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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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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

第1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的,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2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和单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养)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为保证调整离退休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操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第121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办法下发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补支。全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填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第2栏“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和当月应支付金额进入月报第45栏一次性补支和支付。

第3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近期将在我镇开展第二次(镇驻地以外村庄)土地调查工作。望有关村予以配合。

一、土地调查的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二、土地调查目的

第二次土地调查(村庄部分)的总体目标是:查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形成权属清楚、界线与分类准确、数据可靠、图件与数据一致的土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使地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在现代化管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科学化、自动化、规范化。其主要目的是:

1.进一步摸清村庄土地的家底,查清调查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状况,掌握调查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用地方式(即划拨、出让等),建立村庄土地调查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土地登记等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并实现村庄土地调查成果与土地管理业务的衔接和资源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管好用好存量土地,为实现土地动态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3.建立完善市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土地动态情况,分析研究变动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4.完善土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利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发证签收簿、土地使用证等,实现地籍管理的自动化。

5.加快村庄地籍管理步伐,为土地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准确、详实的地籍图件和数据资料,也在土地使用税费的征收、征地拆迁、地价政策制定、国有土地出让与转让管理和土地开发管理等地政管理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土地调查的范围及工作要求

1、镇工作任务为镇驻地(中村、北村、东村、前村、西村)以外的全部村庄的测量、调查工作。各村要积极配合此次工作的宣传、协调工作。调查人员去村内调查时,要事先与村领导联系并佩戴工作证。

四、具体工作步骤

1、地籍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入村收集资料时,将携带照相机和图纸进行拍照、登记。各村要安排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提前广播通知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土地证)到村办公室配合地籍调查工作。

第4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5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等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按其满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调整。

3、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819元的,补足到819元。

六、按照北京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执行本通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九、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6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8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第二部分: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94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5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0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企业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退养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可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离退休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第7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______规定,______先生/女士由现行工资标准______元,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提高为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章)

(本通知抄送本人、存档)

格式二 关于______调整工资标准的通知

______(单位全称):

根据______文件规定,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先生/女士的基础工资标准由每月____元提高到每月____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公章)

(本通知抄送本人、存档)

格式三 关于______晋升职务工资的通知

______(单位全称):

根据______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先生/女士的职务工资由____级____档____元晋升为____级____档____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公章)

(本通知抄送本人、存档)

文书要点

提高工资通知是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时制作并下发给职工的文书。关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晋升职务工资的通知一般是国家机关因出现法定的调整(晋升)工资事由后,制作并通知职工知晓的一种国家机关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提高工资通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实行由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来确定企业工资总数。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行业不同,因此企业的工资不可能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对于工资的提高幅度,也无法整齐划一。因此,企业在决定提高职工工资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或者本地区、本行业关于提高工资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提高工资的大致幅度和范围。对于享有工资自主权的企业,比如私营企业,提高工资要同本企业的效益结合起来,由本企业自行决定,决定后制作提高职工工资的通知并发送给职工本人。

(2)提高工资通知中应当写明提高工资的依据、职工的姓名、原来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等事项。

(3)提高工资通知中必须明确写明提高后的工资的支付时间,这是提高工资通知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因为从这一时间起,企业将对某一职工或者某一范围内的职工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按照提高后的工资水平向职工支付工资,从通知制作下发之时起,企业就承担发放提高后工资标准的义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提高工资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新工资支付日期与企业实际支付新工资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以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8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1、办公室设在护理部:

电话:

急救站设在急诊科和医院急救站:

急救电话:120

一部急诊室电话:

二部急诊室电话:

急救站电话:

主要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审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2) 负责应急救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包括人员、设备、药品的调动等;

(3) 负责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对需救治人员的现场处理及进一步治疗措施的指导;

(4)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并请求指导及帮助;

(5)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和补充;

(6) 负责指导、检查各科室的急救演习,以确保抢救的及时、准确。

3、突发医疗救护领导小组人员分工如下:

(1) 总指挥由院长担任。发生事故时,负责医疗救护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2) 副总指挥由各位副院长担任。协助总指挥按预案涉及部门的日常分工,负责急救的具体指挥和实施。

(3) 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①护理部主任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的调动及抢救中护理疑难问题的解决。

②门诊部护士长负责急诊室的抢救工作,确保抢救室的设备、药品、人员、车辆的齐备。确保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二、工作规范:

(一)、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护理急救工作规定 :

1、报告制度:凡遇到重大、复杂、批量、紧急抢救的突发事件,当班护士应及时向护士长、护理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总值班报告。护理部在接到重大急救报告后,除积极组织人力实施救护工作外,立即向分管院长报告,逐级上报卫生局。

