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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高度重视内部评级法(IRB)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中的作用,并将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应用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当前,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本文将围绕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特点,探讨内部评级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范围、运作方式与技术要点,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新资本协议与内部评级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是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包括内部评级系统和内部评级体制,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信用风险管理的软硬件平台。新资本协议规定,具备并应用内部评级体系的银行有资格向本国监管当局申请实施IRB法进行资本监管。监管部门应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行经常性检查,以保证其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评级系统的有效性。内部系统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保证内部评级过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评级系统应包括模型建立、数据收集、风险分析、损失量测算、数据存储、返回检验等全部过程。同时,银行应具备一套客观和统一的评级标准,并证明该标准涵盖了所有与借款人风险相关的因素。第二,内部评级应基于两维评级体系。一维是客户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另外一维反映债项风险评级,通过债项自身特征反映预期损失程度,以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变量。第三,实现风险级别的细分。银行对正常类贷款的客户至少要划分为6-9个等级,不良贷款客户至少要划分为两个等级。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这不仅可以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还可以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
2.最低数据要求。内部评级法应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因此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对于使用基本IRB法的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对于使用高级IRB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
3.评级系统的检验、升级与维护。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银行风险敞口在各等级之间合理分布,且任何一个等级中最好不超过总风险头寸的30%。银行应对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更新,并进行标准化程序的后评价,以保证系统的实用性和正确性。上述条件所包含的技术参数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技术确认,同时满足新资本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4.内部评级的业务流程、组织机制和管理制度。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实施IRB法的银行,其各项评级结果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独立的评审加以最终确认。这些银行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以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内部评级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率(EL)、非预期损失率(UL)、违约敞口(EAD)等关键指标,不仅在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基础信贷管理中发挥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RAROC考核等组合管理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实践,国际先进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及IT系统,在相关的数据清洗、风险计量和流程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提高。
(一)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是信贷业务的起点,也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内部评级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直接发挥作用,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通常,银行的客户风险等级分为10-20级。信贷审批标准与内部评级紧密挂钩,当评级低于某一级别(如CCC级)时,该客户被列入非投资级别,其授信申请将遭到拒绝。
准确、及时的内部评级对合理制定信贷策略至关重要。国内商业银行通常把注意力放在AAA级客户营销上,总试图对低风险客户给予更大的额度授信,而事实上银行从这类客户身上得到的收益相当有限,因为他们资信等级高,资金较充裕,往往会以各种形式变相压低价格,缩减银行赢利空间。经验表明,评级位于A到BB级之间的客户往往是信贷收益的主要来源,应成为银行重点营销对象。
(二)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贷款定价涉及信贷业务的经营成本、资金成本、税负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等多种要素,还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以及与客户谈判地位等因素,才能最终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定价的基本公式为:贷款目标利率=资金成本率+经营成本率+税负成本率+预期损失率+经济资本目标利润率+/-竞争性浮动。其中,预期损失和经济资本是贷款定价中的关键和难点,需要在内部评级系统中计算生成,这就要求银行对所有客户进行内部评级,并计算每笔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再结合预期收益率、资金成本和经营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信贷产品的基准价格,从而保证每个客户都能对银行实际收益有所贡献。在日趋集约化经营的市场条件下,优质银行和劣质银行在风险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就会通过贷款定价水平,最终反映到实际收益能力上。
(三)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风险限额是在内部评级基础上,根据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即RAROC,RiskAdjustReturnOnCapital)的最大化原则,通过资产组合分析模型确定的风险敞口上限。风险限额管理是一种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近年来在西方银行业得到广泛应用。限额管理是建立在风险计量分析基础上的动态化、系统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不仅能够包含银行的各种政策导向,还可根据风险的最新变化及时做出调整。2003年,国内信贷规模高速扩张,各家银行年初制定的信贷计划几乎全部突破,助长了新一轮经济过热的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在风险限额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应参照国际标准,加快建立、健全风险敞口总量的约束机制,要系统化地测定各敞口风险限额,实施以行业、区域、产品、客户为多维度的限额管理,并对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实行连续监测。各敞口业务规模一旦接近或突破风险限额,银行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四)提高风险预警和预控能力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心都放在风险的前期控制上,通过组建和启用风险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近20年,随着管理技术的日益发展,风险预警已经逐步发展为内部评级的一项基本功能。作为评级关键指标的违约概率就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客户违约可能性的预测值,这就是说内部评级是对未来风险的前瞻性判断,而不是对客户资信情况的事后评价。银行可运用评级系统,定期监测所有客户的风险状况,以提前发现其异常变化,为风险预控提供技术支持。
(五)促进信贷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花旗银行是最早实施信贷政策体系划管理而在全球业务中取得成功的典范。近年来,不少国际化银行开始借鉴花旗经验,建立了涵盖主要国家、主体行业和重点客户的“风险窗口”,并据此监测风险变化,不断修订政策指引和参数标准。
