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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导致立法者对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过去的严格规则主义的指导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义,从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点。法律模糊性的本质是立法者授予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无法避免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为防止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偏离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以设立法律基本原则指导执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地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对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实施行政强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确立一些基本原则[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是指能够贯穿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无限度地运用该种措施,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2]。
因此,应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确立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作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1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为,对公民来说,无法律便可行为;而对公安机关则不同,它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象公民那样自由活动,因此,对公安行政机关来说,无法律便无行政强制措施。
1.2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进而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根据法律。有法律依据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权做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不受条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这就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合法;
1.3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原则具有限制公安机关运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防止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擅断和滥用、保障相对人人权的机能。如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极易被人恶意利用而异化为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的工具。因此,为了兴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须用法律约束和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将比例原则规定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葡萄牙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11项基本原则,其第3项原则为“平等及适度原则”,适度原则即比例原则。西班牙1992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条也规定:“公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奥托•麦耶在其著名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比例原则与警察法有着天然的渊源,最早就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1882年7月14日,德国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山”判决中,宣示警察权力必须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围内方得限制人权。行政法学者弗莱纳提出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击雀”来比喻警察权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则在明治宪法下已经作为警察权的权限之下而适用[3]。
依据比例原则,在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除应注意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维护治安的需要,还须注意强制的内容必须与被强制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而防止以维护治安为借口而滥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在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认真权衡被强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种类及其严重程度以及被强制人的人身危险性,以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强制人的负担不会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险性的需要。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2.1目的正当性原则或妥当性原则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谓之正当,亦即具有适当性。或者说,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权利,可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时,其手段始具有适当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须为合法手段,且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以达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为限度,尽可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
2.2手段必要性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体对是否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种主观认识,其内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如果不通过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也能达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即不得滥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其他措施不能达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时,方可依法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干预相对人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时,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制措施,难免会对相对人构成一定损害,其中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尽管这种损害是“合法性”范围之内的损害,公安机关也应当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损害达到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目的。此外,应当避免对弱势群体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义的范畴内,弱势群体没有不履行应尽义务或减轻应尽义务的“特权”,但在实现个别正义的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适当考虑弱势群体承担义务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准的要求,却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项要求。因此,对于处于弱势地位或贫困状态的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尽管不能因其弱势或贫困而放弃行政强制,但也不能因为要使其履行义务而剥夺其最起码的生存权利,从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维持最低水准的生活也不能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境地。2.3相称性原则或均衡性原则
亦称为狭义比例性原则。指欲达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与达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须符合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说,其行政手段固可实现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权衡的结果,仍不可给予相对人过度的负担,造成相对人权利过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机关采取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其欲实现的利益显失均衡。
3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中国的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做出特别规定,是被宪法所确认的宪法权利,各个法律部门也逐步把这一规定转化为各种具体的规范和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3.1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权领域
在现代法治社会存在两种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约的两种权利,即公权与私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执法权的重要体现,是公权的一种,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公民权是公民个人权利,属于私权,是人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并为这个国家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公权和私权都有各自活动的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出划分的。其中,公共领域是公权控制支配的空间,而私人领域是私权享受的领地。公安机关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则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领域。我国宪法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国家极力保护的私人领域中最为核心的部分。私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警察的干预,如果私权空间里发生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干预,但必需遵守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3.2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决不采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强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强制措施,实质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强制手段。因此,应当将其从“可使用”的范围内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其人格可能有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公安机关和警察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强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据。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讥讽、漫骂其人格弱点的办法逼其履行义务。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伦理道德所不容许的。
4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原因是:
一方面,良好秩序的维护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须赋予担当社会秩序维护者的警察以一些针对性的手段,以对付那些违反秩序的行为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便是这样的有必要手段。但同时,要认识到:没有强制措施是不行的,但强制措施也绝不是万能的。在治安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有些警察视强制措施为万能工具,随意适用。这种观念和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实际上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对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硬性强迫和压制相对人的行为,但可能仅仅是是表面的或者暂时的,至于他的思想或者意识却不能因此而提高或改变。况且,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实力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是痛苦的感觉和厌恶的情绪。如果一味地随意使用,不仅可能引发人们的抵触情绪,而且还可能导敌对状态,甚至抗拒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和袭警事件便是例证。