2、对重大急救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

3、启动护理急救小分队和护理急救梯队。

4、重大意外伤害急救程序

4.1.1 院内急救程序

(1)伤病员来院后,首先由急诊科护士做好应急处理。

(2)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急诊科护士人力不足时,由护理部或总值班调集相关科室护士参加急救工作。

(4)由护理部或总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患者的急救、转科等工作。

(5)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突发意外情况时,所在科室或就近科室应就地进行抢救,并迅速通知急诊科医护人员前往参加急救或将患者转至急诊科进一步急救,同时报告医务处、护理部协助组织抢救。

4.1.2 院外救援程序

(1)接到院外救援通知的单位(院办、医务处、护理部、行政总值班)立即组织协调。需要护士时,呼叫护理急救小组第一梯队人员到急诊科待命。

(2)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护理部根据上级指示组建第二救援小分队。

(二)、停电和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通知停电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备好应急灯、手电、蜡烛等;如有抢救患者使用动力电器时,需找替代的方法。

(2)突然停电后,立即使用抢救患者机器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开启应急灯或点燃蜡烛照明灯。

(3)与电工班联系,查询停电原因,尽早排除故障,或开启应急发电系统。

(4)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程序】

接到停电通知 备好应急灯 准备动力电器的应急方案

突然停电后 采取措施保证抢救仪器的运转 开启应急灯 与电工班联系 查询停电原因 加强巡视病房 安抚患者 防火、防盗。

(三)、使用呼吸机过程中突遇断电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值班护士应熟知本病房、本班次使用呼吸机患者的病情。

(2)住院患者使用呼吸机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停电、跳闸等紧急情况时,医护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患者使用呼吸机的安全。

(3)呼吸机本身带有蓄电池,在平时应定期充电,使蓄电池始终处于饱和状态,以保证在出现突况时能正常运行。护理人员应定期观察呼吸机蓄电池充电情况、呼吸机能否正常工作以及患者生命体征有无变化。

(4)呼吸机不能正常工作时,护士应立即停止应用呼吸机,迅速 将简易呼吸器与患者呼吸道相连,用人工呼吸的方法调整患者呼吸;如果患者自主呼吸良好,应给予鼻导管吸氧;严密观察患者的呼吸、面色、意识等情况。

(5)突然断电时,护士应携带简易呼吸器到患者床前,同时通知值班医生,观察患者面色、呼吸、意识及呼吸机情况。

(6)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总值班等,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恢复通电。

(7)停电期间,本病区医生、护士不得离开患者,以便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8)护理人员应遵医嘱给予患者药物治疗。

(9)遵医嘱根据患者情况调整呼吸机参数。来电 后,重新将呼吸机与患者呼吸道连接。

(10)护理人员将停电经过及患者生命体征准确记录于护理记录单中。

【程序】

突然断电 使用简易呼吸器 通知值班医生 调整患者呼吸 观察病情变化 立即联系有关部门 尽快恢复通电 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遵医嘱给药 来电后重新调整、应用呼吸机 准确记录

(四)、失窃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维持好病房秩序,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2)加强巡视,做好安全工作,随手带门,经常检查门窗。

(3)介绍住院须知时向患者介绍安全知识,保管好贵重物品及现金。

(4)一旦发生失窃,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通知保卫科或者总值班,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程序】

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做好安全工作 向患者介绍安全知识 保管好贵重物品及现金 发生失窃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通知保卫科或者总值班 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五)、消防紧急疏散患者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做好病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库房、电源及线路,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科室,消除隐患。

(2)住院患者不允许私用电器。

(3)当病区发生火灾时,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高层先撤、患者先撤、重患者和老人先撤、医务人员最后撤”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紧急疏散患者。

(4)当班护士和主管医生要立即组织好患者,不得在楼道内拥挤、围观,并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总值班,紧急报警。

(5)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和人员积极扑救,尽量消灭或控制火势扩大。

(6)所有人员立即用湿毛巾、湿口罩或湿纱布罩住口鼻,防止窒息。

(7)在保证人员安全撤离的条件下,应尽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积极抢救贵重物品、设备和科技资料。

(8)发现某一房间发生火灾,室内有易燃易爆物品,要立即搬出,如已不可能搬出,要以最快速度疏散临近人员。

(9)如室内无人,也无易燃易爆物品,不要急于开门,以免火势扩大、蔓延;要迅速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做好充分准备,打开房门,积极灭火。

(10)关闭邻近房间的门窗,断开燃火部位的电闸(由消防中心或电工室人员操作)。

(11)发现火情无法扑救,要立即拨打“119”报警, 并告知准确方位。

【程序】

做好病房安全管理 消除隐患 紧急疏散患者 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总值班 极积极扑救 尽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 积极抢救贵重物品、设备和科技资料 火情无法扑救立即拨打“119” 告知准确方位

(六)、患者住院期间出现摔伤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检查病房设施,不断改进完善,杜绝不安全隐患。

