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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是指为保障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相对当事人将一定的货币、实物、证券等提存于公证机关,待各方约定的条件成就,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制度。
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银行与企业另行签订一纸提存担保协议。在提存协议中,双方约定:(1)将企业的银行账户设定为一个提存账户;(2)银行将贷款划拨入该账户中;(3)企业必须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贷款,其正当性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4)企业使用其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应当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该提存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之后,交由企业的开户银行备案。
要进行上述操作,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这种担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银行或者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正当性的审定是否是干涉企业的经营自?(3)企业的开户银行是否会协助监管?(4)银行应当委托什么人来进行监管?
第一,诚然,无论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担保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担保方式就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是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的债权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典型担保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以提存方式进行担保系由当事人自己以契约方式选择的保全债权的方式,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调整,并无无效之咎。第二,银行或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正当性进行审定并非意味着银行可以任意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督贷款专款专用;(2)监督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第三,对于银行之间在出现非典型担保方式时的协助义务,在《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浮动抵押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协助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也致力于加强信贷资金监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协助监管问题达成一致;协助银行有贷款银行和企业的提存契约为依据,师出有名,另外协助监管也算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协助银行不无益处。第四,由于在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管过程中,需要涉及对企业交易契约的审查,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作为提存账户在理论上由公证机关监控,所以企业委托公证机关对企业交易资金使用的正当性进行审核是适当的;另外,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涉及到财务和价格问题,所以辅之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是必要的。银行通过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交易中属各自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实现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不过这种监管方式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不是担保物权,所以它不能产生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果企业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那么其他债权人对其提存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具有求偿权,而且这种求偿权与银行的求偿权是平行的。要解决这一瓶颈,我们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账户抵押制度。
(二)账户抵押制度
我国目前在实务上已经存在账户抵押行为。账户之所以能够作为抵押物,是因为其中现在存有资金而且可望将来继续有资金存入,而且这些资金是可以支取的,因此在这里企业是以届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取权为做抵押标的物的。业界公认,我国担保法以及司法实务是认可权利抵押的,例如业已存在的摊位抵押权、公路桥梁收费抵押权就是明证,所以用账户资金支取权作为抵押物不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也认可账户抵押。账户抵押有两种形态:一是银行与企业在企业银行账户之外另行设定一个专门以担保目的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企业的某项经营资金收益(一般为某种特许收费)划入该账户,由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行使支配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质押,对于普通的企业来说,这一做法不可取,因为不仅将资金交由银行控制不符合企业追求资金流动增值的目的,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保证企业会将该项经营资金收入划入该账户中;另一种形态就是企业用其专属的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的支取权向银行提供抵押,账户内的资金除双方约定需要由银行进行审核的情况外,由企业自由支配,本文论及的就是这一形态的账户抵押。
账户资金支取权显然不属于担保法第34条第(1)—(5)项规定的抵押物的范畴,而且账户资金是不确定的,所以它也不属于存款凭证的质押,那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抵押呢?对于账户抵押这样一种抵押标的物金额随时发生变化的抵押形式,在现行的抵押类型范围内的确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归类,但是账户抵押的客观存在性和适法性却是不容置疑的。无论最终将其界定为浮动抵押还是一般权利抵押,立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最后一定会对其抵押登记问题做出规定,这是现实的需要。而无论如何被定性,它对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都是非常有效的。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的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一纸账户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其银行账户对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参照前述担保提存协议中的内容与企业约定监管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样需要关注企业适用信贷资金的正当性并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银行可以及时阻止企业违规适用资金,防止企业逃匿资产,在发现企业违规运作或经营状况恶化时,及时行使债权,回笼资金,减少损失。这两种监管方式适合于中小企业,也适合于市场大鳄。这表面上看加大了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量,但实际上不过是银行履行早应该去尽而没有尽到的责任而已。
由公证机关对前述资金进行监管,有着深刻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1、根据国际立法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具有服务、监督、沟通、证明的作用,所以公证机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监管具有职权基础。
2、公证机关是法律专业机构,而且其本身工作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依归,所以由其对借款企业重大交易合同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具有知识基础。
1.1地方铁路建设单位资金过于分散在实际的地方铁路建设过程中,一个项目会被分割成若干小的项目,方便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统计和工程进度追踪。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建设单位管理多个施工单位的情况,而且铁路建设本身覆盖里程较大、中间环节多、时间长,所以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独立的管理体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等现象,而且资金的分散也加大了铁路资金管理的难度,管理部门也就很难掌握资金的动向,造成铁路资金管理混乱。
1.2内部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不健全就目前的地方铁路建设现状来说,铁路建设多采取责任分包制的经营方式,这样建设单位可以更好地控制铁路的建设质量,有利于单位对建设进度进行宏观上的调控。但是,从铁路资金管理的角度来看的时候,责任分包制造成资金管理混乱松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权利相对过于集中,资金管理难度加大。而且很多铁路建设单位本身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应的监督以及考核方式。
