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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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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条例

第1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管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第十条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工作证。违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上岗前或者执勤中,严禁酗酒;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

(二)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以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一、保安服务工作总结

xx年是我国保安服务业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职业化道路的一年,是我公司保安服务业务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一年,同时,也是公司压力倍增的一年。这一年中,公司继续严格依法经营,并在积极发展业务、加强制度管理、建设优良队伍等方面工作中下功夫。一年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认真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新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严格依法经营。xx年1月1日我国实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来,公司着手筹备有关重新申请设立樟树市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资料,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赣公字[xx]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将筹备好的全部相关资料提交到宜春市公安局,重新申请设立“樟树市保安服务公司”,该一申请已获江西省公安厅批准。目前,我公司经营保安服务及守押服务的资质已依法重新获取,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均属合法。

第3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对我个人来讲,这一年意义深刻!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中队领导和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可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

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

认清自我,找出差距。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我有不少的成绩和进步,但出项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自身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xx年,我们在押运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公司的综合实力显着增强,保安员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日益广泛,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进一步促进了我公司保安服务业务积极稳步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圆满地完成了与客户单位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任务,确保了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赢得了客户的好评。

抓住市场机遇,重点发展押运业务,不断提升公司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化押运服务的时机日渐成熟,公司抓住良好市场机遇

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依法规范执勤,提高服务质量,赢取良好社会信誉。公司一向高度重视保安服务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法制、安全教育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上入手,对全体员工各岗位工作环节进行不余遗力的管理。公司为工行、农行、建行、提供的武装押运服务和为各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企业等客户单位工作岗位提供的人防保安服务在服务质量上

总而言之,在上半年里,公司在押运安全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领导和各部门的指导和关心是分不开的。守押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丝的麻痹大意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下步的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针对上半年存在的个人问题,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好的方面也要继续保持。公司全体人员将继续努力,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以人为本,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稳定的服务团队。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劳动,离不开员工的刻苦奉献,而这种劳动和奉献是建立在员工对公司信赖的基础之上。公司一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年来,公司在完成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具体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中心的指导、客户单位的帮助和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逐一得到了解决或缓解。

二、xx年工作计划

新的征途,新的追求。在不断迎接新任务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团结一心、诚实守信,严格遵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依法执业、守法经营。新的一年,我们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保安服务行业指明方向,更加信心百倍,决心继续以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平安樟树和确保客户人身、财产、信息安全为目标,为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再丰收而勤奋劳动。

(一) 工作目标

1、继续贯彻执行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第4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阿土对每一名出入的业主都露出洁白的牙齿:“您好!”但只有很少人回应这种友善,大部分人匆匆而过,好像阿土并不存在。

阿土刚来北京半年,是北京某小区一名普通的物业保安。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全国的保安员有230多万人,保安服务公司2300余家。保安员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辅警力量。

然而,因缺乏保障、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缺失等原因,我国保安员生存状况堪忧,保安市场仍然处于不规范、多隐患的状况之中,保安员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

当看门狗,赚血汗钱,吃青春饭,存落寞心

“我们每天工作8~12小时,严寒酷暑风雨无阻,没有节假日;被人看不起,社会地位非常低下;年纪大了身体差了就失业,没有养老等社会保障;业余生活单调,要么娶不到媳妇,要么长期两地分居……”保安员刘永会忿忿地说。

“当看门狗,赚血汗钱,吃青春饭,存落寞心”已经成为基层保安员生活的真实写照,我国230万保安员生存状况堪忧,保安员呼唤职业保护。

这两天,39岁的张淦林焦急地在六里桥下等候雇主。有零散的搬运活,他的河南老乡就会叫上他。晚上他和5个老乡挤在一间不到20平米的出租房里。而春节前,他还是恒星保安公司的小队长。

张淦林说:“干保安没有未来!在北京13年,我为四五家保安公司干过,工资从最初的200元涨到去年的1350元。在恒星了7年多,一直干到保安队长。今年春节我回老家了,回来后别人当了队长,经理给我多发了两个月工资,就让我走人。我知道保安吃的是青春饭,生病了、老了就没人再雇了。”

从1998年就当保安的刘源生说:“我们最渴望的就是理解和尊重。但常常有人骂我们是‘看门狗’。地位低下没有人替我们说话,报纸电视里经常说保安打人了,可我们的保安兄弟每天都有被打伤的,为什么不报道?”

