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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书法教学内容单一,书法艺术信息贫瘠化。高校非专业书法教育呈现出了一些弊端,如教材落后、因循守旧、缺乏新意。这些书法课通常把目光定格在让学生了解传统书法、获得一些历史知识或是进行纯粹的汉字书写训练上。这样简单地理解书法课,也会给学生造成一种误导:书法就是写字。第二,广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有待提升。学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人文素质是成长、成才的重要基础。然而,一些大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的人文素质不高,对传统文化的了解较少。第三,以往的教学模式通常是以课堂为中心,缺乏对学生兴趣的关注,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也相对较弱。教师应改变书法教学以课堂为中心的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第四,文化传承与教书育人没有相结合。书法艺术中积淀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而文化传承是育人之本。在书法教育教学实践中,一些教师往往忽视了文化的传承,单纯讲授技法。这种将文化传承与教书育人相分离的做法,使两者失去了血肉联系,缺乏有效结合。
二、非专业书法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措施探究
1.以提升学生人文素质为核心,改革非专业书法教育教学内容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我国非常重视人文科学的发展。书法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与生俱来的亲和性以及自身独特的艺术性。书法身兼文化与艺术的两重身份,不仅作为一种艺术存在,同时也作为一种文化、一种学问存在。在众多的文化现象中,书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书法可以作为深入传统文化、传统艺术的切入口。书法艺术课程的传授中渗透了人文精神,在书写实践、展览等活动中渗透了思想内涵、道德情操、认识能力和文化修养的教育。非专业书法教育的对象均是来自不同专业的学生,因此,在设计书法教学时应考虑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透。加强中国书法史、书法理论、大学语文、古代汉语、诗词欣赏等方面的教学,拓宽学生知识面。强调学科间的整合,培养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以中国文化的人文关怀为出发点,提高学生对书法在中国文化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唤起学生对中国传统艺术的热爱。非专业书法教育必须以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养与综合素质为教学目标,为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奠定基础。
2.治学与治艺相结合
书法艺术在中华文化的历史中不断传承、延续、发展。如今,将书法艺术推而广之,让更多的学生认识传统文化、走进传统文化,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使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产生、发展脉络、艺术特征有所把握,激发他们对中国文化的继承和创新问题的思考。将治学与治艺相结合,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学术修养的同时,注重治学方法的传授;在提高学生书写水平的过程中,兼顾其治艺理念的确立和提升。在非专业书法教育教学中,教师应更注重审美方式与审美理念,使学生将对艺术的感知拓展到生活中,自觉地感知生活中的美。
3.改进非专业书法教育教学方式
教师在非专业书法教学中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创设特殊的艺术情境,分析经典作品,展开多元的评价,加强对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组织学生参加书法展览活动,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技能展开创作,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对学生创作能力和审美能力的培养。当前,各类艺术作品展出场合不断增多,传播媒介日新月异,应该着力实现书法艺术信息多元化。改变以往书法课堂教学,适当运用多媒体手段,使学生把握最前沿的书法艺术发展动态,对学生未来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引导学生欣赏书法纪录片,获得丰富的审美体验,尽可能多地给学生展示的机会,鼓励学生互评,使学生在实践中获得自信,体现自我价值,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内在的学习动力。
4.加强第二课堂建设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本科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面试答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4-0114-02
一、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我校是一所工科院校,已经连续多年开设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课程在完善学生的专业背景、扩展知识面、启发不同学科思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就笔者近十年的教学经验观察,问题也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低。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专业选修课,选修的学生中有的是为了刷学分,有的是随大流,大多数学生还做不到自己有明确的选课目标。学生们存在着一种观念,即这门课程跟本专业差距挺大,学校开设这门课程的用意、目的是什么,并不了解;学这门课到底有什么用,不清楚。因此,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经济法课程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2.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不强。与普通人的印象不同,事实上法学是一门集合了理论性、专业性和技艺性等多种特性为一体的学科,既抽象又具体,既宏观又琐碎。学好法学需要有很强的学习能力。首先需要有极强的阅读能力和记忆能力。法律专业的学习文字阅读量巨大,大段的文字往往让很多理工类学生吃不消。其次,法学学习对象较为抽象。法律规则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归结而来,具有高度抽象和概括性。最后,法学逻辑性很强。法律自诞生以来,就和逻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比如波斯纳就认为,法律寻求的是合理性证明的逻辑,而不仅仅或主要不是发现的逻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上述几种能力较弱,那么在学习的时候就会很吃力。
3.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听课兴趣。首先,知识和技能有的是需要靠重复来获取的。孔子说温故而知新。从小学开始,学生们就要遵循预习、听课、复习这样一个学习路径。技能更是如此,除了反复练习,没有其他捷径。重复本身就会是一个枯燥的过程。其次,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庞杂,理论博大精深,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很多听不懂的东西,即学习困难。畏难情绪是学生常见的现象。最后,授课教师的讲课水平、形式等方面也直接决定了能否吸引学生听课。综上,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听课兴趣会受到上述几个因素的影响。从目前我校的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情况来看,学生的听课兴趣度波动比较大。
二、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传统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1.平时成绩的功能没有发挥。期末考试的评分分为两部分,期末闭卷考试的分值和学期过程中的平时成绩。两者的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己来决定。在实践中,很多教师给出的平时成绩仅是依据签到、平时回答问题情况,甚至是没有标准随机评分。当前,在一门课程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至少会达到20%,而随机性地给出平时成绩大大的降低了公平性。为了避免学生考前突击,即仅仅是通过背诵记忆蒙混过关,就必须好好利用平时成绩。在学期授课和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平时成绩的考核让学生增加学习的积极性和压力。
