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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甘两省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基本情况
(一)陕、甘两省旅游资源概况
陕西、甘肃两省同是我国西部旅游资源大省,是华夏文明重要发源地之一。陕西省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9处,其中有古人类遗址、帝王陵墓、宫阙遗址、古寺庙及众多的佛教名窟。陕西省山川秀丽、景色壮观,拥有国家风景名胜区5处,自然保护区5处,森林公园11处。甘肃省拥有新、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000多处,战国、秦、明等各时代长城均有大量遗存,是我国人文始祖伏羲氏的诞生地,也是我国著名的石窟之乡。古代东西方联系纽带的古丝绸之路,在甘肃境内蜿蜒1600多公里,留下了无数文化珍宝和历史遗迹。甘肃省还拥有大漠戈壁、雅丹地貌和雪山冰川等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拥有以藏、回、裕固、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
(二)陕、甘两省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的关系。陕西、甘肃两省在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时均明确提出,要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委员们在座谈中感到,两省领导和旅游、文物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形成明确的认识。旅游业是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人文环境的质量。确保旅游资源不被破坏,使其永续利用,是发展旅游业的基本前提和生命线。正是在这一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两省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旅游业的发展确立了正确的方向。
2.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依法治旅、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陕西、甘肃两省加强了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比如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甘肃省旅游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旅游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3.以抢救和保护文物为重点,提高人文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变文物大省为旅游资源大省,是两省领导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委员们在考察中看到,两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和两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提高综合利用的效益,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陕西省华山管理局与下属单位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实现了保护文物安全的目标。甘肃省对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如莫高窟、榆林窟、麦积山石窟等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安防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接待条件,使文物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4.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奠定基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是陕、甘两省在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中始终关注的课题。两省对景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理顺景区建设管理程序,避免过度开发建设造成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陕西省目前正在实施以旅游区为重点的环境建设工程:在绿化工程建设方面,投资2.5亿元,将秦涌馆门前各类设施全部拆除,搬迁农户,征地800亩实施绿化建设;在全省16个主要旅游区的周边环境实施绿化建设任务。在净化工程方面,总投资3200万元,在全省旅游区(点),规划建设60个高标准的旅游星级厕所。旅游环境工程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旅游区的人文生态环境。
(三)陕、甘两省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一些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水平不高,缺少科学规划。由于局部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同时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致使一些地区尚未进行资源普查和科学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形式单一,档次不高,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遍地开花和重复建设的现象。景区分布过于分散,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2.景区基础设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由于无力建设和改造旅游服务设施,相当一部分宾馆、饭店等设施陈旧,配套服务尚处于低水平状态,严重影响了接待能力。旅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旅游服务体系存在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不能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旅游旺季超负荷运转,环境容量与游客数量之间的矛盾突出。陕、甘两省大部分地区旅游季节性明显。淡季旅游人数寥寥,设施大量闲置;两旺季旅游者纷至沓来,人满为患,服务设施和交通高度紧张。尤其在法定公共节假日时间延长之后,一年三个"黄金周",出现了旅游需求"井喷"现象,管理者对此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游人严重超过生态负荷,不利于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4.部分景区缺乏环卫设施,管理者和游人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地区受眼前的、片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环卫设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宾馆、饭店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其排出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部分旅游者对文物涂抹刻画和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不文明行为对文物和环境的破坏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对陕、甘两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建设"丝绸之路"精品旅游线。当前,国家在旅游业的产业布局上实行重点开发中西部的战略。我们认为,在经济不够发达、管理水平不够先进的情况下,中西部旅游业的开发建设也应总体考虑、合理规划、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遍地开花。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景点和文物应先保护好。"丝绸之路"旅游线是西北旅游的亮点。要以西安、天水、兰州、武威、酒泉、张掖、嘉峪关、敦煌等重要旅游城市为中心,以点带线,把"丝绸之路"旅游线培育成具有浓厚人文特色和西部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要从资金引导、市场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质量、上效益。并由此以线带面,提高两省旅游业整体水平,树立两省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之下,大部分旅游区各景点隶属关系复杂,其具体管理涉及旅游、建设、宗教、文物等各个部门,综合协调管理难度比较大。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属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方式不合理,直接影响景区的旅游投资和开发利用。建议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进一步改革旅游管理体制,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把旅游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