36岁的保安员刘永会在集体宿舍里辗转反侧:孩子马上该入学了,能把他接到北京上学吗?自己结婚近10年,每半年才能回家一次,一家人何时才能团聚?

刘永会说:“保安员的终身大事很头疼,大部分人都无奈地选择回老家农村找寻自己的另一半,结婚生子,过两地分居的生活。大多数保安工作三班倒,业余生活单调,打牌、看电视是最大的乐趣。学历一般在小学与高中之间,被录用时很少考核文化水平,一周的上岗培训后,再没有学习提升的机会,入行容易转行难。住的是公司集体宿舍。北京这样的房价,我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天伦之乐?”

记者了解到,保安员每天工作8~12小时,平均月工资600元,而非正规保安员平均月工资仅400元,保安员年流失率达30%~50%。2006年,全国有67名保安员牺牲,6679名负伤。保安员赚的是“血汗钱”,待遇明显偏低,亟需出台等级薪酬标准。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全国230万保安员,超过半数没有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各保安企业为节省社保开支和工资,不断开除老员工,招聘新员工,不仅造成保安队伍不稳定,而且给社会留下了沉重的包袱和不稳定因素,解雇保安员返回保卫单位作案频繁发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保安员负责安全,而一旦他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被忽视,无法诉求,就可能成为一些过激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诱因;保安员的精神生活问题并不是缺少文化娱乐设施这么简单,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党团组织以及社团等,引导健康社群文化,并督促保安企业除集体宿舍外,设置一定比例的夫妻房。

此外,保安员大部分属于社会底层人群,受社会歧视,经常受到感官刺激,如面对富裕业主所产生的自卑和压抑感,还常遭嘲讽、谩骂甚至殴打等。保安员殴打、冲抢业主等行为的出现,并非完全是保安员自身的问题,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保安员在社会地位、收入差距等方面造成的精神压力过大。

用人单位应对保安员进行心理疏导;政府应加强社会培训机制,支持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创业辅导;加强保安行业的工会组织,提升保安企业的信誉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媒体应客观报道保安员为社会安全付出的努力,呼唤全社会对保安员的尊重。

保安员犯罪频发的背后

本应是老百姓保卫者的保安,现在却成为许多人恐慌和提防的对象。专家指出,保安的招工、管理和监管存在漏洞和法律盲区,解决不好将成为社会稳定的祸根。

2005年7月24日,上海青杉路的龙柏香榭苑小区年仅24岁的白领鲍某,被保安银书君骗开门后,抢劫了财物并遭奸杀;

2006年6月17日,“百度”一名女员工留宿公司,掌握门卡的保安潜进去,欲实施,遭反抗后用刀将她刺死;

2006年6月29日,北京朝阳区北苑家园某业主夫妇在家中遇害,凶手竟是这个小区的保安队长……

如果说上述案例仅是个别保安员的极端行为,那么频繁发生的暴力事件中,一些保安充当的却是黑打手和恶势力的角色。

2007年4月11日,北京朝阳区八里庄两个社区因路权纠纷,双方物业的50余名保安殴斗;

2007年5月6日, 广州白云区京溪路“御品”楼盘20多名建筑工人讨薪,却惨遭楼盘保安暴打,现场有人公开叫嚣:“打死一个工人给20万!”最终造成9名工人受伤;

2007年 5月10日,青岛市兰先生被违法设置在人行道上的护栏打中头部,向设置护栏的“创意100园区”讨说法时,和儿子一起遭到园区物业经理率领多名保安的毒打……

保安打业主已不是新闻。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组研究员、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蔡若焱说,物业保安暴力犯罪,更多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保安正面临着由社会安全职业沦为雇主打手、帮凶甚至恶势力的质变。

据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处长初京介绍,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加强了对商业保安及企业的规范整顿,但对物业保安的准入、监管和处罚,警方缺乏依据和手段,其根源在于两部法规的矛盾。

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而建设部2003年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却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初京解释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可以自聘保安。这就带来了一个管理难题:北京警方对保安公司普遍实行的证照前置审批,在物业公司行不通。例如,一家保安公司上一年若发生暴力事件,警方可不予年审吊销其执照;而对物业公司,警方只能查处肇事保安员,《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公司没有罚则,致使很多物业公司,指使保安员殴打业主后,仍然能够执业。