内部评级在建立信贷政策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显著。首先,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分析,再应用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分析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计算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
(六)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银行所承担的全部风险损失可分为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它们都需要被补偿或消化,以维持银行的稳健运营。预期损失需要以损失准备金的形式加以计入,成为银行管理成本的一部分,并在金融产品价格或贷款定价中得到补偿;而非预期损失需要由银行资本金加以消化和抵御。
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的调查表明,在OECD国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银行直接按照贷款内部评级提取损失准备金,在其余2/3的银行中有一半以上在提取损失准备金时隐含地考虑了内部评级信息。从发展趋势看,内部评级提供的预期损失率在统计上具有系统无偏性,以此为基础提取准备金,能够达到在防范风险的条件下,最大化银行经济增加值的目的。
(七)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终保证,应在所有业务敞口上得到合理配置;资本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将资本要求与风险度量直接挂钩。该原则确立了经济资本配置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也为银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经济资本又称为风险资本,它是一种虚拟资本,在金额上等于资产的非预期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调查显示,50%以上的国际活跃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信息,将经济资本配置到各种产品或业务部门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它们还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风险暴露、期限及风险集中度等要素。
从技术流程看,内部评级是经济资本的计算、分配与管理的重要基础。首先,要通过评级模型确定单客户和单笔资产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风险敞口(EAD)等技术指标;然后应用蒙特卡罗模拟,进行相关度分析;最后做UL矩阵的分解与调试。可以说,作为内部评级的一种延伸和高端应用,经济资本分配正在风险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为RAROC管理奠定基础RAROC方法是由信孚银行在1970年最先提出,它改变了银行考核体系只重视账面收益而不考虑潜在风险的传统做法,强调了风险度量在银行这一特殊行业的重要性。90年代后半期,该项技术在国际先进银行的广泛应用中得到不断完善,迄今已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践上公认的高级管理模式。
RAROC方法在创立以后,其公式、指标和分析口径不断发展变化。一般而言,RAROC=(总收入-资金轧差-成本支出-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总收入包括利差收益和非利息收益;成本支出是银行经营管理费用;预期损失=风险敞口(EAD)×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其计算基础是对客户和债项的内部评级。
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目标是以RAROC为基础构建高效的、自动运转的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在评价盈利情况时,必须充分考虑盈利是在承担风险基础上获得的。如果某项业务风险过大,则该业务为消化其风险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就较多,这时即便该业务能带来较大的直接利润,但与其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相比,其资本利润率也未必能达到资本的最低收益要求。通过RAROC方法,银行可以选取一个适当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以便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发展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我国政府宣布在2006年以前暂不实行新资本协议,但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就像世界贸易组织一样,为了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我们必须选择加入。几年后,如果我国实施新协议,在缺乏外部评级机构的条件下,标准法是不可行的,唯一选择就是实施内部评级法。届时,评级系统、基础数据、专业人才、管理体制和风险文化都难以在短时间获得。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提前做好准备,若要2008年实施新资本协议,那么现在就必须开始准备。
尽管IRB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应持续跟踪、学习和借鉴IRB法的实质内容,以此充实管理手段,增强风险内控能力。即便短期内不能达到IRB法实施要求,也应尽早建立能够应用于实际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IRB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IRB法创造条件。
(三)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模型建立过程中,涉及的数据量大、来源渠道不一、运算程序复杂,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新资本协议有关PD、LGD和EAD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以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一)银行系统自身风险
1.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是指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托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和兑付风险。这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过高水平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而言,往往是一种负担。相比之下,银行更希望将存款转移至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通常,银行直接信贷扩张会受到较低的贷存比与被政府严格管控的贷款额度影响,而影子银行的信贷业务却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这些需求,这便导致了其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据统计,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全年发售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贷款融资增加了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万亿元,翻了近一倍。这类融资形式如果出现风险,将会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其主要原因为此类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比传统银行的信贷更为复杂,在从最初的资金提供方流向最终的资金需求方的过程中,有以下多个环节会产生资金链风险:一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最终兑付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二是在中介发售理财产品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来自资金期限结构的转换风险。三是企业将承担来自资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风险,该风险具体包含投向领域和回报率两方面。以上这些风险,最终会对资金链的稳定构成威胁,进而形成系统风险。一方面,当投资者出现损失时,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导致银信合作形式的风险提示效果低下,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信贷扩大化或导致货币供应量过多,致使其流动性低下,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是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信托公司在为民间借贷提供通道(质押物监管、抵押物处置等),会与商业银行的监管出现不同的标准,从而引发监管漏洞套利。引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资的资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矿、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等经济薄弱或者信贷受制的区域。其中,2011年信托资金主要投于房地产,但之后为了限制房价继续增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现,2012年信托资金则开始大量投于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
