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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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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第1篇:社会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

近几年,随着近几年社会保险的扩展覆盖面越来越广几乎是全民覆盖,要求保管的档案量也随之增大,根据保管的重要性和价值性年限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种类也变的越来越多。包括声像档案、实物的档案、科技档案以及专业档案等等各种信息。档案的种类在逐渐的增加,那么查找信息的时间也就会随之大大的增加,这就需要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者与各个保险的管理职工都应该以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来提升过去的服务模式。目的是能够满足广大参保用户们可以快速便捷的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保险管理局单位在平日的工作中,不但会产生许多的纸质版的档案,而且还会有大量的一些电子类的档案文件,这就会造成档案室接收的文件变得越来越多。档案的存储量会大量的上升。基于以上几点可知,扩大社会保险档案资料的收藏与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

1 目前社会保险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缺乏一定的实施力度,并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

当前的社会保险单位对这些档案的管理工作的作用以及意义基本上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而领导也提出了员工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管理。但是实际的情况却因为部门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很多的员工知识单纯的认识到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的表面作用。认为档案的管理是为了即在单位的日常琐事、保管工具记录。与此同时,对于已经建立的档案资料,其管理者与员工并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这就使得档案出现了形式化的一些色彩,造成档案管理的价值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如何才能加强激光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但是当前形势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档案管理的工作只是作为社会保险单位中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在人员的配置方面是缺乏一个专业的档案管来人员。几乎所有的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在专业技能和素养这两方面都有很大的不足,对于档案资料的搜集、分类与管理等等的工作是缺乏一个专业的知识与相应的工作热情。这就使得他们在档案的管理随意性相对来说大一些,会对档案的价值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 如何有效的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一)对现在的档案资料做进一步的深入与完善。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保业务主管单位及时主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开展社保档案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社会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了社保档案管理与开发利用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管理的转变,积极为社会服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确定整理的程序要统一。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手写借阅信息而花费的时间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同时还能够避免了因为借阅资料的损坏或者是丢失的情况。不但能够提高服务的质量,而且还能够提升档案的工作人员的一些专业技能。

(二)引进和充分的利用信息化的技术管理与档案保存,保证档案能够通过网络而进行一个在线的服务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加大对社会保障档案业务指导的力度,与各社保单位合力加强社保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门指导督促、定期培训相关业务人员等形式,各单位查漏补缺,提高了档案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我市绝大多数社会保障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等都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网络,档案收集基本齐全,配置了专门的档案人员,按时完成每年的整理和立卷工作,档案保管基本具备独立的档案室并符合“七防”标准

首先将纸质版的档案原件做一个扫描,将这些档案能够以电子图片的形式对其做二次的保存、管理与使用。通过此种方法,不但可以对档案进行了备份,而且还能够避免其纸质版的档案在保存的过程中因为天灾或者是人为的事物而造成的文件丢失、损坏或者是被污染。除此之外,还能够避免因为过多的借阅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档案的损坏等等的一些现象。进行电子档案的保存不但可以保护了一些贵重档案的源头文件,与此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减少了一些没必要的损失。其次,社会保险可以开展一个在线服务的系统。档案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电脑将一些费隐私的、重要性不是很强的档案的电子信息,通过使用关键词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搜索的条件,将电子的档案做一个科学的分类。也可以将档案的资料做归类,,或者是直接将一些信息资料依照部门、属性以及作用等进行分类。这样可以在需要一些相关的资料做查找的时候,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从大量的档案资源中迅速的查找到正确的信息。工作人员再对档案的资源进行归类与整理之后,完全可以借助网络的连接,而实现电脑上资源的共享。同时需要对档案做实时的更新和维护,员工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计算机而查找所需要的信息与资料,这样就能够减少了借阅资料而需要的时间,提高了查找资料与办理手续的效率。

(三)社会保险领导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执行与监督

第2篇:社会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保障民生,减少贫富差距,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一帆风顺,生老病死等客观问题永远存在,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尽管总体形式趋好,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波动和影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原有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予以整合,从法律角度上宣告了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确立,实施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妨碍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政府和有关领域专家的高度注意。