2.闭卷考试考核不具有全面性。学生在准备期末考试的时候,根据教师划的重点范围死记硬背居多,知识点运用缺乏灵活性。即便是教师出一些案例分析题,能让知识点灵活运用,但是鉴于上述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较低,很可能出现学生只选择死记硬背的题目得分,对于这些相对比较难的题目,直接放弃分数。很多学生只求六十分即可,不作案例分析可能也能安全过关。因此,最后的课程考核沦为学生拿到学分的工具,失去了让学生掌握知识的最初意义。
3.卷面重复,题目容易泄露。大学很多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往往都是很多年不变,或者进行小部分的变动,题目很容易泄露。由于是笔试,考前知晓了论述、简答等大题的题目,学生们可以提前有针对性的准备,对于其他知识点就不再复习,甚至还有作弊的可能性。事实上,也不能把不变更题目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教师。每门课程的知识点和重点其实基本是固定的,适合出大题的点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学生们中存在的投机心理,不可避免的会有试卷泄露的事情发生。虽然大学期末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不再有密级,但是对于下一届的学生却有着重要“价值”。
三、面试答辩考核对于教学效果的促进
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考试活动。面试最初用于招聘,但是现在也用在招生考试之中。比如研究生考试,绝大部分的高校在笔试之后,都会再有面试的部分,并且,面试成绩所占分量越来越重。实践证明,面试对于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笔试不可替代的作用。答辩,原是法律术语,现在普遍用在高校教育中,比如毕业论文答辩、学生课题结题答辩等。由于答辩是采取由主考人提问、应试者当面回答的方式,所以对应试者的知识点掌握情况要求更高,另外对其表达能力、语言表述能力等也都有考察和锻炼的作用。闭卷考试的弊端在引入面试答辩的考核方式之后,可以有一个很大的改观。
1.督促学生全面复习,深层次掌握知识点。众所周知,一件事情或一个知识,自己讲出来,和听懂了甚至是写下来,都有很大的差别。自己能够讲出来意味着自己对这个问题有了真正的认识,和这个问题相关的一些知识也都会有基本的了解。所以对于学习经济法知识并不是有很高热情和较强学习能力的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事先给出题目,自己去查找答案、理解、记忆,最后把题目答案讲解出来,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题目如果有足够的代表性,那么就能够起到督促学生全面复习的作用。
2.平时成绩有确切依据,提高公平性。面试答辩也是一种正式的考试,有评分标准、作答过程。因此,面试答辩给出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相较于仅凭点名、签到给出的成绩更具公信力――实力强则分数高。平时上课过程中的点名、签到更多地像是一种人情分、鼓励分,在维持课堂秩序上固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于评价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却没有说服力。所以,结合面试答辩的成绩,最后综合给出平时成绩,会更好地体现课程考核的公平性。
3.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加课程吸引力。中国的传统教育模式中,大多都是老师讲、学生听。从上课到考试,全部都由教师主导,学生们只是被动的听课、用笔答题。到了大学阶段,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教师都发现,给机会让学生们提问、发言,学生们也很难开口。这样的模式之下,学生的思维很难真正被调动起来。面试答辩让学生有了全新的体验,学生必须发挥主动性,告别机械性记忆,不但要对知识有真正的理解,还需要组织语言讲出来。这势必将是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另外,也增加了课程的吸引力,能够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
面试答辩考核方式在操作上确实比笔试困难得多。考试时间、考场顺序、秩序维护等都需要事先有合理的设计和安排。笔者在实践中操作了几次,尽管还有很多纰漏,但是也提供了很多经验可供借鉴。
参考文献:
“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下的课程设置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学本科专业于2009年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当年开始招生,在全国政法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属于开办相对比较晚的。不过,本专业自开设以来,坚持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创新意识引领专业建设,结合当今社会对新闻人才质量层次的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确立了以“精专业、融法学、广学识、强实践、多面向”为核心内容的“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和人才培养体系。因此,毕业的学生理论基础较扎实,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知识面宽,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可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记者、编辑、媒介经营管理、法治宣传、行政管理、秘书等相关工作。从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这对于一个地方性法学专业突出的政法院校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的培养目标比较清晰,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系统的新闻传播理论、扎实的新闻采编技能,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和宽广的知识面,具有一定法学素养,具有一定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强,“新闻”与“法律”相融通的应用型、复合型新闻专业人才。
山东政法学院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掌握我国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与法规,了解世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具有以法学视角和基础理论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
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就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而言,山东政法学院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分量较重,但目前来看,这门课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授课教师基本为纯法学专业出身,对新闻学了解有限,教学的针对性不强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老师多,其中不乏名师,对于法学概论这门课,讲起来有“牛刀杀鸡”之感。然而,作为一门主要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真正讲得有针对性、有效果,使学生有所收获,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这需要授课老师熟悉这些非法学专业,包括理论和实践。然而,这种要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实现,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要求法学老师再去专门花时间学习这些内容,实在不太现实。退一步讲,即使理论能补得上,实践问题也难以解决。因此,几年以来,学生普遍的反映是,老师讲的离自己的专业内容较远,缺乏针对性,往往什么都讲,但又感觉掌握不了真正的东西。
(二)指定教材偏重理论,内容艰涩,且缺乏专业针对性
山东政法学院针对非法学专业指定的法学概论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谷春德和杨晓青主编的《法学概论》,目前使用的是修订第四版,2015年8月出版。应该说,这是目前国内法学概论教材中最新的一个版本,理论色彩较淡,体系较为清晰,行文简明扼要,学生接受起来难度相对不大。整体上说,是一本很不错的教材。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即使是这样一本高质量的教材,对于理论仍存在难以“简化”、“易化”的问题,处理方式更多还是停留在文字简略方面而非内容上的通俗化表述。在专业针对性方面,由于其通识化教育的定位,自然无法照顾到新闻专业学生的需求,加之课程时间有限,从近期的教学情况来看,学生普遍感觉从中收获不大。
