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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认识一下述职报告的概念。
一、述职报告的概念
述职报告是各级干部及其他岗位责任人在人事考评活动中,向本系统、本部门领导和干部、群众陈述任职情况、汇报工作实绩时,根据职务或职责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估的书面汇报材料。
述职报告是对任职者进行实际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述职者与各方面沟通关系,有利于提高述职者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写作目的,述职报告可分为任职期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竞岗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的特点
1.主体的个人性。
2.内容的特定性。
3.作用的考察性。
4.语言的通俗性。
三、述职报告的结构
述职报告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写“述职报告”或“我的述职报告”即可;也可采用双行式标题,还有时间加文种式。
2.正文。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前言。简要交代任职概况,回答何时起任何职,岗位职责是什么及这次述什么内容,有时还要简要叙述履行岗位职责的主要成绩,对自己所任工作的总体评价,以确定述职的范围和基调。
②主体。根据岗位责任目标,结合上级对本次述职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几方面出发,分项叙明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出了哪些决策,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什么成效,获得了哪些经验,岗位职责执行的怎样,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及应对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办。写作时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其主体部分的结构可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1)并列式。即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成绩、经验、问题、今后的打算等安排成文。
(2)时间式。即把整个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汇报,找出每一阶段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3)主次顺序式。即按照述职内容的主次轻重,把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融为一体,归纳成若干条目,每一条目都冠以序数,标明层次,使全文条理清晰而富有逻辑性。
③结尾。介绍今后工作的设想,也可对全文作概括性的总结,或表达自己的决心。如果主体写了这方面的内容,结尾则可不写。
3.落款,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
在现实中,更多的时候是要求述职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有关的领导和群众宣读自己所写的述职报告,一般在开头要加上称谓,如“各位领导、同志们”、“各位评委”等,在结尾上“以上述职,请予审查”、“欢迎领导及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等。最后写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时间。
四、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的区别
1.写作目的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向领导和群众评估、汇报自己的实绩等真实情况,以接受领导和群众的审查和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则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今后的实践。
2.内容不同。一是回答的问题不同。二是侧重点不同。三是反映成绩的范围不同。
3.表达方式不同。个人工作总结可以采用夹叙夹议、叙议结合的手法,而述职报告的主要表达方式是叙述说明而不是议论,一般不宜采用夹叙夹议的表达方式。
五、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
1.述职报告重在述。
2.重点突出。
3.要实事求是。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一)
致______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的贷款。现我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二)
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_________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 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三)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本
中国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行:
本单位(________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为 ________在贵行申请的贷款(贷款金额_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______个月)提供担保,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资金作质押,账号________________,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一年,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单位同意贵行从上述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担保中心(公章) 银行(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四)
银行贷款担保书范本
致中国_____银行_____支行:
