觉知识缺乏,方向把握不好:自身的知识不够用,同一个知识点旁征博引的少,引导学生探索问题是思路不开阔。
农村学校的教学设施落后,资源匮乏,不能适应新课程的要求。
有些领导认识不够深刻(多媒体=新课程),广大家长也不理解,不支持。
面对新课程的学生很难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知识是零散的,学生的差异会逐渐加大。
分析:很多教师认为新课程固然好,但学生的考试成绩大不如从前好了,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首先教师长期束缚在以分数来评价学生这一单一的评价体系观念下,教师必然对学生分数的降低感到不习惯,因此产生了疑惑——这样的课程算是好课程吗?其实,学生的分数降低间接的也反映了新课程的明智,以前学生的分数高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大都在死记硬背,大量演练同一个类型题,学生每天除了做题之外,就没有其它的活动,这种情况下的“教育”分数能不高吗?相反,学生在新课程理念下的教育必然对一些问题的死记硬背减少了,大量重复性练习找不到了,必然“导致”学生的分数降低。这样留给学生的空间就多了,让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带着问题去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我们不应该完全否定“分数”。分数是实力体现之一。这里面就要提到“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问题。应试教育的核心是怎样在考试中得高分,并以此作为其它的先决条件。素质教育并不排斥高分。如果说素质全面的,健康发展的,分数就一定低,这也是不符合逻辑的。相反,素质全面地,健康发展的,分数也一定高。当然是不是应当高到应试教育那种程度,倒不一定。应试教育的关键误区是把“如何应付考试”当成了教育的核心,把考试成绩当作衡量人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指挥棒的驱使下,人们无法重视素质的全面,健康的发展,使得孩子的许多素质被扭曲了。
小组合作学习之前,教师首先要有一个估测:提出的问题,有没有合作的必要,对于学生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就别安排小组合作学习。只有学生一个人不能独立解决的,并能做大限度发挥学生之间优势互补的问题,才有合作的价值。具体操作中至少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分工明确。让每一个学生在小组学习中都有事可做,发材料,做试验,记录,发言,总结,汇报等都有不同的学生承担,是每人在小组学习中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使每个成员都意识到自己是小组中不可缺的一分子,让人人都成为小组学习中的主人。第二,建立机制。必须有意识的强化“学习小组”的集体荣誉感,让每个成员感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整组的学习结果,引导学生会倾听,尊重卸任的意见,从而使足内出现“互动,互助,互勉,互进”的局面。第三,适时引导。合作过程中学生活动相对分散,干扰因素想多增多,教师要成为学习小组中的一员,参与学习活动,并通过提示,点拔,引导等形式,保证合作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
很多教师的知识匮乏,停留于原来的知识体系和教育理念中,在与一线教师的交谈中,有些老师这样讲,他们没时间充电,新课程的理念很好,但在实施中确不像想象中这么容易,由于考试评价与新课程要求不一致,教师既要讲新教材,又要讲老教材,弄得教师不知所措,比以前更累了。照样给学生留大量作业,教师每天都在批改作业中度过。因此教师没时间去丰富自己的知识,我们提一线教师呼吁:新课程的评价一定要跟得上,否则新课程就是空谈。
农村学校资源短缺,尤其是互联网。使得农村与城市的教学质量距离拉大,教育不公平。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实施信息技术资源带动策略,通过网络共享优质资源,让城市中优质的学校富裕的资源转给农村学校,缓解农村学校教育资源短缺问题,推动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缩小城乡差距。二是由政府解决,政府已经在对贫困地区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我们相信:政府也会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实现农村与城市教育投入的公平。当然网络带来的弊端也不小,因为很多学生还没有抵制诱惑的能力,不能很好的利用互联网,教师要加以引导来突现网络的作用。很多学生接触了网络,就很少看书,而书是获取知识的最好途径之一,读好书对学生是终生受益的。
新课程主张多媒体教学。我们认为,多媒体知识教学的辅助手段,选不选用多媒体要看教学内容。尤其是数学这门学科,有些直观的内容用多媒体还是不错的,但有的内容诸如让学生思考体会的问题不是很适合多媒体教学的,而且现在对多媒体教学存在一个误区,每次空开课或者竞赛课的时候,总是让教师做课件等,认为多媒体教学才是好的教学方式,对新课程的理解却是有些偏差。
全体意见:
联邦地区法院发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第1和第2节,并命令不同的救济方式;[2] 微软公司上诉这一判决。
