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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长助理兼公安局长宋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任副组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县政府法制办、县教委、县交通局、县建委、县市政园林局、县贸易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博物馆、县民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燃放办)于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长王勇任常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龙飞、供销社主任陈其刚任副主任,相关单位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县政府燃放办原则上与县“打非办”合署办公。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决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局;协调、督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和“打非”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工,县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县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县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负责对店堂门市开业庆典、饭店酒楼接纳喜庆酒宴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供销社:负责按照《**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对本单位和周边的禁放区域进行看护。
县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县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县贸易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建委:负责组织对全县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足部队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足部队加强军事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县武警中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队的巡逻、看护。
县林业局、博物馆、民政局、供电公司、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敬老院、输变电设施、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年全县临时销售点的布局,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年1月5日前报县政府燃放办决定,根据县政府的布局决定,县安监局审核发《临时销售许可证》,工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2﹒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10大类242个品种。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有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3﹒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4﹒县城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余地区均为燃放区域。县城城区燃放时间从**年1月30日(农历腊月23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15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止;销售时间:从2007年1月28日开始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5﹒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堵源截流,严查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政府燃放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的邮亭、雍溪、中敖、铁山、珠溪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我县的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秘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县公安局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县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2﹒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县燃放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创和谐”主题,开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
1﹒宣传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人民明确“定销售、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的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人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人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尤其是要重点宣传违规燃放礼花弹、超规格产品及酒后燃放的违法性、危害性。同时,引导人民自觉适度地进行燃放,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的几率和环境污染。
2﹒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学校放假前,县教委要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我是遵守安全燃放规定小主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使宣传工作进学校。县建委要组织全县建筑单位对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限放宣传品,使宣传工作进工地。武装部要组织驻足部队开展“维护燃放法规的严肃性,我为第二故乡社会安全稳定作贡献”的宣传活动,做好军事设施的安全守护工作,使宣传工作进部队大院。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在社区、村社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活动,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使宣传工作进社区、村社。
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载领导讲话、致市民和法人代表一封信、《公告》、发放宣传品、播放宣传片、公益广告、报道收缴销毁非法烟花爆竹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协调电信、移动、网通、铁通部门发送提示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手机短信;开展集中宣传。**年1月26日为全县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在繁华场所设置宣传站,向广大人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人民咨询等。
(四)严格现场监管,维护好燃放秩序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年1月15日前,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政府的《通告》,把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年1月20日前,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围的划定标准,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2﹒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年1月15日前,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在**年1月30至2月21日期间,落实24小时守护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3﹒确保销售点安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销售网点经营者要落实1—2人维护好销售点购买秩序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志愿者,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看门护院,保证重点时段各类维护力量部署到每个燃放现场,做到每条街、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维护燃放秩序。