根据你行与__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万元贷款,现我__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签订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意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任何本人财务重大变化等事件、事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为贷款合同中的规定的贷款金额即人名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和有关费用。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的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贷款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五)
人贷款担保书范本
______农村信用社:
我叫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月工资收入______元,今受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方)的委托,同意作为被保证方向贵社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元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人。
我的担保责任、义务如下:
1、我保证被保证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被保证方与贵局所签订之贷款合同的规定,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我保证,如果我收到贵局发出被保证方未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或在贵局委托银行收贷款通知书,我将以个人工资收入为担保,在被担保方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贵局汇交所欠的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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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用到担保书。你知道担保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第三方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书范本1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提供记名股票设定质押权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借期_________年,年利率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归自己所有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_________张(编号_________至_________,每张面值_________元,面值总额_________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权。
三、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交付于乙方,乙方于同月_________日在第二项所载股票上作转让背书,并将作成转让背书的股票交付于甲方。
四、甲方在乙方清偿前,代位乙方享有自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息的权利,所受股息计入乙方偿还额。乙方就股票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不得代位行使。
五、债权届期,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拍卖第二项所载股票,并从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
六、乙方届期或提前清偿时,甲方应在清偿日将质押股票全部交还乙方,质押权自交还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抵押担保书范本2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贷款方
贷款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抵押担保书范本3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
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
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
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
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
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书范本4抵押担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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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河南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_、_经研究决定;
一致同意用_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面积_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为_担保贷款_万元,直至本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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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代表人:乙方:负责人:为建立长期、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缓解乙方会员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高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决定建立金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建
委托贷款合同范本2篇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股票承销协议范本3篇股票承销协议在形式上与债券承销协议类同,但在内容和条款上要更为复杂,该协议通常在发行准备阶段即已定稿,但仅自路演完成并确定发行价格至招股书披露日(称开首日)期间方正式签署。
新的清单由独立团体“澳洲技术”拟定,将被视为具高度价值的职业由400个大幅缩减至只有181个。
移民部长艾云斯指出,新的清单将确保澳洲的技术移民计划是由需求来主导,并非由供应来驱使。他说,政府透过有目标的移民计划,将吸引最高质素的技术移民,引入真正技术满足澳洲经济真正的需求。新的清单将会对试图操纵移民系统的人士关上大门,只有具备新清单上职业的人士,才有资格申请独立一般技术移民。
艾云斯表示,具备澳洲经济所需技术的外国学生,仍然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或由雇主推荐,但澳洲不再会接受根据何华德政府所订指引,数千名厨师及理发师的申请。