(三)加强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建设,为景区旅游提供优质服务。旅游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是景区的后方和基地,承担着为景区旅游提供"行、游、住、食、购、娱"等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的任务。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注重搞好景区内部的绿化和建设的同时,还要注意搞好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使城市建设与高档次的景区能够协调匹配,使旅游者在这里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加强旅游景点的深层开发,弘扬中华民族文化。陕、甘两省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之一。众多的旅游景点昭示着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要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加强景区深层开发,弘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使旅游者无论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能受到很好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熏陶。要从国家、历史、民族和文化的高度重视旅游景区的宣传和讲解工作,组织研究人员编写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景点介绍,制作有关景区的录像片,同时要重视导游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对于新开发的景区,如雅丹地貌地质公园,要加紧编制有关自然科学知识的景区介绍。要提高旅游文化音像市场、特色纪念品市场、民俗文化市场的水平和档次,使旅游业不仅成为有极大潜力的经济产业,而且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一、淄博职业学院基本情况
淄博职业学院是2002年7月由淄博商业学校、淄博化工学校、淄博市公共事业技校、淄博工贸职工中专四所中专学校组建而成。2009年7月又与淄博卫生学校、山东省轻工美术学校共同整合组建成立新的淄博职业学院。2006年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2007年入选国家示范校建设院校,2010年5月以优秀成绩通过国家示范校验收。
目前,学院校园规划面积3000亩,占地面积2000余亩,分三个校区,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1400人。其中二级教授1人,正高职称55人,副高职称352人,博士26人、硕士355人。设19个系院,71个专业,在校生26000余人。资产总额达到17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价值1.4亿元,馆藏图书120余万册。投资3000余万元,建设了千兆网的数字化校园。学院获国家、省市级荣誉表彰80余项,2008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毕业生就业率99%,专业对口率9270,毕业生满意度达9570,用人单位满意度达9770。
二、考察内容
(一)专业教学改革创新方面
淄博职业学院为适应学院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模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将人才培养工作重心下移,确立“四个一体”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即“学生就业竞争力与发展潜力培养融为一体、教育与教学融为一体、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技能培养融为一体、课内与课外培养融为一体”的人才培养理念。进行了教育教学部模式的试点,2009年7月起在全院所有系(院)推行。
所谓教育教学部,就是以专业为单位进行组织重构,将原来的教研室、学生科、团总支等进行整合,以团队的形式对学生管理、专业教育、项岗实习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统一设计和管理,从而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教育教学部模式,打破了原来的专业教研室和团总支学生科分置的格局,使每一位教师既是知识传授者,又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实现了教育教学一体化,为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组织保障。教育教学部模式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进一步拉近了教师与专业细分市场的距离,市场需求的信号能够直接转达给教师和教育教学团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更为彻底,使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这一核心目标贯穿于专业培养全过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国家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教育部“十一五”规划主编教材13部: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品牌、特色专业10个,省精品课程32门;国家级课题立项2项,省教学成果奖9项,省级以上科研技术成果奖65项,省级以上课题183项。获实用新型专利59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获国家、省市级荣誉表彰80余项。
(二)服务区域产业发展方面
淄博职业学院在办学实践中,始终坚持从社会需求出发,以“融入区域经济发展,瞄准人才需求市场;专业锁定市场走势,培养跟踪就业岗位:把握高职发展前沿,树立质量立校观念:突出高技能教学特色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特点: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优化办学效益,争创全国一流职业学院”为指导思想,不断探索社会对高职人才的需求与学生成长需求的结合点,逐渐凝练自身的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了“崇尚实践精神,铸就技术品质;立足区域经济,培养职业人才:面向世界办学,打造教育品牌”的办学理念、“求真务实,拼搏创新,团队合作,争创一流”的学院精神和“只有拼搏,才是人生价值的最好体验”的校训。学院立足区域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以专业发展为纽带,搭建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合作平台,把社会企业对高职人才的需求与学校的培养目标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社会需求动态反馈体系,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积极筹建职业教育集团。目前,职教集团筹建方案已得到市政府同意,学院正全力建设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再创国家级教育品牌,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方面
淄博职业学院把机制创新作为学校发展动力。一是实行全员竞聘,建立有效的人才发挥的平台。学院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三次干部竞争上岗,逐步深化干部岗位管理,适应了学院发展阶段的要求,逐步形成了富有活力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三级预算体系,增强主战场发展意识。学院在二级预算分配的基础上,构建了学院、系(院)、教育教学部三级预算管理体系,使教育教学部成为在学院统一领导和系(院)调控下的相对独立的单位,享有教育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和人、财、物的管理权。充分调动了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了学院的发展。三是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形成持续发展动力。围绕“质量立校”战略和“服务教学主战场”的要求提出了“目标指向、项目管理、过程控制、动态反馈、循环提升”的工作原则,完善了“职责清晰、标准明确、工作到位、反馈畅通、持续改进”的工作标准。大胆引进国际先进的绩效考核理念,如目标管理的SMART原则、项目管理的WBS分解和OPPM(一页纸项目管理法)、质量提升的PDCA、知识管理、KPI关键绩效指标、360。绩效考核等,开发了由“目标指向、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工作绩效、特色创新”五个一级指标组成的绩效考核体系。在考核实施上,加大了过程考核,由过去的年终一次考核,变为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在考核主体上,增加了学生考核、教职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奖励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同时,奖励高水平成果。对取得国家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一项奖励10万元,一年高水平成果奖励总计就达到130万元。四是实施“全时段覆盖”校园管理机制,增强全方位服务学生的意识。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划分为早操、上课、
中午、课外活动、晚自习、就寝、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出活动等八个时段,每个时段都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明确职责。通过分段负责,层层保障,实现了24小时“无缝隙覆盖”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第一时间解决各类突发事件。
(四)加强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方面
淄博职业学院大力推进校企合作,
努力探索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近年来,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校企合作规模逐年上升,质量不断提升。现有合作企业550家,“订单”培养班级8个,2010年度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达到18724人月,年接受毕业生就业3520人,合作开发课程5l门,编写教材39部,从合作企业聘请兼职教师500人,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学院的建设发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主流媒体先后多次报道学院工作情况。
