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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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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对北京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解读

“全面二孩”后产假怎么休?

增加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最受大家关注的“二孩产假”问题,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独生子女费”还有吗?

已领“证”且承诺终身只生一个仍享受

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两个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审稿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两孩间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送审稿,删除多项条款。

其中包括:

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删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2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富阳区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构成基本情况

近年来,富阳区流动人口增幅迅速,从约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8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8-49)约6.23万人。与户籍育龄妇女数之比为0.35:1;已婚育龄妇女4.92万人,与户籍已婚育龄女数之比为:0.36:1。

1、育龄妇女年龄构成。根据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问卷结果分析,富阳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21-30周岁的青年为主。

2、来源地构成。从省外流入的育龄妇女主要是来自中西部及部分沿海农业人口大省。以及省级为流入区域看:排列前五位的是安徽、河南、山东、四川、江苏,共4.24万人,占流动人口育龄女总数的68%左右,其中安徽省最多,约占20%。

省内流入人口11512,其中育龄妇女5671人,已婚育龄妇女3939人。主要来自温州、丽水、台州等浙南地区。

3、文化构成。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问卷结果分析,在1000 从有有效问卷中,小学文化程度295人,初中536人,合计831 人,占83.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序169人,占16.9%,文化程度相对偏低。

4、集聚地构成。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主要集聚在富春街道、银湖街道、春江街道、新登镇、大源镇、东洲街道、鹿山街道、灵桥镇、上官乡、场口镇,这些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占全区的95.56 %。流动人口以租住出租房为主,问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71.35%居住在出租房里。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生育意愿相对较高。调查显示,51%被调查对象认为生育两个子女最好,25%一孩生育对象希望再生育一个子女。

2、出生、怀孕人数多,违法生育比例高。据报表统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流动人口在富阳出生1663人,同比减少213人;问卷调查显示:1000个已婚育龄妇女中,二孩生育331人,二孩符合率只有33.1%。

3、持证率低。1000个被调查对象中,有354人回答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占35%,实际数据可能更低。

4、长效节育率较高。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为37829人,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76.89%,低于户籍育龄妇女88.55%的长效节育率。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目前,区、乡、村三级均有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也均设有流动人口管理员,并在村(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站。全区共配备29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二)创新健全协作机制

一是开展联合稽查。与公安局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督查工作。二是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协管员计生固定待遇,按照每人3.5万元的标准给予保障。实行计划生育通报奖励制度,每提供一条信息,提供5-10元奖励。实行考核奖励,奖励计生工作优秀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员和协管员。

(三)优化宣教技术服务

积极开展社会化宣传,组织流动人口婚育阳光课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年”活动。2012年以来,共开展活动50次,发放宣传品9.3万,服务流动人口8.5万人次。2015年度,全区共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4450例,比上年年增加38886例,增幅141.38%,700例接受四项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报酬10余万。

(四)加强信息管理应用

加强“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5年通过软件累计录入信息15万元余条,2015年开始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基层信息工作 ,共注销流动人口信息10万余条,补录、修改信息20万余条。目前,富阳区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5%以上、信息完整率达90%c以上。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年业一直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目前仍有许多工作未从根本取得突破,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服务管理压力大。我区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占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服务管理工作做得越深入工作越大。现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匹配,部分地方流动人口超过了户籍人口,落实服务管理难度较大。

二是对基层工作指导有待加强。个别地方对工作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时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帮助基层解决,甚至往上一推了之。如:针对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况,基层干部基本上束手无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

三是乡镇孕检职责缺失。少数镇(街道)有设施无操作人员,不能开展B超孕环检服务,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只能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去孕环检。

四是信息网络开发滞后。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模块应用后,基层反映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必填项太多,操作繁琐,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已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开展。

五是两地沟通难度大。流动人口配合程度低,由于现居住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工作水平差异,存在与流出地沟通联系难、信息通报反馈率低等问题。流入育龄妇女出于各种原因对协管员信息采集不愿配合或提供假身份证明等虚假信息,导致采集的基础信息准确率低,流入育龄妇女对现居住提供的服务存在不愿接受或者拒绝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

要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科)至少要有1名流动人口管理员,流动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配工作人员。村(社区)实有人口超过2000人的要增配1名计生服务员。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必须单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按照与户籍人口均等标准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二)健全服务网络

