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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部地区;西部大开发;财政支出;比较;分析
Abstract:Afterfiveyearsimplementationofwesterndevelopment,thescaleandstructureoffinancialexpenditureinwesternregionschangedalot.Accordingtocomparisonandanalysisoftheeffectoffinancialexpenditurescaleandstructurechangeofwesterndevelopmenton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inwestregions,theresultsshowthatcentralgovernmentincreasesfinancialsupporttowestregionsfromtheangleoffinancialscale,soastohaveobviouslyincreasedlocalfinancialexpenditureinwestregionsandthattheabsoluteamountoftheexpenditureininfrastructure,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vestment,culturalandeducationalexpenditureandadministrationincreasedfromtheangleofexpenditurestructureandthattheexpenditurerateisdeclining.Ontheonehand,thechangeoffinancialexpenditurestructurepromotesregionaleconomicdevelopmentandpeople''''slivinglevel.Ontheotherhand,thechangeoftheexpendituredeepenstheunfairnessofthesociety.Basedontheaboveanalysis,thispaperanalyzesthechangingtrendsofthefinancialexpenditureinthewesternregionsinthefuture.
Keywords:westernregion;westerndevelopment;financialexpenditure;comparison;analysis
一.西部大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规模总体比较
财政支出规模是一定财政年度内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地方财政支出总额,是衡量一定时期内地方政府支配社会资源的多少,满足公共需要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因而比较西部大开发前后,西部地区财政支出规模的变化,可以反映西部地方政府对社会经济影响能力的变化。
总的来看,从1995年到2004年,伴随着GDP绝对量的逐年增长,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并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开发后比开发前翻了几翻。此外,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GDP的比重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1995年到1999年的增幅较小,而从2000年开始,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GDP的比重突破了15%,增幅较明显,只是2003年和2004年的比重较前年有所下降,不过仍然比西部大开发前五年的最高水平高出4个百分点。从人均财政支出来看,1995年只有350.2元,到1999年为604.35元,五年的增长不到300元,而2004年西部的人均财政支出达到了1382.58元,即是西部大开发之后的五年一共增长了700多元。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视,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与实施,中央不断加大对西部的财力扶持,显著提高了西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使得西部地方政府在地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西部大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结构总体比较
孙鑫:西部地区大开发前后财政支出比较研究财政支出结构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总额中各项支出的组合,以及各项支出在支出总额中的比重,财政支出结构及其变化反映一定时期地方政府政策的方向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进程,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本文选用主要的财政支出项目(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广播事业费和教育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来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表中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从1995年到2004年,西部地区在基本建设、科技投入、文教事业费和行政管理四个方面支出的绝对量都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各方面增长的程度各不相同,各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也不相同。从绝对量及其比重来看,西部地区财政支出中增长最快的是基本建设,1995年只有996922万元,以1999年作为分界点,1995年到1999年,基本建设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小、只有1999年超过了10%达到11.34%,从1999年国家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后,同年开始出现基本建设支出显著增长,2002年投入最高(7248707万元),2004年投入577556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除2004年为11.25%外,其余各年均在13%以上.主要是由于,中央认为交通、信息闭塞是制约西部发展的主要因素,把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基础,力争用5-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本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西部大开发后的五年,虽然基本建设支出的绝对量明显增加,但是在经历了2002年的最高点后,开始逐渐回落,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也逐渐下降。其次是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科技投入,在绝对量上都有所增长,但其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
三.财政支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1.财政支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之一是经济增长,近代公共财政理论普遍认为财政支出对一国的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对应,财政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财政支出对经济的影响一直是宏观经济领域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家认为,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由表三知:西部地区GDP与财政支出所建的回归模型均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表明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确实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对地区经济都有正向推进作用。西部大开发是我国进入21世纪的一大区域开发举措,经历了五年多的开发实践,政策效果是否显现、西部地区经济是否增长得更快?通过建立GDP与财政支出的双对数回归模型,我们发现,开发前后经济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财政支出每增加1%,GDP分别增长0.647%和0.724%,开发后比开发前多增长0.077%,由此可以判定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支出政策效果已初步显现。