(三)教学大纲基本依据指定教材设定,过于机械,更缺乏专业指向性
山东政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大纲,一直是由法学院老师制定,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教学大纲基本成了指定教材的“简化版”。在课时分配上,各部分内容平均用力,这样虽然看起来比较均衡,但没有考虑到专业学生的需求,对于与学生专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内容,没有时间详细展开,而对于与专业没有太多关联的内容,则受限于大纲要求,难以大幅简略。可以说,目前的教学大纲系由于制定者不了解专业学生需求或无法把握这种需求而制定,在制定后又反过来限制了授课老师对于课程内容的灵活调整,确需做出适当调整。
(四)在法学教育应有的实践环节,法学概论课程基本缺失,学生没有直观感受“实践中的法”的机会,影响了教学效果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设定的全部是理论学时,没有设计实践学时,学生学到的只是“书本上的法”,而对于同样重要的“实践中的法”则没有机会接触学习。从课时设计来看,48课时不是很多,但也应留出几个实践课时,至少应让学生有直观接触、观察实践的机会。目前这种完全偏重理论讲授的课程设计,影响到了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感受,他们现在具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基本上还是“形而上”的。
(五)对于学生课程的评价,基本以最终的纸面考试为主,平时考察难以实施,也没有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评价途径供学生选择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将法学概论定位为专业必修课程,在学分设计以及考试方式上都十分重视。就目前的考试形式来看,虽然也设计了平时作业、随堂提问等考核评价机制,但由于缺乏更为细化的指标性依据,这些评价机制基本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期末的正式考试。这种考试统一设计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学生往往可以集中复习加以应对。然而,考过之后,再无印象。应该说,这种机制有合理性,但对于大学生来说,笔者认为是弊大于利。大学重在“开拓学生视野,训练学生思维”,僵化的考试指挥棒,难以达到这一目标,亟需调整。
调整完善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初步设想
在讨论法学概论课程教改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即如何处理好法学概论课程与新闻传播法课程的关系?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在开设法学概论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新闻传播法课程,目前主要是新闻侵权内容。二者关系如何定位?如何协调?笔者认为,两门课一为基础,一为专门方向,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具体来说,在课程设计方面,法学概论需要系统讲授,新闻传播法可以采用专题方式讲授,不必拘泥于教材,以体现其发展的前沿性。可以说,法学概论是从整个法学高度来建构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视野,而新闻传播法则从特定角度展示专业性、前沿性问题。
(一)优先选用跨法学和新闻学专业的复合型教师教授法学概论课程
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对于一门课来说,授课老师是最为关键的。政法院校开设的新闻学专业,其设计的与法学结合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需要复合型教师,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新闻。鉴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长线型学科特点,最好是法学专业出身,又专门学习过新闻的老师,如果还有媒体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则更佳。
应该说,上述这种复合型教师是比较稀缺的,但也绝非如大海捞针一样困难。一个可行的选择,就是到开设新闻法等类似专业博士点的学校去寻找。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多年来一直设有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的博士点,属于传播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当然,在选择时,笔者更建议再进一步审视其本科硕士专业背景,优先考虑法学专业出身的博士。
(二)组织力量,编写针对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概论教材
对于大学教育而言,教材虽不像中小学阶段那样重要,但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学习工具。特别是对于本科阶段的学生来说,教材对于建构其理论体系,掌握基本概念、方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之课堂教授时间有限,教材就成了学生学习、复习的一个重要帮助。
目前山东政法学院采用的《法学概论》教材,在体系上还是值得借鉴的,下一步编写教材,重在内容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简化、形象化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可以采用问答式行文方式,关注学生最关心、最有疑问的问题。二是在部门法方面,做出结构调整,突出新闻专业相关的内容。比如在宪法部分,应着重对言论自由展开论述,在民法部分,着重对新闻侵权进行表述,等等。三是适当增加中外比较的内容,开拓学生视野。新闻职业具有国际性,教材应对此有所反映。对于西方的一些观点、理论和实践,在批判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分析,在开拓学生视野的同时,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重新调整教学大纲,原则是更为简略,更为灵活,提高其指导性,弱化其约束性
教学大纲首先不能成为教材的“简化版”,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教学大纲也不能拘泥于教材,因为教材可能需要经常修订,大纲则应相对稳定。因此,这也就需要其更为简略和灵活,着重于基本知识点的把握,特别是与新闻学专业相关的知识点方面,应予特别强调,不能泛泛而论;在具体教学内容和时间进度方面,则应减少约束性规定,给授课老师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增加实践课时,给学生一个直面法律实务的窗口,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只有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新闻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概论课程是否有必要开设实践课时?这个问题在一般院校或许还可讨论,但对于政法院校来说,答案是肯定的。
一般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等课程。考虑到新闻专业学生的特点以及法学概论课程整体课时有限,实践课时可以控制在10%的比例左右,以48课时来算,也就是四五个课时。这几个短短课时,可以考虑做如下安排:一是参观当地法院,与主审新闻侵权的法官座谈,旁听新闻侵权案件庭审过程;二是参观当地主流媒体,与其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座谈,如已参观过媒体,也可邀请其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到校座谈。
在专门的实践课时之外,在理论课时部分,授课老师还必须有意识地提高案例教学所占比重,要学会“讲故事”,通过通俗的故事揭示艰涩的法律原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方式,同时也会吸引学生,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五)设计多样化的考核评价方式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己的才能
