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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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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

第1篇:中标合同范文

[论文关键词]风险;交付;交付主义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涵义

所谓风险负担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时,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

第一,风险负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由于没有对价的支付,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没有支付对价的一方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而对于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而言,本来交付是其应承担的单方义务,所以对他来说,承担标的物的损失并没有违反其意愿。

第二,风险负担的承担者所负担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实际损害。风险负担只负责非当事人引起的实际损害,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

第三,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损失问题。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履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

二、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选择

(一)成立主义

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认为,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由卖方转移买方,也就是以合同的成立作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一理论曾在罗马法中有过规定,“买卖契约一经缔结……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因此,如果卖出的奴隶死亡或身体任何部分受伤,卖出的建筑物全部或一部焚毁……其损失概由买受人负担,即使他未受领其物,仍应支付价金”。而如今主张此理论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西班牙等国家。可见,对于一般特定物买卖,依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标的物灭失、损毁的风险也转移于买方。据此,法国民法典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于买方的规则。

(二)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主义,是指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来决定风险负担,即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主要受传统民法“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的影响。在过去的买卖中,由于商事交易不发达,一般来说,谁占有货物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应承担货物的风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物风险负担转移是一致的,它体现了所有权关系的一种静态,也就是所有权始终处于一人手中。这一理论为英国法所接受,受英国立法例的直接影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货品卖售条例》在其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议定外,货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直至货品的产权转让给买方为止,但货品的产权一旦转让给买方,则不论是否作出交付,货品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可见香港立法规定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的一般原则是:“除买卖双方另有协议外,货物的风险是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一旦由卖方转让给买方,无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那么以后无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或是发生什么风险,都由买方自己承担。但若因卖方或买方的过失而导致交货延误,此过失所引起的损失,应由过失责任方承担。”

(三)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是指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它是指把风险负担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确定的标志,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交付主义最早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现在多数国家及国际条约采取这一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买卖标的物交付时,以外灭失或以外毁损的风险移转给买受人。自交付之日起,用益归属于买受人,并且由买受人承担物的负担”。

从货物风险理论的发展来看,交付主义的产生是多年的买卖经验总结的必然结果。其优点在于:

首先,确定了一个判断风险负担分配的明确标准。依据所有权主义,首先要确定所有权的移转时间,而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借助各种标准来判断。而交付可以成为一个准确的基点来确定风险由谁负担,并促使有关当事人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将其减少到最小限度,有利于迅速解决因风险产生的争议,满易安全性的需要。

其次,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关于风险负担移转时间的确定,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当一个买卖标的物处于一个人的事实管领之下时,他才能去进行使用收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更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因为,此时标的物已置于买受人的管领范围,即使标的物所有权未移转,但这仅属于确定该物归属的物权问题而已,买受人已承受物之利益就应由其来负担风险,如此才为公平。如果所有人在交付标的物以后仍承担风险或在买受人未见到货物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从而要求其承担风险,既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三,交付主义体现了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交付主义是将风险负担以最廉价的方式由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终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正如史尚宽先生在论及民法风险负担所采取的交付主义理论时所说的那样:“……,盖以交付主义,系基于互易思想,因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保护之下,而入其所支配之危险范围,同时出卖人因此已履行其主要义务。”

也正因为交付主义具有如此优点,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才摒弃了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以所有权的转移确定风险负担的陈旧概念,他们认为,风险负担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转移来决定风险负担之做法是不可取的。而标的物交付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状态,以标的物交付决定风险负担的归属,容易划清风险责任的界限,有利于迅速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保护交易安全。但有的学者认为随着贸易手段的发展,运输业、保险业兴起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卖方并不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交付给承运人,这样,随着交付行为的完成,货物并不是由买方实际占有,但却由买方承担风险,表面上看似乎对买方不公平,这种观点没有充分理解风险负担的核心,即谁最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谁就能承担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就由便于行使追索权的一方承担,即“由有利方承担”,也就是由买方承担。这种有利方有利之处突出表现在有利于行使某些权利,如向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第三者过错责任方的追偿权等。因此,以交付为分界点确定风险负担可以使买方能在得知货物受损后更好地向保险人求偿,进而能够使对保管货物中的过失的诉讼减到最少程度。