要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整合卫生计生资源,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硬件设备,按照省标准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配备2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能服务、会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计生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不断完善“10分钟服务圈”,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和获得率,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入育龄妇女领取。依托卫生计生网线,开展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不断深化人口流动迁移趋势和服务管理政策研究,为卫生计生工作及至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工作指导

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省、市关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调配研究,吃透上情,摸透下情,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要强化对基层日常工作的指导,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依法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生育服务登记本的发放工作,完善服务记录,“三免费”服务做到全员、全程和全覆盖。完善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跟踪和管理,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家庭应该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落实均等化服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四部委要求扎实做好创新流动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健全流动计划生育均等化的政策体系,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员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待遇逐步趋同,并按规定共同享受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和谐融合。规范流动人口流入地二孩以及以下生育服务登记,将原来的生育登记承诺库扩展到二孩。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出生等相关信息的网上沟通。

(六)强化平台应用

要强化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的应用,规范信息管理,及时提交查询、接收、反馈信息,修改、补充、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完善省综合平台流动谷模块应用通报制度,提高平台的应用水平。及时反馈省综合平台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建设,不断完善信息网络。继续做好流动人口流向、分布、内部结构变动及流动人口迁移趋势的监测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和服务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推动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与居民健康卡、妇幼保健手册等信息的联通。

(七)深化区域协作

第3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能力;英语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1-0134-02

一、引言

跨文化交际是一种交际行为,就交际的种类来看,可以是人际间的交流,也可以是个人与公众(群体)间的交流。跨文化交际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谈话者之间进行的交际。

美国跨文化交际研究著名学者把跨文化敏感度定义为:人激发自己理解欣赏并且接受文化差异的主观意愿。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文化交际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在不断拓展,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随着网络的诞生和发展,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世界也在关注中国,中外文化的建立与交流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切使得跨文化交际成为了时代的突出特征。而在这一过程中,英语作为世界语言越来越凸显其在世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

在英语学习中,学生需要认识到语言与文化的关系。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语言属于文化的一部分,它是表达和传播文化最明显、最有效的交际工具;是文化得以生存的力量。在英语教学中,教师也应该意识到外语教学的重点之一即在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这也是外语教学不断追求的最高目标。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以实际调查为主要方法,通过问卷及访谈的方法,调查了我系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教师在英语教学中的文化教学现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缺失的现状及文化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寻找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改善现状,使学生在学习语言的同时了解和掌握跨文化交际知识和能力,从而能够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英语人才。

三、研究设计

1.研究问题设计。(1)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2)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日常交际能力;(3)英语教师的跨文化教学意识。

2.问卷设计。针对学生和教师,设计两套不同的问卷。学生问卷包括跨文化交际意识和交际能力两个方面,其中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跨文化交际知识、对西方习俗的了解、非语言交际知识、与西方人交往中的细节、影响跨文化积极主动交往的心理因素、跨文化交际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提高途径等方面的选择题。每个选择题有3个选项,受调查者需选一个最适合自己的选项。教师问卷包括教师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和课堂教学中对跨文化交际知识的处理等方面的选择题,教师根据自己在实际教学中的情况作答。

3.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河套学院外语系的学生及老师:英语专业一、二、三、四年级各20人;教师20人。男、女生比例为1∶3。受调查者的年级、性别都考虑在内,因而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出目前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4.数据收集。采用无记名答卷方式。要求独立完成,时间15分钟。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份。

四、分析统计

1.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以下表格从不同角度提供了大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的大体情况,揭示出他们跨文化交际意识淡薄的现状。从表1中看到,大多数被调查者对西方历史与文化只是一般熟悉,而十分熟悉的只占了5%,28%的学生对此完全不熟悉。表2显示,被调查者中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几乎没有,极少数10%的学生经常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交流。而将近一半的学生(47%)从来没有过交流。

2.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以下表格从交际中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大体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多数学生对跨文化交际基础常识还是比较熟悉,他们了解到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了解到日常交际当中需要注意的礼貌原则等。这些也得益于平时开设的《英美概况》、《西方文化入门》等课程的学习,同时,学生平时的搜集和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

3.英语教师的跨文化教学意识。以下表格反映了大部分英语教师在课堂中很少重视西方文化的渗透,教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疏于对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而且一些基础课程,侧重点都放在了培养学生语言基础能力,即听说读写能力,特别是阅读的能力,而忽视了综合人文素养的培养和提升。