1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特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建设实施的,由此决定了社保基金核算也有着与国情相符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经济主体内的会计主体的数量与经济主体保持一致。但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主体并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实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本身,基金有几种,会计主体就有几个,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分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别设置,从而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1.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平衡公式及会计要素具有其特殊性

目前关于会计平衡公式,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是“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或“资产=资本+负债”,和我国社会保险现行会计平衡“资产=负债+基金”差距很大,之所以形成这种现象,是我国独特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特点所导致的。在同一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及收支四大类。其中,基金又细分为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组成。

1.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分列性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对收支分别列支。其中,“收入户”核算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收入,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这和当前一般的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功能明显是不同的,通常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同时具有收、支功能。

1.4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和普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方法不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具体会计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对应时间内实际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实际支出的社会保险金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录和支出分录。

2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会计核算基础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很难起到保障基金安全的效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于实际已经发生且表现为现金支付的资金的变化给予反映,而对于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资金及变化没有反映,比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债务组成。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务不能全面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容易引发资金安全问题。其次,现行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在成本效益核算方面表现不力,不能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向参保人员收缴保险费用,待参保人员因故无法劳动时为其提供基础生活物质保障。采用收付实现制,当收入产生和款项到账的时间不在同一区间时,收付实现制记录的收入便不能说明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

2.2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具备了基本功能,但依然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重要社会保险种类,在保障民生、安定社会方法作用显著,但与之配套的会计制度迟迟未能完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采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缺乏针对性。其次,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不同基金账户混合管理,效率低下。从长期角度来看,对于参保人员利益有所损害。另外,账目表格形式不统一,令出多门,也给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顺畅开展造成了妨碍。2.3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将社会统筹基金为主要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对于个人账户非但没有将其作为会计主体,甚至没有为其设置一级会计客户,在会计报表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反映,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

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会计的建议

3.1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的一致性、规范性

我国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但在具体实施环节,无法可依问题还比较严重。当前社会活动空前繁杂,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充分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必须加紧出台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要加快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制定科学的经费开支标准。

3.2下大力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要秉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公平统一、效益与责任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来源体系。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基金利润率,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3.3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要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加大社保基金运营的审计工作,采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还应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应由保障。

4结束语

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高效开展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实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保障。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和经办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建设,面对社会保险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拿出有效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任小菲.我国社会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5).

第3篇:社会保险范文

    再次,完善信息系统的管理,达到与社保中心的网络联系。目前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虽然都拥有了局域网办公,但是由于一些社保机构地处比较偏僻的地方与社保中心之间具有较大的距离,彼此间没有形成一个网络互通的联系,一些客户的保险办理业务只能通过业务工作人员上交到上级的社保业务办理中心来进行业务办理,这样不仅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工作效率低下,一些客户往往要等待好长时间才能实现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此广大顾客往往感到极不方便,也对保险的办理工作产生倦怠心理,保险业务的信誉度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各个社保办理机构要与省级社保中心建立网络联系,在业务办理系统上建立客户端,社保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向外奔波直接在客户端通过电脑操作就可以把客户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上传到省级社保办理中心,这种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不但节省了人力,节约了人员往来的路费消耗,也有效地保证了社会保险办理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开展更多的保险业务办理。

    此外,为了保证各项保险办理业务的顺利进行,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各个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要加大对保险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的培训,从不断更新换代的基本信息技术的操作到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再到计算机技术的管理与应用,都需要专业人员的管理与维护,所以,要做好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加大对社保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体现出社保便利、诚信的服务作风,社保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技术操作水平,不断完善和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来投身社会保险服务事业,提高自身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最后,完善社保的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在顾客参与了社会保险之后,最长做的工作就是进行网上查询,以获得信息,现今的网络查询方式局限于身份证号的输入查询,这种查询方式不仅方法单一,而且容易出现信息泄漏的危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原有的查询手段基础上增设更多的信息网络查询的手段和业务,让人们群众能够从更多的方面对信息进行查询,使查询的手段与方法更加多样化,查询信息的准确化。

    为了实现社会保险的普及,社保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大对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们意识到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中,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服务所带来的便利,以便影响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事业中。