移民部长指出,在上任政府执政时,完成短期职业训练课程,包括烹饪和理发,而且英文水平差的人士,几乎可以肯定以技术移民取得永久居留。
在2007至2008年的财年内,移民部批出4,1万个一般技术移民签证,其中逾5000个是批给厨师和理发师,而他们之中,四分之三是在澳洲修读课程的。这两个职业已不再在新的清单上出现。
新技术职业移民清单将由7月1日起生效,另外,清单每年都有可能重新修订。已经按一般技术移民计划申请的人士,不受新清单落实的影响。(嘉文)
加安省修法排除认证障碍海外工程师移民可先领牌
加拿大安省政府日前在省议会引入《向企业开放法案》,其中包括对安省现行的《专业工程师法》进行修订,允许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在尚未获得加拿大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前提下,只要达到在安省执业的各项标准,便可获取安省的专业工程师牌照。
安省公民及移民厅长翟斯金斯表示,省府修订现行的《专业工程师法》,旨在清除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在安省获取专业工程师牌照的障碍,使他们能在本地发挥专业所长。他指出,据统计,每年有多达12万名新移民来到安省定居,省府的责任除了要帮助新移民在本地发挥专业所长之外,还要帮助安省的企业更好地善用技术移民这一资源。省府对《专业工程师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来到安省定居,从而促进安省经济的蓬勃发展。霍斯金斯预计,在《专业工程师法》的修订案付诸实施后,将有数干名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从中受益,他们可在移居加国之前,透过互联网申请安省专业工程师牌照。
安省司法厅长本特利指出,安省政府自2003年起,已向桥梁培训项目投资了高达1.5亿加元,帮助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新移民在本地重操旧业、发挥专业所长。这其中就包括在怀雅逊大学开办、以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为对象的桥梁培训课程。(安荣)
美新泽西州发非法移民身份卡可持证享受社区服务
美国亚利桑那州通过反移民苛法,将在该州非法居留定为刑事罪的做法,在全国多个地方激发对移民友好的政策。新泽西州州府翠登属于这虽然目前还是少数,但数目却在增加的城市之一。该市现在已经开始给非法移民发放小区身份卡。非法移民有了这种身份卡,就可以获得图书馆和诊所等小区服务。
这种地方身份卡并不提供合法居住权或就业权利。目的只是允许非法移民使用一些小区服务。在翠登,居民可以使用这些身份卡使用图书馆、医疗中心和医生办公室,他们还可以向慈善组织和私人社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并可以使用公共娱乐中心和游泳池。
现在全美,已经采取类似翠登这一做法的,至少有6个城市,执法官员相信,这些身份卡可以增加非法移民的自信心,令他们大胆报告罪案,并在成为罪案受害者时寻求帮助。
在翠登、普林斯顿和阿斯伯里园,这些身份卡是由小区组织发放的,但是纽黑文和旧金山则是由市府发放身份卡。后两者发放的身份卡用途更多,包括开银行账户,令移民可以将他们的工资支票存入银行,不用携带大量的现金,成为贼人作案的目标。
为了避免这些身份卡透露非法移民的身份,这些身份卡都是面向所有小区居民发放,但是主要使用者是非法移民和无家可归者。
(小宇)
去年51万中国人短期赴美旅游商务逾20万在美常驻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最新统计报告,2009年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和外交签证在美常驻的中国人有20.1万多人,比上年增加3.8万人,在所有国家中排名第五,另有51万中国人短期来美旅游、探亲和商务考察。
2009年,持H1B签证在美工作的外国人共有34万,比上年减少7万,比2007年减少12万,说明经济低迷对外国工人在美工作机会冲击很大。其中持H1B签证的印度人最多,共12.3万,1.3万中国人持H1B签证在美工作,排第五位,比上年有所减少。从2007年以来,持H1B签证在美工作的中国公民减少了3700人。
持F1签证正在美国留学的外国学生为95万,其中来自中国的学生最多,共有12.5万多人,自2007年以来增加近5.8万人,显示中国正在掀起新一波留美热。
另外还有常驻美国的外国访问学者46万,外交官及代表32万,外国驻美记者44万。外国人在美常驻最多的依次是墨西哥、印度、日本、加拿大、中国、英国、韩国、德国、法国、巴西。前10名中,去年只有中国和加拿大常驻美国的人数增加,中国的增幅最为显著,主要是因为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数量猛增。
外国常驻客聚居地主要是加州、纽约、德州,主要入境口岸是纽约、芝加哥、洛杉矶、华盛顿和纽瓦克。
2009年赴美旅游和商务的短期访客数量比2008年减少了近300万,是过去5年美国短期访客数量首次下滑,显示经济衰退对美国国际旅游业和商务产生了消极影响。墨西哥、英国、日本短期访客最多。美国虽然已开放中国公民赴美团组游,但2009年持B签证短期赴美旅游、商务考察和探亲的中国人数量只有51万,尚未进入前十名。(余东晖)
在美华人女性的主要职业
中国女性在美国从事的职业,可谓是五花八门。无论是中餐馆里端盘子的,还是美国医院里拿听诊器的,都可以看到中国女性的身影。如果非要挑出中国女性在美国所从事的主要职业,那就试着到下面这几个行业里去找。
(1)医护人员
美国医院里的中国女医生,绝对是中国女性的骄傲。除了做内外妇儿等常规科室的医生,美国尚有相当数目的华人女牙医。此外,华人女中医、女按摩师、女护士,在美国也很常见。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为了移民,改行学护士。中国女人的学护士热潮,曾经让美国中部某大城市的社区大学出现过“排队修护士专业课”现象。
(2)科研人员
最常见的华人女科研人员,就是聚集在美国各大学的生物技术员和博士后。在美国生物公司里,也可见到同类人才。在美国搞生物研究,很辛苦,收入一般。
(3)电脑工程师
上世纪末,美国电脑行业非常热门。很多华人女性在
电脑大潮中,甭管是什么出身,一律和电脑密码做亲密接触。
(4)教师,教授
在美国中小学,华人女性做教师的不少。不只中文,美国的文理学科,均有华人女性执教。华人女性在美国做教授的,属于精英人才,凤毛麟角。
(5)房地产以及贷款保险销售等
在美国,没有售楼小姐这个称号。美国的高楼,远没有国内普及。在美国房地产行业,有很多华人女性介入。很多华人在“媳妇熬成婆”之后,自立门户,招兵买马,成立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勇敢地和美国人周旋。一般来说,做房地产这行,周末最忙。家有幼子的华人女性干这行,深得“舍不了孩子,套不着狼”之行规。和房地产并驾齐驱的贷款、保险等行业,也活跃着华人女性的身影。
除了上述五类,华人女性做会计的也不少。偶见华人女律师、女地质天文学家、女演员、女歌星、女金融大亨、女作家。这些耀眼的女中豪杰,是少数成功者的极致,并不是华人女性在美国就业的主流。道理很简单,特大成功者毕竟只是少数,普通人才是主流。
那么华人女性在美国到底学什么最好?其实不管从事哪种职业,能兼顾个人兴趣最好。(陈晚)
入境美国注意事项
入境手续,在机场接受移民官及海关关员的检查。前者检查旅客来美资格,即是否可以入境:后者查验旅客的行李是否应课关税,或有违禁物品应予没收。
1、入境检查手续
(1)旅客被引导到入境检查室,按照入境签证的不同,排队等候检查。持非移民签证者应排在nonresldents(非移民)的队伍,持移民签证或绿卡者在cItlzens/restdents(居民)的行列。