3.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虽然规模不大,但却属于最普遍、风险扩散通道最广的资金融通机构。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传统银行为媒介(如银信合作)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在民间借贷中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并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由于手头掌握大量的资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经济景气周期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应引起关注。
(二)系统外部风险系统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监管缺位的风险隐患。传统银行拥有大量来自于影子银行的证券产品,其资本跨境的流动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资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随国内影子银行的资本跨境流动,最终会导致风险全球化的发生。尽管相应的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保护,但国内影子银行却不在其中,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的外部监管存在风险隐患,表现在:首先,对应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通常以内控为主,外部监管为辅,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外部监管不足;其次,各监管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尚缺乏对国内影子银行系统现状及特征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并缺乏相应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管范畴划定涵盖不足在分业监管模式之下,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保险市场、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这些机构却不属于此类,导致其还未被纳入监管的范畴。但以上机构却和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联系紧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统性风险。比如,在温州民间借贷问题中,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金融业,却也严重影响了当地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存在空白领域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常会出现双方进表、出表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贷款“丢失”,致使监管部门判断银行信贷规模出现误差,最终对国家宏观调控实施的效果造成影响。其次,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业务不断综合化、交叉化的需求,这将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环节中出现纰漏,造成监管空白。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同步尽管国内金融创新仍处在初级阶段,但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的发展情况,各种以规避相关部门对银行信贷进行监管的金融创新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银行以发放贷款为由,通过保险、证券等方式收取咨询(管理)费用;部分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采用资金池等渠道制订信托计划,以开展信托理财与信托融资等等。如果这些金融创新不能被有效监管,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空白,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出现不稳定性、短期投机性,从而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制度、办法健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对那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相关机构,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以保证监管范畴的全面性,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及时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应严格规定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融资来源、杠杆率;第四,要加强对证券、保险、银行、新兴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要规范化;第五,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安全,全面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随着影子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国内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于综合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统一的、连续的、跨市场的协调机制和功能性监管模式。
(一)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
流动性风险主要归因于其在运作上的期限错配。影子银行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长的特点,但是其负债主要来源于在短期市场上发行资本支持票据。影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特点导致期限结构的错配,信用的期限结构变化是其流动性风险存在的主因。如果市场出现不稳定性因素,以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为主体的影子银行就会产生“挤兑”,其资产由于期限较长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爆发。任何源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反向波动都将给影子银行机构带来致命的流动性风险。
(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该风险的存在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发。受到利润的驱使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资金出借方存在放松对借款人调查条件的动机,导致杠杆率较高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在交易的最初就存在较高的风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能够收取较高的评级费用,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也会出具虚假的评级报告,使得市场中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也很受欢迎。由于影子银行系统本身对信息、流动性需求和资产价格波动的敏感性更强,在市场出现危机时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大增加。
(三)监管缺失风险
从影子银行的概念可知,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是影子银行的一大特点,因此其不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范围之内,这就造成影子银行无从限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等等因素都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导致影子银行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对策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内部风险的监管
1.在影子银行内部要不断加强公司治理
对内部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首先,在薪酬管理方面,实行问责机制,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尽可能的避免由于高层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风险较高的行为。其次是对影子银行参与者的资历进行限制,公募和私募基金等的经理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上岗。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降低风险。
2.推行风险防火墙制度
对机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间进行传播造成更大程度的影响。比如,严防商业银行表内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等。
3.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证影子银行的经营暴漏在阳光之下。一方面要规定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其次是在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要实行严格的权责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实行权责追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二)强化影子银行外部监管