1.3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绝大部分的铁路建设单位都没有健全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这样就无法对投入铁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较为严谨的把控,资金管理混乱,浪费现象严重导致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严重可能导致企业亏损。所以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铁路建设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2完善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单位施工计价管理对铁路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以及单位施工计价的管控,可以有效缩短施工单位的生产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时间。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参照以下过程,首先铁路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过程进行规范管控,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要做好筹备工作,必须要有具体的施工计划以及执行人员数目,这样可以给建设单位的计价依据,然后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计价项目进行评估并且绘制成书面材料,提供给资金管理方审阅。这样不仅让施工工作变得有序可循,也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管控能力,有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2对资金加强调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可以从资金调控和规范制度两方面入手。资金调控方面,建立内部资金管控条例,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审核,不断完善资金的管控制度。只有完善的资金管控制度以及审核制度,才能从全局着手抓住每个铁路项目的命脉,这也让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化。就目前的技术来讲,计算机技术已经普及到了财务资金结算的各个行业,所以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结合人工管理来实现财务的统一调配、管理、审核等,当有项目需要资金支持,由下级向上级申请,上级审批通过后通过计算机的网上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拨款支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即方便了施工单位的申请流程,也方便了建设单的审批流程,并且顺便做了完整的拨款纪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账核对。规范制度方面,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向进行检查核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纪录备案,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且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每笔资金流出的负责人。
2.3对物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铁路建设会涉及大量的建材,铁路运输关系着公众生命安全,所以铁路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建材进行全程追踪,并且进行采样检查,核对材料的基本购买价格,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质量,也一定程度杜绝了建设资金的滥用。在材料购买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材料的使用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工人有对应的奖惩措施,以保证材料尽可能地得到较好的使用,避免浪费,某些贵重材料还需要建设单位聘请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并且还需要进行利润考核、成本考核、风险考核。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才会对建设单位产生较为深远的积极影响。
2.4控制资金管理成本地方铁路建设单位不仅要对施工单位、内部考核以及物资监督进行完善和改良,也需要控制资金管理团队本身的消耗成本,管理层也需要进行内部自我监督以及考核,并且需要资金管控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且管理系统也需要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实现,一套完整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会节省大量的人力。并且管理团队需要定期对建设单位所有项目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含质量、资金预算、运营风险等,同时可以考虑将资金管理系统作为核心系统建立信息技术管理系统。
2.5提高资金管理人员的从业水平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铁路资金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单位需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品德以及专业水平进行培训,并且加强从业人员之间交流互动,并且能够非常了解建设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的培训,提高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单位在招收管理人员,需要对考核应聘者的风险意识,进行择优录取,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3结论
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达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投资方式正在蓬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社保基金于产业投资基金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就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方面略作探究。
一、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理由分析
(一)为社保基金增值提供新渠道
在2001年以前,社会基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储蓄以及国家债券两方面,安全但收益率不高,并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不但没有达到保值、升值的目标,还面临着价值缩水的危险。随着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社保基金开始向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证券市场等方面发展。但是,社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维持稳定,保障人们人身利益的重要资金,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政府和社会所首要关心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衡量收益与风险比例时更应该谨慎行之。我国融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的资金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的安全性评估不高。
可见,社保基金作为人民的“活命钱”要实现增值和安全保障皆得是十分困难的。就追求社保基金的收益性而言,投资产业基金为社保基金的发展有创造了一个有效的渠道。首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经济下新兴起来的融资制度,有着活跃的生命力和获取高收益的潜力。其次,社保基金以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为主的资金配置结构无法很大程度上实现高收益,除了企业债券、证券市场以外,有必要增加企业投资基金的参与,丰富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完善其投资组合,使资金得以有效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对于未上市的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融资的困难以及融资渠道的狭窄是制约他们实现产业升级的主要因素。我们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对这一行的投资,同时也赞成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其中。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社保基金的进入,不仅能够在激发未上市企业积累资金进行高科技研发的同时督促其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为企业创收的同时也为保障自己的生活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在企业内部,职工们会逐渐形成为自己老年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利益而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积极地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从道德上约束了违法腐败、贪污浪费的不良现象,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对社保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政府的规制作用
