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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供货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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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供货合同

第1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供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供时间

标的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 额 备注

详见附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整

交货时间:年月日。

交货地点: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大商业街工地现场。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技术文本中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同时也应遵守供方此次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当二者不一致时,以技术文本或按较高质量标准为准。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并对质量实行“三包”;自安装竣工交付之日起免费维保壹年。

第四条 包装:

包装完好并能应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转、吊装和防水防撞击等安全要求;办理设备的运输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

汽运至安装现场,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第六条 检验标准:

根据行业标准及技术文件要求执行,并保证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乙方配合供电部门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技术交底并参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八条 结算方法:

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付款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 %;

2、提货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3、货到现场并清点验收符合附表内容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4、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交货期每拖延一天,罚款合同总额的 ‰;

2、交货期拖延一周后,每拖延一天,罚款合同总额的 ‰。

3、供方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及设备安装后能及时获得供电部门的合格验收,若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合格验收,导致需方产生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需方有追索供方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保证按议定条款执行。特殊情况变更应双方协商同意,但属单方违约,应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货到现场时,供货方得向甲方递交 %合同总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2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承包 缔约过失 工程成本 过错赔偿

    一、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质疑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1]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三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直接费; [3]四是套用工程定额扣除计划利润。[4]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解决了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在确立“工程质量标准也可以高于合同的效力”[5]这一原则方面具有开创精神和积极意义。但是,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在法理和实践层面存在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一)从法理层面看,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有悖法律精神

    1、合同无效与价款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施工合同无效,其工程价款的约定就归于无效。“所谓无效就是说不能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它还要产生一定的无效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6]“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的效力。”[7]据此,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无效与工程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至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8]据此,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财产的,应当是承包人“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价值,即工程的施工成本。工程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不可能就是工程成本。因此,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

    3、合同无效与过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施工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不考虑无效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及合同当事人的损失,规定一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有违合同无效须依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原则。

    (二)从实践层面看,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无法科学、公正地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专业问题

    1、有损合同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的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工程承包后,有的承包人又常常以分包的名义把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从中赚取差价。工程一旦转包或者分包,甚至层层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工程价款就必然层层相应降低,实际施工人约定取得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情形就在所难免。笔者曾经过两起隧道施工工程案件,这两起案件承包人转包的价款还达不到工程定额预算甚至发包价款的一半,显然大大低于工程成本。 [9]在此情形下,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要求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要保证工程质量,按合格的工程施工,另一方面又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价款,即取得低于工程成本的工程价款,这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来说,明显显失公平。

    2、不能体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性与科学性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民商案件,许多专业问题都离不开鉴定。但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却一味排斥鉴定。“解释”的制定者认为,“如果按照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计算工程的造价成本,都需要委托鉴定。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不能及时审结案件”:“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额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于人民法院掌握施行,对一部分案件而言,可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10]这种为简化程序而排斥鉴定的观点,甚至置具有科学性、法规性、时效性等特点的工程定额[11]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工程价款所必需的市场价格信息于不顾的做法,无异于是把高度专业、复杂的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当作简单、普通的借贷案件处理,不能不说是以效率牺牲公正,以简单代替科学。这对解决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复杂问题十分不利。

    3、没有解决施工合同被撤销时的工程价款确定问题

    现实生活中,不能排除发包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或者承包人因重大误解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工程成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请求撤销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情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被撤销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

    二、平衡工程发、承包双方利益关系又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

    在工程发、承包活动中,工程价款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这既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也是平衡工程发、承包双方权益关系的支点。即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合理兼顾工程发、承包双方权益的在于工程成本,而非合同约定。这正是法释[2004]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忽略的。

    (一)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1月21日)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因此,不能低于工程成本承、发包工程,这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确定工

程成本的理论及实证简述

    1、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工程成本确定方法

    在英国,贸工部的建筑市场情报局和国家统计办公室共同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出版发行有关建筑相关信息和统计资料。工程造价信息的往往采取价格指数(price indices)、成本指数(cost indices)的形式。估价师根据价格指数或成本指数可以估算工程成本。[12]在美国,“承包商的报价由工程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组成”。美国的工程估价体系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要件,即工程成本编码,由美国建筑标准协会(CSI)……[13]在香港,“大部分投标者都是根据自己的造价成本加上利润作为投标价,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投标者的造价成本有可能很接近,甚至一样,但是利润的估计不同”。香港地区也工程成本指数和价格指数,分别依据建造成本和建造价格的变化趋势编制。其中最有影响的成本指数要属建筑署的建筑工料综合成本指数、劳工指数和建材价格指数。[14]也就是说,从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可以看出,工程成本的确定均有据可循。

    2、我国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

    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10项费用。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等12项费用。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第五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十条规定:“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计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三)成本加酬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工程成本的构成及其确定十分具体、明确。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施工成本的确定不仅有据可循,而且已经法定化。

    3、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成本认识的观点及误区

    第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理由是,国家没有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建设部及各地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15]