2.财政支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从以人为本原则出发,西部大开发达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同步提高、城市与农村居民的生活差距状况是否有所改善?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常用指标是人均收入,综观1995~2004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的统计数据,发现:西部地区财政支出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都逐年递增,只是城乡居民的收入仍然存在差距,并且差距有扩大的趋势(见图一),说明财政支出增加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此外也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
孙文祥与张志超在《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影响》一文中提及,鉴于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是目前最大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他们将城镇对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差额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定义为社会不公平指数,该指数越高,表明社会公平程度越差。这种做法简单易行,并且避免了采用基尼系数的争议,因此,本文采用社会不公平指数用于分析财政支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5年到1998年以来,持续维持在17.1%~17.7%之间,1999年开始下跌,2000年跌到最低点16.373%,之后财政支出比重均超过了17.6%,再观察社会不公平指数,1995年到1998年,社会不公平指数降低了0.3351,1999年到2003年又提高了0.4723,2004年只有很小幅度的降低。从总的变化趋势来看,西部开发前后,财政支出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而社会不公平指数则是先降低后增加,表明西部开发增加了国家对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视,但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非同步而行,经济发展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却加深了。
四.西部地区财政支出趋向分析
西部大开发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其预期的发展目标,是一个分阶段分重点的长期不懈的努力过程。经过五年多的发展,政策效果已初显端倪,本文基于上述分析,试图探析今后财政支出的变化趋势。
1.从基本建设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2002年开始减少,主要归因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仍然是在城市,一方面说明城市的基础设施得到一定改善,另一方面表明农村的投资增长较慢,出现了西部整体经济发展加快,城市与农村都有发展,但农村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差距也在增加,社会不公程度有增无减。此外,西部开发的前五年,根据国家规划,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已有一定规模,但主要是着力改善西部的交通、通信、水利、能源等生产服务的经济性基础设施,而缺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投入。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要根本改变西部人民思想落后的状况,应该加强西部与外界交流、学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增加基础设施的科技含量。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基本建设的方向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应该继续完成重大项目的建设和部分项目的提前建设,同时应加强信息高速公路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基础设施建设,为西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从城乡投资的力度看,要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村传统基础设施建设。
2.从科技投入看,大力发展科技事业,可以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优先发展科技事业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核心部分。西部开发五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了对西部科技教育的投资,累计安排科技开发项目2100多个,建设科研基地18个,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230个。科技投入的绝对量虽有所增加,但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却在下降,要满足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西部科技教育薄弱、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科研经费短缺、创新能力不强,城乡科技发展差别巨大。西部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靠西部科技的发展,在必须适应正在转换中的经济体制的同时,要把政府的政策支撑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起来,重视科技投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加科技投入,主动寻求适合西部特点的新的开发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强科技培训和科学普及,配合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西部吸引力、大力引进人才与技术,同时考虑到为农村居民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增强新技术的推广与运用,以科技带动城乡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科技力量缩小城乡差距,减轻社会不公平程度。
3.从文教事业发展看,由于历史原因,西部长期以来对文教事业发展不够重视,投入不足,同时受传统文化及客观环境的制约,是全国文教最不发达的地区,人的素质、企业的素质十分落后。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文教工作仍然十分薄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与其文教发展相联系,思想僵化,经济社会发展就慢。支持文教事业的发展,从长远考虑,是西部开发持续推进的动力之一。因此,在西部普及义务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加强市场观念、实施现代管理,继续提高西部地区居民、企业、政府在文化、科技、管理等方面素质都是刻不容缓的任务。政府要以提供义务教育作为主要责任,实现公平享有基本教育机会,同时提供非义务教育,用于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和人群获得教育机会,并运用多种间接调控手段,创造市场参与的法规和政策环境。
4.从行政管理方面看,行政管理是政府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高效率的使用会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反之则相反。西部大开发前五年,西部地区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开发后反呈上升趋势,说明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效率降低,劳动没有用在生产上,甚至用在了抵消别人劳动成果的努力上,普遍存在各式各样的浪费,耗掉了社会巨大财富。今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通过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压缩机构、减少编制、压缩吃财政饭的人口比重,规范行政管理支出,提高其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韦海鸣,王雷.东西部地区财政支出的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3(6):20-23.
[2]孙文祥,张志超.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影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6):3-9.