三、取得的收获和启示
通过考察调研,我们感到值得学习地方很多,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紧密结合高职教育特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按照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一方面,选择有优势的专业和课程建设好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宽窄并举,因地制宜。要切实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培训为主导、以知识够用为原则对教育教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和调整。
(二)要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办学活力。我们要借鉴淄博职业学院的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创新体制机制,推行绩效考核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考核督导、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立法积极防治。其中,民事保护令通过限制加害人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具有与民事保护令类似的功能,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学习借鉴美国民事保护令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于推进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完善建议
0 引言
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随着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对婚姻家庭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也愈加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现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不少国家还建立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的主要作用是充当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避免双方的接触,同时保障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从而达到预防暴力发生的效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旨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截止2012年底,全国试点人民法院已发出2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达98%。对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伤害,预防家庭暴力发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人事安全保护裁定还存在很多不足,还未能完全实现民事保护令的效能。
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1.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主要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南》等,这些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对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较为理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指南》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能较好地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是《指南》并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受害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存有顾虑。各个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因对《指南》的理解不同,适用也有所不同,当事人无法获得合理预期。
1.2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附于离婚案件,不能作为独立的立案事由。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害人或是希望被申请人改过自新,或是希望得到有效的救济等,并不一定以离婚作为最终诉求。人事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主体仅限于配偶的一方,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例如老人、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情况没有考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是针对受到的身体暴力,尚未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多是对被申请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受害人或与受害人及可能遭受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对受害人的救济涉及较少。
1.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力度不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由人民法院监督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视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函告后,履行保护义务。《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规定过于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监督执行,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保护,两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何种措施都没有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际执行带来困难。
2 学习借鉴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
在美国,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最常用的保护措施之一。国会1994年通过的《针对妇女暴力法》以及各州的反家暴法令中对民事保护令的规定,为法官签发民事保护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2.1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民事保护令不必依附于离婚案件,可作为独立立案事由,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之苦。其申请人也不限于配偶的一方,包括(离异)配偶、同居超过90天的同性或异、血亲、姻亲、有收养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者。法院签发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虐待。保护令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禁止被申请人的一切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接触,例如打电话、发邮件、跟踪骚扰等,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受害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人的生活、学习、办公场所,法院还可以依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迁出共同住所等;被申请人还要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义务与临时抚养费给付义务等。保护令对受害人的财产也给予一定的保护,法院有权强制被申请人无条件转让占有的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恢复受害人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受害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法院经过综合考量,权衡各方利益,如果仍然倾向照顾受害人利益,法院将赋予受害人对共同财产的排他占有权利等。相关立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制被申请人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被申请人探视未成年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等。
2.2民事保护令的执行
美国警察在民事保护令执行中充当了重要角色。法官签发民事保护令后,警察必须在8小时内将民事保护令送达被申请人,若一时无法送达,警察要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例如,在受害人住所周围巡逻,或是将受害人送到亲友家、庇护所、宾馆等。警察要熟悉了解辖区内民事保护令持有者的相关情况,随时提供帮助。
2.3其他机构的配合