    这种观点的误区在于:一是把国家颁发的工程定额标准和工程成本标准混为一谈。二者的区别在于,工程定额包含工程利润,工程成本不应包含利润;二是错误认为“国家没有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实际上国家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已经规定了计算标准,那就是工程成本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理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制定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16]

    这种观点的误区是把工程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相对立。实际上,工程定额“直接表现为完成每一单位建筑安装项目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及其基价的标准数值”,是一种“计价的依据”。[17]根据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必然需要根据当地市场价格信息,如地材价格信息。这一观点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只说明计算工程成本的价格依据,没有说明工程成本的计算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括利润和税金,利润和税金为损失。理由是,因合同中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标准约定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利于当事人接受。但是,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应取得合同约定工程款中的利润。税金是履行合同应当缴纳的,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18]

    这种观点认为工程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是符合建设部规定的,但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的观点又有不妥。因为,如果合同约定后工程量发生变更,其中直接费、间接费也就相应变更;既然合同无效,其对直接费、间接费的约定也归于无效,直接费、间接费的数额就应根据有关规定据实确定。同时,这种观点认为“无故合同的不可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也有不当。既然合同已经履行,且发包人已经取得履行利益,再以“无效合同的不可履行性”作为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税金的依据难免强词夺理。至于发包人是否应向承包人支付税金,关键是看承包人是否需要缴纳税金:对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发包的工程,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就应向国家缴纳税金(即营业税及其附加),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向承包人支付税金;对于分包或者转包的工程,由于承包人已经缴纳了税金,按税法规定,分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无需再缴纳税金,则分承包人或转承包人也就不存在取得税金问题。

    三、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确定应遵循的原则:补偿成本+过错赔偿

    1、补偿成本

    如前所述,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并且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关系的是工程成本。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中,返还财产已不可能,只能折价补偿已物化到建筑产品中的劳动和建筑材料价值,这一价值即施工成本。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施工成本应为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其数额的确定可以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按照工程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取。

    2、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19]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缔约费用。如为订约而赴实地考察的费用,为订约而支付的往来函电的费用;②履行费用。这又包括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支出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③合理的间接损失。如由于信赖合同将要成立而与对方订立无效合同,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不同

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违约赔偿的是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如履行利益和利润收入)。也就是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20].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则承包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包括:①签订合同的费用;②工程施工的费用。其中应包括承包人收取工程款后向国家缴纳的税金;③间接损失。经鉴定确定合同约定的价款高于工程成本,即工程承包产生利润的情形下,该利润可视为承包人的信赖利益所得,由发包方赔偿。但根据无效合同的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不应超过有效合同期待利益赔偿范围的法理,承包人的间接损失仅限于工程成本和合同约定之间的差价;如果合同约定低于工程成本的,则不赔偿其利润损失。

    3、适用规则

    实务操作中,对“补偿成本+过错赔偿”的适用规则可由承包人通过诉讼请求确定,并进行选择:

    ①如果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高于工程成本和信赖利益损失,则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计价方式支付工程价款,该价款直接视为成本补偿和过错赔偿数额;

    ②如果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和其信赖利益损失数额,则可以既请求补偿成本,又请求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但应当举证证明工程成本和信赖利益损失数额。

    四、结语: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修正

    综上所述,鉴于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存在法理及实证上的缺陷,笔者认为该条内容应作如下修正: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依法视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计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参照合同约定计取的工程价款低于工程成本,发包人应当补偿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工程成本;对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成本之外的其他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注释:

    [1] [2]参见孙小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编:《公检法办案指南》,2004年第12辑(总第60辑)。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高法[2000]361号)第22条。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贵州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认为黔民水泥厂在与衡阳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合同中设立垫资条款,合同无效,判决黔民水泥厂支付衡阳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定额利润。该案例详见王元翔编著:《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6~11页。

    [5]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42页。

    [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21页。

    [7]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479页。

    [8]《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答记者问》,载2004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报》。

    [9]这两起案件分别是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2000]漳民终字第419号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4]广铁中法民初字第10号案。

    [10]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37~38页。

    [11]工程定额是国家根据各时期工程建设的实践,经测定、调查、测算确定的生产单位建设工程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以及有关费用的社会平均水平标准。定额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具有法律性质。它以实物量和计算规则为主,具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据以制定工程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概算定额等,并依此来编制确定工程造价。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因此,工程定额具有科学性、实践性、法规性、系统性、统一性、稳定性和时效性。参见张月明等编:《清单计价及招投标660问》,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3~14页;张国珍主编:《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8~9页。

    [12]参见郝建新:《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40~53页。

    [13]同[12],郝建新:《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第82~93页。

    [14]同[12],郝建新:《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第110~120页。

    [15][16]同[10],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36页。

    [17]张国珍主编:《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8页。

    [18]同[10],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36~37页。

    [19]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的概念、适用规则等问题,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十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1997年8月第2次印刷,第594页以下。

第3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关键词核电项目 设备采购 风险成因 过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TU83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暖通设备广泛应用于核电站的各厂房,主要承担空气温度、湿度、压力、放射性、洁净度控制以及换气和防火等功能。核电项目中的暖通设备具有数量多、种类杂、采购频繁、技术要求差异大、合同执行周期长等特点,从设备招投标到最终验收,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风险。笔者认为,只有仔细分析采购风险成因,提前做好预判和防范措施,才能保证设备采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1 风险成因分析