对影子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变革,拓展监管范围。首先,在监管对象上,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突破产品和机构的限制,在各个市场之间进行协调,尽可能的避免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造成的监管失效;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与相互协调,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进行监管协调,保证能够控制影子银行整个市场范围内的外部风险。其次,限制影子银行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金融杠杆的运用,设立更加严格的流动性要求;针对住房抵押证券化,发起行和证券化机构对每个资产池都保留一部分所有权。三是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中大量存在的不透明交易情况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政府部门的监管更切合传统商业伦理。
三、结论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问题,可分成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他们有信贷方面的风险,比如说潜在的坏账;他们还要面临流动性的风险,这会涉及到资产和债务的不匹配;另外他们还要应对操作的风险,如虚假个人消费贷款、关联企业骗贷、票据诈骗等等。
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银行内的程序和流程,同时也涉及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对于机构来说,处理操作风险应该有适当的针对操作风险的政策,首先要确定这些政策,同时要把这些政策告知整个银行的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结构,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谁汇报。在一个典型的银行案例中,应有一个单独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还有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即有两个报告机制,有关日常运作,向这种业务部门经理汇报;而有关信用方面,必须向有关信用经理汇报。在银行涉及的信息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获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层面的细节。比如董事会所需要的是一个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样信息交给所有的人。另外,信息应当是具有灵活度的,还需要有灵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银监会已于05年12月31日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制度,系统的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控制办法。
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一)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1.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1.1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1.2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1.3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2.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2.1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2.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2.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3.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3.2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1.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2.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三)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2.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3.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关键词:信用风险征信系统内部评级
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告破产,从而拉开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序幕.尽管一些国家近期出现了一些积极信号,但诸多经济学界的权威人士都表示,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其实并未结束,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适逢金融危机一周年之际,回顾我们走过的历程,不禁引发笔者诸多思考。
1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自zoos年11月开始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未来两年4万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在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及时调整策略,取消信贷规模管理,开始了高速的信贷投放进程。2008年最后两个月信贷投放额分别为4600亿元、7700亿元,2009年1-8月各项货款就增加8.15万亿元,同比多增5.04万亿元。信贷的投放对于各经济主体信心的恢复和投资的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投放如此天量的贷款,实体经济是否可以真正消化掉
2009年8月15日,《银行家》杂志《200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该报告以2008年商业银行的基本业绩和表现为主,结合近几年的发展历程,并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现状.该报告通过对1一6月份贷款增量结构的分析指出,由于实体经济部门缺乏良好的投资机会,可能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选择资本市场.从下面的数据我们可见一斑:在全球经济一片低迷的情况下,我国资本市场却一枝独秀,掀起了强劲的上涨行情.上证综数在过去6个月里涨幅超过了60%a,1500只股票股价翻倍;同时楼市更是异常火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平均住宅销售价格在1-5月上升了22%。我们都知道,虚拟经济是要以实体经济为依托的,本轮资本市场的繁荣不禁让笔者想到了美国的次贷危机.次贷危机就是因为信用的滥用,动摇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基础,从而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商业银行作为储蓄投资转化的中间一环,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主体,一旦商业银行出了问题,积聚的风险将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就是信贷业务,上半年的天量信贷投放必然使银行的风险随之增大.标准普尔评级服务的《中国经济政策转向,中资银行2009年喜忧参半》报告中就指出,中资银行2009年的最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
2加强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制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欠缺,银行的风险管理又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外部宏观环境与银行内部微观环境相配合才能取得成效.所以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加快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社会征信系统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增添一道防线,也能为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发放贷款之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也就是信用报告,了解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信贷审批重要的依据,同时银行还可以根据信用记录的好坏,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上给予贷款申请者一定的优惠,这样不仅简化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而且也促进了银行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不仅如此,银行还可以在发放贷款以后在风险防范管理中随时对该客户进行查询跟踪,以便实时监控.