同时,由于缺乏监管,很多物业公司招收保安人员既不经过审查,也不到公安机关备案比对,更没有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致使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混入保安队伍中。

杀死上海白领鲍某的保安员银书君,16岁就曾在家乡疯狂抢劫4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去上海之前,他花50元购买了一个足以乱真的假身份证,用来掩盖前科。而物业公司招聘他时,只看了身份证,当场就拍板要他了。

随着我国商品房制度的推行,物业公司自聘保安的数量已经不可小视。以北京为例,目前全市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安全服务人员约5万人,占物业从业人员的1/5,已远远超过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所谓“黑保安”数量(黑保安约有3.5万人)。

保安渐成“辅警”力量,规范发展势在必行

记者日前对我国保安市场调查时了解到,我国现有保安服务公司2300家,保安人员达到230万人,超过了我国现有公安警力的总人数。保安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成为一支重要的“辅警”力量。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首家保安公司以来,保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从党政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小区管理到金融押运,保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还积极投入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的“辅警”作用。

保安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实践中,许多保安员也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2001~2005年,全国共有200多名保安员英勇牺牲,近2万名保安员因工负伤。

近年来,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我国保安企业数量、保安队伍人数始终呈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但同时保安服务市场鱼龙混杂,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为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整合了一大批保安资源,暂时遏制了保安市场混乱的局面。同时,加快推动保安服务业立法进程,改变公安机关一家独管的状况,将保安服务业推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为长远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我国正在酝酿出台保安法。记者采访中,许多保安服务企业和专家都对打破行业垄断、立法规范保安服务业表示期待。北京央务恒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宋祥银说,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20多年来一直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只依靠行业管理措施,某一部门说了算,造成了保安业后期发展的混乱局面。我们欢迎保安市场放开,也欢迎外资进入这一行业,这对保安业发展必将有好的推动。

第5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地址:

单位:

邮编:

服务单位(乙方):

地址:

单位:

邮编:

甲方为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省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执勤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已按规定为保安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致残者经中山医一院、省人民医院和经市法院法医鉴定),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保安员因伤、残、亡的合理开支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指挥保安员执行保安职责以外的事而使保安员受伤,致残、牺牲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保安人员因事请假,应书面向班长或甲方人保部门签字同意并经乙方经理审批后方能生效。

5.为有利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乙方可适当调整保安员,但必须是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的前提下进行。

6.保安公司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员在服务过程中甲方一旦发生财产遗失、损坏、被盗等现象,由乙方公司负责财产理赔。

7.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第6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浙江省瑞安市市区的嘉乐迪KTV一个包间,顾客与店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顾客砸碎了包间内茶几玻璃,工作人员要求客人按规定赔偿,但顾客却以种种理由坚持不赔。

顾客与嘉乐迪工作人员双方各执一辞,气氛异常紧张。前台的工作人员紧急按下了专门的报警按钮。

2分钟后,6位头戴钢盔,身穿深色防刺服的保安人员来到了争执现场,他们的衣服前后印着醒目的“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BSERU)”黄色字样。保安人员经过善意劝解,几分钟便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顾客最后同意按茶几玻璃的成本价赔付给嘉乐迪KTV。

这是2007年年初瑞安民间“110”成立后,接受并处理的一个典型“业务”。处理这起纠纷的人员,正是被当地媒体称为“民间110”的援助中心的保安们。

嘉乐迪KTV的店长叶金荣向《小康》回忆起此事时说,有些事我们还真是希望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来做,有时候,110警察来了效果反而不好,又是要做笔录,又是出示身份证。消费者会觉得不舒服,业主也不希望因此影响以后的客源。

“民间110”诞生记

瑞安“民间110”的正式名称是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2007年1月初由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该公司系瑞安市公安局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公司总经理吴朝阳是该局派驻干警)成立。

谈及成立这支队伍的背景,瑞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安对《小康》介绍说,瑞安市商品经济发达,娱乐场所较多,仅歌舞娱乐场所就有23家。这些娱乐场所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娱乐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治安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薄弱环节。公安民警由于大量的工作牵制,对管理好娱乐场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辅警重要力量的保安人员依法派驻娱乐场所,成为缓解管理矛盾的一个重要措施。

而现行的保安直接派驻娱乐场所管理模式,由于各自为阵、效率低下、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方面的乏力以及收费和收益的不平均等原因,遭到娱乐场所业主的排挤。

2006年3月,国务院出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瑞安市公安局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后,一种新的保安派驻模式――巡更式保安服务模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6年8月,瑞安市公安局先后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决定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之机,在娱乐场所中推行巡更式保安服务。

2007年1月,瑞安市保安公司成立了商业紧急援助中心(BSERU),推行“巡更式”保安服务。

涉嫌公权私用?