三、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立法选择

我国买卖合同充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立法经验,也采纳了“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实际上我国的风险负担问题对动产与不动产两者不加以区别,一律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发生转移。对于一般动产来说,在标的物交付之时,风险和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受人,并不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于不动产和准不动产(如船舶)来说,《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意味着实际的交付即可达到转移风险负担的结果,而并不是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之时才发生移转。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也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买卖合同风险的负担采用交付主义。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在标的物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分离的分配策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与所有权转移并无必然联系,虽然在一些场合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更多时候合同完成了交付,但并不转移所有权,而转移风险,交货与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将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开处理可以避免物权变动制度立法分歧带来的争议,从而使得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更加清晰明了。

第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的立场,确立了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德国立法均是成功的先例。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采取统一的交付主义符合国际潮流,有利于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第2篇:中标合同范文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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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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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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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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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机构 │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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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章):│招标机构:(章): │招标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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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所:│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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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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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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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话:│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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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传真:│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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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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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帐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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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邮编:│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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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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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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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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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标合同范文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4篇:中标合同范文

“从整个电信行业来看,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商在品牌商标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随着业务逐渐多样化,新的品牌层出不穷,这对今后品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续俊旗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

目前,电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例越来越多。在今年年初,思科就将苹果告上美国联邦法院。在今年6月,法国一家电视台的高管宣布,微软推出的最新操作系统Vista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就此对微软采取了法律行动。该高管表示,已经在法国和美国提交了诉状。这位高管指控微软Vista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他早在2003年3月就面向全球市场注册了“TeleVista”商标,而这一名称将用于几周后在法国推出的一个新卫星及有线电视频道。

续俊旗表示,从国外已发生的案例来看,加强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他指出,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如果一旦出现商标侵权,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

其次,应该到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第5篇:中标合同范文

2、信息表必须由考生本人亲笔书写,严禁打印或由他人代为书写。建议由考生先写好初稿,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信息表让考生集中填写,填写完成后立即收回;

3、“报名号”数字书写要求规范且不能超出方框。信息表正、反面的三个扫描定位点,严禁污损;

4、“考生自述”要尽量写实细化;

5、“班委会评价”应对考生自我描述是否真实作出说明,并对考生作出简要评价;

6、“班主任评语”应对考生成长情况、个性特点、主要特长等作出较为全面的评价,并负责对考生各学期成绩和会考成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7、“学校意见”要在核实以上信息准确、客观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6篇:中标合同范文

【关 键 词】幼儿绘本;同情心;主题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175-02

一、问题的提出

《心理学大辞典》认为同情心是道德感的一种,是指理解他人的思想、感情和愿望并给予道义上积极支持的一种情感。 [1]林崇德等将同情心界定为一种情感,而同情心作为幼儿亲社会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既是人类的一种高级情感也是一种亲社会行为。我国已有的对同情心的研究均是通过问卷调查或是假设实验情境对幼儿的同情心发展水平进行研究,其中杨丽珠、辛晓莲和胡金生的实验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同情心是一种对他人的不幸产生共鸣,并对其行动表现出关心、赞成、支持等情感,以及由此诱发的‘助人为乐’、‘伸张正义’等动机和行为,是一种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多维度多层次的社会心理现象。”[2]绘本在幼儿的生活和教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绘本阅读成了许多亲子互动的桥梁,绘本教学成为了许多幼儿园的教学参考书,然而,从国外翻译到我国的幼儿绘本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对幼儿绘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刻不容缓。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翻译到我国的幼儿绘本,最终选取了9本具有代表性的同情心主题的绘本作为研究对象。本文从幼儿绘本的内容出发,结合已有的实验研究成果,采用内容分析法对翻译到我国的绘本进行统计与分析,最终得出幼儿绘本的图和文呈现出了以下的叙事特点和价值取向:同情的对象以亲密同伴为主,同情心的结构呈现出应答担心、情绪理解和物质援助的特点,同情内容以对他人生活状况的同情为主。

