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录用通知书 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目前许多企业在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在应聘者入职前,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存在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的现象(包括拒绝应聘者入职,下同)。对于求职者而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缔结过程(包括录用)中能否得到有效地保护。于某等八人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拒绝入职一案揭示了应聘者在企业撤销录用通知书后处于维权困难的法律窘境。对于判决依据,该案主审俞法官表示:“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中尚无规定。但他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1]从判决结果看,八名原告历经招录、原单位辞职、解除录用、诉讼维权四个阶段,时间跨度四年,最后平均每人仅仅获赔万余元,处于索赔有限的尴尬境地。本文将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属性、用工关系的成立要件、录用通知书违法撤销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类似案件作出剖析。
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属性:要约
企业对拟录用人员通常是通过寄发录用通知书的方式来告知劳动者招聘结果,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员工正式入职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前置阶段。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地位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定也就存在较大争议。但劳动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转化而来这当无争议,在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正常的招聘录用秩序,参照《合同法》总则以及雇佣合同的法理是唯一可行的途径。雇佣合同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雇主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终止)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司法部门是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的要素包括:(1)特定的主体向相对人所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内容必须明确;(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特定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虽然不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主要区别在于内容的详尽程度不同。录用通知书按其内容的详尽程度分为两种,一种是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期限等具体内容;而另一种仅附有决定录用和通知报到等简单内容的描述。因此对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应属于要约,也有人认为仅仅是一种意向表示(即要约邀请)。我们认同将录用通知书视为合同中要约性质的观点,理由是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有具体的明确的指向,因为用人单位都是就具体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要素来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尽管录用通知书中没有写明上述劳动合同事项,但通过招聘广告、招聘登记表、面试记录等材料,完全可以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具体化。因此录用通知书的特性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要约法律要件的描述。
2.劳动用工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实践合同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2]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不等于自动生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签订,录用通知书本身不构成劳动合同,即使应聘者已经做出了承诺的表示。另外,由于劳动用工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故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并不等于建立实际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只有在入职后,并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与劳动者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的承诺不等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用工关系,如企业违法撤销录用通知书,劳动者不能要求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只能向违约企业主张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3.录用通知书撤销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赔偿
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就目前发生的案例来看,录用通知书大都附有报到或回复期限,或劳动者已经为入职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企业不得撤销录用通知的范围。对企业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违法行为,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只能借助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规定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承担的是合同责任非用工责任,是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而非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所谓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之际,缔约一方故意或过失地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录用通知书的违法撤销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收到企业录用通知书后,决定接受企业的邀约,在入职前基于合同信赖原则,或已经办结与先前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或放弃可能的新的求职和入职机会,但企业拒绝其入职和撤销了录用通知书。对于录用通知书违法撤销的赔偿范围,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信赖人财产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损失。对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应使信赖人达到订立合同的未曾发生的状态,为此,缔约过失行为人应赔偿信赖人如下损失:A.缔约费用及其利息;B.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但)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应聘者为应聘该工作所付出的合理代价,比如车费等,但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可遇见的损失,比如应聘者为此而放弃的其他工作机会。”[4]从合同法理来分析,当事人主张的缔约过失应当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但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其主张的C项损失(即间接损失),通常劳动者是难以举证的,这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的方式予以具体化。例如在刘某诉上海市某进修中心撤销录用通知书赔偿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进修中心向刘小姐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2.4万元。进修中心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进修中心撤销《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刘小姐诉请进修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5756元,其中工资损失因中心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刘小姐获得经济赔偿费2.4万元。”[5]本案法院对原告的损失标准是参照前用人单位的薪金标准,酌情考虑三个月,合计24000元。理由是应聘者与新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前期招录过程中企业承诺的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按原先单位的工资标准并结合合理的信赖(3个月)期间,法院最终判决违法撤销录用通知书的企业承担应聘者三个月前用人单位工资标准的经济损失。
4.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有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标明不可撤销,或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如果企业强行撤销录用通知书或拒绝入职,劳动者不得通过劳动仲裁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合同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八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获14万余元赔偿》,网易财经:(http: ),2008年6月20日.
[2] 朱慧 陈慧颖:《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009年7月16日.
[3]石德超 曾冬琴:《缔约过失责任初探》,中国法院网(http// ),2003年10月15日.