吴朝阳认为,瑞安的援助中心与公安110是有区别的:110是有求必应的公共服务系统,但援助中心是商业化的,是有偿服务。110有接警室,有特服号码,而援助中心没有。在服务内容上,援助中心可以提供押运、保镖等服务,客户可以提出援助人数及时间的要求,而110没有。最重要也最根本的区别是,援助中心没有执法权。

但瑞安市保安公司的做法,还是颇有争议的。

有人质疑,当商业援助中心的保安来调解的时候,如何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也有人质疑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安部门的特定职权,也是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公安部门不能以警力有限为由,将维护公共秩序的公权力交给商业企业来履行,这于法不符,涉嫌公权私用。

吴朝阳面对涉嫌公权私用的质疑解释: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规范管理公司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组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规定还允许公安机关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

4月25日晚10点,当《小康》记者来到瑞安市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所在地时,以蒋光炮为班长的一组保安,刚刚巡逻回来。

面对争议,蒋光炮说:“我们不是警察,没有执法权,我们做的就是服务。到了娱乐场所之后,我们首先是了解情况,看看谁有道理,然后来帮助调解,避免事态恶化。如果事态严重的时候,我们会进行第二次报警。但目前还没有碰到这种情况,遇到的问题基本上都解决了。”

“只要严格划清和公安特权的界限,这种模式还是值得鼓励的。”行政法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王昊东认为,保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公安机关关系密切,本来就容易引起争议,瑞安保安公司的商业紧急援助是否涉嫌公权私用,关键不在于其名称,而在于其宣传和经营中是否动用侦查、拘留以及搜查等公安特权手段。另外,公司的法人代表保留公安编制,在身份上还比较模糊,也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

而对于保安在工作过程中是否会越过他们的权限,陈国安说:“除非管理过程中放任,只要管理到位,这种问题就能解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龚志刚表示,他个人支持这种做法。维护社会治安,单靠警力肯定是不够的,有一些民间组织出现,这是非常好的现象。大方向是对的,但是一些细节还要再完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做,这是最关键的问题。

高端保安服务

吴朝阳,有着20多年的警龄,先后在刑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工作,来到保安公司也已经快5年了。

吴朝阳认为,与保安业里的低端服务相比,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是一种高端服务。

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这样定义:BSERU(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是为协议客户(VIP)在紧急状态或预想紧急状态下提供安全援助的特殊保安服务系统。

简而言之,就是在支付会员费后,援助中心在会员处安装一个报警器。会员如果自认处于紧急状态需要帮助时,按一下报警器,援助中心就会出动援助队员迅速赶到现场提供制止侵害、展开救生、维持秩序等服务。

吴朝阳介绍,BSERU是一支由退役军人组成的实行军事化管理并接受各类专业援助训练的队伍。目前该中心拥有援助队员25名,他们均是经过严格考试选的――年龄在23~28岁间、刚从特种部队或武警部队退役不久。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装备则配有摩托车、防刺防弹服装、对讲系统、运兵车、越野车等。每位员工都配有头盔、防刺防弹服装、防刺手套等。“现在我们援助中心里的配置比一般的派出所都要好。”吴朝阳表示。

“虽然我们是高端服务,可是我们的收费并不高。”吴说,保安公司按照高效运行、合理收费、低赢利的运作模式,确定以娱乐场所保安指标数30%的标准派驻。以市区规模较大的奥林匹克KTV、大富豪KTV、金色时代KTV三家娱乐场所为例,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派驻保安37名,而巡更式保安派驻仅需9名,既降低了业主的经营成本(BSERU配置仅相当于直派保安费用的40%左右),又因为援助力量的集中,较好地维护了娱乐场所的治安稳定。

“要做得更大”