考核评价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指挥棒,优化的原则,就是多样化,让学生可以选择。比如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纸面考试,也可以选择提交课程论文,或者提交实践调查报告。我们应鼓励学生采用更为主动的考核方式,自己动手,或查找资料,或深入实践,在其中锻炼自己的学习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随堂提问方面,也可以多样化,一是提问重点知识掌握情况,二是在案例讨论中看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在启发式教学时,看学生的互动情况。当然,这需要有一个制度安排,即要按照学生名单,在整个课程教学中逐一落实,使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否则此项考核无从进行。也就是说,对学生来说,这是一个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加分项。毫无疑问,这增加了授课老师的工作量,也使学生产生了压力,但这也恰恰是提升教与学双重效果所必需的。
结语
笔者认为,可以引用华南师范大学张军老师的观点,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再审视一下整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张军老师认为,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教改)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也未确定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也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1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32学时 2学分
《网络法概论》课程属于法学本科专业的选修课程。该课程主要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也可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
本课程将系统地讲述网络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网络法的概念、特征、体系、渊源,国外电子签名法,中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主体制度,电子商务合同制度,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电子政务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国外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网络金融安全保护制度,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网络犯罪制度,网络管辖权制度,网络证据法律制度等内容。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学科性质,熟悉学科的基本框架,准确理解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灵活运用学科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
一、课程目标
本课程力求以课程内容体系为纲,结合国内外网络法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和前沿观点,及时反映中国网络领域的最新进展和实践探索。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网络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术方法和发展动态;在传递知识和思想的同时,引导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网络法实践中的问题,对当代中国进行的法治建设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判断;结合学生的不同需求,设置相关的话题、案例和讨论,增强学生适应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未来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要求及学时分配
1.主要教学内容
序号
章节
内容及要求
学时
备注
1
第1章
网络法导论
理解网络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网络法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
掌握网络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2
2
第2章
电子签名法
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国外的电子签名法
掌握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4
3
第3章
电子商务法
掌握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
掌握电子商务主体制度
掌握电子商务合同制度
掌握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
4
4
第4章
电子政务法
掌握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法的基本概念
掌握信息公开法法律制度
了解电子政务法的立法趋势
4
5
第5章
网络安全法
熟悉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概况
了解国外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和发展
掌握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
4
6
第6章
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掌握网络环境隐私权保护制度
掌握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4
7
第7章
网络财产法律制度
掌握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域名等等
掌握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6
8
第8章
网络犯罪与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
掌握网络犯罪法律制度
掌握网络管辖制度
掌握网络证据制度
4
合 计
32
2.实验安排内容
序号
实验名称
内容及要求
学时
合 计
三、师资队伍
本课程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必须毕业于法学专业,多年从事法学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具备五年以上相关课程的教学经验。
本课程的教学队伍可由2~4名教师组成。主讲教师师资队伍应该年龄层次合理,学历层次为研究生,并且系统具备法学的基础理论及良好的研究能力。
四、教材及教学参考
1.建议教材
刘品新.网络法学(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教学参考资料
1)李艳.网络法(第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马克·A.莱姆利.软件与互联网法(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罗胜华.网络法法案例评析.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2
3.其他教学资源
1)网络教学资源:亚太网络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2)微信公众号:审判研究、法学学术前沿、法律读库、首席法务等
3)研论文资料(由任课教师指定)
五、教学组织
总体而言,本课程将以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为主线,以学生的学习需求为落脚点,以问题引导教学,以互动启发思考,以讲解释疑解惑。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本课程将突出参与、对话和分享的理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求知,更加关注教学过程。课上讲授和课下学习相结合,主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认真备课,学生根据教学日历提前预习所学内容、阅读所提供的教学材料。在对基础知识、概念和理论进行讲授的基础上,突出每章的重点和难点,在传递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
探索多种教学方法和形式,如分组讨论、辩论、案例教学、专题教学等,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能力、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积极挖掘课堂教学中的隐性知识和潜在问题,进行启发式教学和反思式教学,既可以举一反三,又能够为学生留有思考的空间。
课堂讲授面向所有学生,梳理课程内容的基本体系和轮廓,突出课程内容的思路和方法,强调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网络法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征,及时选取最新的话题、案例和立法政策等,同时鼓励学生自行寻找相关素材,尤其是发生在现实身边的物权法问题,进行研究型学习。