法院内设有受害人服务中心,由妇女组织具体运作。服务中心对受害人在开庭时可能遭受的伤害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通知法警提供现场保护。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被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自费连续参加40周加害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构的活动,在认知上认识到打人不对,打家人更不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据波士顿上诉法院介绍,被法院强制接受认知和行为矫治的被申请人中,大约有2/3的人学会了与家人平等相处之道,从而提高了生活质量,挽救了婚姻。1/3的人因为中途退出而被送去服刑。
3 对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3.1扩大民事保护令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离婚案件中起到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作用,但是家庭暴力并不仅局限于配偶的一方,家庭中的老人、孩子都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应考虑扩大申请人主体的范围,最大可能的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多是保护受害人免受身体暴力的伤害,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的伤害鲜有涉及,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作为家庭暴力的几种主要形式,对受害人的伤害越来越大,民事保护令中应考虑对这几种家庭暴力形式实施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是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禁止,并未对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民事保护令中可增加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内容,例如进行财产保护等。
3.2确定执行机关,明确职责,切实执行民事保护令
从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少存在四种执行模式,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执行;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则是法院、妇联、民政3家配合执行;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给妇联、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他们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书,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裁定书履行情况。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特点与优势,分工协作,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与措施,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
3.3其他组织、机构积极协作,形成有效的救助监督机制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防重于治。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大多数受害人也不希望就此离婚,而是希望通过公权力介入、社会救助,使其免受家暴之苦,更是希望另一半能改过自新,从思想根源认识到打人的错误,不再打人或控制受害人,使家庭生活恢复和睦。所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防治家庭暴力有积极意义。
3.3.1社会救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相应服务
暴力对受暴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往往会产生极端的想法和行为。有些受暴妇女在观念上更在意面子名声,这可能会妨碍她们寻求救助。有些受暴妇女之所以不敢离开施暴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不独立,无法独立生活。社会救助机构,比如妇联,可以设立相应的服务项目,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人申请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就业机会等,使她们从心理、生活上真正逃离家庭暴力。
3.3.2设立专门的矫治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
让施暴者从思想上认识到在家里一样不能打人,和睦相处才是家庭生活的真正意义,这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所在。借鉴国外的专业矫治机构,对施暴者进行教育,以期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3.3.3单位、组织参与协助监督保护令的执行
仅依靠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来执行,因各种客观原因,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如若赋予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施暴者所在单位等组织、单位一定职责,向他们协助执行通告,由他们相互配合、协助监督,定期向司法机关反馈执行情况,定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充分发挥民事保护令的效用。
4 结语
民事保护令对保护受害人是十分有效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民事保护令的实施十分重要。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要建立起多元协作机制,切实有效的实施民事保护令,充分发挥民事保护令事前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敏,黄斌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考察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网.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尽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的却较为淡化。各地思想认识还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异。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一个方针、一个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标准,在出现法律规定不具体,法律条文解释有分歧时,按照以上的方针和原则进行解释或处理,处处体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独立的行使诉讼权利,所以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如,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及时通知其法定人到场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减少对抗,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尽量实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注重亲情关怀。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少捕、慎诉,对未成年人实行分案审理、分别羁押、分别教育、分案等特殊程序,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实行亲情会见,文明、规范、人性化讯问,缓减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释放亲情关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尽量不穿制服、庭审中使用“检察寄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等。对未成年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四是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预防。办案过程中,认真走访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区和学校,了解其性格特点、生活现状、成长经历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讲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误入歧途;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拓宽检校共建范围,指派经验丰富的干警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结合案情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课,以案释法,营造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专业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并适用了特殊程序,这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重视,对检察机关适应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检察机关建立专业机构提供了基础。