5﹒加强消防灭火和伤员救治措施。**年1月20日前,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街道社区,集中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同时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自备消防力量,组织街道干部、保安员、治保积极分子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开展消防灭火演练,配备扫帚、竹竿、铁锨、水桶、灭火袋等简单灭火器具,对第一时间内发现的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定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日,要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一遇火情,迅速出动,及时扑灭,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县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县卫生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倒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调整、充实燃放烟花爆竹领导组织机构,精心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和经费、装备投入,保证县委、县政府对燃放工作的部署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领导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依照《**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继续以院科两级管理为主线,按照《**市市直医疗机构以奖代补暂行办法》(金卫医发(*)4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一切为了病人”为宗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态度。以巩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为抓手,不断提升医院服务水平和服务形象。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力争实现业务收入1760万元,门诊人次达100000人次,住院5300人次,床位使用率达65%。
二、硬件建设目标
2009年医院的硬件建设目标是:(1)通过不断改善病房服务条件为目标,不断提升医院病房服务设施水平。(2)按照医院设备购进计划,分步骤地购进医疗设备,增强医院竞争能力。(后附2009年设备修购计划,见附件九)。(3)建立医生工作站及相应的配套硬件,医院微机管理软硬件建设。减轻医生书写工作量,使医院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医德医风建设目标
2009年继续按照卫生局制定的医德医风建设责任书要求,在做好行风教育和正面引导的同时,严格落实“十不准”和“十项便民措施”,加大医德医风监督力度。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自收费现象,大力查处“吃、拿、卡、要”收受“红包”、药品提成等不正之风。每月调查门诊病人200名以上,门诊患者调查满意率达95%以上;每月调查住院患者100名以上,住院患者满意率调查达95%以上。
四、科教目标
2009年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在职职工的继续医学教育,大力培养人才。力争2009年聘请省内外专家来院讲学指导36人次;送出去进修学习16人次;参加各类学习班20人次;培养来院进修、学习、实习人员60人次。大力提倡学术活动,鼓励开展科研项目,力争年内开展学术活动12次,开展科研项目4-5项,开展新技术项目10项。
五、医疗目标。
(1)严格按照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标准和医院管理年中对临床、医技、护理的规范性要求,不断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防治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
(3)坚决杜绝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发生。
(4)积极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及时化解医患矛盾,杜绝因医疗纠纷而发生群体上访事件。
(5)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预案》,做好院前、院内各类医疗急救工作。
(6)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尽量为患者提供服务优、价格低、流程短的医疗服务,平均住院天数控制在9.5天以内。
(7)合理用药,力争把药品收入控制在全院业务总收入的37.5%以内。
(8)严格执行药品网上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实际金额达到全院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中成药使用金额达到药品总金额的25%。
(9)采取措施,不断降低医疗成本,最大限度为患者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平均门诊费用控制在52元以内,平均住院费用控制在2200元以内。
(10)各科室工作要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指南》认真抓落实,要在现有的医疗工作基础上,不断改进,力求医疗、医技、护理工作不断规范花、科学化,使医院整体医疗工作迈上新台阶。
六、后勤管理目标
1、继续结合全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做好医院内外环境建设。院内绿化、硬化、美化要常抓不懈。重点抓好门诊、病区的卫生管理工作。行政科等相关科室定期、不定期对医院卫生工作进行督查,现场办公,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为患者提供良好、舒适的就医环境,树立医院卫生单位的良好服务形象。
2、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实行“下送、下收、下修”。同时加强对院内物资、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物资购进、合理使用、降耗节约上下功夫,不断探索医院后勤工作的新路子。通过不断加强、细化节能降耗的管理,使医院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水、电、煤等主要的后勤消耗物资数量在前三年平均数的基础上,节省10%。
七、实施办法
(一)、行政管理
1、改革分配机制,职工工资按每人在册工资进行绩效考核发放(具体内容详见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同时医院每月拿出一部分奖金,对医院临床、医技科室进行二次分配奖励标准,以充分发挥院科两级管理效能,激发科室的责任感、发挥科室能动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实现医院各项目标。
2、各职能科室对所分管的工作常抓不懈,负有管理、协调、监督、促进、指导的责任。对分管的工作及时总结研究,改变因循守旧的管理模式,不断探索医院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对各科室的任务经常检查督促,每月按期对临床医技科室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财务科进行核算。
(二)、科室管理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医院中层管理干部,进行有序轮转。以便更好地的进行科室管理。
2、科主任(科长)在院长领导下工作,并对院长负责。对科室所有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经常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医疗事故、差错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每月对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做好记录,对缺点、错误及时处理、上报。做到令行禁止,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合理公正的应用好二次考核分配经费。
3、科主任对无故缺勤、不按时上班、不坚守岗位、上班干私活、打架斗殴、不服从分配等违反劳动纪律及表现不好的人员,按照职工守则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让其停职检查(三天之内),扣发工资,并上报医院。
4、护士长对科室成员按技术能力分类排队,按技术能力、工作质量、数量、平时表现等综合考核发放奖励工资。
5、各科室对科内考勤管理、劳动纪律管理、请销假等,严格执行卫生局(*)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劳动纪律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八、考核标准
(一)医院感染管理考评标准(附件一);
(二)医疗质量检查评分标准(附件二);
(三)医技科室检查评分标准(附件三);
(四)临床科室门诊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附件四);
(五)护理质量月考核标准(附件五);
(六)行政后勤质量考核标准(附件六);
(七)财务考核标准(附件七);
(八)党务、人事考核标准(附件八)。