在核电项目建设中,暖通设备采购的风险点较多,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现根据笔者的经历和认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1.1 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不足

核电暖通设备供货是一个长期复杂的项目管理过程,要求供应商必须针对核电设备供货的特点,建立完整稳定的项目组织,来协调技术、采购、生产、质量、售后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以保证供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验表明,国内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良莠不齐,部分供应商依然存在项目组织结构不合理、任务分工不明确、工作流程不清晰、员工能力不足、工作交接制度缺失,现场服务不到位、设备质保责任难以履行等种种问题,给设备供货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带来较大风险。

1.2 供应商合同意识尚待提高

核电设备供货合同要求极高,执行期间,合同的每一条要求都必须得到落实和响应。然而,对于少数特别是新加入的供应商,他们并未深刻认识到核电设备供货合同的严肃性,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合同签订后依旧按照企业原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澄清、变更频繁发生,甚至出现设计不符合,设备重新制造的情况,不仅大大增加了供应商自身的成本,更对设备供货的质量和进度管理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3 工厂质量管理问题依然存在

目前,国家对核电新项目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设备自主化、国产化的要求,核电站的暖通设备大部分已由国内供应商负责供货,但大部分国内企业的工厂质量管理水平与核电设备制造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年5月份,在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违规补焊专项整治行动(第一阶段)有关情况的通报》[1](国核安函[2014]61号)中显示,即使是某些取得了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同程度的质量管理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国内外核设备制造经验表明,设备制造质量直接制约了核电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核安全相关设备一旦出现质量缺陷并带入运行阶段,不仅处理难度大、周期长,还可能直接影响核安全。

1.4 合同周期长,后期履约成本增加

以两台机组的项目为例,暖通设备自合同签订到最终交付验收,合同执行周期约为七到八年时间,甚至有可能更长。然而,暖通设备的批量供货只会持续两到三年时间,其它大多为因设计变更或安装调试需求而产生的补充采购,这类采购批次多、数量少、需求急、协调难度大。很多情况下,即使单独采购一台通风阀门,供应商也必须按照规定单独安排设计、制造、试验见证、质量检查和包装运输等工作,这导致使供应商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大大增加。到了合同执行的后期,供应商就容易出现推诿、不配合、漫天要价、交货延误、甚至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2.1 注重潜在供应商的评审

核电项目暖通设备供货合同往往包含了设备、备品备件、文件、安装调试指导、培训和售后服务等诸多内容,因此,在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审时,除了对其自身与生产能力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查外,还应注重对供应商合同管理水平的评估,如是否建立了完善稳定的项目管理团队、是否有核电项目的供货经验、以往的供货业绩及用户的评价等。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设备、需要协调多家分包商进行供货的合同,还应重点对供应商的供货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审查。

2.2 严格技术规格书的审查

对于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技术规格书,招投标部门必须组织仔细审查,确保规格书中所有技术要求都明确、合理、可执行、可验证。对于类似“不锈钢材质”“耐盐雾腐蚀”“知名品牌”“需满足抗震、密封、吸声、绝热”的描述,应要求设计部门予以明确;若发现对某些设备的要求超出了市场常规标准,则应做好市场调查,核实这些要求的合理性,如某技术规格书要求所有消声器设备必须按照GB/T 4760-1995《声学消声器测量方法》标准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包括插入损失、再生噪音,阻力损失及压力损失,但经调查发现,国内根本不存在能够按照GB/T 4760-1995《声学消声器测量方法》标准进行测试的机构,能够按照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测试的机构对设备的尺寸范围也有要求,遇到这类情况,就必须提前和设计部门做好澄清,并要求对技术规格书进行升版。

2.3 合理调整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评分权重

对于常规项目来说,设备采购招标的目的是降低设备价格,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然而,核电作为高风险的行业,成本固然重要,但是安全与质量永远应排在第一位,而技术则是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核电设备招投标过程中,应该适当增加技术评分的权重,并根据核电设备采购的特点,对各项重要指标采取针对性的倾斜,如技术评分中应注重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设备性能的符合性、售后服务状况等,同时,还应该设置技术评分合格线,对于技术评分不合格的,直接予以否决。

3 合同执行中的过程控制

对核电设备来说,合同签订完成只是第一步工作,更为繁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工程师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做好设备供货的过程控制,提前预测风险,及时消除风险,确保设备供货质量合格和按期交付。

3.1 严格对设备采购清单的审查

对设计院提供的设备采购清单,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文本、技术规格书和公司程序的要求组织仔细审查,如物项内容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设备参数是否准确、设备安装配件是否完整等。少数设计人员为简化设计,常要求随机自带一些合同范围之外的设备,如控制箱、变频器、仪表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合同执行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筛选,并及时提醒暖通设计人员联系其它相关专业进行提资,这样可有效避免供货质量无法管控和安装接口错误的风险。