因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点、掌握其心理特征的专人办理。以前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大多设置在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视的地区,机构设置不尽统一,如上海三级检察院均设置有专门的机构和编制。有的是在地市级所在基层院指定一个基层院专门办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公诉局办理市区4个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大多数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的也只是指定专门的人员成立办案小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些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可以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分别、分别羁押,能够加快案件办理进程,缩短办案周期,避免和减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对附条件不考察的客观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帮教考察由检察机关完成,而目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很难抽出人员或很难专业性地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人的活动进行有效地跟踪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考察,由于缺乏专门性,很难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社会、家庭中的各种表现,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可以更专业地由专人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证这一检察环节的特殊制度落到实处。只有稳定的队伍,专门的机构,才更能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在客观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程序区别较大,如卷宗材料要标注未成年人字样,由专人保管,分案诉讼,分别讯问,分别羁押,分别审理等特殊要求,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更能体现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司法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专业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办理,从而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机构,配备专业的未成年人办理人员。四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已经有较好的经验和外部条件。据《检察日报》报道,目前,全国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298个,没有独立编制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这为下一步在其它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外部条件适宜,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这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检察机构提供了强力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多年来对未成年的关爱,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也有利于党委政府对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汇报,积极争取,顺应形势,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质量打好扎实的基础。
因此,除个别人员稀少、地处偏僻的基层检察院外,一般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以加强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监督,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需要,顺应社会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时代潮流。
三、强化制度完善性,加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新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特殊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较大修改,许多程序的设计都是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没有的,虽然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但相对于一个检察院来说,更多的是新生的诉讼程序,即使以往已有的制度,相对于新的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也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结合新的特殊程序,加紧修改或完善各种制度,以适应其特殊要求。一是制订完善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人制度。细化对法定人身份核查、讯问过程、监督保障等环节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将讯问情况作为案件卷宗的必备内容。二是对附条件不制度进行完善。现有的规定与以往工作实践有较大差别,如,汝州市检察院在2010年办理了河南省首例附条件不案件,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参加并进行了指导,汝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附条件不制度办法,但是以往的实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出入较大,如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考察期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这些都与新刑事诉讼的规定有较大出入,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严格按现在新规定操作,防止突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机制的完善。由于附条件不案件,程序繁杂,办案人员责任大,考察帮教工作量大,办案人员顾虑较多,如果还按以往的考核办法,很多办案人员不会主动去适用附条件不,而是走一般的渠道,以减少工作量,减轻责任,从而使这一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出来的较好制度在实践中搁浅。因此,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案件,要改变或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减少他们办案的顾虑和担心,为这一制度下一步的推开积累实践经验。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对于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以及查询的程序都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与细化。
行政执法工作是纤检机构的重要职能,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人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纤检机构的形象。我省一直将行政执法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明确我省纤检系统执法制度。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全省纤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列为管理重点。建立了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存在掺杂掺假、地方保护或阻碍执法等问题的案件,要于基本事实清楚后48小时内向省纤检局书面报告。建立了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明确规定了省局和各市所案件查处的管辖范围。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我局每年都组织全省纤检系统执法培训,邀请法院行政庭法官从行政诉讼角度讲解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和证据,邀请检察院检察官讲解有关渎职犯罪等方面知识,邀请省质监局法规处领导讲解质监系统执法办案技巧和需要注意问题,我局有关人员根据抽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讲解纤检执法办案应当掌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和需要注意问题;为提高执法人员自觉学习积极性,促使大家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我们还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为便于执法人员学习,我局编写了纤检执法手册,将与纤检执法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收录其中,做到了执法人员人手一册。