具体考核标准参见附件(1-8)。
一、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遏制三级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实现死亡率为零的目标。
二、具体措施
1、加大领导力度。
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及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监站站长、质监站站长、各施工企业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在全县建筑业内广泛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并装订成书,分发到各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手中,广泛普及安全生产常识,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其次,在全县建筑企业及二级机构继续开展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并出具试题进行考试,对活动开展好的企业、单位及参试人员予以奖励。再次,在“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出2期宣传刊,并配合县安委到工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常识。第四,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抓好一批示范项目,做到工地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安全、材料堆放有序,大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3、突出监督重点
①深基坑(槽)支护、边坡施工;②高大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施工;③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运行和维护;④脚手架搭设及防护;⑤施工现场用电安全;⑥卸料平台搭设和使用;⑦通道临边、井道安全防护;⑧人工挖孔桩施工;⑨拆除施工;⑩落实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全面贯彻县委安全生产问责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各二级机构及施工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个单位、企业都要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个工地要明确一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站实行人员分片管理,对每个项目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责任人一一列表,做到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回音,使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工地每个工序每个人。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5、加大监管及处罚力度
为规范管理,对施工机械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开工前条件审查制度和押证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督“三化”制度。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规划,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建筑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对施工人员都要造具花名册,统一交安监站备案。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管理混乱、把关不严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监理市场。对安全生产不能达到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上报不良行为公示的坚决上报公示。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记录在案,依法进行追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传统的维修方案多以维修资源是否满足维修任务或维修任务是否重要为依据来确定,不仅判断方法单一,而且方案制定的主观性较强。这种方案确定的依据在维修任务量小、维修工作简单的情况下可以基本满足要求,但随着装备系统结构日趋复杂,装备故障机理日益多样,在复杂电磁环境下的装备失效数量突发性增大的前提下,再以传统的单一依据或主观性较强的依据来进行维修方案的确定则显得无能为力。面向健康管理的维修方案确定,以装备的健康状态为基础,并综合维修保障系统中维修资源的情况,确定维修任务的优先权,为维修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随着CBM、PHM在先进武器装备中的应用,装备的健康状态已成为装备使用与保障的重要依据。根据美军PHM的实践,在装备执行任务及返回过程中,装备的健康状态评价参数就已通过现代通讯设备发送到维修基地。部件的健康状态、剩余寿命、维修所需资源等数据已经能够智能化的显示在维修保障系统。因此,装备的健康状态是面向健康管理的维修方案确定的基本依据。从装备维修的角度来看,装备的健康状态是指,装备保持一定可靠性和维修性水平的能力,是装备在使用期内可靠度和维修度保持在一定范围(保证装备完成预定功能)的置信水平。在装备健康管理理论中,健康状态涉及到部件的劣化趋势、未来作战任务等因素。因此,面向健康管理的维修方案确定依据如图2所示。
2基于Vague集与TOPSIS的维修方案确定方法
根据装备健康状态等级和维修保障系统情况进行维修方案的确定可以转化成为一个多属性决策问题,而通过“正理想解”和“负理想解”给受评价各方案进行排序的接近理想点法(TechniqueforOr-derPreferencebySimilaritytoanIdealSolution,TOP-SIS)方法因计算简单、快捷已广泛应用于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是解决多属性决策问题最常用方法之一。但单独使用TOPSIS方法无法解决在维修方案确定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信息的不完备、不精确等问题。因此,为了提升对模糊信息的表达解释能力,本文借助Vague集来模拟专家的经验及决策过程,通过Vague和TOPSIS方法的结合,以期实现维修方案确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1模型假设为了构建基于Vague集和TOPSIS的维修方案确定模型,先作如下假设:*维修队列中等待维修的装备数量较多。如前所述,当待维修装备数量较少时,靠经验即可确定维修方案。因此,基于Vague集与TOPSIS方法确定维修方案仅考虑在维修队列中有多个待维修任务T={T1,T2,…,Tn(}n>3)的情况;*维修资源有限。若维修资源充足,则可以对维修工作开展并行工作,因此,本文仅考虑维修资源有限的情况。另外,维修方案中维修资源的匹配由维修资源管理系统智能化处理,因此,本文仅考虑对维修队列中优先权的确定问题;*当因维修资源不满足任务条件时,需要进行资源订购及等待,当订购或等待的资源到达时,再次触发维修队列中优先权的确定,重新进行维修等待队列的排队。因此,维修队列重新排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新的维修任务到达,二是有新订购或等待的维修资源到达。但本文仅假设在已有的维修队列中进行研究,重新触发的计算思路与方法同本文的方法一样,直接调用即可,不再赘述。
2.2评价指标Vague值的确定面向健康管理的维修任务方案确定主要是根据健康状态确定维修任务优先权。而装备健康状态等级影响因素中,“维修复杂程度”、“未来作战环境”、“维修紧急程度”等都需要专家主观打分,信息的模糊程度较大。为此,对这些决策评价指标采用Vague值描述。
2.3TOPSIS法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权重的确定方法较多,常用的有AHP法、熵值赋权法、三角模糊数等。其中熵作为从热力学引入的概念,在信息论中用以衡量系统的无序程度。
2.4基于TOPSIS的维修任务优先权的确定在TOPSIS方法中,主要是通过计算加权规范化矩阵,获得计算正、负理想解,然后计算各方案对正、负理想解的贴近度。
3算例
假设在某时刻,维修队列中有5个维修任务,Task={T1,T2,…,T5}。各维修任务在维修排队时,通过装备的健康管理系统已获取相关健康状态评估数据。设评价指标为H={h1,h2,…,h7}作为评价指标,结合表1,将原始数据表示为下页表2所示。利用步骤3.2~3.3,将表1的原始数据处理后,得到Vague集的正负理想解,如下页表3所示。其余方案方法同上。利用步骤3.4,根据表3的值计算出最终评价指标:C=(0.291,0.334,0.586,0.833,0.276)可见,对于维修队列的5个维修任务,应该按照T4T3T2T1T5的顺序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以获得最终的维修保障效益。
4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LSF具有高可用性以及强大的资源管理功能,但由于是商业软件,价格昂贵.PBS[5](PortableBatchSystem)是集群计算环境下出现较早的作业管理系统,主要特点有代码开放,免费获取;支持批处理、交互式作业和串行、多种并行作业等.PBS本身主要用在单集群系统作业管理,但也提供了有限的多集群之间的作业转发机制,但是这种作业转发所基于的调度不够灵活[6,7].MUSCL[8]是一个由英国Warwick开发的多集群任务负载管理系统,它提供了两级调度模式,基于Qos需求的动态调度算法指导作业调度.MUSCL可以尽可能比较紧凑的在一个集群上调度作业,使用启发式算法在集群间调度,但它对任务的类型有严格限制.