对微软的诉讼起因于合众国和个别州所提出的申诉。地区法院决定,微软在英特尔(Intel)兼容的PC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了垄断,因而侵犯了第2节;试图在英特网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同样违反了第2节;及非法捆绑被声称是两种分开的产品-视窗和英特网探险器(IE),因而违反了第1节。地区法院然后发现,用以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和第2节的同样事实,也同样证明[被告]违反了类似的反垄断州法条款。为了给[被告对]谢尔曼法案的违反提供救济,地区法院了“最后判决”(Final Judgment),要求微软提议财产分割(divestiture)计划,把公司分为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还包含了对微软行为的几项临时(interim)限制。
微软的上诉同时挑战法律结论及其所产生的救济判决。该上诉具有3个主要方面。第一,微软挑战地区法院关于所有3项反垄断指控及其所基于的程序和事实基础的结论。第二,微软辩称救济判决必须被撤消,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为公司对有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听证(evidentiary hearing),也因为判决的实体规定也具备缺陷。最后,微软宣称初审法官还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ex parte)接触,并在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对其是非曲直[3]做了不适当的公开评论,因而违反了道德准则。微软辩称这些违反破坏了地区法官的公正外表[4],因而必然要求取消他的资格[5],并撤消其“事实认定”(Findings of Fact)、“法律结论”(Conclusions of Law)和“最后判决”。
在仔细考虑了大量上诉记录-包括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初审时提交的证词和证据、当事人的辩护书(briefs)以及在本庭的当面辩论,我们发现某些但不是全部的微软对侵权[判决]的挑战有理。因此,我们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为了在操作系统市场维持垄断而使用反竞争手段,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判决;我们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因非法试图垄断英特网浏览器市场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决定;且我们将地区法院对微软因非法捆绑浏览器和其视窗系统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的认定发回重审。我们的判决也扩展到地区法院对原告基于州法…的指控之判决。
我们还发现微软对“最后判决”-包含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的挑战有理。支持这项结论有几点理由。第一,地区法院的最后判决基于几点不能通过上诉审查的侵权判决;因此,目前制订的救济判决不能成立。另外,即使我们维持地区法院对侵权的整个判决,我们也将撤消救济判决并发回重审,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举行证据听证以解决具体针对救济的事实争议。
最后,我们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因为初审法官和媒介成员举行过秘密会晤,并在法庭外公开对微软官员发表了许多具有攻击性的评论,因而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接触,从而导致了偏袒(partiality)的表现。尽管我们未发现实际偏袒的证据,我们判决初审法官严重玷污了在地区法院的程序,并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integrity)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被迫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将案件的救济判决发回重新考虑,并要求案件的重审被分配给不同的初审法官。我们相信,这种处理方式对纠正所指出的不适当(impropriety)是合适的。
[省略其余实体部分]
第六部分: 司法不端行为(Judicial Misconduct)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第3A(6)条标准(Canon)要求联邦法官“对正在(pending)或即将(impending)审理的[案件]避免公开评论其是非曲直”。第2条标准要求法官在庭内庭外“所有活动中都避免不适当及不适当的外表”。第3A(4)条标准禁止法官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举行或考虑单方交流。司法规则第455(a)节要求法官在其“公正(impartiality)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自动回避。
所有的证据表明,地区法官因和记者谈论案件而违反了每一项以上道德法则。违反[的性质]是故意、反复、恶劣与明目张胆的。唯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它所导致的结果。微软敦促我们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全部撤消判决、抛弃事实认定,并发回一个不同的地区法官进行新的初审。在另一个极端,原告请求我们不做任何处理。我们不同意任何一种立场。