(2)轮到你受检时,将护照、I-20或lAP-66、J-94、及报关单一并交给移民官查验。要知道,持有护照及签证并不保证可以入境。因为签证只给持有人要求入境之权,准其入境与否,则在移民官。移民官会核对“黑名单”,看该外国人是否在榜上,如果过去在移民局有过不良记录,例如曾被递解出境,则入境时即有麻烦。
(3)照惯例,移民局官员会问你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确定你来美之后的住所地、来美的目的及携带多少钱等。不必紧张,从容回答即可。
(4)移民局官员问完问题,就会在I-20或IAP-66及I-94上盖章注明入境日期,签字注明签证身份及再次合法入境的期限。如果你持F-1签证,美国将允许你在美停留至学业完成的必要年限。因此,通常移民官会在I-94表的停留期限栏打上D/S(du ratlon of status)印记。如果你持交换学者J-1签证,美国只允许你在特定时间内停留,并J必须攻读IAP-66上所指明的课程以维持交换学者的身份。无论你持F-1或J-1签证,都必须注意入境时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始终保持比预定在美停留期限多出六个月以上。
(5)移民官会将1-94的出境部分撕下,钉在护照上,并将1-20或IAP-66的第三页一并交还给你。你要立即确认添加的资料无误,如果有错误立即要求更正。离开柜台后再回去要求或问问题,只会徒增麻烦。你要千万注意,1-94是唯一证明你合法入境美国的证件。虽然只是一张小纸,在美国居留期间一定要和护照一起妥当保管。遗失的话,须向临近移民局申请补发。
2、领行李、缴交报关单及验关
(1)根据走道上的指示走到Te rminal领行李处,依电脑屏幕或告示找到自己班次的行李招领台。
(2)从转盘上取下自己的行李,小心核对行李号码,因为不少皮箱看起来一模一样。
(3)机场备有手推车,一辆一元。也可以找porte r代劳,小费一件一元。
(4)国际机场很大,领行李时常容易找错转盘,有时航空公司也会作业疏忽。找不到行李别紧张,持登机证上的行李注册存根向航空公司查询,万一还是找不回来,则须填写报失单,并记下机场服务人员的姓名及电话,以备日后询问。
(5)排队验关时,不妨选最短一行排队受检。不要左顾右盼,犹豫不决,更不可看另一行通关迅速而临时换行,变得“行迹”可疑而遭受仔细盘查。面带笑容,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但不要多话,以免自找麻烦。
(6)检查行李时要递上证件,如海关要求开箱检查,立刻打开受检,不要迟疑。如果验关人员示意通过,也不要怀疑,立刻提出行李离开。
(7)如果在行李中被发现有任何禁带物品,是要被当场没收的,原本打包好的行李弄得一团乱,得花点力气让东西归位。但有时运气好,也能快速通关。
下列物品是进入美国时必须要申报的水果、蔬菜、植物及植物制品、肉及肉制品、动物、鸟及蛋。对于检疫物品不申报可能导致您行程的滞纳及达1000美金的罚款。
(8)随时注意自己行李证件,不可离身,以防被人乘机盗取。
(9)携带入境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3、换机
如果你入境后要换机,得估计好时间,尽早到要转换的航空公司机场柜台去报到。如果机场大,为避免走冤枉路,不妨问一下人。在换机手续办妥,找到确定的机门后,你可能有一段休息时间。这时不妨四处走走,舒展一下筋骨或上一下厕所。(润童)
公众负担为美亲属移民拒签原因之一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规定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外国人不可入境美国。
移民局和国务院没有法规规定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公众负担。但存在很多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年龄、健康、家庭地位、资产、财政状况、教育程度及技能。并且,移民局和国务院会根据健康与卫生服务部的年度贫困线进行判定该移民者是否可能成为公众负担。
大多数移民申请人都要求提交经济担保书以证明他不会成为美国的公众负担。所有基于家庭关系的移民者和部分基于工作关系的移民者(如果该移民者与提起申请的雇主存在亲属关系)要求提供经济担保书。经济担保书(表格1-864)对代表移民者提起申请的申请人产生了法律义务,如果该移民者在入境美国的最初5年内获取了公共救济,政府可以申请人要求返还移民者所得。
虽然有了经济担保书,但一份完整且足够的担保经常不足以保证该移民者入境。如果申请人仅仅是刚达到这些担保标;隹,领事馆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担保人。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如果领事认定美国申请人或联合担保人的担保不可信签证也会被拒签。(丽妍)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程序
(1)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任何人要申请职业移民,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
(2)取得美国州劳工部门的批准:美国雇主为申请人申请劳工许可证,首先必须向自己所在州的劳工部门职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劳工许可证申请用时需要约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到批复。
(3)获取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的批准:劳工部(简称DOL)在审查美国雇主为外国申请人发出劳工许可证申请时,会充分利用各州劳工部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例行公事。雇用国外雇工的美国
雇主必须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明在当地确实找不到够资历的美国雇工来完成这项工作,只有申请雇用国外雇工。此审理程序目前所需时问约为四个月,为缩短劳工移民的批;隹时间,美国议会已立案通过将此过程的审批时间缩短为21天,只是开始执行日期未定。
(4)向美国公民事务及移民服务局(USClS)提出移民申请:移民局在全国各城镇还设有区域办公室和支局办公室。支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当地的移民和签证申请,他们在收到各种申请后把文件转送到区域办公室或地区分局进行实质性的处理。
(5)得到USCIS的批准通知
USClS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常移民申请都由地区分局直接处理,法律授权地区分局可以批准或拒绝各种不同的移民申请。
(6)送件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全美签证中心(简称NVC)建立的目的是负责绿卡的申请工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所有的文件将送到全美签证中心。在缴纳签证费后,全美签证中心会寄给申请人3号邮包。申请人要将3号邮包中签证申请表(DS-230)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全美签证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试时使用)。然后全美签证中心将申请人的档案发送给相应的美国海外使领馆。
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雷刚,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乐沸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楼三层。