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措施,一旦被错误地使用就极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这与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是相悖的。另外,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一定经济乃至政治成本的支撑,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行政强制目标的实现又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局限性的存在,并不是因此而否定它,而是要求我们不能单纯地依赖它,要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就必须与说服教育相结合。这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实现法律所预期的行政状态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施时,必须告诫当事人,尽量说服当事人自觉配合公安机关的行为,减少实施成本,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损失。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一项很严肃的执法活动,既要讲原则和政策,体现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对相对人做必要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必要的说服教肓后相对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深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1)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描绘安置房小区规划建设美好蓝图
首先在小区选址上,注重小区周围公共设施如超市、学校的布点,切实增强为安置房居民的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按照“一步到位”的要求,对小区的户型设计、配套设施等进行精心设计,使建筑结构紧凑、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着力提高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最后在建设过程中,可让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在规划设计阶段,站在专业服务的角度,提出汽车停车位设置方式等,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后续工作难点。通过对美好蓝图的深入宣传,充分唤起安置房居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新期待。
2.算好管理利益账,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小区的决心
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聘用社会上有资质、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或努力提高物业自我“造血”功能,继续由原物业公司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政策和资产的扶持,加大物业公司自我“造血”功能,财务上保持现在状况不变,由所属街道(镇政府)负责监管、审批,促使物业管理正常运转。就是要通过对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算细账、算好账,才能消除物业公司“接管安置房小区必亏”的心理,让物业公司看到能够实现合理经营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安置房小区的信心和决心,加大工作责任感。
二、倾注真情,为顺利推进安置房小区管理凝聚人心
1.深入宣传,主动引导,帮助业主正确树立物业管理意识,筑牢业主安居乐业的思想基础
一方面针对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单、黑板报、宣传栏、横幅、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居民群众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认识,让广大安置房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通过培养安置房业主正确的消费观念、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让业主逐步接受“有偿服务”的现代生活理念,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由街道组织、社区实施、多方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主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致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和学习氛围,产生强大的社区凝聚力,让安置房的居民“依靠社区、依赖社区”,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小区业主的素质,增强他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
2.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管理模式,牢固干群情感纽带
为适应现实情况,创新探索社居委管理道路成为必要,由社区政工干部率先将思想政治工作阵线延伸到安置房小区。随着城市化步伐的推进,“村改居”社居委的居民越来越多地进入安置房,成为业主,原社居委管理的规模也越来越小,负担也越来越轻,这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适应这种变化,由社居委直接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成为社居委职能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可以作为管理的平台,为社居委直接管理提供方便。所谓治理先交心,交心先交情,社区政工干部可以借以下工作便利进一步筑牢思想政治工作阵线:一是业主更容易与社居委沟通。由于业主原来就是本社居委的居民,社居委干部与业主基本都是几十年的老邻居,社居委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比较了解,相互沟通比较容易,也能进一步牢固干群关系;二是社居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业主提供服务比较可行,也能不通过层层申报,及时直接解决业主的实际困难,如此能拉近物业与业主的距离,也能为街道财政减轻一定经济压力;三是社居委对于安排本村视野人员有自己成熟的管理模式,能更合理安置小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将他们安排成为小区的保安、保洁、绿化等工作人员,唤起大家对“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参与意识,使安置房小区内的居民人心稳定,对解决安置房物业管理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用安置房小区业主更喜欢、更易接受的方式管理小区,基层政工干部更要以真心帮助和真情关爱赢得业主的信任,架起政府和群众沟通的桥梁。同时,由“村改居”社居委直接管理,现实也是可行的。以黄巷街道为例,五河苑、新桥花园等农民安置房小区中多数是黄巷街道本地的村民,在组建新的社居委班子时,可有目的以一个村或多个村的工作人员为班底,切实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工作细节,加强管理,以优化服务换得业主的积极配合
让业主群众在新的小区住的好、住的稳,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在物业管理上下硬功夫,在人才队伍建设上花大力气,着力解决业主群众实际遇到的思想障碍和实际物业管理问题,有力地推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完善管理机制
成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网络、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小区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小区的门岗执勤、治安巡逻、停车管理、卫生保洁、设施维修和便民措施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小区安全整洁、秩序井然、和谐共处。
2.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问题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我们发现,大量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以后,面临许多《解释》无法解决或存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本文试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遗留问题
根据《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我们连续碰到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对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某甲期满既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部门也没有在规定的180日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不能向法院说明逾期的正当理由。此时,我们虽然依据《解释》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遗留给我们的问题是,违章建筑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违章建筑不能因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错而变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机关可否撤销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认为,《解释》第28条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加以规定是否合适本身就值得推敲。因为,这里涉及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就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仅就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裁判文书的事项作出规定,则属其份内之事)的权限划分问题,如果由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加以规定,确实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行政效率。但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权,扩大了法院自身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而且有违法之嫌疑,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应由法律来规定。
退一步讲,如果《解释》有权作出第88条这样的合理规定,那么违章建筑也不能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必然成为合法建筑。我们认为,法律应当追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后,上级行政机关才有权为保护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救济程序(复议和诉讼程序)以外的撤销权,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重新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但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行政行为撤销的规则,如果撤销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撤销所保护的利益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否则不得撤销。如果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于自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拆除违章建筑决定时止,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不强制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给予保护,相对人(不限于违法行为人)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拆违决定所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二、执行依据问题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审判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据此,有人认为,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不是一种实体性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只是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而另有观点认为,裁定书是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具有司法执行的性质,行政行为延伸至司法行为后,原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是司法执行程序上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司法裁定书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那么,行政审判庭作出的裁定准予执行的司法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到底应如何理解?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和具体的行政法律文书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相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依据只能是受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因为,除了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以外,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力是通过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分权与互动来实现的,单有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无法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强制实现。根据《解释》第93条、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程序性审查,而是实质性审查。虽然这种实质性审查没有行政诉讼中的实质审查严格,但这种审查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的问题的处理,法院必须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必须在这一范围内向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法院应当对因错误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同证据规则不是简单的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一样,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已经不是简单地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它还包括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违法事实根据”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等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受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任何一方要变更执行内容的,都应征求对方的同意。将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孤立地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依据都是错误的。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则行政机关能否再由自己自行强制执行?对此,有同志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对于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言,一旦选择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就必须受到法院裁判的约束(虽然这种裁判不是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的)。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包含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问题的确认,具有拘束力。因此,基于合法性原则,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宜再允许行政机关对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加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错列的问题