3.2 做好设备供货计划分级管理

核电项目中,暖通合同采购订单多达数百个批次,采购工作极为频繁,设备供货管理任务非常艰巨。此时,工程师应根据设备重要性、供货周期、技术难度、市场成熟性因素,做好设备供货计划的分级管理,将精力与资源合理分配。对于项目关键节点任务以及货期长、延误风险大的设备,应督促供应商制定详细合理的供货进度计划,并严密跟踪设备交货各项进度(如设计完成、生产排产、重要外购件到货、性能试验、设备监造、设备发运)的完成情况,一旦发现计划偏离,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而对于一些供货周期短、不需要监造的市场标准化产品,则不用对制造阶段进行详细跟踪,只需确保其能按期交货即可。

3.3 重视工程文件管控

核电坚持“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与设备有关的所有活动都离不开文件的支持。文件作为供货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既是设备制造、安装和调试的重要指导,也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合同执行工程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对工程文件的管控:1.合同签订以后,工程师要督促供应商及时建立工程文件清单,按期提交各类工程文件;2.对于有特殊要求(如安全级、抗震级、抗强风、防爆、耐辐照等)的设备,供应商还必须提供满足要求的计算书、试验报告或相关鉴定文件;3、工程师要及时组织工程文件审查,确保文件质量合格、内容完整,使工程文件能切切实实的为设备制造、安装和调试运行提供有效的服务。

3.4 加强设备制造的质量监督

核电厂由于存在安全风险,对设备质量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我国核安全法规明确要求核电建设单位需对设备制造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程师要加强设备制造活动的监督,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文件、人员资质、材料和设备符合性进行仔细审查,严格按照合同和经批准的出厂检验大纲文件逐条进行出厂验收检查,对于在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采用备忘录、观察意见单和质量缺陷报告以及召开质量专题会等措施要求供应商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放行。切实加强设备制造的质量监督,其目标在于协助和促进制造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制造质量满足技术要求,将设备缺陷的风险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将风险带入项目现场和机组运行阶段。

3.5 与供应商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

设备供货离不开供应商的支持和配合,与供应商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合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目前,暖通设备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与核电设备的供货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对于是一些新加入的企业,工程师会组织召开专门的项目开工会,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指导。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很长时间内,对于很多具体问题,供应商依然不清楚如何正确处理。这时,合同执行工程师要耐心为其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供应商管理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推动合同执行任务的顺利开展。但需提醒的是,在与供应商交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企业保密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形象。

4结语

做好核电暖通设备采购的风险控制,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影响设备采购各类不利因素的合理管控,保证设备采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顺利实现。它要求工程师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以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及时为项目现场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最终实现核电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广核工程培训中心.核电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 广东核电培训中心.900MW压水堆核电站系统与设备[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

[3] 叶晓芳.浅谈成套设备采购中的风险控制[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0.

第4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关键词:海外EPC电站项目;物资采购;供货风险

中图分类号: U66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0-40-2

1 EPC电站设备材料采用标准不同带来的风险及其对策

海外EPC电站项目由于是国外项目,设计部门技术人员对项目的情况了解不可能和国内项目一样了解的很深入,再加上由于时差的原因导致和业主方人员沟通联系困难,往往会造成设计的成果不能完全满足业主的要求,最终导致项目采购成本的显著增加。这就要求设计部门人员在投标时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审核,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及时与国外业主沟通。如果确实由于对招标文件不熟悉造成投标报价低于工程实际的成本,可以要求以对招标文件有重大误解为由向业主发出澄清函,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

海外EPC电站项目由于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业主,所以在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的主机设备、辅机设备及有关材料使用的标准也不同,有的业主要求采用美国标准而有的业主要求采用欧洲标准。如果设计部门技术人员在设计时采用了国内通用的国标设计,这样就有可能因采用标准不符合要求而被国外业主拒绝接受,从而增加物资采购的成本。这就需要国内承包商设计部门在其内部建立国际通用的标准库,不断提高设计技术人员的设计水平,争取达到国际化人才标准。

非洲某EPC电站总承包项目, EPC合同中对整个电站项目设备材料采用的制造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三大主机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制造标准,要求采用欧洲标准,而国内承包商对欧洲标准不是很熟悉,以为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差不多,没经过业主同意就擅自采用了美国标准,采购的设备也采用了美国标准,那这些以美国标准制造的设备就会被业主拒绝接收,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2 EPC电站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及其对策

海外EPC电站项目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在物价上涨时,合同总价款是不调整的。而从项目投标时预计设备材料价格的时间到合同执行时真正采购设备材料的时间会经历很长时间,在这期间其价格会由于多重因素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投标报价与执行时的采购价格会存在很大的价差。这就需要投标时要深入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掌握该国市场各种物价变化的趋势,在投标报价时对于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的设备、材料加上足够的报价余量。

国际货币市场汇率受到近期美联储要加息的影响波动也很大,这样也对设备材料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设备材料价格的上涨风险就是承包商面临的一个重大风险。这就需要在签订海外EPC电站项目合同时要在合同条款加上设备材料价格波动到达一定幅度时可以调价的条款,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类设备材料的涨价记录及相关证据都要保存,并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必要时通过签证等措施要求业主给予合理的补偿。