第4篇:社会保险范文

1、社保局办理购买社会保险:需要本地户籍,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地税局购买,个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个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社保费与服务费。

2、网上购买社会保险:需要本地户籍,部分地区为了使市民在办理社保过程中享受到更方便的服务,推出网络办理个人社保业务目,个人开通网上社保业务前,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到地税部门申领自己的网上开通密码,之后即可随时开通办理。可自行查询所在地是否支持网上办理。

3、非本地户籍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方法:由于现在城市化的不断建设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在外工作的人员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就没有本地人方便。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才能买到当地的职工社保。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社会保险范文

新农保被定性为社会养老保险,在探讨新农保改革方向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社会养老保险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第一,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覆盖所有人群,而全覆盖的最好办法是强制性参保,以此来达到互助共济的效果。强制性要通过法律来推行。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不必事先订立契约认可。强制性计划可以使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的时候比较容易得到保护,通过强制性计划可以减少随机和偶然性波动带来的影响。第二,拥有收入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均衡经济上的差距。具体来说,就是让相对富裕的人群承担更多保费,贫困人群承担较低保费,富裕人群所承担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贫困人群的养老金。另外,用政府的财政税收来普遍支付养老金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通常针对富裕人群采取累进税政策,让其缴纳更多税金,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整个社会的经济差距,这将有助于社会稳定。同时,互助共济既有同代之间的,也有代际之间的。第三,给付条件中,应包括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导致失去收入来源的因素不仅仅是年老,还有由于身体残疾,这些人员的收入低于常人,甚至完全没有收入。此外,由于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身故,其遗属至少短期内也会出现生活困难。残疾人和遗属这一人群,从全社会来看也有相当数量。因此,探讨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不失为一种方法。不过,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即确保人们步入老年后有一定收入,这和确保残疾人或遗属有一定收入,两者并不矛盾,可以说,在同一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残疾和遗属的风险同样由全体参保人员来分担是一种理想的做法,效率也更高。因此,给付条件中应包括残疾和遗属,并设立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第四,给付确定并终身给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保证人们步入老龄、没有收入来源时,提供生活所需的相当一部分费用。一般来说,社会养老金标准的确定通常是按照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通常也要考虑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家庭结构和维持家计的必要额度,制订一个适当的给付水平。相应的缴费额度也是按照能够长期维持上述给付标准来制定的。给付确定型这种制度设计方式注重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当一部分晚年生活所需费用(包括残疾和遗属养老金费用),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方式。反之,如果采取缴费确定型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制订长期的缴费计划,如果出现工资和物价上涨,导致原定养老金数量相对低于当时的生活水平,必须首先从缴费计划着手调整,其效果的显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难以调整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量。在发放养老金的条件中,只有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因可能出现残疾状况减轻,或者已无继续支付遗属养老金的需要,会有终止发放的情况。作为抵御年老而设定的养老保险,是老人的养命钱,是老年后的基本收入保障,其原则是终身给付,这也是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五,能保值,有自动调节机制。如果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常见的给付确定型,多数情况下其给付标准设定在占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启领时,其实际领取到的数量应高于最低生活水平并能维持一定生活水平。但随着时间推移,工资和物价上涨,之前确定的养老金数量会逐渐贬值。如果不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水平同步上调养老金给付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来源,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来说,其生活水平势必会逐渐下降。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必须针对工资、物价上涨,上调给付金额,使领取者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新农保制度中社会保险基本功能缺失分析