众所周知,被执行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被错列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根据某些书面证据例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执照中记载的法人代表或房屋的产权人而确定被执行人所引起。例如,某工程在建设施工期间,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运输沙石的任务承包给30名个体司机,并在晚上运输沙石。后来行政机关发现掉在街道上的沙石严重影响了道路的通行和城市的市容。行政机关根据现场状况认定沙石属于该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作出了责令恢复原状、罚款2万元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据此,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沙石是由承包沙石运输的司机某甲因开快车而丢下的。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类似的例子有,父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给儿子居住,但儿子在居住过程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就在其父亲所有房屋上擅自建造厨房,此时行政机关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父亲提出异议,认为违章建筑是其儿子搭建的,此时,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法院审查阶段异议人能够举证排除,并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由使用人实施的,那么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处罚对象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且能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人是由使用人实施的,此时法院不宜直接变更被执行人,而应当撤销原裁定,建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从现行理论看是成立的,但行政执法的成本(由行政机关查明所有的事实)显然比较高,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到错列的被执行人和正确的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后者总是利用前者提供的条件和机会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有必要设立推定规则,以减轻行政机关的举证负担,即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施加一定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不是由他人所为,则法律推定违法行为乃所有权人(例如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人代表、房屋产权人和建设单位等)所为,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设立推定的目的,在于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推定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对推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反驳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推定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样,通过推定规则的设立,可以有效弥补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规定的缺陷,将行政执法成本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此外,被执行人因无权批准的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予以批准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有些法院在程序上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另行处理的做法是否合适?我们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律制裁的仅仅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而不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如何,也没有将越权主体的批准行为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所以,法院继续予以执行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然而,问题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免责事由的做法是否合适。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面临上述情况时,就不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予以处罚,例如村委会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就擅自将150亩集体土地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商,外商在该土地上进行投资,兴建厂房。厂房建成后,虽然外商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但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对外商进行处罚,而是责令其补办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虽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但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作为投资者,他没有义务了解所有人村委会(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自己的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相反应由所有人村委会对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之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样,对于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越权行使行政职权予以批准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知道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相反应由越权实施批准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该如何从程序上进行处理?我们认为,必须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如果需要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为之合法性的信赖,相对人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以在程序上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另行处理(这需要由《行政处罚法》或《行政诉讼法》作出明文规定)。因为,从本质上讲,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源于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批准权限,这是一个组织法上的问题,应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或机关诉讼程序(我国尚没有建立)来追究越权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至于,当越权批准的主体是根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时,例如党委、居委会等,则越权批准行为能否成为违法行为实施者之免责事由,我们认为是一个需要慎重加以考虑的问题,有待继续探讨。
四、结案方式问题
在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事由,使得强制执行无法继续或继续进行没有意义和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的行政裁定。但是终结执行的事由在《行政诉讼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一些法院随意采取终结执行的裁定形式,并根据《解释》第6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异议三种类型的裁定不服,才可以上诉),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例如,公安部门作出火灾责任事故认定,认定由李某负全部责任,并就火灾导致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决,由李某赔偿刘某损失8万元。但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刘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因患脑溢血死亡,法院遂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刘某之妻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解释》第64条的规定,刘某之妻对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上诉,故维持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我们认为,《解释》如果不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具体事由作出规定,就无法避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滥用权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对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只会放纵法院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法院终结执行的事由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形不能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就如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一样,行政机关撤销执行申请,是否准许,也要由法院决定,尤其是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以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第四种情形不能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第五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但应进行适当修正,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罚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否撤回部分请求或者减免执行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行政机关撤回部分申请或减免执行内容的情况。此时,我们应选择什么方式结案,例如和解,终结,还是自觉履行?
我们认为,执行过程中不能适用和解,因为,行政权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法院一旦允许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和解,就可能使得行政机关中有机会主义动机的人为谋取私利而借此与被执行人交易,从而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使公共利益和秩序受到损害。法律规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行使的目的就在于,确保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有一个有效的制约,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因此,当我们碰到行政机关撤回部分申请或应被执行人的请求减免执行的内容(实际上等于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法院行政庭应根据《解释》第93条、第95条规定的精神,组成合议庭对撤回部分请求或同意减免执行内容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该决定不属于《解释》第95条规定的三种明显违法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法院应作出不准予撤回部分请求或减免执行内容的裁定,继续执行受原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受到法院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裁定书的约束,作为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申请,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撤回部分请求或减免执行内容的理由。
六、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