2多集群作业管理功能分析
多集群作业管理在调度时首先依据全局资源状态选择某个或某些合适的集群,称为全局调度.然后作业被分配到本地某个具体的集群,按照本地的资源管理器进行作业调度,称为本地调度.作业进入本地调度阶段后,按照本地原有的队列和调度规则进行资源分配,最终在集群各CPU上执行.多集群作业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用户与权限管理、资源信息监控、作业全局调度与管理、数据传输与管理.(1)用户与权限管理模块多集群作业管理系统是运行在本地HPC集群作业管理系统之上的,本地HPC集群必然有自己的用户系统,而多集群作业管理平台也有自己的用户系统,必须在两个用户系统间设计一种用户映射的方式,同时还要设计权限控制机制.(2)资源信息监控模块资源信息监控管理师作业全局调度的基础,全局调度系统在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要事先知晓各个本地集群的CPU负载和内存占用比例等状态信息.因此,需要设计全局的资源监控系统,负责管理和维护系统中各个集群负载的情况,为作业管理调度决策提供支持.(3)全局作业调度与管理模块多集群调度的基本目标是协调和平衡集群间的工作负载.需要设计全局的作业管理和调度器,作业调度器根据各个集群机身负载信息作出调度决策,调度用户作业到相应的本地集群,并提交给本地集群作业管理系统.同时还要为用户设计作业状态的订阅及通知机制.(4)数据传输与管理模块由于用户作业可能被调度到任意地理位置上的集群上运行,因此,作业输入参数和计算结果需要能够在整个系统中透明的传输.同时,还要为用户提供输入参数上传和计算结果下载功能.在设计机制实现透明传输文件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该文件传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多集群作业管理设计思路与技术方案
3.1消息中间件JMS采用JMS[9,10](JavaMessageservice)消息中间件来进行全局作业的调度和统一管理.JMS的消息模型和通信特点在网络很不稳定的情况下也能保证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JMS强大的接口能力可以方便灵活的进行定制,方便根据用户作业的资源需求及各个集群自身负载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4.1.1JMS特点及基本组成JMS可使分布式系统的通信松散连接,即发送信息的客户端只需要负责发送信息,接收信息的客户端接收信息,两个客户端之间没有必要是同时可用的,甚至发送客户端都没有必要知道接收客户端的信息,只需要发送到接收信息的服务端.同时JMS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异步的,服务端可以发送信息到一个客户端,客户端不需要为了收到信息而请求信息.2)可靠的,JMSAPI保证了服务端所有发送的信息最少发送一次和只发送一次.JMS由提供者、客户、生产者、消费者、消息、队列、主题七个部分组成.其中,提供者指JMS的实现,可以认为是JMS消息服务器.JMS客户指生产或消费消息的基于Java的应用程序或对象.JMS生产者是指创建并发送消息的JMS客户.而JMS消费者则是接收消息的JMS客户.消息指可以在JMS客户之间传递的数据的对象.另外,JMS队列指一个容纳那些被发送的等待阅读的消息的区域,这些消息将按照顺序发送.一旦一个消息被阅读,该消息将被从队列中移走.JMS主题指一种支持发送消息给多个订阅者的机制.4.1.2JMS的通信方式Java消息服务应用程序结构支持两种模型:点对点或队列模型、/订阅模型.1)在点对点或队列模型下,一个生产者向一个特定的队列消息,一个消费者从该队列中读取消息.在这种模式下,只有一个消费者将最终获得消息.同时,生产者不需要在接收者消费该消息期间处于运行状态,接收者也同样不需要在消息发送时处于运行状态.2)者/订阅者模型支持向一个特定的消息主题消息.该模型如图2所示,对某个消息主题感兴趣的订阅者可以订阅并得到该主题的所有息.同时,在者和订阅者之间存在时间依赖性.者需要建立一个订阅(subscription),以便客户能够购订阅.订阅者必须保持持续的活动状态以接收消息,除非订阅者建立了持久的订阅.在那种情况下,在订阅者未连接时的消息将在订阅者重新连接时重新.3.2本地集群作业管理PBS、LSF是已有常用的单个集群作业管理系统,采用多种本地集群作业管理系统,在减少设计复杂度的同时,还可以充分满足不同本地集群管理多样性的需求.PBS的主要特点有:代码开放;免费获取;提供完整的API.LSF特点是拥有强大的可用性和资源管理功能.3.3基于FTP的文件集中统一管理方案由于多集群可能在地理位置上是分散的,而集群之间互联的网络基础设施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而用户需要透明的上传输入参数并下载计算结果,而不需要关心它的输入参数在哪个地方进行计算,以及需要到哪个地方去下载计算结果.FTP技术是比较成熟和常用的文件传输协议之一,本文采用基于FTP文件传输的集中统一管理方案.使用FTP进行文件传输,客户和服务器建立连接前要经过一个“三次握手”的过程,客户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是可靠的,而且是面向连接,为数据传输提供可靠保证.它允许用户以文件操作的方式(如文件的增、删、改、查、传送等)与另一主机相互通信.集中的文件统一管理方案可设置集中式FTP服务器,浏览器端提交的输入参数将传输给该FTP服务器,本地集群程序从消息服务器中获取到相应主题作业消息,解析作业消息,得到用户输入参数,到该FTP服务器下载相应输入参数到本地集群.本地集群程序查询到作业计算完成以后,将计算结果上传到该FTP服务器中,并把计算结果相关信息组装成消息发送到消息服务器,全局作业管理器获取到该消息,解析消息后就可以得到计算结果相关信息,此时计算结果已经在FTP服务器上,用户可以直接下载.