本课程安排至少两次次正式的集中答疑,时间拟为课程中期和课程结课。根据实际教学进程开展至少2次课程作业,作业可以是针对讲授期间的需求安排课上进行,也可以是受时间所限课上没有展开的内容。作业形式,可以是问答式、是非判断、小论文、个人读书报告等。教师的批阅反馈,可以是作业本批阅、PPT课堂展示、个人速递反馈等形式。
六、课程考核
本课程采取开卷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成绩由平时成绩(30%)和期末成绩(70%)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可以由考勤、平时作业、讨论、课堂表现等组成。
七、说明
1)本课程标准从法学类2016级开始使用,课程标准的变更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专业负责人审批并报学院和教务部备案。
2)学习本课程的学生应及时了解网络法理论或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熟悉网络法的立法和司法的最新进展,观察和思考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法律问题,并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司法活动。
制定者:×××
论文关键词:“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模式
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而法治的实现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更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而守法的自觉性是建立在知法的前提之上,只有知晓法律,了解法律,才可能把守法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因此,如何实现有效的普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学生法律教育的成效将直接影响到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提出了“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问题,这将对课堂教学起到巨大的延伸作用,为普法的效果注入更加鲜活能动的力量。
一、目前我国职业技校法律教育的现状
我国目前有不少职业技校设有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也呈几何级递增,我们也必须看到这部分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在全国学生中所占比例毕竟是少数。而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仅有一小部分人知法懂法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也符合我国的政策指向。因此“基础”课作为我国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加强课程中法律教学的探讨将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基础”课中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少,学生参与有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原为两门课,在国家教育部“05方案”之后,课时压缩一半,把原本的周三课时改为周二课时,结果一学期下来,真正上课时间少了不少。由于课时的限制,直接导致了学生参与有限。这里一方面表现为学生参与机会有限,另一方面表现为参与时间有限。
(二)教学信息量有限。从“基础”课教材的设计来看,内容涵盖面还是比较广泛,涉及到法律内涵、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以及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教材的编写人员试图用最简洁的语言向学生传递有关普法的最基本的知识。但是正因为语言的简洁,很多内容是点到为止,而且内容涉及面很广,结果不少同学们在看了教材之后反映有一种什么都想说却什么也说不清楚的感觉。
三、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论证
网络为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教学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由于课堂教学的种种局限性,导致学生对知识的认知缺乏深度,思维得不到充分的锻炼。因此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即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将会充分弥补传统教学这种重授课、轻反馈,重知识、轻能力,重语言、轻思维的缺陷。 转贴于
(一)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师生们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进行交流,而不仅仅局限于教室和课堂,这样所有的同学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对课堂上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并阐述自己的观点,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性和主动性。
(二)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突破了信息量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下,学生们不仅可以直接查阅各种法律法规,而且可以搜集到大量的案例以及相关信息,同时在网络上学生们还可以随时了解法学动态,关注社会焦点。
(三)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有利于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一是语言组织能力。不管是在聊天室和老师同学进行讨论也好,还是在博客上发表自己的见解或者撰写学术论文也好,都需要精心组织语言,充分阐述观点,因此这对语言组织能力将会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四)网络学习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由于网络学习学生的自主性较强,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且网络资料丰富,信息量大,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度高,这也符合青年学生的心理特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学习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路径探讨
关键词:理工科院校;特色人才;双学位;辅修课程
Abstract:The lack of hard and soft facilities involving legal educ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ies has to face greater challenges in the wave of developing the education of law.These universities must fix their training objectives properly.Only when they effectively exert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combine legal science and some related superior subjects with the purpose of resources integration can they train the talents to better meet the social demands.Based on this view,our university adopts such specific measures as training legal talents in the direction of special law,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double degrees and opening subsidiary courses of law,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reach the aim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with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ies;talents with special characteristics;double degrees;subsidiary courses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国家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在质和量上都非常强烈,加速法学人才的培养实乃当务之急。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有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已超过600所,虽然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盲目发展、学生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等诸多难题。面对这些困境,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由于自身软硬件设施的先天不足,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求变,注重将法学与本校其他优势学科的结合,注重现代法律特色人才的培养。