二、幼儿绘本中同情心主题的表达和分析

(一)同情的对象以亲密同伴为主

根据绘本选择人物的类型,笔者将幼儿同情的对象分为亲密同伴和陌生同伴两类。分析发现:绘本选择亲密同伴作为同情对象的占78%,而选择陌生同伴作为同情对象的占22%。亲密同伴是幼儿在社会交往中接触相对频繁,并且容易产生感情的对象。其实同情的对象很多,对动物的同情,对自然、社会等等都应该有同情心,幼儿同情心的培养,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人类的同情,特别是只对亲密同伴的同情。文本在表达对陌生同伴同情的同时,常常会表现出同情认知的转变过程,而能导致认知转变的关键即是幼儿的生活经历,对同一情境的再现能更好地唤醒幼儿共情并产生移情,所以对选择陌生同伴的同情需要创作者在构思的时候对人物有更多的心理活动描述。《条纹鱼得救了》中正是将彩虹鱼曾被伙伴们拒绝的经历与条纹鱼被大家拒绝的情境进行描述的过程,表达出了彩虹鱼对条纹鱼的同情认知、同情情感,最终给予同情的帮助。

(二)同情心的结构呈现出应答担心、情绪理解和物质援助的特点

同情心的结构包括同情体验、同情理解和同情行为三个子类目,其中同情体验是指幼儿在对他人产生同情的过程中出现的担心、自责等痛苦心理,同情理解是指幼儿对他人痛苦在角色上和情感上的一种理解,同情行为是指幼儿对他人的不幸能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根据分析发现:文本呈现出以应答担心为主的同情体验、以情绪理解为主的同情理解和以物质援助为主的同情行为。

同情主题下的文本均是从他人遇到不幸的角度出发,来反观主要人物的情绪和反应,在这一过程中人物一般会产生两种体验:平行痛苦和应答担心。这两种体验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的体验,但是对于创作者来说,以应答担心的方式来呈现人物的体验,相对来说容易很多,因为对他人的不幸产生担心的情感是一般人最容易产生的体验,同时也是很容易在短时期内就消退的体验。同样对于读者来说,这样的情感只能使其在短时间内产生同情,而没法进行深入。平行痛苦这一体验是指他人的不幸与自己过去的经历相似,从而产生同情的体验。卢梭认为:“为了使孩子变成一个有感情和恻隐之心的人,就必须使他知道,有一些跟他相同的人也遭受到他曾经遭受过的痛苦,也会感受到他曾经感受过的悲哀,而且还须使他知道其他的人还有另外的痛苦和悲哀,因为现在他也能感觉到这种痛苦和悲哀了。”[3]以平行痛苦这种体验方式进行叙事对创作者的要求要高一些,它不仅需要创作者在对文本中的人物个体的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且更需要他们能从幼儿诗性的心灵出发、以幼儿的生活经验作为基础来表达人物的同情体验。以平行痛苦作为文本的叙事方式能更好地穿透幼儿的心理,使幼儿能在唤醒自我经历的情况下更好地理解文本的主题,从而与文本对话。

理解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词,抽象是指它是一种思维活动,具体是指能从个体的语言和行为中进行判断。同情理解分为两种:角色理解和情绪理解。我们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交往和工作中遇到冲突时,常常化解的方法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想问题。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正反映了我国社会中宣传的角色理解的思想。然而从分析可以发现国外的创作者们更偏向情绪理解,他们更希望幼儿能建立起对他人情绪理解的敏感性及情绪体验的归因,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创作者们对幼儿的教育是引导其拥有一颗敏感的心和理性的思维,这和中国一直以来强调换位思考的教育理念是相差很大的。国外是鼓励幼儿发展自我个性,中国是消磨幼儿的菱角,使其在成人的规训中达到社会要求的“好孩子”标准。这是两种不同价值取向下形成的教育理念,我们不能一口咬定谁对谁错,因为其中各有利弊。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国儿童文学作为文化传播的方式之一已被我国陆续引进,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以开放的心态来接纳这些有益的思想和文化。