(2)当患者突然摔倒时,护士立即到患者身边,检查患者撞伤情况:通知医生判断患者的神志、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全身状况等,并初步判断摔伤原因或病因。

(3)对疑有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的患者,根据摔伤的部位和伤情采取相应的搬运患者方法,将患者抬至病床;请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必要时遵医嘱行X光片检查及其它治疗。

(4)对于摔伤头部,出现意识障碍等危及生命的情况时,应立即将患者轻抬至病床,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注意瞳孔、神志、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变化情况,通知医生,迅速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受伤程度较轻者,可搀扶或用轮椅将患者送回病床,嘱其卧床休息,安慰患者,并测量血压、脉搏,根据病情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6)对于皮肤出现瘀斑者进行局部冷敷;皮肤擦伤渗血者用腆伏清洗伤口后,以无菌敷料包扎;出血较多或有伤口者先用无菌敷料压迫止血,再由医生酌情进行伤口清创缝合。创面较大,伤口较深者遵医嘱注射破伤风针。

(7)加强巡视,及时观察采取措施后的效果,直到病情稳定。

(8)准确、及时书写护理记录,认真交班。

(9)向患者了解当时摔倒的情景,帮助患者分析摔倒的原因,向患者做宣教指导,提高患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避免再次摔伤。

【程序】

患者突然摔倒 立即通知医生 检查患者摔伤情况| 将患者抬至病床 进行必要检查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对症处理 加强巡视 观察效果 写护理记录 认真交班 做健康教育

(七)、住院患者发生坠床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对于有意识不清并躁动不安的患者,应加床档,并有家属陪伴。

(2)对于极度躁动的患者,可应用约束带实施保护性约束,但要注意动作轻柔,经常检查局部皮肤,避免对患者造成损伤。

(3)在床上活动的患者,嘱其活动时要小心,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有需要可以让护士帮助。

(4)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患者,要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告诉患者不做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造成一过性脑供血不足,引起晕厥等症状,易于发生危险。

(5)教会患者一旦出现不适症状,最好先不要活动,陪护人员及时告诉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措施。

(6)一旦患者不慎坠床时,护士应立即到患者身边,通知医生检查患者坠床时的着力点,迅速查看全身状况和局部受伤情况,初步判断有无危及生命的症状、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等情况。

(7)配合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根据伤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8)加强巡视至病情稳定。巡视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汇报。

(9)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变化,认真做好交接班。

【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 发生坠床时 护士立即赶到 通知医生 查看受伤情况 判断病情 采取急救措施 加强巡视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准确记录 做好交接班。

(八)、手术室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手术室平时应备有足量的手术器械和敷料,每日清点补充,以保证应急使用。

(2)备有足量的一次性消耗材料,以保突发抢救的应用。

(3)各类抢救药品,仪器固定房间放置性良好,严格交接,以备应急使用。

(4)全体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熟悉抢救药品的药物作用和使用方法。

(5)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应急能力,如遇有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立即到达手术室进行抢救。

(6)按通知根据伤员的伤情,合理安排手术房间和人员,由护士长和科主任统一指挥。

(7)敷料护士准备好一切器械包、敷料和一次性用药,并送至手术间。

(8)巡回护士力求备好中刀、吸引器、输液用品、中心吸氧装量等,同时准备好一切抢救用品,保证手术顺利进行。

(9)洗手护士密切配合手术医师进行手术。

(10)根据情况随时与护理部、急诊科联系,做好一切记录。

(11)同时安排1~2名工人负责专门取血,送标本等外出工作,保证病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抢救。

(12)各班分工负责,忙而不乱,若遇有大量伤员要启动第二梯队应急。及时报告协调。

【程序】

平时做好准备 熟悉抢救技术 按伤情合理安排 尽快手术抢救 密切配合 做好记录及时报告。

(九)、手术中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在手术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停电、跳闸等紧急情况时,医务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

(2)如果是一个手术间停电,通知电工班立即检查是否跳闸或保险丝有问题,针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3)如果是全科停电,立即启用各仪器的备用蓄电池暂维持功能,同时通知电工班、总务科等相关科室进性发电,若无蓄电池装置的仪器,可行手工操作。

(4)停电期间,本手术间护士不得离开手术间,并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以便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5)将各用电仪器关闭,以免突然来电时损坏仪器。

(6)来电后,打开手术所用仪器,并重新调整参数。

(7)护理人员将停电经过、时间、原因及患者的特殊情况,准确的记录于巡回记录单上,或书写报告交有关科室。

(8)每位护士应熟悉电工班的电话及各手术间线路走行情况。

(9)仪器蓄电池应保持长期备用状态,专人负责, 定期检查,以保持应急使用。

【程序】

查找原因 启用蓄电池维持 观察病情 关闭各仪器参数 来电后重新调整各参数 记录停电过程及患者情况并上报 蓄电池充电备用。

(十)、供应室对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一)停电

【应急预案】

1 .消毒员每日检查电源开关及线路,高压灭菌前仔细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班。

2.高压灭菌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当班人员立即报告护士长,及时联系电工班或总务科,来电后及时消毒灭菌,保证供应。

