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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开设的各个学科,无论是它们的内在知识体系,还是对学生思维对象、思维习惯方面的要求,都有各自的偏向和特点。就文科综合科目政治、历史、地理来说,政治着重于要求学生理解掌握基本原理,能够运用原理分析社会热点、生活事例,形成自己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历史着重于培养学生的历史情感和民族意识,了解史实,并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评析;地理则要求学生能够形成较强的读图能力,使记忆中的地图成为地理知识的结晶,同时培养学生的地理人文意识。可见,这些科目无论是学生的日常学习或者考试,对学生的思维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学生面对这些科目内容时的思维习惯也是不同的。但现在的文科综合考试则把三科知识放在同一时间、同一试卷上,对每一位考生来说,如果还沿袭过去分科考试时单一思维习惯和模式,一方面考生的水平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难以整合有效的试卷信息找出答题的切入点。有的学校做过这样的对比:将难度相当的三科试卷先进行分科考试,然后又拼成一张综合试卷,结果后者得分率明显有所下降。这充分说明综合考试中学生的思维受到了干扰,水平难以充分发挥。
鉴于此,我们不仅要在考试形式上接受试题综合,更要在日常的教学、训练中,有意识地指导、培养学生思维转换能力。
一、既要抓三科各自的思维特点,又要注重它们的共同点
近几年的文综试卷体现出考试由知识立意向能力立意转向,试卷命题不仅考查识记性内容,更多的是考查学生对文科各学科知识的整体把握、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俗话说政史地不分家,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文化、历史、地缘、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互相交织。作为教师不仅要注意本学科内指导学生记忆能力、理解能力、应用能力的培养,也应研究各学科的思维共性,多学科切入知识点,形成多角度思维习惯。
二、引导学生进行跳跃式思维
这种思维主要特点是注重思维敏捷性,能够快速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向。如果一直是线性思维,一条思路走下去,就不能适应综合考试的要求。教师在平时教学中,要准备一些综合三科知识的话题和例子,引导学生进行思维发散训练,树立综合意识。
三、根据社会热点、焦点指导学生养成综合考虑问题的习惯
文科综合主要以社会热点、焦点为切入点,把三科知识之间的联系体现出来。如2003年文综试卷16~20题以行政体制改革为题干,考查历史和政治知识;37题以读图形式考查地理和政治知识。平时我们若能关注国内国际的热点,并做一些细致而多角度的分析,逐步养成综合考虑问题的习惯,克服片面性和狭隘性,在考试中,考生的思维应该是不会有太多障碍的。
1医学生临床思维存在的问题
1.1片面思维:一些学生在进行病例分析时,不能全面细致地对病史、体格检查进行分析,过分看重辅助检查的结果,而忽视系统分析,考虑问题局限、狭窄。
1.2简化思维:一些学生单纯依靠先进的检查手段,不进行复杂的思维活动,盲目相信某些先进检查方法提供的数据或图像护理论文,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影响诊断的准确性。
1.3表面思维:把现象当作本质,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运用医学的基本理论,对各种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使临床症状体征表面化,缺乏综合判断的能力。
1.4印象思维:有些学生凭直观印象,对符合自己印象的病史、体征或辅助检查资料感兴趣,对资料进行任意取舍,把一些支持自己论点的资料作为判断疾病的主要依据,而把一些不支持自己临床判断的资料任意删去,做出偏面的诊断,制订出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治疗方案。违背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客观规律。
2对策
毕业实习是临床教学过程中实践最多的一年,是培养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关键,因此笔者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供同道参考。
2.1在带教过程中重视思维能力的培养:
2.1.1加强床边教学:查房时应针对病人,应用新的医学模式,讲解病人存在的健康问题,一定要重视用系统化整体观综合分析,不能停留在更改医嘱、对症处理。对给予的处理不仅要让学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能只当观察员、记录员,应养成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习惯,并注意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的有机结合,以提高实习效果。
2.1.2增补临床专业新知识,重视医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定期举行讲座。目前由于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与有限的教学时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医学的发展。故应举办专题讲座,疑难病案、大手术病案、死亡病案讨论,医疗差错事故的分析,参加会诊等活动,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与经验,扩展视野,增强责任心。在讨论中以学生发言为主,带教老师引导,使学生在兴趣中获取知识,在讨论中培养思维能力。使学生在掌握新理论、新技术的同时转变观念,不能只依赖现代技术设备,见物不见人,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忽视医学事业的人道主义本质。随着社会进步,疾病谱的演变,对医护卫生保健服务的模式提出了新的需求,后者包括保健康复需求的扩大。医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强调学生的技能、价值及态度的获得和发展,要让医学生不仅获得知识,而且能获得职业能力和价值观,并重视以下能力的培养。