负责人:唐腾,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雷刚,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甲方,以下简称华泰北京营业部)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于1997年12月签订了一份《保险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协议目的。 1、为推进乙方富康轿车的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同意由乙方或者其购车人向甲方购买“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购车人不按购车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时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保险责任;2、购车人可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其他最终用户;3、投保人可以是购车人或者乙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乙方;4、对于乙方签署的购车合同及购车入资格,甲方应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分期付款购车保险。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单。 1、乙方与购车人所签购车合同规定的,购车人根据购车合同应向乙方履行的分期付款义务,为本协议的保险标的;2、本协议签署后,对于乙方的每一次销售行为。均由甲方向乙方签发一份保险单,并在其中确定每一次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未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每期分期付款义务的,保险人一次性向被保险人赔付购车人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当期应付款总额;(四)除外责任。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购车人不能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履行还款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l)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乙方销售的车辆经有效最终法律文件确认存在质量缺陷,购车人据此拒绝付款;(3)被保险人与购车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4)乙方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和违法行为;(5)乙方不履行以下第六条规定义务的;(五)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期限与购车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相一致;2、本协议第3条第2款所述保险金额为车款总额减去购车人已付首付款后的余款总额;3、保险费率为1%。(六)乙方的义务。1、购车人为法人单位的,乙方要求购车人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帐号、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供甲方审查;购车人为个人的,乙方应要求购车人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及工资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家庭住址、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供甲方审查;2、乙方应要求购车人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反担保;3、乙方应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作好车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甲方的合理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予实施;4、购车人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支付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5、购车人为最终用户的,乙方应在购车合同中明确要求购车人向保险人购买车辆基本险和盗抢险。6、乙方向甲方索赔时,应向甲方转让追偿权,并协助甲方进行追偿。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保险责任的、该追偿权自动返回乙方。 (七) 赔偿处理。本协议项下保险人免赔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八) 其他事项。乙方具体由北京分公司执行本协议。1998年1 1月5 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购车人应支付的首付款比例等条款做了修改、补充。
1998年4月至11月期间,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北京分公司)分24次向华泰北京营业部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投保单上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神龙公司,且在抬头和备注栏内分别载明“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在投保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单为凭”,“本保单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分期付款保险协议执行。本保单对应于被保证人与购车人之间分期付款购销合同”。投保单“担保人”一栏中列明了担保人名称其中部分担保人是购车人自己。华泰北京营业部相应地签发了24份保险单(保单号: BJ199850501080001-BJ199850501080025号不包括其中的 BJ199850501080022号保险单)。保险单上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神龙公司。抬头和备注栏内亦载明,“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在投保人向本保险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所载条款、附加条款以及所列项目,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单为凭”,“本保单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分期付款《保险协议》执行;本保单对应于被保险人与购车人之间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费率为2%,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