第一,现行制度难以实现全覆盖。

根据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新农保采取自愿参保,试点先行。到2010年为止,尽管在24%的县实施了新农保试点,但由于是自愿参保,在试点地区也没有实现新农保的全覆盖。据调查,试点地区中没有加入新农保的困难人群有三部分①。第一部分是40岁至59岁的农民,他们年龄较大,缴费期限短。虽然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或者补缴到15年,但由于他们青壮年时没有积累,到了中年想要在短期内缴纳一大笔保险费,是很难做到的。第二部分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这些地区的农民总体收入比较低,而且实物收入多,现金收入少,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从吉林省调查数据来看,缴费能力在100元以下的占20.5%。第三部分是体弱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虽然没有达到60岁,但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需要提前领取养老金。而现行农保制度中,没有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新农保制度中,由于是自愿参保,也会存在一部分人有能力参保却不参保的现象。这部分人就是16岁至45岁的青年农民。对他们来说,如果不是因为父母享受养老金的捆绑制约,他们都会持观望态度。尤其那些20岁左右的青年农民,他们的父母还没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其不参保并不影响家人的待遇。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因为与父母关系不好,同时自己又不太富裕,就不参保,导致父母到了60岁,也无法领取养老金。农民不参保的主要原因是新农保制度对他们没有什么吸引力。55元基础养老金实际上是一种老龄补贴。由于额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没有制度魅力,农民缺乏积极性。同时,带有“捆绑”的领取条件,让农民觉得自愿原则不真实,使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第二,收入再分配功能效率低下。

新农保制度中,能够体现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地方有两点。一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只负担50%)的基础养老金,另一个是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规定不低于30元)。然而,这两部分的再分配功能效率都不高。首先,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定得过低,比低保还低2元,保障能力偏低,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另外,对所有农民都补贴,也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公平。公共财政应该是向低收入者倾斜的,对那些富裕的农民,没有必要支付基础养老金。其次,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缴费补贴的激励效果不足,致使农民基本上选择100元或200元的低缴费档次。当然,农民选择低档次缴费,还是对制度持有疑虑,但激励机制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不考虑任何外界条件变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为农村居民带来了3.24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在养老金中所占份额非常低。当然,这一补贴从感性上可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但激励功能不大,激励效果需要重新审视。如果不论选择100元档次还是500元档次,补贴额度一样的话,农民只能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然而,如果补贴额提高,但激励机制不恰当,也会造成不公平。地方政府的补贴,只是对已参保(或有能力缴费)的一部分人进行补贴,对未参保人没有任何好处,这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很值得商榷。公共支出如果只给那些有能力参保的人,就会增加贫富差距,有悖公共支出的基本原则。所以说,地方政府的补贴额度应该控制在缴费额的10%左右,最高不能超过20%,否则会造成拉大贫富差距的后果。另外,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模式,没有体现参保者互助共济功能。

第三,新农保的保障能力偏低,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实施意见》设立了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目前试点地区缴费结构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选择了最低的100元缴费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假设一人从16岁开始以此标准缴费,政府每年补贴30元,银行存款利率不变,设定为2.25%,养老金计发年限139个月,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增长率假定为2.04%,到60岁时他每月能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31元,再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86元,但是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以43年后通货膨胀率为5%计算,它将变成20元的现值。如果以最高档次的每年交5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60岁时能领取585元。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现值也不到65元②。养老金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值得怀疑。而且,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将未来的养老金支付与通货膨胀、物价等因素挂钩,导致农民实际的保障水平过低。另外,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达到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能享受55元基础养老金,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更低。

第四,制度设计中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首先,正常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有老年、残疾和遗属养老金,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老年养老金,而且还附加各种领取条件。例如,新农保政策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这实际上是把老人的养老金权益建立在其子女是否参保的条件之上,有悖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另外,新农保规定,年满60岁的农民不需缴费就可以领取全额财政拨款的55元基础养老金。这就造成了两种不公平③:一是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60岁以上老人之间的不公;另一个是试点地区中未满60岁老人和60岁以上老人之间的不公平。第五,个人账户缺乏可持续发展机制。个人账户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说明个人账户的使用寿命为12年,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72岁就花完了个人账户的全部额度。如果还健在,以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都要政府负担。可是,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政府的负担会越来远大,这部分资金会给政府造成很大财政负担,如何解决至今还没有结论。新农保计发系数代表发放的月数,具体的计发系数应该经过精算之后确认。计发系数越大,个人账户本金所能支付的时间越短。相反,系数越小,个人账户所能计发的时间越长。所以,选择计发系数时有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如果只考虑要有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不考虑平均余命去设定计发系数,即使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够了,也会由政府财政兜底。这样的话,政府就要考虑养老金的负债状况以及财政负担能力,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账户。然而,如果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储蓄,没有互助共济功能的话,它作为真正的个人账户,就要考虑使用年限,并精确计算。同时,个人账户用完后就应该中止养老金的发放。而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用完后,都由政府买单。这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有失公平,应该改进和完善。可以说,我国的新农保制度是没有精算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没有自然增长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新农保制度应该如何持续推进