a)临床技能:是要求医学生掌握的最核心的技能。除进行诊断学和临床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外,应加强人际交往技能、职业行为和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避免机械操作。
b)学习技能:医学生不能满足书本知识,套用书本知识,应养成主动地、自觉地更新知识的习惯,善于发现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
c)科学方法技能:要培养学生科学研究能力,这就要求掌握实验技能和方法,增强情报意识,掌握文献检索和医学统计学等相关技能,重视临床科研能力的养成。
开卷考试越来越倾向于考查学生的能力,而能力的培养又极其抽象,这使初中政治课不仅面临教授知识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中为了提高学生能力,在中考前大搞题海战术,试图使学生通过多做习题获得能力,但这样的效果并不好,还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为此笔者进行了培养学生能力的尝试,现将一些做法总结如下。
1.巧用课前5分钟
每节课利用课前5分钟,让一个学生向全班播报新闻,可以是国际新闻、国内新闻,也可以是校内新闻,只要是这个学生觉得有价值的,都可以播报。这样既给学生上台展示的机会,又能保持时事政治教学的经常性和持续性,对教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利用时事丰富教学内容
思想品德课的内容有时显得枯燥乏味,如果教师单纯地备教材、讲教材,不适当地穿插一些时事进去帮助学生理解是不行的。如讲到“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时,可在屏幕上出示“塑化剂”“三聚氰胺”等图片和案例材料,给学生一个直观的认识,让学生了解社会上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后教师可列举法律部门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说明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引导学生对时事进行评论
对初中生而言,由于各方面都不成熟,在思考时事问题时,难免会缺少深度,不明白事情发生的根源以及为何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教师可定期开展一些评论活动,通过师生互动,共同讨论和分析一些较受人们关注的时事,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了解时事的发生背景和内涵。另外,在讨论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让学生能够人人参与、各抒己见,尽管有时他们的观点是幼稚的、错误的,甚至是荒诞的。
4.活用课本,演课本剧
课本剧的具体做法是以教材某一知识点或某一社会热点为内容,借鉴成功电视栏目的形式,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展现案例;或以小品等形式,由学生担任记者、主持人等编演案例。通过这种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加深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从而培养学生全方面的素质。5.巧用时事刊物开卷考试的时事政治来源是多方面的,学生最好能通过多种途径接触时事,因此订阅一些优秀的时事刊物是非常有必要的。经过调查发现,《半月谈》《时事》《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出版物深受学生欢迎,也对考试极有参考价值。
二、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8、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办法讲课纲要》
9、李兵编:《交通事故及其预防》(交通部交通监理干部培训班讲义)
作者介绍:
教师的个人能力对专业教学质量有直接关系,教师在教学中要从各个角度全方位的培养学生,加强基础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动画实践操作。在招聘专业教师时要招聘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从教师的个人能力出发培养优质的专业学生。
加强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光是纸上谈兵是不可能实现的,要为学生搭建实践教学的平台,拓宽动画专业实践教学路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径:去校外实习:校外实习是学生增长实践经验,扩展视野的重要途径。去校外实习是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机会,也是提升学生能力的重要方法。学校应该尽可能的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和平台,搭建毕业生就业的渠道。
完善校内实验平台:校内是学生学习动画实践操作经验的地方,加强对校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关键,校方应该完善校内的实践场地,将实践教学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运用现代化手段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搭建实践学习基地:实践学习基地是模拟现实动画操作实践的平台,因为校外实习以及实验平台的范围有限,搭建实践学习平台能够满足更多学生对实践操作的需求。这是是学生进入社会前的准备阶段,在这里可将实践和理论有效的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动画设计实践操作技能。