同期,神龙公司与购车人之间签订了10份购车合同(名称分别为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轿车购销合同),分别对应于24份保险单。其中,10份购车合同中的5份对应于15份保险单(保单号: BJl99850501080001-BJ199850501080015号),约定有车辆所有权保留内容,载明“在乙方(购车人,以下同)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甲方(神龙公司,以下同)仍为轿车产权所有人,乙方对轿车仅有占有和用于一一一地区的出租车(租赁、自用)经营,而无权作出任何处分。单轿车的全部风险责任,自交付时起即转移至乙方”。同时约定:“在轿车交付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期限内的全部轿车基本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并应持有保单正本”:“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余款10%的违约金”。10份购车合同中的3份对应于7份保险单(保单号:BJ199850501080016、 日J199850501080017BJl99850501080019、BJ199850501080020、 RJI99850501080021、BJ199850501080024、BJ199850501080025号),约定有设立车辆抵押权的内容。载明“轿车自乙方取得所有权之时起抵押给甲方。一旦乙方逾期支付车款,甲方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乙方购买轿车机动车保险和盗抢险,其受益人应为甲方”,“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继续供货”。10份购车合同中的2份对应于2份保险单(保单号:BJ199850501080018 号、BJ199850501080023号),只约定有设定其它担保的内容,“为保证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并由担保单位与甲方签署担保合同”,“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继续供货”。
另查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出具给华泰保险公司的保监京函〔2001〕14号《关于华泰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载明:“你公司《关于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公司及其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讼情况的报告》收悉,经核查有关资料,现函复如下:一、你公司使用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险条款,已于1998年在原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二、根据保险行业惯例,保险条款附在保险单正本的背面,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保险险种备案管理办法》(京银发〔1997〕417号)的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核定的保险条款经营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条款的暂行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即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于1998年在原保险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华泰保险公司起诉时提供的保险单副本背面未附有保险条款,神龙公司称其所持保险单正本已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但保险单正本背面未附有保险条款。 原审法院根据华泰保险公司申请,委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神龙公司诉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华泰保险公司买卖、保险、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京贵云雀案)中神龙公司提交的、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第BJ1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正本的内容进行查证。原审法院2002年1月28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与正本核对无误的BJl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明确表 明该保险单正本背面附有保险条款,并与备案的保险条款内容一致。该保险条款内容为:“凡经工商管理部门准许开办分期付款购车业务的汽车销售商,均可作为投保人,向华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支付购车款,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l 、战争、军事冲突;2、被保险人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将车辆所有权转交给购车人;4、被保险人在售车过程中的故意或违法行为;5、被保险人销售汽车的质量缺陷;6、在保险期限内所售车辆未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和盗抢险”,“对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汽车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正本等”,“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有关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附灾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如有变动,被保险人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的经营方针、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发生变化,直接对合同的执行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神龙公司和神龙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其给华泰保险公司的落款日期为1998年3月18日的《致华泰保险公司回复函》和落款日期为1999年4月22日的函件。试图表明神龙北京分公司曾以传真方式向华泰保险公司出具函件对保险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包括要求删除除外责任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告知其北京市有关部门对车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但对上述两份函件,华泰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神龙公司和神龙北京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函件送达到华泰保险公司。