遴选教学案例是开展思政课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精当的案例使教学事半功倍。
(一)紧扣教材,体现思想性、政治性、时代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要紧密结合重新修订的教材新观点、新内容精心选取。首先,教学案例要有思想性。教学案例要围绕章节内容体现的思想主线、思想观点、思想倾向、基本精神来遴选。教学案例要具有政治性,要向学生传递政治文明的正能量。教学案例要有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显示出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教学案例要体现时代性。教学案例要展现时代风采,催人奋进。
(二)案例要体现典型性、集成性、鼓动性
典型性是指教学案例要反映客观现实,其所呈现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例如,华西村是中国新农村的代表。通过多媒体呈现华西村的发展壮大历程,将很好地诠释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如何解决“三农”问题。一个好的案例不仅仅是文字、图片的呈现,还应有视频片段、虚拟动画、音频等融入,展现给“90后”的大学生的是立体综合集成现代信息技术的思政课案例,这样的案例才能吸引眼球。思政课选取的案例要符合政治宣传的需要,要有感召力、鼓动力、推动力,成为“90后”们自觉行动的有力推手,增强大学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绽放青春的华彩。
(三)案例要体现趣味性、生动性、情境性
选择、运用思政课教学案例要有趣味性。案例文本呈现可以通过设置悬念、显示疑点、声像新奇、连环曲折、起伏跌宕等手段唤起学生注意,引起浓厚的学习兴趣,达到设悬探奇喜悟乐学的效果和目的。遴选教学案例应具有生动性、情境性,应围绕立德树人、由境生情、由境思理、情理动心、引人入胜来设计。(四)案例要体现现场性、开放性、研讨性思政课教学案例有时可以采用现场讲授的方式,即师生到典型事件、典型先进人物工作单位或纪念场馆现场参观学习,如到红色旅游场馆开展案例教学。思政课案例教学也可以请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到云录播课堂与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互动,身临其境,使案例教学充满“在场”的氛围。比如,请新时期“雷锋传人”郭明义与大家畅谈社会主义道德。
二、多媒体条件下思政课案例施教策略
(一)把握好案例呈现时机
经过筛选编辑的思政课教学案例要以多媒体组合教学一体机等为教学条件在适当的时机呈现导入,一是从案例导出思政课教材知识点。即例在理先型。通过案例,经过自主、合作、思辩、探究其理。二是先讲解教材知识点后导出案例。即理在例先型。以例释理,以例证理。在教学中,案例要灵活运用,可用于开篇引起学生兴奋点。可用于讨论之前,启发引导。可用于重要知识点讲解之时,例在其中,例寓理中,以例解理。可用于教学难点解决之时,以例点拨,使问题焕然冰释。可用于课堂总结,以例收束,点到为止,余音绕梁。
(二)利用电子白板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增强多元互动
教师要通过电子白板展示案例,引导学生观看案例的内容,分析事件、事例的情节及隐含的观点、意图。引导学生明辨因果,现实性与可能性,寻求案例显示的问题解决办法。电子白板和一体机的网络技术支持使师生在案例分析讨论中的交互多元化。这体现在:学生与老师的交互、学生与案例资源的交互、教师与案例资源的交互、主讲教师与助讲教师的交互、学生与学生间的交互、学生的自我交互六种形式。
(三)基于云录播技术进行教学总结反馈的策略
云录播是以物联网模式为基础框架,采用云存储、云传输技术以满足信息化教学需要的技术方式。云录播技术为教学反思反馈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条件。教师可以方便地调取学生课堂参与案例互动、讨论的影像资料,组织学生互评,教师点评。教师要求学生观看讨论录像,指导学生自我评价,进行学习反思,自我提高。学生可以通过登陆校园网云录播案例教学网络平台对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开展案例教学同行和对案例教学感兴趣的领导、老师,可以通过网上直播系统、网上巡课系统观看教学录像并进行评价。
三、多媒体条件下思政课案例学习策略
(一)云录播平台网络自主学习策略
建立云录播案例教学网络平台,是思政课课堂案例教学的延展和完善。学生可以登陆案例多媒体课件资源库进行再学习,查遗补漏,产生新的认识飞跃。云录播支持远程教学,为校际学生自主学习交流提供了便利。应以会员资源积分制等成功模式,对案例学习资源共建共享持续加以强化。
(二)辨明学习风格与因材乐学策略
关于案例教学的内涵与定义,综合而言,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有目的地运用案例来讲解理论。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主动思考分析问题,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调学生主体性,培养其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案例教学法对于思政课这种理论性、抽象性与晦涩性比较强的学科其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调教学的实践性,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思政课是高职院校对大学生进行理论系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它担负着向大学生讲授理论、观点、立场及在中国的运用与发展,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一特性决定课程内容更注重于政治性、理论性、严肃性和抽象性,尤其是概论课,其基本原理和理论带有相当的模糊性和有限合理性,教材内容的枯燥晦涩,文字的条理化、系统化及可读性不强势会必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如何更好地将教材跟社会实践结合,是讲好这门课程,让学生感兴趣并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实,理论从来就强调理论来源于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是理论的品质与生命所在。思政课的知识和理论都来源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教师授课其魅力就在于将理论跟今天的社会发展实践联系起来,循循善诱,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去思考分析并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思政课的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方法,是沟通教材理论与社会实践的中介与桥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内容的需要和学生的认知水平状况,采用来自于真实社会情境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学载体,师生、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各抒己见,形成对案例问题的见解或解决方案,提高教学的趣味性、愉悦性和实效性。
(二)确立以“以生为本”理念,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
长期以来,思政课堂往往成了教师的“独角戏”和“一言堂”,过度强调理论的传授,最终演变成“填鸭式”的灌输,其结果是老师讲台上高高在上、“激情四射”,讲台下学生睡倒一片。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要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一线技能型人才。思政课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单向度”灌输模式,拉开了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强迫式的“要我学”让学生对思政课拒绝甚至反感。现代思政课教学应逐步确立“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而思政课的案例教学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教学中,通过选择那些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思政案例,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启迪思维、开拓视野,形成自我见解。从案例的选择到分析讨论甚至教学效果的评价,整个过程都体现学生的自主性、参与性与积极性。打破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氛围,让课堂真正“活”起来,使学生“动”起来,激发学生“我要学”的自我意识。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
传统的“填鸭式”理论灌输实际上是注入式教育方法,注重过程,忽略效果。教师在课堂上“倾其所有”,学生却“听不懂”、“学不进”,甚至“坐不住”。思政课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运用启发式教学,循循善诱,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是思政课教学改革的方向所在。案例教学注重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平等,充分发扬教学民主,突破教师权威,尊重学生创新思维。关于启发式教学,孔子早有论述。孔子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讲的是教师要善于引导、积极鼓励和督促学生,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而不是牵制、强迫学生,简单地直接灌输理论。思政课案例教学要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教师以“讲”为主,变为以“听”为主,学生则由“接受者”变为“参与者”。多采取赏识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创新意识,对学生提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案,教师要进行中肯的引导与评价,对于个别学生错误或肤浅的回答,教师绝不能动辄批评甚至挖苦讽刺。案例教学给每个学生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的平台。
二、高职院校思政课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作为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人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该重点关注并着力解决这几个问题。
(一)切实转变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识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随着高校扩招,专任教师的增长与学生数量的增长并不协调。思政课教师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必然影响到思政课的教学效果和质量。案例教学是思政课教学中一种好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操作性、实践性和针对性,它要求教师要切实提高授课能力,熟练驾驭案例教学方法,创新案例教学的内容与实践途径,让案例教学充满新意、充满激情。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思政课教师要么对案例教学作用与效果认识不足,认为案例教学可有可无,对传统教学的路径有较强的惯性依赖;要么就是实施案例教学的能力不足,教学水平有限,把案例教学方法局限于举例讲解,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这样一些应对措施:其一是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广纳贤才,高起点引进思政课教育人才,提高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的总体素质。其二是对现有的师资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转变思想认识,增强思政课教学改革与创新的意识与能力。其三是有计划地组织思政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鼓励他们深入工厂、企业、农村、社区,深入生活、深入一线,更新知识,了解并掌握更多的鲜活生动教学案例,提高教师的案例教学水平。
(二)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课堂主客体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有着诸多优点,但从根本上来说,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必须服务于理论教学,案例教学毕竟只是现代思政课教学改革的一种手段与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讲解理论。在实施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妥善地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厚此薄彼或厚彼薄此都会出问题。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两者之间应该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离开了理论的指导,案例教学必将迷失方向。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延伸与拓展,是理论的具体化与形象化,离开了案例的佐证,空洞的理论说教苍白无力。其次,要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课堂主客体关系,实施案例教学必须确立“以生为本”的理念,这并不是为了弱化教师的角色与地位,而是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教师的主体性,走向极端。今天,我们在进行思政课教学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地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同样是错误的。现代思政课堂中,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并非具有绝对性,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主客体关系可以变动,教师与学生是双主体关系。
(三)必须处理好教学案例本身的问题
教学案例是案例教学的载体,案例教学的效果与案例选择有着必然联系。教师要根据思政课教学目标、教学大纲以及当代高职大学生的身心特点,选取准确、恰当的课堂教学案例。一般来说,选取教学案例要注意这几点:其一,案例要有真实性、完整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案例必须是确实发生过的事情,只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案例才有说服力,也才能激发学生关注、思考、讨论的热情。所谓完整性指的是案例要有头有尾,不能随意切割,断章取义。其二,案例要有代表性、典型性。教师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现实性,在某一类社会现象中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越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越是能够揭示规律、阐述理论。其三,案例要有正面性,以正面案例为主,要注意教学目的与教学效果,避免带来消极影响。大学生正处于思想走向定型而又尚未定型的阶段,教师要注意正面引导,课堂中切忌过分渲染社会不好的、丑陋或者负面的现象,这样的教育只会适得其反。其四,案例要与理论吻合,能够揭示教材理论,不能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更不能哗众取宠。理论是案例的精神支柱,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为理论服务,这样的案例才是有价值的,具有针对性的。最后,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精心准备,切忌信手拈来,教师必须对案例的背景、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要前瞻性地设想到案例可能给学生带来什么思考、会提出什么疑问以及如何去引导。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7-02