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对物资询价工作做的不细,没有准确把握主要设备材料的价格,或者询价时设备及材料厂家提供的报价可靠性太低,而要真正采购时,价格又会变得很高,这样就会导致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合同报价而产生巨额亏损。沙特某EPC电站项目,燃机业主要求采用西门子或GE的,国内承包商在投标时向西门子和GE分别询价,西门子报价800万美元,GE报价1200万美元,国内承包商在没有和西门子签订承诺性文件的前提下就以西门子的报价参与了沙特这个EPC电站的投标工作,等EPC合同中标后真正要采购时,西门子以各种借口将燃机设备采购价格涨到1100万美元,而承包商由于没有和西门子签订任何书面性的东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3 EPC采购时设计面临的风险及其对策

整个项目的设计质量,会影响物资采购的成本、进度等各个方面,好的设计工作才能有好的物资采购工作,否则出现采购差错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国内承包商设计部门技术人员对EPC合同的理解与国外业主的真实意思可能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会导致设计文件的编制、业主的审核、业主最终批准的时间延长,特别是如果该设备是电站项目最重要的设备---三大主机,那就会严重影响后续的采购工作,对整个EPC项目的工期和实际成本造成较大影响。在海外EPC电站项目的项目管理中,通常是一边进行设计一边进行采购,需要对三大主机设备给予特别关注,由于三大主机设备是电站项目中最主要的设备,所以采购这些设备时要根据其采购周期长的特点来提前采购,从而有效地控制工期,降低成本。

如果前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设计错误,从而引发设计重大的变更,这样同样会引起整个采购计划的变更,导致采购周期变长,采购成本增加。设计部门技术人员设计时,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准设计过高,有可能导致实际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远远高于EPC合同投标时的价格,形成较大的风险。采购部门采购人员要负责编制采购进度计划表,对设备材料的采购控制点,提出具体的计划方案,并要获得设计部门技术人员的认可。采购部门采购人员要择优选择合格厂商,并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技术评审意见确定最终供货厂商。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负责组织和供应商的各种技术协议谈判工作,谈判时要让设计部门技术人员一起参加。设计部门技术人员要负责编制本项目的设备材料清单,由采购部门向主要供货商进行询价,设计部门要及时审批供货厂商报价中的技术方案,为采购部门最终确定合格的供货厂商提供参考。

东南亚某EPC电站项目,国内承包商采购的国内某厂家生产的三大主机设备,由于承包商设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给主机厂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主机设备生产严重滞后,后期抢工期时,又赶上主机厂订单太多无法腾出过多人员投入本项目,致使主机设备交货时间比合同晚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由于是设计部门的原因,损失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 EPC项目供货的风险及其对策

海外EPC电站项目需要采购的设备材料种类繁多,涉及到的大量供货商,由于供货商能力参差不齐,那就会导致某些供货商供货不及时、出厂检验不合格、施工现场技术服务不全面等方面的缺陷,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本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在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要在设备材料款支付、违约金支付等合同条款中详细说明双方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质保金,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索赔并扣除质保金。

对于以前的项目从未合作过的设备材料供货商,承包商要加大对其各方面的了解,以免上当受骗,对在其他项目合作时发生过质量事故的供货商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供货商要在供应商评审时将其加入黑名单,不与其进行任何方面的合作。在设备生产时加强监造工作,坚决不允许质量有瑕疵的设备材料到达现场,以免国外业主拒收。对于由业主指定的供货商进行供货造成的采购延误、成本增加等事件,就可能发生的后果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得到妥善处理。

参 考 文 献

第5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今天查字典小编就将与大家分享:政府设备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快来看看吧!

政府设备买卖合同

供货商: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XX018-1)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货物品牌、型号和复印速度、单价、数量、金额

货物名称及品牌 表一

序号

型号

数量

印刷速度a4纸张数/分

基准价

协议供货价格

优惠率

运费

合计

选配件 表二

序号

选配件

数量

适用型号

基准价

协议供货价格

优惠率

合计

耗材 表三

序号

耗材

数量

适用型号

基准价

协议供货价格

优惠率

运费

合计

1.非免费送货上门范围为的运费最低要求为:每台复印机或一体机(速印机)的运费1台不得超过__________元,每一批次不得超过____元,具体运费标准以投标人承诺为准。

2.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报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3.耗材送货方式及运费按承诺执行。

4.“实际采购价格”=“标配产品协议供货价格”+“选配件协议供货价格”+“耗材协议供货价格”+“运费”。

5.如表格中某项内容没有,则用斜线划去。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________月;免费更换时间为________月;响应时间为:________小时;故障排除时间为:________小时;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________小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货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___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方逾期____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质量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质量保证金,赔偿损失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七、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供货商指定协调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采购办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XX018-1)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货商、需方、县招投标中心各一份,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采购办(或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本合同应经需方单位和______县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及财务部门章)

供货商(签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商(签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关键词】驻厂催交;验收;确保;合同履约