一、问题提出
任何一个有意义论点的提出必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才具有现实意义和生命力。理工科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寻求特色发展之路,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方面,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师资队伍、图书资料、教学管理经验、人文环境资源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其法学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和采用的教育教学模式几乎完全沿用了传统的法学基础教育,因而其培养的学生既不具备法律优势,也不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另一方面,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学特色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的发展和新行业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服务面不断拓宽,新业务不断涌现,法律服务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已经从原来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行业、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要求,理工科院校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使法学与这些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良性互动,从而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1]。由此可见,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更具有培养法学特色人才的先天优势,可以从不同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数个专业方向,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样既可发挥自己的特长,确立自己合理的位置;又可避免因一哄而上造成的教育资源浪费,有利于形成适应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2]。
就笔者所在学校而言,在坚持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为主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必修课和选修课,突出“大化工、大建筑”方面的学科优势,实现法学与这些优势学科的融合,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学特色人才。
二、目标定位
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大致包括学历教育说、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和基础教育说等,具体到理工科院校,我们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四位一体”式发展,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能源、建筑、生化等领域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对此,理工科院校有其自身优势。基于此,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首先定位为通识教育,以普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基础,同时结合自身优势学科的特色,将法学与这些优势学科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拓展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新兴领域。
确立这样的目标定位,既是对目前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有效回避,也是对现有优势资源的充分利用。
首先,理工科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确实面临很多现实困境,例如,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教学师资队伍不足,图书资料缺乏等,其培养能力实难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抗衡,因此,理工科院校必须面对自己的现状,正确对自己的法学教育进行目标定位,才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培养出社会认可的法学特色人才[3]。
其次,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与其优势学科相结合才能谋求生存与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与此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具备法学和相关专业双重背景的学生,将在这些特定的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理工科院校培养法学特色人才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最能体现这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价值。开设特色课程,编撰特色教材,实行多学科联合授课,将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做到既强化学生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与实践能力的训练,又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重能力的复合型法学特色人才[4],这是理工科院校切实可行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转贴于
三、实现路径
理论的证成需要实践的支撑,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学特色人才的培养必须寻求符合自己发展的实现路径。
1.探索特别法方向的学科内涵
理工科院校的法学院必须积极加强与相关学院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优势学科资源,拓展法学新兴领域,努力寻求法学人才培养新的“增长点”。例如,当今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战略意义,但是,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很多法律问题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又如,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安全机制立法问题。如果我们对这些领域提前介入和投入,我们培养的学生极有可能在该领域居于领先地位。因此,我们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就可以有选择地开设能源法的相关课程,如能源法基本理论问题、对相关能源法的文本解读、能源法的国际比较等。同时,还应鼓励老师积极从事与该领域相关的教学与研究,积极寻求与能源学院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又如,笔者所在学校的建筑学科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较强的专业实力,我们应鼓励法学教师积极探索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建筑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工程招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联合承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竣工交付后的法律问题、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监理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规定等,这些皆可成为特别法方向的学科内涵。