人称的非常规用法反映了使用者根据不同社交场合对语言的灵活运用,接收者需要正确理解使用者传达的社交意图。学术论文中“是否选用人称代词能揭示出作者如何看待自己在某一研究中的作用及表明作者与读者、同行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该语言现象,选择“社交指示语”来统一称谓。
一、语料收集和分析结果
本文从语言学、数学和机械领域共30种期刊上选取180篇学术论文。汉语语料搜索“我”。英语语料搜索“I”,“me”,“my”,“mine”,“we”,“us”,“our”,“ours”。结果显示汉语语料中仅语言学论文有3处使用第一人称单数,英语三个学科均有使用。汉语语言学领域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达到77%,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依次靠后。英语论文检索结果表明三个领域对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基本持平。
二、第一人称社交指示
本节结合语料讨论第一人称社交指示用法。
(一)第一人称单数
汉语仅在语言学论文出现三处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英语论文大量使用第一人称单数。
1.So far as Ican tell,neither way of thinking is uniquely targeted by a significant problem.
2.我个人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文体学的发展,因为我们所谓的文体学……
使用I强调作者本人的贡献,也体现作者承担个人责任的意愿,尤其是作者认为自己的陈述可能存在不足。目前提倡用“主动的”第一人称来进行论文写作使表达更加清晰自然,而国内学者依然避免第一人称以保持客观和谦虚。
(二)第一人称复数指作者
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第一人称复数作单数的情况,使用“我们”来指代自己。
1.另外我们猜测项链图的嵌入分布为强单峰的,并且其单峰点的位置为其不可定向平均亏格的上取整或下取整……
2.We present the solution of crack problem by introduction of a set of potential functions.
这些论文均由单个作者撰写完成,该种编者“We”的用法体现作者的谦虚与礼貌。田海龙指出“我们”表示“自谦的人际功能在汉语文化中有着牢固的根基”。同时亦拉近了作者与读者的心理距离,造成了移情的语用效果。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最普遍,但英语不同领域的论文使用次数基本持平,汉语论文语言学使用最多。这是因为国内理工科领域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指示语。
(三)第一人称复数包含读者
语料中也发现第一人称可以用来指称包括说话人和听话人。
1.由于R一p互T一Q,我们有……
2.Furthermore,we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creating such a multina-tional exposure database……
上边的例子都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创建了“共同处境”,将读者带入自己的思路,对学术语境下交际的成功产生积极作用。中英文论文作者对第一人称共称现象的使用差异不大。
(四)第一人称复数泛指
论文中也存在第一人称复数用来泛指的例子:
1.架构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之中,反映我们的价值取向。
2.It is true that when we signal our inferences in discourse we do not have always the goal of presenting an argumentation to someone else.
上例所有的第一人称复数均可换成“people”,该用法让读者感到更加亲近。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较少,英汉语言学领域的使用均多于其他两个领域,汉语另外两个领域未有该用法。这可能是三个领域研究内容所致,语言学领域须更多讨论泛指的话题。
(五)第一人称复数指读者
英汉论文中均发现了第一人称复数指代第二人称即读者的例子:
1.In the first case(8a),which is the most frequently found kind of enthymeme and—as we shall see—the most interesting as regards cultural variability…
2.我们知道,文学文体学主要系统研究文学语言和文学体裁。
(1)中意图是为了表达“你们将看到的”含义。(2)其本意是为了提醒读者作者很熟悉的理论,但作者避免使用产生距离感的第二人称,产生了拉拢读者的“移情”效果。该用法在英汉论文中使用频率均较少,汉语论文仅语言学领域出现,英语论文基本持平,体现英汉论文写作理念差异。
第一人称单数用法体现了作者负责的态度,在国外学术论文中逐渐提倡。第一人称复数四种用法避免了主观的单数“我”从而增加了论文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产生的移情效果让论文更具说服力。学术论文第一人称的灵活运用达到一些共同的社交功能,即论文的客观,谦虚和说服力。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差异巨大,汉语论文受东方文化影响几乎不存在该用法。
英汉论文三个领域在第一人称代词复数使用上差异较大。英语三个领域第一人称代词使用频率基本相同,汉语论文中语言学领域使用最多,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次之,这是由于国内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坚持传统所致。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代词的使用差异主要是由于文化因素和写作风格导致,不同的领域的研究内容并不是导致这种差异的主因。英汉论文在第一人称使用上的差异是不同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文化因素制约着英汉学术文本写作风格。
作者:陈瑞哲 来源:亚太教育 2016年20期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比较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36-0177-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被不同行业的人士进行关注,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经济产业,因此,对房地产进行合理的估价,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简述市场比较法
1.市场比较法的定义
在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利用市场比较法就是能够相比较与相似的房地产的成交价,对待估计房地产进行合理估价的一种方法。市场比较法主要是将等待评估的房地产与相似的近期房产成交价格进行比较,通过对相似已经成交的房地产价格的充分研究,最后得出等待评估的房地产的可能实现的合理的成交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等等。在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使用市场比较法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准就是市场实际的交易价格,因此,这种对方非常进行估价的方法的应用是比较广泛的,且估计出来的价格是比较合理、说服力也是比较强的,而利用市场比较法估计出来的价格被称为比准价格。
2.市场比较法的应用