其次是相关法律的完善.国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信用法律规范,对我国信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信用风险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防范信用风险、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有效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文化建设比较落后
由于中小商业银行无法正确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导致很多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目前发展的业务不发展,降低了抵御风险的银行整体能力。在管理理念方面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犯的错误就是觉得风险管理和业务对立起来,觉得它们二者之间应该是对立的,短浅的认为重视风险管理就会阻碍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急功近利,只关注眼前利益,短期利润目标。这样下去银行的发展会受到阻碍。
(二)风险管理的主体职责界限不清楚
以风险承担为主体的前提下,明确合理的分配权利利益和责任的关系,这样的风险管理才是有效的。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和提高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我们国家在之一方面就比较薄弱。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责任主体界限不清,甚至有的中小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管理的内容,但风险管理的银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依旧形式分散。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不清楚的直接后果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却相对淡薄。
(三)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欠完善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在监管和审查方面,没有专职负责的经理,部门没有独立形成。二是风险内部控制资源分散。虽然中小商业银行各个业务部门都有风险管理的内容,但是没有一致的管理目标,风险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真正的风险管理部门不能起到及时监督检查的作用,导致管理脱节,高层不能及时清楚的了解到风险情况,从而也就不能及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战略适时发展。这样,中小商业银行不能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做出应对措施,就会使银行面临风险。另一方面使得有些风险不被人了解熟知,而这些处于盲区的风险也威胁着银行的发展。
(四)风险管理方法手段较落后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与国际定量分析技术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的预测和分析,主要是初级阶段的定性分析。导致我国定量风险分析技术落后的原因是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仍然用主观判断或旧的传统的定性分析预测风险。其次是识别测量风险的方法简单。对于那些大型银行的研究风险的方法没有给予重视,没有深入学习,还有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过分依赖政府来测量风险或者还只是一味的通过信贷规模来预测信贷风险等等。最后,中小商业银行往往把风险管理的重心放在了事后的处理上,而在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与国外先进银行比起来手段就明显不足。
(五)风险管理人员素质待提高
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就是缺少风险管理相关的专业人才,柜面业务操作人员素质不高。柜员对风险防控知识和技能并没有深厚掌握,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加之本身柜员工作业务繁重,从事柜台工作的人员自身压力还比较大,如果再有银行对待员工的制度不合理,不能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可能造成风险,使银行有损失。
二、提高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基于现有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这些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供帮助。
(一)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宣传风险管理文化
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是银行想要稳定生存和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风险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科学的降低风险,保护银行不受损失。所以中小商业银行要建立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培养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行为习惯和健康完善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要把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灌输到各个部门,为了使每位员工都有风险敏感性,使他们能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中日常业务工作中,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大范围的风险教育。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转变风险管理模式
部门经理负责该部门日常工作和沟通,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和目标后,得到指示的分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就去通知下级按照风险管理的需求所要做的一些做法程序以及相关的业务,在客户的选择上进行风险识别,帮助有关部门贷款的审查和批准和其他相关工作。在部门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在各个业务工作中进行风险预测识别、控制、监督反馈等初级工作。
(三)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技术
我们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发展情况,有选择地学习并进行改进国际先进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和理念都。中小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对西方先进技术的学习,探究其方法,逐步摆脱陈旧的管理模式和传统的管理理念,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实现风险管理的创新,让银行有更好的发展。
(四)实施人才兴行战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关键词]科技银行风险投资运作模式创新
我们建议在安徽省建立科技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长瓶颈”问题。科技银行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突破点,通过科技银行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型企业中去,是促进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着力点。
一、科技银行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把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定义为“科技银行”,在国外被称为“风险银行”。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
相比于普通意义上的银行,这种科技银行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定位专一化。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从事科技型研发、生产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与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