2.加强双学位建设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修读主修专业获取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其他专业而获取的学位。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既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特色人才的需要,又满足了学生个体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还可以发挥各高校的学科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甚至还可以整合高校之间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鉴此,笔者所在学院也积极开展法学双学位建设。在全校范围内,面对所有专业开设法学双学位课程,选择双学位课程的对象是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学制采取“2+2”模式,即学生在三、四年级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学习法学专业课程。采取这种模式的原因是:首先,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公共课程的学习任务较重;其次,很多主修专业的课程大三才开设,如果从一、二年级就选修法学双学位课程,将无法使法学与其专业结合起来,从而有悖于我们开设双学位的宗旨。
3.开设辅修课程
经过调研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但出于经济、时间等方面的考虑,他们无意获取法学双学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为了使他们掌握自己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辅修课程,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而且可以增强其择业竞争力,特别是为非法学专业学生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提供法学专业知识储备。
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在探索和实践理工科院校法学特色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师资瓶颈。培养法学特色人才的重要路径之一是特别法方向的人才培养,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纯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更需要将法学与工科背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建设工程监理为例,教师在授课时不仅要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掌握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设、桥梁工程建设、铁路、水运工程施工等。可以设想,如果授课老师只是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对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一无所知,那么,他在授课的过程中肯定无法将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的课堂气氛与效果离预期就会相距甚远。
其次,对双学位教育缺乏质量监控机制。由于国家对高校双学位本科教育工作没有明确规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很多学校只是对取得双学位所需要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原则性规定,缺乏进行质量监控的有关制度。除此之外,双学位本科教育缺乏对学生学习的必要指导。双学位专业的开设确实为学生的自主发展和提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但是,学生所在院系和提供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很少对学生的学习加以有效指导,结果导致一些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积极妥善的办法予以解决。
首先,就特别法方向人才培养的师资瓶颈而言,应该努力改善现有的师资结构,使更多的老师胜任法学特色人才的培养。一方面,鼓励动员教师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专业转向,另一方面,在人才引进时,应尽量考虑其专业背景,尤其是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法律人才。同时,应积极加强与相关学院的联系,整合已有资源,实现互补。
其次,就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机制的缺失而言,应该着重加强制度建设,进行规范管理。科学的管理办法是实施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在申请条件、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安排、选课、成绩考核、实践教学、毕业资格、论文答辩等方面都应做出详细的规定。例如,单独制定双学位教学计划、实行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合班上课和单独开课的双轨模式、强化学生的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甚至可以酝酿对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改革。在学习过程中,随时帮助学生对学习计划加以调整,以便学生顺利完成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参考文献
[1]任立新.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法学教育观:理工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5(3):80-82.
[2]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0.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四、总结
关键词: 艺术院校 法学选修课教学 改进建议
一、艺术院校法学选修课现状及原因
(一)重专业轻文化的双重影响。
艺术院校作为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高度的专业性而更倾向于关注学生的专业发展,更为重视专业课的建设,相对而言,忽略了包括法学在内的选修课在培养学生成材方面的重要作用。这种教学理念和课程设置给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双重影响。
一方面,教师在开展选修课教学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仅仅依靠自身的修养和责任感完成教学任务。在考核与评价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教学效果势必大打折扣,有悖于教学规律和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学校重专业轻文化的教育理念、重必修轻选修的课程设置,对学生的价值判断也会产生影响。不少学生抱着“选修课拿学分”的态度,四处打听容易通过考试或不必考试即可拿学分的课程,继而不假思索地选定某门课程,全然不顾个人兴趣和知识结构。这导致选修课教学出现课堂纪律差、学生频繁逃课、不参与课堂互动等问题。
(二)法学选修课的选题偏窄且内容陈旧。
目前在大多数艺术院校里,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涉及法律的课程属于公共必修课外,其余有关法学课程均为选修课,且任课老师多为兼职。新教师由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中往往存在课程定位不准、选题偏窄等问题。由于艺术院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与综合性院校学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如果法学选修课定位不准、知识结构混乱,将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较大的思维冲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仅就内容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而言,并无一学期的学时数要求,如果以此法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就容易出现提前结束课程的结果,学生也会不知所云。所以,课程定位不专、选题偏窄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易出现教学无法与时俱进、内容陈旧等问题。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艺术院校的学生更为关注与其专业或生活密切联系的信息。授课内容如与学生的专业或生活毫无联系,甚至未及时更新已变更已废除的法律条文,即使授课老师呕心沥血、任劳任怨,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