新农保作为农民老年后收入保障的最重要支柱,要赢得农民对制度的普遍认同,也要有更高的信任度。如果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可度不高,那么,作为自愿参保的新农保制度就很难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提高新农保的公信力,就应该在试点阶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为未来在全国普及做好铺垫工作。首先,从筹资模式和财政方式上看,新型农保制度是基础养老金(财政全额负担)和个人账户(个人负担)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基础养老金是税收方式的老龄补贴,个人账户是保险方式。城镇职工虽然也是实行统筹基金(企业缴费)与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是采取保险方式。建议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也改成保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保险方式,基础养老金的支付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简单地说,政府给每位农民建立新农保养老保险账户,鼓励农民自己缴费,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没有缴费能力的,政府可以减免保费。而中央政府在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不论是谁都有最低的55元的养老金保障。这样一来,即使农民没有个人缴费,但他们至少有基础养老金,可以有一个最低养老金保障,也能够达到全员参保的效果。如果农保制度的设计合理,有公信力,有能力缴费的农民都会主动缴费的。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就有缴费制和免费制两种规定,凡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全体公民,都强制参加国民养老保险,政府减免没有收入或低收入者的保费(全免、免3/4、半免和免1/4),学生可以延缓缴费。所有公民的保费额相同,养老金水平相同。政府负担部分,在制度初创时期(1961年),承担保费的二分之一,而从1976年开始,将缴费时补贴改为发放时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养老金的三分之一(2009年之前上调至二分之一),缴费最低年限为25年。缴费年限越多,养老金越高,缴费年限越少,养老金就越少。养老金的起领年龄为65岁,也可以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少0.5%。而每延迟一个月,养老金增加0.7%,可推迟到70岁领取养老金。新农保也可以参照日本的制度,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在一定时间段内自由选择退休时间。一种成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具有自助、共助和公助的功能。自助应为基础,自己首先要努力缴费,同时也要发挥共助,即互相帮助,互助共济的功能。另外,政府也要给国民一定的保障,即发挥公助的功能。同样,新型农保制度也应该同时具备这三种功能。基础养老金采取保险模式之后,要建立自动调整机制。要根据现有劳动力生活水准的提高调整保险额度。至少应该每隔5年,以财政预算为中心对制度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同时,社会保险方式的机制需要养老保险精算专家来对财政预算做精密科学的评估和预算,因此,政府要加大对这方面精算专家的培养。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改成保险方式,也便于将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其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规定新农保是自愿参保,现行的捆绑式参保条件,既没有体现自愿参保原则,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参保。新农保作为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便不是强制参保,也应该是义务参保(半强制的)。试点阶段可以采取自愿参保,但普及率提高之后,应该改为半强制性的义务参保,最后实现强制参保。毋庸置疑,建立强制参保的前提是要建立费用减免制度。如果采取保险方式,一定会有一部分人因无力缴费而漏网,所以,要对那些无收入和低收入者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如果没有减免制度,就要用低保制度或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他们的收入保障。瑞典就是建立了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那些无力缴费的,或无力全额缴费的,政府给缴纳最低保险费,保费记入个人账户,也要保值增值。由于瑞典只给低收入者缴费保障,而我国农保基础养老金是面向每个农民的,如果像瑞典那样给每个农民缴费保障的话,财政负担会突然大幅增加。所以,采取日本方式,在养老金支付的时候,政府承担支付一定比例养老金比较合理,不会给政府造成太大财政压力,也不会产生保值增值的压力。

第三,从参保对象上看,现有情况下,应包括所有农村户籍的农民。现在国家正计划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果这样,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又多了一项内容,这样容易产生碎片化问题。如果条件成熟,城镇无法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农保,尽量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种制度,来覆盖所有国民。我国应该考虑城乡统筹制度的规划,将来尽量在大的层次上实现统一。