4多集群作业管理框架与设计实现
4.1多集群作业管理方案框架图3是本文采用的基于消息模型的多集群作业管理框架图.在图3中,浏览器负责接收用户提交的作业描述、输入文件上传、作业状态查询、计算结果下载等功能.全局作业管理器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主要负责集中管理所有的作业,维护全局的集群系统资源负载信息,并作出相应决策,调度作业到相应的集群上运行,同时实时监控作业状态,给用户提供作业状态查询,负责透明地将输入文件传递到相应集群,计算完成以后,再透明的将计算结果传回并透明的提供给用户下载.消息服务器主要负责缓存全局作业管理器调度给各个集群的作业信息,以及各个集群返回的作业状态信息.而各个集群的本地程序负责从消息服务器接收作业消息,并把消息解析成作业提交给本地作业提交系统,同时还负责定期查询本地作业管理系统该作业的状态,给消息服务器发送作业状态信息,同时在本地计算完成以后,回传计算结果.4.2多集群作业管理方案设计实现从框架图中可以看出,该系统由六部分组成,包括作业调度模块、资源监控模块、作业控制模块、作业状态管理模块、消息服务器模块、本地集群程序模块.4.2.1消息设计这个系统中的消息分四类,第一类是作业消息,第二类是作业状态消息,第三类是资源状态消息,最后一类是作业控制消息.作业消息包括作业的ID、作业脚本、作业用户名称、需求的资源、输入文件名称等.作业状态消息即作业的状态信息,主要包括作业ID、作业状态、作业提交时间、运行时间、完成时间等.资源状态消息包括本地集群自身的ID、CPU计算能力、内存大小等静态信息,以及CPU利用率、主机负载等动态信息,还包括目标系统启动时间等信息.作业控制消息包括作业ID、作业用户名称、作业控制命令等.4.2.2消息服务器设计采用的是JMS中-订阅消息服务模型作为消息服务器,类似于群发邮件的模式.消息生产者将消息发送给消息服务器,并设定一个主题,消息的消费者可以订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主题,并取走相应的消息.针对某个主题的订阅者,它必须创建一个订阅之后,才能消费者的消息,而且还可以利用JMS的持久化的订阅,这样,即使订阅者没有被激活,它也能接收到者的消息.这样就保证了在基础设施网络不稳定的情况下,消息也不会被扔掉,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消息服务器中消息主题的设计主要按本地集群编号和消息本身类型设计,及如果有n套本地集群,那么消息主题总数量为4*n.消息服务器中消息主题设计如表1所示.4.2.3多集群系统资源监控设计本地资源监控是多集群作业调度管理的基础,能为错误检测、资源优化配置、和作业调度等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参考.然而,不同本地监控系统存在着不兼容的描述或者含糊的定义,可能导致最终监控信息不准确[11,12].因此需要设计一种资源信息公共的表示方法,使得原有集群的监控信息转换成规范格式,形成一致的数据提供者.多集群系统资源监控的核心工作是本地监控信息数据采集转换及信息组织.统一规范的集群监控信息包括本地集群自身ID,CPU频率等静态信息,以及CPU利用率,内存占用率等动态信息.本地集群程序是守护进程,会定期向本地集群发送监控查询请求,并将返回的监控结果转换成我们设计的统一规范的监控信息,组装成消息,发送给消息服务器.其基本算法流程描述如下:1)启动本地监控系统.2)本地守护进程从本地监控系统发送监控查询请求.3)本地守护进程获得返回结果以后,解析返回结果,组装成设计好的统一规范的监控信息格式.4)本地守护进程将该实时监控信息发送给消息服务器.5)程序睡眠一段时间,醒来后返回第二步.当全局作业管理器发现消息服务器中相应主题有新消息达到,将自动获取该消息,并添加到全局资源监控数据结构中.4.2.4多集群作业调度模块设计多集群的作业调度器采用基于全局-本地的两级调度机制,即全局调度和本地调度[13,14].每级调度都由相应的队列和调度器完成,局部调度由本地资源管理器提供,因此本文主要关注全局调度.实现全局调度的基本手段是定义若干全局的作业队列,包括就绪队列、运行队列、完成队列.这些全局作业队列由全局调度器管理.作业最终经过全局调度-本地调度-CPU调度,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调度.作业调度的流程设计描述如下:(1)接收浏览器端用户提交的作业请求描述和调度说明,组装成作业对象,加入到就绪队列之中.(2)通过监控信息系统得到系统运行状态,提供资源的使用状况及所运行作业的状态查询功能.(3)分析作业请求描述及调度说明,匹配可用资源,得到候选资源集合.(4)根据调度策略调度算法实现作业到特定集群资源的匹配,将作业转发到消息服务器上,同时作业从就绪队列中出队,加入到运行队列中.(5)相应的本地守护进程从消息服务器取出作业请求描述消息,提交给本地作业调度器,并最终将作业分配到具体的处理机上运行.4.2.5作业控制及状态管理模块设计作业控制、作业状态管理也是作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业控制消息发送到消息服务器,相应的本地集群程序获取到该控制消息,并提交本地作业管理软件.本地集群程序定期向本地作业管理软件发送作业状态查询请求,如果发现作业状态发生改变,将状态消息发送到消息服务器,全局作业管理器获取到该消息,解析该消息,将相应作业从运行队列中取出,加入到完成队列.