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作所遵从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从1985年9月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获准成立,标志着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问世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全面的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政策的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势必艰难重重,市场的机制也无法有效地建立。现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在加紧制定中,这正是体现了产业投资基金需要立法保障规范的必要性。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规定以高度的重视,特别应当注意:严格规定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的范围,并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制度,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以及明确审核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范围;严格限定社保基金所投资的对象范围,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调研确定投资对象,以新兴的、有发展和壮大能力、具备潜在的市场竞争力的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目标;明确规定对于投资对象关于社保基金的运作以及具体的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定期的监督,以确定社保基金退出的时间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社保基金经过积累或征收以后统一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理事会管理,而基金受托人、管理人经过国家审核批准后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作为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理事会应当肩负起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实现基金高效增值收益的责任。首先,制定完善的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期间,理事会应当结合现实国情以及全面地分析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政府的政策目标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投资组合;其次,理事会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经营策略,不仅要考虑到不同性质组合之间的比例,还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核和选择,保证社保基金的运用获得最大的效益。最后,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投资,理事会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者违法事件的,及时地予以撤销资格并给与处罚,防止社保基金的不当投资,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企业自身的监管作用
作为接受社保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虽然本身具有潜在的发展能力,但是由于固有思想观念的落后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从产业投资基金那融资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以及结构设置等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现在化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时必须以保障社保基金基本不亏损为最后防线,合理的进行风险收益的分配,从自身方面做好监管,实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此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抓紧时间调动各种力量恢复重建不仅是幸存者的迫切需要也是对逝者最好的慰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面对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然条件复杂、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的困难局面,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充满挑战。灾后恢复重建的速度和重建水平与质量将全面考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综合实力。它不仅需要这个国家人民具有众志成城团结互助的精神力量,也需要国家具有迅速有效调集各种资源参与救灾与重建的制度保障,更需要集聚全国人民创造的物质及技术力量。而后者是救灾重建的重要基础。
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约为1万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2007年四川省全省的国民生产总值。要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研究并创新筹资方法与技术。
筹资管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筹资的渠道与方式,而筹资方法与技术的创新也可循着创新拓展筹资渠道、综合利用各种筹资方式的思路展开。
筹资渠道要解决的问题是从哪里获取资金,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的性质与特征可为救助自然灾害提供资金的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际组织援助资金、企业及其他社团、民间资金等。筹资方式解决的是用什么方式获取资金,常用筹资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借款、捐赠等等。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两者结合才会产生良好的筹资效果。一定的筹资方式可能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筹资渠道;但同一筹资渠道的资金往往可以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取得,而同一筹资方式又往往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筹资渠道。因此,在筹集灾害重建资金时应当实现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两者之间的合理配合。筹集重建资金可参照的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配合关系(参见下表)。
下面就适于灾后重建资金筹集的筹资渠道与其相应的筹资方式的各类组合加以详尽的论述。
一、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及其适用的筹资方式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中央政府及受灾地政府财政资金应是灾后重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据国务院2008年9月19日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各级政府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专项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中央财政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之外,通过调整预算结构安排的向灾区倾斜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调用预算外资金等等。
非赢利的财政资金与存放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民间等各渠道上的要求盈利的资金相比数量是很少的,财政资金可以补贴(补贴利息、补贴利润等等)的方式吸引盈利性资金参与灾区重建,起到以小资金带动大资金的杠杆效应。
财政资金是非赢利的公共资源,其性质决定了加强对这类资金的监管提高其使用效率对恢复灾后重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筹资方式可以成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的工具。救灾的财政资金中,除了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由政府无偿提供外,其他公益性支出亦可考虑政府以直接出资的方式列支,虽然这种公司化运作模式会增加监管成本但却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具体操作中可再对照利弊进行取舍。
二、银行及非银行信贷资金及其适用的筹资方式