档案行政执法是维护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发展的基础,是保护人类活动真实历史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重要依据的举措。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是为了不断提高人们的档案意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防止档案违法行为。《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依法行政,有效地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但是如何更加有效地依法行政,依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把哈尔滨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给档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档案行政执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现分析和归纳如下。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国家的档案法规,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从而使档案法律规范在档案事务活动中得以实现的活动。档案行政执法以查处违法案件,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执法监督为主要行政执法手段。
档案法制工作以立法为基础,守法为目的。而执法是实现档案法制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档案法制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离开了执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档案事业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促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得档案事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同时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留下更多宝贵的遗产。那么如何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使档案事业得以健康发展,这也成为所有档案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过程中,执法是关键,如果不执行法律、法规、无论多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国家虽然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律、法规、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在:
1.档案和档案工作意识淡薄,档案法制观念不强。一直以来,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都缺乏全面的认识,档案意识淡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地位虽已确立数年,但一些人还没有树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地位观念。并不了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部门,有的甚至至今还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是“管档案而已”。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致使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一知半解。
2.档案工作得不到相应的重视,管理混乱,致使档案保管条件差,安全隐患多。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缺乏认识,不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功能、作用、性质、地位及内涵。行政管理的目的是靠行政行为实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行政行为,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大多数单位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时都能积极配合,但是仍有些单位因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到位,配合只是应付。档案管理也处于很混乱的状态之中,没有针对档案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明确的领导分管,没有专职的档案员等等。由于领导的不重视,导致档案保管工作条件差,没有专人负责,没有专柜存放,没有专室保管,保管条件没有任何保障,档案经常随处堆放,没有任何安全可言。
3.档案文件资料收集不齐全,不按规定归档和移交档案。很多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应归档的档案得不到及时的整理归档,存在长期不建立档案和不开展档案工作的行为。立档单位在自己职能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也没有按规定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很多应归档的文件散落各处,或遗失,特别是很多专门档案(如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图纸档案等)没有及时收集归档。很多宝贵的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发展下去会造成档案材料严重缺失,多年后这些缺失的档案很可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后患无穷。
4.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低,业务水平不高且岗位变换频繁。档案工作长期以来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很多单位和部门没有专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通常身兼数职,不能专注于档案工作,多数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没有档案工作基础,业务水平偏低,导致归档不按时,归档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档案人员素质低,导致很多档案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大潮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前进步伐。
5.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流于形式,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档案法规在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档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档案执法检查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而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章不循,也助长了一些坏风气的形成。由于档案行政部门人员过少,在执法检查时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及时监督。无人抓监督,无人抓落实,也就无法追究责任。档案执法有指导,无监督,表现出档案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很好的实施,档案执法流于形式,限期整改成为空口惩罚,违法行为依然继续。
三、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1.加强档案法制观念,巩固提高依法治档、依法行政理念。《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档案执法人员应时刻牢记自身的使命,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有关档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严格执法,逐步强化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2.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健全档案管理体制,使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和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尚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强化制约功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各机关、各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必须明确相关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方式,建立和完善档案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障档案执法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还要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机关和部门既要相互监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促进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3.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将执行法律、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做到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清晰,并明确执法领导责任人及其职责,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很多,最重要的是执法的监督问题。行政立法的效果怎样,都是通过监督来实现的。档案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各部门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加大对档案依法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性。只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把各项法律法规同工作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依法行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加大档案执法力度,严肃档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档案法》既然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就应该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来维护和确保档案工作应有的法律、法规地位,坚决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治理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档案事业法制化建设和健康发展。
5.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档案法律意识,加大档案行政部门与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依法治档,实现档案事业法制化管理,档案法律知识的宣传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档案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具有较强的档案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档案法律素质这一大环境,而档案法制的广泛宣传对于增强人们档案法律意识和提升人们档案法律素质起着积极促进作用。通过档案法制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档案法》在管理国家档案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理解《档案法》对国家管理档案范围、档案工作原则、档案机构、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利用、档案开放以及档案资源开发等档案事业建设方面重大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依据,不依法办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通过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识到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是决定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关键,也是影响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好与环、执法监督能力高与低、行使执法职能是否充分的主观因素。档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抓好档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谨慎选拔执法人员,对档案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档案法制和档案工作相关知识、办案方法,促使其能力和业务提高,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安排上岗执法;档案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档案工作业务水平;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从而督促档案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如今,档案在“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把哈尔滨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城市发展大潮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档案工作各方面的要求也更加的严格,档案事业正随着城市的发展步伐稳步向前。为了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记录,需要我们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地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全力把依法治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 石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北京档案,2006,(10).