面对争议,“民间110”的实施者们,显然并没有停止脚步。

对于保安公司的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瑞安市公安局显然是支持的。该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陈国安对《小康》说,安全防范市场化这条道路必须走。当前瑞安常住人口与警察比例是1000:0.8,其中还不包括60多万外来人口,警力严重不足,在警力紧缺的情况下,有些事务是应该由保安公司来做的。

娱乐场所一向是纠纷的多发地,在警力配置有限的情况下,借助保安公司的治安资源保障经营秩序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它能集中社会力量,弥补有限的警力,协助警方应付一些比较重大和紧急的事件,并能遏制娱乐场所黑势力的衍生。

瑞安保安公司统计资料显示,1~4月份,商业紧急援助中心已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纠纷紧急援助20多次,全部圆满平息了事态,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娱乐场所业主的充分肯定。

第7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保安服务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甲方责任

1、 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信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 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 乙方指派4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 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 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 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 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 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 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肆百元。

2、 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20xx元,合计为每月捌千元整。

3、 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服务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 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本合同自20xx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 约赔偿金。

3、 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 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 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30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达保安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 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 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指派_______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 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 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 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 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 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 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 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_______元。

2、 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_______元,合计为每月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

3、 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 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 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 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有关于保安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___省保安服务管____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_________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巡逻执勤的任务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已按规定为保安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致残者经中山医一院、省人民医院和经市法院法医鉴定),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保安员因伤、残、亡的合理开支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指挥保安员执行保安职责以外的事而使保安员受伤,致残、牺牲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保安人员因事请假,应书面向班长或甲方人保部门签字同意并经乙方经理审批后方能生效。

5.为有利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乙方可适当调整保安员,但必须是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的前提下进行。

6.保安公司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员在服务过程中甲方一旦发生财产遗失、损坏、被盗等现象,由乙方公司负责财产理赔。

7.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月。

2.费用: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_________元)全月_________人,服务费合计_________元。

3.住宿:由乙方解决。

4.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办理。即:由甲方支付。

周1-5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每小时工资150%,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休息日(周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每天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如:元旦、五一、等)加班,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

5.付款时间及方式:

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_________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号前一次付清_________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3)汇款。

开户银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正常执行或某一方需要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时,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协商后所立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某一方执行合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未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而单方终止时合同视作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总费用给对方作违约金。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提请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第8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保安人员 管理模式 业务外包

【分类号】:F426.31

保安人员的聘用方式分为三种,即接收、和派遣。前两种方式,保安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正式员工;第三种方式,保安人员的关系由第三方公司来管理,企业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即业务外包的聘用方式。不同的聘用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鉴于保安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流动频繁、结构不稳定等特点,不适用前两种管理模式。而业务外包的管理模式契合了保安人员管理特点,便于公司对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一、业务外包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笔者通过调查,业务外包管理模式较其他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保安队伍专业化,管理难度小、成本低

1.从人员来源方面讲

企业自招保安虽然来源广泛,但不一定能够满足企业要求。由于保安人员偏好距居住地较近的工作单位,因此企业招聘到的保安人员以当地居民为主,人员身份背景无法核实,对其过往不良记录无从考证,一旦用人不慎,极易发生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现象。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则更加专业化,保安员大多是经过保安学校或者预备役学校、退伍军人中选聘的,这些人员均通过了当地公安分局的政治审查,人员背景更加清晰,身体素质更加强健,保卫技能更加专业。

2.从对保安人员的管理角度讲

由于自招保安素质不高,初到企业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不能及时适应岗位需求,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为提高保安人员专业素养,还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培训经费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外,公司还要为保安人员缴纳保险、提供福利,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业务外包形式所聘用的保安人员,其专业技能强、职业素养高,而且保安人员的管理和调配是由保安公司统一执行的,企业只需明确相关岗位的要求和职责即可,不需要直接参与一线保安人员的管理,使企业对保安人员的管理难度减小。另外,企业除了一次性支付保安人员服务费用之外,不需要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公司的专业化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企业自招保安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限制。《条例》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招保安单位的备案制度。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会受到严厉处罚。并且企业自招保安的备案手续及审批流程极其复杂。而专业的、成熟的保安公司具有健全的资质、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的监管流程,而且能够很好的执行相关规定。与专业保安公司合作不仅省去了企业备案的繁杂手续,也使企业避免违反《条例》。