1999午8月4日,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原北京营业部)就神龙公司的索赔申请致函神龙北京分公司,表明由于出租率不降、无法上牌照等市场原因使各租赁公司无法按时还款,将会尽最大努力、督促各经销商按期还款。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与神龙北京分公司于2000年3月2日签订一份《会谈纪要》,其内容表明神龙公司要根据《保险协议》、保险条款和保险业务操作惯例向华泰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材料,双方在该《会谈纪要》上签字盖章。
神龙公司向购车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未通过扣留车辆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辆合格证、车辆基本险保险单等方式达到控制车辆转移的目的。至本案诉讼提起时,对神龙公司的数次索赔申请,华泰保险公司未进行任何赔付;华泰保险公司根据车辆基本险、盗抢险保险单,对出险车辆向购车人进行过赔付。
在本案受理前,神龙公司以本案中的DCAC/DMK/-98XS号购车合同、BJ1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保险协议》等为依据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京贵云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1)武经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车款及利息,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对上述到期未履行部分承担赔付责任。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提起上诉,以“神龙公司违约,已构成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免除责任”作为第5点上诉理由,但其未在一审中就此理由提出抗辩。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未涉及本案保险条款的内容,亦未对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的上述上诉请求予以审查。
2000年7月26日,华泰保险公司以神龙北京分公司和神龙公司未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或抵押权及其他担保权利,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保基础改变为由,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保险合同(保单号自 BJ199850501080001-25,没有22号,共24份),其不承担 1 17653690元保险金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当事人三方认可与上述约定有关行为的操作顺序为:签订《保险协议》一>签订购车合同一>投保、出具保险单 一>办理车辆所有权保留、抵押、购车人投保车辆基本险一>神龙公司向购车人发车。神龙公司不是本案所涉各机动车车辆基本险和盗抢险的受益人,亦不持有车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险单正本。
原审法院就机动车辆买卖能否办理车辆所有权保留和抵押登记问题,走访了公安部车管局车管处。该处答复:车管部门只以发票上的买车人名字为准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不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车管部门自2001年10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开始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北京地区在此之前没有办理车辆所有权保留和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本案一审庭审中,华泰保险公司称从未收到投保单中“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提供的担保书是其在诉讼中调查得知,然后由其向法院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一审庭审后,华泰保险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退还保险费的意见,称退还保险费直接涉及保险合同实体责任处理,保险人同意在不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退还全部保险单的保险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保险协议》、保险单与保险合同关系的问题。本案中的和《保险协议》保险单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以将来确定的保险标的为条件,就未来一定时间内分批交付的拟投保财产预先订立的一个意向性、总括性协议,待日后标的确定时再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内容不同的保险单。由于《保险协议》的订立具有事先性,其并不具备明确具体的保险 标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合同必备条款,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购车人、投保人亦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依据《保险协议》,无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故本案中的《保险协议》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本案的保险单上投保双方依据《保险协议》上投保单、购车合同,就特定财产的保险事项做出的具体约定,其使得具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最终确定下来,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每一份保险单的记载内容都构成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由于第 BJ1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认定,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本案审理的是根据其余23份保险单所形成的23份保险合同。神龙北京分公司、神龙公司认为《保险协议》等同于保险合同,故双方只签有一份保险合同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问题。