[2] 杨民安.加强档案行政执法 推进档案法制建设[J].四川档案,1998,(2).
关键词:政治文化;文化整合;档案事业
Abstract:Taking Cultural Integration Thought of Cultural Philosophy as the mainline, this paper analyzes ancient political culture who regards "Great Unification ", "Rule of Man” and "Rule of Rite " as its characters from three aspects: integration of values, Specification and Structure, and then illuminates the effect on Chinese ancient Archives, evaluates the value and distress to modern Archives from those three political culture.
Keywords:Political Culture; Cultural Function; Archives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我国社会形成了独特而又稳定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根植于以封建伦理秩序为基础的政治理念,如“人治”“礼治”,并借助于封建社会“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而演变为一种长久制约我国社会主体观念与行为的社会文化。“大一统”“人治”“礼治”这三种政治文化虽各自发挥其功能,但三者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并共同打造了森严、固化和专制的我国古代政治文化秩序。由此,笔者选择从文化哲学理论中的文化整合功能入手,通过对我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剖析,从价值观、行为规范与社会结构等多个角度梳理其对我国古代乃至当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影响。
1 “大一统”文化思想整合我国古代档案价值观
文化来源于社会主体及其从事的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价值观也随着文化的积累与演进而不断地整合与被整合。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组织与个人,因其各自经历的活动与文化积累不同,其文化价值取向相对多样且分散。只有通过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整合,才能让松散无序的社会个体价值观整合为一种让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所共同接受的观念与行为准则,这就是价值观整合的核心思想。
在我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各种形式中,“大一统”文化价值观的整合功能表现最为明显和实效。这是因为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体制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该经济体制的分散性与私有性导致社会公众价值观念呈现出分散且多样的形态,而出于对政治统治长久与稳定的需要,统治阶级需要通过一种基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统一社会价值观约束社会主体与组织的行为。“大一统”思想最早出自于《公羊传・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1]其原始意义为消灭对手,由帝王一人统治天下,后被统治阶级引申为皇权威慑力的象征。这种政治思想服务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政治诉求,借助儒家思想的包装与宣传,使之成为封建社会时期主流的社会政治思想。“大一统”不仅是疆域、资源与人口的统一,更是社会个体价值观及其指导下社会实践行为的规制与整合。在此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封建君主专制和官僚体制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使民众的个人利益与权利受到压制与束缚,但它将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思想和价值观有效地整合起来,从而构成了整个国家认同的政治和社会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大一统”思想还表现在我国古代社会文化的封闭与排异,这种表现并不是一种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也不是对外来文化全盘抵制的保守思想,而是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自身固有文化形态的稳定性,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保持千余年而未发生本质变化的原因之一。
殷商后期,我国真正意义的档案工作开始形成,它随着“大一统”政治文化思想的渗透与推广,成为统治阶级把控朝纲和牵制民众的重要工具。“大一统”文化对档案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资源的统一,即政府形成的所有档案都归当权者所有,所有档案都要向中央移交,并集中管理,特别是涉及到土地、人口、资源、兵役和赋税等方面的档案更需要定期向中央档案机构移交。国家垄断社会核心信息资源一方面用于牵制地方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通过对地方政治与经济的掌控,巩固其管理的统一性。其二,管理的统一,即各地各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源移交到中央档案机构集中保管,通过设置严密和繁琐的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所有档案。我国历朝所设置的中央档案库,如石渠阁、后湖黄册库和皇史k等都属于集中管理档案资源的专门机构,资源的统一衍生出管理的统一,管理的统一维护了档案资源的利己性,便于政府对资源的进一步优化与使用。其三,利用的统一,因档案资源归统治阶级所有,任何档案的利用行为都需要得到皇帝的应允,并在利用程序的监控下有限地开展,这决定了我国古代社会档案价值实现的封闭性与单一性。“大一统”思想构建了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和社会治理秩序,它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影响是根深蒂固、难以僭越的。需指出的是恰恰得益于档案资源的高度统一及国家修史行为的养成,我国古代社会才有了可供追溯的完整历史,这为中华民族文化体系的构建与传承奠定了基础。
当下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集中制管理体制。从字面意思来看,集中制与“大一统”思想差别不大,都是将档案集中到政府指定的机构,由其负责集中管理与利用。但集中制是建立在现代意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其管理主体的属性与封建社会时期政府的集权性是完全相悖的;其管理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护管理阶层的集权统治,而是最大限度的集中档案资源,通过规范的手段开展社会利用;其服务对象也并不仅仅局限在政府机构,而是整个社会组织与个人。但囿于历史惯性的思维,档案机构极易受到“大一统”思想的误导而出现只集中保管、不提供利用,只追求数量、不追求质量,只看重效率不注重效果的行为倾向,而这都需要档案机构摒弃“大一统”之弊,树立现代性的档案管理价值观,进而激发档案事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2 “人治”文化思想构筑档案事业基本架构
价值观对主体行为的塑造与约束是一种内化的手段,而外化的手段则需要社会规范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对不同社会结构和文化表征的整合,分散的、多样化的行为规范逐渐趋于系统化、协调一致化,这使得整个社会组织和个人渐渐被纳入到国家规定的轨道体系中,并开启同一化的社会行为模式,这就是规范整合。在我国古代政治文化中,“人治”文化的规范整合功能表现得最为明显。“人治”文化的核心是封建皇帝制,以及由此促生的一整套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体系,并辅之以封建官僚体系及其选官用官机制。殷商后期开始,我国社会开始从“神权”时代向“人权”时代转型,以皇帝为核心的皇权至上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驾驭万民、治理国家的核心思想,由此构建的中央集权体制为皇权至高无上与稳固提供了保障。在中央集权体制的映射与约束下,朝野重臣和普通百姓无不体现出极强的思想凝固性与行为规范性。对于我国古代档案事业来讲,规范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档案形成与管理的规范性,但也同时在档案保管与利用方面渗透着“人治”文化的强制性与约束性。这主要表现为:其一,鉴于皇帝的权威性与官僚体制的层级性,文书档案的形成被划分为若干种形式,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品阶的官员依据其自身官职的大小依次一律使用相应的文书种类和档案移交形式,以此彰显政治制度严谨性与权威性,进一步巩固皇权的至高无上。其二,制定严格的文书与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文书制作与处理、档案移交与保管的严密性。