中国银行按性质分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灾区各项事业遭受了毁灭性打击,其造血功能丧失,因此政策性银行资金应成为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资金是盈利性资金,吸引这些资金参与灾区重建必须考虑其利益诉求,其利益更多的要靠国家的优惠政策满足,如贷款贴息、降低央行的再贷款利率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仍属盈利性资金,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险资金。这次大灾充分说明中国的灾害保险还需加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新西兰的经验。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从出资方式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借款和投入资本的出资方式参与灾后重建。政策性银行应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参与灾区公用事业或其他关系民生的商业的建设。商业银行可积极参与有较好的商业前景的重建项目。此次地震的区域,山川秀丽,自然资源丰富;但是其地处偏僻、交通落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从商业的角度看,参与灾后重建既存在着较大风险又存在着较好的机遇。
三、中国企业、其他法人及其适用的筹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国企业的经营活力日益增强,中国企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跨越式发展。据国家统计局信息,截至2007年,中国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就达336 768家,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为405 177亿元,资产总计达353 037亿元。企业规模扩大及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国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企业资金也成为灾后恢复重建重要资金来源、尤其是中国拥有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垄断性国企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积极以多种形式参与灾后重建。
企业本质上是盈利性组织,其资金的使用有逐利的要求因此如何调动企业资金参与灾后重建应在筹资方式上考虑企业对利益的诉求。灾区可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借贷等方式参与灾后重建,形成利益共享的关系。
四、民间资金及其适用的筹资方式
民间资金是指国民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可支配资金。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老百姓的财富也日益增长,截至2007年底中国城乡居民仅储蓄余额就达172 534亿元。民间资金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资金来源,同样也可成为中国人民抗御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
中国人民有着乐善好施、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因而与其他筹资渠道相比从民间获取救灾资金从数量和速度上都有着极大的优势。事实上,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迅速行动起来踊跃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渡过困境。截至2009年4月30日,民间捐赠总数达到了767.12亿元(其中捐赠资金约653亿元,物资折合约114亿元),被公认创下“中国捐赠史的新纪录”。
大量民间救灾资金是无偿的。但不同的民间资金参与重建有不同的诉求,为了充分挖掘这一筹资渠道的潜力,亦需综合利用多种筹资方式调动各类民间资金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除了捐赠资金,对于愿意以借款方式参与灾区重建的资金,可以灾区省市一级政府为担保发行灾后重建债券,或以灾区民众住房或其他资产为担保建立民间一对一借贷帮扶;国家为灾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民间资金积极参与该类企业的股票认购便是以直接出资的方式参与灾区重建;发行救灾重建专项彩票也是从民间筹集重建资金的重要方式。
五、国际社会援助资金及其适用的筹资方式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国际社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因此向全世界人民介绍中国这次特大地震的情况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援助是加快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国际社会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也日益加强和有序。从资金的来源渠道看,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受益者,因此他们应成为国际救援资金的主渠道。除了世界各国政府,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联合国一些相关机构、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可能给中国的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援助。
国际社会援助资金的性质既可能是无偿援助,也可能是有偿使用的资金。因此对不同的出资主体应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在积极吸收无偿援助的同时,积极利用国际借款、吸引跨国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国际社会的资金,让它们在灾后重建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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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财务成本管理:第1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4.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1.1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
由于村干部对新农村项目建设存在认识不到位,不懂财经纪律,在村组织实施项目中,个别村干部将一些不符合财务规定,不允许报销的非项目产生的费用通过更换名称、内容等方式纳入项目支出现象。
1.2财务核算不规范
当前,村级财务虽已纳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统一管理,但核算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村级投资、应收款等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核算;二是存在白条入账现象;三是大额费用以现金支付,部分村级集体为了支付方便,大额费用采用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1.3虚报冒领、重复报销
由于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村干部对支出审核不严,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管理上存在漏洞,部分村干部通过虚列支出内容、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项目资金。
1.4村级建设工程款结算不规范
一是别村级工程招投标流于形式。部分村建设工程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工程无预算、工程建设按支出数入账,工程造价、采购量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等问题;二是村级工程无验收程序,工程支出随意性较大。工程量减少但支付的工程款仍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加缺少必要程序。
2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1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
由于村干部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经纪律、制度不了解,法律素质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一些村干部为谋私利,不按程序办事。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搞普法教育,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脱离图形式、一阵风、不注重实际效果的教育方式,要真正使农村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还需要做长期、扎实的工作。
2.2村级财务管理水平较低
一是长期以来,村级组织项目建设较少,没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村级组织的管理能力较为薄弱,无法适应财政对村级项目扶持资金迅速增长的要求。二是一些财会人员不注重学习,业务水平低,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农村财会工作。三是村务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部分村务监督人员,看问题凭好恶,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对公共事务关心较少,对村级财务问题不愿管、不想管或不敢管。
2.3工程监管不规范、不透明
一是村级项目建设存在应进行招投标的,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或村主要干部承包施工,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变化大,工程造价难确定;二是有的是中标人中标后进行转包,私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三是个别村主要干部为承包本村建设工程,采取暗相操作,挂靠到多个有资质单位取得投标资格,中标者实质是村干部本人,造成监管者与施工同一人,监管缺失,必定影响工程质量。
2.4村级项目监管乏力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监督体系是一个涵盖各级人大、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在内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项目建设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监管。但目前,多数监督只集中在资金的分配和指标下达上,对项目预算、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等程序上疏于监督管理,也没有完善的评价监督体系作指导。