[4] 《企业撤销Offer 毕业生获赔有限》,厦门人才网(.cn),2010年07月27 日,来源:《新闻晨报》.
[5]唐付强:《录用通知书能否撤销》,《新民晚报》,2009年4月26日,B-18版.
作者简介:
关键词:招聘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录用条件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的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承接美国投资方开发项目中的数据开发,因此其60%以上的业务来自美国。公司在媒体上的招聘信息包括如下录用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虽然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免不了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王某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王某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其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的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的录用条件,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同意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
【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对英语方面提出的要求仅是“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王某应聘软件工程师,其工作就是数据编程,对于编程中使用的英语其完全可以胜任。公司以其不能与外籍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予以解除,王某认为与外籍员工沟通不属于编程工作的一部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风险防范】 “录用条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它没有设定或设定有瑕疵,势必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约条款难以适用,加大解约难度,浪费用工成本。在设计“录用条件”时,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一,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评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也应有明确要求,切忌带有模糊性的或歧义性的条件,保证录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证明公司已经在聘用之初已经告知应聘条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及时对新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同时收集考核结果信息,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必要时应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经其签收,在证据上做到万无一失。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恢复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评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风险防范】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三、入职审查
面对激烈的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仿造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招聘不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员工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
【案例】 唐某于2002年应聘进入上海一阀门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工作。根据招聘要求,唐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西安某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阀门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阀门公司《员工手册》第3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2008年12月2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阀门公司以唐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不服,认为公司借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阀门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分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阀门公司不服裁决,提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阀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审判决后,阀门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做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阀门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实阀门公司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唐某主张阀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阀门公司不予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评析】 本案中唐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唐某于2007年签署的《任职承诺书》一份,此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阀门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任职承诺来看,阀门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唐某之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风险防范】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具体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要求应聘者提交真实的材料,并在每一环节都设有承诺书,让应聘者签字。
第二,核实应聘者的材料,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毕业证号码、知识技能等其他证件号码,可以交由专业机构验证,也可以上教育部等相关网站上验难;二是工作经历及证明人;三是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四是要求应聘者出具《体检单》或要求其进行体检;五是对于重要职位,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查实应聘者自身是否有较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录用通知书
在经过数轮招聘面试后,公司对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从劳动关系说,我们一般认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它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
【案例】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该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没有正式录用茅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信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中提到外企向茅先生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其同意录用茅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尽管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向茅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就是愿意同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茅先生承诺接受,可视为已然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时,可以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没有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则该录用通知书不论求职者同意与否,均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即使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黄显涛.浅谈企业招聘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管理科学,2011(2)
[2]方妙英.《劳动合同法》下企业招聘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12)
[3]石先广.《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案例:
职工王某与我厂签订了10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前,该职工突然失踪,其家属也不知其去向。四处访查,仍然杳无音讯,对此企业该如何处理?我厂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超过60天仍然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刊发声明启事,要求当事人限期返归用人单位,否则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逾期还无下落,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而且用人单位已为此作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事后该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例如遭他人非法威逼、胁迫、绑架、监禁,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律师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曾奇来自玉溪,6年前应聘于当地某保险公司,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
“无中生有”的解聘通知书
小曾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呈现在记者面前,上面写道:“因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通知书中,小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由是:“公司重大会议未参加;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规定的次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今年8月15日。
小曾激动地说:“这两条理由都是莫须有,今年以来,公司确实安排过几次会议,但都是在周末召开,且都是临时通知开会。我的朋友比较多,周末定期相约到户外运动,等我赶回来会都开完了。我在电话中跟他们说明情况,告诉他们自己不能及时返回,他们不置可否,既不说不同意请假,也没说同意我请假。”
“至于迟到、早退、旷工等说法更站不住脚,我的职务是业务员,平时接洽客户、售后服务都要外出,不可能坚守办公室。以往,我们只要有工作任务外出,只要打电话向办公室说明就行了,这是公司长久以来形成的惯例,所有同事都可以证明。现在公司不顾这些实际情况,反而以我外出工作充当解聘的理由,简直不可理喻。”小曾补充到。
记者查看了小曾于2009年12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第7条规定:甲方(公司)安排乙方(员工)执行定时工作制。合同第8条进一步规定:甲方执行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这意味着,如果事实确如小曾所述——公司的会议是安排在周末举行,那么反而是公司侵犯了小曾的休息休假权,小曾可以拒绝参会。
而在小曾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中,记者也发现了矛盾之处。工资表对小曾每个月的收入、扣款等情况都有详细记录,其中有一项就是“考勤扣款”。小曾今年以来每个月的考勤扣款都无一例外地为“零”。这至少表明:他今年没有发生过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或者是虽然没有按时上下班,也经过了公司的“赦免”。而今年以前的工资明细表,小曾没有找到,但据他所说,同样没有发生过考勤扣款。
还有一堆“旧账”未了
种种证据初步表明,公司解聘小曾的理由并不成立。那究竟是什么使得公司突然开除了小曾呢?