动画专业实践教学有自身发展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完善实践教学:四步教学法:四步教学法是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包括了模仿、联系、讲解、举例四个环节,以实践为基础,学生将学到的动画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
教师为学生示范,学生理解并且模拟再到自我消化接受知识,在这个过程中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方法,实践教学方法灵活丰富收到学生的喜爱,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讲解,学生可以更加深刻的理解理论和现实之间的联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 化学教育硕士 学位论文 论文选题 论文答辩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Ed.M),并于1997年开始招生试点工作,经过5批试点,招生单位由最初的16所院校,发展到2011年的57所学校。化学教育硕士学位也是最早设立的学科教学专业学位之一,攻读化学教育硕士学位的学员,除了需要系统地学习化学学科教育教学专业理论知识、政治理论、教育技术和外语基础知识以外,2~3年的学习期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学位论文的选题、论证、撰写、答辩。作者作为某高校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多次参加了该校的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论证及论文答辩,每次参与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活动,总有一些新的发现,并引发一些思考。现以某高校2008级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答辩情况为典型案例,发表一下作者的简单思考。
1 论文选题及答辩中的问题分析
某高校2008级化学教育硕士共有20位学员,另有上一届答辩未通过学员4位,24位学员分成A、B两组参加了论文集中答辩。每一答辩组设答辩主席1人、答辩委员4人,答辩专家主要由全国知名化学学科教学法教授、本校教师和中学化学教学及教研一线特级教师组成。24位学员的24篇论文涉及到中学化学教学与教研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课程实施、课程资源开发及化学教学法研究3个方面,24位学员的论文选题及答辩结果见表1。
无论是学员论文的答辩过程,还是学员的论文选题及撰写,都还是让我们从中发现了一些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论文的答辩结果有直接的关联。现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2种等次的5篇论文选题、撰写及答辩情况为例,来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
《高一化学学困生的激励策略研究》是24篇学位论文中唯一的基本合格的论文,答辩主席宣布这篇论文基本合格,也就意味着这篇论文必须经过学员的补充、修改、完善,并再次通过专家答辩委员会审查,学员才能拿到学位证书。显然,从论文的选题可以看出,这篇论文需要在充分调研和检索文献的基础上,对学生的学困成因进行分析梳理,根据有关理论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困的具体办法。然而,这篇论文却缺少大量而真实的调查,大量地引用有关理论,更多地根据想象去设计方法与策略,直接导致了论文缺乏实际应用价值,给人的感觉是基于想象中的学困生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
《诺贝尔科学精神在高中课程标准下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多媒体化学生态课堂构建研究》、《中学化学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策略研究》、《高考化学“工艺流程题”研究》等是被答辩专家定为不合格等次的4篇学位论文,这就意味着这4篇学位论文必须在选题、开题、撰写、送审、答辩等环节上,一切从零开始,并在下一年的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经过重新答辩获得合格以上等次,否则学员将不可能取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这4篇不合格论文基本上都是在选题环节出现了问题。《诺贝尔科学精神在高中课程标准下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从论题的语法结构上就存在重大缺陷,从研究内容来看,该论文是运用诺贝尔科学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基于此,论题的关键词就是学生创新能力的开发,但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却被挂上了诺贝尔科学精神和高中新课程的名头,同时,诺贝尔科学精神是什么?诺贝尔科学精神与学生创新能力之间有什么关系,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从论题的结构上来看,《多媒体化学生态课堂构建研究》显然是由多媒体的应用和化学生态课堂2个命题组合而成的,在论文的文本中,不仅可以明显地看到2个命题相互粘贴的痕迹,而且还让我们感觉到,只要把“化学”替换为其他学科,并添加一些相关的学科元素,就可以成为各个学科都普适的论文。