第6篇:社会保险范文

推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势必向职工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至少在本企业要有较长的连续工龄,以此作为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处理。因为若企业自行规定,则一定具有将享受条件的连续工龄规定较长的倾向。从而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补充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问题。就西方国家来看,大多采取养老保险金系数法。就是企业规定退休金系数,然后乘上每个职工退休前的工资,再乘上其企业连续工龄,便可算出每个退休者应约的补充退休金。第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基金运用和保值增值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但是,我国近年来的通胀率也一直处于高水平。因此,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限于投资运用于国债及金融债券上,资金运用范围狭窄,投资工具欠缺。加上我国金融改革深化不足,股票市场、地产市场极不完善,即使允许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这些市场,也由于投资风险过大很难实现保值增值之目的。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投资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则更可能违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用的初衷。

加快失业社会保险改革步伐

建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改革我国劳动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劳动就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形成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局面的条件。但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却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缺乏一部行之有效的《失业保险法》。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这也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走向法制化。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狭小,资金来源单一。现行的失业保险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享受对象只限于七种人。其他职工,尤其是企业富余人员离开企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在资金来源方面,仅把企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没有贯彻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原则,在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上也偏低,保险收缴与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也不够科学合理。从而难以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目的。3.保障水平低。按现行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120一150%给付,而这只相当于职工标准工资的60—70%。因此其绝对额相应较少,只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25%,一旦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就陷入一句“空话”之中。4.现行制度存在保障与风险不对称。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仅针对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且范围仅限于固定工和合同工,近年来有所扩大,但仍存在小城镇60%以上的失业者在失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出现了“有保无险,有险无保”的格局。5.构建和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1)强制性原则。这是失业社会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重大区别,也就是立法强制,应加快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步骤。(2)社会性原则。这是失业保险的基础。(3)坚持公平与效率,效率优先原则。对我国国情,应强调效率,以此保证失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7篇:社会保险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社会保险范文

社会保险计划的财政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社会保险的财政安排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涉及到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现阶段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一直实行现付筹资模式。尽管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已累计结余了600多亿元,但这笔基金只相当于七、八个月的养老保险支出(1996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为1014亿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养老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规模超过两年的支出需要才属于部分基金式计划。根据这一标准,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仍为现收现付式计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计划最大的问题是不利于应付人口老化。而我国未来的人口老化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一样也会相当严重,因此,我国理论界许多同志主张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财政模式应从现收现付式转变为部分基金式。但等者认为,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转换成基金式,是很值得研究的。这里关键是要看我国今后储蓄率的情况。

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式的实目的在于将在职职工一部分用于眼前消费的收入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用于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增加未来社会向老年人提供物质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可以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储蓄和投资水平。实际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努力将养老保险计划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也正是从这一点考虑的。例如,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国民储蓄水平很低的国家,国民净储蓄率目前仅为3%左右。而与此同时,美国战后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到2015年就要进入退休期,人口老化和养老负担问题将日益严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经济学家从70年代开始就呼吁政府尽早将养老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以此提高国民储蓄水平,为应付人口老化创造物质条件。从1983年开始,美国曾多次提高老年、遗嘱保险(OASI)计划的缴款率。到1996年,该计划的储备基金已达4500多亿美元,计划到2019年养老储备基金的规模将达到3万亿美元。目前美国OASI的储备资产规模已接近年支出总额的2倍,从而基本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向部分基金式转换。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高储蓄、高积累的国家,经济改革以后这一经济特征也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例如,经济改革前的1978年,我国的投资率为38.3%,到1996年投资率仍为39.2%。在这种持续性的高储蓄、高投资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计划的储蓄机制来提高国民储蓄水平很值得商榷。况且,养老保险储蓄对其它私人储蓄的替代作用也不容忽视。在这方面新加坡的情况就很值得研究。新加坡的公积金计划比较完善,为每个职工都积累了一笔养老和医疗基金,然而在新加坡约有40%的职工除了公积金计划中的强制储蓄以外几乎没有其它个人储蓄。新加坡的情况表明强制性养老储蓄对个人自愿储蓄会有一定的替代作用。所以,即使我们认为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储蓄水平,其结果也不一定奏效。当然,如果我们在实行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以后,不能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投资,甚至将积累的养老基金用于消费性支出,那么,这种基金式养老保险不仅无助于减轻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且还会因缴费率提高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储蓄和投资能力,从根本上说这对解决养老问题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我国是否应当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来应付人口老化,关键果看我国未来储蓄率的走势。而从日本和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来看,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均GDP的提高并不一定要伴随着国民储蓄率的持续下降。如果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那么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就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即使我国未来储蓄率有下降的趋势,从而养老社会保险有必要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那么,这种筹资模式的转换也应当是渐进的,不可一蹴而就。因为,养老社会保险从现收现付式转向部分基金式,年轻职工必然要面临双重养老负担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现已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过去并没有为自己的积累养老基金,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必然要由年轻职工负担。如果这时养老保险改为部分基金式,则年轻职工除了要负担老年人的养老费用之外,还要为自己未来养老向保险计划缴纳一部分保险费。在现有退休养老负担已十分沉重的情况下,再给年轻职工增加一笔养老负担,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模式。但目前这种个人帐户属于“空帐”,企业和个人向个人帐户交纳的保险费当期要用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这样,个人帐户上并不能形成一笔积累的养老资产,这与新加坡、马亚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实帐”性质的养老个人帐户是不相同的。目前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实帐”会给年轻职工造成养老双重负担。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欠佳的情况下,这种“实帐”的方案更不可行。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职工的收入水平低很多,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却已相当沉重,1996年全国平均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提取率已达到23%,这一比率甚至已超过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兰等发达国家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养老保险的财政模式就不能不考虑职工的养老承受能力问题。