对他人的同情既是一种情绪活动也是一种行为,而且最终这种亲社会性都将落脚到行为上。同情行为分为两种:物质援助和心理援助。在文本中主要以物质援助的叙事方式为主,心理援助的叙事方式为辅。亚当・斯密认为:“一个人感到自己的软弱和需要别人帮助时,看到别人也有这种感觉就会高兴,因为他由此而确信会得到那种帮助;反之,他就不高兴,因为他由此而认定别人会反对自己。” 可见,亚当・斯密将满怀激情地看到别人的同感是对自己最大的奖赏,虽然他过分地强调了心理援助在个体表达同情行为时的作用,但是他也从交往和心理学的角度来阐述了心理援助的重要性。其实心理援助和物质援助对于幼儿亲社会性的发展都很重要,因为心理援助能将被同情者从心灵伤害之中解脱出来,恢复平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物质援助能从外部解决被援助者的困境。所以笔者认为,在进行文本创作时若能将二者进行结合那将对幼儿深刻感悟文本中的人物情感和学习人物的行为有更大的帮助。反观文本发现:在研究的绘本中《海狸的巢儿》则是从物质援助和心理援助两个方面来呈现人物的同情行为,所以我们发现刺猬和大熊表达出的安慰、体贴的心理帮助和悄悄的为海狸解决巢的行为,既体现了孩子的游戏心理和对惊喜的向往,也让同情的种子在读者心理慢慢生根、发芽。

(三)同情内容以对他人生活状况的同情为主

同情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自我中心的同情、对他人情感的同情和对他人生活状况的同情。屠格涅夫告诉我们:同情是对人类苦难的悲悯,是对细腻心灵的尊重;是和悲苦的心跳动着同一种跳动,是和沉重的呼吸呼吸着同一种呼吸。[4]带着屠格涅夫手中的温暖游走在同情主题的绘本之中,文本中人物的同情内容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对他人生活状况的同情,陶行知先生曾提出“生活即教育”,即是用生活来教育,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生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所以文本选取人物的生活状况作为同情的内容正体现了教育与生活的紧密结合,避免培养出一些空有语言没有行动的“文明”传递者。学前阶段孩子的一个重要的发展任务是从自我中心向去自我中心转变,因为自我中心是妨碍幼儿亲社会性发展的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去自我中心一直以来成为幼儿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笔者所搜集到的同情主题下的文本中没有一处表现出人物自我中心的同情,这和我们的教育目标保持一致,说明绘本在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对小读者们进行引导。

三、结论

柏拉图曾说:“一个人从小所受的教育把他往哪里引导,却能决定他后来往哪里走。”[5]绘本作为幼儿阅读到的第一本书,其价值取向和教育理念更是应该体现幼儿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所以当我们在引进国外绘本时既要带着童心,也要带上责任。从以上对我国引进国外同情主题下的绘本的分析,我们发现国外的绘本有其精华的部分也有其偏离幼儿发展的部分,所以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我们既要把握好对文本的选择也要辩证地看待我国的绘本引进热。

参考文献:

[1]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1252.

[2]杨丽珠,辛晓莲,胡金生.促进幼儿同情心发展的教育现场试验研究[J].学前教育研究,2005(5).

[3]卢梭.爱弥儿[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306.

第7篇:中标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负责组织农户种植萝卜_________亩,所产萝卜加工成条、丝后交售给甲方。

二、甲方负责有偿提供萝卜种子每亩_________克,价格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由乙方分期付萝卜种款给甲方。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15日内付给甲方每亩_________元的种子款,余下的_________元种子款在回收产品时扣回。

三、甲方保证籽种发芽率达85%以上,达不到85%由甲方补给籽种,籽种发芽率以室内实验为标准。

四、因市场所需规格变化,甲方应及时提出新的收购规格,即条丝的比例,但价格不变。

五、萝卜条收购等级、规格、价格如下:

(一)一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长度在35公分以上,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二)二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泥土、无黑点,长度30-35公分,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三)三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长度25-30公分,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四)四级规格要求为:干、无泡心、颜色偏黄、无霉变、无穿衣、无杂质、无泥土,长度25公分以下,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六、萝卜丝收购等级、规格、价格如下:分三个等级,干品含水不超过15%.