(三)保安队伍形象好,职业素养高

自招保安由于长期缺乏系统培训和督导,造成保安员作风涣散、精神萎靡、保安队伍凝聚力和约束力下降。由于劳动关系的束缚,企业对于轻度违纪行为束手无策,直接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专业保安公司派遣的保安员,是经过严格筛选的,无论从形象、气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他们能够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要求,维护企业形象。对于不符合企业要求的保安员,企业可以直接要求保安公司更换,直到满意为止。

(四)执行力强,处置方法得当

自招保安由于长期和厂内职工生活在一起,很可能会建立起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很多保安员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对于岗位职责、任务命令的执行会因为某些关系的影响变得充满困难,使保安人员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另外,保安员处置问题的方法也多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见长,容易与当事职工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而保安公司的保安员与企业职工无直接关系,可有效防范保安员与厂内员工关系过于密切而影响执行力的有效性。另外,由于外派保安受过专业训练,在处置方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可妥善处理违纪行为。

(五)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小

自招保安会面临来自两方面的风险,即企业用工风险及安全风险。首先,由于自招保安属于本企业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容易产生劳动争议风险。而外派保安人员的各种关系均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转移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其次,企业自招保安人一旦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而外派保安,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对因保安人员失职、渎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安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给企业的资产安全带来了安全保障。

二、业务外包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

虽然业务外包管理模式有着较多的优势,但在现实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保卫效果:

(一)双重管理现象

外派的保安人员隶属于保安公司,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而保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又要按照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从而保安人员便会产生管理指令冲突,使保安人员变得无所适从,造成人员懈怠、执行力下降。

(二)管理制度的不融合

由于保安队员接受的是保安公司管理制度的培训,而该制度是一套通用的制度,无法按照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制定。造成保安队员在执勤过程中无法考虑到公司实际需求,对于公司所要执行的指令会出现偏差的现象。无法达到应有的保卫力度和保卫效果。

(三)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监管的不足

由于保安公司所辖区域内服务公司众多,所负责管理的保安人员也相对增多,造成保安公司的精力无法满足数量众多保安人员的监管。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的不定期查岗也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从而造成保安队员的执行力下降。

(四)保安人员薪酬、福利不高

由于保安公司要从企业给付的保安服务费中扣除掉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作为管理及税费,最后到保安手中的工资则相应减少。另外,保安人员的补贴、福利也相对较少。待遇的减少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变得不稳定,极易形成懈怠的工作态度,一旦有机会便会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缺乏职业素养及技能的培养

保安员在进入保安公司后,要接受保安公司对其职业素养及保卫技能的培训,进驻企业后,还要定期对其职业素养、防卫技能等方面进行培养。但是随着人员数量的增加,由于条件所限,保安公司难以频繁的将大量人员集合到保安公司进行业务素养的培训。使保安员的培训时间、培训力度以及培训效果都明显打了折扣。

(六)缺乏奖惩机制

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形式比较简单,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保安人根据合同中条款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没有建立针对保安人员的奖惩机制。对于工作业绩突出或者执勤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也不给予任何奖励。长此以往,保安人员的工作状态及积极性便会受到影响。

三、保安人员管理模式的优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一)实行命令统一管理原则

针对双重管理现象,企业应专门与保安公司沟通,明确保安人员数量、岗位及职责范围等,并由保安公司增设保安队长来统一调配公司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只听从保安队长的命令,企业只针对保安公司。从而使企业对保安人员的管理上始终坚持命令统一原则,使公司的指令、规定能够更有效的执行下去。

(二)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保安管理制度

为了使保安人员能够更好的执行企业的管理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安公司结合制定保安人员管理制度。与保安公司统一口径,并通过保安公司向全体保安人员进行制度的宣贯,使保安员能真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去执行任务。

(三)制定奖惩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1.为规范保安员的工作行为,鞭策和鼓励保安员强化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要与保安公司结合制定奖惩制度。界定奖惩范围、奖惩程序、奖惩细则等,并通过保安公司召集所有派驻的保安人员召开制度宣贯会议,签订承诺书,一旦违反制度就要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罚。

2.对保安员监督方面,一方面和保安公司沟通,要求其设置专属与本企业沟通的保安主管,及时对保安员的行为作出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保安员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对保安员的监督,提升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各部门、保安公司、保安队长等都有权利列举事实提出奖罚建议,公司保卫部门根据奖罚建议对保安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第三方面,安装巡更系统,制定巡更管理办法,要求保安人员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去巡视、执勤,及时发现情况、解决问题。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监管。