据小曾说,问题还是出在一个“待遇”上。他2006年就进入公司,但劳动合同一直到2009年年底才签订,这使得他少缴了3年多的社会保险。今年12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将期满,公司不准备与他续订合同,于是7月底,有了一次经理与他的谈话。本来,公司对于不再聘用的员工,有一套“不成文”的补偿办法——基本上还是按照工作年限,按月工资水平发给补偿金,可是小曾得知公司只给予他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补偿。于是,小曾不干了。
“从2006年到2009年底,这3年多的社会保险没了,在公司工作6年多的事实也被他们抹杀了。”小曾说。
于是,双方的交谈不欢而散,让小曾始料未及的是,没过多久,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到了他的手上,并且没有任何补偿。“他们这次连3个月的补偿也不想给了!这是对我顶撞经理的报复!”小曾说。
在小曾断断续续的叙述下,又有新的问题暴露出来:“2008年,公司强制我以每份80元的金额购买12份价值100元的‘意外人身险’保单,保单有效期是一年,如果不能在有效期内卖出就自行作废。我买下时保单时效期已经不足半年,导致我根本卖不出去。公司这是向员工摊派,违反了保监会的规定。”
小曾说,进入公司的头两三年,月工资从300元到450元不等,而记者查询了一下,当时玉溪市红塔区的最低工资是480元。
公司单方宣布解除与小曾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只不过在公司看来,这全是因为小曾“严重违纪”引起,自然不存在补偿。
只有走依法维权的道路
一系列“新账旧账”未了,小曾与公司僵持不下。一方寸“权”必争,另一方是除名无商量。此时,走法律途径成了小曾唯一的选择。
在记者帮助下,小曾理出了一份长长的赔偿/补偿清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小曾要求公司按解除劳动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向他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400元。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小曾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0400元。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要向小曾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总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要为小曾补缴2009年12月以前的社保费用。如果不能办理,还需按照法律予以赔偿。
4、小曾进入公司的头两年,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小曾要求公司支付差额和赔偿金共计2000元。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小曾要求公司退还因“强迫”购买的那12份保单的金额960元。
工会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很快,小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不久,他又向记者打来电话,在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规定面前,他犯了难。
一位“权威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要求公司补缴2009年12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至今已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其他的诉求,如他要求支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还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也存在超期问题。
“当时我还在上班,不想和公司搞僵,换成别人也不会在那种情况下提!”小曾无奈地说。
随后记者查看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其中第27条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小曾的请求不应超过时效。
小曾说,公司也托了一名员工给他带话:“公司对你的除名,咨询过有关专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你申请的仲裁,没戏。”小曾现在对这场官司能不能赢,心里没底。
记者给小曾打气:“只要你所说的情况是事实,就不用担心,当地的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等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对涉及职工的劳动争议具有发言权、监督权。”
记者也建议小曾向红塔区总工会聘请的维权律师求助,在那里,他可以得到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1.办理流动就业证
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自行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也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凭出省就业登记卡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
2.到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凡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在服务场所都有如下的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3.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4.询问并牢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5.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解决途径
若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话:(1)可以主动要求与对方协商解决,使矛盾及时化解;可以向调解组一织(如果有的话)申请调解;还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3)对仲裁裁决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4)自己对仲裁裁决无异议,而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1997年3月,李红栓以自己与北京市第三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住宅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1996年11月,第三住宅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原审法院,要求第三住宅公司支付其补偿金及养老金本息。第三住宅公司则以招用李红栓时,已与其所在地劳务开发局签订了合同,现合同期满,应终止合同,本公司已按规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由,不同意李红栓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红栓与第三住宅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到期未再续签合同,合同终止。第三住宅公司已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了李红栓各项费用,现李红栓要求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红栓系河北省阜平县农民,1994年3月,第三住宅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李红栓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并依有关规定,与其所在县劳务开发局签定了《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1994年1月至1996年2月止。1996年11月,第三住宅公司向李红栓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付其生活补助及养老金等共计65907.45元。此后,李红栓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第三住宅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驳回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写的呢?亲爱的读者,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员工录用通知书,请笑纳!