三是强化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执法工作。我局将执法办案质量列为对市纤检所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各市所办案台账,随机抽5份以上案卷进行检查,每份案卷存在的问题逐一详细记录,根据总体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相应市纤检所,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监督与服务并举,建立絮纤制品监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阳光三进”活动。一是搞好沟通协调,提高活动执行力。在全省纤检工作会议上,对“阳光三进”工作做出部署,拟制活动方案、活动内容等要求,由于活动涉及多个部门,为此我局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进行通报,进一步提升了质量执法打假工作的效率。二是加强宣传与引导,创造良好群众氛围。活动中我们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其中采取网站、报刊等方式宣传63次,举办有关知识讲座42次,提供咨询人数2517人次,累计发放宣传单7.9万份,为广大群众讲解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黑心棉”的鉴别知识。三是注重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提高活动有效性。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从对产品的监督检查入手,全年检查幼儿园115家,检查产品19755件;检查工地132个,检查产品4531件;检查学校364家,检查产品112万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在搞好监督检查的同时,我们积极了解活动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免费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并主动为其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合格企业名单,引导其购买合格产品。
通过“阳光三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有关部门的协调,使幼儿园、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提高了对“黑心棉”危害性的认识,起到了齐抓共管的作用,全省絮纤制品质量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创新监管方式,巩固学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工作成果。一是对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提升企业质保能力水平。针对我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且规模大小不一,质量保证能力良莠不齐的现状,今年我局对申请供货的企业质保能力进行了分类评定,取消了产品品种单一、设备技术力量薄弱、质量信誉低的16家企业的招投标资格,使我省高校供货企业由原来的81家减到65家。各企业更加重视技术水平、质量信誉的提高,增加了产品报验的积极性,全年我局共对65家企业生产的约405万件、货值1.8亿元的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进行了产品质量把关检验。二是全面推行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在其他寄宿制学校的建立。明确了我省专业纤检机构的职责与分工,要求各市纤检机构参照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的监管模式,对本辖区内其他寄宿制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已经形成省纤检局负责省内各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各市絮纤制品监管机构参照省里模式对本辖区内其他寄宿制学校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控的模式,并在全省各行业产生了示范效应,宾馆、医院、赈灾领域的集团采购均采用了有关部门组织招标,通过我局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的企业供货,由专业纤检机构进行质量监控的集团购买模式。
(三)切实履职尽责,做好重点区域监管整治。目前我省确定的絮用纤维重点区域共有四个,均为再加工纤维重点区域。我局高度重视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和质量安全,严格要求各级絮用纤维制品监管责任主体做好“四防范”。防范禁用原料流入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加工;防范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再加工纤维;防范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中进行脱色漂白;防范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他标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二是加强同当地政府的联系,多部门综合治理;三是加强规范,合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创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媒体宣传误导。
强化茧丝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完善蚕茧收烘企业档案,探索分类监管模式。一是健全企业档案,保持信息有效。我们采取与茧丝办联合、与丝绸协会沟通、市纤检所划片负责的方式将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蚕茧收购加工经营企业全部纳入质量档案管理范围,完成了对全省94家蚕茧收购加工经营法人及其下属的253家鲜茧收购站质量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建档率达到了100%。在日常的执法检查时将被查单位产品质量状况、人员培训情况、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内容准确、及时、不漏项。二是实行分类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档案系统信息,对全省各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设立“保持提高型(A)”、“改进提高型(B)”、“重点监控型(C)”三大类型。A类企业在推广蚕桑优良新品种、桑园管理、病虫害防治、小蚕共育、大棚饲养、方格蔟、节能烘茧、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蚕茧质量稳定,生产、收购、加工规范,遵纪守法。对这类企业监管重点是服务与支持,全年免于执法检查。B类企业在蚕茧生产、收烘或加工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因素,容易在公平交易、蚕茧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此类企业采取监督执法关注、提供技术支持与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全年在重点收购季节执法检查不少于两次。C类企业主要是小丝厂、茧贩子、产能急剧萎缩的蚕茧站,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恶意炒作、扰乱市场行为,桑园面积严重萎缩、收购严重背离标准,压级压价、收购毛脚茧、过潮茧和统茧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在全年每季蚕茧收购中进行检查、抽查不少于两次,进行取缔性打击。三是细化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有效质量监管体系。为充分整合系统资源,明确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我局细化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省局对全省蚕茧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各地市所负责本地区监督执法工作,并将其工作情况纳入到省局对市所业务的综合考核中进行量化考核,做到工作重点明确、监督效果突出。
(二)扩展公检数据应用领域,充分体现公检有效性。国家推行茧丝公证检验主要目的是:掌握茧丝质量状况;推行茧丝结价方式;维护茧丝流通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国茧丝质量水平。我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认真做好茧丝公证检验工作。一是促进公检数据在干茧贸易结算中的应用。在新茧季节开始,我局“走出去,请进来”,积极走访有关企业,调查了解蚕茧质量状况,分析蚕茧流通形势,请企业到我局参观检验设备,听取企业意见,便于在公证检验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检验中严格执行干茧交易入库(出库)时过磅抽样,批批检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找出了公检数据与实际结算价格的相关性,在出具公检报告的同时出具结价报告,督促企业依据公检数据及结价报告进行交易,实现了公检数据的有效应用。二是推行公检数据在缫丝生产工艺设计中应用。2011年我们积极与企业联系,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企业生产设计需求,找出试验数据与生产实际之间的关系,让企业了解公检过程,打消使用顾虑,不断进行探索与试验,逐渐让企业对公检数据由防备到信任、继而想用、能用、敢用,并能提高经济效益。目前有4家缫丝企业将公检数据应用于工艺设计,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明年已有10家缫丝企业申请参加公检,根据公检进行工艺设计。三是尝试公检数据指导生产与产品结构调整。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服务力度,保证检验的及时、准确,同时针对不同的环境等突变因素及时发出预警,指导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如为惠民公司蚕茧净度差找到烘茧使用煤质含硫过高问题;为莒南丝绸公司提出调整饲养季节规避蝇蛆高发的建议;为日照海通丝绸集团解舒偏低进行交易市场准入预警;为美国白蛾防治造成大气环境变化对蚕茧生产影响分析等等,使企业对公检数据产生了信任感。公检数据的应用已深入到生产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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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稿已取得版权或许可,文稿中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刑事或民事纠纷的内容。文稿中对于不合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服务要求,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11.3、甲方如对乙方译稿有异议,甲方有权在取稿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改、校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稿件满意度以措辞准确,文句调理清楚,无官方翻译错误为准。