一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二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微黄,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三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颜色偏黄,价格_________元/千克。

七、甲方负责全部收购乙方产品。

八、甲方协助乙方萝卜的种植、加工技术培训、指导。

九、加工收购时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按时收购,过时乙方自负。收购结束,乙方须付清甲方全部籽种款,每推迟一天按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十、甲方负责按合同价格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负责发动宣传、协调、技术指导及收回全部籽种款。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结算方式:籽种款按所签的合同面积计算。

十三、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保存一份。

十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8篇:中标合同范文

关 键 词 :标志设计 传统文化 图形艺术

一、标志与标志设计

标志,从存在形式上来说,是一种具有意义的视觉标记符号。其来源可追溯到远古时期部落族群的图腾崇拜,如女娲氏族以蛇为图腾,夏禹的祖先以黄熊为图腾。这种以本族群图腾符号崇拜区别于他族群的群体心理认同方式,体现了标志形成初始的目的,意义内核是聚集族内共同的性格取向,构筑集体向心力。

在当代,标志已经成为具有广泛视觉意义的大众传播符号,特别是信息社会和读图时代的到来,更为标志在社会语境中的视觉地位作了进一步的确定。它以精练的图形表达一定的涵义,并借助人们共有的符号认知系统,识别、判断和传达有效信息。其承担的视觉价值和社会意义在当下的社会活动中是明显可见的。因此,标志设计在视觉功能实现和信息传达中日益凸显出其重要的地位。

标志设计是一项视觉范畴的艺术活动,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特征和原则。首先,标志的最终目的是识别,因此,识别性是标志设计贯穿始终的理念原则。这种功能要求,决定了标志设计必须以人们普遍的认知和共同约定为平台,它包括时空关系的超越、民族心理的把握、地域差异的综合,这是标志设计的思想定位,也是对设计者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其次,物皆有时,标志设计所体现出的形式和特点,都应具有时代的审美特征。人类社会的演进、文化特征的流变、艺术审美思潮的发展,以及雅俗观念的交替都制约了标志设计的形式取向。形式美的法则,固然是艺术设计的关键所在,造型简练、创意独到、定位准确、突出视觉冲击力等,是标志设计中不可或缺的设计原则,但当代的审美,人们已不能满足于功能性的基本需求,精神价值需求的提升,在标志设计中不可回避地对设计思想提出了新的要求。

“越是民族的,则越是世界的”。民族性,传统性,在标志设计中成为了一种提高设计能量,增加精神附加值的设计手段。传统文化是在人类历史过程中积淀和积累的结晶,是人类的精神依托和情感归宿。因此,在标志设计中,将传统文化特质作为设计的视觉元素,是从内在精神体验中,对受众视觉心理的把握;是从人性的角度,对视觉大众的亲和;是标志设计中行之有效的应用手段。

二、传统文化的价值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它包含了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乃至人们的思维、行为、生活方式等等,是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渗透、激荡、吸收、融合,共同的熔铸。人类文化史留下了无数符号性的视觉元素为当代视觉传达引以为用,然而,设计并非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制和延续,而是对文化内核的理解和消化并加以发挥和引申。传统图形符号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凝练后逐步形成的,传统思想总是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借用某一具体的形象,并通过对形象的主观加工,来表达一种情绪、思想和观念。因此,传统的人物、植物、动物、图腾符号标记以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图像元素,无不呈现出深远的民族内在思想,体现出先民寄予的情感愿望。如古代传说中的玄鸟又称作凤凰,喻为吉祥、幸福;太平中国结图形象征喜庆、团圆;圆形方空钱寓意富足、安泰;太极图中的阴阳回转、青铜器纹饰的抽象多义、印章表现形式的虚实轻重构成关系等等都是民族文化的传统视觉意义和思想价值体现。

认识传统文化的价值,在标志设计中的意义在于有效地进行价值转换,并形成适合于当代审美取向的观念体系。并以此召唤深植于人们内心的民族意识和情感需求。

在现代标志设计中运用中国传统图形,以现代构成原理对具有民族形式特征的图形元素进行解构后重新组合,无疑将会以鲜明的民族风格更直观地起到传播信息、沟通文化的作用。如中国历史博物馆标志,是以商代青铜器司母戊大方鼎为外形,构成英文字母“H”(History的缩写),体现了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价值:承秉历史,构筑未来。而中国联通的标志则运用传统的中国结为设计原点,中国结是幸福安康的象征,体现了人们追求“真、善、美”的愿望,与联通的名称同出一辙。透过传统造型艺术的历史延伸脉络,在新技术与新观念的冲击下不断地更新拓展,其结果必然是精神内涵与民族历史相沟通,形成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标志设计特色,使民族文化的灵魂在现代标志设计中得以延伸与承传。