(三)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具有深远历史渊源的学科,其高深的理论知识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属于学习的主要内容,而对于选修课的学生则应是一种知识结构的补充。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以案例教学,侧重于稳固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艺术院校也以此种教学理念为主,法学选修课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在教学过程中,原本文化偏弱的艺术生对于大量的晦涩的法学理论显得无所适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也仅仅简要介绍法律的渊源、结构及主要部门法的特点等。这种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强化了“法学是一门枯燥学问”的思想。
(四)过于依赖多媒体技术。
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大幅度增加了单位课堂教学的知识含量,增强了教学过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然而,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一些教师过于依赖多媒体技术的展示,在很大程度上使课堂教学被放映课件所取代,而教师则成为放映员和解说员,学生则成为观众和听众,教与学双方完全脱离联系。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过多关注课件制作的技术,在背景制作、色彩搭配、切换效果等方面下足功夫,导致学生的注意力由课件内容转移到课件的技术性效果上。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问题,而是盲目看着屏幕显示的内容,或者注意力不集中,显然是无法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
二、艺术院校法学选修课教学的改进建议
(一)健全教学考核与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既是对教师劳动的尊重,又是对学生学习的肯定,同时还是对教与学的有力监督与鼓励。如前所述,艺术院校在课程设置与教学评价方面更为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导致法学等选修课缺乏有效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影响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应从教与学两方面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一,加强对法学选修课教学过程与结果的考核。目前不少艺术院校仅在选修课开设环节予以审核,在后续的教学工作中并未跟进监督,甚至期末考试试卷都未统一归档。如果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评价体系随意性大,教学目标模糊,学生成绩衡量主观化色彩浓厚,就很容易导致教师教学责任感缺失,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过程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结果考核(教学成果评价)相结合,能使教师在教学任务的完成、学科建设与发展等方面下足功夫。
第二,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衡量标准。由于缺乏有效的教学评价与考核机制,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衡量较为单一,多为期中论文和期末论文形成最终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影响平时学习表现好的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结合日常考勤、作业、课堂表现和期末考试予以综合评价。鉴于艺术院校艺术实践活动丰富的特点,允许学生因参加音乐会演出、大师班观摩等活动而请假,但应采用公假方式,以尽量避免学生逃课。
(二)完善法学选修课课程设置。
法学选修课的开设是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并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法律问题解决途径,这就对法学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从课堂开设方面,应紧密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开设与其日常生活和学习密切相关的课程。如果选修课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和专业性,如《宪法》、《法理学》等,则难以成为一门在艺术院校学生受欢迎的课程。反之,与艺术专业相关性高的课程则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如在国外诸多大学开设的《艺术法学》课程,因其涉及艺术家及艺术作品的基本权利等法律知识,在艺术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从课程结构方面,应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学选修课资料信息库,每门课程均注明学习目的、课程特点、适合学习的对象等信息,以供学生在选择课程时予以参考,从而避免在选课时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并使课程资源得以合理分配。
(三)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在法学知识的学习中,不能沿袭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方法,而应将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的训练相结合,通过逻辑思维的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强的学科,就法理知识部分而言,非法学专业学生大都认为其晦涩难懂,甚为枯燥,但从知识结构看,只有掌握了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基本关系,才能为后面的实际应用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为缓和此种矛盾,应恰当使用案例开展教学工作,通过“看病问诊式”的教学方法,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真实的具体实例,尤其是契合课程特色、学生关注的热点案例,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逐步提炼并掌握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通常要贴合实际,关注热点,引用前沿较为受关注的事例,这也对教学内容的更新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学历和法律制度角度看,法学知识都是不断丰富、不断变化的。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法律法规制度应运而生,教学内容也应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四)合理应用多媒体技术,积极开展互动式教学。
多媒体技术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形象地展示甚至模拟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从而避免了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长时间抽象讲解而学生昏昏欲睡的现象。艺术院校的学生更为注重实践能力,比较排斥单项灌输的教学模式。教师如果过于依赖多媒体展示,而忽略了师生之间的沟通,教学效果将大打折扣。教师应在教学组织、教学设计、教学引导等方面,合理有效地应用多媒体教学,将其作为教学服务手段,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以讨论、交流、自制幻灯片进行课堂讲解等形式贯穿教学始终,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