1、前言

日前,我单位为煤化工技改项目采购的十台WLW-4800B型真空泵出现严重推迟交货的现象,已经拖期30%。受公司安排,我赶到制造厂家察看发现:本应在装配阶段,但机身、气缸大型部件还在铸造阶段!初步了解得知:由于本设备是开发的新机型,新技术难题多,且交货期横跨春节,所以工期有所延误。在察看其制造车间及外协厂家的加工设备后,我与厂家经营、技术、生产及装配车间充分沟通,明确质控点,制作网络计划,赶抢工期。即使这样,本来四个月的交货期也得延长到至少六个月,严重影响了大系统技改项目设备安装的工程进度,由此引发了我对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一些思考,与大家分享。

设备的生产过程,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工程项目有设备采购同、工程施工与设计咨询三种类型的合同。与后两者不同,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要实行催交和现场监造与检验,这是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设备招投标工作的延续。

2、催交

设备是在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否按时交付,要依靠供货人的努力,还要靠购货人派选驻厂代表催交,督促供货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设备和技术文件,以满足现场施工安装的需要。从合同签订后直至制造、装配、试机、检验合格、装车发运、交付完毕的全过程保证设备生产制造的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防止拖期。

本案例中,供货方是国内知名的真空泵生产厂家,具有很强的技术研发及加工成套能力,但由于本批真空泵是国内首次全新开发投用的大机型,需要从研发、样机试车到定型生产等内部因素的控制,更需要大机身铸造、球墨铸铁大曲拐半径曲轴机加工和大直径气缸铸造等外协因素的控制及科学组织,加之大功率机械运转试车对试车台的大负荷供电要求,各项专业工作稍有松泄,便会耽误整个设备的交货工期。为此,我们采购方为了保证整个项目如期完成,必须督促设备按时交货,这是施工前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催交工作是设备采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设备、材料按时到货,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不惜投入一定的人力做好催交工作,这对保证工程项目的总进度具有重要作用。催交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督促供货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一份详细的制造进度表,明确关键制造节点及交货日期,以便催交工作的开展;检查供货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准备进展情况,检查其外配件和辅机的采购进展情况;检查设备、材料的制造、装配检验、试车、装车发运的准备情况;检查各个关键工序是否按生产计划正常进行。驻厂代表要不断评估供货人的进度状态,确保全部关键控制点按计划进度进行。

本案例中,交货期横跨春节,对外协部件物流进厂、生产组织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厂家为优化设计,根据样机试车情况又进行了必要的结构改进,如:对曲轴加设了动平衡的校验和平衡盘结构、优化了气缸孔的位置及形状、加大了气缸的高度(由520mm增加到550mm)、改善了机身填料箱及视窗结构、调整了汽缸盖装拆起吊位置等,都对交货期造成一定的延迟。为此,我同其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重新调整工作计划,选定关键工作节点:1.督促南京铸件协作单位6天内即在本月5日前把现缺的一台机身发到泰兴机加工现场;2.督促佳兴铸造厂在6天内即在本月5日前把尚缺的16只气缸铸件制作完毕、发到机加工现场,确保本月10日具备装配条件;3.督促南阳防爆集团在本月10日前把所有十台配套的355KW防爆电机送抵驻马店顺达化工现场;4.把一部分机身与气缸的机加工工作委托给附近的机械厂加工,从而加快部件制作进度、把气缸交付装配车间的节点时间提前;5.延长所机加工和装配工序的岗位劳动时间,确保两天可以装配一台真空泵;6.加快新厂区专用试车台的建设进度,加快试车台电气装置、冷却水系统等的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确保本月2日具备试车条件;7.合理安排设备制作及装车发货计划,保证6日内即在本月5日前把所有的地脚螺栓及现有的7台钢结构公共底座制作完毕、喷漆防腐处理后装车发出,本月8日把剩余3台底座全部发出,以便我公司委托的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在现场先进行公共底座的就位、灌浆;本月5日装车发出机械运转合格、防腐涂装完毕、符合合同要求的两台真空泵,在本月15日16只气缸机加工完毕后,每两天发出两台泵,截止到本月28日,全部十台套真空泵交齐。

3、现场监造与验收

与工程采购不同,为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避免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建设,或给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货物采购尤其是设备采购,采购方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进驻供货厂家进行现场监造与检验,包括对其原材料进货的检验、部件加工、组装监造及中间产品的加工监造,包括对整机设备性能的试运转检验、运输条件的核查的等。现场监造与检验的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好。本案例中,为确保新型真空泵的质量达标,我们作为驻厂代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了解制造厂家质保体系的制订和有效实施的情况,督促厂家确保设备质量通过建立和实施质保体系有效受控,并对其提出建议。比如:外协铸造的机身、气缸关键铸造件的检查,防止缩孔、气孔的铸造缺陷,降低大型铸件废品率,加强十字头巴氏合金浇铸的强度及刮研贴合度,提高运行可靠性与平稳性等。

②掌握设备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要掌握合同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备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及检验标准要求,并据此编制监造计划,列出重点监造检验项目。比如:本批真空泵应列出极限真空度、曲轴振动烈度、曲轴主轴承的品牌、十字头与滑道的间隙,电机工作电流等。