一、 地区法官和媒介的交流
就在地区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最后判决之后,有关会见他的报导开始在媒体出现。某些会见在最后判决之后进行。[引伦敦的《财务时报》、《华尔街报》、《华盛顿邮报》] 地区法官还对范围更大的听众发表他对案件的观点,在学院和反垄断会议上发言。
从所发表的报导来看,法官显然还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有时在此很久之前-就有选择地对某些记者进行秘密会谈。就我们所知,最早的会谈发生在1999年9月,在当事人结束陈述证据后不久但在法院发表其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引《纽约时报》] 和《纽约时报》记者及奥莱塔(Ken Auletta)…的会见在1999年后期和2000年前半年继续发生,在此期间法官发表了他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最后判决”。法官“封存”(embargo)了这些会谈,即他坚持会谈的事实和内容在他发表“最后判决”之前保密。
在描述这些被认为是地区法官的言辞之前,我们需要对记录的状况说几句话。我们所有的只是发表的描述和记者说法官说过的话。这些描述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它们可能是道听途说(hearsay)。[6]
当支持材料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时,我们当然对批准取消联邦法官资格的请求有所顾虑。取消资格从来不被轻易对待。在被错误使用的时候,取消资格的动议是恐吓对手并延误进程的程序武器。如果仅被谣言、猜测或影射所支持,它还是败坏联邦法官名誉的手段。
但本案的情形最为不同寻常。通过封存会谈,地区法官保证其行为的全部程度在本案上诉之前得不到披露。在为判决辩护时,原告对被认为是他的媒介谈话并没有争议;他们并没有要求证据听证;且他们也未辩称微软应在上诉提出这些问题之前在地区法院提出动议。在当面辩论阶段,原告几乎承认了法官因公开讨论案件而违反了道德约束。……
我们必须还考虑,联邦有关取消资格的条款反映了联邦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公正的强烈政策。司法不端行为可能会触及这项政策,不论它通过何种途径被公开披露。……另外,在我们对当事人所提论点的分析中,特定谈话的详情并不如它们的累积效应重要。
因为这些原因,我们决定审查微软对取消资格的请求,而不论记录的状况如何。同样的理由还允许我们偏离通常的做法,即拒绝处理在上诉时首次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假设媒介描述的正确性,而不把案件送回对这一问题进行证据听证。至于会谈的细节是否受到准确描述,我们并不作出判断。
公布的描述表明地区法官讨论了和案件有关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技术整合(integration)辩护论点的厌恶,而这是诉讼的一个中心问题。在1999年9月-在他“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法律结论”6个月之前,在其“最后判决”之前一直保密的评论中,法官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他质疑微软把网络浏览器整合到视窗系统的做法。……法官对案件中心的整合评论道:“对我来说,微软捆绑英特网浏览器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消费者便利。[那些证明]这么做是为了消费者的证据是不可信的……而[证明]其别有用心的证据是如此令人信服。”……
关于会谈的报导包括地区法官对微软行为的描述,尤其强调公司在他看来的搪塞、傲慢和顽固[行为].在和记者的某些秘密会见中,法官表达他对庭证的当时印象。……他还提供了许多事后对可信度的衡量。他告诉记者,盖茨(Bill Gates)的“庭证内在地不具备可信性”,而“如果你不能相信这个家伙,你又能相信谁呢?”对于公司的其他证人,法官据报道说过“有时我对微软的证人失去耐心,他们在发表演讲”,“他们告诉我的事情我一点也不能相信。”在他下达分割判决当天的会谈中,他总结道:“一件事情撒谎,所有的事都在撒谎。”“我不认为这是绝对正确,但它让人怀疑。这是人的普遍经历。如果某人对你撒了一次谎,你还能相信多少其它的话是真的呢?”
……法官当着一个学院的听众说,“盖茨是一名机灵的工程师,但我不认为他对商业道德那么内行。”……记者写道,法官说他看到的形象是“一个甜言蜜语的年轻人”,“他有非同寻常的能力,但需要一点纪律。我经常对我的同行说,假如盖茨结束哈佛的学习会对他更好。”
地区法官把微软某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文件等同于走私犯,后者“从不理解他们不应在电话里谈论某些事情”。他在谴责微软申辩无辜时再次用了走私的类比,这次同臭名昭著的“牛顿街团伙”联系在一起,后者曾在华盛顿特区的部分地区造成恐怖。[7]……
地区法官还向记者秘密披露了他对微软反垄断侵权的救济的看法。对于微软是否在救济阶段具有任何程序权利的问题,法官在2000年5月对记者说,他“不知道有任何案例法要求他必须给予他们任何正当程序。案子到此为止,他们输了。”另一个记者报道法官反问,“[当年]日本人被允许对他们的投降提出条件了吗?”在他分割判决一个月之前,地区法官还告诉记者,“我假设司法部和各州是真正考虑公共利益的”,“我知道他们已经仔细研究了所有的可能选择。他们不是一群业余爱好者。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咨询了美国某些思想最优秀的人。”“我没有权力复制并重新建构他们的工作。我不可能有能力比他们做得更好。”