5结束语
理,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方案。
2制定原则
2.1.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2.2.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和生产成本,强化企业管理的原则。
2.3.健全责任体制和约束机制,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2.4.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3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企业内部管理实施事宜,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考核。
4职责
4.1.企管部具体负责公司各车间、部门的综合考核工作。
4.2.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期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
按信息传递要求按时向企管部提供信息。
4.3.综合考核.的结果由管理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管理形式
5.1.经济责任制
5.1.1.经济责任制实行“量化指标”考核和综合管理的考核。
5.1.2.炼胶车间、分层带车间、整芯带车间、编织车间、V带车间的生产实行保质
量目标、保产量、保质量、保综合管理、保原材料消耗(成本)、保车间费用、保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形式。
5.13.动力车间实行保质量目标、保综合管理、保煤耗、保维修费、保服务质量、
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形式。
5.1.4.V车间的销售实行以货款回收按比例提成包销售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费、
保工作质量、保服务质量的考核形式。
5.1.5.职能科室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关指标、岗位工作标准,实行保质量目标、
保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形式。
5.1.6.供销部的销售业务实行保销售额、货款回收、保销售费用、保工作质量、保
服务质量的责任制形式。
5.2.部门领导负责制
5.2.1.执行董事(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主管的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副
总经理与各主管的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之间逐级负责。
5.2.2.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严
格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5.2.3.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员工的业务技术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及政治
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5.2.4.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车间(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出
现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5.2.5.各部门和车间应加强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企管部每两月出一期《银带简
报》每期简报时间间隔不超过60天,各车间在逢单月的20日前更换一次黑板报
(有两块黑板的应每月更换一块),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企业文化
氛围,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2.6.车间主任在确保本车间产量、质量、材料消耗、费用等指标完成的同时,做
好内部的综合管理工作。
5.2.7.企管部根据公司用工需要和岗位定员情况,及时配置人员,车间、部门根据
需要向企管部提出申请,人员由企管部统一调配。各车间、部门无权私自用工。私