员工录用通知书模板1__________先生/小姐:
祝贺您,经本公司面试审核,您已被录取为_______的一员,在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职位接受培训并试用工作。同时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请您带齐以下物品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来酒店办公室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1、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_____张(另,财务与保安人员还需带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张);(必备)
2、一寸彩色免冠相片_____张;(必备)
3、个人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保安人员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前科证明》;
备注:如您超过最后报到日期未报到,将视为自动放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或有其他疑问,请致电酒店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
_______办公室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员工录用通知书模板2尊敬的先生/小姐入职时间:
通过我中心的招聘选拔程序,恭喜您被我中心录用,首先欢迎您的加盟,成为继续开创我们激动人心的事业的一员,我们相信___公司会给优秀的员工提供一个长期发展和成长的机会。其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我中心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
一、个人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劳动手册(上海户口需提交);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地户口);
5、退工单(或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1寸照片2张
7、其他相关证件(如是教师请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二、岗位及薪资待遇:
1、岗位名称;
2、薪资待遇(以下薪资描述均为税前薪资,包含绩效薪资在内)
1)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为:
员工录用通知书模板3____ 先生:
通过我司的招聘选拔程序,您已被确定符合 ____主管岗位条件并得到录用。首先欢迎您的加盟,其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我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
一、个人须准备及提交的资料:
1.本人近一年相片八张(红底小一寸);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学位证(如有)、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如有)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人力资源部验证后归还原件并留取复印件);
3.近期(三个月内有效)体检合格证明(须由我司指定医院——____医院出具);
4.广州市中国银行的存折或卡的原件、复印件(本人须签上名字);
5.广州移动手机号码
6.最后任职公司离职证明(必须提供,应届生除外)。
二、入职办理:
1.入职办理时间:
20__ 年 __ 月 __ 日 10:00 时。
2.办理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____大厦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3.提示说明:个人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虚假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4、薪资(以下描述包含绩效薪资在内,为税前薪资)
试用期薪资 3800 元/月,转正薪资 4500元/月(该薪资由若干薪资结构组合而成);
5、公司提供
公司所在地 免费食宿(个人需承担宿舍的水电费),个人用品自理。入职人须首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手续,未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者不得直接前往用人部门上岗,违反者公司将不予录用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广州市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__ 月 _日
员工录用通知书模板4尊敬的 女士/先生
根据我们前期的面试与沟通,现在我们很高兴的通知您,您已被公司录用,职位为 理化检测工程师
在此对您加盟立信检测南京有限公司表示热烈欢迎。具体事宜如下:
1)入职日期:请您于 20__年_月_日上午 8 时30分来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我们会为您办理入职相关事宜。
2)月度薪资:试用期1800元 ,转正后20__元,转正另加餐补300元和房补300元
3)试用期:公司会与您签定为期 1年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规定,您的试用期将为 1 个月试用期。
4)具体各项规章制度详见《员工手册》。
5)公司需要您在来公司报到时提供以下文件:
1.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2张1寸身份证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中国银行账户号码及开户支行全称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
如您确定并接受以上条款,请自我保留原件,并确保您所填的资料真实可靠,如发现有资料虚假,我公司可以终止合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综合部咨询。
___限公司
20__.7.17
员工录用通知书模板5尊敬的__:
经过沟通和了解,并经过公司内部慎重的考虑和讨论之后,我们认为您是我们_ _岗位合适的人选。现诚挚的邀请您加入我公司!
一、职位相关信息:
岗位名称:部门:报到日期:年日 劳动合同:您需要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_3_年,其中包括_3_个月的试
用期。
二、薪资福利信息:
薪酬:试用期:①基本工资: 人民币/月(不含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转正后:①基本工资: 人民币/月(不含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②绩效工资(按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发放)。
福利:①公司将会按国家及地方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②饭补:8元/工作日;③体检每年一次
三、报到日请准备以下材料(请务必按照指定份数提交,复印件均需A4大小):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的复印件2份。学历证、学位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标准一寸白底彩色照片1-3张,在北京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交1张照片。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我们希望:您在公司工作的每一天都能开心并不断进步!
