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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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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同

第1篇:法务合同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88-02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合同审查工作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的法律把关,是合同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减少或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具体而言,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

一、 合法性审查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一个合同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四个角度展开。签订合同要选好合作对象,好的合作对象能够信守合同,是签约双方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方主体的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如果合同对方是法人,则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总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合同对方是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对这类组织,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对方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如由人签订的,应出示公司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品牌许可的,还应要求签约对方出示相关证明和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对方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要根据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因此,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件。上述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应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一)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查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订立手续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其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 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主要结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不自愿、不真实,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合同被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合同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因合同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是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审查合同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生产支付能力时,要审查合同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生产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审查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 可行性审查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企业通过签订并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市场因素,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另外,还有衡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对企业是否合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员的业绩和销售收入挂钩,而业务员为了多创销售收入,往往将价格压得很低,以至于无利润可言,但他们却可以提成,这样的合同在经济上就不可行。

(二)从技术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应认真评估本企业的研发能力、工艺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是否具备,否则,能力不可行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比如,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否先进,是否已通过相关鉴定,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这些资信审查的内容可以通过调查其开户银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客户及其厂房、设备、技术能力等途径进行。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论证

主要是解决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四、 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将会影响合同适当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尤其要重点注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容易被一般人遗漏的条款。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法律顾问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特点和当事人需求补充一些必要条款,以进一步阐明合同的本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

合同条款齐备仅仅是好的合同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还需要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即使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此时多费些笔墨一定比真正遇到争议时争执不下、影响合同履行更加值得。

(三)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第2篇:法务合同范文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 日之时再行支付 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第3篇:法务合同范文

根据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及**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总段从2006年起,在全段范围认真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机关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路、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普法预期的效果,为改善**公路交通环境,推进“平安公路”、“平安单位”创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总段四年来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2006年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2006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2007年“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2008年“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第4篇:法务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合同审查;法律事务

帮助客户审查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是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把关,是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而予以修正,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从而达到为当事人防控风险的目的。

审查合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即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般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实际履行的形式,而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有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如果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话,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成立或生效,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比如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作为律师应当尽量鼓励当事人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以免在争议发生后不利于举证,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满足其他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获得审批或登记。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则合同成立了而尚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办理,该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房屋的使用权仍然是原房主。未生效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补办相关的审批或登记手续促使合同生效。

3.其他形式方面的审查。律师在审查书面形式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形式的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恰当;合同是否约定了特别生效条件如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或附有生效期限;合同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以避免歧义;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需要作为合同附件的文件是否齐全等等。

二、实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目的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之前,律师应对合同签订的目的须先行了解,包括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审阅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重大合同尽可能参加双方起草合同的谈判过程,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都是为了能更好的审查合同。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摘清合同各方真实意思、合同的性质及准确名称,从而在审查时能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例如,笔者曾审查过一份企业转让协议,协议按照国有企业转让的方式所拟。而经调查了解,该企业已经注销了,当事人的目的是转让原属于该企业土地使用权,那么原有协议应放弃,重新拟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有一些企业之间明明是借贷,签订的却是合作经营合同,这就是名为“名为借贷、实为联营”的情形,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特别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1.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一般情况下审查自然人个人和法人的资格,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其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特殊情况下审查非法人单位的资格以及特殊行业合同的主体资格。前一种主要指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如果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责任由其和母公司或开办单位共同承担;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则须要开设单位的明确授权。后一种主要是指需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应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而承包人要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审查这类合同律师应当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另外要特别注意审核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或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范围。对于无权、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委托人的风险规避审查

1.完备性审查,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首先,应着重注意合同标的的描述条款要准确、清晰,不仅要有权利属性的说明,也要有标准或规范的框定。尤其是财产转让型合同,标的的权利属性关系重大,该类合同应当首先写明财产来源和法律依据,如果在当事人没能掌握以上资料的情况下,律师应尽职调查。其次,要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和内容及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尤其是进度款支付的期限及方式、合同履行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或政策法规的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后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以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等等都应明确约定。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则特别需要注意将合作项目及方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具体分担及利益分配的约定明确。

2.严谨性审查,尽可能减少履约中的风险或争议。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有无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陷,避免委托人因此而增大交易风险。首先,注意订立合同的基础以预防合同欺诈,该项内容可作为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和非欺骗保证纳入合同,前一种如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在合同中做出保证“具有签署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后一种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进行合作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指标以及政府的正式文件,此时提供土地一方应在合同中保证“其为签署、履行合同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其次,注意涉及第三人条款的约定,包括涉及第三人权利或义务。涉及权利的如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有其他股东表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约定条款,类似的还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及受让权等,涉及义务的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再者,注意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定金、保证等)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比如上文提到质保条款无效的情形;再如笔者在审查合同中曾遇到过的合同约定以一方承租的集体土地作为担保抵押给对方,这样的担保条款形同虚设。

3.平衡性的审查,保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合同平衡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义务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实践中,合同的双方地位往往不平衡,强势方容易过分强调己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遇到此类合同,律师要注意有无“显失公平”而导致被撤销的可能,或者对对方权利的限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说有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不得向法院提讼。如果委托人是弱势方,则应提醒其自身正当权益的保护,只能适当妥协。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起草合同时一般都对进度款的支付期限不约定或约定模糊,这对于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申请进度款极为不利,往往也最易发生争议。