根据投保单和保险单备注栏的载明情况,保险单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协议》执行,因此保险单的内容当然包括《保险协议》的内容。又根据投保单和保险单首部的载明情况,《保险协议》不是华泰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唯一根据,还应包括保险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所列项目。保险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已经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协议》订立在前,保险单出具在后,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华泰保险公司收到并且同意神龙公司方面提出的修改保险条款的意见;两被告向法院提交的1998年3月18日函件的内容,表明神龙公司知道保险条款的存在;神龙公司在投保和接受保险单时,未对投保单和保险单首部的内容提出异议;2000年3月2日会谈纪要的内容表明神龙公司对保险条款的存在明知且无异议。对保险单中保险费率、免赔率等与《保险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地方,神龙公司亦未提出异议,保险费率已按保险单记载情况执行。神龙公司对保险单记载内容,包括保险条款已经全部接受,应当认定保险条款是本案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关于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应以谁为准的问题。首先,保险条款和《保险协议》都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其次,《保险协议》属于保险单首部所指的附加条款;第三,《保险协议》以手写体或打印体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如果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而导致相关内容矛盾,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保险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是,如果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约定只是内容宽泛程度上的不一致,并不导致相关内容矛盾时,则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一种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关系,《保险协议》与保险条款应该同时适用,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神龙北京分公司、神龙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仅应以《保险协议》为准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购车合同在本案中地位的问题。投保单和保险单备注栏明确载明,“本保单对应于被保险人与购车人之问的购销合同”。实际上,购车合同对《保险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约定了具体的购车人、购车数量、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与保险事项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根据本案保险条款第15条的规定,购车合同如有变动,神龙公司要事先得到华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购车合同是华泰保险公司判断和测算风险程度、决定是否承保、确定承保条件、出具保险单的直接和最终依据,其构成了华泰保险公司赖以承保的条件和基础。据此,神龙北京分公司、神龙公司认为《保险协议》与购车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应涉及购车合同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 、关于承保基础是否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的问题。神龙公司与购车人之间关于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抵押权及其它担保的约定,对华泰保险公司判断和测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确定承保条件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购车人分期付款义务,其不包括首付款。因此即使被保险人神龙公司有放弃首付款的行为、也不增加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购车合同约定,购车人不按期还款时,神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而不是“应当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华泰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对此情况应该已经明知。对有关情况应该有所预见。因此即使存在购车人不按期还款时,神龙公司未终止合同、停止供货的情况。亦不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承保基础改变。
本案中,办理车辆所有权保留与抵押登记滞后于保险单的出具。神龙公司根据《保险协议》、购车合同投保分期付款保险后,未按购车合同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抵押权”,使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神龙公司无权收车或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华泰保险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是全部车款减去购车人已付款后的尚欠车款,而不是全部车款减去购车人已付款、车辆作价后的尚欠车款。车辆作价部分的损失属于如按购车合同约定履行则不会出现的危险状况。因此,神龙公司未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车辆抵押权的行为,已经导致承保基础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X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_国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到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返回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X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
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