3规范村级项目建设管理的对策
3.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法治;不定期、分批次组织村干部开展财经制度、法律知识的培训。逐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其在村级项目建设中能够坚持原则,抵制诱惑,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按章理事。
3.2开展业务培训
一是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财经法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对村财监小组成员进行法规、制度培训,切实提高监督能力,使他们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混乱的漏洞。
3.3规范项目管理程序
一是建立村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二是要实行严格的工程招投标制,对于公益性的、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必须经过村集体研究、村民公开后,在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取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减少违规行为。三是建立村级项目内审机构,各乡镇将有审计证的人员组成成立审计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村级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内审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通过审计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
3.4强化项目监管机制
关键词:项目贷款;资本金;问题;建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经济下滑风险,国家出台了4万亿刺激经济的计划。随着项目纷纷上马,与之相配套的银行项目贷款也出现大规模增长。虽然总体上讲银行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本金管理均较为重视,在项目资本金比例上也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执行,但项目资本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银行存在超资本金到位比例放款情况
目前,各银行机构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的要求上,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资本金到位额度与贷款到位比例保持一致;二是资本金在贷款之前全额到位。但在具体操作中,对“资本金和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这一要求的把握尺度不一。有的银行要求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达到多少,贷款才能按比例投放多少;有的银行则允许贷款可以先行投放,只要确保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资本金达到相应比例即可,其中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在项目无资本金的情况下,贷款已全额发放。虽然此类银行均表示,对项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通过支付审批控制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使用,但是资金账户的使用情况能否有效监控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资本金来源审查难度较大
在资本金来源与到位情况的真实性认定方面,有效信息资源匮乏,信息渠道单一,对有资质中介机构的有效信息无法全面掌握,较难确认资本金出资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和项目,资本金较大,资金往来频繁,资金来源渠道广且在账户间经常流转,致使在日常的项目审查中很难判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有多大比例来源于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只能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和财务数据加以辅证。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管理的经验较少,行业信息的积累不足,专业的项目评估人才还很缺乏,项目贷款的评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不高,在项目资本金来源审查和认定方面难度更大。
(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管理水平较差
在项目贷款管理上,大型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相对较好,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信社管理比较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制定相关的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对项目贷款管理缺乏认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项目资本金来源认定以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真实性认定方面没有明确要求。二是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混乱。部分中小银行虽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但是没有按此办法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将项目贷款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三是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随意性较大。如某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公路改造项目,对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省级政府不低于10%,地(市)级不低于15%,县级不低于20%”要求,执行15%的资本金比例。但2009年国务院新调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中明确要求,公路项目贷款资本金比例要达到25%,因此存在10%的资本金缺口。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难度较大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决策,各级政府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下,进一步加大了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领域的投融资力度,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集中实施和进度加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需求也明显增加。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和预算内安排等方式增加资本金出资的情况下,资本金的需求仍存在缺口。因此,对部分银行支持的贷款项目在落实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相关规定上增加了难度,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不利于银行进行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同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关联方众多,资金裙带关系复杂,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透明性,增加了对其授信评估以及贷后管理的难度。大部分政府平台类贷款企业采用多头融资形式,从多家金融机构及多级财政部门进行融资,银行只能对本行发放贷款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项目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也只能依靠借款企业提供的资金投向单据进行判定,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的资本金性质确定和管理难度均很大。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占比较大,贷款大都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担保或融资平台公司互为担保,抵押物多为政府财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本身效益较低,还款来源依赖财政资金程度较高,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不容乐观。
二、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加强可操作的政策指导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自有资金做进一步界定;对通过理财信托、发行债券、大桥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应在制度上明确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各行业、类型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进一步细化;对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给予进一步明确等,以清除各银行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模糊地带。