2.利率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银行,所从事业务的对象是不能取得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业务风险性相对而言较高,因此科技银行自主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设固定利率,以保证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3.融资服务多样化。科技银行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贷款外,还可以参股企业。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特点,提供借贷与股权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服务。既可以对企业发放一般贷款,取得固定贷款利息收益,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来获取未来企业上市以后的投资收益。
二、国内科技银行发展状况
我国一直在尝试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2000年,国内首家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科技银行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该行首期提供5亿元创业贷款额度,专门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科技企业在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提出的融资需求。2002年,南宁市商业银行也成立了专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支行,这是广西第一家科技银行。
进入2009年,筹建科技银行的消息不绝于耳。1月1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为科技银行。7月8日,杭州科技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在高新(滨江)区正式开业。10月10日,湖北省首家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科技银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在“光谷软件园”揭牌。据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在酝酿,并即将推出自己的科技银行。据《中国证券报》2月20日报道,科技部和银监会有望出台相关文件,推行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试点。有意向成立科技支行的商业银行需先向当地银监部门、科技部门递交申请和实施方案。获批的科技支行可获得科技部和银监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运作模式创新
1.以“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能够被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看中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都具有良好的项目的前景,创业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以其专业的目光具有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科技银行的建立首先要与这些机构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享信息,可以有效地发掘和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程度,减小坏账损失,并获取高额的贷款收益。
2.尽量放宽利率管制,实现与高风险匹配的高收益。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的利润主要是来自于银行存贷款的利率差以及为上市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贷款利差是科技银行获益的主要来源,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风险与收益的正相关性。为此,对于科技银行来说,要贷款给创业初期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就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高贷款率以获取高额的存贷利差收益。因此,对应于较高的风险,科技银行的贷款利率范围可适当放宽,在规定范围内,赋予科技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此外,根据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特点,不设固定利率,将银行收益与企业发展挂钩,实现银行与企业共同成长。超级秘书网
3.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科技银行的客户由于主要是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因此,贷款担保对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尤为重要。从硅谷银行的规定来看,所有服务的客户对象必须是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且必须与客户签订以及数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等为抵押担保的协议。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下,一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条件,因此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为此,科技银行需要在传统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抵押、担保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扩大抵押品范围,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甚至可以探讨将担保由有限责任扩展到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责任,从而有利于科技银行规避风险。
4.鼓励银行参股企业。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做贷款不参股企业的商业银行,而是融产业与资本市场运作于一体的新型商业银行,拥有其信贷服务对象——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是科技银行的一大特色,通过促使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银行一方面获取了高额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冲减了贷款或投资中小企业而承担高风险。根据中关村园区的具体情况,科技银行可针对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借鉴夹层基金的业务模式,贷款与股权投资相匹配,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其目的不在于控股,而是使科技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高成长中获得较高股权收益,弥补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高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新《巴塞尔协议》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历史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这主要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贷款等资产业务为主有关。20世纪6O年代以后,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扩张,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
20世纪7O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8O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资产组合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深化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