3.若临床急用物品,应手动打开高压锅取出物品,联系手术室帮助高压灭菌。

【程序】

立即查找原因 通知电工班 急用物品 联系手术室协助高压灭菌

(二)泛水

【应急预案】

1 .各班人员每日检查水、电、气管道。

2.发生泛水情况应立即疏通排水系统。

3.当班人员或护士长立即通知维修班,及时维修。

【程序】

每日检查 发生泛水立即疏通排水系统 通知维修

(三)消毒锅遇到冷气团

【应急预案】

1 .消毒员每日检查高压灭菌器性能,保证正常运行。

2.若发生冷气团情况立即停止高压,仔细查找原因,通知器械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3.重新启动程序,及时高压灭菌。

【程序】

立即停止高压灭菌 通知器械维修人员 重新高压灭菌

(四)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供应室按规定准备各种一次性医疗物品及高压灭菌物品。

2.每日检查,及时补全,以备急用。

3.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保证供应,并及时通知本科无菌发放人员及消毒员到岗,将急救物品送到应用科室,若供应物品不足,立即高压灭菌, 1 h内保证供应。

【程序】

备齐种灭菌物品(一次性物品) 及时送的急用科室。

(十一)、患者发生化疗药物外渗时应急预案及程序

1. 立即停止化疗药物的注入,可保留针头接注射器,回抽漏于皮下的药物,然后拔除针头。

2. 发生化疗药物外渗后要及时通知主管医生及护士长。

3. 用0.4%普鲁卡因(2%普鲁卡因1ml+生理盐水ml配制)局部封闭,既可以稀释外渗的药液和组织药液的扩散,又可以起到止痛的作用。封闭液的量可根据需要配置。

4. 外渗24小时内可用冰袋局部冷敷,冷敷期间应加强观察,防止冻伤。冷敷可使血管收缩,减少药液向周围组织扩散。

5. 避免患处局部受压,外渗局部肿胀严重的可用50%硫酸镁湿敷。

6. 加强交班,密切观察局部变化。

【程序】

发现化疗药物外渗,立即停止输入,回抽漏于皮下的化疗药物通知主管医生及护士

局部封闭治疗局部冷敷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治疗做好交接班,密切观察局部变化

(十二)、患者有自杀倾向时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发现患者有自杀念头时,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2.通知主管医师

3.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收回锐利的物品,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4.通知患者家属,要求24小时陪护,家属如果需要离开患者时,应通知值班的医护人员

5.详细交接班,同时多关心患者,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

【程序】:

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 向上级领导汇报,通知值班医师 通知家属,要求24小时陪护 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每班重点交接班,掌握心理状态

(十三)地震时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主要准备

(1)护理人员学习有关地震的知识,掌握自救、救护方法。

(2)护理人员熟悉本科室电源位置。

(3)病区的走道、安全通道,无杂物堆放,保持畅通状态。

【应急预案】:

1、发生地震,值班护理人员应镇定;

2、关闭电源、大声呼叫。

3、尽快将患者疏散到广场、空地。

4、不能撤离时,嘱患者和在场人员寻找有支撑的地方蹲下或坐下。

5、告诉患者保护头颈、眼睛、捂住口鼻。

6、维持病区秩序,尽量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

第9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一、关于落实和衔接省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

1、经认真对照《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取消的25项审批事项,铁西区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不涉及与省政府清单对应取消的审批事项。

2、省政府下放的26项审批事项中,仅有1条“排污许可”下放至市、县、区级政府,应为各市、县、区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对应承接,铁西区未设置环保局,该项审批事项应由市环保局承接。

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抓紧调整完善市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审改办[2017]25号)和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完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四审改办[2017]10号)要求,铁西区审改办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四铁西审改办[2017]3号)。

经过认真清理调整,铁西区在原保留的43项行政审批项目基础上,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1、“护士注册”由于职能范围调整,区卫计局只负责将申报材料呈报上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审批。2、“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初审”根据《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取消。);拟暂停1项(“举办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由于无审批业务,拟暂停。);拟整合5项(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和2、“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初中以下教育机构审批”,两项与保留审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整合。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与行政确认类“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整合。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与行政确认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整合。5、“校车使用许可”与其他类行政职权“对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及司乘人员管理”整合。);依据省保留目录对应增加1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后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6项。由于市政府调整审批项目清单还未正式下发,不能确定有无下放至县区层级的审批项目,所以铁西区还未正式公布审批项目调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