(二)各银行机构要不断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防范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对资本金进行有效监管。一是要对资本金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慎地调查和审验;二是加强对资本金比例的管理,严格执行资本金的最低比例要求,不得随意降低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三是加强对资本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在信贷资金投放的同时要确保项目资本金与信贷资金同时间同比例的投放到位;四是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真实性的核实,杜绝以“融资”替代“自有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特别是各地方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以及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尽快出台本行项目贷款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严格对项目贷款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做到真正了解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对外融资情况,摸清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率、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担保落实问题等。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家银行掌握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防止过度授信、多头授信。三是积极推进银团贷款。建议监管部门对银行同业间的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业务加强指导,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实现同业间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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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特征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解
释
变
量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
DA
【关键词】小额贷款 融资 风险控制 违约风险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由于近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压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及农户融资难问题、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以及完善金融市场结构。
目前,吉林省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75家,贷款余额96817万元。有33家注册资金高于2000万元。吉林省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通化万通,开业运营仅半年,其一般性贷款余额已达到19639万元,约占注册资本的98.2%。
虽然,不论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出一份力,但是,在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管制度薄弱、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日益加强,这些都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最终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定。所以,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以工商局的监管为主,公司内部管理为辅。但这种监管方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单一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或者捐赠的资本金以及少数银行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可见,“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最大难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单一的资金来源也会导致其私下去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可能获得十分丰富利润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采用非法手段来筹措资金,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扰乱金融秩序的时间发生,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型”人才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技术欠缺,业务不熟和缺乏专业人员等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的通过相关的系统查询需要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风险控制水平和贷前审查工作量。
此外,据调查吉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凭最高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学和经济学专业的教育背景,雇佣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基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金融工作,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情况基本不会录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查询这些发生过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信贷资质。而这些借款人大多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没有抵押品或者担保品、而且这些经营者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些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贷后违约风险。如果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在贷款资金发放以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并及时收回资金才能获得相应收益。
我国还有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筹集资金和投放的过程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却发生项目失败的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有效的控制小额信贷的贷后运行风险。我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在发放贷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公司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主动的跟踪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就会引发违约风险。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监管办法
(一)拓宽融资渠道时应采取的监管方法
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应积极积极引拓宽其融资渠道。 比如: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银行的,让借款人与银行直接签订合同,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三方;第二,与银行联合贷款,一部分资金由银行提供,而客户的开发与评估由小额贷款公司来做;第三,游说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第四,向公司股东借款。
(二)建立以人才为核心的全面监管机制
为了应对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第一,举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有关的资格考试,对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实行门槛制度;其次,对新员工的入门培训并规定实习期限,之后进入试用期,在试用期后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再次,对于正式员工,每年安排定期的业务培训;最终,对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对学历进行限制,但经验丰富者适当放宽要求。
实行专岗专人制度,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电子信息方面应招收IT人才。而贷款管理方面,应招收为人细心,做事条理清晰的人员。但是招收员工的大前提是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知识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贷款投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投向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确保公司贷款投向最优化;第二,加强借款人信用管理。简历借款人信息档案,全方位了解借款人信用情况;第四,贷后跟踪检查。应坚持按月检查抵押物的保管情况,以及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会对贷款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语