(四)增强保安人员薪酬的竞争性

要求保安公司建立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机制,让保安人员的工资动态化。要求保安公司从其扣除的管理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及福利资金,对于表现良好、有突出建树的保安员,通过奖励资金进行奖赏。过节期间可以通过福利资金对保安人员进行物品、物资的发放,还可以根据情况对保安人员给予一些补贴(话费补贴、车补、高温补贴等等)。通过竞争性的薪酬机制,对于先进保安人员是一种激励、促进,而对于后进保安则是一种鞭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机制结合保安员的奖惩制度不仅会增强对保安人员的激励,还会使保安公司招揽到德才兼备的人员,提升整体保安队伍的素质和工作绩效。

(五)加强保安员职业素养、工作技能的培养

对于保安公司培训困难的问题,可采取定期派遣有实战经验的专家、公安干警、退伍军官等作为指导老师定期到企业对保安队员进行现场辅导和培训。而且培训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从而不仅能够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素养、防范意识,而且对于企业今后面临的突况也有了良好的处置方案,使公司的治安、防范处在了掌控之中。

(六)改善保安人员的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也是保安人员所看重的,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坚定保安人员留下来的信念。由于保安人员是24小时对企业进行安全保卫,企业应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生活物资,还要配备保安工作所需的警卫器械等等。通过改善保安员的工作环境,让保安员有一种家的归属感,有一种被公司关怀的感觉,这样他们在自己的工作中就会更加的积极主动,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企业的服务中去。

四、结论

企业聘用保安人员的途径有很多种,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形式也多样化,如何选择一条有效的管理途径,对于企业来讲至关重要。而业务外包的保安人员管理模式,以其简单的管理方式、低廉的管理成本、制度的专业化、规范化等优势应成广大企业首要考虑的管理途径。

五、参考文献

[1] 张朝彪,赵春晖,企业保安服务外包管理实务解析[J],人才开发,2009(03);

[2] 朱卫平,李振文,保安队伍稳定性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01);

[3] 冯彬,浅析我国的保安措施及其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08(18);

第9篇:保安服务条例范文

王某,男,24岁,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李某,男,21岁,无业。王某系某保安公司保安员,派驻在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任保安。王某与李某预谋盗窃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的铜线。2000年4月25日当晚,王某与其他保安员调换了值班时间,伙同李某将该公司的三轴铜线盗走,价值人民币7425元。后两人先后被查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在对该案进行审查时,对于认定王某、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涉案财物价值认定及相应案卷证据均为异议,但对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系电缆公司的保安员,其职责是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发生,做好大门过往行人及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王某正是利用了监管和保护公司财产的职责便利与李某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系典型的监守自盗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李某均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与李某在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盗窃的行为。同时,王某实施犯罪之时所利用的是保安员身份条件,不是职务的便利,是工作的便利。故王某与李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决定本案定性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保安员勾结他人盗窃公司内部财物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笔者同意第二意见,认为本案的王某与李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两罪构成的行为内容不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

构成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窃取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从犯罪客观方面如能分辨出行为人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条件之便的区别,就好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笔者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定性关键就是如何理解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明确王某作为保安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对此,笔者就“职务”和“职位”的含义及保安的法定职责作如下阐述。就内涵而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4]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画等号;亦即不能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便利。一般来说,“职权”的含义窄一些,它容易仅与担负单位的管理职责相联系。“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就“职务”的外延来说,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认为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几种情形。详言之,“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总言之,即无论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及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或者均因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而产生。

(二)两罪构成的行为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同时,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5]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可得知我国司法实践对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的认定采用的是职务说。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于窃取型财产罪,但两者在犯罪构成的行为内容及行为主体上存在较大区别,即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只要求行为人是窃取,主体是一般主体。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2条规定保安服务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本案的保安王某的法定职责是为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服务。王某并非某电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法定职务是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服务,故其在主体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本案的王某作为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的保安,从事的是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财物“三轴铜线”没有职务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在2000年4月25日王某伙同李某行窃,王某利用的是自身工作条件的便利,采取的是与其他保安员调换值班,争取到有利于秘密窃取的作案时间,而不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条件,与李某合伙实施将公司三轴铜线盗走,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笔者认为,保安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李某应依法作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873页。

[2]同[1],第907页。

[3]同[1],第8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