二、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问题

目前一些同志主张我国应通过社会保险税来为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计划筹集资金。这些同志认为:“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解决统筹缴费中的拖欠问题,并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笔者并不反对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险税问题,但因这项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很广,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不过,这里有必要先澄清一个问题,即国外一些学术刊物上所说的“社会保险税”只不过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一种学术归类而已,并不是政府预算中的一个具体税种,首先,目前把社会保险缴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的国家并不多。其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也只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等少数一些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费是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的。另外,即使是在名称上,目前将社会保险缴费在法律条文上被称作“税”的国家也不多,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称其为“捐”,如英国叫“国民保险捐”(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也有的国家称其为“付款”或“保险费”,如爱尔兰叫“社会保障付款”(PayRelatedSocialSecurity),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失业保险缴款叫“失业保险费”(UIPremium),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险缴款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国外一些学者之所以把社会保险缴费叫做“社会保险税”,是因为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一般也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税收的一些特征,故将其在学术上归入税收范畴。有些同志误将国外这种学术意义上“社会保险税”视为税制中的一个税种,把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缴费筹资(而非所得税筹资)说成是多数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并进而认为我国也应遵照这个国际惯例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这种理解显然不够准确。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至少不能忽视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税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从而无力缴纳造成的。当然也有一些拖欠是由于少数企业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意义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养老统筹是“杀富济贫”,因而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效益不佳造成的保费拖欠问题显然用征税的办法并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是对人为逃避交费问题也不是一征税什么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的。目前企业严重的欠税问题就是很好的佐证。从另一方面看,现在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虽然不叫税,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也都经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也都具有强制力。这样,把养老统筹缴费变成税务部门收税对企业拖欠缴费的问题能起多大的抑制作用很值得研究。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权应放在哪一级政府。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除了十几个省级统筹以外,其它都以地或市、县为单位统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社会保险税,则它只能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征收,而且在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税是省级税,有的地区是地级或县级税。在税收立法上,社会保险税也只能象营业税(娱乐业)那样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统筹的税率或本省的幅度税率。但如果实行这种制度,社会保险税就只是在现有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制度的基础上更换名称和征收机构,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而从理论上说,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应由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险税相应地也应当作为中央税来征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余缺,防止出现地区之间税率畸高畸低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但目前我国各地区之间退休负担很不平衡。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提取比率为23.6%,但有的地方如上海、安徽、辽宁等地该比例已接近30%,而一些西北地区的省份提取率则较低,如宁夏为21.5%,贵州为22.95%,甘肃为25.1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中央开征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导致退休负担轻的地区向退休负担重的地区转移财政收入,从而触及到敏感的财政体制问题。

