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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88-02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合同审查工作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的法律把关,是合同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减少或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具体而言,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
一、 合法性审查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一个合同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四个角度展开。签订合同要选好合作对象,好的合作对象能够信守合同,是签约双方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方主体的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如果合同对方是法人,则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总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合同对方是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对这类组织,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对方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如由人签订的,应出示公司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品牌许可的,还应要求签约对方出示相关证明和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对方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要根据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因此,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件。上述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应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一)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查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订立手续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其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 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主要结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不自愿、不真实,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合同被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合同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因合同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是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审查合同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生产支付能力时,要审查合同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生产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审查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 可行性审查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企业通过签订并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市场因素,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另外,还有衡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对企业是否合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员的业绩和销售收入挂钩,而业务员为了多创销售收入,往往将价格压得很低,以至于无利润可言,但他们却可以提成,这样的合同在经济上就不可行。
(二)从技术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应认真评估本企业的研发能力、工艺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是否具备,否则,能力不可行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比如,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否先进,是否已通过相关鉴定,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这些资信审查的内容可以通过调查其开户银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客户及其厂房、设备、技术能力等途径进行。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论证
主要是解决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四、 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将会影响合同适当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尤其要重点注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容易被一般人遗漏的条款。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法律顾问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特点和当事人需求补充一些必要条款,以进一步阐明合同的本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
合同条款齐备仅仅是好的合同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还需要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即使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此时多费些笔墨一定比真正遇到争议时争执不下、影响合同履行更加值得。
(三)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 日之时再行支付 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根据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及**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总段从2006年起,在全段范围认真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机关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路、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普法预期的效果,为改善**公路交通环境,推进“平安公路”、“平安单位”创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总段四年来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2006年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2006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2007年“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2008年“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为公司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为公司与他方之间的合同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4)为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合同范本;
(5)为公司审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6)为公司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
(7)协助公司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
(8)参与公司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9)当公司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10)为公司提供并解释与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各项政策;
(11)提供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12)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
出具法律建议;
(13)应公司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14)经公司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5)应公司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6)公司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7)为公司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8)其他委托事项。
3.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进行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5)起草、审查、修改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6)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程序;
(7)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公司改制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与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公司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3)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改制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公司改制的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5)协助处理公司改制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5.公司对外投资法律服务
(1)为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荐;
(2)参与各类公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包括提供转制程序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相关手续代办;
(3)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包括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与受让,包括参加谈判、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5)公司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
(6)为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6.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1)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股权结构、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等;
(2)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经营一般现状及历史状况;
(3)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若干年度的财务报表;
(4)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帐号、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线索;
(5)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是否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存续;
(6)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
7.重大项目参与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有关商务调查;
(6)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8.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结算与清算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公司结算与清算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结算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协助制定公司因解散和注销进行清算的具体实施方案;
(5)为投资者进行结算与清算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6)为投资者起草、审查、修改解散、注销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7)协助办理公司解散、注销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8)协助处理公司解散、注销中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六、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
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七、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10.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1.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12.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办理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律师费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双方协商以事项标的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为乙方应得的委托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_________%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案件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_________
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权限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办理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
律师费付款办法: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受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人:国籍:
联系方式:委托人:
根据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及__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总段从起,在全段范围认真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机关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路、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普法预期的效果,为改善__公路交通环境,推进“平安公路”、“平安单位”创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总段四年来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__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__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__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 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__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__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来源:文秘站 )”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__日报》、__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__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回顾四年来的普法工作,经过全段上下的共同努力,全段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职工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明显规范,总段被省总 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被省交通厅表彰为全省交通行业文明单位,被省公路局表彰为全省公路系统行业文明单位,路政管理、工会、团青等工作也分别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普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差距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全段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水平还不够平衡,大部分基层单位能够贴紧中心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个别单位的工作仅限于常规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同公路路政执法贴得不紧;二是个别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观念不强,工作中服务和规范意识不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乡镇、村有法不依、违法占路的现象依然存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