《中学化学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策略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是一个十分热门的选题,很多人做过相关研究,在中国学术期刊总库中以“中学化学”、“创造性思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95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还不包括一些学位论文,所检索到文献大部分发表在20世纪90年代。由此可见选择这样一个论题来进行研究,没有独到的视角与研究思路,是很难写出原创性学位论文来的。《高考化学“工艺流程题”研究》选择安徽省高考的一类主观题型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论题,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高考的命题思路与特点研究,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沉重及敏感的话题,更何况把一类题型作为研究对象,不仅研究的着眼点选择不当,而且撰写出的论文一点学术价值都没有。
同时,我们也看到3篇优秀论文之所以优秀的3个方面的共性:(1)选题新颖,3篇论文的选题都非常新,都是从独到的视角出发来研究相关领域的问题。(2)论文质量高,3篇论文的质量都非常高,折射出3位作者的科学精神、研究态度,以及科研水平。(3)答辩流畅,3位学员在答辩过程中表现出的流畅的语言、机智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思维都得到了答辩专家的一致肯定。
综上可见,当前化学教育硕士在论文选题、撰写及答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显而已见的,如果不能有效而及时地解决相关问题,不仅可能会影响到教育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且还可能会对以后的教育硕士的学风与研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关于教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撰写及答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必须要引起学位管理部门及教育硕士培养部门及攻读教育硕士的广大学员们的高度重视。
2 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仔细研究24位学员论文选题、撰写及答辩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必然会引发我们很多的思考。一是如何选题,并进行充分的论证,从最为原始的阶段来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与学术价值;二是如何加强对学员撰写论文过程的监管与指导,避免步入只重结果而轻过程的导师指导模式;三是如何有准备地答辩,通过最为科学、直观的方式来呈现学员学位论文的全貌及研究成果。
2.1论文选题的取向问题
很多教育硕士的培养单位或机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为普通化学硕士与化学教育硕士所提供的是同一份学位论文选题参考“菜单”,从而忽视了化学教育硕士身份特殊所决定的学位论文选题的取向性问题,也即化学教育硕士是基于学科理论、文献研究的学位论文选题,还是基于学科实践、行动研究的学位论文选题。作为不同于一般普通化学硕士的化学教育硕士,因入学门槛相对较低、来自于教学一线、集中学习时间短、科研条件有限等特点,决定了教育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也应该有其特殊的一面,在选题时应尽可能取向于:(1)化学教学实践探索研究及教学改革行动研究;(2)化学教学及教育科学理论的应用模式及创新研究;(3)化学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解决模式及困惑、对策研究等。作为学员的推送单位最期待的选题是基于学科问题解决模式及基于学科实践探索模式的研究,都希望学员带着平时教学实践中所遭遇的困惑和所发现的问题入学,经过2~3年的系统理论学习,并以所在学校班级或学生为教学实践的实验样本,再带着通过以学位论文形式所呈现的问题解决模式、思路和方法等回到学校。当然,学员在选题时还要考虑到学员自身所占有的学科资源,以及所具有的环境优势、人文优势及科研条件等。
2.2论文撰写的规范问题
化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在撰写过程中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书写规范问题。目前,我们在答辩过程中所发现的学位论文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1)论文格式不规范,如,有些学员不按培养单位关于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去撰写,而是自行其事。(2)文字表述不规范,如,论文中使用的图、表及量与单位符号不规范,英文摘要与写作不规范,存在语法错误。当然,也存在极个别学员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用的问题。(3)文献采用或引用不规范。如,引用参考文献格式不符合科技文献格式要求,根据参考文献找不到论文引用的文章,个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在章、节标题上等。
2.3论文的开题论证问题
开题论证是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甚至比论文答辩过程还要重要。论文开题论证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着选题的科学性、学员的撰写思路及学位论文的质量。如果忽视了开题论证这一环节,无论在论文送审时发现了问题,还是在论文答辩时发现了问题,都是难以补救的。因此,当学员选定论题及导师以后,一定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开题论证会议,汇报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预期的成果与突破,广泛听取导师及专家的意见与建议。作为培养单位,这个环节绝不能省,必须做实做到位,作为学员,这一关必须认真过,早发现问题,早补救!