三、关于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的问题

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靠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筹资的社会保障计划,它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即社会保险缴费收入,而且社会保险的缴费收入属于政府的专款专用性收入,因此,从预算编制的技术上说,社会保险收支并不一定要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然而,从理论上看,政府将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也是站得住脚的,主要理由是:(1)社会保险也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计划,而且政府是社会保险计划最后的担保人,因此,社会保险收支与政府的其它收支在性质是一样的,在管理上也应与其它收支一样纳入国家预算;(2)社会保险的缴费是内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这与政府的税收制度没有太大的区别,作为一种税收,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3)把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支出规模,并且对于准确衡量政府的经济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4)社会保险与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的关系十分紧密,例如在我国,政府有义务用一般财政收入弥补本地区养老和失业保险计划的赤字,从社会保险与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的密切关系来看,应当把社会保险收支作为国家预算收支的一部分。另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不仅在理论上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强化立法机构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目前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其实践价值可能要大于理论价值。

第9篇:社会保险范文

一、增强指导,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组织机构

2012年市县政府下达给我区的社保扩面任务是五项社会保险新增6.42万人(应战值6.61万人),其中养老保险新增0.84万人(应战值0.87万人),医疗保险新增1.4万人(应战值1.44万人),赋闲保险新增0.88万人(应战值0.91万人),工伤保险新增1.65万人(应战值1.7万人),生育保险新增1.65万人(应战值1.7万人)。此外,居民医保掩盖率为90%,参保人数为19.0362万人。为保证完成市县政府下达给我区2012年度社保工作目的任务,区委、区县政府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依照省、市县政府关于社会保险扩面要“县政府挂帅,部分牵头”的要求,决定成立区2012年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指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袁卫明、社保处处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劳动局局长,地税局局长,区财务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王兴文、工商分局局长等。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强同志负责,办公地址设在社保处。办公室负责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注销等详细工作。

二、抓住重点,努力扩展社会保险掩盖面

(一)提高认识,搞好政策宣传。社会保险是广大群众最关怀、最直接和最实际的好处问题,各街道和社区要应用各类场所,经过各类方式增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的宣传,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司法法律认识。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化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并实时上报社保扩面工作进度,社保处要依据社保扩面工作发展状况,实时宣传报道各街道社保扩面工作中好的做法亲睦人功德等,要以工作月报、季报等方式,传递社保扩面状况,以区县政府网为平台,疏通信息渠道,实时为区指导和各责任单位供应第一手材料。

(二)明确责任,多方联动,一起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社保扩面工作不只是社保部分的责任,也是各级县政府和相关本能机能部分的一项主要任务。要多方联动,摸清辖区参保对象底数,工商分局负责供应注册企业的基本状况;区劳动局负责供应企业用工状况,积极共同社保处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法律检查;地税分局负责按分类排查相关行业,并集中督办的方法,一起推进我区社保扩面工作;社保处要增强与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工作,实时研讨社保扩面工作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提出处理问题办法和意见。区社会保险扩面办要将社会保险扩面貌标任务分化下到达各街道,并归入区县政府绩效目的治理系统予以审核。各责任单位首要指导要亲身抓,按期听取工作汇报,实时处理工作中的坚苦和问题。工作人员要深化社区、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做工作,切实把社保扩面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住重点,狠抓落实。养老保险扩面要以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个别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等为工作重点;医疗保险扩面要以部、省属在单位、大专院校后勤集团、事业单位、集体坚苦企业、灵敏就业人员等为扩面工作重点;赋闲保险扩面要以新注册的企业、劳务差遣人员等为工作重点;工伤保险扩面要以加工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为工作重点;居民医保以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人群工作为重点。各责任单位要依据社保扩面重点对象的特点,采取切实有用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狠抓落实。

三、分步施行,保证社会保险扩面任务顺利完成

(一)组织发动阶段(1-3月)。各责任单位要尽快明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责任部分和责任人,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4-5月)。实时进行摸底排查,弄清辖区未参保的单位及人数。

(三)宣传催办阶段(6至11月)。各街道社保扩面工作人员要在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宣传工作,实时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单位实时下发催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