小额信贷公司的产生,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但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仍存在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其监管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措施来弥补这些问题,例如: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建立一人才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信贷风险的控制等。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填补了金融市场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市场空白。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民间资本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下流向整个金融领域,是增强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丰富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以自身良好的业绩水平作为证明,也需要正确的政策引导,才能帮助这一新兴的市场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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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模式;管理体系
国外开办农户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表明,他们都建立了与本国情况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作为实施农户小额信贷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综合小额信贷制度模式时,也应该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鉴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多头、无序的管理现实,我们也必须有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实现我国小额信贷的统一化管理。
一、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
1.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原则
小额信贷组织管理模式选择,总体应该以政策性为主导,适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和小额信贷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服务农业原则。小额信贷组织制度设计应该定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支持农业发展,在农户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提供其生产发展和生活必需的资金,从而起到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第二,非营利原则。从世界范围看,不同的国家,对小额信贷的经营方式普遍采取非盈利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主张采用综合组织制度模式,鼓励多元化发展,但一般应该以非赢利为目的,这是由于小额信贷面对的对象以及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性质决定的。
第三,减轻农民负担原则。设立小额信贷组织,要以成本为基础,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合理、均衡的小额信贷利率,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第四,政府扶持原则。国家对小额信贷要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我国小额信贷20多年的历史表明,它对农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当扶持,目前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较好的大多体现了国家对小额信贷的扶持。
2.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抓住“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注重改革创新。本着服务“三农”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宏观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和微观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确立小额信贷产品体系,合理规范小额信贷利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小额信贷支持体系,积极推动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管辖区域内从事小额信贷的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所建立的一套运行体制。鉴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多头、无序的管理现实,本文设计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提出组织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组织体系;二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组织管理体系,三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
(一)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组织体系
初步的设想是通过发行股份,组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采用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经营小额信贷业务。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市)三级分支机构(图1)。
1.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性质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控股性质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和授权,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本经营活动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负责,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结合中国小额信贷的实际情况,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应该构建成为股份制控股公司。
股份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股份控股公司是经授权批准设立的;(2)具有相当的经济规模;(3)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群体;(4)普遍实行多元化经营;(5)具有较强的筹资、融资能力和抗击市场波动能力。
由于具有这些特征,国有股份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具有其它形态公司不具有的优点:能够大量节约企业规模扩张、集团化所必需的资金;企业之间依据资本纽带容易形成牢固的结合关系;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发挥协同优势,提高竞争力;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政府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可以集中高层次的专门人才,通过专业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这样看来,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三级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运用占用的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具体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资金来源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初始资金由国家承担,可以占控股地位,其他的股份主张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主要对象为小额信贷组织。国家承担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筹措:国家财政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国家专项扶贫款的部分资金;其它资金等。