五、提高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基本对策

(一)利用条件,创造氛围,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1)举办跨文化知识讲座;(2)主题文化活动;(3)自主学习;(4)鼓励社会调查。

(二)提高教师跨文化交际知识和能力

1.提高教师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要重视教师的能力培养,改变教师教学观念。通过跨文化交际培训、文化讲座和学术交流等方式强化教师的自身综合文化素质。只有教师认识到了这一点,才能从整体上把握英语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的关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模式,切实在课堂教学中做到注重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变传统的语言知识讲授为知识与文化并重讲授。

2.转变课堂教学理念。跨文化交际与外语教W密不可分。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只讲授语言知识的方法,可以结合教学内容中涉及到的一些文化知识进行拓展和补充。

3.重视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尽量多样化,从全方位进行文化熏陶。

六、结束语

根据分析结果,本研究认为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注重平时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应当多参加有关实践活动以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多和外教进行交流,平时多阅读英语文化方面的书籍以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提升自己的文化内涵。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大胆改变课堂教学方法,寻求多种途径,增强学生的文化敏感性,增强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学校也应当抓住合适时机,举办各种活动,尽量为学生在校内创造跨文化交际的环境和氛围。总之,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⒖嘉南祝

[1]高永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11)

[2]胡艳.大学生跨文化交际敏感度调查[J].外语界.2013,(2).

[3]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李立胜.英语专业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2009,(3).

[4]刘凤霞.跨文化交际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彭世勇.英语本科生跨文化敏感多层面间相关系数对比[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7,(6).

[6]孙杰,孙鹤.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调查研究[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An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on the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of English Majors

―Taking Students of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in College as an Example

ZHU Xue-min,Wang Fang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Of Hetao University,Bayannur,Inner Mongolia 015000,China)

第4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研究设计

1.问卷设计。本问卷参考高永晨的设计,问卷包括英语语言应用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自我评价与分析。

2.研究对象。调查对象是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2009级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共150人,专业包含:风景园林、广告学、视觉传播。

3.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09级学生在两年大学英语课程结束后进行调查。问卷调查由任课教师在课堂进行,采取无记名答卷方式。一共发放150份问卷,收回有效答卷140份,回收率为93%。

二、结果与分析

1.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自我评估

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自我评估从五个方面展开,即听力理解、口语表达、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和翻译水平。

听力

A. 听力水平较高,对于内容复杂、观点比较隐含的材料也能听懂1.7%

B. 听力水平一般,能基本听懂英语广播电视内容30%

C. 听力水平较差,只能听懂一些基本的日常用语65%

D. 听力水平差,基本属于聋子英语的水平3.3%

口语

A.口语水平较高,能灵活自如地与外籍朋友进行交谈1.7%

B. 口语水平一般,只能与外籍朋友进行简单的交谈 40.3%

C. 口语水平较差,词不达意,语音、语调不够流畅53%

D. 口语水平差,基本属于哑巴英语的水平5%

阅读

A. 阅读理解能力高,能读懂外文报刊、杂志及小说并理解其意义 3.4%

B. 阅读能力一般,能够借助词典读懂有一定难度的文章并理解其意义 66.4%

C. 阅读能力较差,借助词典也不能理解有一定难度的文章30.2%

D. 阅读理解能力差,基本理解不了英文材料0%

写作

A. 书面表达能力高,能够流畅地书写有深度的文章 4.2%

B. 书面表达一般,能够用英语书写简单的文章64.7%

C.书面表达较差,写出的英语文章词不达意、错误很多29.4%

D. 书面表达能力差,基本不会写1.7%

翻译

A. 英语翻译能力较高,能熟练地将中英文进行互译2.5%

B.英语翻译一般,能够借助词典翻译有一定难度的文章32.8%

C. 比较熟练地英译汉但汉译英不行49.6%

D. 翻译时用中文思维,翻译水平较差15.1%

数据表明,学生英语语言能力总体水平较低,尤其在听力、口语和翻译三方面。

2.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自我评估

数据表明,36%的学生不太了解跨文化交际知识,46%的学生读过有关书籍,有一些了解;40%的学生不了解西方习俗;52%的学生对非语言交际了解很少,23%的学生基本无知;初次接到外国人电话时,62%的学生表示有障碍;51%的学生认为影响跨文化交际积极主动交往的心理因素是跨文化交际能力不强;56%的学生表示跨文化交际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跨文化交际氛围,36%的学生认为是传统教学模式所引起的;41%的学生建议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途径来自于引进外籍教师,40%的学生建议出国深造。