在2000年2月-在他把公司一分为二的最后判决4个月之前,地区法官据报道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他“对重组公司一点也不感到轻松”,因为他不肯定他是否“有能力这么做”。几个月之后,他转变了想法。他告诉同样的记者说,“既然微软看上去拒不让步,分割是不可避免了。”他叙述了“北卡罗兰纳驯骡”的故事来解释[他的态度转变],[8]……并继续说,“我希望我已经引起了微软的注意。”
二、 对《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违反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于1973年为合众国司法会议所采纳。作为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完整性的手段,它为联邦法官规定了道德规范。每一位联邦法官都收到一份《准则》、对《准则》的评论、司法会议委员会对《行为准则》的建议以及委员会的未发表的非正式意见之摘要。有关材料被周期性地更新。法官如对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准则》有疑问,可书面请求行为规则委员会提供一个书面、秘密的意见。委员会一般会很快答复。法官还可以向委员会的巡回区代表征询非正式建议。
尽管《准则》的某些标准在适用时经常产生问题,其它标准是直截了当且易于理解的。第3A(6)条标准适用于任何法院-州或联邦,初审或上诉-正在审理的案件。正如“即将审理”一词表明,有关限制甚至开始于案件进入到法院系统之前,只要有理由相信可能会提起案件。诉讼仍然是“正在审理”,直到上诉过程结束。
在地区法官和记者的每一次会面期间,微软案都属于“正在审理”之中;案件现在仍属于“正在审理”;即使在我们的决定以后,它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属于正在审理。每次当他和记者谈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他都违反了基于第3A(6)条标准的道德义务。尽管记者和他私下会面,他的评论是公开的。法院并未开庭,且他对案件的讨论发生时并没有当事人在场。他对公众-而不是帮助他处理案件的法庭人员-提供他的观点。且这些人并不是普通的公众。由于他和记者谈话,法官知道他的评论最终会获得广泛的传播。
清楚的是,地区法官并不限于讨论纯粹的程序事务;基于3项狭隘规定的例外标准之一,程序事务是可以允许公开评论的议题。他披露了他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案件的核心。他对于证人可信度、法律理论有效性、被告的过错以及救济选择等问题的意见,都处理诉讼的是非曲直。至于法官可能想要“教育”公众对案件的理解,或反驳被认为是当事人导致的“公共误解”,都不是借口。假如这确实是他的意图,他可以在其“事实认定”、“法律结论”、“最后结论”或书面意见中,处理他所看到-且他认为公众应看到-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否则,他可以在所有上诉结束之前保持缄默。
地区法官对保密的坚持-即他的封存-远未能减轻其行为,而是使后果更为严重。隐藏会谈表明他知道其不妥当。隐藏还阻碍了当事人在一开始就纠正其不适当。既然不知道任何会谈,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机会在他下达其“最后判决”前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官回避。
其他联邦法官也曾因对他们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有限的公开评论而被取消资格。[9] 鉴于法官在本案中违规的程度,我们可以肯定,如果当事人发现他和媒介之间的秘密联络,他将通过自愿方式或法院命令而被取消资格。
除了违反禁止公开评论的规则之外,第3A(4)条标准对地区法官受到报道的行为提出严重质疑。这项标准申明,“法官应为每一个法律利益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其律师提供依法听证的充分权利,且除非法律授权,不得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或影响是非的程序进行或考虑单方交流。”
在他们的秘密会谈中,记者向地区法官传达了什么?根据一项报道,地区法官向一名记者提供了共10小时的录音会谈。我们不知道他是否和同一名记者在没有录音的谈话中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也不知道他和其他人花费了多少时间。但我们认为可以安全地假设这些会面并不是独白。会面经常变成会谈。当记者提出问题或作出宣称时,他们可能在提供信息-可能反映他们对案件的个人观点之信息。公开发表的报导表明这至少发生了一次。例如奥莱塔报道,他告诉法官“微软雇员对他认为他们违法并行为不道德表示震惊”,这时法官因“微软的‘固执’”而变得“不安”。 奥莱塔显然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他曾在《华盛顿邮报》的编者按中写道,“任何在审判时坐在[地区法官]法庭位置上的人,都看够了微软有时像暴徒般的战术。”
地区法官反复违反第3A(6)和第3A(4)条标准,因而也违反了第2条标准,它规定“法官应在任何活动中避免不适当或不适当的外表。”第2A条标准要求联邦法官“尊重并服从法律”,并“在任何时候都以促进公众对司法完整与公正的信任之方式行为。《行为准则》是关于联邦法官道德义务的法律,且地区法官在本案显然多次违反了它。公众在本案所见的对司法道德义务的全然不顾,无疑破坏了公众对地区法院程序完整的信心。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在财务上,本案的判决对国家最大的公开交易公司及其投资者具有巨大的潜在后果。地区法官在初审期间的秘密会谈为有选择的少数人提供了案件的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允许他们及任何与他们分享信息的人在法官向世界宣布之前预期判决。尽管他“封存”了其评论,法官没有任何途径监督记者。他只知道他所秘密传达的信息可能被交易。对于这类行为,公众不能被期望对联邦司法机构的完整与公正保持信心。