历代王朝极其重视文书与档案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定,目的在于利用强有力的制度规范保证文书与档案工作对统治阶级的尊重与专属性,扩大皇帝对这一重要管理利器的控制幅度,提高中央对地方的实际管制与社会治理的效度。其三,控制档案的利用范围,规范档案利用的通道。我国整个古代社会的档案利用只专属于统治阶级,任何形式与名义的档案利用归根结底都指向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一方面统治阶级利用档案的相对集中性,严格控制档案利用群体;另一方面制定严苛的档案利用制度与法规,约束普通百姓对档案的利用,营造社会对档案的敬畏氛围。规范整合的出发点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是对皇帝权威性的维护。这种文化功能的弊端十分明显,即规范整合限制了社会管理阶层与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通过严苛的政治制度严格束缚社会主体的文化思想与多样化的文化行为。虽然规范整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档案与档案工作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档案利用的相对独立性,但完全封闭且僵化思维的社会档案认知与行为都是对档案与档案工作社会属性的漠视与否定。
由古代社会传承下来的规范整合思想对当代档案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我国古代档案工作受迫于统治阶级的权威而呈现出封闭性的特点。这种档案价值认知深埋于社会主体观念之中,使得现代档案事业发展难以摆脱“官方”色彩而真正融入社会;其次,过于规范与严苛的档案工作制度从古传承至今,虽能有效保障档案工作的规范性与效率的提升,但冗繁的档案整理程序与僵化的档案利用服务方式束缚了档案事业向社会转型的步伐;再次,受古代档案用于官方且完全对外封闭思想的影响,我国档案的社会开放范围与幅度相对保守,对档案社会开放的论证与鉴别工作易受此思想影响而难以放开手脚。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思想不再是利用档案牵制与控制人的思想与行为,而是要以社会主体为档案事业开展的核心,从社会主体的利用需求去规范档案工作流程,从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向去设计多样化的档案价值实现路径,这才是规范整合作用于当代档案工作的文化精髓。
3 “礼治”文化思想拓展档案功能的实现空间
价值观整合为社会个体塑造了支配其行为的观念导向,规范整合为社会个体参与社会实践构建了制度与行为规范体系,而结构整合则恰恰在两者基础上将社会各种制度、约定和规范整合形成了严密而又极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结构。它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主体的价值导向与实践行为。“礼治”文化是结构整合下的产物,它的核心是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源自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父系家长制,即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并建立世袭统治的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将社会各个阶层、官宦臣子和家族群体牢牢控制在以皇权为核心的结构框架内,使我国整个古代社会政治体系在此基础上协调运作,并行不悖。“礼”源自氏族社会末期的祭祀仪式。《说文解字》中提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西周时期,“礼”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后被引申为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受“礼治”文化影响,我国古代政治体系在宗法制度的牵引下呈现出极其严密且封闭的特点。作为政治活动的产物,档案及档案工作自然也会受此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谱牒档案是社会文化结构整合的产物。“礼治”文化借由儒家的思想,将“仁”植入到对其的解释中。随着儒家思想在古代社会中文化统治地位的确立,以仁释礼、将“礼治”确立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精神信仰,将礼的强制规定与仁的自我要求融为一体,进而浓缩为影响社会主体行为的道德规范。正是在如此强势的道德约束下,我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了依托于宗法制度的政治格局,宗法关系与政治行政混溶不分。谱牒档案建立在我国宗法制度对祖上辈分与宗亲关系价值认知基础上,通过古代官员选拔机制而得以普及。它彰显了封建社会的门第与世家辈分关系的结构约制对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其二,对封建王权的畏惧与崇敬衍生了对皇帝工作与生活的记注制度。史官记注制度源自于西周时期,经过数以千年的演化已成为封建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的史官记注制度为后世王朝留下了大量可供参考与反思的政治策略,也为史学家编修国史和评价皇帝言行得失提供了史实依据。如汉代时期开始编修的皇帝起居注是专门记录皇帝言行的记录物,而后成为历朝史官记录皇帝言行的常备工具。其三,为前朝修史彰显封建王朝更替的敬祖之心。为前朝修史是每一新朝之初必行之事,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出新朝始皇帝对前朝覆灭因果联系的诉求,另一方面则彰显统治阶级对祖宗前辈的敬畏之心。“数典不忘祖,制史以为国”成为历朝开国皇帝在对待前朝历史的真实写照。由此而形成的利用历史文献以修史的传统得以形成并传承。社会结构整合框定了档案除保留备考之外的社会功能,虽然我国古代编史修志的初衷并不是为了传承历史,但是其形成了攒史、编史与修史的思想与技法,为我国近现代档案工作社会功能与结构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论文关键词 机动车 盗窃案件 侦防对策
机动车,通常是指具有机械性动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呈现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然而,机动车的失窃率越来越高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防对策,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机动车盗窃案件特点分析
(一)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
盗窃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下午、夜间或凌晨。其中技术型犯罪分子犯罪地点多为僻静的居民小区内或人迹罕至的公路旁边;事先偷配好钥匙的通常明目张胆在大庭广众实施犯罪。之所以这个时间段为案件多发期,一是因为这时人们大多已休息,街头巷尾到处是散放且缺乏监控的车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对象;二是这个时段犯罪行为有夜幕作掩护,不容易被人发现,使得犯罪分子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三是晚上比较容易逃逸。
(二)犯罪分子组织化,团伙分工明确
汽车盗窃犯罪活动成功后,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迅速销赃,以便防止侦查人员对汽车市场的监控,通常选择共同作案。有专门人员负责踩点、望风,还有专门人员负责盗窃车辆,更有的里应外合盗窃车辆;犯罪人员为了逃避侦查人员的监控,通常采取异地作案和销赃的方式,盗窃成功之后,专人负责将赃车运往异地;为了毁灭犯罪证据,在销赃之前,通常会有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改装,如重新涂装车漆、抹掉钢印痕迹等;为了迷惑买家,还会伪造各种票据、证件等;销赃人员通常还会负责找寻买家,亦或与买家商谈好所需要的车辆,然后,根据买家的需求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因而,现在的盗窃犯罪活动通常无法单人完成,需要团伙共同作案,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采用一条龙的方式。
(三)犯罪条件特殊性
正如上文所述,在机动车的盗窃案件过程中,会涉及多个环节,这使犯罪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盗窃的过程中,需要有作案地点。其次在改装的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负责改装的工厂。第三在转运赃车的过程中,需要让车上路。最后,还需要特定的销赃地点。在如此多的环节中,犯罪团伙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每一环节的选择之上,都不会发生太多的改变,这就为侦查人员的防控和侦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传统的侦破手段,如蹲点、布控、盘查等侦查方式对犯罪团伙打击仍然有效。在盗窃犯罪发生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有我们能够将其捕获,都能有效打击犯罪案件的结果发生。因此,只要侦查人员对已经掌握的有关盗窃案件的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寻找出能够破案的突破口,进而可以大幅降低侦查成本,并提升侦查效率。