2.4论文的送审答辩问题
我们知道,学位论文的答辩必然涉及到2个环节,一是论文送审环节,二是现场答辩环节。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之前,往往都要经过答辩专家的盲审,给出初步评审结果,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教育硕士论文的答辩往往都采取会议集中答辩的形式,如何在10分钟内把几万字甚至十几万字的学位论文概貌直观、生动地呈现给答辩专家,还要能够接受答辩专家的质询,是每一位学员都必须要面对的事情。我们在答辩过程中遗憾地看到,一些学员可能因为工作太忙,也可能是因为态度马虎,不仅不能流畅地介绍论文内容,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论文答辩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学员必须认真汲取盲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写好论文答辩报告,还要对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出预期,并精心地加以准备。
关键词:艺术教育职业素养教师资源
著名音乐教育家贺绿汀说过:“中小学音乐教育关系到整个后代的文化修养、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的大事,决不能可有可无,等闲视之。”音乐课程,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革。《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指出:音乐课程评价应充分体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贯彻标准的基本理念,着眼于评价的教育、激励与改善功能,有效的促进学生发展,激励教师进取,完善教学管理,推动音乐课程的建设与发展。我们作为艺术教育工作者应当通过音乐课堂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以兴趣爱好为动力,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突出音乐特点,重视学科综合,弘扬民族音乐,了解多元文化。既然音乐教育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音乐教育工作者肩上也担上了沉沉的重担,我们能胜任吗?答案现在未知。尤应引起重视的是,在现阶段我国新一轮课改的前提下,教师素质能否得到提高将直接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及顺利进行,艺术教师自身应具有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和不断开拓创新的能力。
我是一名音乐教师,所在的是一所县城中学,条件在当地还算不错,学生能每周上一节音乐课,但没有音乐教室,就在教学楼里上课,一个班上音乐课,相当于整个教学楼都上音乐课。学校的音乐教师都是师范学校音乐班毕业的学生,还通点音乐,在全县有音乐教师的中小学校中,只要有音乐教师,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师范学校音乐班毕业的学生,现在这所师范学校已经改制,近十年没有音乐班了,这些年又受到毕业分配的影响,有艺术专业毕业的学生想教音乐课却没有就业机会干脆就转行了。在偏远的山区,有很多所学校都没有专业的音乐教师,多是由别的学科的老师代课,面对这些境况,我们何谈音乐课程教育改革,长期以来,这种薄弱和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音乐教育的发展,形成了音乐教学的消极机制,使学生失去了对音乐的兴趣,致使音乐课学生不爱上,与教师形成对立面,这种局面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指出:通过科学的课程评价,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激励教师进取,完善教学管理,推动音乐课程的建设与发展。针对这样的情况,面对这样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想谈谈个人看法:
一、加强现有艺术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修养
前边曾提到我们现有的艺术教师大部分是中师毕业,学识有限,我们深知要想给别人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的道理,自己都没有多少水,怎么给别人?所以加强教师的业务水平和修养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怎么加强呢?
1.凭我教课的感觉,我们许多艺术教师都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知识是基础,是力量。教师应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广搏的文化知识、扎实的教育知识,音乐教师必须有实践,上级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激励教师进取。应由国家专业人员针对现实情况撰写艺术教师培训教材,教材要力求实用,分专业课和理论课,从教师的实际水平出发,对不同对象提出不同要求,做到弄通教材,掌握教法,熟悉专业,培养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的能力。这里的培训,是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是严格意义上的培训,不是我们平常的培训,说白了,应同全日制学校上课一样规矩,不能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走过场。
2.加强教师的职业素养,因为我们地处小县城,不像大城市工作节奏快,压力比较大,所以很多教师认为音乐教师队伍比较稳定,没有下岗压力,暂时涉及不到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认为音乐教师这么缺,还怕没饭吃?素质教育、课堂改革都不过是摆摆花架子做给别人看,工作中检查表演是一套,平时教学另一套。老的思想、老的方法仍在占着绝对优势。受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思想产生偏离,做不到不计名利、乐于献身,做不到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做不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不到好学不倦,积极进取。
二、加强艺术教师资源的培养,改变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
想一想,为什么社会上的各种艺术辅导班比比皆是,而校园中的音乐课却冷落萧条?辅导班上的教师从哪里来?为什么学生去上课外高额辅导班那么积极,却宁可放弃免费学习的机会?这些问题难道不值得深思吗?我们难道不能打破常规不拘一格降人才,把社会上一批有高素质的的专业人才吸收到教师队伍中,让他们来弥补资源不足的现象吗?事实证明这些人中确实藏龙卧虎,我们给他们发挥自己才能的空间,激发他们的成就感,让他们更好地服务社会,为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不是皆大欢喜吗?