在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运用市场比较法时,需要对相似的大量成交房地产交易进行充分的搜集,只有正确的对房地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充分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再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比对和分析,才能够房地产的价格进行基本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部环境的不同,可能所搜集的相似房地产中不是全部都适合用来比较,需要对搜集的房地产进行仔细的筛选。在对可比较实例进行选择的时候,要选择比较类似的房产,如相同的用途、相同的性质等等;选择出来的实例交易案例,需要与等待估计的房地产具有类似或温和的情况;选择出来进行比较的实例案例,所进行成交的时间要尽量的接近所需要估计房地产的时间。如果选好了可以比较的实例案例,就要建立合理的比较基准,对不同因素进行合理的修正,从而更加准确的计算出比准价格,最后才能够保证分析方法是准确的、合理的,从而计算出比准价值,这样才能够计算出等待估价的房地产的准确价值。
二、房地产状况修正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状况可以分为区位状况、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从而房地产状况修正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进行实物状况修正,是将可比实例房地产在其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房地产实物状况下的价格。在这三种修正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因素的调整。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是市场法的一个难点和关键。1.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无论是区位状况、权益状况还是实物状况,都应该是其成交价格所对应或反映的房地产状况,而不是在估价时点或其他时候的状况。因为在估价时点或是其他时候,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从而其成交价格就不能反映了。除了期房的成交价格外,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一般是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状况。2.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地产,影响其价格的区位和实物因素不同,即使某些因素相同,但其对价格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也不一定相同。特别是在房地产状况修正中进行实物状况修正时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三、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的估价市场资料库
在利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本质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转换成货币,在这个转换的过程中,要想能够更准确的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就需要准备更加准确的数据资料,因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估价市场资料库,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估价的可靠性。
2.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估计信息系统
虽然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但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大量可比的实例,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比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以及房屋出租信息系统等。在信息系统中,详细的对实际交易或出租情况进行阐述,进而可以有效的将影响到房屋价格的因素清晰的反映出来。另外,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做好可比案例的选择,通过运用模糊聚类和层次分析等方法,将数据做的更加客观和准确。
3.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操作规范
相关部门必须要重视房地产估价理论的研究,只有将房地产估价理论研究清晰,才可以更好的进行规程编制和相关人才的培养,进而将理论知识转化到实践工作当中,加强估价人才的培养。然而,我国目前的研究者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各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十分缺乏专业的学者。高校应该积极开展相应专业,进而才可以更好的对估价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将市场比较法的运用方式加以完善。
4.科学确定估价结果
第一,要想保证市场比较法能够更好的运行在房地产估价中,就需要对自身的市场信息资料库进行充分的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在利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基础数据资料,从而与相似成交房地产进行实际的对比,从而得出准确的估价。在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市场交易资料,如今计算机技术在不断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的成熟,获得相似比较实例案例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充分的对计算机进行利用,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信息资料库,更好的收集到完善的信息,这样才能够得到相似的成交房地产案例,从根本上将评估的结果进行提高,也能够更好的使市场比较法运用到实际的房地产估价中去。第二,要想保证市场比较法在房地产估价中更好的被应用,就需要评估人员能够对调查的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保证其准确性,并选择合理的案例,这样才能够保证自身的技术水平能够适应全面的发展,并进行全面的比较,确定适当的修正系数,这样才能够保证房屋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关系着房屋评估准确性的关键因素,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能够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更加先进的技术水平,并从根本上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第三,对各界人士对房地产市场的观念进行改变,是保证市场比较法进行应用的关键因素。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能够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对市场比较法的应用环境能够进行改善,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市场比较法的被关注度。结语: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与其他的房地产评估方法相比较有非常多的优点,在房地产的评估过程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也有比较明显的成效。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的成交量也在不断的攀升,这就可以为市场比较法的运用提供更好的基础,也能够保证更广泛的运用到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去。因此,需要对市场比较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秋丽.房地产估价的市场比较法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8.1.