4.救济性审查,保障合同权利尽可能得到救济。法律对合同权利的救济分为几个方面:一是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在先导致的己方违约,不可抗力条款应具体并强调该类事件导致不能履约及履行通知、预防损失扩大等附随义务。二是解除条款。该条款要注意明确出现何种违约行为可解除合同,设计合理的解除期间以及异议期。比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可约定“在履约期内,提供项目用地一方在×年×月×日不能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宗地办至合作公司名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对方×日自动解除”。三是善后条款,违约、违约金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首先,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合同纠纷发生概率、纠纷种类、后果及解决办法,在合同中尽可能将与权利义务条款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使(下转312页)(上接299页)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其次,违约金条款应约定不同违约情形下具体违约金额计算方法,比如,逾期违约金的约定,逾期越久,违约金比率越高。同时,违约金可以在没有明显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它较之损失赔偿更便于操作。违约金不宜约定得过高或过低,且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要公平合理。建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追加补偿”。再次,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选择诉讼或仲裁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考虑委托人的便利而减少诉累。目前仲裁解决纠纷较之诉讼更加快速、公正,作为律师也应尽可能建议委托人选择仲裁。选择诉讼,则可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确定、单一,比如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选择仲裁,则仲裁机构应当单一且名称准确唯一,比如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过合同的审查可以发现在签订阶段的隐患,从而规避风险,但很多合同法律风险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或者演变为显性法律风险。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补充或修改,并且注意保留履约过程中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可能发挥证据效力,必要时应及时求助律师,以尽快解决争议,避免损失扩大。

身为律师,我们面对的一边是委托人争取的利益,一边是法律维护的正义。在合同审查时也是如此,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我们的必修课。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获得法律的肯定和实现,并要适度的节制委托人的欲望。

第5篇:法务合同范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为公司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为公司与他方之间的合同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4)为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合同范本;

(5)为公司审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6)为公司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

(7)协助公司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

(8)参与公司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9)当公司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10)为公司提供并解释与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各项政策;

(11)提供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12)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

出具法律建议;

(13)应公司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14)经公司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5)应公司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6)公司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7)为公司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8)其他委托事项。

3.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进行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5)起草、审查、修改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6)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程序;

(7)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公司改制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与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公司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3)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改制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公司改制的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5)协助处理公司改制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5.公司对外投资法律服务

(1)为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荐;

(2)参与各类公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包括提供转制程序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相关手续代办;

(3)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包括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与受让,包括参加谈判、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5)公司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

(6)为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6.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1)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股权结构、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等;

(2)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经营一般现状及历史状况;

(3)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若干年度的财务报表;

(4)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帐号、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线索;

(5)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是否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存续;

(6)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

7.重大项目参与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有关商务调查;

(6)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8.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结算与清算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公司结算与清算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结算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协助制定公司因解散和注销进行清算的具体实施方案;

(5)为投资者进行结算与清算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6)为投资者起草、审查、修改解散、注销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7)协助办理公司解散、注销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8)协助处理公司解散、注销中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六、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

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七、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10.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1.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12.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法务合同范文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办理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律师费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双方协商以事项标的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为乙方应得的委托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_________%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案件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_________

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权限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第7篇:法务合同范文

法律服务合同书参考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 日之时再行支付 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私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个人)住 所:电 话:

乙方:(律师)住 所: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个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个人法律顾问,乙方应就甲方有关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以电话、email、qq等及时通讯服务,及时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2、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立法动态等。

3、提供不少于六次律师事务所内约见服务,当面解答聘请人法律事务咨询。

4、出具不少于六次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提供法律建议书等。

5、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律师调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工商档案、房屋权属信息、公民身份信息等

第三条、甲方享有下列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第三方声明或表明乙方是甲方的私人法律顾问

2如甲方涉及仲裁或诉讼时,甲方有权指定乙律师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是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其委托手续,费用可按乙律师正常收费标准20%予以优惠3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有权要求乙方做一个书面的工作小结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保证以本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的事务;

2、乙方应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正式法律文件;

3、乙方对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经甲方授权公开、或甲方已公开、或法律要求公开者不在此列;

第六条、顾问期、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期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五元,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选择:推荐方式银行转帐:开户行:

3、甲方应支付乙方垫付的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查询费、复印费等第三方收费以及齐齐哈尔地区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

4、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次数或范围超过本合同约定,需另行支付律师费,所涉标的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另行计算,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20%的优惠,并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予以调整,但每项事务最低收费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元)。

第七条、鉴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后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无论何时解除本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

第八条、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甲方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为限。(一)未经允许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的(三)无故终止法律服务的。但是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版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大写)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第8篇:法务合同范文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人:国籍:

联系方式:委托人:

第9篇:法务合同范文

根据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及__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总段从起,在全段范围认真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机关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路、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普法预期的效果,为改善__公路交通环境,推进“平安公路”、“平安单位”创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总段四年来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__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__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__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 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__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__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来源:文秘站 )”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__日报》、__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__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回顾四年来的普法工作,经过全段上下的共同努力,全段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职工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明显规范,总段被省总 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被省交通厅表彰为全省交通行业文明单位,被省公路局表彰为全省公路系统行业文明单位,路政管理、工会、团青等工作也分别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普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差距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全段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水平还不够平衡,大部分基层单位能够贴紧中心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个别单位的工作仅限于常规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同公路路政执法贴得不紧;二是个别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观念不强,工作中服务和规范意识不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乡镇、村有法不依、违法占路的现象依然存在等。