三、要加大艺术教育投资力度
前边也提到我所在的中学的音乐课都是在教学楼里上,为什么?答案是没有音乐教室,没有能力添置教学设备,教学设备增加才能吸引教师的提高业务水平的欲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没有设备教师只能是上传统唱歌课,结果可想而知。一名音乐教师的教学口才再有表现力,也不能模仿出多媒体、器乐所形成的声音。所以国家应对偏远地区加大投资力度,真正做到与城市同步,我们的课改才能真正进行下去,从而起到真正的作用。
以上只是我个人几点幼稚的想法,要使农村艺术教师队伍不断强大不是一个短时间的事情,但我坚信,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问题将逐步解决,我国的艺术教育必将迈向一个崭新的台阶!
最近一段时间,交通安全问题又成为全国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地方公务员考试特别是四川省的招警考试来说,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在申论考试中极有可能会成为考试的出题点。为了帮助大家详细地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我将详细地给大家阐述一下。
二、背景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还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交通事故频发、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仅造成了人员的死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给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今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最近发生的“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等案件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开始紧抓交通安全,加强对交通的集中整治,严查酒后驾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原因分析
目前,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不仅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又有技术、法规、教育和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具体来说,引起交通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
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
我国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但是,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经济型汽车安全配置更低,安全气囊、车轮驱动力控制、电子稳定装置、防撞、倒车雷达等安全装置,在经济型汽车上很少应用。造成我国汽车安全性能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车辆安全标准低和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车辆安全标准较低。造成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差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许多机动车厂商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一些机动车在设计时缺少安全上的考虑。同时,由于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一些人购买一些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有的人擅自改变车辆的构造和用途,有的对车辆长期使用,缺少维修。大量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违法上路行驶,这些都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作为基础设施,道路对交通安全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不能紧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道路资源紧张、交通拥挤,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道路的质量较差,很多城市刚修建的新路,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坑坑洼洼,需要重新修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此外,道路的技术等级整体水平比较低,很多道路都是低级别的,根本不符合道路标准。许多道路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专业性的设计就开工建设,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缺乏人性化考虑,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不完善。还有很多道路没有经过安全评估就投入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一方面职能划分太细,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管理机构职能重叠、协调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缺乏一致的认识和行动。其次,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较低。很多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将道路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一些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律把握不够,管理措施缺乏科学性。管理手段单一,过多依赖人工管理,科技水平高、成本低、效果显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五)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相关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的问题,《道路安全交通法》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上,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还不强。
(六)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和薄弱地区。道路安全教育对象的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人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系统和完善,经常性教育少,教育的持续性和经常化不够。
四、相关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五、对策及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或措施进行解决:
(一)加强交通立法,健全交通法律、法规。从中央来说,要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本法,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对于各个地方政府而言,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交通安全法规,使交通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执法时,要加强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二)加快制定安全标准,提升机动车辆安全性能。要制定胡扯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同甚至更高的安全标准,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厂商的监督检查,责令其重视安全问题。提高经济型汽车的安全配置,让安全气囊、一些其他电子安全装置都能装备到经济型机动车辆上。加大对包非机动车、无
(三)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坚决杜绝交通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顿工作。加强整顿,一方面要对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报废汽车、无牌无证车的检查和整顿,同时,加大对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查,以杜绝事故隐患。
(四)强化道路安全标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各级政府要制定出道路交通安全的技术标注和应用,并在各个地区全面推进道路安全措施,并严格的监督标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及时解决新问题。
(五)加快道路建设,解决后顾之忧。目前,很多城市的道路建设跟不上发展步伐,带来很多问题。因而,各级政府要把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对于每一条道路都要严格设计,进行安全和质量评估,同时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实现人性化考虑,完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这样既可以保证城市道路的使用寿命,也能为经济建设解决后顾之忧。
1.高等学校在招收高等教师时,只注重表面现象,即只看文凭和学历,只要学历和文凭过关就算达标,如果文凭不过关即使很优秀也不会得到录取。这种片面性使得高校的高等教师招收具有一定的缺陷。
2.高等学校教师的科学研究成果直接与利益挂钩,要求教师必须在某某周刊上发表多少学术论文,只注重成果而忽略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
3.绩效考核的目的,随着高校教师的发展,考核工作又显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考核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没压力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就会使得高校教师的素质集体下降。关于高校教师的考核还有如下的几个促进作用。
(1)使教师知道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与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知耻而后勇,使得教师的专业水平更加专业。教师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也就意味着教育水平的不断进步。
(2)通过绩效考核分出教师的等级,高等教师也有三六九等。职业素养不同的教师所能得到的工资奖励也有所不同,这也对教师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奖罚制度有明确,有功则奖,有过则罚,这对教师的工作也会有很大的鞭策作用。
二、教师考核工作的方法和功能
(一)高等教师绩效考核的方法
高等教师的绩效考核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还要有普遍适用性,高等教师的绩效考核工作的准确到位关系着教师工作的最终成果。不准确不合理的考核方式将会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降低教师的素质。同时教师绩效考核要具有可实施性,要被人们所接受,不能片面不合理,教师绩效考核一定要可靠有信用。这将会促进教师的专业素质。
1.结果法。结果法是根据教师最终成绩来判定教师对群体的贡献,这可以反映教师的整体素质。这是一项很好的评定方法,目前被大多的高校和公司所采用,它能全面地反映教师或者员工的专业素质,用结果说话,用事实证明。
2.比较法。比较法是将教师的成绩与周围的群体进行比较排序的一种方法,序数的高低直接取决最终成绩的高低。成绩的好坏是评定一个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参考资料。这两种方法在高校和公司使用的频率比较高,也被大多数教师和员工所接受,它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员工的成绩,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靠性比较大,排除一些人为因素,可以算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二)教师考核工作的功能
绩效考核被大多数高校和公司积极推出,是因为它有很多不可或缺的功能。
1.控制功能。通过最终的考核成绩可以很好地控制教师和员工,使他们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不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可以督促员工,提高他们的自觉性,同时可以控制物品的数量等,使他们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类。
2.激励功能。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很好地激励教师和员工,教师之间也具有一定的攀比性,这样可以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工作。对教师成绩的肯定可以给他们一定的自豪感,同时还有一些物质奖励,这更加驱使他们努力工作。
三、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绩效考核现状
1.科技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越来越多的家长关注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这使得高校的压力逐步增大,社会上各种眼球都在关注,现在媒体也是十分的强大,因此如何高效地管理我国高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校的发展,一些隐藏在高校后面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例如高等学校的教师绩效问题等。现在我国的高等学校发展目标是向发达国家看齐,一味迫切地追求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大量的人才来管理高校,但是我国高校又缺少那样的管理人员。高校的教师大多具有专业知识,有着很高的文凭和学历。但拥有如此高的学历和文凭真的具备那样的管理水平吗?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因为人员的缺少,大多数高校的教师都身兼多职,但是他们所学的专业能够满足高校的管理吗?身兼多职是否会影响他们各自的正常工作?如果把这些问题解决掉,我国的高校管理水平将会上升一个台阶。
2.我国高校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
(1)绩效考核结果化现象,即片面的追求考核成绩而不注重平时的管理学习,有很多教师有着高文凭高学历,在最后的绩效考核中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成绩,但是有些教师有着明显的缺陷,难道他们的高学历就代表他们一定能教好学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