自用工者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5.2.8.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车间(部门)经公司考核后的月工资总额和
季度奖金进行二次分配。
5.2.9.工资二次分配时,应当按照车间或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按劳分配”的
原则,依据各个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态度以
及员工在其它方面的表现进行。公司允许截留工资,用于车间或部门内部活动的经
费支出,但截留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的3%。
5.2.10.车间应结合公司规定和本车间实际,就质量目标分解、工资分配、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工艺执行、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在车间内
部管理中严格执行。车间内部管理制度在企管部备案。
5.2.11.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本
车间、部门人员的岗位,车间、部门人员请假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中的’
有关规定。
5.2.12.车间(部门)负责人有权对车间(部门)内部的技术革新、质量竞赛、节能
店铺薪酬管理激励方案
终端店铺薪酬制度
一、目的:
加强终端效能,提升终端执行效果,有效完善管理架构与营运模式,以销售目标作为调节杠杆,按“高销售高提成”原则计提,鼓励员工努力达成销售目标,真正体现“高价值高回报”的薪酬激励机制。
二、终端导购薪酬结构:月度总收入= 底薪 +月销售提成+岗位津贴 + 公司福利 + 社保 + 绩效考核 + 其他奖励
三、分项说明:
1、基本工资:按照不同的职级,分为7个职级,分别是:高级店长、中级店长、初级店长、专职收银员、资深导购员、导购员、见习导购员。
1)各级别店铺人员配置标准:
店铺级别
销售水平
人员编制标准
店长1人
专职收银员
资深导购员
导购员
A级
180万以上/年
高级店长或见习高级店长
1
2
6-8
B级
120万以上/年
中级店长或见习中级店长
2
4-6
C级
80万以上/年
中级店长或初级店长
1
3-5
D级
40万以下/年
初级店长或资深店员
1
1-2
2)各级别薪酬对照表 :
职位
底薪
岗位津贴
福利
社保
宿舍
补贴
合计
提成/绩效/奖励
岗位
电话
职年
收银
化妆
全勤
高级店长
1100
700
30
50
50
180
200
2310
后附各职位
提成/绩效/奖励标准
中级店长
1100
500
30
50
50
180
200
2110
初级店长
1100
300
10
50
50
180
200
1890
资深店员
1100
200
10
50
50
180
200
1790
专职收银员
1100
100
50
50
180
200
1680
店员
1100
0
50
50
180
200
1580
见习店员
1100
0
50
50
200
1400
2、月销售提成方式:
1)目标设定方式与销售指标的分配公式:
级别
提成方式
目标设定标准与计算方式
个人指标设定标准
高级店长
公佣
店铺总目标=店铺当月总指标÷当月天数×(当月天数—促销天数)+当月促销目标总和
店铺总指标
中级店长
初级店长
50%公佣+50%私佣
〔店铺总指标÷店员人数×1/2)(店铺人数少于3人的不×1/2)〕
资深导购员
私佣
(店铺总指标-店长指标-见习导购指标)÷店员人数.见习导购按店铺总指标÷店员人数×2/3
导购员
专职收银员
公佣
店铺总指标
2)店铺指标分配基本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工作满一个月的员工,销售指标按全月分配;如果属新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的,由店长根据相关计算公式和新员工出勤天数计算当月指标。
3、岗位津贴:按照不同的岗位设定,不同岗位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设置标准同于相应的基本工资的职级。
4、店铺员工福利:
1)形象费:所有店铺员工均须严格按照公司每季度颁布的制服要求着装;按照培训部公布的化装标准化妆,执行者可享受50~200元/月的形象费补助;如有违反形象标准者,每次将按予以10元处罚,超过3次,全额扣罚形象费。请假者按出勤天数计算给付。
2)全勤奖:当月符合公司考勤规定者享受50元/月的全勤奖。
3)社会保险购买费:凡过试用期的员工,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社保补贴,由员工自行购买,如确实需要公司代办(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将扣除个人社保补贴部分。
4)工龄工资:入职公司满一年的同事,每月可享受100元的补贴,满两年150元,如此类推,3年封顶。
5)地区补贴:公司将根据地区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具体方案以执行通告为准;