三、将传统文化融合于当代标志设计

将我国传统文化应用到标志设计中,是设计出具有主张性、民族性、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现代标志的关键。当然这种应用并不是对传统的一些图形进行复制,而是应该去充分认识和了解传统图形,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和改造传统图形。传统图形是根植于中国民族性、地域性的传统艺术渊源中的,它们与现代图形的造型方式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中国传统图形主要注重的是实形或称为正形的完整性与装饰性,关注形与形之间的呼应、礼让和穿插关系,在组构时大多遵循追求对称、均齐的造型,如由黑白两个鱼形纹组成的中国最原始、最基本的吉祥图形等等。

不论是古人还是现代人,对美好的事物都一样心存向往。人们文化意识和形态哲学观念的体现是古人对自然规律的总结,它体现了中国人对吉祥幸福的向往,所以传统图形背后的吉祥意味同样也适宜沿用在现代标志的设计之中。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的标志是以“凤、太阳、火”图腾元素抽象组合构成的,标志是针对楚人的先民以凤为图腾,凤又是祝融楚人的先祖的化身,因祝融部落依附于夏,夏人崇奉炎帝,“炎帝者,太阳也。”日中有火。祝融部落崇火尊凤的原始农业文化,是楚人最为典故的神话传说。标志创意设计对此神话传说加以重构,从而体现湖北省炎黄文化的特征。所以,将约定俗成并已在中国民众心中形成共识的传统图形的“意”沿用到标志所属公司的固有的内涵之中,从而延展出更新、更深层次的精神理念,使其更具有文化性与社会性,这也是标志设计的一种很好的方法。

要注意的是,将传统图形与标志设计相结合时,应该避免拿来主义。传统图形值得学习的方面诸如实用中的科学性、结构设计的合理性、技巧的高明性、题材的丰富性、形式的多样性都将给现代标志设计以美感和生机,极大地丰富了现代标志设计的艺术语言和思想内涵,但应用传统图形并非简单的“拿来主义”,并不意味着拘泥于几千年传统的襁褓,而是对中国传统造型艺术做一个深层次的形、意、神的传承,把人的情感赋予物的形式,借物抒情,“以形写意”“形神兼备”。中国人对艺术的表现形式重“传神”而不是“写实”。在中国一些传统图形符号的背后,往往蕴含着更深层的象征意义,这些意义最初大多源于自然崇拜和宗教崇拜,进而衍生出期盼“生命繁衍、富贵康乐、祛灾除祸”等吉祥象征意义。因此,在标志设计中,我们要把传统情结的某些特点形象化地融合到现代标志设计中去,造就富有民族特色的,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新的形象来表达时代感,使之完全超越或跳出原有的模式,一种精神、一种气质重新植入到现代生活中去。

另外,在传统图形艺术中并非所有的内容都是好的。中国传统图形艺术萌发于人类童年时期,成长和发展于漫长的封建社会。所以它也有着从封建社会的母胎中带出来的印记,一些传统图形也存在有迷信和落后的糟粕成分。因此,要将传统图形艺术运用到现代的标志设计之中,就应该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去伪存真,让其具有民族性、现实性的一面得以弘扬光大。

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取之不尽的源泉。在标志设计中,我们应该倡导民族文化和先进文化,追根寻源,把握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将其融入到标志设计中来,使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在现代设计中得以延伸发展。作为设计师,我们要让传统图形成为标志设计的一个新创意点和启发点,设计出具有中国文化韵味和民族根基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标志。

参考文献 :

[1]李泽厚.美学三书,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

第9篇:中标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交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58-02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合同标的条款[J].理论与实践,2002,(5).

[2]婓维玲.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商务,2002,(2).

[3]孙占利.《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解读与评价[J].时代法学,2005,(10).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