3.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1)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由控股设立的特殊企业法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代表出资者行使所有者权利,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事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股份控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政府对股份控股公司的决策管理通过委派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担任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政府部门除行使一般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外,不直接干预国有股份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要比较充分地考虑到公司的性质和经营的业务特点,主张采用事业部的性质来进行内部的机构设置(图2)。除了设立一般的职能部门外,突出小额信贷管理职能。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可以考虑设置下级部门,从而构建比较科学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2)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一级、二级分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应该采取区域化的组织设计模式。以河南省为例,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一级分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按职能部门进行设计,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市场开发部、银行业务部、小额信贷部、客户服务部和总务部等职能部门。下属机构的设置按区域进行规划,在全省十多个地(市)(如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等)分别设立二级分公司。地(市)的二级机构内部组织设置与一级机构的设置一致,业务实行部门归口管理。
三级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基层单位,直接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所以,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该以业务部门进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图3)。银行业务由自己经营,小额信贷业务一般进行业务委托,将其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但在有条件的地方,三级分公司也可以自己设立营业部,直接经营小额信贷业务。
4.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内部职能分工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实行的是总公司下属三级分公司的管理模式。总公司及各级分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小额信贷管理职能)。
总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小额信贷产业政策;拟定小额信贷基本条款和利率;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展投资业务;建立全国性的调剂基金;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小额信贷业务的国际活动;授权省级分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一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建立辖区的调剂资金;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授权市级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二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本地(市)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建立辖区的调剂基金;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授权县级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三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小额信贷商的业务活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负责办理各类小额信贷事物的具体管理业务;建立辖区内调剂基金;向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咨询服务等。
(二)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组织管理体系
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市)四级协会分会来实施有效的管理。
1.农村小额信贷协会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协会是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农村小额信贷自律组织。在全国按照现有的行政体系,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市)三级协会分会(图4)。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农村小额信贷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为农村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
各级协会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和运营机制,日常工作主要有秘书处进行处理。
在各级协会内部,分别设立综合部、自律部和维权部等三个部门,负责协会的各项具体事宜(图5)。
3.协会职责
各级农村小额信贷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农村小额信贷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三)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
如何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和完善统一归口的监管体系。鉴于目前小额信贷多头、无序的管理现状,建议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协调组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这两大组织管理体系,把目前的监管体系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的做法是把我国目前小额信贷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有关监管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统一由各级小额信贷公司和小额信贷协会来执行,从而形成统一归口的监管体系(图6)。
(2)要突出对农村小额信贷法人机构的监管,在人民银行总行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银行监管局,领导全国银行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法规,确定监管目标,负责对全国性法人机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
(3)要以分行监管办为主体,根据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工作重心,具体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并负责对省级银行业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要以地市中心支行为基础,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灵活的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直接负责对县级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
这样做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覆盖面,增强非现场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提高检查的效率和作用;二是可以提高对基层行非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力度,将考核重点真正落实到其经营行为、经营业绩上来;三是可以提高对风险的分析预测能力,增强风险早期识别和早期预警;四是可以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合规性监管,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从而降低风险;五是增大监管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目的性,提高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率;六是可以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使得监管评价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协调组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统一归口管理的监管组织体系。具体的监管职能由各级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各级农村小额信贷资金协调组织管理体系来负责辖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研究”(编号B200);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河南省农村小额信贷绩效评价研究”。
参考文献:
[1] 邓国取.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 张晓峰.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组织结构设计[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3] 李毅.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的国有控股公司[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