三、 偏袒的表现
《行为准则》没有实施机制。包括对法官在某些场合下自动回避的要求,标准依靠自觉实施,但也存在着在《准则》之外的救济。一个是内部纪律制裁程序,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372(c)节在上诉法院书记员(clerk)那里提出申诉而获得启动。另一个是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144节或第455节而取消违规法官的资格,其中只有前一项条款要求案件在地区法院期间提交宣誓书(affidavit)。微软敦促根据第455节而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它规定法官“应自动回避其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任何诉讼”。取消资格的标准是客观的。问题是一个合理并知情的观察者是否会质疑法官的公正。[10]
“第455(a)节的目的正是通过尽可能避免即使是不适当的外表,促进对司法机构的信任。”[11] 如果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了疑问,那么违反《行为准则》本身就可能导致违反第455(a)节。有人认为,“法官关于其庭审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或是非曲直的任何评论或关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任何评论,都将对法官的客观性以及他把判决保留到程序结束的意愿产生严重疑问。”[12] 某些上诉法院对公开评论采取严格立场;即使对未决案件的司法评论比我们在本案所面临的更温和,也被认为违反了第455(a)节。[13]
尽管第455(a)节是关于实际与表面的不适当,立法只是在法官的“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才要求取消资格。尽管本院曾谴责对未决案件的公开司法评论,我们至今还没有判决,每一项违反第3A(6)条标准的行为或每一项根据《行为准则》的不适当行为,都必然因破坏公正的外表而违反第455(a)节。[14]
然而,我们相信本案超越了界限。[法官的]公开评论不仅不适当,而且还将导致一个合理并知情的观察者质疑地区法官的公正。当法官和媒介秘密分享对未决案件的是非曲直的看法时,公众对司法完整和公正的信心就受到严重削弱。那些求名或看上去求名的法官使得任何客观的观察者怀疑,他们的判决是否会因预期媒介的有利报导而受到影响。慎重与有限的公开评论可能不会削弱法官的公正外表,但我们毫不怀疑地区法官的行为具有后果。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公正的]外表,但这对于援引第455(a)节就已经足够。
汉德法官说“求名欲在我们的美国已成了一种病,成群俗不可耐的蛾子带着狂喜飞入吞噬的大火。”[15] 法官有责任抵抗这种欲望。沉溺于斯将削弱伯克(Edmund Burke)所恰当认为的“公正法官的冷漠中立”。不论冷漠与否,联邦法官必须保持公正的外表。在两个世纪以前正确的,对今天而言仍然正确:“对法院判决与决定的尊重,取决于公众对法官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的信任。”如果法官忽视了其道德义务而去迎合媒介,那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就得不到维持。
我们承认,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评论可被认为是反映他所了解的或他认为他所了解的,因偏见(bias)或偏袒的外表而取消法官资格是非同寻常的。[16] 但这项“司法外资源”(extrajudicial source)的规则对我们审理本案并不相关。这里的问题并不只是地区法官说了什么,而是他对谁在什么时间说了。他对微软的粗暴描绘、他对盖茨的频繁诋毁、他把训骡类比作为其救济的理由-所有这些及其它评论如果是他在法庭作出的,可能未必导致违反第455(a)节。[17] 但那时微软将有机会反驳甚至说服,而法官则将为上诉审查准备记录。如果作出评论是在法庭之外,在当事人不知道的私人会晤,并预期法官评论最终将被报道,事情就完全不一样。关于和地区法官会谈的报导所体现的不是中立与公正,而是法官为事后摆姿势的印象;他试图用生动的类比和观察来取悦记者,因为这些都注定要出现在他们所写的故事中。公众可能合理质疑地区法官对媒介报道的欲望影响了他的判断,质疑一个追求知名度的法官是否会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寻求使知名度最大化的结果。我们相信,地区法官和记者的会谈制造了他未能公正行为的外表,而公正行为正是《行为准则》与第455(a)节所要求的。
四、 对司法不端行为和偏袒外表的救济
1. 取消资格
[如发生了]对法官公正产生疑问的行为,取消资格是强制性的。第455节没有规定取消资格的范围。国会而是“把形成对实现[取消资格立法的]目的最有效的救济之任务委托给了司法机构”。[18]
在最低限度上,第455(a)节要求在未来(prospective)取消违规法官的资格,也就是取消法官在案件中审理任何进一步程序的资格。[19] 微软敦促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具有追溯力(retroactive),这将使取消资格推前到程序的早期并撤消所有后来的行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