③询问供货人,明确设备的技术要求、检验内容、检验方式、时间及各自的义务。在设备制造及机械运转试验过程中,适时进驻生产现场进行监造与检验,采取目检、实测、记录、照相的方式,必要时要求制造厂家提供专业技术检验。如:本批真空泵的极限真空度合同要求达到2000pa,振动烈度小于等于27.8mm/s,那么,我们在试车台上必须观察其测量其进口真空度的水银压力计汞柱差不小于760-2*760/101=610毫米,曲轴轴承座震动值示值不大于18.7mm/s,电机工况点电流小于等于额定电流的80%等,对设备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出厂前的检验测试,并督促其详实填写检验报告,依据合同的技术要求,明确注明合格、不合格及整改措施等,把问题消除在制造厂家内。

④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仓储主管要会同制造方、施工方进行三方交接,共同开箱检验,办理入库手续,实现设备从供货方到购货方到施工方的无缝交接。至此,设备采购合同圆满履行结束。

第7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欲购买一批生产设备(包括机电产品及与甲方生产相配套的一切设备),甲方选定乙方为其提供上述生产设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甲方之供货商,甲方如需购买生产所需设备,即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组织货源。

二、乙方于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即积极组织货源,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生产设备,甲方每次所需购买设备的具体规格、价款、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乙方保证对提供生产设备的质量问题负责,否则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商品之合法性,决不提供假货、仿冒品、劣品,或标示不明之商品,甲方于验收后发觉得于三日内退回乙方。若因销售商品不合法性所引起对第三者之刑事、民事责任一切由乙方无条件全权负责,甲方只善尽协调沟通之责任。

四、本合同有效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合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无故终止合同,除应向乙方付清已购设备的所有货款外,还应支付乙方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无故终止供货,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之部份货款作为求偿业务之损失。

五、乙方对于供给甲方之商品于甲方付款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签订的一切书面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摘 要 核电工程小三箱在电气系统设计链中属末端,故其存在量多、种类杂和需求紧等特点。从而,小三箱设备按期交付成为合同管理的难点,也使其成为现场各单位推脱责任的突破口。本文主要对小三箱的标准化展开讨论,并通过实例进行分析,得出小三箱标准化的优势,同时希望给后续项目的小三箱合同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 核电 小三箱 标准化

小三箱属于低压设备,分布于核岛、常规岛和BOP各个角落,承担着安全级或非安全级电仪设备电力或信号安全传递的功能,如果将核电站比喻为人体的话,小三箱就应该为人体各部位的精神点或敏感点。因此,小三箱设备的按期保质交付与工程施工进度和调试运行息息相关。

一、小三箱介绍

仪控小三箱主要分为机柜、接线箱、汇线箱、就地控制箱、接线盒和电源转接箱,主要功能为传递信号、改变线缆连接和就地控制。

电气小三箱主要分为照明配电箱、插座箱、接线箱、配电箱和核岛照明配电盘。核岛照明配电盘、照明配电箱、插座箱和配电箱均起到供配电的作用,箱内主要包含断路器、隔离开关、接触器、继电器、工业插座等电气部件。同时,当有特别要求时,箱子配备接地漏电保护模块,部分核岛照明配电盘内包含隔离变压器。

二、小三箱标准化

(一)系统图标准化

在项目初期(以田湾3、4号机组小三箱供货合同为例),收集前期项目施工图文件,对各类型小三箱设备进行汇总,汇总后将相近的设备进行统一,出版典型代表图,如图1:

图1

图中可标注设备进线开关安培数范围(160~250A),回路数(6~12),分线开关安培数范围(16~80A)等信息。

(二)接口提资确认

根据典型代表图,由供货商按照厂内产品特点对图纸进行消化并转化成设备生产图,再将生产图提交设计方审查。设计方审查认可后,将生产图中的参数信息提资到相关专业。

图中需将设备结构、外形尺寸、元件布置等信息示意展现出来,并在元件清单中将元件型号系列和数量标注。

(三)方案原则

1.设计接口固化后,即设备标准图审查认可后,组织业主、设计方和供货商对后续设备元件进行选型,固化大类元件品牌,保持设备全厂一致性,方便后期调试维护。同时,参照前期同堆型机组设备执行经验,梳理出进口长周期元件清单,以便储备库存。

2.设计固化后的典型标准图仅为示意图,设备生产具体以设计方出版的设计文件为准,且需满足每批次订单中的技术要求;批次订单设备生产图不需提交审查,只需依照订单信息直接在标准图内配置,并保证最终生产图与出厂设备一致。

3.S着项目不断深入会出现新类型设备,设计方需在预期出现新类型设备前2~3个月内发出典型回路图,然后由供货商进行转化并提交审查。待新增标准图审查认可后,加入已有的标准图册。