11.4、乙方应尽量避免翻译的偏差。因乙方翻译失误而引起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因甲方提供材料失当导致的翻译错误应有甲方全权承担,因由乙方自身翻译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印刷部分经济责任,并且甲方应当提供与印刷商合作的相关价目详表。
11.5、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乙方提供已累积翻译字数,并给予核实。
1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12.2、乙方出于保密起见只负责保存原文和译文至发生款项付清为止,此后不得保留译稿和磁盘。 12.3、不管甲方的商业利润如何,乙方均有权获得翻译费。
12.4、乙方应该根据甲方要求,以下面的任何方式提供交稿文件:打印稿、电脑光盘、移动硬盘、E-mail。乙方翻译样稿所花费的纸质消费应由甲方承担。
12.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不排除法定假日)提供翻译稿件,如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完成翻译任务,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价款,并有权追究因翻译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 原稿修改与补充:
如甲方原稿修改,而需乙方对译文作相应修改,根据修改程度酌量收取改稿费,或在收取原稿翻译费后,对修改稿按单价重新计费。如补充翻译,则另行收费。中止翻译: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14. 交稿方式:
乙方可根据具体需要,采取以下交稿方式中的任一种来交稿:打印稿、电脑软盘、传真、电子邮件。
15. 版权问题:
乙方对于甲方委托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不负责,由甲方负全责. 保密性:乙方遵守翻译职业道德,对其译文的保密性负责。
一、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书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则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纠正,若对方不纠正,另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中止合同,赔偿金额不少于实际损失额,但在翻译总费用二倍之内。
2、本合同书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本合同书与现行法律抵触之处,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3、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
4、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5、因乙方原因中止翻译,乙方必须按已消耗的时间占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时间的比例,乘以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总费用的金额作为对甲方时间损失的赔偿。
二、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三、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在双方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为双方长期合作合同,合同的终止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三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给乙方完成的xx申报中文材料翻译成英文材料事项签订如下合同。
一、翻译稿件名称:xx材料。具体包括:1、拟建xx考察报告(含建设发展规划及规划图册);2、xx申报书;3、xx申报自评报告;4、xx风光片解说词。
二、工作时间:甲方于x年x月日前将需翻译的中文定稿材料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翻译好的英文成稿交付甲方。
三、交稿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英文成稿打印件及电子文本(文件格式:coredraw9.0排版)各一份。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全部工作任务总费用为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x万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稿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五、翻译质量:乙方保证翻译成稿质量,做到忠实原文、翻译准确、语句通顺、行文流畅,达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xx综合报告》(英文版)的翻译水平。如双方对译文水平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判。
六、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在xx申报国际评审会上作英文陈述,陈述费用不再另付。乙方在申报材料的英文翻译稿进行电脑排版时,需就排版格式等有关问题与甲方提供的印刷厂技术员进行联系沟通,以保证英文成稿的电子文本符合甲方印刷要求。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女儿拥有了“爱情”和“幸福”,父亲庆幸不已,欣然兑现承诺。谁知“女婿”竟携300万巨款人间蒸发,600万征婿买来无尽的懊悔……
千万富豪选女婿屡屡受挫,父亲诺言陪嫁600万
土生土长的郑州人张连勇现年56岁,是郑州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资产数千万,在郑州餐饮界名声显赫。
张连勇的女儿张萍在两周岁时,被诊断出:出生时大脑缺氧造成的“脑瘫”,由于家长的疏忽,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为此,一家人失声痛哭……
后来,张萍虽然学会了走路,但思维非常迟钝,7岁时才会一些只言片语,8岁那年,她又患一种怪病,犯起病来手舞足蹈,不时用小拳头捣自己的脸。为此,张连勇夫妇带着孩子去过无数医院,给女儿灌过中药,吃过西药,扎过针灸,都无济于事。
20多年过去了,在一家人的精心呵护下,张萍长得白白胖胖,穿得干干净净,可就是太笨了;直到20岁才能分清爸爸、妈妈和弟弟,知道中国的首都是北京。而且每当家里来了客人,张萍就会傻笑不止,有时甚至当着客人的面大小便,让人尴尬至极。
“一个大姑娘了,今后可怎么办呀!”张连勇心头的愁云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越聚越浓。
眼看女儿的同龄人个个谈婚论嫁了,张连勇不禁私下里琢磨:女儿总不能当一辈子老姑娘吧,该给她找个人家了。
起初在选婿这一问题上,张连勇和妻子有分歧。孙素玲觉得,正常情况下谁也不肯接受一个痴呆女做妻子,能找一个本分的人,愿意委屈自己就行了,还附加什么条件?
2000年9月,张连勇留意了一个在自己饭店打工的大学生。他叫刘旭,26岁,小伙子高高瘦瘦的,眉清目秀,戴着一副深度近视镜。刘旭老家是豫东开封县农村的,家境贫困,父亲早亡,靠哥嫂的资助上学。小伙子善良、勤奋,总能给饭店提出一些独特又合理的小意见,张连勇是打心眼里喜欢他,给他不少照顾。
时间长了,刘旭成了张家的常客,对张萍也很耐心,甚至多次替保姆照料过她。张连勇觉得有戏,随后在经济上给予刘旭更大的资助,刘旭也乐得其所。这样大概有一年之久,张连勇认为应该把话挑明了,于是安排下属私下去问。谁想这一问,把张连勇弄个大红脸。刘旭的回答是:“不会吧,我……我老家谈了女朋友!”
张连勇不甘心,觉得还可以做工作,并许诺如果刘愿意,可以供他读研究生甚至博士。刘旭最后答复:“我很愿意做他的干儿子,跟着他干事业……”
眼见女儿28岁了,张连勇更加着急,依然自信:“我有的是钱,就不信找不来一个女婿!”2002年春,他又从众多员工中相中一个叫孟磊的小伙子。孟磊26岁,中学毕业,同样来自农村。这一次,张连勇没有再像第一次那样费心费力地去培养,他希望一步到位,于是托人捎话说:愿意不愿意娶张萍。
孟磊始料不及,愣了半天才问:“张萍到底傻成啥样?”张连勇于是安排他跟女儿接触了一次。回头,孟磊的回答倒也很干脆:“这样吧,如果张老板是真心的,可以谈谈条件!”
张连勇顿时感觉受到侮辱:“谈的是对象,还有什么条件?”他心底对孟磊已有了几分不耐烦。
“张老板是做大生意的,先给我买来房和车,这个不过分吧!”孟磊提出了条件。“真没见过世面,如果有一天他发了财,还不先把我女儿一脚踹了!”张连勇的肺都快气炸了。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将选婿标准一降再降,接二连三为女儿物色了五六个对象,其中有工人、售货员,有售楼小伙等等,但都没有成功。
2003年“五一”过后,张连勇与几个朋友一起就餐,他一言不发,只是一杯又一杯地喝酒,直至酩酊大醉时才突然开口:“你们不知道这些年我多苦,我对不起闺女呀!都30岁了,不能当一辈子老姑娘吧……”说到伤心处,张连勇痛哭流涕。大家陷入沉默之中。
突然,张连勇“啪”一声将手重重地捶在桌子上,说:“几位哥们儿帮留心一下,谁愿意跟我们家小萍结婚,牵个线!如果能对她好一辈子,我拿600万陪嫁!” 说完,他擦擦眼泪一抱拳头:“我没有醉,也不怕人家笑话了。600万元吉利,找个女婿,拜托各位……”
爱女心切哪顾劝阻,女儿“幸福”在望了
张连勇“600万元征婿”的消息在亲戚、朋友圈里不胫而走。许多人半信半疑,纷纷找时机向张连勇询问究竟,并想方设法劝阻。可张连勇的固执劲上来,是九头牛也难以撼动的,他对此不屑一顾:“我说话是算数的,决不反悔!”
