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加强学习,提高法律业务素质。
2月15日至17日,积极参加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更全面的掌握了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标准,为做好食品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扎实履职,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为了提高餐饮业户的满意度,让相对人办证更快捷、方便,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为了方便相对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出齐全、规范的许可资料,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大小,为相对人提供许可资料模式,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到受理许可“一口讲清,一次补正,限时办结”。
2、免费提供各种资料。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个体户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但由于受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业主不知道怎么提供,甚至不会写字,离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们免费为业户提供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业户绘制经营场所布局图。这样,不仅方便了群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提高了有关资料的质量,所以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3、免费提供培训材料。为了提高餐饮业户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容易理解的食品安全培训知识,通过考试合格后,发放健康培训合格证。
4、免费提供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考虑到餐饮业户的文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统一的购货台账,讲解购货台账的使用说明,让相对人切实了解填写购货台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业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免费发放。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免费为业主发放各项制度300余份,发放培训材料400余份。培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440人次。发放购货台账135本,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152个,申请办理资料均按一户一档保存。
三、按时完成了食品安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客观、准确,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报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共治行动,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监管制度,实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公示真实完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三、工作重点
(一)检查整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等。
(二)检查整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未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使用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未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等。
(三)检查整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没有及时更新;未在网上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等。
(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率100%,食安(客)封签覆盖面达到30%。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鼓励平台将点餐行为与“积分”相结合,激励消费者点“小份”“半份”“套餐”,养成点餐不浪费的良好习惯。
(六)及时办理“12315”投诉举报,聘请送餐员做义务监督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各地要对本辖区的网络餐饮服务市场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整治时间: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
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基本特征的餐饮服务单位(含小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早点店等)。
(二)重点问题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证但不再符合餐饮许可条件;基本卫生条件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餐饮具消毒不落实等餐饮经营的行为。
三、整治标准
根据《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和创卫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小餐饮的实际状况,决定按照“一栏二证三洁四簿五防”的标准进行整治。
一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二证: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将二证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三洁:经营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室内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加工经营场所用具洁净整洁,抽油烟机、工用具、炉灶等设施设备洁净无污物,小餐饮炉灶需内置化。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清洁卫生制度,个人卫生良好,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
四簿: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自律台账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记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索票粘贴簿》、《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记录本》、《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晨检记录》),按时如实填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对全县小餐饮店实行拉网式排查,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力争在年月日前,全县小餐饮店达到店内“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安全保障”目标。
二、整治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小餐饮店是指本方案实施之前存在的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加工经营场所在150平方米以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包括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三、整治方法步骤
(一)动员培训阶段。对全县范围内小餐饮店
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全面掌握小餐饮店证照取得、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卫生条件、业主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建立监管档案;对调查发现所用房屋为违法建筑或在房屋征收冻结、拆迁范围的小餐饮店,一律劝退或依法取缔。组织召开全县小餐饮集中整治动员会议,学习整治方案和整治标准,发放小餐饮整治公告,明确整治时间、内容、要求和措施;分片分区对小餐饮业主进行全面培训,重点组织学习《县小餐饮店整治标准》。
(二)整改规范阶段。各小餐饮店对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县小餐饮店整治标准》,结合实际,于月日前制定整改计划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自行整改。自月日开始,县小餐饮店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明确人员、明确责任、明确区域”的分片包干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对县城区和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小餐饮店进行督促整改。各镇也要成立整治工作组,按整治标准和时间要求,对本辖区内小餐饮店进行整治。
(三)验收许可阶段。县小餐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县小餐饮店整治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县城区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小餐饮店进行验收;各镇整治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小餐饮店的初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复验。对整改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在类别中标注“小型餐馆”字样;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但符合《县小餐饮店整治
标准》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号为“鲁餐证字(临)”,在类别中标注“小餐饮店”字样(有效期6个月);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集中整治后又出现的无证小餐饮店,予以劝退或取缔。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县小餐饮店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小餐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餐饮店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治活动的统筹协调、督促整改、检查验收。县食安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的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分解落实、资料汇总、现场检查和工作总结。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店发放营业执照,配合做好无证小餐饮单位的查处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环保部门负责餐饮单位的环境综合治理。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县公安、城管执法、房管部门负责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执行整治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新闻部门负责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成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镇(街道)按照县政
府统一部署,制定各自整治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全面做好本区域的小餐饮店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餐饮安全、环保、法制意识,让小餐饮业主在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下自觉完成整改工作。要培育小餐饮店中的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小餐饮店整治有效开展。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及时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县小餐饮店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导和信息报送,促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黄新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1、采购节日食品时,到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标识上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购买无证食品、超期食品,购买散装食品要适量并妥善保藏;