(四)库存储备

1.壳体库存。按照设计固化后的标准图册,对每个规格型号壳体进行备份,以解决因施工逻辑变化出现的现场紧急需求。

2.元件库存。按照3.2方案原则中确认的元件品牌,依照典型图中各类元件安培数、启动曲线和控制逻辑等参数信息,对箱内常用元件进行备份。同时,按照长周期元件清单储备相应元件。

尤其是在多项目(EPC)工程同时开展工作的情况下,库存储备对合同顺利执行、匹配现场需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标准化优势分析

小三箱设备标准化工作实施后,产生了各种效益如下:

1.提高系统设计方(设计院)给相关专业提资时的效率和准确性。

2.直接选取图册,减少设计方(设计院和供货商)的工作量,增加投入产出比。

3.通过文件审查次数减少和库存储备,缩短了设备供货周期,降低了设备供货对计划的依赖性,提高了设备供货与现场需求间的匹配度,减少对工程延期的影响。

4.通过设备标准化和元件品牌固定两个措施,增强了设备的现场可替换性,提高了设备的使用率,提高了供货商售后服务效率,有利于业主后期调试、维护和运行等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通过对小三箱标准化工作的讨论和实例分析可以看出,小三箱标准化后使合同相关方(业主、施工单位、设计院、供货商)从人、财、物方面均可获取益处,同时也可以看出小三箱设备标准化在核电项目中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文对小三箱标准化工作的阐述,能够给后续项目的小三箱合同管理者提供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第9篇:设备供货合同范文

步骤

1

部门/ 部门/岗位

设备使用部门/ 设备使用部门 / 机 动部/生产技术部 公司分管副总/ 公司分管副总/

流程内容

申报采购计划 审核采购 及采购方式 招投标

依据/ 依据/附件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

工作内容及标准 工作内容及标准

1、生产技术/机动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生产技术/机动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 2、物资使用部门(非生产设备)提报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物资使用部门(非生产设备)提报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1、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报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对单项设备(物资)在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报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对单项设备(物资) 30 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2、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审核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并确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审核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并确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

总经理/常务副总 总经理/ 公司招标领导小

见“招标阶段”的相关步 招标阶段” 骤和资料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相关工作,具体附件的取得见“招标阶段”的指引要求。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相关工作,具体附件的取得见“招标阶段”的指引要求。

3

组 采购专员/ 采购专员/

1、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签定采购合同,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签定采购合同,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1、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设备售后质量服务协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设备售后质量服务协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 1、若设备物资经审核不需要招标采购,则必须有三个公司以上的报价单,采购专员选择最低(最优)报价单位报分 若设备物资经审核不需要招标采购,则必须有三个公司以上的报价单,采

购专员选择最低(最优) 管领导签订采购合同。 管领导签订采购合同。 20%) 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 ,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 1、采购专员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 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报财务 采购专员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 经理审核。 经理审核。 1、预付款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 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预付款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 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款单 (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 ( (货到 天内出具, 1、采购设备物资到公司后,采购专员通知检验工程师,按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出具验收单。 货到 2 天内出具,若 采购设备物资到公司后,采购专员通知检验工程师,按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出具验收单。 ( 无法出具,说明理由) 无法出具,说明理由)

4

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 公司分管领导

签采购合同

《 售后 服务 与技术 协议 书》 三个公司以上报价单

5

采购专员/ 采购专员 / 财务经 理/ 公司分管领导 检验工程师/ 检验工程师/

预付款申请

( 预付款申请单 附采购合 同) 银行汇款单 验收单

6

采购专员/ 采购专员/ 机动部 机动部/综合部

货到验收 入库单 台帐

1、采购专员持检验合格报告到仓库保管员处开入库单。 采购专员持检验合格报告到仓库保管员处开入库单。 1、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综合部根据入库单 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 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 登记设备台帐。 登记设备台帐。 。 1、采购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后附检验报告、入库单财务联、发票) 采购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后附检验报告、入库单财务联、发票) (现金付款 1、财务经理审核付款申请单,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付款申请单,审批手续完成后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 现金付款 财务经理审核付款申请单,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付款申请单,审批手续完成后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 ( 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 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采购专员/ 采购专员/ 7 财务经理/ 财务经理/ 公司分管领导 付款

付款申请单 银行汇款单

1

步骤

部门/ 部门/岗位

流程内容

发票

依据/ 依据/附件

之一。 之一。

工作内容及标准 工作内容及标准

,发票必须作为付款的依据 1、采购专员在设备物资检验合格并入库后,通知供货商开具发票(物资需要增值税发票) 发票必须作

为付款的依据 采购专员在设备物资检验合格并入库后,通知供货商开具发票(物资需要增值税发票) , (综 1、设备使用部门向机动部申领设备,由机动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 综 设备使用部门向机动部申领设备,由机动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 部填写调拨单 备使用部门签字后 ( 合部对非生产设备的管理为:设备使用部门向综合部申领设备,由综合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 合部对非生产设备的管理为:设备使用部门向综合部申领设备,由综合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 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 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

8

机动部 综合部/ 机动部/综合部/ 设备使用部门

交付使用

调拨单

台帐

1、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综合部根据调 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 机动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 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 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 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

9

机动部 机动部/ 综合部 资料归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