3. 英语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①传统的教学模式所引起。在大学英语的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仍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偏重词汇、语法的讲解,而疏于对学生灌输英美文化知识,缺少对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训练和培养。②有些教师自身缺乏相关的跨文化交际知识或是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跨文化交际知识的重要性。③缺乏跨文化交际氛围和外籍教师。现今一些独立学院由于师资力量的缺乏,不能大量引进外籍教师。

三、解决对策

1.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情景教学,创造跨文化交际氛围。

2.培养和提高教师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3.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引进外籍教师。

4.通过课外活动与学习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参考文献:

[1]Hymes D. On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 In Pride, J B, & Homes, J. eds. Sociollinguistic [C]. Hamondsworth: Penguin, 1972.

第5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关键词 自我分化 心理健康 高职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2.086

1 问题提出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是 Bowen在家庭系统理论中提出的核心概念, 用来讨论个体在家庭中情绪依恋与独立自主的程度。①根据 Bowen 对家庭关系的理解,自我分化发展可以理解为个体从原生家庭里分离出来的过程。每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两股原始力量,即“个别化”力量和“亲密感”力量, 前者促使个体与家人在心理上有所分离体验到个体感, 后者促使个体与家人在心理上保持联结以维持亲密感。②自我分化程度高的个体能够在与人相处时保持灵活的距离,不需要藉由与他人情绪上过度的黏附或亲近来获得安全感,他们与人相处时能够保持一个清晰的自我感。自我分化程度低的个体,在人际交往中易置于情感的融合或黏附的状态,容易依赖他人,其思想、情感都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缺乏理性的判断。因此,Bowen 认为,自我分化是个体心理成熟最为关键的个性品质之一,是家庭成员必要的成长目标。③研究发现,个体的自我分化水平与心理发展息息相关, 对其心理社会发展任务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④本研究以高职大学生为研究对象,调查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的现状,为提升高职大学生的自我分化水平,为高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干预提供实证依据和指导。

2 研究方法

2.1 调查对象

本研究随机抽取重庆地区5所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457份,回收有效问卷427份,有效回收率93%。其中男生占46.1%、女生占53.9%;非独生子女占53.6%;城镇户口占43.1%;平均年龄20.1岁。

2.2 调查工具

采用自我分化量表(DSI-R),最初由 Skowron(2003)修订英文版,后经吴煜辉和王桂平修订中文版,最终形成27个题项,包括情绪反应、自我位置、情感断绝和与人融合4个维度,来测量个体对他人的情感依赖与融合程度,本量表采用李科特的 6 点记分法,得分越高说明个体自我分化程度越高。

2.3 统计方法

研究数据采用 SPSS16.0 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检验。本次调查采取匿名方式,经由培训过的老师采用统一指导语,团体施测。

3 研究结果

3.1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水平总体状况

把四个维度的总均分作为参考标准,结果显示(表1), 高职大学生在四个维度上的平均分从高到低分别为情感断绝、自我位置、与人融合与情绪反应,且分化总分为3.96,由此说明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水平总体表现良好。

3.2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性别差异比较

针对不同性别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以了解在自我分化方面是否存在性别差异。结果(表2)显示,在情绪反应、自我位置、与人交融三个维度以及总分上女性高职大学生显著低于男性,而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没有明显差异。

3.3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专业差异比较

对不同专业类别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结果(表3)显示,只有在情感断绝维度上,理科高职大学生低于文科高职大学生,其余维度差异不明显。

3.4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恋爱经历差异比较

对有无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结果(表4)显示,只有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有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高于没有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其余维度差异不明显。

4 讨论

本研究表明,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总体表现良好,能够理性地处理冲突,恰当地平衡好独立与依赖的关系,完成与他人合作而不受私人情感的限制和影响。而在男女性别差异上,除情感断绝维度无性别差异外,其他维度上女性高职大学生显著低于男性,这跟之前的研究结论一致,⑤表明男性高职大学生在自我立场上更坚定,而女性大学生更易受他人影响。专业类别上,理科高职大学生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显著低于文科,一般认为理科生在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技巧上稍有欠缺。同时发现有过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显著高于没有恋爱经历的学生,可能是因为恋爱过的同学更容易与异性相处,沟通技巧和经验更加丰富。