2、外出就餐时,选择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举办大型宴席尽量选择具有A级或B级食品安全等级资质的餐饮单位,并签定含有食品安全责任的宴席承办协议,菜品避免选择高风险品种,凉卤菜要现制现食、生食类菜肴少选;
3、妥善保存消费发票或凭证。
(来源:文章屋网 )
1、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其实就是指餐厅。因为餐厅里面一般都有很多人一起吃饭,就是指在某一个,大型的场所召开集体性的大型的年会或一些活动就叫餐饮经营活动。
2、无论是叫“餐饮管理公司”还是“餐饮公司”其具体经营范围要看是否获得相关卫生和质监的专项许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需要获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可经营有固定密封包装类食品),如果是餐厅、饭店要获得卫生监督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可制售中西餐、小吃等),而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糕点、粮油食品、熟食肉类等,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食品厂,则需要到质监和卫生两个部门共同办理,获取专门的“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可加工销售肉类、粮油制品、定型包装食品等)。
3、而品牌与专项许可证是两个概念,即使是普通的贸易公司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至于生产可以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
(来源:文章屋网 )
案件详情
一、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于2014 年3 月24 日对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店招名 “BeBemamie”)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饮品店),加工经营食品:酸奶(布丁)、果酱等。经核查,当事人在加工食品期间,以超过保质期的得乐思牌纯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自2014 年1 月10 日至3 月24 日收到酸奶(布丁)的货款达271 488 元。长宁分局于7 月31 日对其从事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的责任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情况, 于2014 年3 月16 日对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租赁冷库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未销毁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巧克力、芝士、奶酪、果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发霉变质后,未依法按照《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的规定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且为逃避检查,对仓库中未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经核查,当事人实际应销毁而未销毁的过期食品共计435.2 千克,货值金额共计24 279.6 元。宝山分局于4 月18 日对其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所有的涉案过期未销毁食品;罚款人民币242 796 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形
1.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那么,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这就给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并把米、面、食用油、酱腌菜、茶叶等产品都列入了食用农产品范围。笔者认为:《注释》中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主要是从税收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角度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因素。《注释》将米、面、食用油等食品列为食用农产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能用《注释》中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用农产品。理由如下: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来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划分。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其他产品质量法规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一是参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将产品的概念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换个角度讲就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应视为“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二是参照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许可的规定。原《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卫生质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许可制度是从原《食品卫生法》中的卫生许可证制度演变过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们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充分考虑原《食品卫生法》及配套法规中关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范围,这样才能体现《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立法精神。卫生部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附件2)中将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范围定为23种,并将油脂、酱腌菜、米面杂粮及其制品、预制肉制品、预制水产品等食品纳入卫生许可范围。三是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将28类食品列入名单,其中有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挂面、大米;谷物加工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茶叶(毛茶除外)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蛋制品(包括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等)、豆制品(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等产品。也就是说上述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既然列为工业产品。显然就不属于农产品。
综上所述,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界限,重点看三个条件:一是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是是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是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就不是食用农产品。
2.前店后厂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餐饮店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一般来讲,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门槛比流通许可要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比流通环节要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对自己加工制作产品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销售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以前店后厂的形式销售自己加工的食品虽属销售行为,但这一行为被生产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质监部门统一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被餐饮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统一监管。这样既避免了职能交叉,又强化了监管。
3.保健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按照职责分工,保健品归食药部门监管。在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之前,出于对保健品经营者纳税需要及发票需要。保健品经营者提出流通许可申请的,可按预包装食品核准经营范围,但不可直接核准“保健品”的经营范围,待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形。
二、流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需进一步明晰
1.凭工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又增加食品经营范围的,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变更的,许可证的名称也应随之变更。
2.经营场所要填写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址。不能填写为办公场所或企业住所。
3.许可范围应具体。建议在经营项目上加注具体食品类别。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经营项目只有“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对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具体类别没有注明。导致基层工商部门不能对食品经营进行行业分类,给发证后的查询、统计分析和日常监管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本
人认为应将经营品种相对单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体类别以加注括号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预包装食品(豆腐等);散装食品(卤肉等)。已在食品经营户中推行电子台帐并能共享台帐信息的地方则没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流通许可证需现场核查的情形
《办法》第16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杏,鉴于尚未出隹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本人认为下列情形需现场核查:(1)食品批发商;(2)大中型商场(超市);(3)散装食品经营者;(4)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5)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6)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7)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8)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需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
1.现场核查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远离工业污染源。
2.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食品批发商应有专用库房。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完好,地面、墙面、屋面整洁,室内无脱落、无尘絮。
此次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及疾控部门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目前,本市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和3位副局长担任。
市卫生局要求,此次整治行动将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方式,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此次检查中,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也是整顿重点对象。此前,市卫生监督部门公布的抽检数据显示,本市非发酵性豆制品及凉拌菜合格率较低,仅为79.01%和75%。市卫生局表示,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各类重点品种――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调味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已被列为此次整顿行动的检查“焦点”。
市卫生局表示,将在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同时,对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