[2]项均.房地产估价市场比较法的改进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8.25.
[3]项昀.房地产估价市场比较法的改进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se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法论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s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独立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37)参见[英]霍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比较是认识世界、学习知识、发现规律的方法。德国著名教育学家希尔克认为,比较是“观察,分析,整理等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智力劳动”。比较法在语言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比较语言学就是利用比较研究法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通过对同一来源不同语言之间差异的研究,发展了关于语言演变的理论。历史比较语言学,还可用于把同一种语言的历史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进行历时比较,以找出它们之间在语音、词汇、语法上的联系与区别,理清语言发展、变化的轨迹,揭示导致语言发展、变化的原因。比较研究法也为现代语言学所看重。西方现论语言学所刻意追求的是为普遍语法提供一个理论模型,从中能够推演出人类所有可能的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这个普遍语法的理论模型包括为获得任何一种可能人类语言所遵循的有限的普遍语法原理和参数,一方面对什么是可能的人类语言限制具有充分的解释力,一方面又保证足以覆盖所有具体语言的特异性。“跨语研究”或“比较研究”就成为西方现论语言学一个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在文学研究中也同样被广泛运用,最为突出的是比较文学。比较文学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门类和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的比较研究的文艺学分支。它包括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
目前高校本科学生的科研能力尤其文科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比较欠缺,在课程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写作中,应付和抄袭现象十分普遍。研究能力包括思考能力、观察能力、归纳能力和比较能力等,其中比较能力是一项基本能力,在这方面,学生还存在“不用比较”和“不精比较”的情况,即不能自觉运用比较法进行学习,或者虽然有时使用比较但是比较随意,未能完全发挥比较的作用。古代汉语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任务。有鉴于此,本人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比较重视对学生比较能力的训练。
在古代汉语教学中对学生的比较能力进行训练,无需编制专门教材,现有教材中内容基本够用,只要注意利用即可。就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来说,“字典词典”和“常用工具书”部分可以进行各种“检索法”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说文解字》、《康熙字典》和《新华字典》部首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词源》和《辞海》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助字类编》与《经传释词》之间的比较。“汉字的结构和发展”部分可以进行“四书”(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和楷书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古字”与“今字”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正体字”与“异体字”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通假字”与“本字”之间的比较。“古今词义的异同”部分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例如“菜”的古今意义之间的比较。“词的本义和引申义”部分可以进行本义与引申义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直接引申与间接引申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链条式引申与辐射式引申之间的比较。“词类活用”部分可以进行活用与兼类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使动与意动之间的比较。“古代汉语的词序”部分可以进行古今词序之间的比较,包括宾语位置、动量成分的顺序、名量成分的位置等方面的比较。“古代汉语的判断句”部分可以进行古今判断句表现形式方面的比较。“古代汉语被动表示法”部分可以进行各种被动式之间的比较。“副词”、“代词”、“介词、连词”、“语气词和词头、词尾”部分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训练,如“不”和“勿”的比较,“莫”与“或”的比较,“者”和“所”的比较,“也”跟“矣”的比较等。“古书的注解”部分可以进行各种注释体例之间的比较,各种注释术语之间的比较,各种注释方式之间的比较。“古代汉语的修辞方式”部分可以进行“并提”与“互文”之间的比较等。“古今语音的异同”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比如古今声母、韵母和声调之间的比较,“三十六字母”内部不同字母之间的比较。“上古音简说”部分可以进行上古音与中古音之间的比较。“诗律”部分可以进行唐代古体诗和近体诗之间的比较。