二、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治安管理滞后
犯罪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管理控制的破绽。社会治安管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盗窃机动车犯罪的大幅上扬。它主要表现是受害车主的防盗意识不足,这是最为普遍的原因。他们严重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了机动车案件的发生率不断地上升。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的被窃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车主对于盗窃不是特别留意,许多车辆上并没有安装上有效的防盗设备,有的车辆虽然安装了,但在停车时,往往自由停放,车辆在被盗的时候也不能触发报警器,最后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宽松的作案环境,都使盗车分子愈发大胆妄为。
(二)赃车销售渠道畅通
目前机动车私自交易量居高不下。黑车交易市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方式进行交易。一些买主通常不会仔细过问这些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他们只在意车辆的价格是否合适,买入赃车后,进行一系列的改装活动,以期冒充合法车辆。还有的把赃车冒充走私车进行处罚后,转变成了合法车辆。因而,目前盗窃案件的发生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同犯罪分子得手后可以顺利销赃从而实现犯罪收益分不开的。而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顺利销赃,又同赃车可以自由买卖并顺利上路,实现其使用价值不无关系。
(三)利益驱使
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犯罪是他们在比较犯罪与合法工作的金钱报酬,并考虑了被发现和定罪的概率以及一旦被定罪就要遭受的处罚的严重性之后所采取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盗窃机动车犯罪打击不力,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大为减小,犯罪成本大大低于犯罪收益。机动车是一种高额商品,摩托车的价值多在两三千元至数万元之间,而汽车的价值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犯罪分子一旦得手,转手倒卖即可获取暴利,大多数犯罪分子将之视为发家致富的捷径。巨大的利润空间可以说极大地刺激了犯罪。这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所说,“只要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足以使资本家活跃,如果利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他们就敢于冒险,如果利润达到了惊人的百分之一百的话他们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拿来评价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分子也是非常恰当的。而且,当今中国的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从另一个侧面诱使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他们虽然也承认自己是在犯罪,但又觉得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往往在他们的心理会形成自我安慰感。所以,罪犯的经济需求和心理合理化成为了盗窃犯罪多发的心理动因。
三、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
(一)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
有关部门应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斗争,从声势上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而控制他们的犯罪势头,这会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我们大力控制不法市场,使犯罪分子无法获得犯罪收益,犯罪自然而然会受到控制。打击是专项斗争的首要环节。在盗窃机动车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和治安不断恶化的情形下,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斗争,营造严打防控的气势,可以使犯罪分子得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从而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改善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也应同时进行,公安机会抽调出大量的人员对机动车进行盘查、检验,对涉及犯罪的各行业进行登记,从而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序管理,在整治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清查犯罪团伙的车辆改装和销脏窝点。通过一系列的整治活动,可以使赃车无处遁迹,从而失去其价值,使赃车没有办法销售出去。在专项斗争的过程中,在上级部门的调配下,刑侦、交巡等实行配合,从而使各警种能够相互配合,发挥整合功效,对刑侦工作提供最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涉车管理,建立涉车信息库
堵塞销赃源头,是治理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效的方法。因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从严处罚涉案车辆、非法车辆、来源不明车辆就显得尤其重要。
涉车信息库建设则是涉车治安管理工程的核心工程,我们所说的涉车信息,是指有关机动车的所有信息,如车辆的行使及停车信息、来源信息、车主信息、案件信息等等,车辆的牌照信息也应进行登记。信息库中的数据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编号、以及车主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虽然,我国的涉车信息库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不够细致,有些信息源还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应用。
(三)充分利用信息、通信等技术进行科学侦查
由于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愈发高明、高科技应用更加广泛。因此,刑侦手段也应充分与高科技相结合。应充分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为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服务,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现有可利用科学技术主要包括电子眼、计算机及网络技术GPS卫星定位系统、CAS联网报警系统、无线通信、验证和显现号码技术、微光摄影、显微摄影、红外摄影、紫外摄影、手机号等。这些技术中,如电子眼、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是比较常用的。
(四)加强管理,做好预防
加强管理是预防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主要要加强两个方面的管理,一是道路交通管理和道路车辆管理,二是停车业的治安管理。(1)道路交通管理和道路车辆管理。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建立交通管理与治安管理相结合的路车公安管理新机制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交通管理中纳入治安管理,便于我们获得动态、及时的机动车信息,这可以使我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取得较为主动的地位。同时,结合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起一套实时监控车辆的网络系统。(2)停车管理。停车管理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分之间的协同配合。因此,必须对其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规范:一是要多增设规范的停车场;二是要建立相应合理的管理制度。目前,大多数的一线城市,停车场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这就需要公安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还有国土规划局等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尽可能地多建设停车场,以解决停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