8O年代至今的2O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O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诞生于1975年,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管理的正式开始。之后,《巴塞尔协议》经多次修改,并推出了多项文件和准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对银行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的要求做了规定,核心思想有两项:一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二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确定了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并确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报告的产生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
此后,随着金融领域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银行危机都进一步使人们认识到,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交织作用而造成的。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在新协议中,保留了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最低要求。与此同时,新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单一化的监管框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灵活选择使用,允许银行选择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
按照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将体现为五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南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从发现风险到形成损失的时间大大缩短。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由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走向集中管理,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不仅强调对市场风险因素的控制,而且应更加重视对人为风险因素的控制;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而且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损失也视为风险。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时效要求短、批量化处理的银行业务,如资金业务、零售业务,要进行间接管理,运用模型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风险、地区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等分析,结合信贷审查等直接管理形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卜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第四,风险管理重点由强调审贷分离向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转变。以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往往单纯强调“审贷分离”而忽视了商业银行内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但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一系列事件说明,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已经不单单是授信审批的控制,而且更强调银行整介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从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是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构架、过程和文化的统一,通过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偏好、完善的管理架构、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和良好的信贷文化,最终实现风险管理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
在网络银行进入飞速发展的同时,有一些不良的影响也在逐步显现,犯罪分子大肆通过网络银行转账洗钱,逃避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的实例比比皆是。的确,网络银行是建立在开放性、数字化的虚拟网络平台上的,不可避免地比传统银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风险。要健全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手段,完善网络银行的安全防线,就必须深入分析网路银行风险。
一是技术漏洞风险。网络银行本身就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技术漏洞成为了不安全的首要因素。最显著的就是网络银行所采用的系统的漏洞,程序编写的源代码情况,是否存在系统漏洞都是网络银行不安全的因素。有些时候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处于一个完全开放的状态,也是容易受到外界黑客攻击的不安全因素。网络银行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措施,往往采用了动态口令或者固定密钥的方式,可以通过软件算法的破译。网络银行肯定要通过网络来传输数据,数据经过服务器上的不同节点,就容易受到外界攻击,相关信息被窃取。同时,网络上自由传输的数据,一旦未加密或者加密被轻易破译,银行用户的关键信息,就很容易被不法分析利用。有些网络银行用户端,被恶意植入了木马程序,一旦进入网络银行界面,就会被监控,用户信息就被不法分子一览无余。
二是运行稳定风险。网络银行尽管与传统的柜台业务办理方式不同,但是数据系统是与银行内部系统相互关联的。一旦网络银行中出现任何不可靠、不稳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必定会影响银行整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这些运行稳定风险的来源非常广泛,有的来自互联网居心叵测的黑客、有的来自于安全意识不强的用户、有些来自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交流、有些来自于网络银行硬件软件设备缺陷等等。凡此种种,都让银行数据库系统直接暴露在各种不可控的风险之下。尽管现在网络银行已经使用了种种安全控制屏障、用户加密设备、数据传输加密、操作系统实时升级等方式,但是许多人为不可控因素以及用户使用规范都会给操作系统带来隐患,需要全盘考虑。
三是资金保值风险。随着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网络银行所覆盖的范围,从原有比较简单的为零售分散的用户实现金额较小的银行服务,发展到了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贷服务、理财投资、外汇交易等。网络银行的功能叠加,也使得银行经营风险和用户保值风险在不断增加。特别是有些网络银行到帐存在一定延后性,滞留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变化,面临法律责任归属的质疑。同时,网络银行必须依靠不断发展更多客户,来保证自身获利。但是网络开放性和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优势,让网络银行生存的空间逐步在缩小,直接导致了网络银行的收益在降低,资金保值风险成为了网络银行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四是法律责任风险。整个网络银行是一个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型事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为零,所有在网络交易中遵循的法律规定都不是特定为网络银行而设定的,需要参照许多其他的商业法律规定,如合同法、财务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货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等等。特别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等之类特定性法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所有商家与消费者们统一交易的平台,完全基于商户们诚信们开展相关资金结算活动。一旦出现了商家不讲诚信、甚至违法违章的行为,只能够适用合同法、民法等规范相关行为,且相关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权力义务并不对等,普通消费者权益无从保护。银行、司法机关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和手段。
二、网络银行风险原因分析