对学生比较能力培养的目的是要让学生知道“何谓比较”、“比较什么”、“怎样比较”。何谓比较?比较是就两种或两种以上互有联系而又有一定区别的事物或事件辨别异同。比较什么?(1)首先要确定比较项,即“谁和谁比较”。“谁”和“谁”之间要有“可比性”。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世界上也不存在没有任何联系的事物,因此,从理论上说,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都是可以比较的。但是实际上,用来比较的事物往往都是同类的,或者说是大同小异的。同一性是建立比较对象关系的基础,如果两个事物性质相差很远,就不应该进行比较。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前提是要先确定各比较对象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2)要确定比较哪个方面。总起来看不外乎“相同处”和“不同处”,即从彼此相似的比较对象中找出不同点,从彼此相异的比较对象中找出共同点。但是有时侧重相同处,如教学“古代汉语的被动表示法”时,就引导学生从无标记被动式和各种有标记被动式中找出其共同点(都具有“受事+及物动词”结构)。有时则侧重不同处,如教学“使动”和“意动”时,引导学生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别(“使动”中有形容词、名词、动词和数词等的使动活用,“意动”中只有形容词和名词两类;“使动”的宾语所指会发生变化,“意动”表现的是心理作用,宾语所指不会发生变化;“使动”的主语可以为非生物,而“意动”的主语只能是人类)。有时兼顾相同处和不同处,如在教学“者”和“所”时,就既找出二者相同之处,也要找出不同之处。“怎样比较”?历时比较和共时比较。一般是古代汉语内部的横向比较,也可以是古今汉语之间的纵向比较。如教学古代汉语的动量表示法时,就将其与现代汉语相比:古代汉语采用“数词+动词”式,现代汉语采用“动词+数词+量词”式,词序不同,而且古代汉语中不使用动量词。比较的步骤是首先对每一个比较对象进行分析、归纳,此后才能将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无论比较相同点还是不同点,都要尽量做到全面、周到,不要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比较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罗列异同点的水平上,最终目的要通过对异同点的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中发现某些规律。学会用某种方式将比较过程呈现出来,呈现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公式(如动量表示法的“数词+动词”和“动词+数词+量词”,被动式中的“受事+及物动词”),还可以是图表(如“者”与“所”的比较,《说文解字》中“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和“形声字”之间的比较)。比较能力的训练、培养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要改变只由教师表演独角戏的方法,而是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或手段,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和练习,提高能力。
比如在“古代汉语词序”的动量表示法教学中,主要采用了口述的方法。首先让学生到课本的文选中搜集跟“百战”组合相同的说法,然后将其译成现代汉语,再进行比较,最后指名对比较结果进行口述。学生表现比较积极,很快找出“三周”、“一说”、“三问”、“千虑”、“一得”、“百战”、“百胜”、“一举”等说法。经过比较,知道“百战”、“三周”、“一举”等均属于“数词+动词”结构,译成现代汉语分别“战百次”、“绕三圈”,古今表示动量的方法相比有两点不同:(1)词序不同,即在“百战”中,数词在前,动词在后,“战百次”中,数词在后,动词在前。(2)成分多少不同,即“百战”中只有数词和动词,而“战百次”中,除了数词和动词外,还有一个动量词。通过这次训练,学生既加深了对于古代汉语动量表示法的印象,又对课本中的文选也进行了浏览、熟悉,还锻炼了口语表达,一举三得。
再如在辅代词“‘者’和‘所’”的教学中,主要采用了填表方法。首先让学生阅读课本上的知识介绍,然后对这些知识进行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指出“者”和“所”的异同之处,并指名学生到黑板填表。明确:“者”和“所”的相同之处:它们都称代一定的人或事物,但是却不能独立作句子成分用,必须放在其他词和词组的后面或前面,构成“者”字结构和“所”字结构,使整个结构成为句子的一个成分。“者”和“所”的不同之处:(1)相关成分――“者”连接动词、形容词、名词、数词或短语(“庸者”、“可宝者”、“先破秦入咸阳者”、“天下能为兵法者”、“大者”、“古者”、“二者”);“所”连接动词或动词短语、介词(“所依”、“所爱其父母”、“所以拒子”)。(2)在短语中的位置――“者”在后,“所”在前。(3)语义角色――“者”表示受事、施事、当事(“庸者”、“可宝者”――受事;“先破秦入咸阳者”、“天下能为兵法者”――施事;“大者”、“古者”、“二者”――当事);“所”表示动作的受事、对象、内容、工具、方法、原因、途径、处所(“财物无所取”――受事;“民无所依”、“所与饮食者”――对象;“所不知”――内容;“彼兵者,所以除暴禁害也”――工具;“所以拒子”――方法;“所以乱也”――原因;“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途径;“所居”、“所长”、“吾剑之所从坠”――处所;“吾家所寡有者”――属事……)(4)整个结构的语法功能。“者”字结构除了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谓语外,可以充任状语,“所”字结构除了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谓语外,还可以充任定语。即:
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对复杂的学习内容较为清楚的认识。
又如在“毋……也”句式教学中,使用了多媒体和口述法。使用PPT展示下列句子:
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论语・先进》)
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左传・隐公元年》)
毋从俱死也。(《史记・项羽本纪》)
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
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及门,公孙敢门焉,曰:“无入为也。”(《左传・襄公十五年》)
莒、鲁争郓,为日久矣。苟无大害于其社稷,可无亢也。(《左传・昭公元年》)
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左传・昭公十一年》)
司城为上卿,盟曰:“三族共政,无相害也!”(《《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范蠡进谏曰:“夫谋之廊庙,失之中原,其可乎?王姑勿许也。”(《国语・越语下》)
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墨子・号令》)
必亟去之,勿近也。(《孙子兵法・行军》)
若敌先居之,引而去之,勿从也。(《孙子兵法・地形》)
要求学生阅读其中画线的部分,找出其共同的成分,并指出其表达作用。明确:画线句子均带否定“毋”(或“勿”、“无”)和句末语气词“也”,表示禁止(否定的祈使)语气。多媒体的使用节省了抄写例句的时间,效果也更好。