我们期望: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我们确信:您和公司都将会因为您的努力工作而长期受益!
我们欢迎:您的加入!让我们共同成长进步!
人力资源部:联系人: 电话:
备注:该录用通知书应在_ _年_ 月_ _日前内签回有效。
有限公司
我市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市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之健康发展,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契约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用人机制为我市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调查显示全市在岗职工131488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19912人。其中女职工6215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4603人;35岁以下的职工49201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职工26991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139人;36—39岁的职工29884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821人。其中女职工11502人,已签劳动合同9709人;40—44岁的职工26435人,已签劳动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职工11264人,已签劳动合同9413人;45岁以上的职工25968人,已签劳动合同23459人。其中女职工12399人,已签劳动合同10342人。
二、我市劳动合同制度推进情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始于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10年来劳动合同制度经过了从不被人们了解到现在自觉执行的阶段。
一是宣传《劳动法》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借宣传“劳动法”之机,积极组织宣传车,制作宣传板面,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品、宣传劳动合同的意义,使广大职工群众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随着生产发展的变化,在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同时又要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性,劳动合同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自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全面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有利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参与工作,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初期,工会组织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积极配合市劳动部门就把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了点带面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先在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企业、国有转制企业及集体企业。选择试点指导企业专门制订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配套制度。如我市的3515工厂、漯河卷烟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双汇集团、漯河直属库、银鸽公司等企业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3515工厂先后制订了《全员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上岗(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未签订合同职工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该厂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96人,未发生一起争议。漯河卷烟厂在1995年7月通过了《漯河卷烟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并多次修改和补充,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10月6日,又一次修订并指定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依法履行订立、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同时还利用计算机现代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台帐。世林(漯河市)冶金设备公司于1998年11月转制后,公司新出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下发了《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工中签长期合同的(10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占70%,5年以下的占30%。建立了劳动合同台帐,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以随时掌握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会积极配合政府,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自1995年始,工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2004年至今通过检查补签劳动合同23269份。今年上半年我们配合市劳动部门共组织开展了四次专项检查活动。一是春节期间开展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598家,涉及人员31000人,补签劳动合同3200份。追回农民工工资369.8万元。二是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有力地打击了“黑职介”,通过检查,对15家非法职介结构予以取缔,三是5月份在全市开展了砖瓦窑场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全市313家砖瓦场、涉及劳动者2.19万人,个体作坊192家,涉及人员1800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5万元,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5份,纠正用人单位不合理规章40条。四是从6月份至目前在全市正开展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行动。全市抽调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专兼职监察员和监督员70人,现已检查用人单位368家,清欠社会保险费897万元。对涉及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案件及时处理。如:2005年5月市一旅行社招聘一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压金3000元。在检查中我们严厉指出: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以收取押金来约束员工,就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和劳动权。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向该旅行社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及时退回了押金。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再如:市一家房屋建筑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拖欠156名农民工工资,为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核实了农民工工资。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直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60149元。
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大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尤其加大对建筑、沿街门店劳动合同制度的巡查力度,并在建筑领域实行公告牌提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受理职工群众投诉、举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共受理职工群众投诉举报案件303起,结案率达98%。检查用人单位756家,涉及劳动者4.42万元;补签劳动合同8120份,追回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897万元;下达各类法律文书351份,行动处罚30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起,清理童工25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机构17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款500条。
三、存在的问题
(一)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履约率低。我市非公企业,招用的职工大都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空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而企业在效益好时就招人,效益不好时就随时辞退职工,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既使签了劳动合同也是一文空纸,也不履行,使劳动合同成了摆设。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流动大,企业仅限于与职工签订合同,但职工频繁的流动和企业随意的解雇行为,使得企业劳动合同手续难以完善,企业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我市华强塑胶公司,正常用工一般保持在1万人左右,但每天要求辞工或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乏其人。目前该公司与大部分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频繁的辞工,使得劳动合同签订难、履约难、管理更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干一天活拿一天工资”对签订劳动合同认识不足。同时来去自由,也不愿约束自己岂不美哉。另一方面是企业主对劳动合同管理不力,认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辞退不方便出了问题还要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因此不愿意签订,也不愿意认真履行。