5 启示

从研究结论看出,个体的自我分化水平对其心理健康具有强烈的预测作用,因此,关注高职大学生的自我分化水平,为我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新视角,从而有利于及早发现其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

5.1 将塑造学生个人气质和良好个性作为主要培养目标

改变以往那种过于重视教学形式设计、教学技术手法、教学技巧运用等方面,而转化到切实关注到学生的课堂反应上来,教学内容上要强调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潜移默化的情景中培养学生积极乐观的态度,塑造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5.2 积极发挥教师及同辈群体的作用

高职院校的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与学生接触和交流,并且通过学习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掌握一定心理咨询技巧,以便了解学生的情感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通过班会或其他团体活动,营造平等温馨的团队氛围,让学生在友爱互助的班级中成长,有利于学生找到心理支持和归属感。

5.3 有效发挥网络条件下新载体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作用

现在的高职大学生,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每处都希望有网络信号。因此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建立学生的手机号档案,定期向学生发送一些心理健康知识小贴士,建立相关的心理学网站推送给学生,下载相应的手机APP进行相关的心理学测试,让学生感受到心理学知识和运用就在我们身边。

注释

① Bowen,M.Family therapy in clinical practice[M]. New York:Jas-on Aronson, 1978. 118-124.

② Kerr ME.Family systems theory and therapy. In Gurman AS, Kaiskern DP, Kaiskern. Handbook of family therapy.New York:Brunner/Mazel,1981.

③ 黄华.自我分化的意涵及其对亲子互动的启示[J].湖北教育成人学院学报,2008.14(3):9-10.

第6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7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8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深圳市计生条例20xx年最新版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元旦后生二孩符合计生政策20xx年元旦将成为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当天深圳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而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昨日上午,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副主任孙美华做客深圳广播电台FM89.8的民心桥栏目,就市民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做介绍,并回答市民提问。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孙美华介绍,深圳计划生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

具体来说就是,在20xx年元旦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符合计生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办理措施,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进行。

而20xx年元旦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深圳市目前的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高于广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不用退回。

有市民提问,再婚夫妻一方,与前妻已有一个孩子,与现任妻子育有一个孩子,这样的家庭是否可以再合法生育一个孩子?对此,孙美华解释,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合法两孩要怎么定义,需要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明确。

有市民提问,在20xx年元旦之前抢生的二孩怎么办?在20xx年元旦之后出生的二孩,父母可获得多长时间的生育假?这些都要等广东省计生条例明确后才知道,省计生条例是上位法,深圳的计生条例将参照省条例修订并执行。孙美华说,相信省计生条例很快会出台。

目前,深圳市正在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施行,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深圳还将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索逐步提高奖励扶助的标准,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预计不会出现婴儿潮

全面两孩实施后,深圳会不会出现婴儿潮?市卫计委的预估是不会。这一判断,缘于对之前单独两孩实施情况的观察。

市卫计委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xx年3月底广东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至20xx年11月底,深圳共受理深圳户籍单独家庭再生育申请23978份,已审批的22448份,已生育10676人。

单独两孩政策在深圳平稳推进。数据显示:20xx年1月1日至12月27日,全市出生人口为19.67万人,比20xx年同期的21.23万下降了7.34%;孕妇新建卡数33.08万,比20xx年同期34.8万下降了5.13%。

从深圳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出现出生潮,申请数量和出生人口数量低于预期。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近三年来,深圳市每年出生人口保持在20万~21万左右,预计20xx年出生人数可能达到或超过21万,未来五年出生人口会有增加,但不会造成出生人口的急速增加。

同时,20xx年深圳预计增加产科床位250张,使得全市产科床位达到3950张。假设产科平均住院床位为6天,一年每张产科床位可周转60人次,据此测算,深圳市20xx年产科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产科医疗资源可以满足市民需要。

新生儿入户不查验计生证明

近日,深圳市已由市人大会审议通过,修正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出生入户查验计生证明的手续,该项工作将于20xx年1月初正式启动,为育龄夫妻提供简便入户途径。

深圳市已经着手准备简化再生育子女的审批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畅通办证渠道,方便居民办事。

第9篇: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