网络银行充分发挥了网络的便利性,同时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在带来极大便利和服务质量上提升以外,却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深入分析以上几种风险,可以发现产生网络银行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
一是缺乏针对性法律规定。近年来,网络银行业务属于新兴的银行业形式,银行业监管层尽管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范,但是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属于空白,对于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管规定极为缺乏。唯一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网络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在颁布七年后被废止,后续没有相关规定出台。目前现存的部门规章中,仅有银监会有对于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规定,但是实际应用可操作性不强。其实,在缺乏电子商务法的今天,对于网络交易行为中许多法律责任界定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网络银行会面临任何交易的极大不可控性,这些不可控的风险因素,直接带来了更大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责任不清、义务不明,已然成为了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薄弱基础。二是监管规范不完善。网络银行成长壮大这么多年来,从没有对于监管有过明确规定,谁来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如何划分,履职如何到位而不越位。网络银行的业务分工,并没有沿袭传统银行业态条块管理,而是直接面向客户,利用网络平台交互性,跨领域开展业务。那么如果监管主体、职责不跟随网络银行的业态发生变化,就会直接造成没有人管、管不到位、重复监管、互相扯皮的现象出现。
三是社会交互领域广泛。网络银行不仅仅走出银行柜面业务,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时代,网络银行已经开始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着深入广泛地交互。社会公众在享受着网络银行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在不断遭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就如网络银行让犯罪分子洗钱途径更为隐密,公安部门追查的难度不断加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网络银行与人们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交互,影响着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行为属性,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就应当进一步扩大范围,许多管理社会秩序部门,如公安、检察、司法都是对网络银行有监管责任;一些管理相关事务部门,如信息化部、审计部门、财政部、监察部门等。但是,如此众多的监管主体之间如何衔接配合、共享信息、交流互动,都是需要明确予以规定的,一旦规定不明确,就肯定存在监管漏洞真空地带。
四是缺乏市场制度。网路银行是面向客户需求的普遍性的银行传统柜台业务的主动创新。这个行业内主体都是进过核准制度的。核准制度作为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基础,能够严格保证进入这个市场的网络银行都是具备了相应资质的,能够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市场的整体风险。但是,作为网络银行服务客户的终极目标,必要市场内良性的竞争,可以让客户有更广泛、更安全、更有保障的选择空间,从而促进网络银行不断提升自身安全防线、充分保障顾客权益,以不断适应所有市场变化和需求。甚至,通过市场制度可以让行业内网络银行之间,错位竞争、多元化发展,从而为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带动整个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规范网络银行建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是仍旧非常薄弱不够,必须要建立起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关配套的规定,从而实现对于网络银行的规范化发展,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网络银行综合性法律。制定一部网络银行管理程序规定和实体权力义务综合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网络银行中各自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银行中获取不正当利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网络银行中泄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以保证网络银行中信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网络银行行为中相应法律责任义务必须明确,比如银行作为平台运营维护方,应当承担起怎样的义务,在与客户进行网络银行交易的时候,应当如何划分彼此的责任范围;再如银行对于客户用户数据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义务,一旦发生数据被窃泄露等情况,应当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等,也尽量帮助客户企业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格式文本强行不平等合同,配套的管理规定可以对于网络银行应当作出一些规定,比如网络银行中一些具体措施、具体要求标准。同时,配套制度中应当对于网路银行的监管、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等予以相关规定要求,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监管重点、特别是围绕网络银行的内控机制方面的检查,应当对于一些潜在、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情况尽早作出干预和控制,或者将具有警示意义的要点,共享给各个银行单位,共同引起警戒,并及时予以调整。
二是加强风险控制力度。银行必须足够重视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围绕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对网络银行的技术水平予以提高,一方面对网络银行内部管理开展稽查工作,应当遵循着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定要求,将所有对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全部披露的要求,特别是网络银行的审计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等。在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过程披露的同时,也要在注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好客户的关键信息,特别是对于包含商业秘密部分的保护,合理界定披露信息的范围,合理评估风险控制的措施对于客户能否发生任何影响。根据客户需求,评估交易风险,有选择性的给予客户交易提示,引导客户更加安全、更加合理去选择交易方式、交易途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中的风险。
三是实施全面监管。网络银行的风险在整体金融服务行业中风险环节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体银行业的发展是尤为关键的。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对于网络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模式方法,充分加强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并逐步推进对于银行业务监管体制的改革。在监管主体上,应当充分重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的交叉互补性,实行多个部门协同监管模式,推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信息互通、工作协作的模式。同时,根据网络银行一些业务性质属性,对网络银行进行区分,针对网络银行金融业务建立功能监管为重的金融业务监管模式,再针对其他业务模式的监管全覆盖,来避免监管中重复真空的情况。网络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也应当承担起必要法律责任,就如法律法规中所描述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要求网络银行实行自律管理,承担起预防控制风险的责任,从而保障各方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