有时,多媒体的使用也会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性。在讲到《说文解字》中所收汉字总数以及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和形声字四类汉字的占比时,首先介绍学术界对《说文解字》所收汉字数量的调查结果(总数为9353个,其中象形字约265个,占比2.8%;指事字约130个,1.4%;会意字1255个,占比13%;形声字达7700多个,占比82%)。然后利用多媒体展示PPT饼图(即左图),这样就给学生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对学生进行比较能力训练要循序渐进,并且贯穿古代汉语教学的始终。实践证明,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比较能力训练,除了能够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外,还能够增强学生对古代汉语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古代汉语成绩,收到一举多得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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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关注现实,体现历史的社会教育功能与人的发展教育功能。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就曾提出“生活即教育”理论,他指出,要使学生充分得到自由的生活,从自由的生活中得到真正的教育。在课堂中,应该通过引入生活事件,设计丰富多彩的教学场景,营造逼真的教学环境,使历史教学成为反复亲历体验的过程。本课教学中我采用以下步骤:生活(导入)―教学(分析)―生活(回归)。“从生活到历史”,即导入时引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使学生的学习从熟悉的生活原型、感兴趣的问题情景着手,学习研究历史知识,使课堂尽量成为学生体会、辩论、提升的场所。“从历史到生活”,则将学生学到的历史知识运用于生活实际,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导入新课,用小悦悦事件和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同学们对道德问题的讨论。通过创设情境,营造全体同学参与的氛围,达到渲染情感、集中注意力、调动学习情绪的目的。在讨论宋明理学影响时,请同学们体会现如今生活中与宋明理学相关的词语,如:理所当然、天理何在、同心同德、心领神会、心想事成。在本课结束时,用多媒体展示一个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代表的图片及颁奖词,让学生体会作为现代人应该有怎样的良知和价值观,学生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既能巩固知识,又能体现情感的升华,有利于培养学生人格。
二、合作探究史料、历史图片,感悟真实的历史,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和人文素养。
最近几年的高考,注重史料分析,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获取和解读信息能力,以及人文素养。这一变化为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历史基础知识,更应当重视培养学生思维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历史素养。比如在探讨理学兴起的原因时,多媒体展示佛教道教在中国传播的概括,白马寺、龙门石窟、道教圣地武当山、长沙岳麓山“三教并存”。也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设计几个问题:佛、道盛行给儒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儒学和佛、道相比有什么不足?面对此种情况你觉得如果你是儒学者则应该怎么办?通过展示两幅图:北宋地图和清明上河图局部,让学生了解北宋时期政治经济状况对理学兴起的影响,明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人类历史上的知识,并在认识和总结过去的过程中找出经验教训,学会运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历史学科能力。
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理解理学的基本概念这一环节,展示两则材料。
材料一: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朱文公论文集》卷七十
材料二: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
――《陆九渊集》卷三十六
直接阅读二者的世界观,引发学生对世界本原的思考。
在对理学辩证评价时展示名言: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让学生感受儒家知识分子的高尚情操。同时展示体现理学消极影响的资料和图片,鲁迅的“翻开历史一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绣花鞋、贞节牌坊群。拓展了教学资源,培养学生从材料中提炼信息、论从史出的能力。
三、运用比较法,全方位多角度把握历史。
历史比较法是从历史联系中考察历史现象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地,我们正是通过比较来了解世界上的一切。”运用比较法,抓住重点,理清线索,将历史知识有机地排列组合,能加强记忆。运用比较法进行历史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会辩证地看待历史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课的难点之一是比较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的异同。上述理学概念这一环节是采用的对比的两则史料,在方法论和人性论这部分也是采用对比的方法。请同学们合作找出它们的异同点。对比找出它们的相同和相似点,以揭示事物矛盾的普遍性,找出它们的相反、相异点,以揭示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在评价理学时,把宋明理学和董仲舒的新儒学对比,辩证评价宋明理学时对比儒学在不同时期的作用。通过纵向比较,建立起联系,揭示其本质属性。
四、实践活动式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高中每周历史课比较少,对于“历史素养”的培育与开展显然不够,我们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利用课外时间借阅校图书室图书,上网查询,撰写小论文,等等。
论文关键词:AHP,成对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在对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价中,定量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较容易,可以利用DEA评价模型,而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的评价,很难操作。本文针对此问题,就关于层次分析法在高校办学质量分析中的应用做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一、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正式提出,是一种解决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