迎接张连勇的首先是一个“应征”闹剧。郑州某大学有个19岁的二年级学生很认真地给张连勇写了封信,说愿意做女婿,但有个先决条件,在结婚之前,张总的承诺要兑现一部分:即先打来50万元供他读研,另一部分结婚后给。“大学生”还寄来学生证复印件,并信誓旦旦说:“我说话讲信誉,一定会陪您女儿白头到老……”对此张连勇一笑了之。此时的他已向现实迈近一步,知道女儿不配找个高学历的人,要找一个诚实可靠、一心过日子的。
2003年“十一”过后,公司里一个叫于鹏的打工者走进了张连勇的视线。
小伙子高中毕业,31岁,长相也说得过去。于鹏说,因为家里穷,两年前离异。事情也巧了,副经理那天临时有事,而一份资料必须及时送给张连勇。这时,于鹏突然出现在了副经理面前,并自告奋勇要跑一趟。赶到张连勇家中时,他正遇到犯病的张萍躺在地板上发疯。面对她140多斤重的块头,张连勇夫妇和保姆三个人没一点办法。于鹏见状,二话没说走向前去,干净利索地将张萍携到了沙发上。奇怪的是,张萍顿时不闹腾了。紧接着,于鹏手脚并用跟张萍嬉闹起来,逗得张萍大笑。这一幕惊得张连勇夫妇目瞪口呆,他们交换了一下眼色,一种感觉油然涌上心头:女儿今生注定的人来了!
一次张连勇对于鹏说:“这段时间,张萍的心情非常糟糕,我看你有办法,能不能抽时间陪陪她,我给你双倍工钱!”张连勇说这话时,难掩内心期待和慌乱。“这是信任我,张萍需要照顾,她又是您女儿,如果您觉得我行,我去就是了!”于鹏一口答应下来。
以后每隔三两天,于鹏就到张连勇家中陪陪张萍。也真是奇怪,只要和于鹏在一起,张萍就非常安静,而且能学很多东西。“这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张连勇和妻子孙素玲常常暗中感慨!
各种试探过关后,张连勇和妻子孙素玲亲自向于鹏挑明了良苦用心。于鹏好像很吃惊:“我怎敢高攀呀!”继而,他竟然泪眼婆娑起来。“说实话,我母亲就是痴呆,可她也是人,也需要爱,我陪她走到了最后一天……离婚后,我更怀念母亲生命中的简单率真,如果我能和张萍在一起,我一定会用心爱她,照顾她,终生不变心!”
于鹏的一席话把张连勇夫妇说得几乎要流下热泪。
2004年"五一"节期间,尊重于鹏婚礼简办的意愿,一家人抱着趁热打铁心态,更怕世人议论,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悄悄给他们举行了简单的婚礼。
“女婿”叼走巨款,糊涂父亲懊悔不已
于鹏除尽力照料张萍吃喝拉撒,还能很耐心地陪她散步做游戏,教些小知识。做了老板的上门女婿,于鹏也表现出了极强的进取心,用一周时间学会了开车,一个月时间学会了上网。
张连勇从此精神焕发,妻子却有些忐忑不安,她背后常提醒爱人:“这个女婿太完美了,会不会有问题呢?”“不要把商界的敏感带进家庭,你糊涂了!”张连勇尽管这样反驳妻子,还是决定再试探一下于鹏。那天他叫来于鹏,说:“爸原来许给张萍了陪嫁,一直忙顾不上办这事……”
于鹏似乎不知所云,当晚他又向岳母抱怨:“没想到爸爸是个这么世俗的人!” 见许诺600万陪嫁的事情他还不知道,张连勇已彻底放宽心。
2004年8月的一天,于鹏找到了张连勇,小心翼翼地说:“爸,我有点想法不知道是否妥当。我总觉得对我而言一切都是未知数,能不能自己闯闯?”年轻人想独立很正常,张连勇当时并没在意。
半个月后,于鹏将自己的“可行计划”拿了出来。这份“计划”包括市场考察报告、经营理念,以及店面的选址要求,门面的设计格局、洗车设备的品牌,进货的程序等等。张连勇又惊又喜,说:“遗憾的是汽车行业我不懂,跨过开饭店的本行我还真不如你,只管大胆出去干,我全力支持……”
2004年9月13日,张连勇一次将于鹏300万资金打进了他的账户。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将300万元钱打过去的第二天,于鹏却不见了踪影。一周时间过去了,还是没有音信。这时的张连勇急忙去银行查于鹏的账户,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账户上的钱已全部划走。
张凯和母亲获悉马上从办公室翻了出于鹏的档案材料。经过查实,于鹏家住驻马店市遂平县。于是,他们连夜派知心下属去驻马店查找。很快驻马店传来消息:根本没有于鹏这个人,遂平县城关派出所户籍民警排查后证实,于鹏当初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出自一张假身份证。
2004年9月20日,张连勇妻子赶紧找到一个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亲戚想办法。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亲戚直搓手:“张总的行为本身会不会受法律保护,不好说。所以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我认为:如果以刑事诈骗向公安报案,缺乏直接的诈骗证据;如以遗弃报案,他们的婚姻不成立,也没造成遗弃罪的恶劣后果。即便找到了于鹏,向法院,这又是赠与行为的特征……”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