6)带薪假期: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公司按各职位底薪标准发放薪资。
7)不设宿舍的店铺,每人毎月补贴200元。
5、绩效考核:
1)达标率标准:
a是指店铺当月销售指标及个人销售目标的实际达成率;商场大型活动或特卖必须重新批报指标,若无批报,店铺达标率最高按100%计算。
b所有店铺员工的提成根据各相应职级的提成标准再乘以店铺达标率或个人达标率。
2)销售提成公式: 根据店铺总达标率和个人销售达标率设定
a)员工销售提成;
b)店铺公积金;
c)店铺达标奖励;
职 别
销售提成
(基数为封顶数额)
店铺达标奖
70%-79%
80%-99%
100%-119%
120%以上
高级店长
店铺总业绩×0.6%×店铺达成率×考核分值
300
500
600
700
中级店长
300
400
500
600
初级店长
(店铺总业绩×1.5%×店铺达成率÷2)+(个人销售业绩×3.5%×个人销售达成率÷2)
200
300
400
500
资深导购员
个人销售业绩×3.5%×个人销售达成率×考核分值
100
150
200
250
导购员
个人销售业绩×3.5%×个人销售达成率×考核分值
100
130
180
220
专职收银员
店铺个人提成平均值×考核分值
100
130
180
220
入职当月不满一个月的新员工,及离职当月上班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计发店铺达标奖。
五、其他奖励:(可以取消)
1、即时奖:
1) 项目即时奖励:
首单奖:本店上午12:00前第一位开单的,即时奖励5元;
连带奖:个人目标完成80%以上,当天区域连带3.0以上的,即时奖励5元;
当天区域连带3.0以上并最高的,即时奖励5元;
达标奖:当天个人目标达到100%以上的,即时奖励5元;
当天区域目标达到100%以上的,即时奖励5元/人;
销售奖:本区域当日个人达成100%以上最高的,即时奖励5元;
本区域当日店铺达成100%以上最高的,即时奖励10元/区域;
指定促销奖:按实际任务指定款式定,即时奖励5元/件。
2) 每月销售推广的即时奖励:公司将根据不同的销售阶段设计各种推销奖励(按零售部所出的每月推广活动方案执行)。
2、月度销售奖励:店铺指标达成率80%以上才能参与评比。
1)区域TOP销:当月个人销售100%达标,并排区域所有销售员工达成率第一名的,奖100元;
3、年度销售额冠军大奖:
1)金牌销售员:公司自营销售系统店铺全体员工,当年在店铺工作满6个月以上,个人平均指标达成率100%以上的前三名,按888元、588元、388元奖励;
2)金牌店长:公司自营销售系统店铺店长,当年在店铺管理8个月以上,店铺指标达成率最高的店长,奖888元;
3)金牌区域:公司自营销售系统店铺,当年营业8个月以上的,全年指标达成率最高店铺(总体达标
80%以上),奖888元;
公司终端管理规范及终端销售管理系统完善后,年度大奖可扩至公司整体零售终端店铺。
六、有关规定:
1、作息时间:店铺员工每月标准作息时间为2天,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含半小时吃饭时间,不享受连续休息,星期六、日不予以休息。(连休需要审批)
2、请假:员工请假3天及以上扣除1个带薪假,请假9天及以上扣除2天带薪假,并依次类推。
3、加班规定:
1)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规定,店铺员工享受带薪假期如下:元旦1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1天、春节3天,如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的,按日工资核算,享受双薪待遇。法定节假日如需额外加班的,需提前十天报区域经理和公司,经同意才可以执行。
2)加班:公司秉承“当日事当日毕”的原则,对没有完成当天工作的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包括在加班时间范畴。因公司特殊工作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事前向区域最高主管申请,经同意后才予承认“加班”。加班的员工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不能安排补休者,经公司批准后,以日工资标准按加班时间计发加班费。
3)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底薪/自然月天数*加班天数。
5、业绩考核:
1)店铺指标达成连续三个月未达到70%的,店长或领班降职和降薪一级。
2)资深/普通导购员的个人销售目标连续三个月不达70%的(试用期除外),将给予降职,调铺及再培训或辞退处理。
3)资深导购员在全年的考核中,累计5个月不能达到个人销售目标80%,次年将降级降薪为普通营业员。
4)店铺员工晋升标准:
A、店铺员工全年有8个月以上100%完成每月的个人销售目标的,且通过店铺资深员工知识考试的,可晋升为资深营业员;
B、最高级别资深导购员全年有8个月以上是100%完成每月的个人销售目标的,且通过区域初级店长知识考试的,可获提升为初级店长。
C、资深员工受工作安排独立管理区域者,如店铺指标达成率连续两个月达到80%以上的,可晋升为初级店长。如未能按要求达成,将保留原职位或重新进行人员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