其基本思路是,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用决策者的经验判断各衡量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并合理地给出每个决策方案的每个标准的权数管理学论文,利用权数求出各方案的优劣次序,比较有效地应用于那些难以用定量方法解决的课题。
运用层次分析法构造系统模型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在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时,层次分析法将决策问题分为3个或多个层次:
(1)最高层:目标层,表示解决问题的目的,即层次分析要达到的总目标;
(2)中间层:表示采取某种方案实现预定总目标所涉及的中间环节,一般又分为准则层、指标层、策略层、约束层等;
(3)最低层:方案层,表示将选用的用以解决问题的各种措施、政策、方案等。
2.构造判断(成对比较)矩阵
从层次结构模型的第2层开始,对于从属于上一层每个因素的同一层诸因素,用成对比较法和1—9标度法(见表1)构成成对比较阵,直到最下层,表示本层所有因素针对上一层某一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比较。
表1 1-9标度法
标度
含义
1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重要性
3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稍微重要
5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明显重要
7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强烈重要
9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极端重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二、论文对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现状,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第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及特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两部分。第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包括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和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和建立健立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两部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与国外的对比提出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论文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将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内涵的梳理、意义的分析、制度演进的说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比较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法等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一、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开题论证 3、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4、收集资料,修改论文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二、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1、寒假:继续收集完善资料,继续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2、开学:提交初稿,收集资料,反复修改论文。 3、毕业论文定稿
4、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辩 5、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杨翠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4-16 [2] 陈长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5.9:29-31 [3] 于超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77
[4] 汪岳、曲绍旭.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法国的农业社会保障为例[J].社会保障,2006.10:218
[5] 王昊.部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世界农业,2007.11(343):26 [6] 涂玉华、张宝文.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探析[J] .考试周刊,2007.23:125-126
[7] 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6):12044-12045
[8] 张美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现代商贸工业,2007.8:19(8):31-32.
[9] 李长远.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解读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8:17(4):105-108
[10] 胡宇飞.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2:286 [11] 常晓梅.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D].2003.6:1-2
[12] 郑军、张海川.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8.7:126-129
[13] 王海燕.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2004.4:10-11
[14] 凤启龙.创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探析[J].唯实.社会纵横,2006.7:53-55.
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善意取得 赃物 回复制度
一、何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