(三)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倾向严重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法定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合理的期限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更会使企业劳动力布局结构科学化。既能稳定劳动关系,又能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但近年来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从调查情况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比率已占95%以上。国有及转制企业也在想方设法或通过与职工协商,或利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平等地位的心态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国有企业长期(包括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从原来的80%降低为60%。企业通过缩短劳动合同期限达到减员、甩包袱的目的,这使劳动合同期满时间相对集中,从而加大社会失业量,加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压力,不利社会稳定大局。如:漯河中机公司,郾城啤酒厂转制后将全员劳动合同期限全部改为1年期限,由于合同短期化,使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逐步减弱,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且进一步加剧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者地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法》及期配套法规和文件对试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对试用期的适用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他们以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辞退和辞职者不发给劳动报酬,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管是用人单位有意或是无意其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过后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五)劳动合同签订缺乏协商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之一是协商一致。即: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由双方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但在实际中是企业拟定好劳动合同文本双方盖章、签字了事;更甚者是用人单位制订合同文本后,不与职工协商,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同意的。(因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缘故)。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不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一项权利。调查发现除国有企业执行较好外,在其它类型企业中存在着严重问题。部分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拒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埋下了争议的隐患。
(七)困难企业劳动合同制度难以推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些企业经营形势困难,有的企业停产、半停产,有的企业已达到频临破产的境地,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名存实亡,有的已长期不续签,有的是暂时两不找,等出现问题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处理,埋下了影响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四、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劳动合同意识。应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树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意识,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为劳动合同制的运行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实行。促进《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促进就业法》《社会救济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为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规范和增强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机制。针对有些企业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另立土政策、土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和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职工申诉、举报制度。对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不依法鉴证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无效劳动合同和有违法内容的劳动合同,要坚决予纠正。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的案件,不仅从经济上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应更多地参与劳动检查,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风险控制
引 言
什么是成本?有个通俗的说法,成本就是企业为了赚钱而必须花的钱,所以真正的成本是不能砍的,因为砍成本会影响企业赚钱。企业不要怕花钱,关键是看花了钱后能带来多少利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控制成本、预防潜在的用工风险,HR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全新的战略机会。本文从法律的视野及本人的理解,从员工招聘试用期这一阶段,提出一点法律建议,希翼作出一些有益的尝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给企业用人带来辞退成本增加,承担合同、法律风险相应加大的问题。此前企业招聘人员不注重全面考虑其各方面素质,通常是应急为先,如果不适合就马上辞退。新的劳动法实施后,这种较为随意的招聘方式肯定是不能继续了。否则会对企业埋下巨大的隐患。
首先,应建立起完善的录用员工条件和规章制度。企业在招聘人员广告中,一般不会注意广告内容的设计,甚至有夸张性宣传,相关岗位要求比较模糊,这为以后的员工管理暗藏“杀机”,给企业日后留下败诉的隐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在试用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实践中,一般在试用期内企业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也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问题如果出现在这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录用条件的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企业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在以前法律的框架中,企业随意通知员工走人的管理思维下,试想,企业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案例A
2008年1月1日,李先生应聘于北京XX茶艺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2008年2月28日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发现李先生试用期内的业绩、工作计划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李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李先生,其中载明:由于李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兹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李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李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要求,且2008年3月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2008年2月28日李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李先生考核,并证明李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李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部门经理和人事主管签字。但李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即2008年3月3日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解聘员工的时间性条件的缺失,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同时,应当特别注意,招聘条件并不必然等同于录用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明确将录用条件记入双方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工作职责有明确的录用标准(详细列明,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绩标准、技术业务水平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A、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的,要求员工签字确认。B实际用工之时,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二、企业招聘职员必须建立、完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技术水平、薪酬福利待遇、劳动用工的形式及合同签订的时间。《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的举证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未建职工名册的罚则。从而使建立职工名册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这对企业、职员双方来说,各有利弊。从企业长期战略来看,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招聘的成本,但更宜形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同时,完善员工信息的登记,可以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在这其中,择其两点加以说明:
(一)坚持对员工入职前审查其身体状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1)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